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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提纲
(通用版)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自查提纲参考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4.是否存在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5.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适用简易征收项目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1.填报增值税差额征收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适用差额征税的规定,是否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是否正确填报差额征收的金额。
(三)发票管理
1. 发票货物名称栏填写内容是否与实际应税内容一致,发票税率栏选择是否正确。
2.根据2023年53号公告规定,符合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的,是否按照规定:
(1)规范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
(2)发票税率栏是否按规定填写“不征税”;
(3)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领购、开具、保管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是否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4.是否通过违规作废发票或开具负数增值税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5.纳税人提供货运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号、货物信息等内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按规定属于营业额的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营业税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三、消费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按照规定应计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消费税应纳税额。
2.应税消费品是否按照规定消费税计征办法,计算缴纳消费税。
3.成品油等消费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商业企业购进与销售的货物是否一致。
四、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确认,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税前列支,各项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企业当年开票总额、或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的情形,营业收入的结转是否符合相关政策。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但如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则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需要建立台帐备查。
4.是否存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5.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7.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9.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发支出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但视同经营性租赁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11.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2.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3.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5.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6.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优惠政策方面
1.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2.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3.总机构是否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4. 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是否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5.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是否主动停止享受优惠;
6.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7.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8.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9.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且符合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条件,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0.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满足财税〔2017〕3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四)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五)其他方面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3.企业申报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条件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并正确计算处理政策性搬迁所得或损失;
5.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主要是有关对外支付扣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重点自查企业对外支付过程中作为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 是否已按规定对对外支付款项进行扣缴申报,尤其关注对外支付金额低于5万美金的情况;
2. 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应承担税款方,准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如合同约定的实际承担税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是否已将非居民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3.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的,是否已按合理准确的方法划分境内、外劳务比例。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7.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8.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9.股东变更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更情况信息;
10.是否存在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情形。
11.是否存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2.是否存在对同一员工扣缴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又扣缴劳务报酬所得,或对同一员工扣缴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又扣缴偶然所得。
13.是否存在非劳动年龄段人员(70周岁以上),工资薪金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14.是否存在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品目是否正确。
七、土地增值税
重点自查以下风险:
1.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开项目是否及时进行申报清算。
2.符合土地增值税预缴条件的房开项目是否进行预缴纳税。
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是否都有相关凭据,是否含有不得扣除内容。
4.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视同销售部分是否及时确认收入。
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重点自查以下风险:
1.企业名下有房产的,是否相应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2.是否存在企业名下房产缴纳了房产税,但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企业名下房产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未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4.企业已办理的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备案是否符合其实际情况。
5.企业已办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备案是否符合其实际情况。
6.企业名下的房产发生变更后,房土两税是否及时变更。
九、印花税
1.自查是否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足额缴纳印花税。重点关注无合同有订单的情况下是否足额交纳印花税。
2.金税三期上线后,企业是否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印花税申报、完税有关衔接问题的解答》的要求在申报时规范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3.使用完税凭证方式完税的纳税人,是否相应制作了清单进行管理,《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清单、完税凭证是否能相互对应。
4.企业申报的印花税品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十、出口退税风险
1.外贸企业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即用于增值税抵扣又用于出口退税的现象。
2.出口退税企业应根据无纸化退税要求无需递交税务机关的纸质资料留存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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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处于沿海地带,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也是第一批改革开放的城市,这些年宁波经济飞速发展,滋生了无数企业,这些企业经过多年经营,赚取了大量利润,还有些优秀企业逐步做大,对于整个行业都有了一定的影响力!
但是,这些企业也有着很大的烦恼,就是如今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下滑,而且企业还需要面临高额的税收压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红税,让各个企业苦不堪言,甚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那么,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的节省部分税收呢?答案肯定是有的,享受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便成了目前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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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地方留存50%,园区奖励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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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还可以选择在地方经济园区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分流部分业务和利润,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个税0.5%~1%,综合税率2.5%左右,且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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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大家都以为税务局查的都是大企业,小公司平时偷点税没什么事,只要不被发现就好了,行业里不都这么干的吗?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很多被披露的都是数千万上亿的税案,但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是小公司税局就不会找上门,暂时没被查到不代表风险不存在。
这不,苏州某企业外包服务公司虚开普通发票273份被税务稽查!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苏州某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在2023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73份,票面额累计2531.2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局是如何发现企业税务风险?
税务局是如何发现有哪些纳税人存在税务风险,进而实行精准化监管呢?
