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风险提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风险提示的说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关于供应商和客户收到税务风险提示的说明
公司领导:
近期,我们陆续接到各地客户和供应商反馈,我公司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存在风险,被当地税务部门作出税务风险提示。公司财务部近期前往****税务局了解情况。税务部门解释说,因我公司***月份业务大增,增量领取百万元版发票,遂引发税务协查。*****税务局近期对我公司***月份开具的发票以及取得进项发票,向客户和供应商推送税务风险提示。
经统计,****年**月,我公司对外开具发票××份、涉及客户××户、含税金额约***亿元。目前,客户意见很大,纷纷要求**税务部门取消风险提示,但税务部门反馈撤销风险可能性较小。
根据《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8号)等国家规定,我公司向客户开具的发票如果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凭证,客户面临进项税额转出风险。按含税金额***亿元测算,客户最高面临***万元增值税不能抵扣,将造成客户重大损失,进而引发客户向我公司追偿风险。
上述事项的发生,严重影响公司信誉,对公司销售业务开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同时,为做好客户和供应商的解释工作,疲于应对,严重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鉴于此,我们建议从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第一,公司领导向主管税务部门深入反映公司情况,引起税务部门高度重视,让税务部门前往公司了解情况,消除疑虑,增加对公司的信任。
第二,积极配合客户和供应商应对税务风险提示,做好疏导工作,增加合作客户和供应商的信任度。
第三,如果客户和供应商的当地税务部门要求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让其补税,则我公司须通过**税务部门出具相关函件,积极挽回损失。
风险提醒一:不能随意选择代开地点
自然人代开发票不要随意到异地代开,应注意代开地点的合法性,须符合税法的规定。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参考: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风险提醒二:代开应有真实业务对应自然人代开必须要有真实业务,避免以“税收筹划”名义通过“自然人代开发票”手段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风险提醒三:税收洼地被清查自然人代开一定要特别注意从“税收洼地”和部分园区代开的发票的风险。税收洼地非法外之地,过热的地方自然很容易引起税务局的关注,目前税务局针对利用新型经营模式偷逃税款的行为,税务局将运用新型稽查战法提高信息化打击效能,以税警mac和ip地址技术分析,税警联手除虚开毒瘤。风险提醒四:税局对代开次数、累计额度、单票金额有监管自然人代开的额度一定要注意真实合理,太大的代开金额税务风险也大。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限额风险监控等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2023年11月1日正式启用。调整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增加单笔最大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次数、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金额、风险(阻断、提醒)控制,自然人申请代开时根据开票情况,弹出相应提示或渠道阻断信息。风险提醒五:关注转变收入性质偷税风险自然人代开不要随意变名代开,应真实业务真实再现。如:很多开具发票时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转变了收入性质。风险提醒六:找非业务主体代开发票属于虚开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代开主体的真实性,虽是自然人代开,但是却不是业务提供人,而是随便找的第三人代开,这种情况属于税法中的虚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风险提醒七:代开主体是否具备提供对应服务能力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代开人的年龄、身份等是否具有业务提供的能力。有的人为了方便,随便找亲戚朋友帮助开发发票,经常发生80多岁的老人,还在提供建筑服务等明显不合理的行为。风险提醒八:支付方是否已尽代扣代缴义务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扣缴义务。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风险提醒九:应注意三流一致自然人代开,应注意只代开票、却无资金流和其他相关业务链的税务风险。遇到这种情况,税务局一般会要求查账,所以企业和个人需要尽量完整保存业务发生过程中的相关痕迹存档,业务做的合规才能长久。————【相关链接】自然人代开发票且核定征收的主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有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后文略)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4.《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5.《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自然人代开需要的资料:(1)购买方的开票信息;(2)代开人的身份信息;(3)代开金额;(4)代开品目;(5)业务合同和银行流水等。6.《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出口企业退税风险防范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帮助您提高风险意识,防范出口退税风险,我们对出口及退(免)税申报过程中的重要风险点进行归集,并向您提示:
一、出口风险防范
(一)合同签订环节。依据贸易的真实性,签订与其相对应的合同。一是不得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代理出口的,应由委托方申请退税并承担相应责任。代办退税的应在专用发票开具环节填入“代办”字样。二是不得从事“四自三不见”出口业务。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出口业务。三是可通过中信保对合作外商信用情况进行评估,降低贸易风险。
(二)出口报关环节。一是不得买卖报关单信息,通过报关行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二是准确申报出口商品类别,出口货物真实情况与报关单载明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应当相符。不得将低退税率产品申报为高退税率产品,不得将不退税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三是应当按规定取得出口运输原始单据,特别是海运提单。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的,应按政策规定取得具有相似作用的单证或有关第三方凭据证实。
(三)出口收汇环节。原则上付汇方为合同中明确的付汇对象,如果存在由第三方付汇的真实情况,应当将有关协议、说明备查。为避免汇率波动带来损失,在合同签订时,可以约定使用跨境人民币(非境内人民币)结算,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对进口国有外汇管制的国家,可以采取“易货贸易”模式出口,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四)单证备案环节。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一是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二是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三是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可以采取电子数据备案有关单证。但不得篡改备案单证,发现出口单证涉嫌造假的,应主动改正,并交回已退税款。
二、货物购进风险防范
(一)取得发票环节。取得发票符合“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不得篡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
(二)货物运输环节。保留收货、发货的运输原始单据备查。
(三)货款支付环节。通过银行支付有关货款。
(四)货物生产环节。投入产出匹配、生产与出口的货物匹配、生产能力与销售情况匹配。
三、财务核算风险防范
(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一般要求:货物出入库有凭证、各项费用按规定取得发票,货物运输取得原始单据等等。
(三)出口货物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申报出口退税。
由于内容较多,以上提示均是简要述及,如有表述不全的或有误的,请以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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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
序号
负面情形
政策依据
适用对象
1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
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六条
出口企业
3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未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财税〔2012〕39号第三条
出口企业
4
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5
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善意取得除外),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发生2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善意取得除外),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
出口企业
6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7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而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出口退税,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作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比对不符”“缺联”“作废”;取得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第一、二、三条
出口企业
8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申报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与其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单位不符,不得申报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号第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9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0
