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年度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年度纳税怎么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为了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就报表的修订背景、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进行了权威详解。
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改哪了?
(三)《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1.删除原表单实用性不强或者存在重复采集情况的项目。如:原“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102注册资本(万元)”“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203会计核算软件”“204记账本位币”“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20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209所得税计算方法”“302对外投资(前5位)”。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对“101汇总纳税企业”的填报内容进行了重新分类,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企业汇总纳税备案信息关联。
3.为满足非营利组织等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入股等事项的填报,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相关表单的关联,增加了“106非营利组织”“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2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报项目。
4.为加强对企业股东和分红信息的采集,对原“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金额”列次,并将纳入填报范围的主要股东由投资比例前5位调整为前1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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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改哪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
1.为使纳税人可最大限度享受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政策(有限定期限)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无限定期限),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调整后,纳税人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将“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的规定,将原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3.为解决纳税人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计算问题,明确计算方法和填报口径。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0”。
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金额,并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抵减金额同时填入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二是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弥补金额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进行计算,并将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后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11列。
4.为避免产生理解歧义,增强计算过程的确定性,对原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原第4行“销售费用”、原第5行“管理费用”、原第6行“财务费用”、原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添加了“减:”的标识,对原第9行“投资收益”添加了“加:”的标识。
5.删除了不参与本表计算的原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和原第38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期间费用及纳税调整表
(五)《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增加第24行“二十四、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项目。
(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1.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满足“党组织工作经费”纳税调整需要,增加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项目。
2.由于填报内容发生变化,增加了技术入股等递延事项,将原第36行“(一)企业重组”项目名称调整为“(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增加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项目。
4、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什么要修改?修改的背景、原因、基础和目的分别是什么?
【全面修改内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全面修改了9张附表,即:
1、a10507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2、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重点】
4、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重点中的重点】
5、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重点】
6、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重点中的重点】
7、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重点】
8、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重点中的重点】
9、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重点修改内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重点修改了4张表,即:
1、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
2、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3、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重点】
4、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重点】
【一般性修改内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一般性修改了申报表封面和5张附表,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
2、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3、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4、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5、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6、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集结论】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删除4张附表,全面修改了9张附表,重点修改了4张表,一般性修改了申报表封面和5张附表,共涉及各类申报表22张。有关2023年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与业务处理技巧,请务必参加中财讯于2023年1月份在全国各省市举办的为期两天的培训班进行学习。不能前往课堂培训学习的财会人员,可以通过中财讯app【智通财税】进行现场直播培训学习,一台电脑、一部手机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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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要在 5月底结束的!刚来的新同事,头次遇到汇算清缴,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特别是对于37张申报表的填写不知道该怎么办?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新增或者是删减的地方已经汇总了,每张申报表的各个行次填写说明也有详细地阐述,新手会计再也不怕做汇算清缴了!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清楚的话,下方的内容一起看看吧!
最新修订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37张)
(文末抱走)
一、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带公式)
表单目录
1、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的格式(带公式)
表内自带公式和批注,不知道如何填写的,可看详细的填写说明。
2、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
3、2023年度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格式(带自动计算公式)
4、2023年度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格式(带公式)
5、2023年度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格式(自动公式)
6、2023年度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格式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格式
……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7张申报表填写说明
……大家也看到了,有关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容十分详细,也比较多,篇幅限制,就先到这里了。
在此还要提醒各位财务人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在5月31日截止哦!
很多企业老板对企业纳税信用只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纳税信用评价的依据和标准还不太清楚。
今天就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纳税信用以及纳税信用太低会有哪些风险。
1、什么是纳税信用?
纳税信用是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客观反映,直接体现纳税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信用。
税务部门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2、纳税信用太低有什么风险?