对此,江苏省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新闻发布会上早已给出了答案:主要采取三项措施,实现对有风险纳税人的精准化监管。
1、税局拥有近两千亿条的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画像。
这两千亿条税收大数据是精准监管的基础,它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
(1)税务部门自己掌握的纳税人从设立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申报数据、缴款数据、发票数据、涉税违法违章信息等;
(2)税务部门与外部门共享交换的数据,如工商登记数据、股权转让数据、水电气数据等;
(3)税务部门从互联网上获取的公开数据,比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法院裁判文书等。
2、税局开发了一千多个税收风险指标模型,对纳税人进行全面体检。
简单地说,这一些指标模型就像筛子一样,依照规则不断地对纳税人进行过滤筛选,把有风险和没有风险的纳税人区别开来。
3、在区分的基础上,对没有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对有风险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其发送风险提示提醒函,引导其自查自纠。
纳税人自纠自查过程中出现疑问的,税务局及时进行辅导,协助排查风险、解决问题;对于极少数经过提示提醒仍然不愿纠正的纳税人,将采用进一步的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情节严重的,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公开曝光。
税务稽查哪些内容?
税务稽查即是税务机关不定期的上门检查企业的税务工作,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旦被查到漏税行为,则要承担0.5-5倍罚款,那么哪些情况下容易出现税务稽查,以及查哪些内容呢?
一、发票不合规。发票的不合规会引来税务稽查,带来不合规的风险,特别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1、失控票。对方还没有做销项没有纳税,但是企业却已抵扣税款了。
2、无关联的发票。如老板的个人消费、买房买车、旅游的发票,与企业的经营无关的不能抵扣。
3、白条抵库。也就是没有发票就做了抵扣,比如支付给个人没有发票,却做了类似于工资表的领劳务费的单据进行抵扣。
4、进销不符。连销售的帐都没有,企业成立的目的只是为了开票,比如刚成立时开票金额较大,开完票后马上注销。
二、久亏不倒的企业。这类企业也会引来稽查,从稽查的角度来看,做企业就是为了盈利,若出现这种情况,稽查局会怀疑这家企业存在收入没有入账,不想纳税的情况。
三、举报案件。一般来说分为内部举报和外部举报,内部举报的准确率基本在80%以上。
四、重点税源企业和行业。这类企业一般是地方的纳税大户,一旦被发现问题,补税金额相对较大。其中个人的税收也是稽查的重点,比如查这两个地方的工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虚假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此外还有重点稽查行业,比如房地产行业、建筑业、医药行业、金融行业等,这些行业涉税风险比较大。
五、金税三期、四期自动预警。在大数据的预警指标中,若发生了预警,就会转到风控部门进行下一步的检查,检查后仍不能解除预警,则会转到稽查。
一个企业的稳健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合法合规。企业在生产法经营中,合法合规不仅能够有效的规避经营风险,挽回经营损失,而且还能通过良好的合规环境和合规文化的宣传,赢得合作方的信任,增加企业自身的商誉,从而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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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42个涉税风险提示!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18、发生的职工福和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业而言,税收优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能够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企业需要制定科学、合法、有效的税收优化方案,以确保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降低税负,提高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下面介绍企业在设计税收优化方案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1.合法合规
在制定税收优化方案时,企业必须遵守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采取不合法、不合规的手段进行税收优化,从而避免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和法律风险。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法的规定,积极寻求专业税务服务,确保自身的税收优化方案合法合规。
2.综合考虑税务和财务因素
企业在制定税收优化方案时,需要综合考虑税务和财务因素。税务因素包括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税务状况和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税收优化方案,降低税负。财务因素包括成本、收入、现金流等,企业应在降低税负的同时,保证财务的健康运转,防止因纯粹为了降低税负而带来的经营风险。
3.制定长期性的税收优化方案
税收优化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税务情况,制定长期性的税收优化方案,以确保税收优化效果的持久性和可持续性。企业应随时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及时调整和完善税收优化方案,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税务环境。
4.重视税收优化方案的执行和监督
税收优化方案的执行和监督是税收优化的关键环节。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和监督税收优化方案的实施情况,确保税收优化方案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同时,企业还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避免出现潜在的税务风险。
5.选择合适的税务专业服务机构
企业在制定税收优化方案时,如果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和经验,建议选择合适的税务专业服务机构。税务专业服务机构拥有丰富的税务知识和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制定科学、合法、有效的税收优化方案,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总之,企业税收优化方案设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需要企业充分考虑税务和财务因素,制定长期性的税收优化方案,重视税收优化方案的执行和监督,选择合适的税务专业服务机构等,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确保企业的税务管理得到有效控制和规范。如果您有税务管理和优化的需求,建议及时联系专业的税务服务机构,获取专业的税务咨询和服务,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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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红税!名目繁多,金额颇高的税收问题困扰着当今无数企业,无限压低了企业的实际利润,阻碍了企业发展!如何解决好税收问题成了众多企业都在寻求的答案,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内部管理
企业可以树立好完善的财务制度,提升公司人员的发票意识,例如采购时尽可能选择能提供发票的供应商,业务人员产生了费用支出需要报销需凭票报销,通过这些内部管理制度可以尽可能的拿回发票,从而抵扣部分利润,达到节省税收的效果!
