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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会计处理(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07 17:41:01 热度:9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小微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会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会计处理

【第1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会计处理

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所得税政策延续到2024年。

这个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减征政策就是财税2023年12号文。

本政策执行到期日是2023年12月31日,现在要延续到2024年12月31日了。

那么按照最新政策,小型微利企业100万以下2.5%,100-300执行5%目前的政策就都是到2024年了。

2023年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条件有所变动。具体有哪些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率又有哪些变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二哥税税念、税政第一线,思维导图学税法等。

【第2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近些年来,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2023年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因此,从划分标准上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重要指标是年应税销售额,而小微企业的重要指标则是应纳税所得额,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对于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它有可能是小微企业,也有可能不是;而对一个小微企业来说,它有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有可能是一般纳税人。

那么2023年都出台了哪些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所得税

1、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印花税

1、享受主体: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增值税

1、享受主体: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3篇】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4篇】小微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政务公开

【第5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财政部微信

【第6篇】小微企业税收几个点

《政府工作报告》已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而且,企业享受这个优惠,是不用审批的,也不需要专门备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申报时自动就可以享受到这个政策优惠。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以内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税率为20%。

【第7篇】小微企业普性税收减免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提高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普及度,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组对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释疑。本期主要对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1.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免征增值税标准是多少?

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的销售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2023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当月可享受免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5.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

(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有数。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7.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结合其销售额、纳税期限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举例:某个体工商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第一种情况,如果选择按月纳税,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选择按季纳税,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9.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实行按次纳税,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10.2023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2023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在2023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标准。

11.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曾在2023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23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23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2.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以及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处理方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

13.2023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2023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4.2023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已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未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15.2023年1月1日后,按规定应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额标准有什么变化?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入自开专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的销售额标准调整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其他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8篇】2023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近年来,随着创业带动就业的活力不断显现,创新创业支撑高质量就业的作用更加明显。“双创”的活力一方面得益于社会各界锐意进取的精神,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减税降费政策在支持“双创”中逐渐发挥的效力。为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税务总局在2023年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发布了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如果你创业刚起步,那么,以下这三项针对初创期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学习一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现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三、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中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中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作用,税务总局于2023年4月发布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受到广大纳税人普遍欢迎。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新推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在认真抓好落实的同时,及时跟进梳理,形成了最新《指引》,在2023年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特别推出。

《指引》归集了截至2023年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的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其中,2023年以来出台的税收优惠有78项。

《指引》延续了2023年的体例,结构上分为引言、优惠事项汇编和政策文件汇编目录。每个优惠事项分为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优惠事项汇编继续按照三个阶段对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整理,在内容上展示了支持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成果:

——在促进创业就业方面,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已由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逐步扩大到300万元以下,增值税起征点已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已“提标扩围”,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了政策范围。

——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一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主体孵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享受主体已扩展到省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已推广到全国实施。二是为进一步促进创业资金聚合,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的单户授信额度,已由10万元扩大到1000万元;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人才集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四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能力提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逐步加大,企业委托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由50%提高至7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已推广到所有制造业领域。五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产业发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进一步放宽。

《指引》可以在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广大纳税人可以对照《指引》,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优惠,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税务部门也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服务举措,确保“双创”优惠政策落地更便利更通畅。

相关链接>>>“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23年6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9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23年以来,新出台了78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27.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30.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3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2.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3.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5.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50.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5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52.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8.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9.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60.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61.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62.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3.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对动漫企业实施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等政策。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6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5.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6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8.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69.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7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74.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9.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0.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8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87.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88.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89.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9篇】小微企业税收调研

历经两个月的封闭,今天终于可以相对自由的跨市通行,相隔100公里的临近城市,全程的通行和住宿除了出示健康码和48小时核酸报告,已无其他限制性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各地、各级政府在稳控疫情的同时,加快复工复产的决心,真心点赞!

早上7时从家中出发,到23时发帖时止,历经16个小时,心得颇多。大致梳理了一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小微生产型企业现状。

2、小微生产型企业主的信仰与担当。3、请善待你的老板,虽然,他只是一个小老板。

4、小微企业,税事猛如虎!

5、小微企业破局之路——抱团取暖(产供销营一体化)。

6、关于小微企业互助自救平台。

时间所限,现将某三线城市县城的三家小微生产型企业现状简述如下:

1、消费品五金配件生产商y先生: 1980年出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即将参加高考。从事生产二十年,从父辈手中接手一个小作坊起家,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工厂管理,男方负责市场调研、产品开发、供应商整合和厂务总体管理,女方负责财务、订单、生产装配管理。先后从事内裤、婴儿服装、五金配件的生产,疫情前的2023年,年产值1300万,配件、半成品及滞销品库存330万,员工41人,自有厂房约2500平方,毛利率15-20%左右,纯利率8%-10%,疫情第一年的2023年,虽历经三个月的封闭,复工后销量恢复迅猛,全年产值仍有1200万;但2023年明显下降,完成产值900万,2023年至今持续减少,近半年时间产值仅为300万不到,预计全年产值会衰退到700万以下,配件、半成品及滞销品库存240万;距疫情前衰退50%左右。因员工多为一路跟随发展的本地人,并未大面积裁员,目前仍有38人的配置,2023年经营亏损已成定局。

