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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实施条例》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
1、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的条件:
(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
(2)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的。
2、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某制药股份公司2023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当年会计折旧额6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由于制药设备长期处于高腐蚀状态应当加速折旧,经过测算比较,如果该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当年可多提折旧费用200万元(税收折旧额800万元)。总经理是外聘的职业经理,担心多提折旧会降低利润总额,影响自己的业绩。能否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只降低企业所得税,不影响利润总额呢?
总局2023年第29号公告: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1)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
国税发[2003]113号:企业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9]81号:企业经过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纳税申报时可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汇算清缴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税收折旧额800万元。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第7列“纳税调整额”=
(5)“会计折旧”600
(6)结转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第4列“调减金额”200万元。
附表三第4列“调减金额”合计结转到主表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200万元。
调减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13行“利润总额”1000万元,
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200万元,
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
第26行“税率25%”,
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为 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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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回馈社会,塑造企业形象,经常会进行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有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两种,那对于企业来说,选择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节约税负呢?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为界限,若超过这一界限,准予在结转后三个纳税年度内扣除;不超过的情况下,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要注意的是,企业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行为并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一般不能税前扣除。只有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的行为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范畴,准予税前限额扣除!
现金捐赠,也就是一种货币性捐赠,捐赠额就是政府和公益组织收到的实际金额,在实务操作中不涉及销售。
非货币资产捐赠,也就是实物捐赠中,其捐赠额以捐赠物的市场价值(公允价值)来确定,产生的人工费、保险费以及运费等费用,纳入纳税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数额中的,均按扣税标准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实物捐赠中,可分为资产货物的捐赠和外购货物的捐赠,二者在处理税务问题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且均视同销售,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外购货物的公益性捐赠,视同销售环节,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自产货物的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利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增加!
二者比较下来,实物捐赠视同销售,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而现金捐赠本身就是货币,不视同销售,相对比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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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们国家推行了不少围绕促发展、惠民生、保稳定的举措。尤其以税务部门为主,更是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政策,大大降低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为中小企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但是问题来了,有好多纳税人对于政策没有充分解读,一知半解,把减免认为是全免,造成了一些信息差。就日常工作中与不少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办企业负责人交流中,遇到的比较常见的两个问题我与广大朋友分享一下。
一、“开发票不用交税”
简单来讲,常见的发票类型分为两种,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其特性来说,普通发票仅可供下游计入成本,而专用发票不光可计入成本还可供下游抵扣税额。所以说开发票不交税,是有区分的。假设开专票都不用交税,下游企业抵扣税额还合理吗?
二、“减免等于全免”
这个就字面意思也不难理解,减和全是有明显区分的。减免是在原有数额的基础上减去一部分予以免除计算或缴纳。全免则意味着分文不交,我们也知道税收有着筹集财政资金和调节经济的作用,如果税务部门分文不收,还怎么能做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呢?
篇幅有限仅凭这短短这几百字无法把全部政策阐述出来,但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应纳税主体的义务,遵守税务法规,加强纳税意识、按时如实申报、及时缴纳税款,做一名诚信且合格的纳税人!
最近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我们对今年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梳理,共50项,建议收藏学习!
01
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7、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8、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0、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1、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3、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4、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1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20、“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1、“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02
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政策要点】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5、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7、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9、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0、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03
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100万以下减半征收个税
【政策要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2、疫情防控
【政策要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全年一次性奖金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政策要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6、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政策要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政策要点】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04
其他税费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政策要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政策要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到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9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10、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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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什么?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本期众致君就来给大家解答,合伙企业的税优惠政策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具体如下: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如果合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应自行缴纳税款,避免双重税款。在特定政策下,个人所得税可按20%的利息、股息和股息税率计算缴纳;
2.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赔偿和所欠税款。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清算期间,清算人执行以下事务:
(一)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合伙企业财产;
(二)处理合伙企业与清算有关的未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债权.债务清理;
(五)处理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2021软件企业都有些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梅梅谈税》专注于园区招商,利用地方性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理合规节税避税!