企业纳税信用高低直接关系着企业获得税收服务的多少,一旦失信,不光是贷款,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也会无法享受。
①无法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某企业属于福利企业,原本可以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税务部门对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评估时,发现其有多次逾期缴纳税款行为,因此确定其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受此影响,该企业在纳税信用修复至a级前,都将无法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②一户被判d,户户都是d
税务机关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企业纳税信用也将直接判为d级。
③d级纳税人办事不容易
d级纳税人在发票领用方面会受到限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此外,在市场准入、融资经营、投标竞拍、政府采购、行政许可、资质审核等许多方面,d级纳税人都会面临限制或禁止的情况。
④成为税局重点关注对象
除此之外,d级纳税人还是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其报送的材料会受到更加严格审核。同时,税务机关会提高对d级纳税人的监督检查频次,一旦发现其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不可以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3、企业如何自测财税风险?
①自测风险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守信企业将在税收服务、融资授信、项目管理、进出口等领域享受更多优惠和便利。
企零忧,以“工具+咨询”的产品构架,自主研发企业财税安全自查工具【企零忧·云税检】。运用企业财税安全模型以及大数据手段,帮助企业30分钟快速自查财税风险,企业财税问题一目了然。
系统出具的企业安全详细分析报告,由专家顾问做专业解读分析并提供指导意见,可以帮助企业老板及时了解企业纳税信用情况以及企业存在的财税风险等。有问题早修复,才能更好更长远地经营企业。
②修复补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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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本月的31日之前完成!所以企业的财务人员要注意啦。下面是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式和申报流程,财务人员在办理过程中还存在有问题的,希望下面的详细申报流程和申报表填写说明及填写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申报全流程
上述就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申报流程的全部内容了。
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重要的是填报37张申报表。有些会计对一些纳税调整项目的填报不是十分清楚,今天就在下文汇总了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说明,照着填写吧!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申报表格式(带公式)37张
37张申报表填写内容太多,不在这里展示了……
汇算清缴还有半个月的时间,财务人员要尽快办理了!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7日
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们经过6个月的辛苦工作,汇算清缴的成果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帮助企业财务人员顺利地填报申报表,我们浩诚税务师事务所在深入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2023年第57号和2023年第41等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进行解析,敬请关注。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填报表单
(一)填报表单的格式
表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二)表单编号规则
a类2023年版申报表设置了四层架构体系:主表、一级附表、二级附表以及三级附表,其编号体现了申报表级次及其勾稽关系。
表单编号由字母和数字共同组成,共7位,首位为字母,后6位为数字。第1位为字母,表示申报表类型。其中,a代表查账征收方式,b代表核定征收方式。第2位为数字,表示一级表。其中0代表
基础信息表,“1”代表年度纳税申报表,“2”代表季度纳税申报表。第3,4位为数字,表示二级表。按照01,02,03,……顺序排列。第5、6、7位为数字,表示三级表。按照010,011,012,……的顺序排列。
(三)表单填报说明
表1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各表单有关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
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尚未扣除完毕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填报本表。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9.《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1.《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适用于保险、证券、期货、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填报,反映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2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2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2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3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33.《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35.《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3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根据以上说明可见,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的申报表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另外,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捐赠支出、资产折旧摊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和特殊行业准备金支出,无论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都需要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和《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与之相应的也必须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对于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即使在亏损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也必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另根据《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的规定,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的填写
(一)封面的格式
(二)封面的填写要点
1.“税款所属期间”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纳税人在2023年底之前开始经营的,至2023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中的“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纳税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成立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中的“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如纳税人注册成立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生产经营终止,则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如纳税人2023年4月1日开业,经营到2023年9月10日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则“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10日。
实务中,存在着本年度仍在开办期的企业,那么其“税款所属期间”该如何填写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的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本年度处在开办期,显然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所以不必进行汇算清缴。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所载纳税人的全称,不能用缩写或简称。这与纳税人填开发票抬头的规定一致。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4.“填报日期”
