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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我国的税收制度,始于隋朝,形成于唐朝,完善于宋朝,成熟于元朝。
纵观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纳税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逐渐由分散向集中发展;
从对税收要素的规定上看,由简单到复杂;从单一税种到税制的不断完善;从农业税为主到工商业税收为主;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征税到法律手段征税等。
纳税制度的演变过程,也是我国赋税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 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
先秦时期实行“租庸调制”和“户调制”两种赋税制度;汉代实行“算赋”和“口赋”两种赋税制度;
唐代实行“租庸调制”和“两税法”两种赋税制度;宋代实行“两税法”和“一条鞭法”;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和“地丁制”,清代实行“摊丁入亩”。
赋税制度演变的历史表明,税收制度由分散走向集中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不同时期税收制度的变化中可以看出我国税收制度在不断地走向成熟和完善。
一、先秦时期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为了保证农业的正常发展,历代王朝都对农民课以重税,以弥补国家财政的不足。
当时实行“租庸调制”和“户调制”两种赋税制度。
租: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税,称为“租”。这是当时最主要的赋税形式。周代规定:凡拥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者,每年都要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赋税(租);对个人财产多、数量大者,还要加倍征收。
庸:指以实物为计量单位的一种赋税,称为“调”。 一种物品,如牛、羊、猪、犬等牲畜,每头为一“调”;一种物品,如布帛,每匹为一“调”。
调: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征收的农业税称为“调”。
它包括实物征收和货币征收两种形式:实物征收主要包括:粮食、布帛、肉干等;货币征收主要包括:黄金和白银等金属货币和铜钱等金属货币。
户:指对居民征税的赋税形式,称为“调”。这两种赋税形式共同组成了我国古代最重要的税收形式,即“两税”制度(农业税和工商营业税)。
两税制度在先秦时期确立并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对我国封建社会税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但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低,农业发展缓慢,国家财政收入来源比较单一,所以这一时期的赋税制度具有明显的分散性、不公平性特点。
“租庸调制”和“户调制”两种赋税制度虽然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两税制度在实践中已逐渐暴露出它所固有的弊端,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1、土地兼并严重
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当时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封建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
从春秋中期到战国时期,各国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兼并的实质是土地垄断,它直接造成农民负担沉重、土地经营分散、农业生产力下降,从而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当时各国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都对农民课以重税。当时各国都实行“井田制”,即把所有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两部分,分别由公、私两家耕种。
国家对农民征收地租时,一般都按公家的名义征收;在国家没有需要时,农民则可以自由买卖自己的土地。
当时各国都规定:要想取得公家的税赋,就必须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或实物。这些实物或粮食大部分都被封建地主、官僚、高利贷者所垄断。
为了增加自身利润,这些地主和官僚往往对农民征收重税。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被迫出卖自己的土地和劳动力来维持生活。
我国历代王朝都存在着土地兼并现象。先秦时期的井田制和封建地主、官僚地主对农民课以重税就是其具体表现形式。
这种兼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有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原来的封建经济出现了崩溃的趋势,阻碍了农业生产和封建经济的发展。
2、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由于长期的两税制度,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难以维持国家运转。两税制度不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且也使国家税收体制发生变化。
战国时期,各国都有实行“租庸调制”的需求。秦朝统一后,商鞅变法在秦国实施“租庸调制”,到秦惠文王时期(前339年—前316年),“租庸调制”已成为秦国的主要税制。
秦国在实行“租庸调制”期间,政府通过向农民征收实物税(即农业税)和货币税(即工商营业税)来弥补财政支出。
这一时期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实物税(即农业税)。
秦朝末年,刘项相争,刘邦打败项羽后建立汉朝。汉高祖即位后不久,就开始了两税制度的改革。
东汉时期,为弥补财政不足而实行“户调”制度。从汉献帝初平元年(190年)开始实行“户调”制至光武帝建武中元二年(57年)废除,前后实施了将近100年。
两税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政紧张的局面,但从总体上来看,两税制度的改革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财政困难的问题。
两汉时期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租庸调制”和“户调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租庸调制”和“户调制”所体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现象日益突出。
西汉时期地主土地私有制开始兴起,土地兼并现象日益严重;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也不断强化,农民流民大量出现。
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现象日益突出是两税制度改革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民负担加重
自汉以后,农民负担进一步加重。农民负担加重的主要原因是赋税的严重不均和徭役制度的不断发展。
西汉时期,统治者为加强中央集权,解决农民负担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减轻徭役、提高农民地位等。但是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使得广大农民丧失了自己的土地,沦为依附农民。
因此,“租庸调制”下的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
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巩固,统治者便以恢复井田制为名,企图恢复和发展封建经济。
而“黄老之术”与法家思想相结合则是其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是:废除井田制后产生的土地国有制和均田制;不分等级、不论身份、不分贫富地占有土地;“限田”和“限奴婢”;“兴功惧暴”等。
这一政策导致了农民负担加重和土地兼并加剧。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门阀制度的发展,世家大族不断兼并土地和农民,导致赋税制度更加不公。
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实行均田制之后又实行的“户调制”。 两税法实行以后,赋税制度进一步加重了农民负担。
其中最典型的是曹魏时期实行的“丁银制度”。这项制度规定:成年男子每年都要向官府缴纳一笔数额不等的“丁银”(即人头税),如果不纳税或少纳税则会受到处罚。
此外,汉代农民除承担农业税外还需负担“力役”和“徭役”(又称“杂役”),即服徭役和服兵役。这种沉重的负担严重束缚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限制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二、汉代
汉初沿袭秦制,以口赋为主,以算赋为辅,无固定的田租和徭役。从文帝、景帝到武帝时期,开始出现按人丁征收徭役的政策。
汉景帝时期,正式规定租庸调。汉初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是:口赋、力役三项,其租庸调制的基本原则是“与天下同其利”。
汉武帝时期,颁布了《算罔律》《斗讼律》《田律》等法律,统一了赋税制度。
实行“算赋”制度,就是以口出算的方法按人丁课税,在不分男女、年龄、身份的情况下统一按口出算;实行“口赋”制度,就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田租和力役。
两种赋税制度的共同特点是按人丁征税。为了稳定赋税收入,两汉还采取了一些新措施。
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和保障军需民食,两汉统治者采取了一些新措施,如:允许人民“自卖为奴”、“以奴婢抵罪”;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了奴婢和私生子的私籍制度;
鼓励人民积极开垦荒地;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对边郡实行“置军法”。这些措施有效地保障了汉王朝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1、两汉赋税制度的主要特点
赋税项目多,名目繁多。汉代的赋税项目共有50多种,既有按财产多少课征的资产税,也有按人丁负担的人头税。
除了资产税外,还有田租、人头税等,名目繁多。 (2)赋税形式灵活多变,赋税征收程序复杂。汉代实行租庸调制后,除了田租和人头税外,还有许多不属于租庸调制的税收项目。
例如:以物易物者有“货殖”、“鱼盐”之利;以钱易物者有“算缗”、“告缗”之法;以货物易钱者有“算赋”、“算调”之法;以盐铁易钱者有“算卖”之法;等等。
总之,除少数特例外,各税种均为名目繁多的名目。
按资产征收的人头税在汉代继续存在,并有所发展。两汉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和人口的大量增加,贫富差距加大,出现了按资产征收的人头税。
到东汉时,又出现了按人丁征收的人头税。这些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4)赋税形式以实物为主,货币为辅。
汉代实行租庸调制后,除了田租和力役外,还有实物(如酒、帛、钱等)和货币(如算缗、告缗等)两种形式。
实物(如酒、帛等)属于生活用品范围;货币(如钱)属于生产用品范围。这种以实物为主、货币为辅的税制形式与汉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相适应。 (5)盐铁专卖制度促进了汉代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西汉初期,政府通过盐铁专卖获得大量的财政收入;到了汉武帝时期,又进一步采取措施使盐铁专卖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
盐铁官营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又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而政府控制了盐铁生产和销售环节后,又通过专卖制度获得大量利润。
这一政策既有利于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统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两汉税制的主要变化
以人丁为征税对象,征收丁税。汉朝时期,实行口赋与口徭役并用的办法,但都是按人丁为征税对象。
由于人口众多,人丁越多,负担越重。公元前180年,汉武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算赋”制度,开始按户征收人头税。
算赋是以户为征税对象,每户每年的口赋和口徭役的总额为“算”,其征收对象主要是男子。
汉平帝时,又实行“平调”制。所谓“平调”制就是根据每户的丁税多少,按丁配到相应的土地上去服役,每人每年的“平调”总额为50钱。 (2)田租以“租庸调”为主,与劳役混合征收。
汉朝时期,实行租庸调的原则是:田租和力役各占一半;徭役则按“庸”计算。自汉代开始出现了以户为征税对象的田租和力役并行的田租制和役租制。
公元前138年(汉宣帝在位时)汉武帝颁布了《废免令》,规定农民不再缴纳劳役,只缴纳田租。
公元前124年(元朔二年)又颁布《徙戎令》,规定农民可以自由迁徙到边郡耕种土地。租庸调中除田租外还包括力役,就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徭役。 (3)财产税的征收方式以“算缗”为主。
汉朝时期的财产税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算”中所包括的各种赋税和劳役;另一种是“缗”中只包括算缗的部分内容。
汉初实行“算”制时,即按口计算财产税制,到汉武帝时才开始实行按亩计算财产税制。
赋税,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阶级社会的基本特征。从夏商周以来,中国就开始出现赋税制度,距今已经有了4000年的历史。古代没有像现在这样统计gdp数据,我们基本只能通过人口和赋税情况了解当时的经济情况。
一,从井田制到土地私有制
在原始社会末期,土地为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在公社土地上集体劳动,其产品基本是平均分配,没有私有制存在,也就是没有所谓的赋税。不过,部落中会留出一部分土地的产出作为公社公共开支。到了部落联盟阶段,小部落就必须要向强大的部落缴纳一定的贡赋,于是就出现了最初的剥削了。
夏商周时期,国家机构建立,剥削制度也正式形成了。以国王为首的贵族控制了全国的土地,并将这些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贵族居住在城市或者采邑,不从事农业生产,只负责以武力统治一方,“执干戈以卫社稷”,这些贵族被称为“国人”。而村社农民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被视为“野人”。
当时的氏族公社转化为了村社,依然是聚族而居,小家庭并未产生。村社的土地被划分为了两部分,一部分为公田、一部分为私田。公田的产出需要上交给贵族、国家;私田的产出用于公社的分配。夏商周的税收基本为“十一税”,也就是公田大约占据十分之一。村社农民在三老的组织下进行集体耕种,先耕种公田,再耕种私田。由于当时的税收是从劳动的角度体现的,所以称之为“藉”,也就是藉民力于田,现在叫做“劳役地租”。历史上将这种土地制度称为“井田制”。
春秋战国时期,铁犁牛耕兴起,为单家单户耕种提供了必要条件。与此同时,井田制也开始走向了瓦解,公田荒废,私田增加。各诸侯国为了保障税收,于是宣布无论公田还是私田,都要按亩征收,也就是开始征收土地税。齐国有“相地而催征”,鲁国有“初税亩”,秦国有“出租禾”……如此,就承认了私有土地制的合法性。晋国为了增加军队,开始打破国野制度,向野人征兵,当然条件就是土地的私有化。
