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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全真实训(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纳税全真实训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纳税全真实训

【第1篇】企业纳税全真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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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界面如下:

电子税务局首页:

财务报表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

附加税(费)申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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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了解更多”下载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3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3年以来,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

1.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等7张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3张表单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2.为进一步优化填报口径,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中个别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完善。

(二)取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要求

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第3篇】曲阜企业纳税排名

自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出台以来,曲阜市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锁定纳税人,量身定制政策大礼包,确保政策直达快享,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这次的留抵退税政策,一下子给我们退了60多万元,有了这笔钱,资金压力就缓解了。”曲阜市城乡客运有限公司宁艳欣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主营公共电汽车客运业务,自2008年成立以来,因正常经营需要,累计购进多辆公共汽车和电车,平均一辆公共汽车价格在80万元左右,因此企业有了不少贷款和借款。后来,曲阜市税务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匹配,发现该企业符合退税条件,利用退税提醒机制,将税费优惠相关计算依据及数据形成“退税数据参考包”,主动向纳税人推送,确保企业第一时间享受退税红利,真正实现让税收优惠政策跑通最后一公里。

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是一家电线、电缆制造的大型企业,近年生产所用原材料因物流、产能等因素影响,价格不断上涨,企业在购置原材料上有了一定压力,发展一度遇到瓶颈。为尽快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曲阜市税务局建立留抵退税“1+3n联动机制”,认真梳理汇总政策文件,利用“大数据+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实施点对点算好账单、百分百全面覆盖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快享受。

山东晶导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曲阜市一家专业从事半导体分立器件及集成电路系统封装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荣获“山东民营企业创新100强”称号。曲阜市税务局在筛选到该企业符合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后,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和全面体检,开展全流程“一对一”服务,第一时间为该企业办理133.29万元退税,帮助企业盘活资金、加快技术创新,抢占市场先机。

在加速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红利落地的同时,该局还将风险管理嵌入留抵退税全过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加强疑点数据监控,严密防范和打击虚假申报、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到退税管理跟得上、风险防得住,助力市场主体行稳致远,确保让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市场主体真正受益。

记者:李胜男 通讯员:刘玉珊 刘丹丹

新闻1+1

驻厂更助厂 主动当好企业贴心人

今年以来,曲阜市持续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助力企业促发展的着力点,抓好各项惠企政策落实传导,强化减税降费、对企融资、企业开办及招商引资各项政策举措落实到位。为此,曲阜发挥市级包保领导统筹协调作用,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要素,督导企业完善节能、环保、安全等措施,规范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畅通上下游产业对接渠道。同时,建立主动对接、现场调研工作机制,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明确目标,制定方案,限时解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院长邵继军深入包保企业走访调研,在曲阜圣仁制药有限公司,邵继军详细了解企业基本概况、目前运行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要创新思维,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让企业安心经营。同时,要加强与企业的深度沟通与联系,主动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邵继军说。

曲阜市生态环境分局驻企帮扶干部王涛自入驻企业以来,深入企业一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制造工艺,得知该公司有“年产252万kvah铅酸电池改扩建”新项目需要落地,他积极参与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论证等工作,其他相关业务科室也多次主动上门服务,详细了解企业有关诉求,提供前期环保政策指导,解决企业困扰,把好项目准入关。

记者:万德龙

【第4篇】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发票吗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中对纳税人的划分;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对市场主体的划分,增值税中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型微利企业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如企业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全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可以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某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480万元(含税),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其销售对象主要是最终消费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特别要求,购进金额(含税)390万元。

(1)如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能抵进项。

应纳增值税=480/1.03*0.03=13.98万元

(2)如选择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可以抵进项。

应纳增值税=(480-390)/1.13*0.13=10.35万元

在这种条件下,由于进项较多,增值率较低,选择一般纳税人税负较低;反之,进项较少,增值率较高,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低。

3、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暂无该政策的延续。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5篇】企业202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

编者按:

当今社会什么最重要?当然是信用最重要,有诚信则条条大路通罗马,若失信则寸步难行、举步维艰。企业招投标、贷款、申请相关业务资质等都离不开信用这张“身份证”,企业纳税信用也是如此,纳税信用评级越靠前,纳税人享受的便利就越多。

近日,20年度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已经公布,目前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已经支持查询20年度企业纳税信用评级及其证明开具,那么在我们查询前先一起来了解学习下关于纳税信用的那些事儿~

01

纳税信用评价对象

1、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

独立核算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

2、以下三类企业也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惬意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

注意: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02

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方式,也称扣分方式

自2023年度评价时起,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何为非经常性指标?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2、直接判级方式

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对于直接判d级的纳税人,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

哪些情形直接判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03

纳税信用评分依据及结果

1、评分依据

税务部门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2、评价结果

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纳税信用评级越靠前,纳税人享受的便利就越多。

注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04

电子税务局信用等级查询及信用证明开具

1、信用评价结果查询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

2、纳税信用证明开具

登录国家税务局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信用管理—纳税人信用证明开具

年度选择2023年,点击“申请出具”

可以申请出具本单位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证明,该功能不仅可以出具信用证明,更重要的是可以查询到本单位的具体扣分事项,如下所示:

该单位起评分为90分,无扣分事项,信用等级为90分,a级。

若起评分为100分的单位,具体信用评级扣分事项可在“纳税信用评级指标记分记录”中查看。

那么,20年度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已经出炉了,是不是就是板上钉钉的事了呢?

对于评定结果不满意的企业,是否有补救措施呢?敬请进一步我们哦~

【第6篇】企业纳税种类

目前我国现行21个税种,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涉及的业务缴税也不同。

下面我们将这些税种做一个分类说明,对照自身业务就会明白到底该交哪些税,就简单明了啦。

1

一般公司都会涉及的税种有如下7个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现在已经全面营改增了,所以只要有开展业务,增值税是每个公司都需要交的。可能有的公司是免税,那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但申报还是必须的。

增值税税率:只用记住2个算式:6+10=16;2+3=5。

怎么理解?

6+10=16,常见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10%,16%。(好记吧)

咋区分呢?