创新发展一直都是我国始终秉持的理念,华为的鸿蒙系统就是我国软件技术发展的体现! 当然,除了“华为”以外,还有“阿里巴巴”、“海尔集团”、“腾讯”、“金山”软件、“东华”软件等都为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软件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且该行业收入也达到了1万亿元。 目前软件行业的发展来看,企业可以在各个方面谋求发展! 今天,小编向软件企业推荐的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收优惠政策中,软件企业有很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有了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还要知道该怎么运用! 并且各个企业具体情况不同,适用的税收筹划方案也就不同。
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受扶持力度,具体根据企业一年的实际纳税额,申请享受①增值税、②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中70%-90%的返还比例!
所得税高的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可以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定征收! 核定后,税率为0.5%—2.1%! 不同行业的实际税率不同!
软件行业可以通过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压力,同时企业也可以享受
1.自然人代开、综合和税率2.5%;
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税0.5%-2.1%,综合税率1.56%-3.16%;
3.有限公司税收返还、地方政府返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70%-90%;
在软件行业的发展下,企业间的竞争压力也非常大! 企业可以提前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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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单位、个人都有,一起来看看吧~
01
税收优惠
(企业篇)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六税两费”优惠
2、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延缓缴纳税费
三、税前扣除相关
1、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广宣费税前扣除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四、其他事项优惠
1、金融机构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
【政策依据】
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5、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6、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税收优惠
(1)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2)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7、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2)《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8、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9、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02
各项补贴
(企业篇)
03
税收优惠
(个人篇)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
单独申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二、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
三、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四、外籍个人优惠
8项补贴汇总如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
五、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税〔2018〕55号
六、中央负责人任期激励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
七、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优惠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04
各项补贴
(个人篇)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撰稿人:鼎食
|编辑:阿黛勒
|图片:网络(侵删)
小hi在前两篇文章《轻松了解融资租赁——业务篇》、《轻松了解融资租赁——税务篇》分别从业务和财务的维度,向大家介绍了租赁的较常见的三种模式(经租,直租和售后回租),并简要地加以区别。
苏迪尔·阿曼波作为享誉全球的租赁交易专家,认为法律、税收、会计及行业监管这四大支柱支持能够有效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规模、租赁渗透率以及增长速度等。在我国,税务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影响极为重要,特别是2023年11月开始的营改增政策。
今天小hi将通过回顾营改增政策脉络,从税务维度为大家介绍经租、直租和售后回租三种模式的税务区别以及融资租赁行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以期让雅弗客户及读者对融资租赁行业有更好的理解。
01
回顾营改增政策脉络,
历经沧桑的回租业务
融资租赁最基础的形式为直租,除此以外在我国运用较为广泛的就是融资性售后回租,回租业务是指有融资需求的承租方先将自有资产销售给经相关机构批准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再将该项资产从融资租赁企业重新租回的行为。
2023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税总[2010]13号)文件首次明确指出:“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企业的销售行为并不在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的征收范畴里”。
据此,融资性售后回租被完整地视为一项交易,而不是划分为“销售”及“出租”两个过程,认为货物的产权以及相关的风险、报酬并未转移,无需征收流转税。这一政策极大促进了售后回租业务的发展。
2023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3]37号文件的基础上,废止财税[2011]111号文件,调整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销售额的计算,取消设备购入价及几个项目的可抵扣资格。
取消设备购入价,对直租而言,主要为了避免重复扣除,因出租人在缴纳增值税时,设备成本可以通过进项税进行抵扣;对售后回租业务而言,没有予以特殊规定,因而相关扣减项也适用,这意味着融资租赁企业在回租业务中不仅需要为利息收入缴纳17%的增值税,租赁物本金部分也需要按此标准纳税。
