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异地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异地纳税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问题一:我们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目前有两个工程项目,一个是深汕特别合作区,另一个是惠州市惠城区,贵方是否需要开立“跨地区税务报告”?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您在惠城区建设项目时,需出具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
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创新跨地区涉税事项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深圳当地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应对跨地区的涉税事项实行报验管理,经营其它业务的,无跨境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您在深汕的项目,无需出具“跨地区的涉税事项报告”。
问题二:我们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在广州市天河区有一套房产,是否需要跨区出具一份涉税事项报告?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展异地不动产转让与租赁业务,因税务系统中有关外出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规定不适用,因此您无需就跨地区的涉税事项出具报告,房地产所在地的临时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问题三:怎样办理跨地区报税事项?
答: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模块,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如果您需要到税务大厅去,请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人有实名者可以免于报送),填写跨地区税收事项报告。
问题四:本公司有一项工程,地址跨越行政区划,是否需要多个“跨区税务报单”?
答:跨区域涉税事项实行'一地一证,一事一报',涉及多个领域,如工程地址跨深圳市、惠州市等,要区别不同城市的合同情况,分别出具“跨地区税务报表”;如地址均在深圳市,但跨越不同地区(例如龙岗区),罗湖区),只需选定一家公司地址,即可跨地区开一份税务申报。
问题五:我们在江西省有一个工程项目,截止日期是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但是由于疫情的影响,合同将延期到2023年6月30日,请问如何延长“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期限?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地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务机关不再按规定的180天报验管理固定有效期,改为以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为有效期限。
如果合同延期,纳税人可以到营区或营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因此,您的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的“跨区延时税务事项”模块办理。如果需要到办税大厅办理,就可以到营区或所属税务部门办理。
问题六:我们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有一个工程项目,要进行报验,预缴税款,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依据“办税指南”,阁下在办理跨境涉税业务时,须提供一份副本或一份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增值税和附加税的申报,需提交《增值税及附加税预缴表》,并与业主签订合同(盖公章);如存在分包项目,必须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盖公章);
对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项进行预缴,必须报送“总表”。
问题七:我们是一家按季度纳税的小纳税人,2023年三季度建筑服务收入30万元,是否属于增值税?
答: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月度应税收入在15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对应于每月销售低于15万元的增值税,而无需在当期预缴增值税。
这样,你的公司在第三季度就不用预缴增值税了。
问题八:工程完工后,如何处理跨地区的税收问题?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地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纳税人跨地区业务结束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的有关应纳税款和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情况反馈表》,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经营区税务部门审核后反馈给所在税务部门,并且纳税人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其他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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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房地产业20个主要涉税风险及防控注意事项
一、建筑业房地产企业须关注的18项涉税风险点
按照日常税收征收管理梳理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须关注的18项涉税风险点,具体如下:
01 签订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风险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合同较多,容易忽略合同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
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合同,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02 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房地产企业经营环节多、业务交易量和交易对象规模不一,尤其是对一些零散的人工费用、代理费用,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03 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描述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或者宣传等营销性质活动需要,外购礼品赠送客户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该行为应视同销售处理。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礼品赠送支出属于业务招待支出,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作税前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因此,礼品赠送业务若财务处理不当,容易造成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房地产企业发生向客户赠送礼品的业务时,财务上要及时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要注意两者之间存在处理上的差异,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增值税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企业所得税则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后,则须按照营业收入和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确定该项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
04 违规代征契税(契税)
风险描述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部分房地产企业对该方面政策不熟悉,向购房者代收所谓“办证费”中包含了契税税款,实际已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上述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给购房者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税务机关代征委托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不应向购房者代收任何契税税款,如已收取相关费用则应当尽快退回,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05 车位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
车位销售收入一般是在项目竣工验收,首次确认产权后进行,属于现售行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需要同时确认收入。但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在取得车位销售收入时,特别是对于不需要办理产权证的车位(人防工程部分)既未开具发票,也不作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存在极大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企业应当梳理销售业务和款项,对已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车位销售时要及时作收入确认,避免带来税款滞纳风险。
06 预售阶段涉税风险(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预售环节收到的预收款进入监管账户,收款次月征收期须要按照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包括增值税预缴申报和土地增值税预征。同时,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企业需要根据预计毛利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但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未能够按照规定申报预缴或未能足额申报预缴税款。
风险防控建议:
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项目竣工前为迅速回笼资金采取预售方式销售,预收款需要及时足额作相应的税款预缴,避免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07 收入确认时点滞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九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或视为完工后,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确认收入时点滞后,进而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房地产企业要准确把握开发产品的完工界定,即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或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视为已经完工,应当及时确认收入。
同时,不同的销售方式,具有不同的交易环节及操作流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亦不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对各种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点都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对照这一规定,准确判断自身销售方式是否达到确认收入的时点,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08 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向个人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预扣或者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政策,可能存在应扣未扣情形,尤其对于一些非货币形式的股东分红、赠送等行为,未准确掌握政策,容易产生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或以其他形式分红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及时预扣或代扣税款,并且做好台账。同时,会计处理上要准确把握分红和往来账的区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部分股东长期借款需依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税,房地产业属于资金密集行业,资金往来多,在这方面更需多加注意,避免产生税收风险。
09 取得预收款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增值税)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熟悉,存在对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或者收到预收款时未预缴税款的情形。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及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同时要注意:采用不同方法计税的项目预缴增值税时的预征率不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0 建筑劳务收入确认不及时(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部分建筑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未及时确认收入,容易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对企业确认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前提条件、时间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应对照规定,判断完工进度,及时确定当期建筑劳务收入,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11 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取得发票的项目税率易出错(增值税)
风险描述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在施工工程中承租了施工设备如脚手架、钩机等,若出租方配备了操作人员,应取得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如对策把握不准,企业可能以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在承租建筑施工设备时应注意区分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的情况,如果出租方负责安装操作应按购进建筑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按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
12 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风险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建筑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业务链复杂,签订建筑施工、工程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较多,加上纸质版合同管理难、效率低,越来越多建筑企业采用电子化的合同,容易忽略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
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的电子合同,应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13 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
风险描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依法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一般用于多个项目,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应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及时纠正税收违规行为。
14 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
风险描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有部分建筑企业对政策理解不深,认为不收款就不确认增值税收入,由于业主资金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及时开具发票,若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申报纳税,避免带来税款滞纳风险。
15 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增值税)
风险描述
建筑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成分比较复杂,部分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供应商一旦不按规定开具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建筑企业就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若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部分发票将无法抵扣,已抵扣的相应进项税额也需作转出处理。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在购进货物或者服务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主动采取必要措施严格发票审核,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确保“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或服务流”三流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若发现供货方失联或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款,必要时可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16 兼营与混合销售未分别核算(增值税)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若建筑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又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容易导致税率适用错误,产生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注意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正确理解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定义,防范税收风险。
17 跨省项目人员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跨省项目若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将对该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防控建议:
建筑企业应就自身的跨省异地施工项目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18 未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及留存备查资料(增值税)
风险描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甲供工程或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部分建筑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容易错误选择计税方法,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适用简易计税。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部分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容易忽略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风险防控建议: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可根据项目税负和发包方情况,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应注意按规定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不能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公告虽明确建筑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用再备案,但仍需将以下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防控注意事项