6%:一般来说,吃喝玩乐住加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0%:你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国内到处跑的。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16%:剩下的,都属于它~~

2+3=5,咋理解?

征收率啊~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5%: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人力资源派遣。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剩下的都是它。

最后,还有一个2%的独行侠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2023年1月1日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特殊情况除外)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是个影子税种,紧跟增值税和消费税,乘以税率就可以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目前针对小微企业有税收优惠,申报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2023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取消1%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统一为3%,不存在地区差异

印花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虽然有限,仅是列举的合同和账薄,但每一个公司开业必须设置账薄,需要投入注册资本、需要签订一些合同。这些业务都少不了印花税的身影。根据《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来说,本身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员工工资以及股东分红需要缴。公司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也是要负责任的,所以不可掉以轻心。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法定其他扣除(税优健康险、税延养老险、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企业所得税:一个公司,有了盈利肯定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虽然不是自己算,但也需要总公司计算分配后自行缴纳。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特殊行业需要缴纳的3个税种

如果企业的经营涉及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那就需要加征税,加征有的是在生产环节,有的是在销售环节,还有在收购环节。当然只会在一个环节征收。如下:

消费税:如果公司经营的货物有如下商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多数货物是在生产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但是金银首饰是在零售环节征收。

资源税:如果公司开采销售的是以下货物: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对部分省市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开征了水资源税。具体查询当地税务机关的通知。

烟叶税: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加收一道烟叶税。不是销售环节,而是收购环节。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

如果一个公司持有房产土地,或买卖房产土地,涉及的税种会有以下5种:

契税:公司在购买房子或土地使用权时缴纳。

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需要缴纳此税。

房产税:公司持有房产或出租房产,缴纳此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司占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缴纳此税。

土地增值税:如果公司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需要缴纳此税。

如果一个公司购买车辆,涉及的税种会有以下2种:

车辆购置税:在公司购买车辆的时候缴纳。

汽车购置税计算方法:1.8及1.8排量以上,买车价格/1.17(增值税率百分之17)*10%等于购置税额。1.6及1.6以下的购置税是7.5%。

车船税:公司持有车船时缴纳。

2023年全国各地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如果一个公司直接排放如下污染,涉及的税种会有:

环境保护税:这是今年新增加的一个税种,如果公司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则需要按规定缴纳环保税。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排放,是不用纳税的。

企业可以对照一下自己的经营业务即可知道自己涉及哪些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与企业的义务,要按时足额缴纳。

来源: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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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每一年5月30日之前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收收入特殊销售:商业折扣后,现金折扣前租金收入(有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财产收入(不区分有形/无形)

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日期)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产品分成收入(分得产品日期)利息、红利收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不征税收入养老基金投资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必须分清)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取得(征税)】【补充】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居民企业取得:非上市(免税)/上市,持股1年以上(免税)但1年以下(征税)

税前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三项经费(实发工资)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8%(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社会保险费四险一金(据实扣除)、补充养老和医疗分别工资总额5%(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企业对外借款利息,差额中应由投资者负担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12%,先扣以前年度后扣当年的(超出部分3年内结转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

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凡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凡未纳入票据记载数额中,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双限额)销售收入千分之五和发生额60%,二者孰低扣除筹建期间(实际发生额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销售收入30%(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18%(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据实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5%

其他准予扣除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据实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不得扣除)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据实扣除)

租赁费经营租赁: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重点掌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国家惩罚)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第8篇】企业纳税实务第2版答案

1.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问: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2.差旅费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有何规定?

问:企业差旅费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有何规定?

答: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3.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问: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5.企业食堂经费是否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问: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做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6.统一给员工体检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7.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8.交通费补贴,与工资一并发放,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第9篇】企业纳税申报流程图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办税流程可以按成立阶段、运营阶段、注销阶段来细分:

1.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

2.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3.从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办理纳税申报前,办理税种的认定手续

4.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及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领购簿》

6.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纳税人到银行以划账方式缴纳税款

7.如果发生变更,从依法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若要终止:

8.缴销发票,结清税款

9.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0.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第10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接触审核工作指引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做好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结合工作实际,力争既有效防控疫情,又积极配合客户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开启网络远程办公,利用公众号、小程序等多种线上渠道,及时与客户协调审核工作安排,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非接触式'服务。鉴于目前没有就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提供相关规定和行业执业意见,并且绝大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缺乏大规模实施非接触审核工作的经验,因此,在实施非接触审核工作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管控措施不当导致审核风险提升的情形。

为积极推进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防范非接触审核工作相关风险,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下设的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相关执业准则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接触审核工作指引》,仅供税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税务师职业判断。

第一章 基本要求

本指引所称非接触审核,是指在审核项目组因当前特殊情况所限暂时无法赴 被审核单位办公场所实施现场审核的情况下采用通过现代通讯手段(包括电话、电子邮件、 数据交换平台、 语音和视频工具、内部视频和电话会议平台等) 获取被审核单位财务资料和其他与审核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及与被审核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远程交流等方式,在办公室或审核项目成员家中远程实施一部分审核工作并编制相关审核工作底稿的做法。

一、审核业务承接

1、承接业务前应根据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委托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决定是否承接委托单位委托的审核业务。

2、在接受委托单位首次委托审核前,应与委托单位管理当局电话或其他网络方式商谈,获取委托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了解委托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正直、诚实,向前任注册税务师了解更换的原因,估计审核风险,考虑自身的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性,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3、在继续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审核前,应了解委托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财务状况、经营性质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重大的诉讼事项,并对其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继续接受委托。

二、审核业务分配

1、在确定接受审核委托后,各审核项目均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负责经理和外勤主管。

2、各级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审核项目的大小、难易程度和审核风险的高低,由主管合伙人确定。

3、业务助理人员应根据审核项目的性质以及员工的学识、经验、能力等,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后报部门经理批准。

三、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注意事项

1、与被审核单位管理层沟通

在采用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的情况下,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与被审核单位管理层或管理层授权人员充分沟通并获取其非接触审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商定被审核单位提供相应配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人员安排和联络方式、资料准备和提供时间及传递方式等),并督促被审核单位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审核所需资料。沟通事项和过程应在工作底稿中恰当反映。