2、消费品五金配件生产商h先生:1968年出生,孩子已婚,2023年办厂从事五金配件加工,夫妻二人管理着12个员工,租赁厂房约1000平方,与上述y先生是同行,因规模较小,主要靠生产略低价格的产品求得生存,疫情前年产值370万,配件、半成品及滞销品库存120万,至目前半年产值140万,因行业旺季主要集中在上半年,因此预计全年产值不会超过250万,现有配件、半成品及滞销品库存95万,2023年经营亏损已成定局。

3、消费品五金配件生产商h女士,是一个很知性的气质大姐,1970年出生,自2003年办厂,先是为安徽某知名汽车制造企业提供汽车配件,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为充分利用厂房资源,丰富经营品类,增加了五金配件的生产,至今已有14年时间。2023年产值3600万,成品库存900万左右,商品单价0.5-0.8元为主,员工23人,夫妻二人分别管理汽车配件和五金配件,自有厂房约5000平方。客户遍及行业内众多知名大厂,属于该细分品类的头部生产企业。历经三年疫情,至目前产值1300万,因目前成品库存2000万,计划本年产值控制在2000万以内,以便消化疫情三年产生的新增库存,2023年经营亏损几成定局。

综上所述,三家生产型小微企业,均是从事五金配件加工生产,办厂时间最短的十年,最长的19年,目前面临的现状基本一致:

1、行业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上涨而产成品价格无法上涨,毛利空间被压缩;

2、疫情三年,产值逐年下降,普遍在30-50%之间;

3、因办厂时间较长,且属于劳动密集型、技术熟练型产业,有一批老员工一路跟随,无论是于产能恢复,还是于人情责任,都不敢大面积裁员,因此生产营运费用无法快速大幅度降低;

4、2023年生产亏损已几成定局,唯有寄希望于市场信心恢复,尽快摆脱困境。

结语——小微不易,唯有砥砺前行,且行且珍惜!

【第10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号

财税2023年第6号公告,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简称小微企业)未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盈利额(税收所得)在300万以内的,可减按5%缴纳所得税。

今天吃早饭的时候,刷到一个小视频,将此优惠政策总结为:小微企业盈利额在300万以内的,减按5%缴纳所得税,超过300万的按25%征收。

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0%,准确地讲:小微企业盈利额(税收所得)在300万以内的,减按5%缴纳所得税。当没有优惠政策里,小微企业的税率是20%。

仔细看:财税2023年第6号公告,也可以看到小微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注:小微企业的税法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记三个简单数字,3 3 5)

如果你对税收政策感兴趣,或者是相关的从业者,建议还是看看专业书籍。如果不知道选择什么样的书,建议直接看注册会计师的“税法”教材,容易一点的,就看税务师的“税法”类教材,或者看看职称考试的税法类的教材。

短视频可以理解为是休闲类的内容,如果想学习,还是要慎重选择博主。

感谢您看完全文,给个关注,谢谢!

【第11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感受

一、小微企业政策变迁:

1.2007年12月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第92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并在第28条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2017 年 6 月 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7]43号文,《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上调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将 30 万元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调高至 50 万元; 并且同时出台减免优惠,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最高上限 50 万元的小微企业( 含 50 万元) ,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按照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只需要就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50% 部分缴纳所得税( 下文简称“减半征税”) 。上述优惠政策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 2018 年 7 月 1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8]77 号文,《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上限由 5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同时延续财税[2017]43 号文中,对于年应税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按照 20%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截止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4、 2019 年 1 月 1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政策变化对比

我们将2023年、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对比,整理如下表: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财税(2019)13号文对原税收优惠政策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均进行了变更,从业人数由原来的最高100人变更为最高300人,资产总额由原来的最高3000万元,提升到5000万元,另外年应纳税所得额限额也由原来的100万元变更为300万元。最主要的是小微企业应纳税额计算方式由原来统一的减按50%计算所得额,再按20%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变更为分段计算,导致税负率由原来的10%减少至现在的5%~8%。

三、税收临界点及优惠额度

下面我们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应纳税额计算方式来测算税收临界点,以及我们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假设公司企业不享受除“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优惠政策

我们以“x”代表“应纳税额所得额”,则我们可列出如下公式:

我们从上表可以看出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时,因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后利润为275万元;

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66.67万元时,因为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按2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后利润同样为275万元;

当应纳税所得额在300至366.67之间时,因为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25%税率计算的税后利润反而小于应纳税额为300万时的税后利润。

所以当企业的应纳税额所得额出于300-366.67元时,企业可通过纳税筹划时税后利润更多,如:通过分期确认收入,以及提前履行合同等行为,使企业取得更多的税后利润。需要注意的时,企业应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筹划,若在汇算清缴时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或成本等方式进行调整,则涉嫌偷税漏税,存在税收风险。