01 企业所得税风险防控要点
1、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确保各项成本费用能够税前扣除。
2、合理归集开发间接费,优化期间费用。
3、掌握项目所在地的预计毛利率政策。开发产品完工前,先按预售收入和预计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完工后,计算实际毛利与预计毛利的差额,并按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按税法规定的完工条件,及时计算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注意完工标准界定问题:《税法》界定的完工标准与《建筑法》之间有区别;《税法》界定的完工标准与会计准则之间有区别。
5、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口径,税法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建立纳税调整事项台账(列明业务日期、凭证号、金额以及调整原因等)。
6、注意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防止前期多缴税后期出现亏损得不到弥补。
02 成本费用凭据的管控要点
1、凭据管控的重要性
目前实行以票控税,只有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凭据后,相关成本费用才能在税前扣除。为避免因凭据不合规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损失,必须要加强凭据的税收风险控制,确保凭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尤其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票据方面存在关联,且土地增值税对于发票尤其关注。
2、必须在业务流程中进行管控
首先要从源头开始控制,业务经办人员要及时取得与业务内容相符的合法有效凭据,然后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加强审核管理。只有在业务流程的各环节中进行防范,也只有在各环节对于企业所得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才能有效管控潜在风险。
3、合法有效的凭据类型及扣除原则
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023年28号公告明确了凭“票”扣除的大原则,这里的“票” 应理解为相应的合法有效凭证,发票只是合法有效凭证中外部凭证的一类。除28号公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相关的成本费用,需按规定取得相应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仅有税前扣除凭证,不足以证明支出的真实、合法、有效。企业发生的支出要想在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有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准备其他的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4、合法有效的内部凭据应具备的条件
自制表单必须由制表人或经办人、审核人以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内部审批手续齐全;业务真实发生;表单内容完整,符合会计和税法规定,且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相符。
5、合法有效的外部凭据应具备的条件:
(1)形式合法:根据业务内容和性质,取得相应的行政事业收据、发票等。不合规发票:①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②变更品名的,③跨地区开具的,④发票专用章不合规的,⑤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的,⑥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⑦从2023年7月1日起,未填写购货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⑧从2023年3月1日起,加油票为以前的机打发票的,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错的。
(2)内容完整规范
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填写齐全(汇总开具的必须附销货清单),大小写金额一致,抬头为单位全称(简化发票无效)。
(3)签章齐全
开票单位签章规范清晰,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单位名称应与合同单位名称一致。注意: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应由总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应由分公司开具发票。
(4)业务真实发生
票据内容要与经济合同、业务资料相符,原则上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应一致。
(5)及时取得票据
一方面业务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要及时取得票据,另一方面业务取得票据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尤其要避免跨年报销。
(6)发票补救措施
发票补救时间规定:最长5年的追补期限仅仅适用于企业在费用实际发生年度向后5年期间没有被税务机关发现(包括日常征管、评估、稽查中发现)。如果支付发生当年汇缴后,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则28号公告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此处只有60天的期限。
特殊情况无法换开发票: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旬邑县税务局
问题一:建筑业企业异地的工程项目是否必须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答:不需要。实务中,有些地方会为争夺税源,要求在当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在当地缴纳。
按照现行规定,异地施工项目需要按照2%或3%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实际收入的0. 2%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起到了平衡各地财政利益的作用,不应该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问题二:异地施工的工程,是否都需要预缴增值税?如果不预缴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答:需要看工程额确定,多数都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但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工程额低于45万元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问题三:异地跨省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在哪里申报?机构所在地还是异地施工地?
答:跨省施工的工程项目应该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2023年洼地税收优惠政策:
1.个体户:
重庆渝中---个体户:额度(年350万)
服务业:专票总税负4.6% ,普票总税负1.5%
商贸业:专票总税负4.43% ,普票总税负1.25%
四川成都---个体户:额度(年500万)
服务业:专票总税负4.32%, 普票总税负1.25%
商贸业:专票总税负4.05% ,普票总税负0.87%
天津滨海---个体户:额度(年500万)
服务业:专票总税负4.52% ,普票总税负1.34%
商贸业:专票总税负4.03% , 普票总税负0.85%
江苏沭阳---个体户:额度(年500万)
服务业:专票总税负4.4%, 普票总税负1.22%
商贸业:专票总税负4.14% , 普票总税负0.96%
河南鹤壁---个体户:额度(年500万)
专票总税负3.93% ,普票总税负0.95%
重庆北碚---个体户:额度(年120万)
服务业普票总税负1%
江西抚州---个体户:额度(年500万)
服务业:专票总税负3.8%,普票总税负1.22%
2.自然人代开
深圳---自然人代开: 额度500万,总税负1.8%-2.3%,
陕西铜川---自然人代开: 额度500万,总 税负1.8%-2.2%
湖南郴州----自然人代开: 额度500万,总税负1.5%-1.8%
湖北十堰----自然人代开: 额度500万,总税负1.6%-1.8%
山东---自然人代开: 额度200万,总税负1.2%-1.5%
云南----自然人代开: 额度500万,总税负1.8%-2.2%
3、有限公司返税
地区:重庆、浙江、江西、
增值税:以纳税总额的15%-35%扶持;
所得税:以纳税总额的12%-28%扶持;
扶持周期:每月(100%及时兑现)
4、灵活用工结算政策
企业总税负成本6.2%-6.72%,合理取得6%专票,c端个人不需要买社保,c端个人收入临时税务登记核定征收,有完税凭证,资金结算秒过账;
你了解异地成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纳税内容吗?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这方面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子公司,纳税时需要在分支机构所进行,那么异地成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纳税内容有哪些?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异地成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纳税内容
关于分支机构子公司在异地成立纳税的内容主要是子公司是否属于独立经营。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是属于独立的纳税实体,需要分开进行纳税申报。子公司按规定在其经营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在异地成立的企业,需要去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之后按规定领购发票,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其流转税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非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经过申请可由总机构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但如果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一通常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对于在异地设的非经营性办事处的企业,是不会涉及税款缴纳。
分公司能否独立开票?