二.入驻地方经济园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 企业可以到地方经济园区新办有限公司,拆分部分业务,在园区正常申报纳税,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可获得地方留存70%~90%的奖励;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企业可获得地方留存70%~90%的奖励。
企业当月正常完成申报纳税,次月即可获得园区奖励!
2. 企业可以在地方经济园区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分流部分业务和利润,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个税为0.5%~1%,综合税率2.5%左右,且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方式均可以很好的解决企业的税收压力,对于企业来说也非常的方便,也是非常安全,无需担忧被查偷税漏税!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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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上午,全市税务系统“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暨职工岗位练兵大赛启动仪式在市税务局举行。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兴华讲话并宣布启动,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赵昌虎出席启动仪式并致辞,市税务局相关领导和干部职工代表参加启动仪式。
本次大赛分市、县区两个层面开展,共设10个比武类别,旨在以实践为本、以队伍为重,通过以考促学、以考促练的形式,实现竞赛与实战锻炼深度融合,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锤炼过硬本领、培养行家里手,提升税务干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集中选拔一批“专业骨干”“岗位能手”,培养更多高素质专业化税务工作者。
致辞指出,在全党全国上下喜迎党的二十大,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税务系统全面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关键时期,市总工会、市税务局联合举办此次技能竞赛,对于切实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要以此次技能竞赛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能力建设推进会精神,擦亮劳动和技能竞赛工会品牌,用好岗位技能切磋比武和比学赶超平台,真正成为高素质专业化的税务工作“行家里手”,在西宁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发挥税务干部职工应有的作用,全面展现西宁税务精兵形象。
自今年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活动以来,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始终围绕中心大局、忠诚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劳动和技能竞赛在服务西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职工素质提升、展示职工才华价值、凝聚职工力量智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工会和广大职工将劳动和技能竞赛作为工会品牌,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形成争一流、创佳绩的浓厚氛围,在西宁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引领职工群众发挥积极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市总工会经济部
监制丨马静凤
责编丨陈占红
编辑丨许 堃
工作概念
cfo是首席执行官和部门主管在主要战略和经营方面的主要顾问,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和计划工作,其职责范围包括:
1、公司战略;
2、财务战略;
3、预算和管理控制;
4、财务管理
公司战略
cfo应在协调制定价值最大化全面战略方面起主导作用:
1、确保编制的计划能从现有的业务出发,为a公司创造最大价值。
(1)不断地评估计划的价值创造潜力。
(2)确保计划对主要问题的针对性。为此,应对经营变化的各种假定和理由进行反复考证,并为价值创造机遇提供外部参考信息(如某些业务对于其他可能所有者的价值)。
(3)就重大提案向首席执行官和部门主管提供专家意见。
(4)制定财务衡量标准,建立目标完成情况监督系统。
2、协助制定公司扩张战略,创造更大的股东价值。
(1)对与目前业务密切相关的市场机遇提出意见。
(2)评估公司利用机遇的能力和资产条件,并针对欠缺的能力提出弥补方案。
(3)对具体的提案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估。
财务战略
cfo应负责制定、建议和实施全面的财务战略,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提供支持,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1)提出机遇价值创造的资本和红利政策建议。
(2)设计并管理向投资者和金融界阐述a公司计划要点和经营状况的策略。
(3)洽谈并履行所有重大金融交易,包括借贷、股票发行、股票回购。
预算和管理控制
cfo应制定并执行一定的程序,以确保a公司的管理者取得正确信息,用以确定目标、做出决策、监督经营:
(1)协调编制短期预算。
(2)确定每个业务单元的主要绩效标准。
(3)确保业务单元有充分的管理控制权。
(4)与首席执行官和部门主管一起评估业务单元的绩效。
财务管理
cfo应确保对公司财务业务进行有效的管理:
(1)确保所有对外报告的完成和对外义务的履行。
(2)建立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
(3)确保现金管理、应收款管理和应付款管理的完整和高效率。
(4)履行所有的报税和纳税义务。
(5)寻求降低公司税务负担的机遇。
(6)与公司开户银行保持密切的日常关系。
(7)管理公司养老基金。
(8)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方案。
如果cfo做到了以下这些,就算取得了成功:
1、从现在起一年内:
(1)制定明确的公司战略,并完成本阶段的工作。
(2)制定明确的财务战略,并开始实施。
(3)部门主管和主要管理者从股东价值的创造出发,编制计划,评估提案。
(4)财务管理职能得以顺利履行。
(5)证券分析家理解a公司的战略,把a公司定位实力强大的公司,而不是被拆卖的对象。
2、从现在起三年内:
(1)a公司向股东提供丰厚的收益。
(2)a公司开始几个价值创造扩张项目(很有可能是通过内部投资)。
(3)证券分析家把a公司看成一家具有领先优势的价值管理公司。
主要资源
cfo的工作班子包括财务部、会计部、计划部和税务部。另外,各业务单元的财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对他或她负责。他或她在人事组织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
主要组织关系
为保证cfo切实履行总体职责,要求a公司所有的主要经理应与之保持紧密的工作关系:
(1)首席执行官。cfo就所有重大事务向首席执行官提供建议和分析意见,并执行首席执行官作出的财务决策。
