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政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5月税收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二手车包括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一部分 二手车经营
【导引】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1)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2)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3)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4)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3年第3号修正版)
一、税收政策
(一)基本规定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临时政策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应纳税额=销售额×0.5%
无论企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无论企业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
(三)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上述业务另外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23号)
三、发票开具
(一)二手车经销业务
1、销售收购的二手车时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别提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
二手车经销企业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仅收取手续费的,向委托方开具手续费收入的增值税发票,不得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第二部分 二手车直接交易
【导引】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非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个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一、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车
(一)税收政策
1、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的,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购进环节已经抵扣进项税的,按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缴纳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
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1〕126号)
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车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为销售收入除车辆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印花税:
个人转让二手车应当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印花税减按50%征收。
有关化肥和农药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根据小编老师所知,针对农业中使用到的化肥和农药的税收,进口的农药已经停止征收进口增值税,对部分进口农药的增值税可以按照先征后返的政策来执行的,关于化肥和农药的税收政策资料小编老师已经整理好给你们,感兴趣的欢迎你们来这里学习.
有关化肥和农药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已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两部门发出的通知,今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两部门还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将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农药经销商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 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增值税=收入*13%,城建税=增值税*7%.
化肥农药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现阶段为9%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则为3%或者1%.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有关化肥和农药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其实按照小编老师讲解的资料学习,大家对于化肥和农药的税收政策应该都是有所认知的,其实关于农产业纳税的政策有很多优惠福利政策的,这些内容都在这里,想要学习更多相关资料的学员,欢迎你们来关注本网站,还有专业的会计老师给你们解答的.
回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这个问题呀,众说纷纭,有说能买,也有的人说不能买!本人在北京从事房产行业近15年,今天呀 就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先说结论:能买! 但要注意几个关键点!
先说为什么能买? 一会再说几个必须注意的关键点。
首先:好多人一听回迁安置房,就觉得没房本,不能过户,不靠谱。这部分人大多数都是对回迁安置房不了解,或者说没详细了解过。
从产权性质上说,回迁安置房一般分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俗称二类) 和 三定三限 两种;也有少数 回迁的经济适用房(一类) 和 两限房。但不管是哪种,它们都是70年大产权的房子。所以房本肯定是没问题,肯定是能下来的。只是时间问题!
再有就是有些人会说:这种没房本的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其实关于这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强制性规范。只要是出卖人有拆迁协议或回迁证,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安置的房屋进行处分。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达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在取得房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认定,只要这个拆迁安置房屋,他的土地性质是国有的,(也就是咱们常说的70年大产权) 一般认定就是跟商品房是没有差异的。那么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个是真的想卖,一个是真实想买。那么司法实践当中,按照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个买卖就是有效的。
还有的人会说:将来房子涨价了,卖方要违约怎么办?
一般这种回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违约金都会写200%,这200%的违约金包括(合同成交总金额的20% + 中介费、维权费、装修费、以及丧失在该时段以同等价格购买同等房屋而造成的价差损失)如果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则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追偿损失。
这样的话,基本就完全可以保障守约方的利益了。再者当下的房产市场也不太可能出现大涨2倍 或 大跌2倍的情况。
因为这种回迁安置房,暂时没房本,价格确实比市场上二手房要便宜30%,有的业主做生意等 需要资金周转 甚至能便宜50%。 有些客户150-200w只能付30%的首付买个二手房,但这个钱基本可以全款买回迁安置房了,所以还是有很大诱惑力的!
接下来我们重点说说,买这种回迁安置房都需要注意哪几个点??
1. 房子的产权性质?
是一类? 二类? 三定三限? 两限? 因为这关系到什么时候能过户,还有过户的时候需要交什么税费。这个一定要搞清楚!
2. 一定要让产权人相关的第一继承人都签字认可,比如《同意出售及继承履约承诺书》。
3. 一定要把合同相关条款起草完善,尽量不要让出卖人找出漏洞。
4. 找一个踏实、靠谱的中介公司,有一个靠谱的经纪人或中介公司 以上3点他们基本就帮你把控好了。因为他们也不想有违约,他们更怕麻烦!