供货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或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在24个月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11
供货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在24个月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2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已出具的,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第十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13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4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或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购进或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5
出口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外购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一)第1目之(8)及其附件4
生产型出口企业
16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7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经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委托方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操作完成的;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的;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0
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或者在出口货物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21
四类企业申报不能提供收汇凭证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已申报退(免)税的,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且未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四条
出口企业
22
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或收汇凭证是冒用的,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并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申报时需提供收汇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八条
出口企业
23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不齐全,缺少或与以下单证相似内容、作用单证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备案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4
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5
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或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6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管理类别被调整为三类;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査处尚未结案,管理类别暂按三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7
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8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停止退税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税发〔2008〕3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
29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额度;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出口企业
30
综服企业未履行以下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未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未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未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实地核査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未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100万元的生产企业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九条、十六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1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或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七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2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七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3
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综服企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生产型出口企业
34
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综服企业36个月内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且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八、十九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5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
跨境服务企业
3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三条
跨境服务企业
37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38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1号第三条
研发机构
39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
40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涉税风险提示清单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帮助您有效防范各类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工作业务流程,制作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以下简称《提示清单》),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根据《提示清单》内容,关注重点涉税事项,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
附件: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04日
以下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80个涉税风险提示: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7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千指信,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指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购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电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对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风险点进行扫描,由纳税人决定是否修改申报。其目的是提高纳税人申报质量,减少申报差错,降低涉税风险
以往,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没有申报数据的审核功能,纳税人没有办法及时发现申报错误,申报数据读入税务端后,征管软件才能进行自动比对,指出申报中存在的错误,再由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有时甚至出现更正申报后又出现新错误,需要反复更正,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浪费了大量精力。2023年4月份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中加载了“风险提示服务”模块,纳税人使用这个功能,可以避免申报错误的发生,减少更正申报工作量,这个功能只能在网上申报时使用,按照去年的经验,纳税人第1次申报后,“税收风险提示”功能就不能使用了,所以,在正式办理年度申报前,一定要点击使用“风险提示服务”模块。
使用该功能的唯一要求,就是纳税人在所得税年度申报前至少提前一天完成财务报表的申报。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12366电子税务局操作步骤如下:
1.纳税人点击“所得税年报查账征收(a类)”菜单,正常进行所得税年报申报界面,报表填写完成后,点击“网上申报”按钮。
2.校验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
3.进入“风险提示”功能选择界面,选择“风险提示服务”
强烈建议纳税人选择“风险提示服务”,如果填报错误,申报后税务端也会发现,更正申报必不可少,甚至出现需要上门办理更正的现象,同时多次更正申报的纳税人,是省局关注重点,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对象
4.选择了风险提示服务系统会给出提示,纳税人稍后可以在“风险扫描结果查询”菜单中查询扫描结果。
5.点击“风险扫描结果查询”菜单,进入结果查询页面,点击“获取风险扫描结果”按钮,查询扫描结果。
6.点击“所得税年报查账征收(a类)”菜单,重新进入申报填写页面,根据扫描风险点提示,修改报表数据,重走以上流程。
注意: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将不可再进行风险扫描结果的查询!!