(2)业务单元主管。cfo应与业务单元主管紧密合作,确保计划、报告和控制制度的顺利实施,解决公司和业务单元在优先顺序的确定方面发生的各种冲突,在与财务相关的事务方面向业务单元主管提供咨询,协助他们进行特定项目的分析。
cfo及其工作班子应负责管理重要的外部群体关系,包括:
(1)金融机构(银行和投资银行)。
(2)外部审计师。
(3)监管机构和税务机关。
cfo岗位的主要能力要求
cfo应具有广博的商务知识,并具有下列素质:
(1)久经考验的商务判断力和卓越的分析能力,尤其是在战略经营和财务分析方面。
(2)独立思考的能力,能对首席执行官和业务经理的观点提出质疑,但保持他们的尊严和自信。
(3)随时与金融界进行沟通的能力。
(4)领导、协调重大交易谈判的能力。
(5)出色的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能力。
另外,战略和财务执行副总裁还应熟悉以下领域:金融市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财务业务,以及税务。
企业所得税高怎么做好税务筹划?
税收问题千千万,《优税大大》懂一半
企业所得税也是我国的大税种,各行各业都有企业所得税税负高这一难题,那么企业在面对企业所得税税负高的问题时应该怎么应对?
通常企业所得税高的痛点主要是以下原因:
1.部分业务无法取得成本发票,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重
2.行业本身利润高,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重
现在金税四期陆续上线,不要再采取非正规手段进行避税,之前的监管力度可能不够,到了金税四期,对数据的监管一定会越来越严,各大行业在税负方面更应该做到规范化,规范化这个趋势将不可逆转。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优税大大》订阅号,关注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也不必过多忧虑,当对方为个人时,无法提供成本发票,可到税收园区进行自然人代开,个税核定0.5%-1.6%,无需自然人到场,提供相关信息即可。
当然,企业也可在业务开展前,在税收园区成立小规模个体户,以个体户名义承接开展,个体户无需进项成本,个税核定0.3%-1.2%,综合税负2%之内即可完税。
开票450万为例:
增值税:450万*1%=4.5万
附加税:4.5万*0.06%
个税:450万*0.3%=1.35万
综合税负5.85万左右
税务风险是企业在经营中最常见的风险类型之一,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是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筑企业的资金流动性较大,而且工程建设工期较长,管理难度较大,所涉及的税务内容非常复杂,故面临的税务风险也更大。因此,本文就详细分析当前建筑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管理问题,分析影响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进而提出防范风险应对措施,减少企业税务风险的发生,确保企业的稳定经营。
税务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经营中,由于自身纳税行为不当,导致出现各种税务问题,比如出现少纳或未纳税的现象,导致企业面临补税、罚款或者其他处罚,并对企业的声誉造成影响等一系列的风险。因此做好税务风险的分析和应对,不仅可以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也是维护企业形象的重要措施。当前,企业税务风险常见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做好缴纳税款工作,比如出现偷税漏税的问题,导致企业面临各种处罚的风险。另外一种是在日常经营中由于不能准确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加所带来的风险。不管是哪一种风险,都会对企业的经营和利润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应当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提高财务成本的管控,也可以提高税务策划的科学性,减少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做好税务风险管理,也是企业做好财务风险防控的重要措施,可以确保企业能够获更加真实的财务数据,为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奠定重要的数据基础。
一、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分析
(一)缺乏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
建筑企业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中,由于缺乏相关的经验,导致存在较多的风险问题,影响了企业的税务管理效果,从而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目前有些建筑企业都缺乏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没有重视税务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所以无法有效地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即使部分建筑企业能够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但是并没有将税务风险工作和其他工作相互联系,从而导致税务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此外,部分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还有待提升,缺乏对新税制的认识和掌握,所以也很难开展有效的税务管理工作,导致税务风险增大。
(二)资金的周转率不高
建筑企业在开展税务管理中,也存在着资金周转率不高的问题,从而增加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概率,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在建筑企业在运转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特别是在购买建筑材料上,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所以建筑企业的经营成本要比其他企业更高,企业极容易出现资金周转问题。而且建筑企业的资金回笼速度也比较慢,按照相关的合同约定,部分工程资金需要等到工程验收后才能收回,如果出现资金不能及时回收,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资金情况,也会对企业的税务管理造成影响,产生税务风险。
(三)存在较大的进项抵扣税务风险
