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所得额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应纳税所得额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会计口径:
利润=会计口径收入-会计口径的成本扣除
2.税法口径: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企业收入总额确认
税法口径的收入:
收入总额:
1.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解释】收入总额确认四个要点:
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等)
【解释】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1)转让收入确认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金额确认: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题·单选题】2023年3月甲企业将持有乙企业5%的股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转让价格中包含乙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归属于该股权的20万元,股权的购置成本为800万元。甲企业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为( )万元。(2023年)
a.50
b.180
c.200
d.220
【答案】c
【解析】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1000-800=200(万元)。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解释】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例题·单选题】2023年初a居民企业通过投资,拥有b上市公司15%股权。2023年3月,b公司增发普通股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2.5元,股款已全部收到并存入银行。2023年6月b公司将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全部转增股本,下列关于a居民企业相关投资业务的说明,正确的是( )。(2023年)
a.a居民企业应确认股息收入225万元
b.a居民企业应确认红利收入225万元
c.a居民企业应增加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225万元
d.a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不得扣除转增股本增加的225万元
【答案】d
【新增】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2023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如年终奖10万,100000÷12=8333,适用10%税率,应交税100000×10%-210=9790。
专项附加扣除如下,明细查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累计计算预扣预缴计算方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减除费用,按照个税起征点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注:累计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前月份
其中,速算扣除数和税率对应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分为7个档次。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而最高的一档,也就是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
哈喽,大家好呀!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上一篇文章,小五跟大家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本篇文章我们来看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知识。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什么是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用数学公式表述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表述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有一定的区别。在纳税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还考虑了境外所得及有关税收优惠的影响,和上述计算公式并不完全相同。
(2)确认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收入总额
从收入形式来看,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的收入总额具体包括以下9种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中,收入总额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那么什么收入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呢?限于篇幅有限,下篇小五单独为大家讲解这方面的知识。
今天我们学习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哪些?你都学会了吗?
下期预告: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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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10月征期延长至10月25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10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事项及最新税费政策?财小加都给大家整理好啦~
01 10月征期·要点
1、本月是大征期
2023年第四季度开始,月报和季报都需进行申报!
尤其是印花税,取消按月申报后,这是自《印花税法》施行以来,第一次按季申报!请纳税人一定注意每个税种申报完毕后,都需检查是否申报成功。
2、2023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新变化
1)部分地区预缴申报时可享受预填报服务
如天津税务局明确:对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提供预填报服务;
上述纳税人需先填报财务报表数据,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数据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等数据将从财务报表对应行次中自动带出。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有新变化
部分地区先后对当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进行了调整;
因此企业在今年10月进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即可按照调整后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
由于企业所得税申报一般采取季度预缴、年度汇缴的方式,按照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申报,所以第一、二季度多缴的税款会自动在第三、四季度进行抵减;如果仍有多缴,可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继续抵减或退税。
3)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力度加大,并在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
此前财政部等3部门发文明确,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末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4)企业既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属于制造业企业,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75%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对于既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属于制造业的企业,其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暂按75%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而至于此前(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该新政策。
5)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原政策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3、抄报方法参考如下
点这里回顾: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抄报方法
常见问题:
1)季度申报也需打开软件进行上报汇总和反写工作吗?
答:需要;每月都需要打开软件检查开票日期是否更新为下月中下旬,如已更新,无需操作;如未更新,需操作上报汇总反写日期变更即可。
2)月初没有做抄报税是否可以开票?
答:以开票截止日期为准,截止日期之前都可以开票。
3)上报汇总提示有未上传发票如何处理?