分公司的合同如果是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的,那么分公司也可以开发票,且应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所在地纳税。
一般来说,在总公司所在地汇总缴纳的是所得税,其他的税种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在资金、业务、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称之为分公司。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和经济方面都不存在独立,它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其民事责任。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即使有公司字样,也没有自己的章程,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得到公司名称。
作为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管理方式为设置分支机构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由该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异地成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纳税内容!小编给出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知道更多的会计知识可以持续关注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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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申报期即将来临,
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施工扬尘环保税申报
与外地报验户异地缴税流程~
part 1
一、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
环境保护税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表》申报。
(一)申报操作步骤:
第1步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第2步
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非按期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进入功能界面。
第3步
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页面,根据纳税人情况选择“纳税期限”、“税款所属期”后,点击【环境保护税】前面的小方框→【税源采集】。
(提示:若所选择申报表当前属期已存在税源,可直接勾选后点击“下一步”进行申报)
第4步
进入【税源采集】页面,点击【新增税源】,进入【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页面→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 。
第5步
填写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
(1)【污染物类别】选择【大气污染物】 → 按工程项目逐条填写税源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纬度等所有必填项) (温馨提醒:经纬度可通过搜索相关网站地理坐标系统查询获取。厦门地理坐标范围:北纬24度23分0秒至24度54分59.99秒、东经117度52分0秒至东经118度26分59.99秒之间)。
(2)【污染物名称】选择【一般性粉尘(气)】 → 【征收子目】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选择【抽样测算】 → 点击【保存】 。
(3)【申报计算及减免】表→选择【税款所属期】→ 【抽样测算计算】→选择【月份】→双击税源编号下方灰色框→跳出当前税款所属期税源信息→点击【确认】→逐项填写【特征指标】【特征指标数量】【特征系数】→【保存】→即完成税源采集 。
第6步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根据纳税人情况选择“纳税期限”、“税款所属期”后,点击“环境保护税”后面的小方框→点击【下一步】。
第7步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核对相应污染物项目计税是否有误,重点核实减免税金额及应补退税额→审核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完成申报。
(二)其他操作步骤:
1、申报查询:
点击左侧导航栏【申报查询及打印】,查询和打印相关申报表。
2、申报作废:
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作废】(提醒: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的数据,需申报作废原数据后进行更正申报)→选择相应的申报期及税款所属期→点【查询】→点【申报作废】→填写作废原因后,点【作废提交】。
3、申报更正:
先修改相应税款所属期的【税源信息】→填写【申报计算及减免】表并保存。点击左侧导航栏【申报更正】→查询相关申报表种类→选择相应申报日期及税款所属期→查询出相应申报表→点击【更正申报】→选择相应税种后点击【下一步】→点击【更新税源】→确认税款金额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完成更正申报。
part 2
外来报验户异地缴税操作
2023年6月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上线了跨省异地电子缴税功能!对于实际管理机构在省外,但在厦门有建安项目的企业,可以足不出户办理外地银行账户的信息报告、网上签约和实时缴款。
1、登录: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存款账户报告:
① 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报告】,进入存款账户查询页面。
② 点击【新增】按钮,进入存款账户录入页面--填写账号信息,点击【确定】按钮,返回查询页面进行提交。
3、三方协议签约:
③ 点击【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网签三方协议】,进入协议查询页面,点击【新增】按钮。
④仔细阅读声明内容,点击【同意】--进入协议申请页面,确认申请信息,点击【提交】按钮,完成协议制作。
⑤返回协议查询页面,选中该条协议,点击【验证】按钮,如果纳税人的银行账户状态正常且该银行支持异地网上签约,协议状态将秒变“验证通过”。
4、申报缴款:
⑥ 纳税人日常申报后,点击【三方协议缴款】,选择相应的外地银行账户,即可实时完成税(费)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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