现如今,没有了安置卡,士兵一般又要服役15年,才能转业。士兵退役后,自己就业和创业都是不错的选择。
退伍军人不论是创业或是就业都有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创业方面: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年每户9600元依次扣减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是就业方面: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的实际人数。按照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湖南省的标准是每人每年6000元。
注意:
1.企业应与退役士兵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企业携带士兵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去在当地国税局做优惠备案。
同时请关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免征政府基金优惠政策。
现在社会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动就是鼓励大学生进行创业,而互联网的普及又使得创业有更多机会,下面介绍一些比较适合大学生创业的项目:
1.校园休闲餐厅:在校园食堂附近或图书馆旁边租一套6平米左右的房子,卖休闲静音风格。买的时候谁收钱谁就收货,又快又方便又卫生,利润20%。paley批发是一个适合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生意。如果地方合适,资金需求小,成功概率95%。
2.校园自行车租赁:自行车是大学里最受欢迎的工具,适合大学生自主创业:在校园内经营自行车租赁路线,方便没有自行车的学生出行,还可以从事车辆销售业务。
大学生创业的创新思路?大学生创业有哪些选择?
3.适应校园市场:大学可以说是象牙塔,也可以说是浪漫的情海。追女生、表白、送东西等商机无处不在。
4.家教行业火爆:家教行业基本成为了大学生的市场,很多家长都把矛头指向了家教。适合导师、在线导师、大学生的业务有很多。
5.帮工卖时间:出卖时间,比如代替别人送人去火车站,帮别人送东西,帮别人照顾家人等。是一个适合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职业。
6.流行珠宝:一般珠宝的利润保持在50%-200%。如果商品的购买价格是4美元,就意味着价格是6-12元。这种巨大的兴趣当然是大多数英国人的首选。
7.能有效缓解压力的玩具:现代社会,压力越来越大。有了新奇的玩具,很容易提取出来,变成一个快乐的小东西。所以,如果你卖解压玩具,提供解压服务,肯定会有很大的市场。
事实上,大学创业有很多想法。我们在关注什么适合项目的时候,也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项目。
先以一个小案例来引入今天的话题
老王持有境内a公司20%股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经评估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现境内b公司有意按公允价值向老王收购这部分股权,有两种收购方案。
【方案一】
老王向b公司转让持有a公司的股权,全部收取现金;
【方案二】
老王以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权向b公司投资,取得b公司股权。
请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出发,上述两个方案中,哪个方案对老王更为有利?
【方案一】
陈先生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在当期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免征或延迟缴纳。
【方案二】
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陈先生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享受延迟纳税的优惠,为老王争取到了货币时间价值。
所以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出发,方案二更为有利。
在这个小案例中提到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接下来我就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个税政策
关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规定:
1.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缴个税。
3.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4.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税。
5.主管税务机关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1)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以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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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问答
我公司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缴纳企业所得税20.5万元。如果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280万元,此次新政策对我公司有什么影响?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假设你公司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照新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进一步降低。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简便算法如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2.5万元(100×2.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9万元[(280-100)×5%],加在一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若按照原政策计算,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5万元[(100×2.5%)+(280-100)×10%]。因此,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多减免企业所得税9万元,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最近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我们对今年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梳理,共50项,建议收藏学习!
01
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7、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8、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0、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1、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3、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4、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1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20、“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1、“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02
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政策要点】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5、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7、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9、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0、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03
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100万以下减半征收个税
【政策要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2、疫情防控
【政策要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全年一次性奖金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政策要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6、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政策要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政策要点】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04
其他税费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政策要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政策要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到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9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10、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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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增值税?关键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每个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压力,比如经营发展的压力、高额税负的压力,要想在这个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时代存活下去并且有好的发展,是非常困难的。而那些发展好的企业是怎么做的呢?提前给企业做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负压力,把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还能有各种成本抵扣,而面对高额的增值税我们该怎样税务筹划,合理合法的降低增值税呢?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财政扶持政策