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彻底废除了井田制,土地私有制正式确立起来。为了能够增加国家的赋税,商鞅强制拆散秦国境内的氏族,使其分散为一个个的小家庭,如此小农经济就出现了。夏商周时期,农民只需要缴纳赋税;战国以后,农民不仅要缴纳赋税,还要承担徭役、兵役,负担加重了。
秦朝建立后,向全国推行了土地私有制,并且征收的赋税也非常高。秦朝的赋税主要有土地税(田租)、人口税(口赋)和杂税三种,而秦国的徭役是十分频繁的,史称“力役三十倍于古”。西汉继承秦朝的赋税制度,但是负担有所减轻,推行了“十五税一”或者“三十税一”。汉武帝时期,赋税、徭役在次加重。汉光武帝又减轻。
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土地私有化以后,导致土地兼并十分严重。两汉时期,土地兼并就达到了的巅峰,出现了豪强地主,他们垄断地方的大权,逐渐演变为了门阀士族。而大量的农民失去了土地,沦为了奴婢、佃农等,失去了人身自由。汉代时期,中国的奴婢数量多达几百万,是历代之最。魏晋时期,门阀士族势力达到了巅峰,他们是三国、两晋的统治基石,东晋时期,门阀士族甚至操控朝政,跃居皇权之上。
门阀士族的发展对皇权产生了严重的威胁。一是士族成为了一方诸侯,分散了帝国权力,这是魏晋南北朝长期分裂的根本原因;二是士族隐蔽人口,导致国家的编户齐民减少,税收也因此减少。三是士族大规模扩张土地,加剧了社会矛盾,动摇了王朝的统治基础。
鲜卑族(北魏)入主中原后,就占领了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基本是无人耕种的荒地。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国家就将土地按照相对平均的方式分配给农民,这就是所谓的“均田制”。这些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不能够买卖。农民得到国家分配的土地后,就按照相关的份额缴纳赋税。北魏的赋税主要是租(田租)、调(布匹),另外在承担一定的徭役、兵役。
均田制被北朝和隋唐继续沿用。唐朝统一后,向全国推广了均田制。唐朝还将租调制发展成为了租庸调制度。所谓的庸就是百姓可以用钱代役,此举一定程度保障了农时,也增加了国家的赋税。租庸调制也说明了唐朝的商品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货币的作用不断提高。
从秦汉到唐朝前期,中国的赋税制都可以总结为土地税、人口税和徭役三种,其中人口税占据了主导。土地税会因为土地兼并而难以征收,但是人口税却难以逃避。古代的王朝都希望国内人口快速增长,这是经济稳定发展的标志,也可以增加国家的赋税。
三,从“两税法”到“摊丁入亩”
唐朝后期,均田制也因为土地兼并而走向了瓦解,国家陷入了危机。由于当时北方是藩镇割据,国家无法从中获取赋税,因此将重点转移到了南方。在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出台了两税法,也就是以土地多少为标准,将税收全部统一,分为春秋两次征收。两税法的出台说明唐朝已经承认土地兼并的既定事实,开始将税收的重点转为了土地税,人口税的重要性开始下降。
宋朝建立后,继续沿着唐朝的思路发展,选择“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北宋的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租佃关系盛行。和汉代相比,宋代并未形成豪强地主,反而因为科举制的推广,地主开始向乡绅阶层演化。王安石变法,曾重新统计土地,整理赋税,但因为得罪了司马光等既定利益者而被废除了。
宋代土地兼并虽然严重,但是并没有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宋代工商业发达,新兴的产生吸收了大量的劳动力。宋朝的税收比例也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北宋时期的两税占据财政收入的56%,到了南宋已经降低到了20%。而商业、手工业行业的税收却一路飙升,从40%上升到了80%。这说明宋朝的商品经济极度发达,整个社会有向资本主义时代转变的趋势。
元朝的的税收制度大体上继承了宋朝,最重要的财政来源是盐税,其次是商税,农业税的比例比宋朝较高。明朝建立后,在全国推行了重农抑商、海禁等政策,于是商业税收急剧萎缩。明朝时期,根据相关资料统计,明朝的财政收入仅为宋朝的八分之一,其中90%以上的税收来自于农业税。明朝的商业税率和宋朝基本是一样的,明朝商业税收的大幅度萎缩,说明明朝的商业已经严重退化。
明朝后期,张居正推行了“一条鞭法”,也就是将一切土地税折合为白银,一次征收。这次改革奠定了白银在中国的货币地位,对于工商业的发展也是有利的。这次变法也增加了朝廷的税收,一定程度上拯救了明朝。
清朝建立后,将明朝藩王、宗室的土地大量没收,后来推行更名田,也就是将这些土地分给百姓耕种。在赋税上,宣布继续“一条鞭法”,但是废除了明朝后期的一切杂派和“三饷”。当时虽然推行了“一条鞭法”,但是人口税还未得到废除。1712年,康熙宣布,以1711年的全国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圣世滋丁,永不加赋”。雍正时,推行“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统一了赋税。从此,中国的农民摆脱了2000多年的人丁税,土地兼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
根据统计,清朝(前期)的税收是明朝的4倍,而清朝的商业税远高于明朝。在清朝后期,随着洋务运动、新政的开展,商业税收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例如明朝的关税收入只有50万两,但是清朝却高达2000万两,可见清朝的对外贸易比明朝发达太多。清朝的比明朝高的另外一大原因就是剥脱了地主不交税的权力。明朝,最富裕的地主、官僚、宗室都不需要交税,交税的是贫民老百姓,然而清朝的地主官僚都要交税。
中国与非洲12国签订税收协定
非洲分为北非、东非、西非、中非和南非五个地区。
北非:通常包括埃及、苏丹、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摩洛哥、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
东非:通常包括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索马里、吉布提、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和塞舌尔。
西非:包括毛里塔尼亚、西撒哈拉、塞内加尔、冈比亚、马里、布基纳法索、几内亚、几内亚比绍、佛得角、塞拉利昂、利比里亚、科特迪瓦、加纳,多哥、贝宁、尼日尔、尼日利亚和加那利群岛。
中非:通常包括乍得、中非、喀麦隆、赤道几内亚、加蓬、刚果(布)、刚果(金)、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有时也把赞比亚、津巴布韦和马拉维作为中非的一部分。
南非:通常包括赞比亚、安哥拉、津巴布韦、马拉维、莫桑比克、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莱索托、马达加斯加、科摩罗、毛里求斯、留尼汪岛、圣赫勒拿岛和阿森松岛等。
其中这12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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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地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识部分的考察会涉及到我国古代的经济方面的制度,而其中非常重要的是我国历朝历代的税收制度。下面就我国古代主要的税收制度进行梳理,希望对备考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一、井田制
西周时期,以道路和沟渠为界线,周天子把土地分割成“井”字形,中间为公田,其余八块为私田分给八家。中间公田由这八家助耕,收获全部归“公”,由各级封建主获得,比如周天子,诸侯等。
二、初税亩
春秋时期的鲁国鲁宣公15年,鲁国承认土地私有,不分公田与私田,一律按照土地交纳土地税。后来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并且可以买卖。
三、屯田制
西汉时期,为了守护西北边疆地区,减少长距离运输粮食带来的不便,使用军人开垦土地进行耕种,既能守边,也能解决粮食问题。
四、租庸调制
唐代时期,租庸调制在一定意义上是中国古代实物税的集大成。“租”是以土地为标准征收农作物的税种;“调”是以手工业品为对象所征收的税种;古代每丁每年要服徭役,这可能会影响农业生产,如不服役,可以向国家交纳财物,如绢或布来代替,这被称为“庸”。
五、两税法
唐代中期,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即每年夏、秋两次征收,征税时间由原来不固定变为固定。
六、方田均税法
北宋时期,王安石为了豪强隐藏田地,要求县令每年测量土地面积,根据土地肥沃与贫瘠的不同分为五等,承担不同的田赋。解决了土地承担税赋不公平的状况。
七、一条鞭法
明代时期,张居正在全国统一丈量土地的基础上,将田赋、徭役、杂税一律折银交纳,但没有将所有徭役全部由银量代替。一条鞭法整体推进税收种类由繁到简,也由原来的实物税转向货币税。
八、摊丁入亩
清朝雍正时期,在明代一条鞭法的基础上,把人丁税全部纳入田亩,结束了之前按人丁和田亩双重的收税标准。
【试题练习】(判断)1.西周井田制中的公田收获全部交给周王。
【中公答案】错误。解析:西周井田制中的公田的收获全部归各级领主,其中包括周王,但并不是全部给周王,还包括诸侯等。故本题说法错误。
【考点点拨】本题考察的是对西周主要经济制度及相关的政治制度的理解,理解井田制要和分封制联系,才能准确全面的理解。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识记。
(判断)2.初税亩由春秋时期的齐国最先开始实行,后来各国逐渐效仿。
【中公答案】错误。解析:初税亩制度最早由鲁国开始实施,后来各诸侯国开始效仿。故本题说法错误。
【考点点拨】本题是识记类知识点,理解并识记我国经济制度由奴隶制度转向封建制度。
(判断)3.清朝的康熙年间,实施“摊丁入亩”税制,把丁税摊入地亩之中统一征收。
【中公答案】错误。解析:“摊丁入亩”是由雍正开始推行。故本题说法错误。
【考点点拨】本题是识记类题目,理解并识记我国税收制度由原来的人丁税过渡到财产税。
公式大全
一各种税的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五)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3、其他各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六)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2、房地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2)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消费税额
1、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三)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水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35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2、个体工商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
(2)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计算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
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12
(4)计算本月应纳所得税额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3、稿酬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应纳税所得额×20%×70%
4、劳务报酬所得
(1)一次收入在20000元以下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一次收入20000~50000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50%=应纳税所得额×(20%+10%)
(3)一次收入超过50000时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100%=应纳税所得额×(20%+20%)
5、财产转让
财产转让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7、境外个人所得税款扣除限额
境外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8、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计算
手续费金额=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2%
(五)土地增值税额
1、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总额=∑各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某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100%/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简便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4)土地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六)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已交税额-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七)资源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八)车船税
1、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九)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十)印花税额
1、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6/10000
10、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十一)关税
1、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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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签署了最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23年2月4日,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签署了最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这是近五年的双边谈判取得了成果,也是自1992年以来首次更新dta,协议在两国批准后将生效。关于协议中的最新与重点内容,将为大家做相应展示。
关于资本收益的新第13条
本次签署的协议,最重要的更新之一是在更新的dta中引入了“第13条”规定,该条规定了对资本收益征税。
资本收益目前不包括在现有dta的范围内。根据印尼的国内税法,新加坡居民从出售印尼资产中获得资本收益时,应按交易价值的5%缴纳印尼资本收益税。
新的第13条是dta的一个值得注意的补充。该法基本上规定,处置不动产和动产商业财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应在该财产所在国征税。另一方面,出售股票的资本收益将在出售股票的人的居住国征税,但有某些例外情况。换句话说,新加坡居民在某些情况下出售印尼股票将根据最新dta第13条免除印尼资本利得税。
预 扣 税
更新的dta引入了较低的第12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的最高预扣税率将根据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类型从现有的15%降低到新的10%或8%,具体如下:
(1)10%,用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使用或拥有版权的权利,包括电影胶片,用于广播或电视广播的电影或磁带,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公式或程序; 和