答:首先检查电脑网络是否正常,再打开软件系统设置-参数设置-网络设置,检查服务器地址端口号正确,测试链接成功,点击手工上传发票上传成功即可抄税。
4、这些税费可以继续缓缴
1)社会保险费
9月19日,人社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五税两费”
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2023年11月相关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按季申报的,具体缓缴期限:
按月申报的,具体缓缴期限:
02 10月开始实施的政策新规
1、两项加计扣除比例,调至100%
9月2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3部门联合发文明确: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其他企业:对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2、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9月28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明确:
1)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2)《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
3、卖房后再买房,已缴纳的个税予以退税
享受范围:
1)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
2)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买房;
3)对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退税力度:
1)新购住房金额 ≥ 现住房转让金额 = 全部退还;
2)新购住房金额 < 现住房转让金额 = 按 “新:现”金额的比例退还。
注1: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注2: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在住建部网签备案中注明的成交价格;
注3: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4、这两个电子证照分别在这些地方试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明确:
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5、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可反向开具发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
要求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自2023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
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6、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根据公安部制定印发的2023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2023年8月1日起,在长三角、闽赣、川渝黔三个片区的9省市全面推开区域内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10月1日起,在全国其他省市逐步启动试点工作,年底前在试点地区实现群众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回户籍地,可在现居住地就近办理。
7、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新版标准颁布,增加18项新的交通标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对2023年版的道路交通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标准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设施、交通管理新需求,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等18项新的交通标志;适应复杂路网和交通运行环境下驾驶人对出行便捷性的要求,细化了标志的版面、设置及使用要求,对指路标志的信息量、信息选取原则和方法等提出了细化要求;强化操作性,增加了交通标志设置示例等附录,给出制作图例。
其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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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来,笔者接到若干起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引发的涉税咨询、税企争议事项,究其原因,还是在于纳税人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涉税处理,没有弄清楚。本期将对这一问题做一梳理。
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涉税处理,所得税方面,2023年以来,政策逐步明晰并且具体化,由此引发很多问题,典型的包括:(1)之前无形资产入股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纳税申报,并且被投资公司进行了“无形资产摊销”,部分企业还存在无形资产虚假评估的问题(评估价值大于实际价值);(2)企业引入投资者(外部或内部高管),投资者无法承受巨额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此外,全面“营改增”后,对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也出现了不同的理解,以下予以分析。
一、巨额个人所得税,怎么办?
从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来看,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在税法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视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0%的税率,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本案的股权转让交易发生于2023年,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具体分析如下:
(一)2023年1月之前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曾以批复的方式发布规范性文件《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规定:
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023年1月4日,该文件及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废止。
(二)2023年1月至今
2023年12月7日,国税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根据第三条,明确将“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纳入股权转让行为,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于“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次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23年3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规定: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期缴税政策对2023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二、要交增值税吗?2023年全面营改增后,根据最新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于是有人提出并认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属于“销售无形资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也认可这一说法。
笔者认为理解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
1、营业税制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规定,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并未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中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事实上不属于《公司法》以及常识下的“投资入股”,“投资入股”也即要承担投资风险,对于这一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再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从营业税的立法导向来看,“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现有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并没有直接将“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纳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范围: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虽然也有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让渡,但从税法原理上来看,“投资”和“转让”是有差别的,投资入股与直接转让的涉税处理不能“一视同仁”。
3、优惠政策
即使认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发生了无形资产的“转让”,根据原营业税及现有增值税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四技收入)也是免增值税的。
综上,我们认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不应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于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从目前税法规定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国家出台了5年分期的税收政策,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投资人依然面临非常大的困难,并且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建议,对于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由于面临个税的压力,在投资协议签署中,应该充分考虑涉税事项的处理,做好规划。