2、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的项目管理

采用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时,由于项目组成员并非集中于审核工作现场,导致其审核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较大。因此,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特别考虑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的项目管理和督导。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充分关注项目组成员的工作状况、工作进度、效率和效果,并及时对其工作进行复核和指导,同时还应始终关注疫情防控情况的变化,及时与企业协商在适当时间追加现场审核工作。

3、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相关审核程序的执行

(1)税务师事务所应恰当评估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所能开展的相关审核程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相关审核程序的执行提出明确要求。

(2)非接触审核方式不能适用于审核工作全过程,在出具审核报告前必须追加必要的现场审核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在具备实施现场审核条件时第一时间联系被审核单位,以尽快实施并完成所有必要的现场审核工作(如观察被审核单位经营场所、检查文件单据原件、检查实物资产等)。

4、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相关审核证据的获取

(1)税务师事务所应恰当评估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获取审核证据的局限性,并根据税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对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相关审核证据的获取采取具体的指导和监控措施。

(2)通过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获取被审核单位财务数据等电子文件时,项目负责人应特别注意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被审核单位数据信息安全并严格按照职业道德要求履行保密义务,例如:应尽可能避免使用不加密的公共无线网络环境;收发邮件时应对所传输的相关重要或敏感文件进行加密处理;避免用微信、qq等社交媒体传送重要或敏感信息等。

(3)对以电子形式获取的审核证据(如传真或电子邮件),由于对获取的审核证据的更改难以发觉,因此可能存在可靠性风险。对此项目负责人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可靠性风险,例如项目负责人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邮箱(而非个人电子邮箱)接收审核所需资料,并要求被审核单位和回函者也应使用企业工作邮箱(而非个人电子邮箱)发送所需要的审核资料。

(4)项目负责人应将通过非接触审核方式实施的审核程序、获取的相关审核证据,以及得出的审核结论及时完整地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对于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取得的音频、视频资料(例如重大有形资产视频监控、远程视频访谈、视频或电话会议记录、视频沟通记录等录音、录屏资料),也应妥善保存于电子审核工作底稿之中。

(5)在追加现场审核工作时,项目负责人应对非接触审核获取的电子审核证据执行与原件核对的追加程序,在审核工作底稿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工作的实施人员、核对时间和结果。

四、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控制(包括时间控制和质量控制)、指导(包括审核程序执行和专业判断的指导)及协调三项基本职责。

2、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审核业务约定书和预备调查的结果,确立该项目的审核目标及基本审核思路,拟订审核方案。

3、项目负责人应在审核工作前,通过微信、qq等方式召集审核工作预备会议,通报预备调查情况和已确立的审核思路,讨论完善审核方案,并及时上报项目负责合伙人,在预备会议上,应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分工时注意优化组合,用人所长,用人所专。

4、审核工作开始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天或必要时召集审核小组会,传达经批准的审核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并强调工作纪律。

5、对于审核项目中的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亲自审核。

6、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核员工的工作底稿,指导业务助理人员贯彻实施审核方案,帮助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小组会议进行集体研讨,必要时,应向上级请示报告。

7、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与客户、其他中介机构和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必要沟通,合理协调各方面关系,督促客户按照业务约定履行相应业务。

8、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协调客户下属分支机构审核主体的审核进度,密切关注不同审核之间的配合与衔接;编制审核工作进度表,对审核质量与审核工时进行控制;撰写审核工作小结。

9、 在审核工作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客户通报审核工作的基本情况,征询客户意见,与客户协商有关未决事项等的处理。

五、助理职责

1、在审核工作开始前,业务助理人员应主动积极接受工作安排,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辞;主动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了解约定项目计划,收集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制度等资料。

2、 在审核工作中,业务助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核方案运作,在执行程序过程中,勤于思考,善于捕捉和发现问题,遇有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在独立思考后,向项目负责人请示解决方案。严禁'走过场'或回避重大问题。

3、对于已经完成的工作内容,业务助理人员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语音和视频工具等向项目负责人汇报执行情况和结果,并通过项目负责人的审核提高审核质量,降低审核风险。

4、业务助理人员应合理把握审核进度和审核时间,在保证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审核工效;与其他员工及时沟通信息,对于相互关联的调整事项,应作到资料共享,共同研究,避免过量审核或重复审核。

5、 对于资深助理人员,应负责对初次上岗员工的业务操作进行指导,并对其工作能力和实际表现进行评价。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几点注意的事项

一、初步业务活动

初步业务活动工作涉及编制初步业务活动程序表、业务承接评价表或业务保持评价表等工作底稿,以及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与客户签订的审核业务约定书等,审核项目组通常通过询问被审核单位、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前任注册税务师沟通(如涉及)、检查以前年度工作底稿(如涉及)等方式实施并完成相关工作。

二、风险评估

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向被审核单位财务销售主管询问主要产品、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通过邮件向被审核单位获取被审核单位及其所处行业的研究报告;获取被审核单位的关键业绩指标(如销售毛利率、市场占有率等)并与同行业中规模相近的企业进行比较;考虑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被审核单位经营活动的影响等。

2、被审核单位的性质。向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询问被审核单位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近期主要投资、筹资情况向销售人员询问相关市场信息,如主要客户和合同、付款条件、主要竞争者、定价政策、营销策略等查阅组织结构图、治理结构图、公司章程,主要销售、采购、投资、债务合同等;利用以前年度审核工作核实被审核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等。

3、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向财务负责人询问被审核单位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财务人员配备和构成情况等;查阅被审核单位会计工作手册、操作指引等财务资料和内部报告;向财务负责人询问对重大和非常规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向财务人员询问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情况等。

4、被审核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向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询问被审核单位实施的或准备实施的目标和战略;查阅被审核单位经营规划和其他文件向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询问行业发展、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新服务、业务扩张、监管要求、本期及未来的融资条件、信息技术的运用带来的相关风险等。

5、对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查阅被审核单位管理层和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性报酬政策、分部信息与不同层次部门的业绩报告等实施分析程序,将内部财务业绩指标与被审核单位设定的目标值进行比较,与竞争对手的业绩进行比较,分析业绩趋势等;查阅外部机构发布的报告,如分析师报告、信用评级机构的报告等。

