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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什么意思(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居民身份证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什么意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什么意思

【第1篇】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什么意思

“走出去”企业,就境外取得所得申请享受我国与对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对方国家要求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如何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验原件。

【第2篇】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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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明书是一份由香港主管当局向香港居民发出的文件,用作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以能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下的待遇。

通常,大部分企业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是为了享受《内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下股息、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税率。

首先我们看看在香港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条件:

1、在香港有实地经营,租赁办公室

2、在香港有聘请雇员,缴纳强积金

3、公司的管理或控制在香港进行

4、公司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

符合上面条件的,可以向税局递交资料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

2、情况说明函

3、公司注册证书副本,以及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副本(如有)

4、香港公司的架构图

5、董事股东的身份证或香港居留的有效证件

6、香港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7、最近年度的业务证明(如合同发票),合同要求是在香港签署

8、香港员工的强积金缴纳记录

9、雇员合同以及办公室租赁协议

香港税务局会根据公司提交的资料,综合考虑公司的情况,如果香港主管当局不能根据所取得的资料进而确定居民身份的话,将会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做审查。

如不符合相关条件,税局会拒绝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对于已经获得居民身份证明书的,并不能保证其申请享受安排待遇就能成功,最终仍需由当地税务机构决定。

证书有效期是三年。在某一年度获发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人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一般在当年及其后连续两年均可不用申请。

如您对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还有疑问,欢迎与卓道国际沟通交流呀~

【第3篇】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会扣税吗

一份税收居民身份证的价值有多大?记者昨天从湖北省税务局了解到,税务部门近日完成全省首例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认定,这家湖北在港企业由此单笔减税3200多万元,我国入库税收9900多万元,在国际税源配置过程有效实现了企业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最大化。

前不久,东风汽车公司一笔海外投资迎来第三次分红:5年前投资8亿欧元收购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psa)14%的股权,随着psa集团经营持续向好,东风全资子公司——东风汽车(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今年将收到7700多万欧元的利润分红。

钱还没到账,东风汽车公司财务部报告分部副处长宋春来却犯了难: “当时法国psa集团要把钱汇给东风香港公司,按照法国税务规定,汇款之前必须选择按照什么税率来扣缴预提所得税。如果你不提供任何税收居民身份,那就按30%来扣。”

作为一家投资平台公司,东风香港公司没有取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头两次分红都在法国缴纳了30%的预提所得税。作为东风汽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风香港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湖北,能否申请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收到东风汽车公司提交的迫切需求后,湖北各级税务机关迅速组建专班研究公司运营架构,仅用7天时间,就完成了全省首例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这意味着,东风香港公司可以享受中法税收协定中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用再按东道国的国内法缴纳高额税款。湖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吴笛介绍:“我们的企业到法国去做投资,如果说享受我国跟法国之间(税收)协定的话,当投资比例达到25%以上,从投资中取得的所得税率可以降到5%。”

按照东风香港在psa集团14%的持股比例,企业在法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由30%降至10%,直接降低税率20个百分点。分红利润汇回国内后,东风香港公司需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在法国按10%的税率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按规定可获抵免,有效避免了国内外双重征税。东风汽车公司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宋春来:“对企业来讲,税款节约了5%,涉及金额大概3300万人民币。”

统计显示,这笔金额为6.5亿元人民币的海外投资分红,最终在国内外总共缴税超过1.6亿元,其中湖北入库税收9927.18万元。如果没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企业无法享受中法税收协定待遇,纳税总额将达1.95亿元,并且税款将全部留在法国。湖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王卫平:“通过这次认定,企业节约了全球所得税税负超过3000万元,同时也为我们中国和湖北争取了全球税收权益。今后法国雪铁龙公司一旦分配股息,这家企业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杨晓 通讯员:徐卫兴 吴琼 编辑:高波

【第4篇】个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最近,不少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前来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自今年5月1日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称17号公告)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称《税收居民证明》)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结合笔者在实务中了解的情况,一些共性的问题值得居民企业及个人关注。

