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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床上用品企业开始关注税收优惠政策,以期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得更大的优势。在这种背景下,2023年,床上用品企业获得了一条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主要是园区产业扶持政策。
园区产业扶持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到该地区投资和发展。在该政策下,床上用品企业相当于可以享受到园区根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金额,按照一定的地方留存比例给企业作为扶持奖励,从而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50%-80%的扶持奖励,所得税:奖励地方留存50%-80%的扶持奖励并且享受当月交税次月奖励的政策)。这样就可以合理合法的降低企业的税负。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招商引资,为床上用品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激励。
此外,在总部招商园区,企业只需要虚拟入驻,无需改变原有的经营模式和实体办公地址,也可以享受到该政策的优惠。这种灵活性为床上用品企业提供了更大的方便,使得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产品的研发和市场推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总的来说,2023年的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床上用品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激励。通过园区产业扶持政策,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招商引资,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这项政策的出台,必将促进床上用品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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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10)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14)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专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包括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
该免税项目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
(3)粕类产品。豆粕属征税饲料,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
(6)图书销售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指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的增值税先征后退100%、50%;免征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
(7)对电影产业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8)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9)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11)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12)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1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1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纳税人为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5)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国家助学贷款;
②国债、地方政府债;
③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⑤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的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⑥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1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8)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
(2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的担保金额)x100% ;
③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④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⑥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在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2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
(2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30)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行为,免征增值税。
(3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就业。
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7)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3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36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①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①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②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税额等于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来源:嘉财培训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财政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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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而言,除了本身的业务之外,纳税对于企业来说也是相当头疼的事。一般纳税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除了高新企业,以及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企业在今年能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其余的都是按照25%的税率进行申报纳税;而增值税的税率则是根据行业税率的不同,税率有所变化,税率为6%—13%。
企业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后,还需要缴纳一些小的税种以及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分红税,分红税的税率为20%。企业主要的税负压力主要来自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分红税。针对这些问题,企业可以通过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自身的税负问题。
企业增值税的税负问题,可以通过在园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享受园区的税收返还政策。企业以业务分包的形式在园区正常经营,缴纳相应的税费。在缴纳完税费之后,地方政府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税费的情况,按照30%—80%的比例返还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得越多,返还比例就越高。在园区注册,不需要法人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信息即可。近年底,大多企业都在进入最后的核算阶段,享受地方园区的税收返还政策,可长期有效解决企业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问题。
没错!
适用增值税减征、
免征政策的,
不需要办理备案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开展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具体简化了哪些内容,今天带您了解。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不需要办理备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税收管理方式的优化,推行“备案逐步向留存备查转变”。公告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划重点:填写减免税栏次,申报即享受,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何时提交证明材料?
推广长三角税收征管服务措施改革中“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的经验,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划重点:首次申请退税提交,无变化不重复。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需要如何处理?
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原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何时起停止享受优惠?
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例 1
a企业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机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2023年5月,a企业改变经营方向,不再生产销售有机肥,改为生产销售化肥。a企业应当自5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例 2
b企业是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3年5月,其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b企业应当自5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例 3
c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保温材料,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3年5月,c企业调整生产工艺,不再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则c企业应当自6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三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属于公告第三条中“另有规定”的情况,因此c企业自次月而不是当月起停止享受优惠。
划重点:不符合条件当月停止享受,“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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