(2)8%,用于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使用或使用权,或用于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
例如:
纯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例如版权,专利,商标许可)可能属于上述(1)类别,最高预扣税率为10%;设备租赁(例如飞机租赁)通常属于上述(2)类别,因此,最高预提税率为8%。
根据更新的dta,利息和股息的预提税率通常保持不变。
新的反避税规定
为了防止滥用条约利益,最新的dta还引入了反避税条款,这些条款与多边文书(mli)中对oecd模型的最新更新一致。
自2023年以来,经合组织g20领导人已经对对国际税收规则进行重大修改。其中beps项目旨在解决人为税收计划,包括滥用条约。2023年,引入了mli以修改现有的全球税收条约网络,以实施与条约相关的beps措施。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是mli的签署国,该国于2023年4月1日在新加坡生效,但尚未得到印度尼西亚的批准。
不过,我们可以注意到更新的dta包含了mli的某些反避税条款。
例如,dta的序言已根据mli进行了修改,以阐明dta的目标是消除双重征税,而不是用来当做逃税或避税的手段。
总体而言,新的反避税条款将更加强调要求条约利益的实质性要求。
例如,可能要求使用新加坡控股实体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的人,须在新加坡具有实质性权益,才能索取条约利益,据说这样可以避免处罚反避税条约。
经济实质的概念对于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而言都不是新事物。
根据新加坡现行税法,必须首先从iras获得居留证(cor)才能获得条约优惠。在这方面,只有当申请人能够证明该申请人在新加坡具有实质地位时,iras才会授予cor。
同样,自2023年以来,印度尼西亚通过一些税收法规实施了实质性概念,以解释税收协定滥用和实益拥有概念。
信息交流规定的修正案
最后,《税收协定》中关于税收目的信息交换(eoi)的第26条已与oecd模型和国际税收动态保持一致。这种变化符合全球透明化趋势。
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都批准了2023年《税收事项行政互助公约》和2023年的《自动eoi国际标准》,这些标准可根据要求自动或自动地促进国家之间的eoi。鉴于这些事态发展,以前允许纳税人“隐瞒”其资产在海外的保密面纱已被解除,使税务机关能够获得以前无法获得的信息。
在确定是否可以交换信息时,第26条将采用经合组织模式中“可预见相关性”的更广泛标准,代替现有的“必要性”标准。第26条的范围也将扩大,以涵盖与国内法的行政管理或执法有关的所有信息,而不仅仅是dta涵盖的项目。更新的第二十六条也将限制缔约国拒绝向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可预见的有关信息的能力,除非满足任何例外情况。
通用报告标准(crs)
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是《多边主管当局协议》(mcaa)的签署国,该协议是用于实施《共同报告标准》(crs)的多边框架协议。通过引入单一的全球标准,crs可以在100多个参与司法管辖区之间自动交换金融帐户信息,代表了全球信息交换的重要一步。
此后,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根据crs mcaa激活了他们的关系,并于2023年9月根据crs进行了首次信息交流。
上述变化可能会通过施加各种义务来遵守更新的dta和crs下新的信息交换规定,从而影响相关的行业参与者(例如银行和专业受托人)。
总结
目前,新加坡自2023年以来一直是印尼最大的外国投资者。新加坡经常被用作投资印尼的控股管辖区。因此,更新后的新加坡-印尼dta是令人欢迎的发展,它将吸引两国之间的进一步投资和贸易。
提到《诗经》,想必大家脑海里已然响起“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那柔情细腻的词藻渲染出古时候爱情的美好。作为中国古代诗歌开端,《诗经》可谓是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诗经》中除了爱情诗歌,还有古老的赋税往事。
“有渰萋萋,兴雨祈祈。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出自《小雅•大田》)。高天上浓厚的流云满山飘,小雨淅淅沥沥润如酥奶酪。先灌溉好我主人家的公田,再把我们农奴家的私田浇。
“中田有庐,疆埸有瓜,是剥是菹,献之皇祖。”(出自《小雅•信南山》)。大田中间有居住房屋,田埂边长着瓜果菜蔬。削皮切块腌渍成咸菜,去奉献给伟大的先祖。
这两首描写的都是西周时期的井田制,当时的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其中“公田”“中田”是井田中的中间地块,由耕种井田的周边8家佃农合耕,其余8块是私田,由佃农各自耕种,公田收成归王室,私田收成归农户。
井田制原是中国春秋以前实现土地公有的有效途径,乃中国西周时期较为普及的土地制度。后来,以鲁国为代表的各诸侯国为增加收入,进行税制改革,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促使了土地由国有向私有的转化。加之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春秋晚期到战国初期,井田制彻底瓦解。
“其军三单,度其隰原。彻田为粮,度其夕阳。”(出自《大雅•公刘》)。组织军队分三班,勘察低地开深沟,开荒种粮治田畴。再到西山仔细看,豳地广大真非旧。
“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出自《大雅•崧高》)。周王下令给召伯,申伯田界重划过。
这两首描写的是说田赋的“彻法”。田赋是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拥有土地的人所课征的土地税。中国田赋起源于夏、商、周之“贡、助、彻”三法,而战国时代鲁国的“初税亩”(公元前594年)和秦简公 “初租禾”的实行(公元前408年)奠定了封建社会的田赋制度。“田”是指按田地征收的田租;“赋”是由军赋代金转变成的人头税,叫口赋。
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一整套赋役制度,形成田有租、人有赋、力有役的局面。中国历史上对田亩征收的土地税(田赋),名称不尽相同,从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称田租,后来官田称租,私田称税。宋有“官田之赋”和“私田之赋”,这是不分官田、私田,统称田赋之始。元至明初,叫税粮。明推行:“一条鞭法”以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叫田赋。田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历代政府都十分重视田赋制度的改革,如唐初的“租庸调”和唐中期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亩”、“地丁合一”,对后代有重大影响。
《优捷税》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这几年大量的电商企业借助互联网的优势迅速涌入市场,其中大多数只是小规模电商企业,和传统的项目不一样,电商企业在税务处理上要面临风险更多,新手老板们大概率都不知道如何处理才叫稳妥,就怕稍不注意踩到了法律的红线,违规操作亲手断送企业的前程可就得不偿失啊!
话到此处,一般的电商企业如何才能在税务合规的情况下,合理的减少税负压力呢?
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企业的领头人,要敏锐捕捉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各项有利信息,结合企业的真实情况,尽可能的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比如小规模纳税人使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等。
二、在税收洼地注册企业
很多地区都有成立税收洼地或者税收园区,企业入驻在园区内就可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小编所对接的园区内,对企业的扶持奖励可高达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70%—90%,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对企业来说,极大的降低了实际税负率,税收负担减轻不少!
三、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
在税收园区内成立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有效帮助电商企业减轻所得税负担,以较低的税率完税。核定之后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在0.6%—1.2%,综合税率在3%,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税款缴纳完毕,账户剩余资金就可以随意支配!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公众号《优捷税》,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最近一段时间,小编经常接到后台留言咨询什么是中国梦、“中国梦平台”是不是传销等等类似问题。近年来,打着“中国梦”旗号的传销等诈骗活动层出不穷。该类传销等诈骗活动被执法部门打击的报道也屡见不鲜。为了让大家认清该类骗局,整理了八个典型的相关案例供大家参考。
在中国一般称为公安的警察特指的是公安机关中的人民警察。公安警察是维护国家与公民安全的人民警察,简称公安民警。公安警察是中国警察的一种,我国对公安警察又有公安干警、公安战士、公安卫士等称呼。包括中国在内,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这样称呼,国际上一般统称警察。
案例一:“东望集团”骗局
2023年2月20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联合执法,端掉了位于山海关区石河镇的一个传销窝点。
这个窝点属于一个叫“东望集团”的传销组织,与臭名昭著的“中绿”“1040”等“老牌”传销组织利用一些人渴望一夜暴富的心理,编造“排队领钱”“高额回报”等谎言骗人不同,东望的“洗脑”手法更为高明、隐蔽。“东望集团”传销在全国各地设中国梦课堂,主要发展对象均是老年人,他们利用老年人的爱国热情,宣传所谓的“中国梦”和传统文化弟子规等来刺激不明真相的人加入,呼吁他们自愿加入传销组织。以国家提出实现“中国梦”、“对抗国内外黑恶势力”之名,拉人头发展下线进行诈骗为实。
案例二:“中国梦3001特战团”骗局
2023年,秦皇岛市公安机关打掉“中国梦3001特战团”传销组织。11月3号凌晨,秦皇岛市公安部门展开收网行动。现场查扣现金46万,依法冻结3000多万。现场共抓获95人,43名骨干成员被刑事拘留。该传销组织同样打着“中国梦”旗号大肆发展下线,传销范围遍及10余个省市,涉案人员超过1.2万人。
案例三:破获“中绿”骗局
2023年12月23日,秦皇岛警方雷霆出击,一举抓获传销人员812人。其中包括该传销团队经理级人员133名。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27人,取保候审6人。该传销就是臭名昭著的“中绿”传销。
该传销组织渲染“西方经济侵略”,鼓吹通过“中绿”这个平台打造7亿中产阶级,在2023年实现“中国梦”,抵御外资,以此来增强传销内部的凝聚力。并伪造“国家政策”,通过展示黄金等财富,来维持谎言。
案例四:“中销联合”
“中销联合”对外宣称是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总局管辖下的股份制企业,肩负着实现中国梦的历史使命,打造众多的百万、千万、亿万富翁。实际上,与其相关的“中国中销联合会”早被民政部认定为“山寨社团”。目前,“中销联合”已经崩盘,该组织的主体企业青岛华夏纵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及青岛梦国中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均已经注销。旗下相关app均一直在升级中,投资者也已经无法提现了。
案例五:“中国梦想起航基金会”骗局
犯罪嫌疑人李某自称受民政部部长委托,在陕西省咸阳市成立“中国梦想起航基金会”,随后在网上发布伪造任命书和“基金会法人登记书”,声称在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公安部的大力支持下筹建的“中国梦想起航基金会”系民族资产扶贫基金会,并以缴纳会费返善款的名义诱骗群众参加。
2023年1月15日,公安部通报称,其部署陕西、广东、辽宁等省公安机关分别在当地将王向荣、刘艳梅、李树金、李素文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指定辽宁公安机关侦办此案。
公安机关查明了43个实施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虚假项目和组织,其共同特点是由广西凌云籍犯罪分子伪造政府公文、证件、印章,编造“民族大业”、“精准扶贫”、“慈善富民”等诈骗项目,谎称这些项目是国家让他们实现中国梦的,中国梦就是到2023年打造7亿中产阶级,是为了保护中小企业,抵御外货,保护中国经济的长城,进而实施诈骗。
案例六:“阳光工程”骗局
“阳光工程”又名“连锁经营业”、“资本运作”、“连锁销售”、“消费投资”等。参与者只需要最低投资3800元的入门费,通过两三年的时间赚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该传销鼓吹是国家扶持的项目,解决就业,带动当地经济,培养现代化商人,造就千万中产资产的人,实现中国梦。
2023年,广西北海警方摧毁多个特大“资本运作”传销团伙。刑事拘留传销骨干667人,立案368件,判决321人。
案例七:“中国人际网国网”骗局
2023年12月3日,沈阳市200余名警力,成立31个抓捕小组,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并一举成功将“中国人际网国网”传销集团孟儒、朱某莉、朱某生、涂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
经查,“中国人际网国网”犯罪集团涉及人员近50万人,涉及辽宁、北京、天津等25个省市地区,据初步统计涉案金额达6亿元。目前,警方共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4人。
该传销鼓吹其是国家为了拯救民族企业搞的商业改革试点项目,目的是打造一个5亿中产阶级的营销网络,实现中国梦。使国家在wto框架下全面开关后税收不受损失,抵御外国对我国经济的侵略。
案例八:“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骗局
2023年初,刘宏杰等人注册成立天津联家兴物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家兴物联网公司),并公开对外宣传“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是国家为了实现中国梦,让普通老百姓在短期内快速达到翻身致富,以“三网循环”为主要经营模式,在2023年快速实现七亿中层阶级,所打造的国家级的普惠大众致富的主平台。
去年5月7日,余江县市监局没收该公司非法资金7500万元,并处罚款200万元,合计7700万元。经腾讯公司鉴定,该传销组织短短四个月时间就发展会员11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近7500万元。
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基本没有
如果真的遇到“馅饼”
大家千万要多留个心眼儿
小心“馅饼”变成“陷阱”
为避免大家上当受骗
腾讯新闻、人民网等公布了
全国最新传销名单
请大家仔细查看
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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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
人民日报微博近日还公布了
一批有风险的组织
请大家千万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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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传销行为?