随着税制的改革,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建筑企业缴纳税款的比例增加,虽然增值税能够进行抵扣,但是由于工程需要购进的一些材料并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也会造成税务风险的产生。新税制政策下,建筑企业要做好进项税的抵扣,在购买物资时必须要开具合规发票,然后使用购买物资的发票才能进行抵扣。但是实际上,大部分建筑工程施工期限较长,施工成本较大,为了节约施工成本,部分建筑企业会向一些小型厂家购买材料,但是部分小型厂家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或受开票限额的制约,导致无法及时进行抵扣,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四)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中,部分建筑企业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导致税务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一是,当前建筑企业缺乏完善的税务风险预警体系,不能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合理科学的预警机制,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得不到有效的防控。比如,建筑企业所制定的风险预警机制,没有专门建立识别方式,不能够精准地识别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导致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大。二是,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监督控制力度不足。要做好税务风险的应对,不仅要有完善的预警机制,更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监督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从而减少企业的税务风险。但是实际上,许多建筑企业都没有做好税务管理的监督工作,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部分工作人员并没有能够清晰地分析到企业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不能准确地稽查出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导致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的税务风险。
(五)缺乏对税务风险管控人才的培养
随着我国新税制的实施,对于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较为复杂,工作难度大,如果税务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将会直接影响税务管理质量,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但是实际上,许多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专业素养普遍不高,不能准确地掌握国家的制度政策内容,所以不能按照国家的要求和规范来开展税务管理工作,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比如,新税制的实施,对于税务管理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工作人员不能准确地掌握新税制的内容和要求,不能做好新旧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会导致企业税务管理出现较多的问题,不仅造成较大的税务风险,也影响企业在税务机关中的形象。
二、影响建筑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影响建筑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分别是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
(一)内部原因的影响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大,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部分企业采取了多元化的经营策略,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范围,虽然该方式能够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但是也增加了企业的税务管理难度,因为不同业务的税务管理方式不同,使得纳税管理变得更加复杂。在大部分建筑企业的内部结构组成中,只有财务部门,并没有税务管理部门,所以一般税务管理工作是由财务部门进行负责管理。而财务部门的业务内容较多,所以开展税务管理的工作时间和精力都十分有限,无法保证工作质量。而且,大部分财务人员并没有具备良好的税务管理知识,并没有具备税务风险规避的能力,不能及时精准地识别出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从而导致企业税务风险增大。而且,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施工中,主要是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度,但是通常一个项目经理所管理的项目数量较多,所以不能全面顾及各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不仅影响了工程的施工,也会对建筑企业的财务和税务造成影响,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比如,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长,不能如期验收,项目工程款项不能及时回笼,导致企业按合同产生纳税义务,占用流动资金,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去缴纳税款,从而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
(二)外部原因的影响
导致建筑企业形成税务风险的因素很多,也包括外部因素的影响。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和发展,相关的政策内容也在不断地修订完善,导致企业的税务管理难度增大。比如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的应缴税额比例增加,税负增加,虽然说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但是同时企业的资产总额也会随之下降,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增加,影响了企业的资产构成。此外,进项税的抵扣是需要发票的,部分建筑企业为了减轻税负,抵扣更多的进项税,也会铤而走险地虚开发票,从而造成新的税务风险。我国建筑行业现处于发展阶段,随着建筑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断增大,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会随之增加,从而导致经营稳定性不高。此外,建筑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成分比较复杂,部分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供应商一旦不按规定开具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建筑企业就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三、建筑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树立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
