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劳务派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劳务派遣税收优惠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是税法中对派遣业务的优惠规定,派遣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可以只对管理费部分缴纳税金,而不需要将对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劳务费作为税基。在实务中,为了划分清楚,派遣单位应在对用工单位开具发票时,将劳务费和管理费分别开具。管理费发票上注明“管理费”字样,劳务费在发票上注明“劳动者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字样,如统一开票或标注不清,会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以至于税务机关无法区别,导致多交税款。劳动外包作为一项“承揽”的经济事项和劳务派遣的性质截然不同,不能适用于上述规定,应按所得的经济报酬全额缴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笔者认为,这项规定实际上扩大了用工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范围,准予用工单位将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纳入本单位的工资总额(仅限于工资保险部分),并且这部分工资总额及依据其计算的相关费用限额,如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等,也可以在税前扣除。用工单位可以利用这条规定,合理地扩大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及劳动保护费的支出税前支出限额,起到合理避税的作用。
而劳务外包是整体业务的外包,其经济性质和劳务派遣截然不同,不能享受上述的规定。如果确有必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和劳动保护,这部分费用可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事前协商,将其纳入承包费用中,由承包单位负责对劳动者培训和劳动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费用必须纳入营业税的税基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像劳务派遣一样合理避税。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特别规定之一,也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细分项。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有义务为被派遣的人员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根据国家社保基数的规定: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
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2004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 2004 〕 48 号)〕,四川是缴纳社保是基数法,不是工资总额法;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人员由用人单位发的加班费和绩效奖是统计在用人单的工资总额中,但用人单位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买社保,被派遣人员的社保是由派遣公司买!
小结:
① 劳务派遣需要有批准的资质,劳务派遣的质资的条件不低,很多企业达不到办理劳务派遣的资质的;
② 如果资质有了,在签订派遣协议中要约定被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和绩效奖由用人单位发放;
③ 所有约定和实际发生必须真实。
如今,许多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更多的趋向于劳务派遣用工。在会计实务中,劳务公司派遣的人员到底算不算企业的员工,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能不能算入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等焦点问题,小队长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税收规定,仅供参考。
1.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属于企业的员工范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小队长说税】【1】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既然在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人数时考虑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以在计算工资、薪金总额时也应包括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
2.派遣人员的工资应视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算作工资薪金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小队长说税】【2】
①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费用(例如支付的管理费)不得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②劳务派遣人员在企业内设的福利部门工作的,支付给派遣单位的费用和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要计入职工福利费。
③通常在会计实务中,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中都会注明代垫工资和管理费两项,也会有代付保险、代付公积金。小队员们应认真区分各项支出的性质,分别计入相关会计科目。
3.列支派遣人员工资需注意事项
①企业需要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相关事项及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
②企业需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由劳务公司代发的工资支付给派遣员工;
③企业需要保存与派遣公司的相关资料,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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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这个词近几年频繁的出现在大众视野,就是大家常说的劳务派遣和社会化用工,这其实是灵活用工的最新形态,将传统的人力管理模式直接升级为合作灵活的项目管理模式。换种说法就是,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招聘和管理员工,直接由劳务公司进行招聘和管理,用人单位就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近些年我们经常从网上看到,某某劳务派遣公司被稽查,罚款高达几十万。某些劳务公司已经过度利用灵活用工的模式来进行减税降税,忽略了目前税收监管系统的强大和完善。尤其是以下某些涉税不合法行为,将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1、无中生有,无业务,虚开发票
有部分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应开发票的用工单位不给开发票或是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来进行隐匿收入;还有不使用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此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2、偷梁换柱,假派遣,真“外包”
虽然有实际的业务和人工外包,但并非劳务派遣,接着劳务派遣的方式以假乱真、开票抵劳动成本。
3、身份虚假,工资虚列,虚假扣除
虚假的业务、虚列的工资和保险等,进行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4、不报个税,不缴社保
不按照相关的规定为员工申报个税以及缴纳社保,有意逃避代扣代缴个税、社保的情况。
5、过度使用政策
假如:有企业有100名人员,居然全部属于劳动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占比过大,违反规定。
那企业降低了税负,劳务公司该如何降低税负呢?