【第12篇】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一、小微企业主

(一)场景

a总是一家材料制造企业的创始人,经过多年的用心经营,企业从一家只有a总一个人的小作坊到具有一定规模,经营情况还不错,但近几年来疫情反复,导致企业生产动力有所影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办理了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二)解析

1、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方面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率仅2.5%。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率为5%。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率为12.5%*20%,仅2.5%。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率为25%*20%,仅5%。

税基方面的优惠政策(研发费用)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自2023年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也从75%提高到100%,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税基方面优惠政策(折旧摊销)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设备、器具的加速折旧方式,可以减少企业购置当年的税基。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2、增值税优惠

在2023年末之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集中退还。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改变了之前采取不予退还留抵税额、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继续抵扣的做法。2023年7月起,把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等多个行业。

3、六税两费优惠

六税两费指的是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享受本政策需要符合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相比2023年1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六税两费减税优惠从小规模纳税人增加覆盖到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延期纳税

对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除了税收优惠外,延期缴纳也是缓解企业现金流紧张,支持企业发展的有效举措。

二、个体工商户

(一)场景

b总是从事服装贸易的个体工商户,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企业越来越规范,从原先的核定征收逐步转变为查账征收,相比于以前粗放的经营和财务处理,b总越来越关注财务和税务合规,如避免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企业经营款项等。近两年来,疫情导致了商场客流大幅减少,疫情期间商场间歇性的关闭等也导致了企业利润大幅减少的情况。

(二)解析

个人所得税优惠

相比于小微企业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增值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一样,可以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集中退还。

六税两费优惠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一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延期纳税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一样,可以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包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三、服务业企业主

(一)场景

c总经营餐饮行业多年,生意风生水起,疫情曾导致企业经营一度停摆,随着疫情逐步缓和,c总坚持让员工进行定期核酸检测,并对用餐区域进行防疫、消杀,并加大外卖平台的合作。近期,疫情有所反复,对企业再度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

(二)解析

2023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除了对服务业有普惠性的纾困扶持措施,对于餐饮、零售、旅游、运输等行业还有特别纾困扶持措施,主要包括:

增值税加计抵减和留抵税退税

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即生产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此外,2023年7月起服务业也可以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六税两费优惠

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也可以享受。此外,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

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如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的折旧政策),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又如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 个月租金等,这些政策都可以提高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减少纳税金额。

其他优惠政策

(1)社保降低费率、返还和缓缴

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此外,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予以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困难行业的支持

引导银行用好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 万亿元资金,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2022 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继续下行等。

(3)餐饮行业专项补助政策

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四、科技企业创始人和投资人

(一)场景

d总是一家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e科技公司是一家初创型科技企业,员工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4000万。d总个人及其投资企业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双方各出资1000万投资于e企业。

(二)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有限合伙企业如何纳税。有限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即满2年时,若d总的投资企业从e企业分回的收益,可以减少70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分回的收益不足700万,可以在后续年度继续抵扣。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包括: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等。

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果2年后d总从e企业分回的收益,可以减少70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分回的收益不足700万,可以在后续年度继续抵扣。

【第13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据相关规定,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继续按照2.5%的税率进行缴纳,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值税的税率减按1%征收政策截止到2023年年底到期,具体是否延期依据国家相关通知为准。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00人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万元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三个标准,且从事的是国家非禁止和限制的行业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会依据上述三个标准来判断是否适用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若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元,则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2.5%的税率计算,而企业所得税再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纳,综合可得出按照2.5%的税率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而针对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是减按50%的税率进行计算,再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即综合可得按照10%的税率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从2023年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是极大的,且有望在2023年对其加强扶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而言是十分利好的。

【第14篇】小微企业税收标准

怎么样的公司符合小微企业的要求呢?

条件1:应纳税所得税

企业利润在300万以下。

条件2:从业人员

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

条件3:资产总额

现在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下。

2023年之前的小微企业,要区分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其他企业,2023年之后,不再区分企业的类型,统一按照以上三个条件来作为标准。

不需要向税局备案,达到以上三个条件之后,自动享受各种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利润在0-100万的,企业所得税为2.5%

利润在100-3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为5%

利润在300万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为25个点,不适用于小微企业

【第15篇】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2023年已经过去一半了,今年也是疫情的第三个年头了,对经济的冲击十分巨大,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国家也相应出台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主要有哪些方面呢?

今年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个优惠是比较大的,增值税由1%恢复至3%征收,连续12个月开票不超过500万,但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了。专票按照3个点征收,其实这也是变相的降税了,增值税附加费也是再次减半征收。

中小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再次减半,应税所得额在100万以内按照2.5%征收,应税所得额在100万到300万按照5%征收,300万以上按照25%征收。

国家这两年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面都进行了大力的扶持,不仅如此,今年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还能够申请核定征收纳税。

核定征收纳税,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定期定额核定,固定税率,目前重庆园区核定税率在1%左右,综合税负是相当低的,今年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也是免征的,年开票500万内,千万不能开超过了,开超过了就会自动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变为查账征收。

中小民营企业与小微企业一直都是我国数量最大的企业了,支撑起我国人民的生活生产,只要有更好的扶持,企业发展好起来,才会有更多的未来。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关注《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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