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5.“纳税人公章”
正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在封面上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公章名称要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名称一致。不能错把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当作纳税人的公章使用,更不能把别的纳税人公章当成了自己的公章使用。
6.“代理机构签章”
纳税人聘请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并填写经办人姓名和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比如,某上市公司聘请甲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代理申报机构,代理申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则封面上应加盖代理机构甲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公章,并填写经办人姓名和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作者简介:谢德明,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首席财税专家顾问、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企业的财税负责人都着手研究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以下简称2019修订版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申报表看似复杂,实际上重点十分清楚: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点,即是填报要点。2023年出台的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永续债、扶贫捐赠支出、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以及社区养老服务等新政策内容,均在2019修订版申报表中有所体现。
具体来说,41号公告修订了a000000、a105000、a105060、a105070、a107010、a107011、a107040等7个表单的样式及填报说明,修订了a100000、a105080、a106000、a107020、a108010等5个表单的填报说明。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要点
2023年以来,保险企业直接享受减税降费的红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相较于此前,财险公司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寿险公司提高8个百分点。同时,超过18%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都大大降低了保险业展业成本。
考虑到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性质相似,都属于限额扣除且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的费用,2019修订版申报表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新增一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也就是说,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而应填报至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永续债发行、投资企业填报要点
2023年1月1日起,困扰永续债发行、投资企业已久的税务处理问题,也得到了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规定,永续债可以作为股息红利或债券利息处理。
具体而言,如果是作为股息、红利处理,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此时,投资方需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与此相对应,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作为债券利息处理,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此相对应,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若永续债发行方满足6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9个条件中的5条以上,税收上可以按照债务核算,同时,会计上按照权益核算,则产生税会差异。此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并在第4列填报“调减金额”。
扶贫捐赠企业支出填报要点
作为扶贫捐赠的典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近日得到国务院扶贫办的公开表扬。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也需要关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2023年,对于这些扶贫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文件,给予其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规定,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那么,相关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需要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同时,由于49号公告追溯至2023年1月1日,企业应将“2023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至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新增的“附列资料”中。
享受其他优惠的企业填报要点
根据41号公告,享受了其他税收优惠的企业,应该注意哪些填报要点呢?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减免税额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相关企业将该收入乘以10%的金额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4.1行“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此外,4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需要注意的是,《“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还得填报,只是不用报送税务机关,由企业留存备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俗话说,做会计的,工作就是这么的层出不穷,而且日新月异。每年,不是会计法规有修订,就是税法有新规定,抑或是纳税方式有调整,总之,就是种种的然我们抓耳挠腮的事项,于是,应对的方式有什么?答:学习。
农历新年已经过完了,2月已经接近尾声,2023年的所的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向我们走来,或许您摩拳擦掌,或许您心生抗拒,但是现实就是如此的残酷,不容你有任何的个人情感,它向您纷至沓来。于是,我将和大家分享下今年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以下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相关规定,共对13张表单进行了修订。
其中,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此外,根据上述附表调整情况,同步对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相关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温馨提示: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最新填报说明。
以上是今年的新变化,另外,我想和大家分享下,在一般的年度汇算中,我们需要注意并可能调整的项目:
业务招待费 :税前扣除按照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且超额部分不能跨年抵扣;
广告宣传费:一般企业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但超支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福利费:按工资薪金14%以内扣除;
减免税: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定要填写,100万以内5%的优惠税率,100-300万10%的优惠税率。
以上简短列明了普通的小企业在汇算时需要调整的项目,至于其他的,就不在这里详细说了。
本篇的简要分析就在这里,如有兴趣交流,欢迎评论及留言!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由一个主表和若干个附表构成,列示了一个纳税年度内会计口径的收入、成本、费用,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等明细,集中反映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和结果。该报表一方面是企业所得税纳税遵从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否真实、正确进行核查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纳税人在已经完成年度结账、不太方便更改、调整账簿的情况下,如果不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最“现实”的选择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做文章:少申报收入、多申报扣除;少纳税调增、多纳税调减……在检查人员看来,申报表上简单或复杂数字的背后,其实演绎着许许多多的故事,偶有审查不严,纳税人侥幸通过的几多“欢乐”,但更多的是严格审查,纳税人补税被罚的几多“忧愁”(以下案例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均为2008版)。