部分地区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会特别设立一些园区,这些园区都有一些产业扶持政策,企业可以通过迁移或者拆分业务成立新公司的形式入驻到优惠园区,在保证业务真实而且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正常纳税后当地财政会根据留存金额按比例以奖励的方式扶持给企业,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50%-80%奖励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50%的增值税,留存40%的企业所得税,假如企业缴纳一千万增值税,一千万企业所得税,能得到四百万增值税奖励,三百二十万企业所得税奖励,一共奖励七百二十万,以营业外收入的方式入账,不重复纳税,而且优质园区的政策稳定,当月纳税次月当地财政就能奖励给企业。
税务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合法性,目的性以及一定风险性,了解企业自身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方案能更好的降低风险。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锦鲤税税》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请到公众号锦鲤税税详细咨询。
按照县政协年度工作安排,3月22日,县政协经济委在税务局会议室召开“春风送暖”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培训会。县政协副主席李京坤,县税务局相关负责同志,县中行、建行、农行主管负责同志,52家委员企业、32家“专精特新”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会。
培训会上,县税务局相关负责同志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全面地讲解。
李京坤强调,各部门、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好方便快捷的税务平台,税务部门要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了解减税降费红利账单,主动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便利、保驾护航。要大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使更多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县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要带头学习税收知识,依法模范纳税,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培训会,营造了良好、浓厚的税法知识学习氛围,扩大了纳税人对于税收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率,进一步宣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及落实成效。
来源:县政协
编辑:马朋丽
审核:范静芳
监制:徐哲普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8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现将牙克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审核认定及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安置比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方式和时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2〕34号)文件要求,2023年保障金的征收分为两种:
1、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或当地残联进行审核。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或已通过审核的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税务机关(征收厅)自主申报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人数在30人以下享受优惠政策不需缴费的企业,也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当地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确认。
缴费人缴费时只需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两项数据,“单位安置残疾人数”系统默认为“0”,缴费人无法修改。如果用人单位有残疾职工且通过了残联认证系统,则显示残联审核后的人数,其他数据无需填写,系统可自动计算出缴纳残保金的金额。
三、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四、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需要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实施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保障金。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五、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
联系人:郭旭鹏
联系电话:7212366 13347029582
牙克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人:孙伟民
联系电话:7206799 15647063350
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
牙克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
编辑:胡梦莹
编审:赵宗杰 张革
终审:李恩广 雷建军
总监制:肇慧茹
(本文主要内容发表于《经济日报》2023年4月7日第5版,阅读原文请点击以下链接http://paper.ce.cn/pad/content/202304/07/content_272097.html)
在近些年我国实行积极的扩张性财政政策过程中,减税降费一向是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2023年,为继续化解“三重压力”的影响,针对总需求不足这一主要矛盾方面,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继续在积极财政政策的贯彻执行中加力增效,以服务于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等宏观治理目标,支持经济运行进入合理区间并实现高质量的发展。不久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系列公告,明确地给出了今年延续和优化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官方信息。这是在连续数年较大力度实行减税降费的基础上,管理当局承前启后在新的年度及未来一段时期内新公布的务实安排。关于其中的重点内容,可关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 在近年疫情冲击下,为数众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遇到的生产经营困难问题比较突出,疫情基本得到控制后,恢复性阶段上也客观需要政策扶持,针对于此,两部门明确,将在两年间,即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是指同时符合年度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款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只计其中的1/4),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在同一时间段内,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该项措施具体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中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该项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户经营所得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经营所得中应纳税所得额×(1-50%)。可知,在前些年对于增值税为主要代表的流转税推出降低税率、加快留抵退税等降低企业实际税负措施后,2023年,显然在所得税方面,管理当局有重点地继续体现了对于我国1.6亿市场主体中占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优惠支持,有利于激励它们在复工复产、创业创新中,以更高的积极性在业绩上发力进取。另外,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方面,两部门还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即5年为期,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第二,为更好贯彻“以创新发展为第一动力”的大政方针,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实施科技创新,两部门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可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其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这种为鼓励企业研发而在税前规定加计扣除的优惠办法,既有国际经验可借鉴,也有我国前些年的实践经验可援引,新规定的特点,是在“形成无形资产”这个概念上,清楚区分了“未形成”和“已形成”两种情况,进而给出了具有细则性质的操作规定,显然带有提升该项措施“精细化”程度的进步意义。
第三,在各方高度重视的与供应链优化发展密切相关的物流领域,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两部门明确规定,继续实施物流企业的大宗仓储设施用地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以五年为期,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于是,这一税负打了个对折,可谓优惠力度不小,体现了国家积极支持物流业蓬勃发展的鲜明政策导向和务实措施。
这些税收的优惠、税费的减免,在其适用期内,固然可期待其正面效应的产生,但所涉及的企业,还应认识到,对于追求生产经营的成功而言,政府的这些优惠政策措施,毕竟还是起引导、鼓励的作用,总体上说应认为是辅助性的。各个企业应在享受政策优惠措施时,顺势有为,注重协调地加入其他多种相关因素,形成优化组合,更加有效地打造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
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安徽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多次受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23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2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任首席经济学家),2023年-2023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23年度中国好书”)》,2023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2023年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2023年与刘薇合作《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一书又获评“2023年度中国好书”。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23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当前体育健康服务业方面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相关体育产业政策总编、体育服务产业财政扶持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颁布的各类政策文本中。直接优惠是当前主要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税收减免、降低税率等。