三、审核结论的评述

1、注册税务师对内控制度有效性、合法性的评述

注册税务师在审核过程中,经实施控制测试,是否发现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是否准备合理充分信赖被审核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相关性、可靠性的评述

(1)相关性。我们在审核过程中,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事项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等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按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所取得的证据资料是否能够支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结论。

(2)可靠性。我们在审核过程中,按照审核程序,依据法定的审核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被审核单位申报不实的证据,应当认为被审核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3、对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1)审核事项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2)注册税务师已经按相关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3)注册税务师获取了审核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纳税金额。

第三章 非接触审核具体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第一部分:非接触审核所需资料清单(提供电子版或扫描件)

一、基础资料

1、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详细的工商资料

2、 公司同账面相符以及同报税务和工商一致的财务报表

3、 公司财务电子账套、凭证。(如果公司科目余额表中就各科目详细明细、往来明细列示非常清楚,则下面涉及的明细表可直接从账套中取数,不用单独提供,否则需要企业重新详细统计列示)、试算平衡表、主要科目的明细账或其他明细账簿记录、各类计算表其他相关的主要运营数据

4、 管理当局声明书

二、财务类资料

1、 货币资金:现金盘点表、银行及各非金融机构对账单、余额调节表、票据承兑协议、保证金及质保金合同

2、 存货:存货的采购、购销合同

3、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协议或合同、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年度及以后年度会计报表及审核报告

4、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权证(自建固定资产提供工程项目合同、工程结算书)、固定资产清单及折旧计算表(请核对提供的清单的每期期初、当期增加、当期减少、当期期末是否与账面一致、新增的固定资产清单及对应的新增固定资产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单(先提供大额、报废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

5、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明细表、土地、专利权证、有相关合同取合同证复印件

6、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合同、文件批复、未完工程的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7、 长期待摊费用:新增的需要提供相关合同、长期待摊费用测算表

8、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

9、 应交税费:纳税申报表、税金缴款单、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及征、免、减税的批准文件和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确认文件等相关资料扫描件

10、 应付职工薪酬:每月工资计提表、个税申报表、社保公积金缴纳回单等

11、 应付股利:股利分配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股利支付单据

12、 递延收益:加计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明细表,涉及的项目立项报告、政府补助文件、收款单据

13、 营业收入:收入核算确认方式说明、合同台账及主要销售合同扫描件

14、 营业成本:公司相关成本主要合同(如:附发票的材料采购合同)

15、 费用:大额费用合同及入账凭证及附件。

16、 投资收益:获取投资收益相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投资收益有关凭证(按所列凭证号拍照)、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

17、 营业外收支:政府补贴文件及对应的银行进账单、罚款取得罚款单或缴纳单

18、 其他: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部分:收入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收入审核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1)审核和评价企业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审核企业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3)审核企业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

(4)审核企业各个税种税目、税率选用的准确性。

(5)审核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以及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的处理结果。

2、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主营收入的确认审核依据委托企业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的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审核:

①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企业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者虚开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企业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重点风险隐患。

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月作收入处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核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并按税法规定进行了收入的确认。

④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以及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等重点风险隐患。

⑤长期工程合同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审核收入的核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审核应计收入与实计收入是否一致。特别注意审核是否存在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风险隐患。

(2)审核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

(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4)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核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

3、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

①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

②包装物出租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税法存在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重点风险隐患。

(2)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

(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审核是否存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

(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4、补贴收入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审核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查看'盈余公积'、'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对取得的补贴收入金额,并与纳税申报情况比对,核实是否将补贴收入申报纳税。

5、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

(4)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

(6)审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7)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8)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成本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1)评价有关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

(3)成本费用各明细子目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4)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审核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

(5)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间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2、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程序(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

(1)审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采购成本的审核

审核由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构成的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

审核购买、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各项应缴税款是否完税并加计存货成本。

审核直接归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材料费用的审核

①审核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

——审核'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凭证资料。

——实施截止性测试。抽查会计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审核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加计本期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

②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验证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③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

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

(5)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核

审核有关凭证,审核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审核辅助生产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核算该费用的列支金额。

(6)制造费用的审核

审核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例外项目是否合理。

审核当年度部分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

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审核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必要时,应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率,并调整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对,确认全年制造费用总额。

(7)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并与领料单相核对,以确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用于连续生产的外购消费品的价款数及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相应税款数是否正确。

(8)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借方红字或非转入产成品的支出项目,并追查至有关的凭证,确认是否将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销售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计收入。

(9)在产品成本的审核

采用存货步骤,审核在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审核在产品计价方法是否适应生产工艺特点,是否坚持一贯性原则。

——约当产量法下,审核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约当产量的计量是否正确;

——定额法下,审核在产品负担的料工费定额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并将定额成本与实际相比较,差异较大时应予调整;

——材料成本法下,审核原材料费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较大比重;

——固定成本法下,审核各月在产品数量是否均衡,年终是否对产品实地盘点并重新计算调整;

——定额比例法下,审核各项定额是否合理,定额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健全。

(10)完工产品成本的审核

审核成本计算对象的选择和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恰当,且体现一贯性原则。审核成本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体现受益性原则。确认完工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项目有无异常变动,结合在产品的计价方法,确认完工产品计价是否正确。

(11)审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成本,应参照相关会计制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核要点

(1)审核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并与有关会计账表核对。

(2)审核其他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并作出相应处理。

4、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要点

(1)审核视同销售成本是否与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视同销售收入数据的口径一致。

(2)审核企业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3)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第四部分:投资收益审核要点

1、获取或编制投资收益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计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2、与上期投资收益比较,结合长短期投资变动情况,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如有应查明原因,并作适当处理。

3、检查投资收益的会计凭证,并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的审核结合起来,验证确定投资收益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正确,期间归属是否恰当,并取证相关电子版合同协议和董事会决议。

4、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并取证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并审核是否与投资匹配。

5、审核'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6、审核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加计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加计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加计投资收益的情形。

7、审核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8、检查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

