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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税收热点(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热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5月税收热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5月税收热点

【第1篇】2023年5月税收热点

2023年上半年,疫情袭来,但是下半年包括旅游就基本恢复。没有想到,到了2023年,疫情仍在反复,且防疫措施趋严,多地实行封城措施。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疫情更是让绝大多数企业雪上加霜,不但要面对外部压力,还要面对企业经营成本。

疫情发生后,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怎么快速学习掌握政策,怎么合规准确地享受优惠,可谓是紧迫的挑战。虽然我们思凯税务团队居家办公、无法见面,但还是贴心为企业经营者汇总了近期热点税收政策和如何合法运用。

01.普惠性税收政策汇总

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不享受免税政策:

①开3%专票;

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③销售/出租不动产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按2.5%实际税负征收所得税。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按5%实际税负征收所得税。

享受以上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资产总额五千万以下;

②员工人数300个人以下;

③年利润300万以下。

六税两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社保缓缴

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

(5个特困: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小微制造业缓缴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小规模延缴至2023年10月,一般纳税人至2023年8月。

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缴6个月。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增值税留抵退税

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即退税政策已经到期。

02.专项税收政策汇总

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全年一次性奖金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免征快递收派服务增值税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

根据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进项信息等待时间不同:

一类、二类:认证次月有信息,3个工作日审批;

三类、四类:认证后2-3个月有信息,5个工作日审批。

03.市场采购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市场采购?

根据《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221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市场采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 “1039”(简)称“市场采购〞。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

二、市场采购的优点

1、免增值税一 免征不退

① 解决市场商户 “单小、货杂、品种多”的无票出口贸易;

② 为杜绝虚开增值税发票新增阳光通道。

2、通关便利——简化申报

① 实行简化申报,货值最大的前5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

② 其余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每“章”按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货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3、收汇灵活 —允许多主体收汇

① 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② 允许出口外贸公司、市场供货商、境外采购商、采购中介等贸易主体开立外币结算账户并根据贸易背景进行收汇结汇。

三、市场采购的试点区

第一批:浙江义乌;

第二批:浙江海宁皮革城、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

第三批:广东省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湖北省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江苏省常熟服装城、河北省白沟箱包市场和山东省1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

第四批: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至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

以上如有不明白,可以及时联系思凯财务顾问。

最后总结:

《孙子兵法》云:“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面对不确定性挑战,最好的应对方法就是练好基本功,这样才能见招拆招、因敌制胜。未雨绸缪是企业长期经营的上上策,不管未来存在怎样的风险和挑战,我们仍然将不断提升企业管理能力,不断以此为抓手练好基本功,助力更多企业合规经营,提高企业经营利润。

【第2篇】2023年税收热点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文件概要:

1、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3、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

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02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文件概要:

2023年,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23年和2023年,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实施以来,原办法在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和引导依法诚信纳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国务院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办法在失信主体确定、修复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03 oecd发布最新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

相关文件:

《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

文件概要:

2023年1月20日,oecd发布了最新版《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新oecd指南”)。 相比2023年版oecd指南,新oecd指南首次将《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以及《关于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税务管理应用指南》等相关内容涵盖其中,主要修订包括如下:

1、新增2023年1月20日批准通过的《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已纳入新指南第一章d节1.2.2和第十章;

2、新增2023年6月4日批准通过的《关于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税务管理应用指南》,纳入新指南第六章附件二;

3、新增2023年6月4日批准通过的《交易利润分割法应用指南》,取代了2023年版指南第二章附件二和附件三中第二章c节(第2.114-2.151段)中相关指南;以及

4、新oecd指南对2023年版oecd指南其他部分的一致性进行修订;同时,新oecd指南已于2023年1月7日获oecd/g20 beps包容性框架的批准。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文件概要: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与原有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有关规定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05 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文件概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决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证明事项

- 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 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上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2、告知承诺方式

-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全部内容,并书面(含电子扫描件)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认定管理机构按申请企业书面承诺进行认定工作。

-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30日。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文件概要:

本规章在借鉴《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主体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相关政策安排,结合海关监管实践及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重点对以下方面予以调整完善:

1、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支持保税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再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入区发展

2、进一步统筹两个市场,促进综合保税区与区外国内市场循环:

- 增加选择性征收关税规定,明确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

- 明确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充分释放区内企业剩余产 能

- 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相关规定

3、优化监管、简化流程,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 增加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相关规定,明确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行,解决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后区内企业固体废物处置难题

- 明确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

- 优化出区检测维修管理规定,将检测维修期限由原规定的“60日+30日”延长至“不超过合同期限”

- 增加“便捷进出区管理”规定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0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文件概要:

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 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 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实施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第3篇】2023年税收热点问题解答

1.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如何确定?