综合所得(适用3%至45%超额七级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年度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年表换算为月计算应纳税额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超额五级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比例税率20%)【提示】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税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费用扣除金额-减免税收入因为项目不同,费用扣除金额不同,需要按不同的应税项目分项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稿酬折上折56%)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费用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年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据实扣除)+劳务报酬所得 x(1-20%)+稿酬所得 x(1-20%)x7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x(1-20%)
专项扣除(社保+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子女教育:满3岁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每个子女1000元/月【提示】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继续教育:学历教育,400元/月x48个月;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父母可选择一方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年
大病医疗:15000以下个人负担,限额80000元/年,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子女由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本人或配偶+首套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月最长20年,可选择夫妻一方或各50%扣除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1500元/月,其他城市人口100万以上,1100元/月,人口100万以下,800元/月
赡养老人:以家庭为单位,2000元/月
其他扣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费用80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 x(1-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x20%
其他费用扣除标准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构个人捐赠的扣除规定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30%全额扣除:捐赠给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教育事业【记忆:老少爷们搞学习干公益】
其他扣除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限额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费用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6万=5000元/月)-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2023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三级预扣预缴适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800)x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x(1-20%)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折上折56%)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800)x70%x20%(预扣率)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x(1-20%)x70%x20%(预扣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800)x20%(预扣率)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x(1-20%)x20%(预扣率)
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限额800-800)x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纳税额=(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限额800)x(1-20%)x20%
个人取得房屋转租的收入(财产租赁所得)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额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作为一个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来讲,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其计算过程是如下的逻辑: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如此这样,我们可以发现,这真是要按税收规则核算一次账才能按这个逻辑算下来。我们的申报表有这方面的逻辑体现。
我们发现,在所得税法的计算公式中的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可以找到位置的。但是对于 “收入总额”和 “各项扣除”,其实就是通过 “利润总额”和 “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 “加计扣除”等组合对应的关系,因为我们再用税法的标准核算一次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不现实的,故此曲线完成了会计口径到所得税口径的收入、扣除的转换。至于其中的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不是一个公式所能表述的,还有就是“境外所得”的因素,是我们所得税法规中的一个特殊处理方式,相当于是对于公式的技术性调整。这样我们就可以知道,理论与实务,其实就如同上述内容的对接关系一样。
一、所得额:
(一)、综合所得的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所得额:全年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
2、非居民纳税人所得额:非居民的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检查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经营所得所得额: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月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减除20%的费 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额。
(四) 、财产转让所得得额: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纳税所得额。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3%至45%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了累进税;
(三)、其他分类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总之 此次修订后的所得税法,整体降低纳税人的税负。
个人所得税,又降了!根据税务局通知:大幅调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税应税所得率,总共涉及6大行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个税并不是我们常常遇到的综合所得的个税,而是经营所得的个税。主要适用的地区是汕头市,主要针对的群体有两类:一类是定期定额的个体户,一类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
主要调低了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其他行业等6大行业的所得率,具体变化幅度如下表。需要注意的是,娱乐业并没有下调。
除了汕头市之外,其实其他地区也有类似的调整,具体可以看看当地税务局是否有相似的公告。
另外,由于近期大家关注个税比较多,本篇文章我们还将给大家详细讲一下个人所得税,诸如个税的税目,纳税主体,计算方式等等。
一、哪些收入需要交个税?
一提到个税,很多人觉得只有工资才交个税。其实并不是,个税总共包括9个项目呢,具体如下:
上图中前四项属于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每年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流程: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流程:
纳税主体上又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的居民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在3月1日-6月30日办理汇缴。非居民则不需要汇缴,按月或按次计算缴纳个税。
二、怎么缴纳个税?
一般作为工薪阶层,个税都是由单位(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预扣预缴)的。在给你发工资之前,就已经将你该交的税款预缴了。其实除了经营所得,其它收入都有代扣代缴的:
综合所得是预代扣代缴,经营所得是自行预缴,而股息、财产转让啥的直接就是代扣代缴了。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都有汇算清缴,到时候多退少补。
三、怎么计算个税?
像工资薪金是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诸如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特殊算法,将奖金收入除以12,得到数额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算出应纳税额。
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虽然跟工资薪金同属于综合所得,但是计算方式是完全不一样的:
其它的诸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就简单了,直接应纳税所得额×20%税率。
个税的详细介绍,可以看下我们之前关于个税的系统讲解文章:
科研项目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如何核算等若干问题的解析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收录于合集#财税知识167个
某企业财务有如下疑问:
取得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是否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界定方法是什么?