9、检查投资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复核金额是否与长短期投资账面相符。

10、检查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对本期发生收购或转让股权的,应与股权购买日或转让日的验证相结合,查验投资收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12、检查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并作出记录。

13、根据电子审核程序提出进一步需提供资料清单及沟通事项。

第五部分:三项费用非接触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管理费用审核程序

1、获取或编制管理费用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核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2、检查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3、将本年度管理费用与上年度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本年度各个月份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4、选择管理费用项目中数额大的或与上期相比变动异常的项目,检查其企业提供的电子原始凭证(拍照或扫描件)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权限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将其中工资、福利费、折旧及各种摊销、减值准备等项目与有关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

6、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加计管理费。

7、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并确认计算该项支出金额的准确性。

8、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剔除了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9、审核加计管理费的总部经费(公司经费)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核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10、审核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凭证(拍照或扫描件)和证明材料(拍照或扫描件)是否齐全。

11、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核对,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12、必要时,对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日测试,检查有无跨期入账的现象。

13、远程审核期间将与企业沟通事项和过程应在工作底稿中恰当反映。

14、在导致无法对被审核单位实施现场审核的客观因素消除后,审核项目组应在第一时间联系被审核单位,以尽快实施追加现场审核工作,核对非接触审核获取的电子审核证据(相关凭证、合同资料照片或扫描件)执行与原件核对的追加程序,在审核工作底稿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工作的实施人员、核对时间和结果。

二、销售费用审核程序

1、获取或编制销售费用明细表:

(1)复核其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将销售费用中的工资、折旧等与相关的资产、负债科目核对,检查其勾稽关系的合理性。

2、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1)考虑可获取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

(2)对已记录的金额作出预期,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

(3)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无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可接受的差异额。

(4)将已记录金额与期望值进行比较,识别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差异。

(5)调查差异:

a.询问管理层,针对管理层的答复获取适当的审核证据;

b.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其他审核程序。

3、审核明细表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销售费用的范围及其有关规定。

对销售费用进行分析:

(1)核算分析各个月份销售费用总额及主要项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及趋势,并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判断变动的合理性。对异常变动的情形,应追踪查明原因。

(2)核算分析各个月份销售费用中主要项目发生额及占销售费用总额的比率,并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4、审核企业发生的计入销售费用的佣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5、审核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按税法规定加计营业费用后,是否再加计销售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6、审核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企业发生的营业费用已加计营运成本后,是否再加计营业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7、审核销售费用明细账,确认是否剔除应加计材料采购成本的外地运杂费、向购货方收回的代垫费用等。

8、对本期发生的销售费用,选取样本,检查其支持性文件,确定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9、重新核算或检查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确定其核算是否正确。

10、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银行对账单或付款凭证中选取项目进行测试,检查支持性文件(如合同或发票),关注发票日期和支付日期,追踪已选取项目至相关费用明细表,检查费用所加计的会计期间,评价费用是否被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11、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相关凭证,实施截止测试,评价费用是否被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12、根据评估的舞弊风险等因素增加相应的审核程序。

13、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核对,并将审核出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14、远程审核期间将与企业沟通事项和过程应在工作底稿中恰当反映。

15、在导致无法对被审核单位实施现场审核的客观因素消除后,审核项目组应在第一时间联系被审核单位,以尽快实施追加现场审核工作,核对非接触审核获取的电子审核证据(相关凭证、合同资料照片或扫描件)执行与原件核对的追加程序,在审核工作底稿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工作的实施人员、核对时间和结果。

三、财务费用审核程序

1、获取或编制财务费用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核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2、将本年度财务费用与上年度的财务费用及本年度各个月份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3、审核利息支出明细表,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核算的准确性。复核借款利息支出应计数,注意审核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分析比较企业计算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差异,确认利息支出计价的合理性。对超过金融企业贷款利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5、审核利息收入项目。

(1)获取利息收入分析表,初步评价利息项目的完整性。

(2)抽查各银行账户或应收票据的利息通知单,审核其是否将实现的利息收入入账。期前已计提利息,实际收到时,是否冲转应收账款。

(3)复核会计期间截止日应计利息计算表,审核其是否正确将应计利息收入列入本期损益。

6、选择重要或异常的利息费用项目冲减财务费用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判断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7、必要时,对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日测试,检查有无跨期入账的现象。

8、审核汇兑损益明细表,检查汇兑损益核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

9、审核'其他'子目明细表,检查大额金融机构手续费的真实性。

10、审核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11、审核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企业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2、远程审核期间将与企业沟通事项和过程应在工作底稿中恰当反映。

13、在导致无法对被审核单位实施现场审核的客观因素消除后,审核项目组应在第一时间联系被审核单位,以尽快实施追加现场审核工作,核对非接触审核获取的电子审核证据(相关凭证、合同资料照片或扫描件)执行与原件核对的追加程序,在审核工作底稿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工作的实施人员、核对时间和结果。

四、扣除类调整项目审核要点

1、业务招待费审核要点

(1)审核被审核单位是否有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准确归集,加计到差旅费、办公费等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审核被审核单位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3)审核被审核单位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存在跨期情况,相关的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且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审核要点

(1)审核被审核单位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是否存在具有不得税前扣除的赞助费支出。

(2)审核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核算扣除。

(3)审核被审核单位是否存在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准确归集,加计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是否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4)抽查广告业务宣传费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收入有关。

(5)核实广告费的支出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b.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

c.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6)审核发生的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7)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8)广告支出是否是粮食白酒类广告?

