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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属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第1篇】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税款征收

知识点: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法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款与有担保债权:平等的。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款征收有关规定的有( )。

a.税务机关减免税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承诺文书

b.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c.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

d.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税务机关减免税时,不给纳税人开具承诺文书。

知识点:税款征收的方式(七种)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三)查验征收——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四)定期定额征收——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五)委托代征税款——小额、零星税源的征收

(六)邮寄纳税

(七)其他方式

税务检查

知识点:税务检查的职责

1.税务检查的权利(相对重要)

(1)查账权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的权利

要求

因检查需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但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6)查询存款账户权

审批

权利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有( )。

a.到纳税人的住所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

b.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c.到车站检查纳税人托运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

d.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凭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但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选项d,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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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是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的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有些收入是按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那我们核定企业所得税时的收入也是否按差额后的余额进行计算?

答:感谢您的提问!贵公司的收入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可以以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跟增值税的收入口径是不同的。根据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是根据应税收入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这里的收入总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所以,在增值税上不管是否差额征税,在企业所得税上均不能按差额后的余额作为收入确认。

【第3篇】以下属于税收职能作用的是哪些

税收作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手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是几个方面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建议:

1. 优化税收体制。应该通过改革税收制度,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加强税收稽查力度等方式来优化税收体制。

2. 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税收执法打击力度,严格落实税收征管责任,促进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和诚信纳税。

3. 支持创新创业。税收政策应当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企业投入研发与生产,减轻初创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要加强对创新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

4. 推动税收数字化。借助信息技术推动税务数字化转型,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纳税人成本,增强税收征管效能。

5. 强化国际合作。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公司的税收避税行为,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保障全球税收公平。

总之,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税收制度和服务,同时借助信息技术和国际合作等手段不断推进税收数字化和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的完善。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4篇】税收属于成本还是费用

收入之后,便是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七章第三十三条。

狭义的费用概念将费用限定于获取收入过程中发生的资源耗费。广义的费用概念则同时包括经营成本和非经营成本。

我国现行制度采用的是狭义的费用概念:即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其特征有以下几点:

是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而不是在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会导致负债的增加,或企业资产的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

费用的确认只有当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并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同时经济利益流出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方可予以确认。

确认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权责发生制。

费用的计量可以根据投入价值基础和产出价值基础,分别采用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变现价值等属性进行计价。

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

费用按其功能可以划分为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两大部分。

营业成本是与营业收入相关的,确定了归属期和归属对象的各种直接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劳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

主营业务成本和劳务成本用于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则用于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

期间费用是指虽与本期收入的取得密切相关,但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对象的各种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成本与费用两者都是企业除偿债性支出和分配性支出以外的支出的构成部分;都是企业经济资源的耗费;期末应将当期已销产品的成本结转进入当期的费用。

两者的区别则在于,成本是对象化的费用,其所针对的是一定的成本计算对象;费用则是针对一定的期间而言。

意犹未尽,拓展一下。

涉及费用板块,我们很容易就会想到和所得税相联系。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根据其性质来确定是在当期直接扣除还是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时所形成的费用和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来扣除;

除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至于费用中各扣除项目允许的扣除标准,将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进行详细讲解,此处就不再多做介绍。

好了,期待下一篇—所有者权益篇。

【第5篇】投资收益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l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例题3:判断题】不征税收人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证税范围,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理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国债利息收入

b.违约金收入

c.股息收入

d.财政拨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不征税收入有: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6篇】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了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就为各位纳税人梳理9类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情形,快来看看吧~

这9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快收藏~

0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一条

0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0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0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05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

06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07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

08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第一条、第二条

09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一条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北京税务

【第7篇】属于不征税收入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指出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紧接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致分类。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必要条件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要求: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再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23年1月1日以后。

作者简介:李军超,男,中级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企业财税服务10余年,专注企业所得税汇算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第8篇】农机属于免税收入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等文件: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生产环节农机属于低税率(9%)税率商品。