东莞市易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有两个股东,股东a认缴出资160万,实际出资175万,占80%股权,股东b认缴出资40万,实际出资0万,占20%股权,截止2023年4月30日,公司累计亏损1548285.4元,所有者权益为201714.6元。于2023年5月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股东b以0元将其股权转让给自然人c(约定b未缴出资40万由c承担)东莞税务局凤岗分局处理结果:核定b股东转让收入=所有者权益201714.6x20%=40342.90元,转让行为应交个税=40342.9x20%=8068.58元。本公司认为:b股东的实际出资是0元,转让金额也是0元,且公司是亏损的,无土地房产专利等影响公允价值的资产,此核定方法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本案例中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如何确定?

答: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的相关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其中采取净资产核定法的,转让认缴登记股权份额时,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视为股东已实际出资计算,个人股东在认缴出资额未足额缴纳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其继续出资义务如果约定由新股东承担的话,股权转让收入减除个人股东未实缴出资金额。您司案例中按净资产核定法b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情况需凤岗分局根据您司财务报表的具体情况再次确认。我们会将相关情况向凤岗分局反馈。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来源:东莞市税务局

2.关于回迁物业增值税的计税标准

关于回迁物业在增值税计税标准是采用成本加成法还是采用市场价格作为计税的依据呢?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来源:东莞市税务局

3.(1)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购买方支付的价款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收到购买方支付的一笔赔偿金,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请问如何开具发票?

(2)一般纳税人前期已通过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了暂未开具发票的应税收入,之后月份补开发票后应如何填报?

答:1.纳税人应收回之前开具的发票并冲红,然后重新开具一张含价外费用金额的发票。

2.前期已通过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了正数的,在补开发票月份,通过在“未开具发票”一栏填报负数冲减当期销售额,当期开具的蓝字发票如实填报在对应栏次。申报时如出现一窗式比对异常,请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4.预缴土地增值税能否待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才结转入损益纳入清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我2023年按自结入户形式预缴1000万土地增值税,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能否作预付税金不纳入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待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才纳入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的附加税费以及土地增值税可以在缴纳的当期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未将缴纳的相应的税金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开发产品完工以后,计算并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附加税费以及土地增值税要进行纳税调增。

来源:佛山市税务局

5.非货币资产投资取得公司股权,取的股权后在转让股权。之前非货币资产交的个税可以从股权转让所得收入减除吗?

答: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是否享受分期纳税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七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二项“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来源:广州市税务局

6.个人代持公司股份,现真正股东要求变更,是否涉税?

2023年初,a公司委托某个人甲代持b公司100%股权,2023年a公司又投入了一部分资金到b公司,在新的股权关系中,a持有b公司51%的股权,甲个人持有49%的b公司股权,现在a公司想收回甲代持的b公司49%的股权,是否涉及个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如何计算这些税金?

答: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所述的代持是否有签订相关协议,协议约定内容,“回收股权”的过程中是否需要支付股权转让金额给甲,甲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取得相关收益,实际控制人是个人甲还是a公司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包括:代持股的协议、实际出资的记录、享受股东权利取得利润分配的记录、股东会议出席记录以及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的其他资料等)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来源:广州市税务局