1.增值税
(税委会〔1995〕5号)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所属的国家专业体育运动对进口的(包括国际体育组织赠送和国外厂商赞助的)特需体育器材和特种比赛专用服装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国发〔2014〕46号)
将体育服务、用品制造等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税
(财税〔2017〕60号)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北京冬奥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北京冬奥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免征关税。
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5〕130号)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负责管理的体育场馆,且向社会开放,检查结论为“合格”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国家、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优待政策基础上,
近日,洛阳市11家单位出台
《洛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待政策》,
推出四大类18条举措的政策“大礼包”,
在退役军人就学、就业、创业方面
进一步给予优待。
2023年3月31日,洛阳市举办“线下应聘招聘+线上直播带岗”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
据了解,洛阳市这次出台的
就业创业优待政策,
共分为教育培训、就业帮扶、
税费减免和金融服务
四大类18条具体措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宣传引导以及政策落实等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作用,
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请看↓↓↓
学费减免,高考、考研可加分、免试
在教育培训方面,
洛阳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退役军人可在高考、考研等方面
享受加分、免试等优待政策。
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实行学费减免;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者,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选择接受一次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提供免费指导和信息服务
在就业帮扶方面,
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
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
免费提供退役军人就业指导,
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全年免费提供线下招聘就业2次,
全年免费提供线上就业岗位信息服务。
2023年6月2日,洛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举行聘任仪式。
多项税费减免政策
在税费减免方面,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3年4月,在洛阳恒生科技园、洛阳卓阳科技园成立两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
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在金融服务方面,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退役军人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给予退役军人优先快办、当场办结、一次办成;
金融部门凭有效证件,为优抚对象制作专属银行卡,在营业网点设专门窗口,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
洛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待政策
一、教育培训类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凭部队的《退役证》和学校的《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证明》到校办理相关复学手续。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三)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身份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下同)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助学金资助。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五)持续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紧密结合退役军人自身特点和就业创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退役后可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制,提高就业成功率。(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就业帮扶类
(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市人力资源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全年免费为洛阳市退役军人提供线下招聘就业两次,搭建洛阳就业网(www.lyldjy.com)和洛阳人才网(www.lyhero.com)两个网络平台,全年免费为洛阳市退役军人提供线上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免费组织开展对我市退役军人就业指导,由专业职业指导师对我市退役军人进行政策宣传、职业规划和就业推荐。(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实名制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提供精准服务。对下岗失业后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帮助退役军人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传帮带作用。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比例,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定固边、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依托公共实训基地,返乡入乡创业试点县做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等就业创业帮扶工作。(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税费减免类
(十)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三)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创业园。在政府批建的孵化基地(园区)内配建相应的公租房,享受国家的相关政策。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内,退役军人创办的实体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开业补贴、运营补贴、大众创业扶持资金等相关政策。退役军人创办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在参与评选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退役军人在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内创办企业的,并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税费减免政策。对退役军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相关科技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
四、金融服务类
(十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中央政策贴息贷款20万元,地方政策贴息贷款3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十五)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十六)符合还贷周转金办理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按照还贷周转金现行政策,自办理业务之日起,企业免费使用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后未归还还贷周转金的,从第6个工作日开始每个自然日向使用企业计收0.5‰的滞纳金,国家法定节假日(含放假调休日)期间免收滞纳金。后期如文件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十七)退役军人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给予退役军人优先快办、当场办结、一次办成。优化提升服务,在办理上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推行名称自主申报制、资金认缴制、经营场所承诺制、经营范围规范化,营造高效、便捷、优质市场主体准入环境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八)金融部门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和军官证、士兵证、退役证等有效证件,为优抚对象制作专属银行卡,在营业网点设专门窗口,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及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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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洛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值班编辑:书 浩
值班主编:吕高排
监 审:老班长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关系千万家庭幸福
关系财富创造、高质量发展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有哪些税费减免政策?
一起来看!
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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