一、政策规范
根据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2.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文件描述,其中涉及国务院批准,行政级别较高,企业在收到时需要认真核实是否满足要求,不是所有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都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确认为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形成的成本费用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可见,企业收到的科研补助很多难以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要求。
二、符合不征税收入时怎么办
如果企业所收到的补助的确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可能更有利。如前所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购置资产后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则可以享受到比如加计扣除的额外成本费用抵扣,这时更有利。
当然具体如何处理,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资金宽裕,作为征税收入有一定的额外好处,如果资金紧张则作为不征税收入更有利。
三、常见的一些错误及规范核算方法
对于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由于已经于当期计入收入,并计算所得税,一般企业会缴纳所得税,多数企业不存在错误。
但是,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实务中,很多企业会存在问题。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很多企业是按照由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之时缴纳所得税。
实际在企业收到补助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就应该缴纳所得税。这又会产生税会差异,应该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核算。
例如,甲企业收到了100万的固定资产补助,是应税所得,固定资产是按照10年计提折旧,摊销的递延收益也按照与固定资产同样的期限分期计入其他收益。
假设2023年12月甲企业某固定资产转固,并收到了当地政府的固定资产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这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调增100万,假设税率是25%。这时提前缴纳了25万所得税,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2023年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递延收益开始摊销,全年合计:
借:递延收益 10
贷:其他收益 10
由于计入其他收益增加了会计利润,但是以前年度已经缴纳了该笔收入的所得税,应该纳税调减,并通过递延所得税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核算具有广泛的错误,包括很多上市公司,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随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日益完善和相关实践的不断丰富,破产重整案件中的涉税问题凸显,一些破产重整方案已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却因为事先没有考虑到的涉税问题对方案实施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方案最终实施结果远不尽人意甚至无法推行。
税务问题业已成为破产管理人、破产企业、债权人和相关方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而我国破产重整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入加剧了这一问题的复杂程度。税收债权的具体范围和计算方式?税收债权是否应当简单的一律视为仅次于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的优先债权?
特别是,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的时候有哪些涉税事务需要处理?如何对破产重整方案进行涉税评估以及税务筹划?都是值得探讨的实务问题。
一、税收债权
针对不同税收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司法系统和税务系统的认知存在一定差异,且各自都有法律依据,导致实务中时有争议摩擦。实务中的税收债权按照优先性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作为优先债权的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欠税,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的破产受理之日后的税金及附加,作为普通债权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及作为劣后债权的罚款。
1、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欠税
发生在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欠税——此处仅指税金及附加——应当作为优先债权,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担保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之后,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前优先受偿。
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之间均无分歧,但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欠税,究竟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还是不作区分、统一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位受偿,《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差异,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亦未加以明确,如实务中管理人、债权人和税务机关立场不同、援引依据不同,得出的结论必然不同,诸如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发布了欠缴税款的公告后,担保权人是否还能构成善意第三人之类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的认知分歧更大,势必引发纠纷、争议,需要加强沟通,必要时可能需要通过复议、诉讼等措施加以厘清。
2、破产受理之日后的税金及附加