具体农机解释如下。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一)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二)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四)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六)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七)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八)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十二)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因此,如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属于上述规定的农机范围,则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9篇】哪些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收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请看下文的举例分析。

一、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也有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需引起注意的相关政策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3、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实务案例

1、业务基本情况

企业在2023年度收到政府拨付的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600万元。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该资金要用于报备项目的建设,企业报备资料中列明资金用于采购项目所需生产设备若干。2023年5月收到专项资金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用于购买符合要求的设备。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2023年5月收到政府补助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采购生产设备,属于资本化支出。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递延收益 600

(2)2023年6月采购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价值5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本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5%,使用寿命10年。

借:固定资产 520

贷:银行存款 520

(3)2023年折旧6个月,折旧额=520*95%/10/2=24.7(万元)

借:制造费用 24.7

贷:累计折旧 24.7

(4)递延收益按折旧进度进行分摊,2023年应分摊额=520/10/2=26(万元)

借:递延收益 26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26

3、2023年的税务处理

(1)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务核算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做调整。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做调增处理。

(3)递延收益分摊26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做调减处理。

4、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写

(1)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26万元作调减处理,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调减的26万元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做调增处理。按照填表说明,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做调整。此类特殊资产在申报表中数据如下:

调增的24.7万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四、注意事项

政府补助用于资本化支出,涉及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年限较长,容易出错,因此一定要做好备查登记。提请注意以下事项:

(1)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的纳税调整,以递延收益总额为限。

通俗地说,就是递延收益财务处理的分摊额计入损益,累计数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此事项纳税调整额为当年分摊计入损益的金额,其累计数也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

举例: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计入递延收益,以后年度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累计数不能超出600万元,此事项的纳税调整累计数也不能超出600万元。

(2)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资本化支出形成费用的调整,可分为设备正常使用期和清理处置两个阶段:正常使用期的费用体现为折旧额,处置时的费用体现为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中的资产的净值。此事项的调整累计数不超出不征税收入的支出额即形成资产的原值。

举例:不征税收入支出52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以后年度该资产形成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额为520万元,累计调整数也不应该超出520万元。

(3)固定资产比较多的企业,因为有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并且税务处理不同于一般资产,建议对其进行特殊管理,需要相关数据时便于提取,一目了然。我们在此类固定资产名称上增加了zx字样,在上千条资产中提取此类资产数据就非常便捷。

(4)如果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按是否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分两种情况处理。 举例:上面案例中企业2023年5月收到不征税收入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购买设备。如果到2026年4月末,80万元尚未支出。

情形一、未支出的80万元需缴回财政部门,缴款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收益 80

贷:银行存款 80

情形二、未支出的80万元不需缴回,应计入2026年度的应税收入:

借:递延收益 80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80

上述两种情况都无需做纳税调整。

作者​:詹江红

作者单位:洛阳润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第10篇】不属于税收档案管理年限

01发票的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

02

账簿凭证的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03

会计档案的保管

根据《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第八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04

个人捐赠凭证的保管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规定“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05

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的保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11篇】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之 收入的确认

会计口径:利润=会计口径收入-会计口径的扣除

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税法口径的收入:

【解释】收入总额确认四个要点:

收入总额内容

重难点分析

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收入的实现时间是重点

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和视同销售是重点

处置财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和外部处置的划分是重点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售后回购、以旧换新、折扣、买一赠一(还要注意增值税的对应处理)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确认收入。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

6.租金收入(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期租金)。

【解释】跨年度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2023年7月1日a企业租赁闲置的机器设备给b企业,租赁期3年,总计租金600万元,2023年7月1日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600万元。则计算a企业企业所得税时,计入2023年收入总额的租金收入为多少万元?

