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个人出租房屋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代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小伙伴说家里闲置的一套居住用房出租了,对方要求出租方开具发票,但是小伙伴啥都不懂心里没底,有点慌…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代开
自然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注意:
(1)承租方为个人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网上自助办理方式
路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选择【实名登录】--【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出租居住用房发票开具】
可以足不出户,在家实时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不是很方便?
注意:
(1)首次登录请先根据提示完成【人脸识别】;
(2)完成【房屋出租合同信息采集】;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请仔细核对开票信息后再进行开具,如确实开票有误的,请根据电子税务局提示信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手续;
(4)如发票状态显示“发票开具失败”的,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处理。
办税服务厅代开需提供的材料
(1)出租方身份证原/复印件;
(2)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产权证原/复印件、无产证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镇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首次办理需提供);
(4)租赁合同原/复印件;
(5)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社会信用登记证复印件(首次办理需提供)。
温馨提醒
您也可至就近的【个人房屋出租税收代征点】代开发票。
查询路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涉税查询--个人房屋出租税收代征点,直接点击【查询】按钮,得到所有查询信息。
来源:奉贤税务
个人出租房屋的时候,有些房屋并不是住房,而是店铺或是厂房,相比于普通的住房它们得到的租金收益会更高。在出租这类型房屋的时候,往往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税费的项目有很多,整体来讲,个人出租非住房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5%
【提示1】: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
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税率分别为7%、5%、1%(市区7%;县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者5%或者1%
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三、房产税
按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法定税率12%。
应纳房产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12%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与租金无关。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提示2】:单位税额各地按照规定幅度自行确定。
【提示3】: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税(单位税额是指年度税额),分期缴纳。
【提示4】:楼房的占地面积应按出租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五、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应纳印花税额=租赁合同金额×0.1%
【提示5】:印花税由合同当事人分别计算缴纳。
【提示6】:印花税计税依据乃是合同金额。若合同单列增值税额,则增值税额不作为计税依据;若合同未单列增值税额,则一并按照合同(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税率为20%,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
每次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20%
每次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20%
1、准予扣除项目
(1)出租过程中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如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增值税是价外税,已从含税收入剥离,所以此处不再重复扣除)
(2)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支付的(含税)租金。(适用于转租情形)
此处包含增值税。因为一则增值税乃是上一环节出租方纳税义务,对于支付方来讲,只是租金。二则本环节个人向上一环节支付租金所含增值税,本环节个人也无法抵扣。
2、修缮费用
限额内扣除、且须实际发生,即实际发生且每月扣除最高限额不超过800元,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大家好,我是小米,今天聊一聊个人出租房屋都需要交哪些税。
一、房屋租赁的定义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房屋租赁有如下规定:
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三、增值税
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其他房屋按照5%计算。
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执行不同的税率,其中: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个人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五、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的3%征收。
自2023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六、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税的2%征收。
自2023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七、房产税
1、基本税率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个人出租住房税率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注:依据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件,江苏省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费按照5%进行综合征收,房产税包含在内);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3、江苏省特殊税率
江苏私房出租综合征收率5%。对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在内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和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政策依据:《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6]136号)
4、地下建筑出租的房产税问题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含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效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可以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合。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5、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出租的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1、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其他房屋
计算公式:城镇土地使用税 =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减半征收。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九、印花税
1、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其他房屋
税目财产租赁合同,由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印花税 = 租赁合同总金额×0.001,2023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定义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税率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扣除事项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包括房屋租赁在内,计算财产租赁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指出租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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