可以通过小编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注册成功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享受征收政策。核定下来个税只要0.5%—2.1%,综合税率为0.8%—1.6%之间,可以合理的降低企业税收压力。行业不同,核定的个税也就不同,增但值税和附加税不变,分别按照1%增值税和附加税0.06%来进行征收。
还可以享受到增值税的一定比例奖励扶持政策,其中增值税的地方留存为50%;缴纳的税越多返税也就越高,对于纳税大户还可一事一议,本月缴纳次月就可以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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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看到一份行政处罚文书,称某路桥公司未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税所得税被罚。
具体如下:
01#
很显然,这份处罚书里面,某路桥公司是用工的一方,而这些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到路桥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看看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代理人的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企业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劳动关系属于派遣公司(与全职规定相同)。
如图:
这种模式下,用人单位当然不需要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且用人单位只需要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实际支付劳务公司的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根据取得的劳务派遣发票直接计入相关费用。
02#
那么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说用人单位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呢?根据劳务派遣的操作,用人单位根本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实际上,究其原因,公司除了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支付劳务费用外,还应单独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的相关报酬。
这部分是在文章中介绍劳务派遣人员和业务人员绩效薪酬这部分。
际上,这部分绕过了劳务派遣公司,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的劳务费用自然应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这里的纳税人是用工单位,也就是本文中的路桥公司,所以公司不代扣税款肯定是有风险的。
03#
国税局是怎么发现这件事的?
事实上,从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数据是通过比较各个返回值之间的数据而找到的。
南京***路桥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支出为19,684,002元,企业所得税前工资费用为25,294,906.28元。
从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应缴纳的工资与企业所得税的工资性支出是有关系的,而且这两个数据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有大的差别,肯定是有原因的。。
税务局拿到了申报单,一看是几百万,自然要追查到底。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有用人单位的所有费用都经过劳务派遣公司,那么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表一栏就不会包含这部分费用,同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也不包含这一费用,自然是能够勾上。
现在,因为没有劳务公司,这部分支出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在税前扣除的。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工资调整表栏目,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不包含这部分内容,差异自然暴露出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34号公告)[2015],国税总局)规定:企业接受对外劳务派遣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按照规定分为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按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各项费用,应作为劳务费。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费用和职工福利费。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04#
企业是否不填写这部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工资不会暴露。
其实不然,你填到其他地方去扣,不按工资税前扣除,说明受其他如人工成本的影响,仍然存在代扣代缴税款的风险,而没有发票的企业所得税抵扣风险。
所以这部分的问题,只要税务局发现了数据的痕迹,刨根问底就会把问题翻过来,毕竟本身就有问题。
所以对于劳务派遣用工,你是想给工人多点钱,还是去劳务公司比较省心。
一、劳务派遣用工属于会计上的'职工'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解释,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
(3)通过劳务派遣提供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如果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企业,与企业职工从事相同工作的人员。
因此,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都要计入'职工薪酬'。
计提应付报酬: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劳务派遣用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等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管理费用-劳务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等
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务规定与税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而会计核算,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却是一致的,都是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因此,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不是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则不能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实务案例
(一)直接把包含工资在内的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案例-1】甲公司是一家制造型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报酬,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等全部由劳务派遣公司自己承担。
假定甲公司2023年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为10万元,其中工资为7万元、社保费为1.5万元、公积金0.5万元、管理费和其他1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开票,9万元开具了普通发票,1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年合计支付了120万元。
假定甲公司2023年度相关明细科目:
1.'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方发生额180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支出;
2.'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方发生额24万元,在2023年度已经实际支出;
3.'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贷方发生额39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缴纳或支出;
4.'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贷方发生额9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缴纳或支出。
解析:
1.劳务派遣涉及到的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的规定
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甲公司每月劳务派遣用工的会计处理
(1)计提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9万元(假定全是一线生产工人)