在新税制政策下,要做好税务风险的管理和应对,建筑企业必须要树立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从思想上做好风险防控工作。一是,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更要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结合企业的发展目标来制定一系列的风险防控措施。二是,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不仅要注重提高财务部门的税务风险防控意识,也要提高其他部门的风险防控意识,加强税务管理培训,加强对新税制政策的学习和掌握,确保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提高资金周转率
要做好税务风险的管理和应对,提高企业资金的周转率十分关键,所以建筑企业要做好资金管理工作,要结合工程的建设情况来合理调配资金的周转率,从而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一是,企业要做好工程款的管理工作。当工程竣工后,相关人员应当立刻收回工程款项,避免出现拖欠工程款项的问题,减少企业资金的损失。如果客户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能划清工程款项,则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收回工程款项,从而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性,保证企业能够拥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周转和经营。二是,建筑企业要做好内部资金的管理工作,要做好各项支出费用的规划,制定完善的预算管理方案,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建筑企业在经营中做好资金流的合理控制,确保企业能够拥有足够的资金去缴纳税额,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
(三)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要做好进项税的抵扣工作,减少建筑企业应纳税额,企业应当做好发票的管理工作。在经营中,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的支出费用是非常大的,所以在采购材料时,必须要求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做好发票的保管工作,确保在计算应缴税额时能够用来抵扣。在购买材料时,为了保证发票的合法合规性,应当签订相关的采购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明确地约定发票的开具方式、开具时间等,必须确保发票的合法性,保证能够进行抵扣。为了确保发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在采购材料时,建筑企业应当选择和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合作。此外,作为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要做好发票真实性和规范性的审核,避免出现虚假发票的现象,影响企业的扣税。
(四)制定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
要做好税务风险的管理和应对,建筑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一是,要设置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风险管理负责人要明确不同人员的工作职责,强化每一位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比如,企业应当设置税务管理岗位,要求该岗位员工做好会计处理工作、做好税务登记和策划等相关的工作。企业还要加强税务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员工之间的沟通,及时获取相关的税务信息,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的。二是,建筑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奖罚制度,借助奖罚制度来提高员工在税务风险管理中的积极性。比如,企业可以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来评估出企业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点,然后结合各个岗位的职责来将风险解决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有效地解决税务风险,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三是,企业要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和防范机制。比如所制定的机制中,应当明确规定相关的税务工作流程,要明确税务策划的责任、流程,明确税务登记的责任流程等,从而确保税务管理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五)加强对税务风险管控人才的培养
在经营中,建筑企业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人才的培养工作,确保企业各项税务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一是,在进行税务风险管理人才选聘时,应当结合新税制政策的要求,选拔专业知识水平较高的人员来担任税务管理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确保税务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是,建筑企业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定期邀请税务管理专家前往企业开展培训工作,或者组织企业税务人员积极参加到税务局组织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更新税务人员的税务知识水平,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地掌握最新的政策内容,能够运用最恰当的方式来做好税务管理工作,减少税务问题和税务风险的发生。三是,建筑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激励机制,将税务风险防控质量和员工的工资福利相挂钩,借此来激发员工在税务管理中的积极性,减少各种税务问题的发生。此外,企业也可以借助完善的工资福利体系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而构建更高水平的税务管理队伍,提高建筑企业整体的税务管理水平。
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前建筑企业也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导致税务风险发生的因素很多,比如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外部政策环境的影响等,这些问题都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因此,建筑企业要做好税务风险的分析工作,树立良好的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有效地提高建筑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建筑企业的稳定发展。
以数治税是近几年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大方向,但是具体怎样利用税收大数据开展监管、如何挖掘出涉税风险,仍在试点和探索之中。随着税收征管的日渐加强,企业的不合规运行的涉税风险也会增加,应当注重排除涉税风险点,有效确保业务开展的真实、合规。
超百万条所得税风险数据如何被识别?