传销骗局一般会让你“交入门费”,即缴纳一定资金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加入资格。然后“拉人头”,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所交纳的资金或者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
传销组织惯用的幌子包括:
一是打“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暗箱操作”等旗号,诱骗参与“资本运作”“特许经营”等;
二是以“招聘”“招工”等名义,诱骗参与传销;
三是以“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直销”等名义,诱骗到异地传销;
四是以“网络直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
五是以销售商品可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等形式从事传销。
随着经济社会和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在网络时代的洪流之下,电商经济也在如火如荼地发展着,为人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便利。同时,电商行业在税务方面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1. 不开发票、少列收入
很多商家因为买家不要求开具发票,就不申报、少列收入。但是要知道的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电商平台保留经营者交易信息至少3年。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技术获得完整的电商平台数据,隐瞒真实的销售额、不正常申报等等偷税漏税的手段,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2. 利用刷单虚增销量,虚构业务
部分电商企业通过刷单方式提升销售记录和排名,但在检查时,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平台销售数量和金额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必然会怀疑企业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风险。
3. 虚开发票
很多电商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制作虚假合同并进行资金走账,但是货物流却没办法造假,一旦被查,就要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
以上几点,都是电商企业税收常见的问题。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以及税收数据分析系统的不断升级,电商交易数据趋于透明化,电商行业将逐步走向合规化,税务合规成为重中之重。
快商助力电商企业合规发展。专业的税务及风控团队,将整套方案落地,拥有全面的能力,助力各中小电商企业稳步盈利发展。
泰王国(以下简称泰国)处于东盟的中心位置,区位优势明显,吸引外资政策优惠,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进入泰国。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已进入历史最好时期,2023年中国已经成为继日本、新加坡之后泰国第三大投资来源国。为帮助赴泰国投资的企业和个人了解泰国的投资环境及税收制度,本文对企业赴泰国投资注意事项、泰国的税收制度以及中泰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这三大内容进行了概括性介绍,而泰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以及在泰国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内容由于尚未搜集到相关资料,本文暂不涉及。
01 投资注意事项
总体来说,泰国拥有较好的投资环境。其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是东南亚地区经济、金融中心和航空枢纽。然而,近几年来,泰国政局持续动荡,各派政治斗争较为激烈,对其投资环境带来一定影响。因此,目前中国企业赴泰开展投资合作须考虑政治风险因素,投资者须有心理和财力方面的充分准备。泰国的投资市场竞争相当激烈,其国情、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甚至办事方式和效率与我国均有不同,并且赴泰国投资还需考虑人力资源使用问题和环保问题等因素,因此中国企业赴泰国投资前一定要全面了解投资市场。同时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2 泰国税收制度
泰国关于税收的根本法律是《税法典》。《税法典》于佛历2481年(公历1938年)由国王签署颁发,国会法案通过后生效。这部税法原本是各类税法的汇编,现在仅是4种税收的合集。第一种是所得税,分别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是增值税;第三种是特别营业税;第四种是印花税。上述4类税收都在税务厅的权力管辖范围内。泰国财政部有权修改《税法典》条款,税务厅负责依法实施征税和管理职能。
1 直接税
目前泰国的直接税有3种,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
01 企业所得税
在泰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须依法纳税,纳税比例一般为净利润的20%,每半年缴纳一次。基金、联合会和协会等则缴纳净收入的2%-10%,国际运输公司和航空业的税收则为净收入的3%。未注册的外国公司或未在泰国注册的公司只需按在泰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纳税。正常的业务开销按规定比例(5%-100%不等)计提的折旧费,可从净利润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一般的公司和法人股份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净利润的20%。在规定情形下可降低净利润所得税的缴税比例。
《税法典》规定,有义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依据不同的课税基数(包括四种:净利润、扣除开支前的收入、在泰国内或从泰国获得的收入和汇往国外的利润)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由于未搜集到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较为完整的内容,故其相关内容主要参见居民企业中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规定。
0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其征税主体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泰国居民或非居民在泰国取得的合法收入或在泰国的资产,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基为所有应税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从5%到3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1)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减去开支后的应纳税收入,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税前扣除规则,部分个人所得可以在税前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扣除;2017 年税收年度开始,65 岁以下外国国民残疾人可享受 19 万泰铢的个人所得税抵免额。
法律规定纳税人有义务申报个人取得的法律规定的应纳税收入。一般来说,无论计算税额后需要补充纳税与否,纳税人都要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个人收入。法定申报应纳税收入时间有2个,即“半年度个人所得税”和“全年度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按纳税年度的净收入(不包括法律规定的免征额或者免税收入)来计算年终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主要有罚金、额外费用和处罚三种。
(2)非居民纳税人
由于未搜集到有关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较为完整的内容,故其相关内容主要参见居民纳税人中关于非居民个人的内容。
2 间接税和其他税种
间接税和其他税种有增值税、特别营业税、预扣所得税、印花税、关税、社会保险税、消费税、房地产税、遗产税(于公历2023年11月5日起施行)。
01 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在普通消费基础上征收的间接税。增值税自佛历2535年(公历199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征收,取代原有的商业税。任何年营业额超过180万泰铢的个人或单位,只要在泰国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都应在泰国缴纳增值税。进口商无论是否在泰国登记,都应缴纳增值税,由海关在货物进口时代征。一般的增值税必须按月缴纳,在次月的15日之内缴纳,违反规定者在缴纳税费的同时还要缴纳罚金,包括查封拍卖财产以抵偿税费,甚至受到刑事处罚。当每个月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税,在下个月可返还现金或抵税。对零税率货物,纳税人可以享受退税待遇。
增值税的普通税率为10%(不包括地方行政增值税),但是目前法令宣布临时减税,将税率从10%降至6.3%,加上地方行政税收0.7%,合计为7%税率,适用期限至2023年9月30日。
02 特别营业税
特别营业税是一项在消费活动中征收的间接税,自1992年与增值税一起开始执行。
特定业务的经营者有义务缴纳特别营业税。为避免重复征税,被纳入特别营业税范围的业务将不再征收增值税。特别营业税每月征收一次,在次月的15日之前缴纳。特别营业税的税基和税率根据业务的不同而不同,缴纳特别营业税同时还须缴纳特别营业税的10%作为城市维护税或卫生保健工作收入或府的收入。
根据一般原则,增值税相关的罚金、增补款、惩罚的条例,也适用于特别营业税。
03 印花税
印花税是依据《税法典》所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印花税条例,对28类凭证征税。根据印花税税目及范围的不同,征收税额也不尽相同。缴纳印花税的方法,称为“贴足印花税票”,指的是“贴印花”、“盖印花”和“现金缴纳”。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印花税,除了会受到强制纳税的处罚,以及会增加征税额度外,甚至可能会受到刑事指控。
04 遗产税
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继承的每一笔遗产,无论是单次还是多次继承,只要继承的遗产在扣除遗留的债务后价值超过一亿泰铢的,必须就超出的部分缴纳遗产税。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必须按继承的遗产价值(需纳税部分)以10%的税率缴纳税款,但若遗产继承者为祖辈或后代,则减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有义务纳税的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之日(将遗产从被继承人转移到继承人名下的日期)起150日内向地方税务局申报并缴纳税款。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的,须缴纳应纳税额1倍的罚款,申报不全或虚报的,再增加应纳税额0.5倍的罚款,罚款可根据情况取消或降低。纳税人对评估部门的税务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税务评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规定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03 中泰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01 中泰税收协定
1986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在曼谷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泰协定”)。根据中泰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泰协定应自1986年12月29日起生效,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该协定对适用范围、常设机构的认定、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泰国税收抵免政策以及无差别待遇原则等均有了详细规定,但关于在泰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的内容暂无规定。
02 泰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该部分内容仅对中泰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作出了概括性规定,而其他相互协商程序、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启动程序、相互协商的效率、泰国仲裁条款等内容尚未搜集到相关资料。
“入世”20年的中国税收
贾康 施文泼
● 刊期:《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12期
● 作者简介:贾康,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施文泼,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 作者:贾康、施文泼
内容提要
在迎来中国“入世”20周年之际,本文基于简要回顾,总结“入世”对于中国推进现代化事业形成的创新驱动,框架式和突出重点地考察概括相关两方面值得重视的进步:一是“入世”对中国税收改革的催化和与之相关联的制度与政策配套——从实施关税改革到统一内外税制,从推进增值税改革到构建支持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二是“入世”对中国税收法治和管理现代化的促进——完善税收立法,提高税收立法级次,增强税法透明度;积极运用信息革命新技术成果,大力发展数字化金税工程等。今后深化直接税改革、优化国际税收协调等重大事项,仍任重道远。
关键词
“入世”;中国税收;创新;税收改革;税收法治
2023年,中国迎来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周年纪念日。回顾当年,在经过漫长而艰辛的谈判后,中国终于在2001年12月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既是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大战略举措,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阶段,更是以开放催化和倒逼改革、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动力机制升级。“入世”为中国经济提供了巨大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也对中国的经济增长模式和经济管理体制转型形成了新的挑战,成为促使中国经济社会制度优化演变的契机和引擎,并对中国的税收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影响。本文择相关重点,作简要的回顾与点评。
一、“入世”形成的创新驱动
“入世”给中国带来了新机遇和新挑战,wto倡导的非歧视、市场准入、互惠、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贸易政策法规透明五大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由此助力加速了中国经济管理体制的创新、国内市场商业文明进步及与外部世界的接轨。在“入世”20年的发展中,中国更多地由跟随变为主动参与,在很多方面参与和引领了世界商贸制度的变革,特别是近些年,在出现逆全球化思潮与行为的情况下,中国高举全球化旗帜,成为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捍卫者和新的倡导者。
“入世”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这首先需要从“入世”带来的改革开放新局面来加以认识和理解。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基本路线,是与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紧密结合的基本国策。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伊始,就明确强调了开放的全局性、战略性意义,认为闭关锁国只能是死路一条,必须以对外开放匹配作为“生产关系自我革命”的改革,从而解放生产力,大踏步地跟上时代,推进中国“三步走”的现代化战略部署。
在现实生活中,“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和“全球化取向”的开放,是相得益彰、不可分离的。开放的意义和作用,正如李铁映同志重读邓小平“南方谈话”时所说:“开放本身就是一大改革,关起门来是搞不了改革的。不改革是死路一条,闭关锁国也是死路一条,自闭就是自毙”。作为相互结合、相得益彰的两大取向,改革和开放都代表着党中央已在发展理念高度总结的作为“第一动力”的创新发展,即以制度创新引领和结合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而其中的开放,正是从“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办法”入手,形成革除中国原有体制和管理机制弊病、打开科技创新等发展潜力空间的驱动力和催化器。
