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劳务派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劳务派遣属于哪个税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不知道大家对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还有人力资源外包了解多少呢?是不是还在傻傻分不清楚?今天咱们中公注会带大家了解一下~
首先看一下三者的区别!
1、劳务派遣,派的是“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务外包,包的是“活儿”,当然也包了“人”,劳务外包既可以外包给个人,也可以外包给机构;
3、人力资源外包,包的是“人力资源部门职能”。
咱们看几个案例来区分一下~
案例一
我公司没有保安,找保安公司派来了10个保安,按月支付保安公司费用。
以上属于劳务派遣。
案例二
我公司要搬家,找了一家搬家公司来搬,支付了搬家公司1万元费用。
以上属于劳务外包。
案例三
我公司由于刚刚成立,没有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因此请了一家公司帮着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和公积金以及代理招聘员工。
以上属于人力资源外包。
这三者在开票税目方面也是不同的!
(一)劳务派遣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二)人力资源外包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三)劳务外包
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比如:
1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建筑服务;
2.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生活服务;
3.提供运输劳务外包:运输服务;
4.提供餐饮服务外包:餐饮服务。
劳务派遣税收政策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税收政策
财税(2016)47号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原文):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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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其中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包括了实施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
其中子女教育可抵扣个税,而且是每月定额1000元,每年12000元,不分区域,不分收入一律都是这样抵扣,只要你家有幼儿园到博士研究生的孩子。房贷利息抵税,是指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先将房贷产生的利息作为税前减除项扣除,对扣除后的收入部分课以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在计算个税缴多少时,将房贷的利息部分先从收入中扣除。整体来说,加上专项附加扣除的费用,员工薪资个税缴纳的起征点平均应该在万元左右。
社税合一之后,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与社保的关系是:1、缴纳社保的人也要进行个税的纳税申报,达不到纳税个税标准的人员零申报;2、社保的缴纳依据和个税的缴纳依据相同,都是实际工资,而不再是地区性最低缴纳标准;3、社保与个税的相关信息会交叉稽核,但凡企业发放工工资名单出现的人员信息,都会核实是否依法缴纳个税和社保。
社税合一之后,只有这5种情况可以不交社保: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并由接受企业支付薪资;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其中对于企事业单元所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来说,劳务派遣虽然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由于2023年之后最新的政策原因,不仅用工成本提高,违规风险也在加大。从政策上来说,劳务派遣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性限制;人数不能超过10%的比例限制;工伤,离职经济补偿金等虽然法律规定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但是实际上大多费用还是由承担连带责任的用工单位来付出了。那么用工单位在使用派遣员工时就需要找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并由具体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另外在合同里还要尽量与派遣单位约定“任意退回”的派遣机制。同时,企业伪造工资单,虚列派遣员工等偷税漏税的行为也都会一一被查处。
然而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派遣员工也是劳动者,必然要缴纳社保费用。此种劳务派遣关系之下,无论派遣员工的社保、个税由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代扣代缴,都应该按时足额的缴纳和扣除,也很难再像之前一样不交个税、不交社保,或者为了规避个税高税率和社保高基数,每月为员工发放低工资、最后以返费名义补足实际应得工资的模式去操作。切记,特别是对于派遣单位来说,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哪怕派遣员工主动要求不交社保也很难答应他们,因为对于企业来说违规成本太高了,让员工主动或被动承诺弃保是违法的。近期某地劳动部门处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例,员工反悔状告用人单位没有给他交社保,虽然有白纸黑字的证明是员工不愿意让单位为他缴纳社保,但最后的结果还是用人单位赔偿了员工相应的费用。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职工来说,是增加了社保的保障,保护了职工的权益。新政前,到手工资多,但享受的社保待遇有可能是按最低标准来的。新政后,到手工资减少,但享受的社保待遇是按个人正常工资标准来的。社保规范是大势所趋,对于即将来临的社保新政,企业和员工都应坦然面对、从容应对,更多的从企业战略发展考虑,从自身内部实际需求入手,更多的考虑改变人员结构、薪酬结构、用工模式、人员自由化、人员机械化等,而不是钻漏洞、钻空子的违法违规,因为想要查到你真的是太容易了。
河南如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社保代缴
在实际施工中,建筑劳务基本都是外包或劳务派遣。因此,也就存在建筑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
营改增,对建筑劳务的选择是否有影响?
建筑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哪个方式更合算呢?
建筑劳务公司
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
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
也就是说,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更合算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个税点开给业主的。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已经扣不到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
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双赢的。
所以,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
建筑劳务公司与缴纳社保问题
就实际情况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数来算工资,可以在与工人签合同时注明:
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
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工人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
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差额征税
根据财税2023年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
根据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23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
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举例: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工费1000万,其中800万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税额=(1000万-800万)/(1+5%)*5%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支付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的普通发票和2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对施工企业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
营改增以后,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是最好不要采用劳务派遣的。
为什么这样说?
第一点,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第二点,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照劳动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订立劳动合同文书里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和来计算的。)
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往往超过10%,这是不合法的。
第三点,依照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这项规定也同样限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因此,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最好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
具体案例:我司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个税和五险一金均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我司将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请问我司该如何处理账务?该笔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计入费用类科目,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所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另外,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来源:《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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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遍buff...
近日,南京某公司因为没有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税被罚了1.5倍罚款。
我们都知道,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南京某公司)是不具备劳动关系的。通常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个税也不需要由用工单位扣缴,只要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入账就可以了,那南京某公司又怎么还会被罚呢?
我们看看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南京公司个人所得税申报薪金支出小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薪金支出,原因是未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什么是用工单位代扣代缴个税呢?
其实劳务派遣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用工单位直接支付费用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给员工;另一种是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给员工个人。不同方式的处理也不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南京公司按职工工资列支,说明是直接支付工资给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所得支付方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南京公司少代扣代缴个税被罚也就不冤枉了。
税务机关是如何发现端倪的?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薪金等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薪金支出,申报表之间不产生差异。
税务机关通过比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工资薪金的数值差异,发现了该公司未按税法规定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税。
提醒:
提醒企业注意报送税务机关各个申报表数值之间的勾稽关系,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工资薪金会小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工资薪金的总额数值。因为发放工资时间差,两组数据会产生错位。或者由于会计核算的原因,很多需要并入员工工资扣缴个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没有通过工资科目核算,而是分散在福利费等科目。
如果企业所得税扣除数大于个人所得税收入数,或者报表之间申报数值存在较大差异的,企业需核查差异原因,准备合理解释以备税务机关质询。
本例中因人员变动较大,以上个人所得税现已无法代扣代缴。少缴纳税款并未追缴至个人,而是由企业承担未扣缴个税的1.5倍罚款损失,其实是风险转嫁给了企业。
⏰提醒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规范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处理,避免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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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赵洁玲 理道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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