3、租赁支出审核要点

(1)查看相关资产的租赁合同,核实租赁资产的存在、所有权和用途,确认租赁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租赁资产。

(2)抽查重大租赁项目,追查合同及其他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的真实性,计价的准确性,以及在成本费用是否恰当。

(3)企业是否按规定正确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的。

4、利息支出审核要点

(1)审核付息之债务项目的真实性,确认利息项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应特别关注列支利息的债务是否与被审核单位正常经营活动有关,通过借款合同协议,确认是否属于股东个人借款。

(2)对重大的利息支出项目,抽查会计凭证,检查利息计算表,确认利息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利息支出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对于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提的应付利息是否进行了调整。

(3)将企业计算的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进行比较分析,确认利息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应特别关注关联公司之间融资利率、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4)检查利息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如属于筹建期间的利息支出是否加计开办费、属于固定资产借款,其利息支出是否进行必要的资本化

(5)支付金融企业利息支出是否有发票?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审核要点

(1)审核被审核企业业务性质类型(保险行业、从事代理服务企业或是其他企业)了解企业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的性质。其支付的佣金手续费是否超过税收相关法律对相关行业规定的标准。是否明显超过了被审核单位或所属行业的通常标准。是否可以结转下一年度扣除。

(2)审核佣金及手续费的列支是否具有合法性、合规性,企业是否以白条或非正规收据列支佣金。

(3)审核企业是否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是否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4)审核企业是否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加计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5)审核企业已加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6)获取相关合同或协议,了解掌握佣金和手续费支付的依据。落实佣金和手续费计算基数及扣除比例是否正确。计算金额是否正确。

6、赞助支出审核要点

(1)审核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及相关原始凭证,落实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否与生产经营无关;有无广告宣传费、捐赠支出等在赞助支出中列支的情况;有无赞助支出加计其他费用的行为;

(2)审核赞助支出是否已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的具体内容或性质,支出是否取得发票,发票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支付费用方是否使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现出来,赞助的活动是否直接或间接表现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据以判定支出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

7、跨期扣除项目审核要点

(1)审核企业是否存在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费用,上述费用是否已在企业账面计提并记入相关的费用或成本。截止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未实际支付。

(2)审核企业本年成本费用中是否列支上年度或计提下一年度的成本费用情况。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审核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存在税前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和不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的行为;

(2)查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明细帐,抽取相关凭证,审核有无存在应由个人承担的汽车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以及保险费等费用在税前列支;

(3)了解上述支出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

9、党组织工作经费审核要点

(1)根据企业'管理费用'明细帐,落实党组织工作经费列支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有无其他费用在党组织工作经费中列支;

(2)判断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是否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1%。

10、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审核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存在以'无抬头发票'、'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发票'、 '以前年度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非法代开发票'、'假发票'、'伪造或作废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及白条等为依据列支成本的行为。

(2)查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明细帐,抽取相关凭证,审核有无存在以'无抬头发票'、'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发票'、 '以前年度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非法代开发票'、'假发票'、'伪造或作废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及白条等为依据列支成本;

(3)了解上述支出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

第六部分:营业外收支及其他项目审核要点

一、营业外收入的审核要点

1、检查营业外收入明细表是否与财务报表数、总账数及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查明入账是否及时,有无错记、漏记、多记等情况 。

2、检查营业外收入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与资本性支出、营业性支出相混淆的情况。

3、检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检查非流动资产处置审批表等原始凭证,固定资产的处置利得是否和固定资产清理审定结转的贷方余额数核对一致。

4、检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查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协议、审批表等原始凭证,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检查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5、检查债务重组利得:查阅债务重组协议、审批表等原始凭证,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检查政府补助:审核各项政府补助的批准文件,是否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

7、检查盘盈利得:查阅盘点、监盘资料和处置审批单,检查金额核算正确,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检查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8、捐赠利得,检查相关的捐赠协议、银行进账单等原始凭证,复核相应的税金是否提取,金额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9、检查其他营业外收入,审核人员要弄清'其他'的核算内容,检查银行进账单或现金收据等原始凭证,检查入账金额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企业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填列。

二、营业外支出审核要点

(一)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下列不可在税前列支项目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性、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及直接捐赠支出。

5、各项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6、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债权等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7、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二)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1、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非正常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内部责任认定、鉴定材料及赔偿情况说明等是否齐备;损失金额较大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固定资产损毁、报废的,是否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2、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否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台账、原始凭证等。

3、审核捐赠是否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取得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捐赠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

4、审核扶贫支出是否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5、审核坏账损失,企业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准备符合税法要求的相关资料。

6、审核大额营业外支出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要求。

7、抽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支出项目,验证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金额。

8、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相关税金。

三、研发费用的审核要点

(一)检查被审核企业是否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即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核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检查被审核单位的研发活动是否未包括在不能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研发费用审核

1、核实企业是否设有专门研发部门,如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虽设立但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查阅其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是否分开进行核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是否进行准确、合理的核算,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查看企业立项情况,看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有多个研究开发活动,核实企业多个项目是否进行了分别归集。

3、查阅企业是否存在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各受益集团成员是否按规定签订了研发费的分摊协议,协议确定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是否符合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

4、查阅'研发费用'科目,确定企业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是否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是否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四)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认定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需报送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的有关要求。

3、审核技术开发费的归集和核算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核算是否准确。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核要点

1、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前,需要对企业的组织架构、生产特点、业务流程等事项进行考察,弄清企业是否有研发部门以及该企业的研发工艺、研发产品等内容。

2、收集整理资料。研发费用的审核需要企业提供如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3、对每个归集的项目进行详细审核。

(1)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

(2)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在审核加计扣除时,要将工资发放的名单与企业提供的研发部门人员的名单仔细核对,对于没有在研发部门人员名单的人员工资,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3)仪器、机器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企业发生的设备折旧和租赁费,如果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用途计量,一般都可以税前列支,但并不是所有的折旧和租赁费都可以加计扣除,只有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才可进行加计扣除。

(4)其他费用的审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费、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另外,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同样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5)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只取得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的发票,那么只能税前扣除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应重点审核与委托研发单位签订的委托研发合同,并核查委托单位是否进行备案。

(6)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根据合同规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核算加计扣除。

四、税金及附加审核要点

1、获取或编制税金及附加明细表、完税凭证及税收优惠备案等资料,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根据审定的本期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数量),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分项核算、复核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根据审定的本期应纳资源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按规定适用的单位税额,核算、复核本期应纳资源税税额,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取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检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项目的核算依据是否和本期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合计数一致,并按规定适用的税率或费率核算、复核本期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缴费附加,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检查印花税相关合同、协议等是否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所列征税范围,相关税率适用是否正确。

6、房产税,检查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检查房产原值是否已包括了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核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等;房屋租金为计税依据的,检查租赁合同、协议、预收租金等,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复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用地面积、税率适用等是否正确。