改革和开放结合、互动中的创新驱动,必然极大地影响和促进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财政,以及作为财政“以政控财、以财行政”前提性机制条件的税收。就全局而言,在“入世”之后,中国进入了一个以开放升级为大前提的发展升级新境界,“千年之交”后中国的发展局面上了一个大台阶,在连续多年经济以两位数超常规增长的过程中,发展成为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且外贸和制造业规模全球第一的“世界工厂”。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从“入世”之初的世界第九大经济体,快速成长为第二大经济体,创新发展得到开放加力的成就斐然而举世瞩目;与此同时,中国财政税收的发展,也在适应新形势、新发展局面要求的情况下,深化改革、优化机制、加强管理,以求不负职能使命,发挥好“大国财政”“大国税收”的功能作用。“入世”使中国走向全面开放、高水平开放,既对于中国经济社会,也给中国财政税收带来了从观念更新而渗透于制度、规划、管理等方面创新的深刻影响与催化,形成了推进国家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二、“入世”对中国税收改革的催化与相关联的配套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在税收上要求有新的一套制度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是对以往实施的计划经济的颠覆性创新,这决定了转轨阶段的税制改革必然是全面的改革,要摒弃计划经济的色彩与逻辑,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运行规则。在此背景下,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的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随后,国务院先后审议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草拟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六个税收暂行条例。1994年的税制改革,纳入了中国财税改革史上里程碑式的改革配套,奠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制度基础框架,基本理顺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其后逐步扭转了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逐年下降的局面,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加强。实践证明,这次税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历史性成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及其后的调整和完善,又经过2001年“入世”的催化和促进,中国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税收制度为目标,不断深化完善税制改革。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具体税制改革任务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完善消费税、改进个人所得税、开征物业税(这涉及后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的房地产税)、统一城乡税制、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等。
“入世”之后,中国开启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并以不断的改革深化,与时俱进地对接到当下全局性展开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在此,于“入世”促进税改方面,本文重点勾画与外向型经济活动关系密切的关税和与整体经济运行、税收筹资紧密相联的第一大税——增值税的改革。
(一)从实施关税改革到统一内外税制
按照“入世”关税减让承诺,中国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大规模下调数千种商品的进口关税,中国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低至2005年的9.9%,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降至15.3%,工业品平均税率降至9.0%,关税减让承诺基本履行完毕。随后中国继续按照承诺逐年下调部分农产品和工业品的税率,2023年中国“入世”的降税承诺基本履行完毕,关税总水平降至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降至15.2%,工业品平均税率降至8.9%。
其后,中国的降税承诺并未止步于此,而是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方式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关税特殊优惠,以及多次以暂定税率方式大幅自主降低进口关税水平。中国多次以暂定关税的方式对进口关税税率进行动态调整,重点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国内生产需要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工业原材料和重要能源资源型产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以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目前平均每年对700~900项重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较最惠国税率的优惠幅度达50%以上。
在多边经贸关系方面,中国从寻求“入世”到“入世”后认真履行承诺,再到积极参与wto改革,推动了多边贸易体系的完善。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起即宣布加入《信息技术协定》,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参与该协定扩围谈判。2023年,中国推动wto达成《信息技术协定》扩围谈判成果,这是近20年来wto达成的第一份货物贸易关税减让重大协定,参加方扩围产品的全球贸易额达1.3万亿美元,占相关产品全球贸易总额约90%,对提高全球贸易自由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随后,中国于2023年9月、2023年7月、2023年7月和2023年7月,对信息技术扩围产品实施了四步降税。
2023年,中国进行了四次自主降税,关税总水平从2023年的9.8%下降至2023年的7.5%。这4次自主降税共涉及3000多个税目,占总税目的近40%,平均税率降幅达到23%。这是中国自2023年完成“入世”关税减让承诺以来,第一次如此大幅度地降低关税总水平,对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和重要意义。自主降税的做法,一方面适应了中国在新发展阶段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通过大幅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进口成本,促进贸易发展,助推了中国在国际经济大循环中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中国深化改革、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决心,让世界各国更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消费繁荣带来的红利。
关税也是应对贸易摩擦,反制贸易霸凌的必要手段。2023年以来,针对美国单边加征关税的行为,中国坚决予以反制,实施了三轮四次关税反制,捍卫国家尊严和人民利益。同时,实施并不断优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制度,以缓解受经贸摩擦影响大的行业与企业的困难,满足国内生产需要。
总之,近年来,中国不断降低关税总水平,既满足国内生产和消费升级需要,又表明中国扩大开放兑现“入世”承诺、与世界共享中国发展红利的态度。目前,中国调整后的关税总水平仍略高于欧盟,但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处于中等偏低水平,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和发展阶段基本匹配。考虑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要往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方向走,从国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看,未来中国的关税总水平仍然存在进一步降低的必要。在降低中国关税总水平的同时,也有必要结合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优化关税税率结构,合理有效地保护经济发展。关税税率结构的调整,应兼顾生产需要和消费需求,综合考虑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升级需要。一方面对不具备比较优势并且需要或正在进行技术升级改造追赶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要加强保护,为产品技术追赶和产业转型升级争取时间;另一方面,降低国内企业需求较大、短期内国内供应难以保障、有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业品税率,以及人民群众需求意愿较为集中的消费品税率,适度扩大进口,不断增强企业和民众获得感。
在实施一系列关税优化变革的同时,中国还致力于建立公平统一的内外税制。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得以统一。2008年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自2023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取消外资企业不用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待遇。经过这一系列的税制调整,最终完全消除了税制的“内外有别”,建立起公平统一的内外税制,实现了使中国的税收制度安排与市场经济国际惯例对接的制度创新与配套改革目标。
(二)从推进增值税改革到构建支持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现代税收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入世”促进了中国这一制度建设的进程,突出地表现在为服务于实现效率目标这一市场经济的核心目标,以中性为取向,实施政府以流转税介入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的第一大税——增值税的改革。
所谓税收中性,在理论上的认识是:作为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税收在发挥收入职能时,也会对市场经济运行与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负面影响。为了尽量减少税收的额外负担与消极影响,国家在课税时,除使人们因纳税而承受负担外,最好不要再使纳税人遭受其他额外的负担或损失。绝对的(纯粹的)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想境界,在税制实践中不可能实现。现实中的税收中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相对中性,即国家征税应尽量不影响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应把税收对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这一原则取向,最适合于以筹集政府收入为主要功能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与税收中性理论的要求有内在的契合。中国“入世”后改革和调整增值税向现代型发展,基本思路是依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负的要领,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基础上,最终过渡到将所有商品和劳务都列入征税范围,将营业税完全改为增值税。与此同时,调整增值税税率及结构,减少增值税税收优惠,降低征收成本。
自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启动试点,自2007年7月1日起,转型改革试点扩大到中部六省。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从2023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从2023年8月1日到当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地区逐步扩大到11省市。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2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23年6月1日起,进一步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23年10月30日,国务院召开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总的来看,“营改增”试点改革全面实施后,增值税覆盖了所有的货物和服务,也对生产和消费全部环节实际涵盖,货物服务税的中性属性得到进一步强化,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构建了良好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而为实现公平竞争,首先要求市场主体面临的制度环境要公平。税收制度是市场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以“营改增”使中国初次分配领域最主要的税种实现税制统一,进而使市场主体遵循相同的税制,面临相同的税收待遇,极大地促进了税制公平和中性。“营改增”试点改革实现了中国在货物和服务税制上的统一,消除了原增值税制度和营业税制度并行而内含的重复征税因素,有利于消除货物服务税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扭曲,并有利于企业于生产经营领域提升专业化细分水平,在为各个产业、各个企业的发展构建统一的税制和相同的税收制度环境基础上,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中的产业升级,发挥市场“大浪淘沙”的优胜劣汰作用,激发企业活力。
从国际视野来看,中国“营改增”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国际先导意义。“营改增”首先是从制度上解决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的问题,这是国际上多数国家对货物和服务统一征收增值税的通行做法。“营改增”改革全面实施后,中国基本建立起现代增值税制度,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全面贯通,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增进了货物和服务税制的整体中性,也保证了所有市场主体面对相同的税制环境公平竞争,为增值税制度向更加现代化、国际化迈进奠定了基础。同时,在国际上将金融业视为增值税实施难点,且绝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中国将金融业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创新征管方式,这一改革在国际上具有开创性和先导意义,由此获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被视为近期国际税制改革的一个成功范例。
以“营改增”改革等重要的税制改革为背景,中国在“入世”后着力构建和完善以支持创新为主要目标的税收政策体系。税制改革既需要构建一个具有刚性的制度体系,又需要形成一个具有一定弹性的税收政策体系,以增强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其创新能力依赖于创新的生态环境。按照有利于促进创新的要求,中国近20年来以一系列组合式措施,建立包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的税收政策体系。尤为重要的是,健全支持中小企业、研发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企业研发创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产业结构升级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例如,实行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或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加大对技术创新人才的激励力度,实行对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提高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基加计扣除的优惠程度等,以增强经济活力。
总之,税收政策激励创新发展的运行链条是增加市场主体可支配货币收入,带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高科技人才引进、新产品试制等方面投入增加。近些年来,在实施高强度减税过程中激励创新发展始终是减税重点,形成了支持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和产业链水平提升两条激励主线,推出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多个税种的优惠政策,年度减税额高达数千亿元至万亿元以上。
但也必须看到,在中国,源于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的产业竞争力脆弱,依然是经济安全的一大隐患,解决诸多“卡脖子”难题也尚需时日。因此,“十四五”期间,还要继续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通过科技创新强化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开展补链强链专项行动。这将是一个代价高昂、艰难复杂、跨周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出台政策扶持市场力量推进工程建设。为此,除继续实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外,还应研究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应考虑在深化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与稳定给予政策扶持,特别是应大力支持中国制造业的高质量升级发展,为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构建自主可控、安全稳定的产业链供应链创造条件,推动集成电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加快发展,支持构建内循环为主体、内外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三、“入世”对税收法治和管理现代化的促进
“入世”所带来的观念更新、制度创新,也合乎逻辑地紧密联系于中国税收法治和管理的优化改进,突出表现在促进“税收法定”基本原则贯彻中的立法进步,和金财、金税工程概念下数字化管理机制的优化发展。
(一)完善税收立法,提高税收立法级次增强税法透明度
