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固定资产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固定资产税收折旧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固定资产折旧
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一)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确定折旧年限时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
【例题】融资租入一项设备,租期为3年,尚可使用5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是否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计提折旧年限?
应按3年计提折旧
【例题】融资租入一项设备,租期为3年,尚可使用5年。如果可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计提折旧年限?
应按5年计提折旧
【例•判断题】(2023年考题)按暂估价值入账的固定资产在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应当根据暂估价值与竣工结算价值的差额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金额。( )
【答案】×
【解析】办理竣工决算后,应按照暂估价值与竣工决算价值的差额调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但是不需要调整已经计提的折旧金额。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将应计折旧额平均分摊到使用寿命内
【例题】2023年10月,甲公司购入一幢厂房,原价为500万元,预计可使用20年,预计报废时的净残值率为2%。
2.工作量法—①每单位工作量将分摊多少应计折旧额
②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折旧额
【例题】某企业的一辆运货卡车的原价为600 000元,预计总行驶里程为500 000公里,预计报废时的净残值率为5%,本月行驶4 000公里。
该辆汽车的月折旧额计算如下:
应计折旧额=600 000 ×(1-5%)=570000元
单位里程折旧额=570000/500 000=1.14(元/公里)
本月折旧额=4 000×1.14=4 560(元)
【注意】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的区别
3.双倍余额递减法
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例题】某企业一项固定资产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0.4万元。
4.年数总和法
【例题】某企业一项固定资产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0.4万元。
【思考】如何选择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原因:
①收入可能受到投入、单价、销量、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其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②固定资产的损耗是确定的
③两者并无匹配关系
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例•单选题】甲公司2023年2月1日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6万元。购买过程中,以银行存款支付运杂费等费用2万元。安装时,领用生产用材料28万元,支付安装工人薪酬2万元。该设备2023年3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对该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该设备应计提的折旧额为( )万元。
a.9
b.9.9
c.11
d.13.2
【答案】b
【解析】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100+2+28+2=132(万元),从2023年4月份开始计提折旧,2023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132/10×9/12=9.9(万元)。
【例•单选题】(2023年考题)甲公司一台用于生产m产品的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m产品各年产量基本均衡。下列折旧方法中,能够使该设备第一年计提折旧金额最多的是( )。
a.工作量法
b.年限平均法
c.年数总和法
d.双倍余额递减法
【答案】d
【解析】因m产品各年产量基本均衡,因此工作量法和年限平均法的年折旧额基本一致,加速折旧法下前几年的年折旧额将大于直线法的年折旧额。简单举例如下:假设设备原价为300万元,使用年限为5年,则直线法下第1年折旧额=300/5=60(万元),年数总和法下第1年折旧额=300×5/15=100(万元),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1年折旧额=300×2/5=120(万元),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1年折旧最多,应选d。
(三)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基本生产车间使用)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使用)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部门使用)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使用)
其他业务成本(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
研发支出(企业研发无形资产时使用)
贷:累计折旧
【思考】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什么科目?
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四)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
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1.预计使用寿命有差异:调整使用寿命
2.预计净残值有差异:调整预计净残值
3.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提示】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导读: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固定资产的折旧时间是不一样的,二机械设备的规定是是有10年,这种有使用年限较强的特性,所以是10年,具体的相关规定请看下文!
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上文小编介绍了根据相关规定是10年,大家都了解了吗?还有疑问的朋友请请留言和老师在线互动
2023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政策经由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批准,顺应当前经济发展推出后,围绕着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税务总局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对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都予以覆盖。今天,印心就带你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相关政策!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该根据和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的实现方式来判断。
其实除了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可以选取的固定折旧方法还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
企业在选取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时,一旦确定了一个方式,就不能随意变更了。除了特殊情况,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准则在通过举例的形式说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选择了“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但实际上,除了这两种方法还有其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也就是说,企业也可以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方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
以“双倍余额递减法”为例,使用该方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是比较复杂的,但是在excel表格中使用ddb函数的话,又会变得很简单。因为ddb函数是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其他指定方法,将一笔资产在给定期限内的折旧值计算出来的一种方法。财务人员在使用ddb函数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既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也可以选择“三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四倍余额递减法”进行加速折旧。因为在ddb函数里,只要把其中一个参数从2改成3或者4就可以,非常方便。
财务人员在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等时,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因此在诸多折旧方法中选择一种用来给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都会选择对企业有利的那种方式,因此选择什么折旧方式也就成了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决策的问题。
关于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方法,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本文主要阐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来的相关税收政策。(政策截止2023年6月11日)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此条款于2016/5/29失效】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23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二、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23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此条款失效】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八、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纳税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四、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六、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七、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纳税年度。企业2023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23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接前文政策,下面为总结: 1.一般企业: (一)2000年1月1日起:(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9]81号) 可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进行折旧。 (二)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8]1号、财税〔2012〕27号)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以上两项2014汇算清缴前需备案。 (三)2023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新购进(仅指,不含自行建造)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条也适用以上六大行业);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23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 2.重点行业: (一)2023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2023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下述行业的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不含)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以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4.重点行业固定资产的范围:1、房屋、建筑物;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5、电子设备。 5.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再调整。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今天带你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以下简称《公告》),今天小编就详细跟大家分析一下,一起来看看~
一、固定资产折旧一般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一般规定及税收优惠政策,职场会计要看懂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税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等。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例: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设备、器具具体范围是实施什么?
答: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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