7.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点

我公司应某区政府要求,建造、运营某污水处理厂项目,但因政府土地手续办理迟缓,至今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政府土地收储中心需同时征用附近村集体耕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未取得该项目用地批复,也未交纳耕地占用税及土地使用税。目前项目建设完成并于2023年7月开始商业运营,占用耕地部分是否应按实际占用耕地当日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满一年后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占用国有建设用地部分是否应按实际占用日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税收滞纳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规定,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第三十二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占用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占用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对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8.房地产企业代收的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暖气安装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2.安装服务。……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单位是否是在销售商品房的同时,代收的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及暖气安装费。如果是,属于代收款项的,应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另外,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9.在租赁的土地上,自己的房屋缴纳房产税时,需要考虑土地价值,或者是土地租金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 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一)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二)能够遮风避雨;(三)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构成房屋的财产,不征收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政策目前仅对同时拥有土地和地上房产所有权的纳税人,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租赁土地建房的,支付的土地租赁费不计入房产原值。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0.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公司租了一块土地,签立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所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1.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合法凭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后期与施工企业因质量问题产生诉讼,经终审判决房地产企业支付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费6000万,施工企业已经注销。该6000万已经无法取得发票。该6000万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开发成本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2.股东a转让标的公司b的股权,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未实际到资。实收资本为0,b公司没有产生收入,未分配利润为负,净资产为负。

转让b公司股权是否可以按0元转让?如果按0元转让,印花税是否不用缴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第四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涉及股权转让业务,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当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零时,若您有正当理由,则印花税为零;若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股权零元转让,税收政策未作限制。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3.统借统换利息免税政策中企业集团的理解

我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同为合伙企业控股,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请问我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同一企业集团么?我公司从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是否适用统借统换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的业务若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定义和文件规定的相关限制条件,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文件对何为企业集团未作出具体规定,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4.预付卡销售业务开具普通发票,如何填列增值税申报表附表1

一般纳税人经营商超业务,销售预付卡开具了不征税的发票,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时,附表1如何填列该业务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开具不征税发票并未产生纳税义务,该笔销售额不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5.我们是汽车4s店,今年收到厂家给的返利。给这个返利的条件是要完成厂家的各种考核,条件很多,比较复杂,所以在今年上半年前后才能确定能不能取得这个返利,和能得到的具体返利金额。今年上半年厂家通知给我们的返利金额后,我们给厂家开了红字发票通知单交了增值税。请问企业所得税是应该算在今年还是调整到去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6.我公司购买了一块土地,土地上有一处房屋,房屋属于政府的,政府免费提供给我公司使用,该房屋我公司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由使用单位按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7.(1)员工的加班餐费能否计入福利费?

(2)员工聚餐费用能否计入福利费?

(3)员工的出差误餐补助能否计入福利费?

(4)以上计入福利费的金额是否需要抵扣个人所得税?

(5)在税务检查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来证明是员工加班餐费、聚餐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舰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加班餐费及出差误餐补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确定工资薪金支出或福利费支出。员工聚餐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因此,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若符合误餐补助规定范围则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反之,应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18.目前企业在减税降费过程中,享受越来越多的税收优惠,但是税务处理一直没有与之同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涉税风险。例如,企业收到的增值税留抵退款一直没有明确计入哪个科目,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也没有明确。

能就增值税留底退税通过哪个科目进行核算,涉及哪些税费?

答: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因留抵税额退税不影响企业损益,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19.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1.2020.12月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的固定资产,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能否扣除,还是要到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扣除?

2.取得某青岛润桥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未取得销售方发票,可否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1.根据文件规定,该固定资产可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自该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进行扣除。

2.不可税前扣除。企业应以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20.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下非人防可售面积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1、采用三分法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可售面积部分(例如:非人防车位、储藏室),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2、根据下方的文件,未交纳地下面积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可售面积部分(例如:地下非人防车位、储藏室),是否作为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受益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答:根据2023年9月21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的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由此条可以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产就是上述三种类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以这三种类型来分摊土地出让金和开发成本等合理的支出,因此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可售部分应当分摊土地成本,应作为土地出让金的受益对象。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21.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根据赣地税函2005年197号、赣地税发2023年73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15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签订预售合同时对应的土地面积,是否可以在计算当期土地税时扣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5)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对房地产企业所属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每季度计算调整一次,即对已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含预售合同)和已实际交付房屋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房屋建筑面积(含已实际交付)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扣减。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22.若公司发生的是真实业务,但公司取得的发票不是真实业务方,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后,还能根据真实业务情况重新开具票吗?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23.关于赠品抽奖个税扣缴基数

我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对顾客有时会赠送一些赠品和抽奖活动。

在计算个税时,计税基数按赠品和奖品的含增值税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所得还是 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结合有关口径规定,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来源:内蒙古税务局

24.外商投资企业撤资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成立时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实收资本折合人民币4000万;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拿到开发项目,现境外投资者要求公司注销,但是由于现在汇率原因人民币升值,现在的4000万人民币可兑换550万美元,公司无其他债权和债务,现在支付投资者550万美元的资本金,多出的50万美元境外投资者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四条,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25.增值税普票复印件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我司不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取得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普通发票丢失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

26.关于财税2023年12号文件两项附加费免征政策口径问题

财税2023年12号文件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费,这个销售额是单指增值税销售额,还是可以理解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的销售额?