根据税总[2010]13号文件,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承租人在卖出设备时,并未发生切实的销售活动,形成经济实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出租方无法获得租赁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税负显著提高。
税总[2010]13号文件和财税[2013]37号文件使得售后回租的重复征税情况严重,业务量也因此陷入停滞状态。
202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废止财税[2013]37号文,同时颁布新文件,即《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该文件首次区分并明晰回租与直租的销售额计算,规定从售后回租销售额中可扣除货物价款本金,一方面避免重复征税,另一方面减轻出租方的税收负担;同时从可抵扣项目中取消安装费、保险费,新增债券利息,因为回租业务不涉及设备重新安装和投保,而债券利息与借款利息具有相同的性质,删除和新增项都较为合理。财税[2013]37号文仅存在了短短的不到五个月,税务部门及时纠正了售后回租行业的政策偏差。
2023年5月开始,“营改增”范围扩展至金融业,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政策逐步整合和统一。财税[2016]36号文严格区分融资性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服务(直租),回租由于其性质更趋近于银行贷款、功能更偏向于融资而被纳入“贷款服务”类,税率由财税[2013]106号文中的17%降低到6%,取得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中不再包括租赁物本金,表明其不必进行差额抵扣。融资租赁服务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二者均属于“租赁服务”类,前者税率保持17% 不变,后者税率为11%。
我们不仅看到税收政策会有效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同时施政者也很关注行业的反馈并不断地对政策进行调整,最终认可了融资性售后回租在业务实质上是种融资行为,作为“贷款服务”的一种。
02
增值税改革惠
及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融资租赁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降税率政策
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扩抵政策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改成一次性抵扣。
❒加计抵减政策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需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都属于四项服务中的现代服务业,但是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业里的贷款服务,不属于四项服务。
❒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取消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原政策要求:经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办理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时,需提供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03
有形动产经租、直租
和售后回租三种模式税务分析表
综合上述税收政策及前两篇文章的内容,可归纳三种模式税务分析表如下,仅供参考:
注:本表只以有形动产租赁行业为例,不动产租赁行业的区别只是涉及税目和税率不同,不另做讨论
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经过全面“营改增”后,解决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问题,行业整体税负得以降低,融资租赁市场也不断规范,引导和推动了行业发展。
小hi对此给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因不同的租赁模式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在业务、财务和税务三个维度都要对三种模式进行严格区分和核算;
✍注意开票时的“货物和劳务名称”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选取;
✍注意直租行业的增值税税会差异;
✍积极争取享受税收优惠,以期降低税负率,让减税降费改革落到实处。
2 0 1 9 年
参考文献:
朱文莉 王督,我国融资租赁业流转税政策的演进与完善,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23年6月第31卷,p122-p128
王雁,“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冶金财会,2015 年2 期,p35-p39
张宏敏,营改增新规对融资租赁业会计、税负及经营影响分析,中国注册会计师,2023年第3期,p93-p99
赵克文,增值税税率调整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成本影响的研究,纳税,2023年第13期,p37
熊振宇,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影响分析及政策建议,税政经济研究,2014 年第3 期,p13-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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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金融危机过后,小微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了社会的重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是什么?会计学堂在本篇文章中将为大家重点进行解析,感兴趣的朋友一定不要错过接下来的详细解答。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就是企业经济负担轻点,少交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增值税优惠政策: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月收入3万元以下(按季度申报的,季度收入9万元以下)暂免征收增值税,同时广告业的暂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是什么?
国家对小微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意义?
发挥了国家财政的作用,促进经济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促进经济平衡发展.
1、为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减轻赋税压力,充分释放发展活力.
2、为更多群体提供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 维护社会稳定.
3、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提升企业整体实力.
4、振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信心,带动当地经济繁荣发展.