改革开放后,中国税收的立法工程得到重视,但经多年努力,“入世”时中国税法的立法级次仍然较低,税收的透明性和稳定性较差,不利于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和促进公平竞争。在“入世”之初,中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少数几部税收法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与市场资源配置和运行紧密相关的税种都属于行政法规,且以“暂行条例”形式长期运行。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实际运行中,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需要,又以部门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了大量的政策性文件。总体来看,税收立法级次低、稳定性弱、透明度差,与法治化的市场经济制度极不相称,不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税收作为国家从纳税人手中取得收入的手段,也应符合法治精神,即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入世”后,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依法治税成为税制改革的核心理念之一,税收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税法级次不断提高,税收法规制度不断健全。202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在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2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月,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起草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对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线图、时间表做了明确安排。
在贯彻中央指导精神过程中,截至2023年6月10日,中国现行18个税种,已有12个完成立法任务(见表1)。这很好地体现了税收法定轨道上中国税制建设和税收管理的进步。
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在实际生活中也涉及规范地方税收优惠行为。地方违规或变相出台大量优惠政策,影响了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不符合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比如,既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中性原则的贯彻,特别是先征后退类的政策,容易成为税收漏洞,造成虚开发票的风险;对特定行业的先征后返政策,也与wto的补贴规则不符,容易引发贸易争端。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在其后的实践中,管理部门努力落实中央要求,加强有关税收优惠的专门法规的制定与执行,积极提高税收规范管理水平。
(二)积极运用“信息革命”新技术成果,大力发展数字化金税工程
税收征管改革是深化税制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随着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速度的不断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也对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提出新的要求,与之相适应,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也在根据经济社会和税制发展的要求,不断改革创新,特别是随着“信息革命”时代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不断催化税收征管改革进程,由此大幅度提升税收管理能力,在执行层面为税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保障。
中国“入世”以后,以技术变革引领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和模式发展中,金税工程建设成为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抓手和重点建设事项。2001年,金税工程二期在全国全面开通,2008年,金税工程三期正式启动,并在“十三五”时期全面上线运行,大大增强了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数据的收集、整合、处理能力,初步构建起基于数字化网络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为适应经济数字化转型的需要,2023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建设智慧税务的改革目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税收征管中将得到更为充分和深入的运用,由此推进税收征管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的全面转变,促进税收征管精准度和有效性的不断提高。
金税工程,结合着金财、金关、金审、金农和金水等国家层面的多个金字号工程,今后还将首先聚焦国内需要,配合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其中,紧密配合走向共同富裕的调节需要,如何推进直接税改革,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尽快完成房地产税立法和研究开征遗产赠与税等,将是中国于改革深水区攻坚克难的重头戏之一,这些也必然对强化、优化税收征管提出新的要求。
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特别是服务贸易的发展,运用新技术革命数字化创新成果的金税工程,今后还将积极配合中国配套改革与信息化建设中的改造国内税制,主动参与、引导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改革,维护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权益和适应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发展需要。
中国税收制度安排配套改革的攻坚克难,以及进一步优化国际税收协调、完善税收政策体系的工作,仍任重道远,需要在锐意创新中继续砥砺前行。
(全文刊发在《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12期第3—10页)
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是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多次受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23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2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任首席经济学家),2023年-2023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23年度中国好书”)》,2023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23年后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23年我国哲学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泰国一直被视为东盟地区的重要据点,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海外投资者,在泰国的中企也与日俱增。在日前举办的投资泰国研讨会上,盈科外服泰国负责人马军表示,中企走进泰国需树立税收先行的理念,重视并了解主要税务政策,积极做好应对。
《税法典》是泰国关于税收的主要法律。根据规定,外国公司与泰国公司同等纳税。泰国对于所得税申报采取自评估的方法,对于纳税人故意漏税或者伪造虚假信息逃税的行为将处以严厉的惩罚。目前泰国的直接税有3种,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间接税和其他税种有特别营业税、增值税、预扣所得税、印花税、关税等,泰国并未征收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其中,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投资者最需要详细了解的。
据马军介绍,在泰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须依法纳税,纳税比例为净利润的30%,每半年缴纳一次。基金、联合会和协会等则缴纳净收入的2%至10%,国际运输公司和航空业的税收则为净收入的3%;未注册的外国公司或未在泰国注册的公司只需按在泰国的收入纳税;正常的业务开销和贬值补贴,按5%至100%不等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扣除;对于拥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和在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得红利全部免税,但要求持股人在接受红利之前或之后至少持股3个月以上;企业研发成本可以作双倍扣除,职业培训成本可以作1.5倍扣除;注册资本低于500万铢的小公司,净利润低于100万铢的,按20%计算缴纳所得税;净利润在100万至300万铢的,按25%计算缴纳;在泰国证交所登记的公司净利润低于3亿铢的,按25%计算缴纳;设在曼谷的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经营总部按合法收入利润的10%计算缴纳。
泰国增值税率的普通税率为7%。任何年营业额超过120万泰铢的个人或单位,只要在泰国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都应在泰国缴纳增值税。进口商无论是否在泰国登记,都应缴纳增值税,由海关厅在货物进口时代征。
“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包括年营业额不足120万泰铢的小企业;销售或进口未加工的农产品、牲畜以及农用原料,如化肥、种子及化学品等;销售或进口报纸、杂志及教科书;审计、法律服务、健康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文化及宗教服务;实行零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出口货物、泰国提供的但用于国外的劳务、国际运输航空器或船舶、援外项目下政府机构或国企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向联合国机构或外交机构提供的货物或劳务、保税库或出口加工区之间提供的货物或劳务。”马军表示,当每个月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在下个月可返还现金或抵税。对零税率货物来说,纳税人总是享受退税待遇。与招待费有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可扣除费用。
据了解,泰国的公司所得税款征收期以半年为基准,第一次在年度会计期间的前半期,法人应从当年会计年度前半期截止日起2个月内填写报表申报纳税;第二次在当年会计年度后半期终了日起150天内填写报表申报纳税。雇主须从其雇员薪金中扣除个人所得税。
而泰国政府对报税方式和渠道无硬性规定。但泰国的公司所得税申报比较复杂,计算比较繁琐,因此公司一般都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准备申报材料,帮助企业处理申报工作。
马军建议,企业在申报期限之内自行或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填写报税表格,准备所需相关材料,然后呈递至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金。公司报税所需文件包括:申报税务表格;经过有资格的审计师确认的公司的账簿(收支明细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其他一些要求出具的相关文件。
来源:中国贸易报记者 钱颜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文/ 依一
相信很多人身边总会有三五个喜欢抽烟的人,即便是不抽烟的人也对香烟十分了解。很多人对于香烟的喜爱可以用'痴迷'来形容,特别是吃完饭的时候,有人总是说'饭后一根烟,赛过活神仙',对于一些烟民来说,香烟就是他们的命,一天不抽烟浑身都难受!有的人甚至一天抽两三包,跟闹着玩一样,即便是抽的咳嗽了,也还是要继续。
其实,不光人有两面性,就连香烟也有两面性。有的人认为香烟是'害虫',认为香烟是'鸦片',一旦沾上烟瘾就很难戒掉。而还有些人认为吸烟可以缓解压力,让烦躁的心情得到缓解。每当遇到烦心事很多人都是一根接一根,就为了能让自己稍微放松些。
现如今我们国家的烟民已经有接近4亿人数,而在中国90%的肺癌发病是与烟草有关,但这也并没让大多数人觉悟到'吸烟有害健康',还是有很多人依旧戒不掉抽烟的习惯,烟草行业也不需要像其他行业一样需要打广告,但就算是这样,还是让很多人都'欲罢不能'。
在去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烟草公司对外宣称其公司的数据是,在2023年全年公司税前利润已经高达11556.2亿元!略微计算一下这个数字就是阿里的16倍、腾讯的14倍、苹果的3倍!由此可见烟草公司真的是无敌的且低调的存在。
如今,我们国家的烟草公司实力已经超过了世界上其他国家。成为了香烟销售大国,并且早在2023年,我国就生产了至少2万亿支香烟。与此同时,美国这个发达国家只生产了五千万支香烟,其实,按照相关规定,非上市企业的公司,例如烟草公司是不需要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营销报告的。
不过,我们还是从烟草公司发布的纳税以及利润中,了解了一些情况。虽然烟草公司是一个暴利行业,但是其税收也是非常高的,那么,烟草税有多高?据了解,烟草行业的税收主要有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等,我国烟草的税高达66.8%以上。
根据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根据规定:甲类卷烟(即70元及以上)税率为56%,每支卷烟须加收0.003元;乙类卷烟(即70元以下的一支)税率为36%,每支加收0.003元。经营商业批发的,除按11%的税率征收外,另加收0.005元。
简而言之就是,100块的香烟,成本不足30元有接近70元都拿去交税了,中国烟草的纯利润可能只有不到8%,但是即便是在如此重的税收下,烟草行业也养活了近五十万人,这是大多数企业无可比拟的。
其实,很多人疑惑在如此高税收的情况下,烟草公司是怎么挣钱的,而相关部门为何收取这么高的税收呢?首先是因为这是有害身体健康的,上述所说中国90%的肺癌都是源于烟草,长期吸烟对于人体的伤害是非常大的,这一点烟民也都知道,但是大家还是日复一日的买烟解乏。其次就是很多国家的烟草税都比中国的高,所以世贸组织还曾向中国提出香烟加税的要求。
最后就是中国烟草如何突破高税收挣钱的,其实这是中国烟草的体制是一个政企大家庭,即垄断体制。换言之,在名义上,中国烟草总公司并不是一个真正的企业。而现在又有这么多烟民,想不挣钱都很难!所以即便是高税收,只要有消费群体也是'稳准不赔'的。
其实,不管是做什么都要克制自己,吸烟也是一样的,烟可以吸但还是要多注意身体,毕竟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有一个好的身体比什么都要强。当你因为无节制的吸烟,造成自己身体出现问题的时候,最后后悔都来不及了。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欢迎大家评论到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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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耶律阿保机颁行契丹文字
920年1月25日(农历一月初二)
契丹原来没有文字,刻木契记事。耶律阿保机从任鲁不古和突吕不受命依仿汉字偏旁制成文字数千个,称为“契丹大字”。契丹大字制成后,于920年1月25日(辽神册五年正月初二日)阿保机立刻颁行。后来阿保机的弟弟迭刺学习了回鹘文,又创制了“契丹小字”,据说他的字“数少而连贯”,可能是用拼音字母所制成的。
②宋英宗赵曙驾崩
1067年1月2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
赵曙是宋太宗赵光义的重孙,宋真宗赵恒之弟商王赵元份的孙子,宋仁宗赵祯堂兄濮安懿王赵允让的第十三子,母亲为仙游县君任氏。最初,江宁节度使赵允让(“濮安懿王”的称号是仁宗后来加封的)梦见两条龙与太阳一起坠落,就用衣服接着。到明道元年(1032年)正月三日,赵曙在宣平坊宅第出生的时候,红光照遍居室,有人看见黄龙在红光中游动。
宋仁宗赵祯自己没有儿子(三个儿子全部早夭),于是在景佑二年(1035年),幼年的赵曙被仁宗接入皇宫,赐名为赵宗实,交给曹皇后(后来的曹太后)抚养。
赵宗实(后来的英宗赵曙)天性极为孝顺,喜好读书,不做嬉游玩乐的事情,穿的用的节俭朴素得像一个儒者。常穿着朝服见他的老师,说:“你是我的老师,不敢不以礼相见。”当时吴王宫教授吴充进呈《宗室六箴》,仁宗把它交给宗正,赵宗实把内容写在屏风上来约束自己。
景祐三年(1036年),赵宗实被封为左监门卫率府副率,后升为右羽林军大将军、宜州刺史。
宝元二年(1039年),仁宗的亲生儿子豫王赵昕出生后,赵宗实出宫回到生父赵允让身边。
庆历三年(1043年)正月,豫王赵昕早夭。皇祐二年(1050年),赵宗实(即后来的赵曙)的官职升为右卫大将军、岳州团练使。
嘉佑三年(1058年),濮安懿王逝世后,把所佩带过的玩物分给各位儿子,赵宗实所得到的,全部分给了那些等安葬父亲后就要离开这里的王府旧人。宗室子弟中有人借了金带却拿铜带还,主管的人把这事告诉他,赵宗实说:“这真是我的带啊!”便接受下来。曾让殿前侍者给他卖掉犀带,那犀带值钱三十万,被弄丢了,赵宗实也不追问。
嘉佑三年(1058年)6月,丞相韩琦、龙图阁直学士包拯等人又向仁宗提立皇太子的事情,仁宗说后宫又有怀孕的,此事等等再说。结果没多久,后宫确实生产,但是个女孩。当时赵宗实刚好因生父赵允让逝世服丧。
嘉祐六年(1061年)农历十月十二日,朝廷打算起用赵宗实担任秦州防御史、知宗正寺,赵宗实以守丧期未满而推辞。赵宗实四次上奏推辞,朝廷才允许他继续守丧。守丧完毕之后,赵宗实又被授给秦州防御使、知宗正寺,他再次推辞。嘉佑七年(1062年)农历八月,朝廷允许赵宗实罢去宗正一职,又担任岳州团练使。
嘉祐七年(1062年)农历八月初四,赵宗实被立为皇子;初九,改名赵曙。
赵曙听到诏命后称病,推辞当皇子,请潭王宫教授周孟阳撰写奏疏,周孟阳做了些劝诫,赵曙连忙拜谢。奏疏上了十多遍,仁宗没有同意,下诏同判大宗正事安国公从古等人前往劝告服从命令,于是众臣到赵曙卧室扶起他送入皇宫。赵曙才答应做皇子,并告诫舍人说:“谨慎地守好我的屋舍,皇上有了后嗣,我就回来。”
农历八月三十日,赵曙出现在清居殿。从此以后,赵曙每天两次朝拜仁宗,有时还到皇宫内服侍仁宗。农历九月,赵曙被封为齐州防御史、巨鹿郡公。
嘉祐八年(1063年)农历三月,仁宗逝世。夏四月初一,曹皇后发布遗诏,让赵曙继承皇帝位。文武百官进入宫廷,痛哭哀悼。韩琦读仁宗遗诏制命。赵曙到东殿接见文武百官。正式即位,是为宋英宗。四月初二,大赦天下,赐给百官爵加一等,奖赏各军。
曙想为仁宗守丧三年,命令韩琦代理军政事务,宰相大臣等不答应,赵曙才收回成命。四月初四,赵曙生病。派韩贽等人向契丹报告英宗即皇帝位的消息。四月初五,尊奉曹皇后为皇太后。四月初八,下诏请求皇太后共同处理军国要事。四月十四日,皇太后到小殿垂帘听政,宰臣又到小殿帘前上奏国事。四月十四日,制作受命宝印。四月十六日,任命皇长子赵顼为安州观察使、光国公。
赵曙即位之初,由于生病便由曹太后来垂帘听政。一些宦官不断向曹太后说赵曙的坏话,致使两宫嫌隙萌生,关系颇为紧张。
为了调解两宫矛盾,韩琦和欧阳修先对曹太后说:“您侍候先帝仁宗这么多年,天下谁不知道您是一个又贤德、又宽厚、又仁慈、又通达的人,为什么现在会和儿子过不去呢?他是个病人,您不至于和他一般见识吧。难道您希望别人象议论天下其他继母那样去议论您吗?”