答:第一,关于财税〔2016〕12号文的适用主体的问题。财税〔2016〕12号文件及执行口径解读明确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27.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

我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望京税务局。我司准备与一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会赔偿他一笔赔偿金,然后参照政策是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金额是多少呢?然后需要去前台或者电子税务局上面办理个税减免备案吗?

答:参阅《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23年北京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优惠政策中“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151360执行。享受上述政策不需要办理备案。

来源:北京省税务局

28.三明市区土地拍卖中提出限地价,竞配建,想问下配建相关的增值税(含销项税额抵减)、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如何处理?

三明市区土地拍卖中提出限地价,竞配建,想问下配建相关的增值税(含销项税额抵减)、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如何处理?拍地需知如下:4、该地块采用“限地价、竞配建”出让方式,设定最高限制价格17500万元。竞买人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价的,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增价幅度不小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拍卖过程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当报价达到最高限制价后,不再接受更高报价,有其他竞买人愿意接受该最高限制地价,则竞买方式转为竞无偿配建安置住宅建筑面积方式确定竞得人,每次竞价阶梯不小于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整数倍,按竞建筑面积多者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配建的安置住宅面积为计容建筑面积。具体问题如下:假设竞配建最后拍成功要求是无偿配建1000平住宅,同期销售均价为1000元每平方。

1、1000*1000是否视为获取土地所付出的成本,可否作为销项税额抵减的基数?

2、1000*1000是否视为获取土地所付出的成本,是否需要缴交契税?

3、1000*1000是否视为获取土地所付出的成本,土地增值税上是否可以将1000*1000作为土地成本扣除?

4、1000*1000是否视为获取土地所付出的成本,所得税上是否可以将1000*1000作为土地成本扣除?

答:1、约定配建安置住房无偿移交给政府的,需要按照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如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上注明的金额为准。

2、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成交价格计算缴纳契税。

3、配建安置住房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不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赠与情形应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应成本、费用可以分摊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4、无偿移交给政府的房产其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变化,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配建的住宅无偿转让给政府部门的,可将配建住宅建造成本计入土地成本。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根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三)销售额。

……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29.我司一般纳税人,厂房装修发生的材料费,取得专票,能进项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30.受让土地后成立子公司开发的问题

我公司取得土地后,由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再设立持有100%股权的全资项目公司来开发,是否适用财税2016 140号第八条,“......(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规定?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您提交的信息与上述不完全一致。建议具体问题请携带相关资料请您的主管税务局进项判断。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整理:金穗源

【第4篇】2023税收热点调研问题

税务局:2023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企业在2023年没有预提的年终奖,实际支付时间在2023年,是否可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2023年没有预提的年终奖,如实际支付时间在2023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不可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应在2023年度扣除。

2.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在搬迁期间裁员支出的费用是否属于搬迁支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在搬迁期间裁员支出的费用不属于搬迁支出。

3.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是否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四、手续费管理

……

(三)支付管理。

……

“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4.企业委托外单位为新产品提供外观设计,应作为企业自己的研发费用还是委托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规定:“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因此,企业委托外单位提供为新产品提供外观设计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应作为委托研发费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5.企业未给员工发放工资,但为其申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这部分社会保险费实际由员工自行承担。这部分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这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房产的一部分转自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房产的一部分转自用,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7.纳税人2023年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但未计提加计抵减额。2023年不符合加计抵减条件,但2023年符合加计抵减条件。该纳税人是否可以在2023年一并计提2023年和2023年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该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一并计提2023年和2023年的加计抵减额,无需调整以前年度的申报表。