8、车船税,获取被审核单位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统计台账,根据车辆用途复核车船税计算是否正确。

9、土地增值税:检查应交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1)根据审定的预售房地产的预收账款,复核预交税款是否准确;(2)对符合项目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果被审核单位已聘请中介机构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应检查、核对相关鉴证报告;(3)如果被审核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检查、核对相关的手续。

10、检查是否有查补以前年度税金加计本年事项。

五、其他收益审核要点

1、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手续费,检查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是否未加计'其他收益'项。

2、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检查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科目,是否未加计'其他收益'项。

3、 加计抵减,检查企业是否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复核可抵扣进项税额核算是否正确。

六、资产减值损失审核要点

被审核单位是否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准备金的单位(行业),如不属于,则当年核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七、资产处置收益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检查资产处置审批表、银行进账单、合同、协议和原始记账凭证等资料,复核处置收益或损失数据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第七部分:主要资产负债科目非接触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应交税费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1、针对企业所在行业、主营业务等评估所涉及的税种和相关税务风险,通过网站查询被审核单位历年公开信息,是否存在税务行政处罚等以了解被审核单位税务风险。

2、确定被审核单位纳税人身份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分析各税种每月的波动变化,是否存在异常变动。

4、根据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重新计算各税金的金额,确定计提税金是否准确,与实际申报金额做对比。

5、审核税金的缴纳凭证,并且与银行流水做比对,审核税金的真实性。

6、确定调整事项,与被审核单位沟通,可采用包括电话、电子邮件、语音和视频工具、内部视频和电话会议平台等远程方式开展。

(二)审核要点:

1、是否存在替员工、业主缴纳税金的情况,对此应依据具体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2、是否存在退税的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

3、涉及进出口业务的被审核单位,复核出口货物退税的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4、分析应交税费期末借方余额的项目,查明原因,判断是否由被审核单位预缴税款引起。

5、使用通讯手段传输被审核单位税务信息,需关注信息传递和保管所涉及的安全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6、应在整个审核过程中对所获取扫描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审慎关注,应采用多方面方式进行确定,如有必要索要原件。

二、工资薪酬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1、获取或编制被审核单位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并与相关的明细账和总账核对;

2、对被审核单位本期工资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

①检查各月工资费用的发生额是否有异常波动,若有,则要求被审核单位予以解释,并检查原因是否合理;

②将本期工资费用与上期进行比较,要求被审核单位解释其增减变动的原因,或取得公司管理当局关于员工工资水平的决议;

③将直接人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账户中的工资薪金费用入账数或工资分配表进行核对,并审核工薪费用分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了解被审核单位工资制度,审核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并检查工资、奖金、津贴的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核实被审核单位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所列的员工是否与本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

5、抽查应付工资的支付凭证,有无授权批准和领款人签章;

6、将抽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累计数与相关的成本、费用账户核对一致;

7、检查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并作出记录,必要时予以调整;

8、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扣除,但提取未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工资储备)须作纳税调整;

9、审核按税法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并对下列已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进行纳税调整: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和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10、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形成的节余,分清情况进行审核。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虚列人员虚列工资的行为,通过人事部门提供的职工花名册核实年度职工人数,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比较是否相符;

2、核实被审核单位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工资薪金确认的五项原则;

3、核实被审核单位发生的工资薪金总和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是否包括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

4、核实被审核单位年末有无尚未发放的工资余额,是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期截止前发放,若未发放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三、职工福利费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被审核单位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支的金额是否正确,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有无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的行为,有无其他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核实被审核单位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按本年度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的实际发生数扣除;

3、核实被审核单位年末有无计提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期截止前使用,若未使用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四、职工教育经费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被审核单位本年度职工教育经费,对提取未实际使用的部分、超过8%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和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可据实扣除。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有无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的行为,有无其他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2、核实被审核单位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按本年度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8%限额的实际发生数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核实被审核单位年末有无计提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五、工会经费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被审核单位本年度工会经费,对未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未实际拨缴给工会组织、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本年度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2、核实被审核单位本年度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否按本年度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2%限额的实际发生数扣除。

六、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保险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1、逐项审核被审核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是否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对超过规定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2、查看被审核单位上述保险费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不可以税前扣除,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其各项保险的计提基数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

2、核实被审核单位上述保险费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七、住房公积金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1、审核被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是否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对超过规定标准部门进行纳税调整。

2、被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不可以税前扣除,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计算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

2、核实被审核单位其计提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是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3、核实被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相关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八、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逐项审核被审核单位上述保险费,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不可以税前扣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计算缴纳上述补充保险的人员是否为企业的全体员工,是否只为其中一部分人缴纳了补充保险;

2、核实被审核单位计算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其各项保险的计提基数与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

3、核实被审核单位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上述保险费,是否根据税法规定分别按本年度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标准税前扣除;

4、核实被审核单位上述保险费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11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客户需求

甲公司为动漫企业,除开发动漫产品以外,还为其他企业的动漫产品提供形象设计、动画设计等服务,偶尔也会转让动漫版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由于进项税额较少,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4.8%。甲公司预计2023年度的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万元。

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如保持现状,甲公司2023年度需缴纳增值税:5000×4.8%=24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000×3%=150万元。通过纳税筹划,甲公司每年降低增值税负担:240-150=90万元。

涉及主要税收制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其他可以利用的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12篇】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一般账务处理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接受应税劳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a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从事提供应税服务的业务, 2023年6月15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栏5000元,“税率”栏为“11%”,“税额”栏550元,款已付;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50

贷:银行存款 5550

(二)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目前,海关进口缴款书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方法)

例2-1:假设a企业2023年5月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缴款书一份,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7万元。当月提交比对系统,则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 117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7

(三)辅导期纳税人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接受应税劳务,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实施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例2-2:假设a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则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 5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550

贷:银行存款 5550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50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不得抵扣后: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50

贷:营业费用 -550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终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3:2023年9月16日,a企业取得某项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五)视同销售业务。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从事工艺设计的a公司无偿为b生产企业设计工艺流程,该设计服务的市场计税价格为50000元,该批设计服务人工成本为3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视同销售计算的税额=50000*6%=3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3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