数据表明,2023年前三季度,河北省共150多万户企业申报所得税。面对这样的数量的纳税人缴费人、如此庞大税收数据,仅依靠传统事前审批、事后人工防控的手段,难以达到精准化监管的要求。依照国税总局相关安排部署,国税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积极探索从信息管税到数字赋税再到智慧所得税管理的路径,搭建省、市、县、分局“四级联防”体系,多方位设置风险指标,充分利用不同税务机关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形成以数治税所得税管理新模式,共识别出103.2万条风险数据,并已消除87.4万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总结,税务局借助信息化手段,注重分析算法的准确性、注重信息数据的聚合性、注重试点任务的前瞻性、注重风险防控的全面性、注重典型经验的示范性五方面。筑牢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防火墙”。
公司常见的税务风险
公司常见的税务风险
公司常见的税务风险
公司常见的税务风险
“以数治税”背景下,企业财税合规数字化的策略
大数据的应用监测和多部门联合税务信息共享下,税务局不仅仅根据税务方面掌握信息内容,也可以通过其他部门掌握纳税人海量的经济数据信息内容,彻底打破了信息壁垒,稽查范围更广,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已然是税务部门严厉打击企业税务问题案件的有力助手,纳税人必须对此做好充分准备,落实企业税务合规。
企业财税管控失误会造成企业财务异常,更严重者会被工商局或者财务局拉入黑名单,最后导致罚款更严重者直接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做好企业财税合规,在财税合规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重视的工作。
财务合规有什么好处?
1、合规财税处理,未雨绸缪,提升企业竞争力
2、节省运营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
3、规避法律风险,合法合规经营
4、账务清理,不用担心各部门查账
5、财税合规,高管风险小,留住人才
6、做好业务与财务的融合,梳理财务的业务流程,财务不再是事后记账
7、规划资本计划和融资计划,确保充足的现金流
8、完善证据链管理,规避审计风险
9、财税合规账目一目了然,公司报销制度一目了然
有任何财税、股权等相关问题可在评论区讨论或问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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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送稿件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除非无法确认,我们都会标明作者及出处,如有侵权,请及时与后台联系处理,谢谢!
2、部分内容来源:中国税务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近日,内乡县自然资源局深入南阳市恒通机动车驾校、内乡县瑞泰石材有限公司、信威石材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走访。
在走访中,实地查看企业产品生产、运营建设和发展需求,并与企业负责人就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并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政策上的解答,为企业出主意、想办法,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内乡县自然资源发挥职能优势,强化服务意识,设身处地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简化办事程序,把服务质量体现在服务热情上。不断加大政策方面宣传,提高行政效能,帮助企业注入活力,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刘振伟 余迪 郭凤侠)
出口企业退税风险防范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帮助您提高风险意识,防范出口退税风险,我们对出口及退(免)税申报过程中的重要风险点进行归集,并向您提示:
一、出口风险防范
(一)合同签订环节。依据贸易的真实性,签订与其相对应的合同。一是不得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代理出口的,应由委托方申请退税并承担相应责任。代办退税的应在专用发票开具环节填入“代办”字样。二是不得从事“四自三不见”出口业务。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出口业务。三是可通过中信保对合作外商信用情况进行评估,降低贸易风险。
(二)出口报关环节。一是不得买卖报关单信息,通过报关行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二是准确申报出口商品类别,出口货物真实情况与报关单载明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应当相符。不得将低退税率产品申报为高退税率产品,不得将不退税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三是应当按规定取得出口运输原始单据,特别是海运提单。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的,应按政策规定取得具有相似作用的单证或有关第三方凭据证实。
(三)出口收汇环节。原则上付汇方为合同中明确的付汇对象,如果存在由第三方付汇的真实情况,应当将有关协议、说明备查。为避免汇率波动带来损失,在合同签订时,可以约定使用跨境人民币(非境内人民币)结算,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对进口国有外汇管制的国家,可以采取“易货贸易”模式出口,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四)单证备案环节。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一是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二是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三是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可以采取电子数据备案有关单证。但不得篡改备案单证,发现出口单证涉嫌造假的,应主动改正,并交回已退税款。
二、货物购进风险防范
(一)取得发票环节。取得发票符合“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不得篡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
(二)货物运输环节。保留收货、发货的运输原始单据备查。
(三)货款支付环节。通过银行支付有关货款。
(四)货物生产环节。投入产出匹配、生产与出口的货物匹配、生产能力与销售情况匹配。
三、财务核算风险防范
(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一般要求:货物出入库有凭证、各项费用按规定取得发票,货物运输取得原始单据等等。
(三)出口货物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申报出口退税。
由于内容较多,以上提示均是简要述及,如有表述不全的或有误的,请以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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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
序号
负面情形
政策依据
适用对象
1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
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六条
出口企业
3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未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财税〔2012〕39号第三条
出口企业
4
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5
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善意取得除外),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发生2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善意取得除外),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
出口企业
6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7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而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出口退税,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作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比对不符”“缺联”“作废”;取得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第一、二、三条
出口企业
8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申报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与其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单位不符,不得申报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号第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9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0
供货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或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在24个月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11
供货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在24个月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2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已出具的,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第十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13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4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或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购进或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5
