【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烟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新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以下简称《烟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比《烟叶税暂行条例》,《烟叶税法》此次公告在内容上未作实质性改动,在申报资料涉及文字处做了部分调整:
1、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金额”调整为“烟叶收购价款总额”。
2、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购买金额”一栏。
3、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应入库税额”调整为“本期应补(退)税额”。
4、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声明”和“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调整为“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5、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代理人身份证号”一栏。
为能够顺利申报,希望各涉烟叶税企业在后期申报时一定要注意这几点,欲了解更多申报知识,小伙伴们可以点击下方↓↓↓“了解更多”进行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现予发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查看)
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7月1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以下简称《烟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烟叶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烟叶税法》规定,税务总局对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发布,同时取消了《烟叶收购情况表》。
二、调整内容
对比《烟叶税暂行条例》,《烟叶税法》在内容上未作实质性改动,所以此次申报资料只涉及文字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金额”调整为“烟叶收购价款总额”。
二、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购买金额”一栏。
三、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应入库税额”调整为“本期应补(退)税额”。
四、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声明”和“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调整为“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五、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代理人身份证号”一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一、城建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
市区的7%;
县城、镇的5%;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
(三)计税依据
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根据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纳税环节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
(七)纳税地点
一般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相同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九)纳税期限
1、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2、无固定期限的,按次计征。
二、烟叶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二)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计税依据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购价款×(1+10%)×税率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七)纳税地点
向烟叶收购地申报缴纳烟叶税。
(八)纳税期限
按月计征,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二)征收范围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征依据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四)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五)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2%)
(六)减免规定
1.海关进口的产品,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自2023年2月1日起,月度10万,季度30万的,免征教育费附加。
四、关税法
(一)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3.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或托运人等)
(三)税率
一)税率设置
1、进口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配额税率。
2、出口税率
二)税率适用
1.常规进出口:申报之日税率。
2.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3.进口转关:指运地申报进口之日税率。
4.出口转关:启运地申报出口之日税率。
5.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每次货物进出口时申报之日税率。
6.违规需要追征的,违规行为发生日税率,
7.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移作他用的;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进境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再次填写报关单之日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说明:滑准税税率随价格反向变动,计算方法与从价计税一样。
(五)税收优惠
一)跨境电商
1、纳税义务人-买方。
2、代收代缴人-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或物流企业。
3、优惠:限值(单次交易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26000元)以内关税零税率(增消均减按70%征收),超过全额征收。
4、退货: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二)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
4.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
5.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免征。
6.放行前损坏的货物,由海关考虑减征。
7.按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
三)特定减免
1.科教用品、2.残疾人专用品。3.慈善捐赠物资。4.重大技术装备。
四)暂时免税
1.展览会、交易会等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体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新闻报道、电影电视摄制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以上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非商业用途货物。
(六)征收管理
一)申报时间
1、进口: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起14日内。
2、出口:运抵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二)纳税期限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特殊情况延期需担保,延期不超过6个月。
三)强制措施
1.滞纳金:关税税额×0.05%×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期限届满之日起3月都不交,经批准后可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
四)多缴退还:
1.海关发现:随时退,无利息。
2.纳税人发现:1年内退,加算利息。
五)补征追征:
1.补征:(纳税人没违规)放行之日1年内。
2.追征:(纳税人违规)放行之日3年内,加滞纳金。
六)纠纷复议:填发缴款书日起60日内向征税地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本文由“寡言少语006”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
1.依次点击【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进入该功能。或使用电子税务局右上角【搜索】功能搜索“财产”、“行为”等关键字进行模糊搜索进入功能。
图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功能路径
图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功能路径
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中,选择税款属期(如果系统提供的选项无法满足需求,可以选择“自选”进行税款所属期起止的选择),选择所属年度,勾选需要申报的申报表信息。
图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温馨提示: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需要存在税源信息,点击对应的“税种”后的“税源采集”跳转到相应的税源信息采集界面进行采集;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采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功能进行采集。具体税源采集操作详见下文。
2.纳税人进行烟叶税申报时,应先进行烟叶税税源信息采集。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中“烟叶税税源信息采集”链接或者通过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功能,点击页面中烟叶税申报后的“税源采集”链接,系统将出现新的“烟叶税税源信息采集”页面。
2.1新增烟叶税税源信息
进入【烟叶税税源信息采集】后,填写“烟叶收购价款总额”,如需要填写多行信息,可点击“增行”进行填写,如有信息需要删除,可点击“删行”进行删除。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烟叶税税源采集完成。
图 烟叶税税源信息采集
2.2烟叶税税源信息查看、修改及作废
2.2.1烟叶税税源信息查看、修改
在已存在烟叶税税源信息采集的情况下,进入烟叶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系统将提示“本期税源信息已采集,是否进行更正”,点击“是”,系统则跳转到烟叶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
图 烟叶税税源信息采集更正