发生在破产受理之日后的税金及附加,分为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税款和处置资产、重组债务等产生的税款,对前一种税款应当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一点,理论和实务界基本没有争议,而后一种税款应否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处置,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实务上基本也都按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处置,也正是由于该部分的税款需要随时清偿,而伴随资产处置、债务重组产生的纳税义务往往巨大,如在资产处置和破产重整方案设计之初没有对此作出正确预估和安排,很可能导致方案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根本无法推动实施。
这个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对重组方案进行涉税评估和筹划来解决,另一方面,由于该部分税款一旦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处理,就会优先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受偿,如果影响面过大,可以通过与债权人会议、主管税务机关及政府协调部门多方沟通,就个案争取妥善的解决方案。
3、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此前由于法律表述比较概括导致理解分歧、最高院与国税总局的解释存在明显冲突与差异等原因,关于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应否与税款与附加一起作为优先债权处置的问题,实务中一直未能达成共识。随着48号公告发布,明确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个问题上不再有争议。
至于破产受理之日后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应否作为破产债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是明确否定的,实务中也有税务机关坚持要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情况,鉴于此次48号公告明确了“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该部分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不应作为破产债权也算是盖棺定论了。
4、罚款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文,税收罚款可以作为劣后债权,在普通破产债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之后受偿。48号公告未对此明确表态,但在列举应申报的举普通破产债权时未将罚款列入其中,应可推定国税总局对罚款的劣后受偿性质是认可的。
二、涉税情况核查要素
税务几乎与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破产管理人要履行好职责,就要首先对债务人的涉税情况和潜在风险进行核查,再根据核查结果妥善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务及其他事务。
企业涉税情况的核查要素主要有:
1、涉税资料核查
法律对管理人接管资料的列举比较宽泛,实务中的涉税资料不仅包括财务报表和总账、明细账,还有发票领购簿、已领取未开具的空白发票、税控设备、发票专用章、开票平台账号与密码等与发票相关的资料,纳税申报表、申报及备案资料、申报纳税客户端的密钥和账号密码等与纳税申报相关的资料,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清单、履行中的合同等等所有与税务相关的资料。
管理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查询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涉税资料的接管应当尽量全面,特别注意三年内的涉税资料的完备程度,以与税务稽查的关注重点相匹配。债务人的涉税资料难免会出现保存不全的情况,后续就需要根据接管资料的实际状况作出涉税事务安排。
2、企业执行税收政策情况核查
除了物理资料的接管和核查,管理人还需要对企业目前和曾经(至少三年内)执行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解核查,主要包括企业缴纳的税种和税率、各税种执行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是否执行预征所得税政策、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以及具体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3、企业整体涉税情况评估
管理人还需要综合债务人涉税资料、执行税收政策情况等信息,对企业的整体涉税情况和潜在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可以作为管理人其他决策以及后续判断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是否合理的参考依据。
整体评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权益性资本的实缴情况,并关注是否存在超期应收未收、应付未付款项及税务处理,与股东及关联方的往来款项及税务处理,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情况及税务处理等;
(2)纳税申报及缴纳情况,并关注是否存在未申报、申报不实或不规范、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情形,是否存在欠缴或溢交税款、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罚款等,是否存在尚未申报的漏税,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
(3)对企业后续可能发生的纳税义务进行预估,如企业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附随的纳税义务预估,应收应付账款的兑现附随的纳税义务预估,企业持有的资产附随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纳税义务预估,一般资产处置附随的纳税义务预估,在建工程等项目清算相关的纳税义务预估,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需要退还或转出导致的补税义务评估等。
三、涉税事务处理
管理人可以根据对破产重整企业整体涉税核查的结果,确定需要处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
1、及时处理企业面临的涉税即时风险或潜在风险,如申请解除企业非正常户状态、补办纳税申报包括零申报、税控设备和发票丢失的报备和挂失补办等。
2、如企业为预征所得税企业,鉴于破产重整企业实际上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预征所得税对债权人不利,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止预征所得税,待清算完毕后依法处理。目前已经有些地区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不再预征企业所得税,但还没有全国性的规定出台,管理人需要了解破产重整企业当地的政策,当地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尽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
3、如破产企业存在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等法定情形,且核定征收客观上对破产企业和债权人有利,管理人可以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申请核定征收,在为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尽量降低管理人的履职风险。由于破产重整企业申请核定征收属于事后申请,虽然于法不悖,但明显有别于正常企业的事前申请,实务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且税务机关最终认定的核定征收率也会直接关系到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实际利益,建议由专业税务人员协助完成。