案例一:模糊项目,精心隐藏 检查人员在核对一家制造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看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扣除类项目调整“其他”中,填列调减金额11362408.12元,这一内容的填写无非是想说明,该单位在申报表正列举扣除项目之外,有11362408.12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会计上未认定为成本或费用,“应当扣除而未扣除”,所以要纳税调减。较大的数字和通过比较模糊的项目进行纳税调减,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于是要求对方提供该项目调整的明细,但对方财务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这反而加重了检查人员的怀疑,经过多次政策宣传,被查单位终于提供了“其他”项目调整的明细,经核对,检查人员发现,11362408.12元调减有多项内容,其中绝大多数确实属于“应当扣除而未扣除”,但混在其中的一笔431276.88元支出是“补缴个税”,询问财务人员,检查人员了解了事情的真相,原来,被查单位在进行产品推广时,向个人客户赠送礼品,未代扣个税,后经审计发现了这一问题,在无法向客户补扣个税的情况下,决定由单位负担,而根据相关规定,这部分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已经负担了个税,又不想在所得税上“吃亏”,于是被查单位使将这笔税款支出精心隐藏在“其他”项目中申报“扣除”,结局自然是补税和被处以罚款。
案例二:以退为进,欲盖弥彰 检查人员在核对一家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看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资产调整类项目“固定资产折旧”中,填列调增金额75000元,对应查看了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显示,因折旧的税会差异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75000元。主动申报纳税调整增加,但检查人员凭直觉判断,这个调整有问题。原因很简单,折旧纳税调整增加正好是整数不符合常理,因为考虑到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等因素,折旧的计算,即使按直线法,计算出的调整增加额正好是整数的概率也极低。当把这个问题向被查单位财务人员提出后,其不置可否,原来,该单位会计核算极不规范,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经常变动,新接手的财务人员在制作折旧计算表时,随意找出了上个年度的一个旧表,直接按旧的数据计算出折旧金额并计入成本,可是其中两台大型设备已经提完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发现了这一问题,但由于调整数额较大,被查单位不愿缴这么多的税,就想了一个以退为进、“蒙混过关”的办法,随意填写了一个整数进行申报,“欲盖弥彰”的结局自然也是补税和被处以罚款。
案例三:鱼目混珠,暗度陈仓 检查人员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在对某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限售股减持所得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年该企业减持了部分××股票,那么,该企业对这部分减持所得是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何在申报表上填写的呢?从该企业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检查人员看到,报表17行“免税收入”栏,填写金额为54.3万元,询问财务人员并核对相关账目、凭证后证明,该项收入实际为限售股减持、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有四类: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该企业把投资转让所得填入免税收入,显然是错误的,检查人员按规定调增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了处罚。
结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和内容较复杂,上述案例只是所得税申报表检查发现问题故事的“冰山一角”,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在目前纳税遵从度没有达到一定高度的情况下,心有“想法”的纳税人总是会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发生“故事”,要么在金额上做文章,多计或少计;要么在项目上做文章,应税当成免税;要么在内容上做文章,假戏真唱。目前,很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委托中介机构做的,如果发生了上述“故事”,其中很多可能是纳税人与中介机构的“合谋”。所以,检查人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检查上绝不可掉以轻心,对申报表上任何一个数字都进行“有罪推定”是必要的,对申报表任何一个疑问都要较真是必须的,否则就会漏掉细节,使涉税问题从手边悄悄“溜走”。检查时还需要注意的是,核对不能局限于表上的数字及相互间钩稽关系,务必要求纳税人提供年度申报表上每个数字的出处或依据,特别是《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每一个数字的出处或依据,直到具体到每一个合同、每一个记账凭证、每一张发票(即使是不正确的纳税申报,纳税人也是有明确出处和依据的,只是很多时候出于隐藏问题的原因不愿意提供罢了),如果做到了这一步,基本上申报表上可能存在的问题都会在检查人员的检视之下无处遁形。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
二、点击我要办税,企业所得税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 2023年版) -不需要填写
2、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03资产总额”: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需要保留小数点后2位。即: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104从业人数”: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实际我们在填写“103资产总额”、“104从业人数”的数据可以根据2023年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季度平均值填写(前提是企业所得税季度数据无误)
持股人员及比例可以在企查查查看
圈内为必选必填项,其他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全部填写完之后保存-确定-确定-确定,会跳出来
小微企业一定要勾选a107040,否则享受不到减免优惠(其它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勾选)
3、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数据根据财务报表中利润表2023年本年累计填写
全部填写完之后保存
4、(修订)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部分数据通过附表生成,如需填写,请填写对应附表数据
5、(修订)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工资薪金根据明细账中职工薪酬本年累计填写
其它按照企业自身情况填写,填写完之后保存-确定,之后会出现(修订)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主表
因为后期企业拿了一些2023年未入账的票据凭证,所以要把这部分支出调减
保存好之后可以看到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中纳税总额减少了6210.22元
点击保存-确定
6、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没有就直接保存-确定就行)后面数据无误依次保存
7、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自动生成,无需填写)
保存之后数据无误直接保存
8、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系统自动核算)
保存之后主表数据无误直接保存就行
点击申报-勾选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提交-确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2.5%)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5%)公式:
应纳所得税=a段(毛利100万内)*税率2.5%+b段(毛利100-300万内)*税率10%
这里的税率不是国家规定的,是推算出来的综合税率。如果总金额在a段内,b段就是0。
应纳所得税=100万内部分*12.5%*20%+(100-300)万部分*50%*20%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出至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小规模企业是增值税里面的说法)。小型微利企业同时符合三个条件:资产规模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申报系统会通过提交的财报会自动识别是不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可能是小规模企业,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