他们又对赵曙说:“自古以来,天下贤明的君主不计其数,人们为什么唯独称颂舜为大孝子?难道其他人都不孝顺?当然不是。父母慈爱而子女孝顺是很平常的事情。如果父母作的不好而子女依然孝敬有加,那才值得称道啊。过去太后是个什么样的人难道您还不清楚?您只管尽您作人子的孝心,相信太后一定不会亏待了您。”在大家的劝解下,两宫之间的矛盾得以逐步缓和。
治平元年(1064年)农历五月,赵曙病体恢复,曹太后撤帘还政。赵曙亲政仅半个月,宰相韩琦等人就向他提议请求有关部门讨论赵曙生父的名分问题。当时仁宗逝世已有14个月,赵曙批示,等过了仁宗大祥(中国古代汉族丧礼仪式之一,父、母丧后两周年(即第二十五个月)举行的祭礼)再议。
治平元年(1064年),京畿、宋、亳、陈、许、汝、蔡、唐、颍、曹、濮、济、单、濠、泗、庐、寿、楚、杭、宣、洪、鄂、施、渝等州,光化军、高邮军发生大水灾,赵曙派遣使臣巡视,疏治河道,赈济抚恤灾民,免除灾民赋税。
同年,西蕃瞎毡的儿子瞎欺米征归附宋朝。
治平二年(1065年)农历四月初九,韩琦等再次提出赵曙生父的名分问题,于是,赵曙出诏将议案送至太常礼院,交两制以上官员讨论。由此引发了一场持续18个月的论战,这就是北宋史上的“濮议”事件。
治平三年(1066年),中书大臣共同议事于垂拱殿,当时韩琦正在家中祭祀,赵曙特意将其召来商议,当时即议定(赵曙生父)濮王称皇考,由欧阳修亲笔写了两份诏书,交给了赵曙一份。到中午时分,太后派了一名宦官,将一份封好的文书送至中书省,韩琦、欧阳修等人打开文书,相视而笑。这份文书正是欧阳修起草的诏书,多了太后的签押。
赵曙便立刻下诏停止讨论。同时又将宰相与执政们召来,商量如何平息百官的情绪,以稳定时局。赵曙最后同意了欧阳修等人的意见,将吕诲等三名御史贬出京师。[7]
治平三年(1066年)十一月初八,赵曙再次生病,同年十二月在宰相韩琦的建议下,立长子赵顼为太子。
有一天,赵曙对赵顼说:“按照国家的旧制度,士大夫的儿子有娶皇帝女儿的,公主们都因身价高升而避开公婆的尊长地位,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我总是在想这件事,醒时睡时都为此感到不安,怎么能因为富贵的缘故,而违背一般的人伦长幼之序呢?可以下诏有关部门改掉这个规矩。”遇上患病,赵曙没有实现这一愿望。
治平四年正月八日丁巳(1067年1月25日),赵曙因病驾崩于福宁殿,享年36岁,殡于殿西阶,庙号英宗,群臣上谥宪文肃武宣孝皇帝,八月二十七日癸酉,葬赵曙于永厚陵(今河南巩义孝义堡)。
③民族英雄戚继光病逝
1588年1月2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
明朝嘉靖年间,我国东南沿海人民进行过一场轰轰烈烈的抗倭斗争。指挥这场斗争的就是抗倭名将、军事家戚继光。
戚继光是山东莱芜人,1528年11月12日出生于将门家庭。他自幼立志从戎,酷爱军事,中过武举。1553年,他被派往山东担负从海上防倭的重任,后来又调到浙江镇守宁波、绍兴、台州。到浙江以后,他积极组织新军,进行严格训练,取得了慈溪、台州大捷,全歼了侵犯浙江的倭寇。后来,倭寇到福建沿海骚扰,戚继光又率军开赴福建、广东抗倭前线。他率领军队插进倭寇的大营,乘敌人不备,把倭寇全部消灭。从1562年至1566年,戚继光和俞大猷一起,率领军队肃清了福建和广东沿海一带的倭寇。1567年,由于北边鞑靼南犯,戚继光被调到北方训练边兵,前后共有16年的时间,不仅使边地出现了太平景象,而且使都城北京的安全也有了保障。
戚继光不仅是一位战功赫赫的爱国名将,同时还是一位杰出的兵器制造专家。他一生在军事上有不少创造发明,其中之一便是地雷。早在嘉靖42年,戚继光就发明了一种叫做“木发
④郑成功攻击荷兰在台湾的热兰遮城
1662年1月25日(农历十二月初六)
郑成功是明末清初著名的民族英雄,原名福松、森,号大木,福建南安县石井村人。其父郑芝龙,是南明隆武朝“建安伯”,曾组织向台湾移民,积极开发台湾岛。1653年(清顺治10年),南明永历帝(朱由榔)又封他为“延平郡王”。
1661年4月,郑成功令长子郑经防守厦门,亲率战舰120艘,将士25000余人,于台湾禾寮港登陆,经过激烈的海战,郑军击沉荷 军主力舰“赫克托”号,收复了“赤嵌楼”。在近一年的争夺中,荷军伤亡近2000人,1662年1月25日 郑成功军攻荷兰在台湾的热兰遮城 。击败侵占台湾38年之久的荷兰殖民主义者,迫使殖民总督揆一于同年十二月十三日(1662年2月1日)签字投降,撤离台湾。郑成功在台湾成立第一个汉人政权,然而,因为当时热带地方卫生条件不好,郑成功感染时疫,终于病倒,同年5月病逝,享年39岁。原葬台南洲仔尾。康熙皇帝题撰挽联:“四镇多贰心,两岛屯师,敢向东南争半壁;诸王无寸土,一隅抗志,方知海外有孤忠。”
⑤清朝大学士刘墉逝世
1805年1月2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
 刘墉(1719~1804),字崇如,号石庵,另有青原、香岩、东武、穆庵、溟华、日观峰道人等字号,清代书画家、政治家。山东省高密县逄戈庄人(原属诸城),祖籍江苏徐州丰县。乾隆十六年(1751年)进士,刘统勋子。官至内阁大学士,为官清廉,有乃父刘统勋之风。刘墉是乾隆十六年的进士,做过吏部尚书,体仁阁大学士。工书,尤长小楷,传世书法作品以行书为多。嘉庆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卒于京。谥文清。
刘墉于清朝乾隆十六年(1751年)中进士,一年后散馆,授编修,进入仕途,再迁侍讲。乾隆二十年(1755年)十月,其父刘统勋(时任陕甘总督)因办理军务失宜下狱,刘墉受株连而遭逮治,旋得宽释,降为编修。次年六月,充广西乡试正考官。十月,提为安徽学政。任职期间,针对当时贡生、监生管理的混乱状况,上疏“请州县约束贡监,责令察优劣”,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补救办法,“部议准行”。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十月,调任江苏学政。在任期间,他又上疏:“生监中滋事妄为者,府州县官多所瞻顾,不加创艾。(行政官员)既畏刁民,又畏生监,兼畏胥役,以致遇事迟疑,皂白不分,科罪之后,应责革者,并不责革,实属阘茸怠玩,讼棍蠹吏,因得互售其奸。”这一看法深刻而又切中时弊,因此深受乾隆皇帝的赏识,称赞其“知政体”,并于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任命他为山西省太原府知府。
乾隆三十年(1765年),升任冀宁道台。第二年,因任太原知府期间,失察所属阳曲县令段成功贪侵国库银两,坐罪革职,判死刑。乾隆帝因爱其才,特加恩诏免,发军台(清代西北两路传达军报及官文书的机构,即邮驿)效力赎罪。次年赦回,命在修书处行走。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授江宁府知府,有清名。第二年,迁江西盐驿道。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擢陕西按察使。第二年,其父刘统勋病故,回家服丧。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三月,刘墉服丧期满还京,清廷念刘统勋多年功绩,且察刘墉器识可用,诏授内阁学士,任职南书房。十月,任《四库全书》馆副总裁,并派办《西域图志》及《日下旧闻考》,任总裁。次年七月,充江南乡试正考官,不久,复任江苏学政。在任期间,曾劾举秦州举人徐述夔著作悖逆,要求按律惩办。是年底(乾隆四十三年),刘墉以劾举徐述菱著作悖逆事有功和督学政绩显著,迁户部右侍郎,后又调吏部右侍郎。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授湖南巡抚。时值湖南多处受灾,哀鸿遍野,无灾州县也盗案迭起,贪官污吏猖獗,百姓怨声载道。刘墉到任后,一面查明情由,据实弹劾贪官污吏,建议严办;一面稽查库存,修筑城郭,建仓储谷,赈济灾民,井准许民间开采硝石。仅一年余,库银充实,民粮丰足,刘墉赢得了百姓的爱戴。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迁刘墉为都察院左都御史。次年三月,仍任职南书房;不久,又充任三通馆总裁。此时,御史钱沣弹劾山东巡抚国泰结党营私等。刘墉奉旨偕同和珅审理山东巡抚舞弊案。刘墉至山东,假扮成道人,步行私访,查明山东连续三年受灾,而国泰邀功请赏,以荒报丰。征税时,对无力缴纳者,一律拿办;并残杀进省为民请命的进士、举人9人。及至济南,经审问,查清国泰已知贪赃案发,遂凑集银两妄图掩饰罪行。刘墉如实报奏朝廷,奉旨开仓赈济百姓,捉拿国泰回京。此时皇妃已为国泰说情,有的御史也从旁附和,和珅亦有意袒护国泰。刘墉遂以民间查访所获证据,历数国泰罪行,据理力争,终使国泰伏法。在处理国泰一案上,刘墉不畏权要,刚正无私,足智多谋,与钱沣一起挫败了皇妃及和珅等人的阻挠而成功地执行了大清律法,为民除了害。后来,民间曾据此事写成通俗小说《刘公案》,对这位“包公式”的刘大人大加颂扬。
国泰案结,刘墉被命署吏部尚书,兼管国子监事务。不久授工部尚书,仍兼署吏部,并充任上书房总师傅。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六月,命署直隶总督。八月,又调吏部尚书,不久,充顺天乡试正考。是年底,充经筵讲官。次年五月,复兼理国子监事务。六月,授协办大学士。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充玉牒馆(修帝王族谱之处)副总裁。