4、申请税收减免退,争取税收优惠。如:
(1)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如广东、吉林、陕西、上海,明确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即使没有明确减免的地区,仍然可以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基于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客观情况,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
(2)增值税留抵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批复:“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但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相继发文,对企业留抵税额区分情况实行留抵退税政策,管理人可以根据企业情况确定是否以及如何申请。
(3)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鉴于该通知明确的免税前提是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如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不存在此前提,则不能适用,需要结合企业情况进行税务筹划。
5、税收债权申报、提出债权异议与检查应对
税务机关申报债权一般是从税务系统直接调取的破产重整企业自行申报的纳税数据和接受处罚的情况,不排除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的数据不认可、对企业启动税务检查以确定税收债权。管理人可以以企业整体涉税情况核查结果为参照,对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从总额以及不同性质税收债权分别的金额都进行核查,包括此前缴交款项在税款和滞纳金、罚款之间的配比问题,如存在差异,应当及时提出债权异议。
税收债权还有一个滞纳金数额是否应当封顶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也有不同规定,前者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照此推论税收滞纳金应无封顶之说,而《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两者明显冲突,理论界对此的看法莫衷一是,现有法院判例的观点既有支持封顶之说或要求税务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如2023年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龙门县地方税务局龙城税务分局、龙门县地方税务局案,也有认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不应当封顶的,如2023年深圳市广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案。税务机关申报债权时从避免渎职的立场一般不会主动封顶,管理人从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利益出发,应当加强沟通、据理力争。
关于税务检查的应对,破产企业或管理人采用简单提供资料、配合检查的被动模式,还是采用积极沟通探讨的主动模式,最终结果可能大不相同,建议企业尽量从税务、法律的综合专业角度,多与税务机关做过程中的交流,争取更加合理的检查结论,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防范企业的税收风险。
6、所得税清算及筹划
破产重整企业存在国税发〔2009〕79号或者财税〔2009〕59号规定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所得税清算。视触发清算义务产生的原因及清算时间不同,所得税清算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与前述企业整体涉税核查、税务检查或重组方案推进实施同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汇算清缴不同,有其特殊政策,如清算期间企业资产视同变现处理、清算所得不适用正常经营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因而企业所得税清算过程往往也是进行企业整体税务筹划、同时为后续重整及处置方案铺垫的过程。管理人还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所得税核定征收。
管理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进行所得税清算以前,重整企业在税务上仍然被视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主体,所以仍然要进行常规的纳税申报,即使没有经营,也要进行零申报。
就破产重整涉税事项中的特殊问题作出进一步分析,包括破产重整模式、破产重整的涉税要素、注意破产重整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
破产重整模式主要分为存续型重整、出售型重整和清算型重整;破产重整的涉税要素根据资产类型分为现金清偿与债务豁免、动产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与以物抵债、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和债转股;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视情况适用(暂)不征税和(暂)免征税等特殊税收政策。
一、破产重整模式
1、重整模式
实务中的破产重整模式一般分为:
(1)企业存续型重整,即保留破产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在其既有框架内实施重整。此种模式下,由于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在,其对不同性质的税收债权的偿付义务也不会消失;
(2)出售型重整,即将债务人的核心优质资产剥离出售、在新的主体框架内继续经营,而将破产企业清算注销。在此种模式下,原有的纳税主体将不复存在,新主体也不必背负原主体未尽的纳税义务,但资产剥离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适用非常复杂,不同重整方案的税负可能大相径庭,直接影响到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新主体即各相关方的税负;
(3)清算型重整,以偿债为目的,直接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处置。由于同样涉及到资产变现、债务豁免等问题,清算型重整方案同样存在税收成本的考量和筹划问题。
2、资产要素
破产重整的清偿方案主要有现金清偿、动产及无形资产处置或抵债、不动产处置或抵债、债转股,处置方式主要有出售、抵债、置换、拍卖。由于不同资产处置是纳税义务认定的核心问题,下文对涉税评估和筹划的梳理分析也将以资产作为分类展开。
3、主体要素
除了作为债务人的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破产重整中的战略投资人、债务人的关联方如母公司、其他资产处置的受让方也是非常关键的主体因素,破产重整方案的税务筹划往往要平衡各主体要素的利益,借助其不同立场,以结果为导向,通过重新构建重整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实现。