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2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但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所以2023年当年可以计入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的一半,即100万元。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总共有三类收入是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2)受赠金额的确认。

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提示】“其他收入”是税法口径,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不要混淆。其他业务收入是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等,持续时间超十二个月的,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三)资产处置收入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

计量

内部处置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境内)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售价确定收入;外购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例题•单选题】2023年12月甲饮料厂给职工发放自制果汁和当月外购的取暖器作为福利,其中果汁的成本为20万元,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为25万元;取暖器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厂发放上述福利应确认的收入是( )万元。

a.10

b.20

c.30

d.35

【答案】d

【解析】上述福利应确认收入=25+10=35(万元)。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2篇】不征税收入属于收入总额吗

软件开发企业取得即征即退税款后,既可以选择作为应税收入,也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到底哪种选择对企业最有利呢?可能会有人毫不犹豫地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理由是免税肯定好啊。真的是这样的吗?小编将共享会计师 “一对一清单”栏目里朱淑珍会计师回答的一个相关问答案例分享给大家,看完后你就学会怎么选择了。

问:

我公司自主开发出一套商用软件,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3年11月份收到增值税退税款500万元,预计我公司2023年及2023年会计利润1500万元、2000万元 (除补助引起的税会差异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公司准备在2023年1月份购入价值1200万元的机器设备并投入使用,其中用自有资金支付700万元,其他部分由这笔500万元的退税款来支付。采用直线折旧法(不考虑净残值),折旧年限10年,暂不考虑相关税费。请老师分析下:这笔退税款,我公司是作为征税收入好,还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好呢?我公司2023年处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的第2年。

答: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朱淑珍回答道:

政策条文: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作为不征税收入

2023年度会计利润1500万元,不征税收入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属于两免三减半的免税期,应纳税额为0元。

2023年利润总额2000万元,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500万元行成固定资产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金额为50万元。同时,用于研发设备的折旧额不能在研发费中加计扣除,金额为50×加计扣除比例75%=37.5万元,纳税调增87.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87.5万元,乘以12.5%为应纳税额 (因不知道研发费用金额未考虑其他可加计扣除部分金额) 。

2.作为应税收入

2023年利润总额1500万元,没有税会差异,应纳税所得额1500万元,属于免税期,应纳税额为0元。

2023年会计利润2000万元,因设备的折旧可全额税前扣除,研发加计也可以全部加计扣除。

结论:从上述分析对比来看,再加上从不征税收入管理方面考虑,这笔退税款作为应税收入要好过于不征税收入。

上述朱淑珍会计师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小编:关于退税收入的对比是要根据每个具体的案例实际情况具体计算分析,不要一刀切地盲目将这个案例的结果套用。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第13篇】属于什么税收分类编码

税务开始严管了,准备好了吗?

屏住呼吸,读完下面税务的大动作!

1.营改增!税制变了天!

打破几十年的税制体系,营业税没了,地税发票没了,已经习惯了的营业税管控,突然切换到增值税频道,现在可能部分企业会计对会计处理和税务管控,到现在都还没有理顺和掌握清楚!

没掌握,不要着急,很正常,税制调整不是13%变成11%这么简单,坚持学习就好!

2.金税三期上线!

当很多企业的账务处理还靠手工记账或者单机版记账软件的时候,税务局都开始玩起了大数据管控、大数据分析、大数据稽查,很多企业税务问题大量暴露了!

3.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普及!

纳税人识别号和身份证的作用基本一致,中国14亿人口完全靠名字来识别的话,肯定是有重复的,但是0-9这10个数字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一个人一个代码,不会重复的!

纳税人识别号在这次新政之前并没有完全普及开来:比如酒店业、加油站、餐饮企业等。

纳税人识别号全面覆盖之后,税务管控的领域从专票转到所有发票,从一般纳税人转到所有纳税人!

4.税收分类与编码监控到企业进销存了!

这个功能好强大了,虽然现在还要很多bug,但是基本堵死了虚开的漏洞了!

别的企业先不说,商贸和零售企业你的税收分类编码不能不一致吧!

商贸企业没有了虚开,其他企业你去哪里买发票啊!

咋办啊

1.适应是第一要务!

每一次变革总会给某些企业和个人带来不适,如果你们碰到问题,请不要着急,更不要慌张。静观其变,适应这一切变化。

就比如现在的税收分类编码,对于货物名称比较专业比较细化的一定要咨询税务局或者软件企业,这都不是大事!