企税汇缴高峰期,作为财税人员,最关注的就是企税汇缴风险了,谁都不想在税务系统中留下风险痕迹,那么一起来关注下汇算清缴命中率较高的风险提醒吧,看看报表数据校验的逻辑关系,分析异常原因及应对措施。
【风险提示一】职工薪酬填报异常
具体风险提示详情: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所列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合计数应≤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职工薪酬账载金额,请核实。如图所示:
分析:
a104000表的薪酬支出应≤a105050表的薪酬支出,原因如下:
1、a104000表第1行不一定是企业全部的薪酬支出,只体现职工薪酬计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部分,不体现归集到成本的部分。
2、不管是否涉及纳税调整,成本或费用里的职工薪酬都要归集填写到在a105050报表的相应行次。
所以如果出现a104000表的薪酬支出>a105050表的薪酬支出的情况,不符合所得税报表的填写规则,建议核对报表是否填写有误,需修改数据重新填报。
提醒:
具体a105050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与a104000表第1行“职工薪酬”的区别如下:
a105050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填写会计上核算的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金额,不包含企业承担的五险一金、补充养老、医疗以及三项经费。
a104000表第1行“职工薪酬”:填写会计上核算的计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3、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风险提示二】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不匹配
具体风险提示详情:
1.您单位申报的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为:【***】元;
2.您单位申报的表a100000第2行“营业成本”为【0】元;
3.上述数据是否匹配填报,请核实。如图所示:
分析:
实际业务正常情况下是符合收入成本配比性原则的,即有收入,就应有相应的成本,报表数据异常容易引起税局关注,建议核对填写数据是否有误。如因账务处理不规范导致只有收入没有成本,建议准备好账簿、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以备税局要求做进一步解释说明。
提醒:
对于服务行业,如果将全部成本计入到了期间费用,不是很规范,建议合理分摊成本,比如对应的人员工资等也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
【风险提示三】固定资产原值异常
具体风险提示详情:
贵公司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值”期末余额与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固定资产原值不一致,请核实。如图所示:
分析:
1、本年度只要涉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论是否涉及纳税调整,都需要填写a105080表,此表反映的是全年的累计发生额。
2、《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反映的是期末值。
所以在不发生固定资产清理的情况下,两个值应是一样的,建议核对数据。
提醒:
1、此指标校验的是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如果本年度中间有固定资产清理,两个值会产生差异的,这种属于正常情况,因为清理当年的原值要继续填写,建议准备好账簿、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以备税局要求做进一步解释说明。
【风险提示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异常
具体风险提示详情:
企业在a105080表中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应≥税收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请核实。如图所示:
分析:
税法上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根据企业填报的a105080报表第2至6行,“资产计税基础”列除以“税收折旧、摊销额”列计算得出的数据,低于了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需要检查填报数据是否有误,如果填报有误,建议修改。
税法上固定资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提醒:
1、如果企业涉及加速折旧,需检查下报表加速折旧部分(8-17行)是否填写正确(加速折旧部分正确填写的情况下,系统不做此指标校验);
有些同学享受一次性扣除,但是没填到下面一次性扣除栏次也会导致风险提示。
2、如果企业购买的是二手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属于合理原因,建议留存资料备查。
【风险提示五】未足额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节税提示
具体风险提示详情: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际发生额是否达到工资总额的8%
分析:
该提示是提醒项,不影响申报,根据a105050表,企业填报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小于工资薪金支出的8%,尚未达到限额,需要检查下教育经费是否都已经体现在a105050报表中,如果数据没问题,可忽略该提醒直接申报,同时,以后可以注意提前做好税务规划。
在您实际汇缴填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远不止上面这些,是不是感觉无从下手,数据填的都对呢,就是总提示校验不通过,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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