8.眼镜店提供视力测量和配镜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如果该眼镜店仅提供视力测量服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为了销售眼镜提供必要的视力测量和配镜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9.茶庄提供现场泡茶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第十二条规定:“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茶庄提供现场泡茶服务,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10.纳税人在内海海面上用漂浮板和木板自建房产,出租该房产取得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因此,纳税人在内海海面上用漂浮板和木板自建房产,出租该房产取得收入,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1.为船队提供护航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因此,为船队提供护航服务,应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12.图书馆提供图书借阅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1.文化体育服务。

……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因此,图书馆提供图书借阅服务,应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13.企业自建房一部分用于员工宿舍、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支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因此,企业自建房不专用于员工宿舍,且生产经营业务不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建设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4.发票上的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否必须是不同的人员?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因此,发票上的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完整,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可以是不同的人员。

15.其他个人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是否需要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因此,其他个人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无需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16.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否需要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因此,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17.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是否需要每年提交一次产品检测报告?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因此,纳税人生产符合免税政策的涂料,应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并同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无需每年提交一次产品检测报告。

18.企业建设面向员工开放的羽毛球馆,但采取收费制形式,其建设过程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建设面向员工开放的羽毛球馆,但采取收费制形式,属于非经营活动,专用于集体福利的球馆其建设过程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第5篇】税收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30103-20230106)

发布时间:2023-01-12 15:44:3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问:企业一次性收取多个年度租金,请问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2.问:公司上个月购进了一批货物,款项已支付,但年底还没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3.问:2023年1月1日后,单位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还可以单独计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可以使用几次?工作未满一年的职工也适用吗?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包括工作未满一年的职工),按年度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5问:扣缴义务人如何获取员工最新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扣缴义务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中点击【下载更新】,可下载各渠道(税务局端、扣缴端、web、app端)填报并指定给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可自行选择下载全部人员或下载指定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更新】仅能对【人员信息采集】报送成功的人员进行下载更新,若存在未报送成功的人员,该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无法下载。

【第6篇】税收热点难点问题2023

2023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6日10时56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一、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一、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2、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满足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3、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如何确认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三、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4、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应当向哪里提起退税申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福建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二、自2023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各省(区、市)征收标准见附件1。”

另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附件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规定:“福建 1.96875厘/千瓦时”

因此,福建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是1.96875厘/千瓦时。

6.全额贴息贷款合同和部分贴息贷款合同是否都可以免征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地函发〔1992〕16号)规定:“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因此,上述文件未对贴息比例进行限制,全额贴息贷款合同和部分贴息贷款合同都可以免征印花税。

7.纳税人签订的贷款合同只注明了利息,未注明有贴息,全额缴纳印花税后又取得财政部门发放的贷款补贴,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印花税政策、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地函发〔1992〕16号)规定:“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因此,若合同未列明属于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不适用免征印花税政策。

8.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因此,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缴纳印花税。

9.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签订的合同,应按照买卖合同还是产权转移书据计征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因此,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签订的合同,如该固定资产属于动产且买方不属于个人的,应按照买卖合同计征印花税;如该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10.签订雇主责任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税率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规定:“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因此,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11.印花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12.游戏厅签订游戏币销售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因此,游戏厅销售游戏币实际上是提供娱乐服务,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3.纳税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仅注明了增值税税率和含税金额,但未注明增值税税额,是否可以自行换算出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未注明增值税税额,应以合同列明的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1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销售农产品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因此,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销售农产品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免征印花税。

15.纳税人签订应税合同时未列明增值税税额,之后又签订一份列明了不含税金额的补充协议,是否可以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因此,只有属于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或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的情形,才可以按照补充协议中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依法申请退税。

16.纳税人填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是否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多份应税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规定:“ 5.应税凭证数量: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不需填写。”

因此,纳税人填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属于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

17.纳税人为属于同一税目的多份合同汇总申报印花税时,《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的“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规定:“10、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必填。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因此,纳税人为属于同一税目的多份合同汇总申报印花税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应填写税款所属期止的日期。

18.纳税人填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应税凭证名称”和“应税凭证数量”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规定:“3. 应税凭证名称: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

……

5.应税凭证数量: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 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 不需填写。”

因此,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如实填报应税凭证名称和应税凭证数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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