出口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外购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一)第1目之(8)及其附件4
生产型出口企业
16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7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经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委托方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操作完成的;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的;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0
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或者在出口货物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21
四类企业申报不能提供收汇凭证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已申报退(免)税的,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且未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四条
出口企业
22
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或收汇凭证是冒用的,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并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申报时需提供收汇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八条
出口企业
23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不齐全,缺少或与以下单证相似内容、作用单证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备案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4
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5
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或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6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管理类别被调整为三类;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査处尚未结案,管理类别暂按三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7
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8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停止退税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税发〔2008〕3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
29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额度;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出口企业
30
综服企业未履行以下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未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未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未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实地核査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未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100万元的生产企业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九条、十六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1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或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七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2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七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3
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综服企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生产型出口企业
34
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综服企业36个月内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且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八、十九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5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
跨境服务企业
3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三条
跨境服务企业
37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38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1号第三条
研发机构
39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
40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一是沟通互动“点对点”。建立部门定点联系制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常态化走访调研;建立联络员联系企业机制,为企业提供及时的涉税政策服务;对企业涉税诉求实行“挂销号”管理,明确受理、处理、回复等各环节职责和时限,提升服务效率。
二是个性服务“点对点”。梳理重点行业、企业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制税收政策汇编,涵盖不同企业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特定涉税事项和服务流程等,方便企业查阅和运用。
三是风险防控“点对点”。定期采集企业申报信息、行业发展信息,建立企业风险信息档案;加强企业涉税风险排查应对,及时向企业发布预警信息,为企业提供“健康体检”常态化服务,促进企业及时发现、处理税务风险。
四是科学评价“点对点”。拟以企业涉税事项履行、税收风险内控运行、税款缴纳等指标为基础,对企业纳税遵从度进行综合测评。按照企业不同遵从等级制订差别化的管理措施,最大限度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实施分类管理策略。
服务行业利润虚高,缺少发票抵扣,怎么消化利润呢?
一家广东的服务类企业,它可以享受哪些税收政策?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服务行业只是一个大类,它的下面还分两大类,如现代服务类,传统服务类。有的企业是做信息技术服务之类的,有的企业是做传播和新闻服务业,有的是金融服务业的,有的企业是做教育服务业的,还有一类是做医疗护理服务业的。
可以看出,它是一种非物质产品、非物理劳动与技能、有形和无形服务的行业,这类行业,往往的利润都很高,企业只需要支出部分的材料费用,推广费用,以及人员工资即可,而中间除去成本外,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无疑让众多的服务企业头疼不已。
我们都知道,广东一直都是我国gdp常年霸榜第一,一方面是广东临南海海岸线长,海运发展好,另一方面广东本地的贸易类,服务类企业发展规模大。可能你看这的只是一个小作坊,实际上它一年的产值在上千万!
那么,如果说在广东有一家服务企业,它自身的利润高,发票抵扣少,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核定征收
可以对贸易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经营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比如说,一家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可以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5%,而小规模纳税人的个独个体户,可以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0.5-1%。
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可以是新设立企业,也可以是迁移。
二、自然人代开
公司的一些与个人的业务开展,可以委托第三方平台,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税,综合税负3.5%,一人一年可以累计代开500万额度。
三、有限公司返税
如果说一家服务类公司,不仅企业所得税高,增值税也高,那么可以通过迁移或新办的方式,入驻园区,正常的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可以获得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奖励总纳税额的35-45%,企业所得税奖励总纳税额的28-36%。
其实,税收政策适用于80%的企业,只要企业出现税务问题,都可以通过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解决的,将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分包分流出去,转移税负压力就行。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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