个人申请需满足一定条件

按照中国现行税收制度规定,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或个人,要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等税收协定待遇,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实务中,个人如果要申请《税收居民证明》,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如果是居民个人,则应是在中国境内有习惯性住所的居民个人。例如,2023年5月,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外派至中国香港子公司工作的雇员a在香港取得一笔利息收入,在中国香港负有纳税义务。由于雇员a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因此,a可以向甲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享受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不过,如果a属于中国香港的税收居民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则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享受税收安排待遇,主管税务机关也不能为其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如果是外籍个人,则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例如,意大利籍人士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23年1月1日至今,b已经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190天。2023年8月,b取得了一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意大利负有纳税义务。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若b要享受中国与意大利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其中国工作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如果b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未满183天,则不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得向其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合伙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实务中,一些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也有可能会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不过,对合伙企业和分支机构来说,自身并没有申请资格,需要纳税人予以关注。

对合伙企业来说,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我国税收居民企业,不构成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体。因此,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税收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无资格申请。

例如,合伙企业丁公司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其企业合伙人戊公司为中国税收居民。2023年1月,丁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一家企业签订了码头建设承包合同,该项目于2023年6月完工并完成了工程结算。这种情况下,如果丁公司取得的工程劳务收入要享受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则需要由戊公司向戊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丁公司无资格申请开具。

对分支机构来说,1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当由其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分支机构无资格申请。

申请材料要符合具体要求

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按照17号公告的具体要求,不同类型的居民企业或个人要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除需要提交申请表及相关基础材料外,还有不同类型的资料要求。举例来说,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此外,如果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居民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除向缔约方提供《税收居民证明》外,还需要提供诸如与取得有关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及“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资料等。

来源:财税专家郭英杰

【第5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了解更多”查看)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4月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便利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帮助纳税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二、《公告》主要调整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主要做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受理开具机关。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职责,故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二是调整部分开具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

三是精简部分涉税资料。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精简涉税资料的要求,我们对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进行精简,使涉税资料更加清晰明确。

四是修订调整表单样式。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结合国际惯例,对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同步进行调整。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6篇】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申请

最近,不少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前来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自今年5月1日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称17号公告)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称《税收居民证明》)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结合笔者在实务中了解的情况,一些共性的问题值得居民企业及个人关注。

个人申请需满足一定条件

按照中国现行税收制度规定,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或个人,要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等税收协定待遇,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实务中,个人如果要申请《税收居民证明》,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如果是居民个人,则应是在中国境内有习惯性住所的居民个人。例如,2023年5月,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外派至中国香港子公司工作的雇员a在香港取得一笔利息收入,在中国香港负有纳税义务。由于雇员a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因此,a可以向甲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享受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不过,如果a属于中国香港的税收居民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则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享受税收安排待遇,主管税务机关也不能为其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如果是外籍个人,则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例如,意大利籍人士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23年1月1日至今,b已经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190天。2023年8月,b取得了一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意大利负有纳税义务。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若b要享受中国与意大利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其中国工作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如果b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未满183天,则不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得向其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合伙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实务中,一些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也有可能会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不过,对合伙企业和分支机构来说,自身并没有申请资格,需要纳税人予以关注。

对合伙企业来说,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我国税收居民企业,不构成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体。因此,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税收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无资格申请。

例如,合伙企业丁公司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其企业合伙人戊公司为中国税收居民。2023年1月,丁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一家企业签订了码头建设承包合同,该项目于2023年6月完工并完成了工程结算。这种情况下,如果丁公司取得的工程劳务收入要享受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则需要由戊公司向戊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丁公司无资格申请开具。

对分支机构来说,1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当由其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分支机构无资格申请。

申请材料要符合具体要求

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按照17号公告的具体要求,不同类型的居民企业或个人要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除需要提交申请表及相关基础材料外,还有不同类型的资料要求。举例来说,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此外,如果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居民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除向缔约方提供《税收居民证明》外,还需要提供诸如与取得有关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及“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资料等。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7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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