两部门明确多项个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6日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此外,公告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来源:新华社
2022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退税政策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举措。今年以来已有20005亿元增值税留抵退税款退到纳税人账户,超过去年退税规模的3倍,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扩大留抵退税实施范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这些企业的存量、增量留抵税额均按100%全额退还。自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加快留抵退税实施进度。退税进度上,优先安排小微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5、6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确保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在此基础上,大幅提前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将中型企业退税由三季度提前到5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大型企业由四季度提前至6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确保政策效应在上半年集中释放。
出口退税
——加大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力度,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
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
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二、减税政策
减征部分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减征“六税两费”
2023年1月至2024年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3年上半年,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进一步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增减税降费830亿元。
企业所得税有优惠
2023年1月至2024年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上半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部分再减半政策,新增减税477亿元。
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从2023年起,企业可以在每年10月申报期申报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三、免税政策
免征部分增值税
2023年4月至2023年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的基础上,2023年4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新增减税793亿元。
2023年5月至2023年底,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至2023年底,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缓缴政策
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今年以来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办理缓缴税费5257亿元。
五、延长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继续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
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允许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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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自2023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事项办理方式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需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包括↓
一、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
二、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
三、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减免性质代码:110525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减免性质代码:110599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整资产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减免性质代码:110599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减免性质代码:110839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减免性质代码:110839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减免性质代码:11083903)
四、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
五、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
纳税人应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优惠条件或不能按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土地增值税核准类优惠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核准类优惠:
1.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2)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云南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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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7月11日
日前,由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嘉定区融媒体中心承办的“和谐嘉定•惠企政策云开讲”系列活动启动。在第三场直播中,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唐颖慧、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社服部副部长庄敏,就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新医保政策作了详细讲解。有哪些干货?小嘉给你划重点↓
区税务局 纳税服务科 唐颖慧(左)
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社服部副部长 庄敏(左)
q按照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减税降费政策,让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活力,请问国家针对这些企业有哪些支持措施?a
唐颖慧:为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最新优惠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具体而言:
(一)现行优惠政策指的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即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继续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3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q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政策有新变化吗?a
唐颖慧:有的。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销售额的政策口径延续执行。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另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二是申报期限的选择。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q2023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今后该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a
唐颖慧:新启用的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q如何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需要指定具体医院吗?a
庄敏:一是办理备案,要告知参保地医保部门自己因何原因、要去异地何处看病。如果参保人目前在上海,可以携带社保卡、身份证、单位盖公章的外派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就近的医保中心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时,同步办理异地备案。如果参保人目前在外省市,可以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了解相关要求,通过单位经办人提供相关材料,给到本市就近的医保中心,完成就医关系转移和异地备案手续。参保人备案时不需要指定具体的医院,只需要指定就医的地级市,就可以在该地所有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住院费用。全国各地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可以在国家医保局网站查询。
二是持卡就医,参保人在完成备案手续后,携带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可以在就医地已开通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了。
q今年开始,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政策有变化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a
庄敏: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是合并实施,不是“合并”。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2019 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明确了“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要求各地对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改革推进过程中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生育保险政策没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依据相应生流产时间定额支付;生育津贴按职工生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注意: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q在外省市就业后,医保关系如何转移?医保卡里的钱可以取出吗?a
庄敏:打印医保参保凭证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经办人带好身份证和医保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实际上这些后续的转移、接续手续就交给两地经办机构公对公办理。需要提醒大家:本市社保养老关系转出成功后,医保关系才能成功转出;关于医保卡里的钱,同步清算后转出;如果因各种原因无法转出,当地已办理退休,凭当地退休养老金核定表、本市社保缴费凭证,才能办理账户资金的清算后取出。
来源:上海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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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将变成美好的明天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打赢脱贫攻坚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公益性捐赠的优惠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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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
1.一般公益性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扶贫捐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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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般公益性捐赠和扶贫捐赠均要求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
2.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3.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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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注意
1.目标脱贫地区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扶贫部门掌握,企业若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询问。
2.有扣除资格的公益性捐赠团体可查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69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背景:a企业是一家新式的餐饮连锁公司,以中餐为主。力求将产品标准化,后端有供应链、中央厨房,中央厨房职能是为门店提供半成品、净菜、酱料。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a企业未来目标也是要走向资本化,于是a公司找到会易网专业财税顾问在合规的基础上如何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实现收益最大化?
会易网专业财税顾问从以下两个方面给a公司提出了一些筹划思路:
一、享受优惠:
1、调整业务模式,成立农产品初加工公司,初加工公司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2、在洼地成立贸易销售中心,贸易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享受地方政府财政返还。
3、门店享受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15%税收优惠政策。
筹划思路:职能部门公司化,后端中央厨房可以根据不同的职能公司化,半成品、酱料独立成立一家深加工公司。净菜独立成立一家初加工公司。供应链在洼地成立一家贸易公司。
调整架构后,业务流程图如下:
二、初加工公司如何解决成本合规问题:
专家建议合理应用农产品抵扣政策: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金额是指不含税金额)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应用以上政策,初加工公司合规成本较低。基地采购的生鲜、蔬菜、肉、蛋取得普票按票面金额9%抵扣进项税额;批发市场购买,取得供应商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含税金额9%进项抵扣。同时门店也可以享受进项加计15%。初加工公司增值税按政策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但对于连锁企业,增值税放弃免税,利用农产品进项抵扣税收优惠政策收益是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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