管理费用-劳务费 1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0.5万元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万元
(2)实际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0.5万元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3.甲公司'职工薪酬'的税前扣除处理
4.纳税调整
(1)填写《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1:
(2)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2:
说明:由于会计核算没有按照'劳务费'核算,所以对会计核算的'职工薪酬'中属于劳务派遣的部分108万元,需要通过a105050将其从'职工薪酬'中调整出来,但是这部分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又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又要在a105000表中再次调整扣除。
通过上述调整后,对于工资、社保费和公积金的扣除是没有影响的,但是由于调低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最终导致了'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调减10.56万元,也等于总调整金额118.56万元-108万元。
劳务派遣是企业向劳务派遣公司购买劳务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到企业工作。由于工资、福利和保险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因此企业不需要为这些费用扣除所得税,也不需要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缴纳方式与地点根据税收法规不同。如果企业跨地区经营,即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或场所,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分月或分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跨地区经营的企业,不需要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汇算清缴。企业可以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月或分季就地预缴。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可以经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公司、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由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公司预缴。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通过这些方式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导读: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目前对劳务派遣公司取得的劳务收入,差额征收增值税。劳动合同法设立劳务派遣规定之后,各地劳务派遣用工迅猛发展,劳务派遣差额征税的政策,被一些滥用,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重要手段。
一、目前劳务派遣涉税问题主要有劳务派遣行业自身偷漏税和企业利用劳务派遣的劳务发票进行扣除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管理问题。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一些企业利用雇佣临时工,税收难于监控等现状,虚列劳务用工发票现象非常严重。 企业雇佣临时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务费可以全额扣除,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从目前稽查案例情况看,企业利用劳务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虚构劳务用工业务,虚开发票;利用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其中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偷税手段。有些与经营相关又无法取得合法发票的费用是采用这种办法列支的。 3、劳务派遣行业违规抵扣应税收入问题较为突出。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虚构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4、劳务用工的养老保险费存在漏缴少缴现象。 规避养老保险费是大多数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表现在:用工企业宁愿选择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取得可以合法列支的劳务费发票,以达到规避社会养老保险,转嫁用工风险的目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或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
二、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偷漏税问题的原因分析 1、用工单位利益驱动,规避税费。 劳动合同法设立劳务派遣规定之后,增加了用工灵活性同时,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当成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手段。实践中,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主营业务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形式合法,一些企业产生了列支成本费用的避税冲动。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而劳务费价格属于自主定价,利用劳务派遣业务进行税前扣除,成为很多高利润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规避所得税的重要手段。 2、派遣企业利益驱动,规避税费。 由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往往属于不同的税费主管部门管理,派遣企业利用税费征收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不全面,认为可以侥幸地少缴、不缴有关税费。 而且按照现行社保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雇佣的员工,要由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对劳务用工,一般要由劳务公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时,往往不约定社会保险等条款,而缴纳增值税时,按扣除支付给派遣工的工资等费用后差额缴纳增值税,一些社会保险费等出现欠缴。一量被稽查,往往废业了事。 3、假发票泛滥,企业利用劳务派遣虚开发票规避税收管理有待加强。 由于我国目前的交易中大量使用现金,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系统低成本获取资金往来的信息对发票记载的交易进行核对;对劳务派遣假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对假发票购买、使用行为的处罚较轻,从而形成对假发票巨大的需求。
三、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的工作建议 1、规范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确认问题。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确认收入。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才可以税前扣除。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帐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2、加强增值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管理。 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3、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的劳务费税前扣除的条件。 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取得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 (1)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用工单位不得在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4、规范劳务派遣的劳务费发票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对使用假发票和恶意进行偷税的行为坚决打击,提高发票违法的成本和代价。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于虚开劳务费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将有力打击利用劳务费发票偷逃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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