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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会在节日为员工购买的实物福利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回复:
我们知道企业在缴纳工会经费如工会经费专户后,工会发生的支出专门在工会经费专户核算,独立于企业。
工会发放给个人的福利,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可明确至个人的,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工会无法进行税务登记,为个人代扣代缴存在一定的难度,贵行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尝试以贵行名义或其他方式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如下:
工会为员工购入福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免税的范围,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2023年4月11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工会发放给个人的福利,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可明确至个人的,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案例:我司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个税和五险一金均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我司将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请问我司该如何处理账务?该笔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计入费用类科目,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所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另外,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来源:《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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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遍buff...
李会计:小唯,在吗?我们公司在沈阳,但是我们在北京有业务,要去那边开展经营活动,那员工社保这块要如何处理呢?
小唯:跨地区经营有两种情况,具体操作方法视情况而定哦。
情况一:在开展业务当地要注册登记,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
这情况下就比较好办了,也比较简单啦。
企业员工在当注册的主体下签订劳动合同、申报个税、缴纳社保就可以了。
情况二:在开展业务当地不注册登记,不能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
这种情况也是比较普遍存在的,有外派的员工。外派员工的 社保就缴纳在主机构的所在地。可以做异地的安置处理,发生医疗、工伤都可以报销。
如果跨地区经营机构在当地招聘员工,当地员工要求在当地缴纳社保的这种情况,建议大家在当地找相关的劳务派遣公司,让员工跟当地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进而在当地缴纳社保。
一、福利费免征个税的税源依据:
第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十四条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实务中常见的免征个税的福利费
第一、培训费。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需强调指出的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第二、实报实销的通讯费。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特别指出,上述规定,是有个前提的,那就是通讯工具,应为公司的资产,且通讯费的发票抬头应为企业,当然在企业实务中,员工自购通讯工具,话费发票抬头为公司,算是打擦边球行为。存在风险有两个,如何区分是企业用,还是个人用,如无法区分,则企业所得税前如何界定属企业的支出存在困难,员工需承担的部分计入个应纳税额同样存在困难,都可能让税务机关让我们补税。
三、需要交纳个税的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及税源依据
根据155号文规定,取得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4、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上述所列福利费需交全税
5、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研究结论:
让员工得到真正的实惠,而又能做到在税前得到全额扣除,才是研究本问题的真正的现实意义,本人认为,需按几个主个主要的原则来进行
第一、用好三项经费,尽量不用用现金发放为基础,目前福利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的比例达到了14%、8%、2%,如果我们将福利费支出不能具体分割到个人,是可以不交税的,如中秋放月饼,改成大家在食堂吃而不是人人领,给员工发奖金,变成发放自学成材的奖金计入职工教育经费等等。
第二、采用集体福利,而非个人福利是重要手段,用企业的名义为员工购租车辆租住房等,如果在租房时,企业留一个会议室,活动室,则个税不用交了,则里面购置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扣除,且内部添置的固定设施也是可以扣除进项税额的,对企业能取到两方面的效益。
第三、合同的签订很重要,也就是在签合同时,一定需加入经营的要素,这样才能符合税法的相关要求。
第四、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很重要,也就是一定要有一个操作的制度,让享受集体福利对事而非对人,也就是说,具备一定条件就能享受,而不是指定特定人。
哈哈,这个月收入不错,除了公司正常发的工资以外,向杂志社投稿取得稿酬收入2000元,为一家建筑公司讲课培训取得培训收入6000元,向影视公司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收入12000元,没想到到手的兼职收入居然这么多!
咦?突然想起一件事儿,他们好像都说了同样的话......
杂志社
支付给您的稿酬我公司已经预扣预缴了个税,您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款会多退少补~
建筑公司
支付给您的培训费我公司已经预扣预缴了个税,您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款会多退少补~
影视公司
支付给您的著作权使用费我公司已经预扣预缴了个税,您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款会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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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已经预扣预缴了个税,那我发到手的兼职收入不应该是税后收入吗?怎么还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这不是重复缴税了吗?
各位小伙伴们,生活中您是否也有过同样的迷茫呢?来,且听小编为您分解~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大家都很熟悉,所以我们主要讲讲兼职收入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常见的三项所得。
三项所得各指什么?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三项所得收入怎么核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项所得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会按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您的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确认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第二步、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下表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例:除正常的工资薪金收入之外,2023年7月,居民张某因兼职从其他三家公司分别取得稿酬收入3500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用收入5000元,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2000元。那么,这三家公司在向张某支付款项时应各自计算的预扣预缴税额是多少?
稿酬收入应预扣预缴税额=(3500-800)*70%*20%=378元
特许权使用费用收入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1-20%)*20%=800元
劳务报酬收入应预扣预缴税额=22000*(1-20%)*20%=3520元
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是怎么回事?
承接以上案例,张某取得的兼职收入虽然已经由支付方预扣预缴了个税,但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还需将取得的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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