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3-14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4日
《基础信息表》是填报后续申报表的基础,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其填报工作。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的结构
二、《基础信息表》概述
1.集成基础信息
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
2.划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类型
将年度申报基础信息划分为三类:
(1)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2)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3)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纳税人在填报时应能够清晰掌握需要填报的事项。
由于基础信息中不同事项的涉税信息较多,大部分填报事项使用代码表方式选择填写。纳税人在填报时,根据其经济业务涉税业务类型选择代码表对应的类型即可。
3.分纳税人类型选择填写
为了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填写,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纳税人申报和税收管理的要求。“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三、《基础信息表》填写要点
(一)基本经营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5.“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8.“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上述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0.“110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3.“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5.“205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6.“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7.“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8.“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纳税人按照企业类型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
代码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具体说明: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具体说明
(1)“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
(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软件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具体说明
(1)“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的规定。
(2)“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4)“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5)“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
(6)“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7)“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8)“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9.“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项目的,可同时选择“130纳米”和“65纳米”。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 (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210-3(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1.“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2023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23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23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2.“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
14.“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16.“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等有关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选择“是”。
17.“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18.“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19.“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20.“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
21.“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选择“是”。
22.“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撰稿人:谢德明
作者简介:
谢德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
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首席财税专家顾问
去年一共有3300多万家企业完成了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从整体评价结果来看,企业纳税信用呈现稳中向好的态势。
纳税信用,是指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做出的级别评定。纳税信用从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m级。纳税信用等级越高的企业,得到的“绿灯”也就越多,比如便利融资、便利进出口、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反之,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越低,则会受到更严厉的监管,在很多方面(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等)被限制或禁止。
但是,企业的纳税信用评定并不是一锤定音的事,符合一定条件,就有修复纳税信用的机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中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条件1]:因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而被划入纳税信用d级的企业,补办完成后,可申请修复;
[条件2]:没有按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但是没有构成犯罪的企业,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补缴后,可申请修复纳税信用等级;
[条件3]: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后,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了非正常户状态的企业。
具体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包括了19种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其中,还包含了4种直接被判为d级的情况:
1、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修复条件参考[条件3],但不会再被评价为a级;
2、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修复条件参考[条件2],但不会再被评价为a级;
3、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只有当非正常户的纳税信用得到修复,其他纳税户才能申请修复自己的纳税信用;
4、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修复条件同上。
由此可见,企业的纳税信用即使被直接判定为d级,也不是没有修复的可能。如果您对修复标准、申请流程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联系我们——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拥有资深财税顾问团队,可以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优化税务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理清坏账旧账,让您的经营更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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