进入烟叶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后,可直接修改税源信息,也可通过“增行”、“删行”功能,对烟叶税税源信息进行修改。
图 烟叶税税源信息采集修改
2.2.2烟叶税税源信息作废
在未进行烟叶税申报的情况下,可以点击“作废”按钮对已经采集的烟叶税税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已经申报的则无法作废税源信息,请先作废申报表再进行税源采集信息的作废操作。
图 烟叶税税源信息采集作废
图 烟叶税税源信息采集作废
3.完成税源采集后,勾选申报表信息,点击“选择未申报税源”进入烟叶税税源选择界面。
图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勾选需要申报的税源信息,点击“确定”按钮。
图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选择
税源选择完成后,勾选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下一步”,系统跳转到申报信息确认界面。
图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
双击税款信息一行,可以预览申报信息。确认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烟叶税纳税申报完成。
图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 图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
烟叶税法的规定: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 收购烟叶的 单位。
3、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二、应纳税额计算
1、收购烟叶应缴纳的烟叶税与可抵扣的增值税:
收购烟叶单位
税额计算
应缴纳的烟叶税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价款×税率 20%=收购价款×(1+ 10%)×20%
【解析 1】烟叶实际支付价款含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解析 2】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 10%计算。
可抵扣的增值税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烟叶税)×9%(或 10%)
若实际补贴为 10%,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1.2×9%(或 10%)
2、烟叶税计算中,无论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是多少,都按照 10%记入价外补贴计算烟叶税。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按照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计入销售额中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1:甲烟草公司 8 月 8 日支付烟叶收购价款 88 万元,另向烟农支付 10%的价外补贴。
解:应缴纳的烟叶税=88×(1+10%)×20%=19.36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88×(1+10%)×(1+20%)×9%=10.4544万元
三、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购烟叶的 当日
2、纳税地点: 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
例2:丙市某烟草公司 7 月份向乙县某烟叶种植户收购了一批烟叶,收购价款 90 万元、价外补贴 9 万元。下列关于该笔烟叶交易涉及烟叶税征收管理的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有(bcd)。
a.纳税人为烟叶种植户
b.应纳税额为(90+9)×20%=19.8 万元
c.应在次月 15 日内申报纳税
d.应向乙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抛砖引玉!点赞、关注、转发、交流!
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烟叶税法。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烟叶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这里所称的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的税率为20%,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烟叶税法规定,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吸烟的朋友们,不吸烟就可以免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现予发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7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以下简称《烟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烟叶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烟叶税法》规定,税务总局对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发布,同时取消了《烟叶收购情况表》。
二、调整内容
对比《烟叶税暂行条例》,《烟叶税法》在内容上未作实质性改动,所以此次申报资料只涉及文字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金额”调整为“烟叶收购价款总额”。
二、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购买金额”一栏。
三、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应入库税额”调整为“本期应补(退)税额”。
四、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声明”和“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调整为“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五、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代理人身份证号”一栏。
1.(单选题)老赵2023年4月1日购入一辆小汽车自用,5月30日申报并缴纳车辆购置税10万元。由于车辆制动系统存在严重问题,2023年4月30日老赵将该车退回,则老赵可以申请退还的车辆购置税为( )万元。
a.10
b.9
c.8
d.0
2.(单选题)张某2023年10月份购置一辆小汽车自用,当月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车辆购置税5万元,2023年10月份该小汽车因安全气囊问题被生产企业召回,根据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小汽车召回后车辆购置税的申请退税情况,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不得申请退税
b.张某应申请退还的车辆购置税为5万元
c.张某应申请退还的车辆购置税为3.5万元
d.张某应申请退还的车辆购置税为1.5万元
3.(多选题)根据烟叶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烟叶税的纳税人的有( )。
a.种植烟叶的农民
b.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
c.接受烟草公司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d.抽烟的烟民
4.(多选题)某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收购烟叶支付价款500万元,并按规定支付了10%的价外补贴,已开具烟叶收购发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烟厂需要缴纳烟叶税100万元
b.烟厂需要缴纳烟叶税110万元
c.烟厂可以抵扣的进项税66万元
d.烟厂可以抵扣的进项税85.8万元
5、(判断题)规模化养鸡场排放固体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
以下为答案解析
1. 正确答案:a
考点: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解析: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本题中,老赵2023年5月30日申报纳税,2023年4月30日车辆返厂,持有时间不满1年,所以可以全额退税。
2. 正确答案:c
考点: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解析:根据规定,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本题中,由于纳税申报日为2023年10月,而2023年10月申请退税,此时应退税额=5×(1-30%)=3.5(万元)。
3. 正确答案:bc
考点:烟叶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
解析:烟叶税是向收购烟叶产品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4. 正确答案:bc
考点:烟叶税应纳税额计算
解析: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500×(1+10%)=550(万元)
烟叶税=550×20%=110(万元)
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10%=550×(1+20%)×10% =66(万元)
5. 正确答案:错误
考点: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解析: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手动版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税率
比例税率20%
四、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收购总额×税率=收购价款×(1+10%)×税率(10%为价外补贴)
特别强调:收购价款无因增加10%作为计税依据。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购烟叶的当天。收购人收购烟叶即发生纳税义务。
(2)纳税地点:
烟叶收购地。
(3)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
2023年7月3日星期日8:10 书房
1、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单位
3、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烟叶)
4、计税依据: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收购价款+价外补贴,价外补贴按收购价10%计算。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收购价款×(1+10%)
5、税率:20%
6、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价款×(1+10%)×20%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8、纳税地点: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9、纳税期限:按月计征,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10、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扣除率
=[(收购价款+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烟叶税]×扣除率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