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四月,以上书房阿哥师傅们久不到书房,刘墉身为总师傅而不予纠正,被降职为侍郎。不久,授内阁学士,提督顺天学政。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初,迁都察院左御史,旋擢礼部尚书,并再次兼管国子监事务。五月,又署吏部尚书。嘉庆二年(1797年)四月,授刘墉为体仁阁大学士。五月,奉旨偕同尚书庆桂到山东办案,并察看黄河决口的情况。察看黄河之后,他上疏请求于秋后在决口处“堵筑”,下游“宽浚”。朝廷采纳了他的意见。嘉庆四年(1799年)三月,加太子少保。后奉旨办理文华殿大学士和珅植党营私、擅权纳贿一案。刘墉不畏权势,很快查明和珅及其党羽横征暴敛、搜刮民脂、贪污自肥等罪行20条,奏朝廷。皇上处死了和珅,没收了他的家产。
嘉庆四年底,刘墉上疏陈述漕政,对漕运中的漏洞体察至深,忧国忧民之情溢于言表,嘉庆皇帝看后,深以为然。嘉庆六年(1801年),刘墉充任会典馆正总裁。
刘墉不仅是政治家,更是著名的书法家,是帖学之集大成者,是清代四大书家之一(其余三人为成亲王、翁方纲、铁保)。清徐珂在其《清稗类钞》中称赞刘墉道:“文清书法,论者譬之以黄钟大吕之音,清庙明堂之器,推为一代书家之冠。盖以其融会历代诸大家书法而自成一家。所谓金声玉振,集群圣之大成也。其自入词馆以迄登台阁,体格屡变,神妙莫测。”刘墉是一位善学前贤而又有创造性的书法家,师古而不拘泥。刘墉书法的特点是用墨厚重,体丰骨劲,浑厚敦实,别具面目。刘墉之书,尤善小楷。后人称赞他的小楷,不仅有钟繇、王羲之、颜真卿和苏轼的法度,还深得魏晋小楷的风致。刘墉兼工文翰,博通百家经史,精研古文考辨,工书善文,名盛一时。著有《石庵诗集》刊行于世。
嘉庆七年(1802年),皇上驾幸热河,命刘墉留京主持朝政。此时,他八十有余,却轻健如故,双眸炯然,寒光慑人。
1805年1月25日(嘉庆九年[1804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刘墉卒于官,享年85岁。卒后赠太子太保,谥号文清,入祀贤良祠,谕祭葬。
⑥中华民国将领、冯玉祥手下十三太保之一韩复榘出生
1891年1月25日(农历十二月初五)
韩复榘,字向方。祖籍湖北武昌府蒲圻县 ,明永乐年间先祖徙河北霸州蒲疙瘩定居,清初再迁东台山村,到榘辈已十八代。
清光绪十六年(1890)农历正月初五日,榘即出生在河北省霸州城东九公里中亭河畔三面环水的东台山村的一个小康之家。有六间平房,三十多亩耕地和自养畜及碾磨等。祖父韩应征早殁,祖母杨氏守节支撑门户,抚育子女。父亲兄弟二人:其父韩世泽,宇净源,患脚病,走路稍蹩,是一名清末秀才,在本村当塾师;其叔韩洁亭,是村中能言善道的佼佼者。
14岁时,父母为他娶妻高艺珍,即一代名士高步瀛的侄女。
1910年入陆军第二十镇冯玉祥营。辛亥革命后随冯参加滦州起义,起义失败后还乡。
1912年再次投冯玉祥部。初任秘书,后任连长、营长、团长、旅长。
1926年冯玉祥部退至宁夏时,投靠山西商震,任晋军第十三师师长。同年9月冯玉祥“五原誓师”后复归冯部,任援陕军第六路司令。
1927年升任第二集团军第六军军长、第三方面军总指挥。
1928年任国民革命军第二集团军暂编第一师师长、第二十师师长。12月任河南省政府主席。
1930年任讨逆军第三团总指挥,率部开赴山东,9月被任命为山东省政府主席。
1931年后,历任国民政府委员、鲁豫清乡督办、山东全省保安司令等职。督鲁7年,捕杀大批***员、人民群众,镇压***领导的农民武装暴动。同时截留地方税收,扩充自己的军队,与蒋介石的中央保持半独立关系。抗日战争爆发后,任第五战区副司令长官兼第三集团军总司令,负责指挥山东军事,承担黄河防务。日军进攻山东时,蒋介石将韩复榘队伍中的炮兵全部调走,导致不战而放弃山东。后又与刘湘等人密谋倒蒋。
1938年1月11日被蒋介石邀至开封参加北方将领会议。后扣押至汉口,1938年1月24日以“违抗命令,擅自撤退”罪被枪毙。
韩复榘主政山东后,很快改组了省政府,提出了“澄清吏治”、“根本清乡”、“严禁毒品”、“普及教育”四项施政计划。张绍堂、李树春、何思源等是他的主要幕僚。韩复榘治鲁七年,山东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对教育工作,韩总是放手让何思源去做,而且没有向教育界安排过一个私人,这在当时是很难得的。韩复榘听了梁漱溟的讲学,对他的道德学问很是仰慕,于是便有了后来在山东鼎力支持梁的乡村建设计划。梁也直言不讳地说:“我们的经费主要是靠中国的地方政府。在河南靠冯玉祥,在山东靠韩复榘。”
韩复榘在山东推行乡村建设计划,旨在进行政治及行政改革。韩说:“中国紊乱至此,非从农村整理入手不可,余个人对此迷信甚深。在济南曾办‘村治学院’,现在山东又办有邹平之‘乡村建设研究院’。”又说:“我学识浅陋,而有学识的即‘乡村建设研究院’。因为它是集合知识能力分子在救济农村,一方(面)培养农民知识,一方(面)把农村组织起来,有组织才有力量。”他还说:“军队需要整理,不整理早晚要垮;政治也需要改革,不改革也是早晚要垮的。”他呼吁:“我不会改革,请梁先生帮我们改革吧!”韩复榘对梁漱溟非常尊重,当面称之为“梁先生”。凡梁所提建议,韩多采纳。梁漱溟对韩复榘的评价是:“他对儒家哲学极为赞赏,且读过一些孔孟理学之作,并非完全一介武夫。”
另外,韩复榘对戏剧事业十分热衷。当“晦鸣社”又回到济南演出时,其推出的爱国新剧受到韩复榘的关注。在一次剧团上演《文天祥》时,韩突然上台发表即兴演讲。他说:“王先生编的戏很不一般,兄弟认为大有深意,列位要好生想想,这才叫移风易俗哩!” “晦鸣社”因此而声名大噪。
1931年,齐如山与梅兰芳、余叔岩、张伯驹、陈半丁等在北平创立“北平国剧学会”,后因经费问题而一度停办。韩复榘在济南闻讯后,鼓励齐“务必把‘国剧学会’再恢复起来”,并赞助他4000元的开办费及每月400元的经常费。“北平国剧院”很快又重新开展工作,直到抗战爆发。
1938年1月24日晚,韩复榘在禁闭室被枪毙于武昌城外,身中三弹,当场身亡,死时四十八岁。
韩复榘死后,《中央日报》向全国发布消息,宣布他的十大罪状。这十大罪状是:1.违抗命令,擅自撤退。2.按兵不动,拥兵自保。3.勾结日寇,阴谋独立。4.收缴民枪。5.纵兵殃民。6.派销鸦片。7.破坏司法独立。8.擅征和截留国家税款,破坏税制。9.侵吞国防经费。10.扰乱金融。
过后,蒋介石念及其中原大战中的功劳及其部下的劝说下准其安葬,因韩是二级上将,又是一省主席。韩复榘的灵柩被安葬于豫鄂交界处的鸡公山墓地。墓前立一石碑,上刻“韩复榘之墓”五个大字(1954年韩复榘的灵柩经人民政府批准,由其子女迁往北京香山万安公墓安葬)。
梁漱溟对韩复榘的评价是:“韩复榘作战英勇,又比较有文化,方深得冯玉祥的重用和信任,一步步提拔,而成为冯手下的一员大将。后来他离冯投蒋,去山东主政八年,曾试图做出一些政绩,直到抗战爆发,被蒋介石杀头。”“他对儒家哲学极为赞赏,且读过一些孔孟理学之作,并非完全一介武夫。”
当代著名学者、教育家徐北文曾撰文称:“韩复榘在西北军以能诗文、擅书法发迹。他在山东主政后,把一些术士、僧道统统赶出衙门,并重用何思源、梁漱溟、赵太侔等新派文人。韩与张宗昌的不同,是由于文野之分。”
⑦中国第一部专门刑法典颁布
1911年1月2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
1911年1月25日,清廷颁布《清朝刑律》,为中国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一、总则。规定法例、不为罪、未遂罪、累犯罪、俱发罪、共犯罪、刑名、宥减、自首、酌减、加减刑、缓刑、假释、恩赦、时效、时例、文例等内容。
二、分则。规定了对36种罪名是:侵犯皇室罪、内敌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漏泄机务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妨害选举罪、骚扰罪、逮捕监禁人脱逃罪、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伪证及诬告罪、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危险物罪、妨害交通罪、妨害秩序罪、伪造货币罪、伪造文书印文罪、伪造度量衡罪、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鸦片烟罪、赌博罪、奸非及重婚罪、妨害饮料水罪、妨害卫生罪、杀伤罪、堕胎罪、遗弃罪、私滥逮捕监禁罪、略诱及和诱罪、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窃盗及强盗罪、诈欺取财罪、侵占罪、赃物罪、毁弃损坏罪。
三、暂行章程。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其中6种处以死刑者,仍用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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