2.发票无小事,开收必须谨慎!

金税三期之后,系统预警体系建立。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票风险突然严峻起来,之前的时候,国地税发票是不同的机关来确定,营改增之后发票只要一违规,国税局都会轻松抓住你!

3.规范财税处理是王道!

现在总体形势比较严峻,及时你们企业之前有不规范的情况,也不要过于担心,从16年开始一定要不仅账务处理要规范,而且要懂得风险管控和取舍!

比如,前几天有人问税来税往,企业的承兑汇票在民间承兑了,中间支付的利息因为没有发票,是不是记在内账更合适?

其实这么判断就是没有平衡好什么才是企业真正的风险!

根据所得税法没有发票最大的风险是纳税调增,但是如果你不在账上体现,这个工程就非常大了:资金、物资流、发票都不可以体现,只要体现就会很容易被发现!

如果这些都计入内账,请问你以后工作还咋干?

4.其实真正的春天在路上了!

现在很多企业的会计因为营改增和税法的大改,年轻学习能力强,另外加上对财税工作的热爱,没想到突然一下子成为企业的骨干!

为什么啊?

从16年到现在税务局的公告、文件、会计处理等基本大变了,一个属于新生代会计的时代,才刚刚开始!

会计的分录就那么多,但是税法的文件和条款足以让你学上3年,掌握一点别人不知道的,你就比别人走的更远!

【第14篇】税收学属于什么专业

主要课程

税收学

中国现行税制

税务管理

国际税收

西方税收

纳税检查

比较税制

财政学

外国财政

预算会计

企业财务管理

审计

货币银行学基础

国际金融

国际贸易

培养目标

培养掌握税收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财政、税务及其它经济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

毕业生应具备以下的知识和能力

1. 掌握财政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2. 熟悉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 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就业前景和方向

税收学专业就业前景非常好,毕业生一般进入国家税务部门、公司企业、中介机构的税收、财会等工作。

开设院校(部分)

专业排名

上海财经大学5★-双一流高校 211高校 教育部直属

江西财经大学5★-一般本科

吉林财经大学5★-一般本科

中国人民大学5★双一流高校 985高校 211高校 教育部直属

中央财经大学5★双一流高校 211高校 教育部直属

西南财经大学5★双一流高校 211高校 教育部直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双一流高校 211高校 教育部直属

上海海关学院4★

浙江财经大学4★一般本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4★一般本科

山东财经大学4★一般本科

东北财经大学4★一般本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3★双一流高校 211高校 教育部直属

长春财经学院3★一般本科 民办

重庆工商大学3★一般本科

天津财经大学3★一般本科

南京财经大学3★一般本科

哈尔滨商业大学3★一般本科

广东财经大学3★一般本科

安徽财经大学3★一般本科

如果你还没有系统的掌握志愿填报的相关技巧和方法,可以私信或联系我,或许我能帮到你!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欢迎留言讨论。

感谢您的关注,喜欢的话可以点点赞或者转发给朋友哦!

以上所陈述的内容有可能都是错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时候谁能保证是对的呢?在面对高考这种级别的选择时,请你务必相信你自己!

求学之路,任重道远,让我们一起努力,终身成长!

【第15篇】不属于免税收入的是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不征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不征收入有: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财政性资金(财政补助、贷款贴息、补贴、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总的概念,看见财政,政府给的钱,就不征税了,理解为,国家和政府给的钱还扣税,不是克扣打折了吗?肯定是不征税的。

2. 免税收入有哪些?

免税收入有:国债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这些属于税收优惠,跟零税率差不多来理解。

3. 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 不征税收入里面有研发怎么办?

不征税收入,增值税是不征了,所得税未必不征,要看情况了。

举个例子:某企业当年取得政府补贴100万元,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准备将这100万用于研发费用支出,请问该笔支出能否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有两种情况:

1.若企业将政府补助的100万元作为应税收入,再将此笔收入用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该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允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若企业将政府补助的1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再将此笔收入用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则该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且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的讲课就讲到这里。

《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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