应付职工薪酬 30000

(六)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计算营业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

1.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应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等科目;按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科目。

3.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补交已退回税款的,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七)发生《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情况,以及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例7: b公司,2023年9月5日盘点库存发现,由于管理不善,某产品盘亏10件,经查属于被盗。该产品账面成本30万元,其中耗用原材料成本20万元。责令管理人员赔偿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a公司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1.发现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34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0

2.责任认定后取得保险款和责任赔偿: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15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50000

3.批准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8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84000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例9:假设a企业下设一个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与该企业统一核算,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2023年8月31日,本月取得出租车收入50万元(含税销售额)。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85436.89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4563.11

(十)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但若出售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其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注:此时会计处理和申报填写有差异,申报要按政策规定先在申报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按3%计算的税额,再计算出1%税额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例10:a企业,2023年12月出售于2023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未抵扣设备进项税额),该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计算出应交增值税元:

120000/(1+3%)*2%=2330.1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30.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30.1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2330.1

贷:固定资产清理 32330.1

(十)月份终了,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注意:转出多交增值税只能在本期已交税金范围内转回。)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1(不存在已交税额的情况下)

1.假设c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期末贷方余额20万元,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下月征收期内缴纳税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缴税额-未交增值税 20

贷: 银行存款 20

2.假设c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10万元,期末借方余额为10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不需要进行业务处理。

例12:(存在已交税金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000万元)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时:税额=1000*5%=50(万元)

借: 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已交税金) 50

贷: 银行存款 50

1.假设10月,该企业销项税额为1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则当期“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贷方余额为80万元(80=150-20-50),说明该企业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万元。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0

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80

11月申报后缴税的会计处理:

借 应缴税额-未交增值税 80

贷:银行存款 80

2.假设10月,该企业销项税额为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则当期“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为20万元(-20=50-20-50),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0

3.假设10月,该企业销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则此时“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20万元(-120=10-80-50),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50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50

注意:转出多交增值税只能在本期已交税金范围内转回,此时能够转回的只有本期已交税额50万元,借方与贷方的差额70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十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一般不存在贷方余额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例13:假设c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10000,本期“已交税金”科目无发生额,则企业不需要作的会计分录,其借方的余额作为下期期初的进项税处理即可。

(十二)一般纳税人享受限额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例14-1:假定a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5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0000

(十三)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这种税收优惠和政策都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即: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据,正常计算销项税额;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予以抵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的定义可知: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因此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14-2:某企业当期“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为20万元,当月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为10万元。

则当月计提应收的即征即退增值税(10万元)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 1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0

次月申报期内缴纳增值税(20万元)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银行存款 20

收到增值税返还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 银行存款 10

贷: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 10

(十四)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的:

1.分公司、子公司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的在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初,分、子公司要将上月各自销售额(或营业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通过传递单传至总部。

2.公司总部收到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传递单后,按照传递单上注明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将全部收入汇总后计算销项税额,减除汇总的全部进项税额后形成总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再将各分公司、子公司汇总的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已交税金予以扣减后,形成总部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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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企业纳税金额公式

今天跟大家分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公式。

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3.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的计算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 60 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4.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5.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6.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 4 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800 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 4 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1-20%)×20%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0.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11.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2.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3.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14.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5.个人转让限售股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第14篇】企业利息收入如何纳税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企业所得税借款利息费用扣除标准

我们学习的时候我先把那些难理解的几个政策表述给先简化先。

金融企业(我们且称为“银行”):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我们且称为“其他企业”):指除上述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

关联企业(我们且称为“同行”)

我们分四种情况说明:

1.不得扣除的情况(内部不行)

其他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也就是说,在同一家企业,同一个法人,一起合并交税,内部从左手到右手拆借贷款是不允许扣除的。

但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分属独立的法人,独立纳税,这种情况除外。

2.全额据实扣除的情况(有银行参与的借款,其他企业向银行借款,银行向银行借款)

其他企业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银行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3.单限额扣除的情况(没有银行参与的借款)

其他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也就是要按银行同期利息算,防止你放高利贷又少交税。

贴士: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分属独立的法人,独立纳税,按这条限额标准来扣。

4. 双限额扣除的情况(关联企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①借款金额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倍或5倍(银行为5倍,其他企业为2倍)

也就是借款不得超过“入股”出借方份额的2倍或5倍,超过部分不“报销”

②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也就是,还是要按银行同类利息算。

特殊情况: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受债资比的限制,但是仍需要满足一般原则,即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总结来说:

内部拆借肯定不能扣除

有银行参与的可以据实扣除

没有银行参与的要按银行同期利息算

关联企业借款,除了要按银行同期利息算,借款总额还不能超过“投资入股”的2倍或5倍

我们出一道最复杂的计算题来算一下,就明白了。

例题:某生产企业2023年权益性投资为2000万,当年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入1年期经营资金6000万,发生借款利息支出3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我们审题,首先是关联方,关联企业,然后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有双限制条件,一是要按同期同类金融企业利息算,这个题目直接给了;二是借款不超过权益性投资两倍以内的利息可以扣,超过部分不得扣。也就是说2000*2=4000。4000万的借款产生的部分利息可以扣,2000万产生的利息不能扣。

可以扣除的利息:300*(4000/6000)=200万

不可以扣除的利息:300*(2000/6000)=100万

你都学会了吗?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讲课就讲到这里。

【第15篇】小微企业纳税标准2023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明确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都有哪些优惠政策,具体如何操作?详见以下内容。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定要遵循税法上的“小型微利”四个字,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去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现在“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另一条所称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结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3年之后),见下表: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键环节及注意事项

(1)做好小型微利企业资格审验,留存备查资料,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格。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情况;(3)资产总额的情况。

(2)各类型企业性质,符合条件统一享受标准。

各类型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3)非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独立纳税人二级分支机构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6)劳务派遣单位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不含已派出人员。

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7)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应纳税所得额”区别于“实际利润额”。

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收上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主要在企业纳税申报时使用。

“实际利润额”是会计上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四、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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