4、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在拍卖公告中列明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或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一般动产的税费比较好估算,不动产的税费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出入比较大,其中自建房产的测算难度相对于购入房产更大,税费承受方因此承受的税费风险较大,部分地区还存在历史税费未清不予过户的风险。税费风险本身也会影响到资产处置的顺利与否。
在破产重整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提前进行拍卖前的税费评估,既有利于控制税费风险,也有利于资产的顺利处置。2023年江苏省税务局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处理与当地法院达成共识,实现了拍卖环节税款提前测算、及时传递、先行垫付、事后退还的征税流程。2023年宁波市税务系统与法院系统建立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被执行人房地产询价等多项协作机制。
二、破产重整涉税要素
(一)现金清偿与债务豁免
1、现金清偿
现金清偿相较于其他资产处置方式更为简单直接,其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现金来源,除了自有货币资金和变卖资产所得,如果企业存在重整价值,资金还可能来自战略投资者或者企业借款;二是清偿折让,如仅仅是留债展期、不存在可以被认定的账面收益的话,则不存在纳税义务,但债务豁免的情形就比较复杂了。
2、债务豁免
债权人全部或部分豁免了破产企业的债务,则破产企业就产生了税收意义上的收益,如重整企业没有足够的可弥补亏损,则可能产生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虽实践中存在以个案批复的方式暂时搁置债务豁免产生的纳税义务问题,如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件,但不具有普遍意义。由于破产企业往往存在大量的债务豁免所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就成为一些破产重整方案能否推行实施的关键。
关于债务重组,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因此,债务豁免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不仅要考虑如何降低债务人的税负,还要兼顾债权人利益,在降低债务人税负的同时尽量不影响债权人的税前扣除,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尝试在保证方案效果的前提下,调整效果的实现方式,例如将企业借款偿债变为出借方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
3、 关联企业间的债务豁免
根据2007年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该准则目前仍然有效。
4、税收优惠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动产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与以物抵债
1、资产持有成本
如无特殊目的,处置企业资产可以优先考虑会持续产生资产持有成本的部分,资产持有成本包括财产税和其他费用,如车辆保险费、存货仓储费、专利年费等。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在某一时点占有或可支配财产课征的税收,其特点是在财产持有期间会持续产生纳税义务。目前我国的财产税包括车船税和房产税,对动产课征的财产税只有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
2、动产及无形资产出售
在税务性质认定上,资产出售和现金清偿共同构成破产重整的两大基本行为方式,其他方式均可视为这两种方式的组合,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情况下,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拆处理。
在交易环节,动产及无形资产的出售根据品类不同,可能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印花税等,其中最普遍、影响最大的是增值税。除应当注意正常交易需要承担的税费,还要注意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处理,如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需要注意资产出售价格与税收认定的公允价值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存在合理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否一致,以及出售价格或公允价格相对于账面价值或计税基础是否存在税收上需要被确认的损益。
3、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本质上是资产出售和现金清偿的组合,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税务上也是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认定。如果实务中仅仅关注以物抵债的最终效果,忽略税务上分解认定的影响,不对合同条款等交易细节进行把控筹划,既容易产生税务合规方面的风险,也可能让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4、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在税务上被视为多个资产相互出售和差额现金清偿的打包组合,除非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当对每一个独立行为进行税务处理。如何从方案的整体效果出发,对每一个独立交易进行评估和筹划安排,是确保资产置换最终效果的关键。
(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
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往往是破产重整方案的核心,不仅因为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比重较大,还因为相应税务处置比较复杂,尤其是土地增值税,不同处置方案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可能是几千万甚至过亿,如果在方案设计之初没有妥善的评估和筹划,方案实施效果可能与最初预想的南辕北辙。鉴于不动产处置在破产重整中的重要地位,在此讨论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相关涉税问题,但以下分析不局限于破产重整的特殊情形。
1、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收
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收分持有环节的税收和交易环节的税收。持有环节的税收主要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交易环节的税收主要是转让方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受让方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司法拍卖实践中可能会对要求受让方承担全部税费。持有和交易环节的税费均会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
除上述常规税费,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中还可能会遇到标的资产尚有未清缴的历史欠税导致标的资产不能过户的情况,此种情况在司法拍卖中较为多发,是否合法在理论与实务界也颇多争议,笔者认为除非提前明示作为交易条件且金额确定,否则要求受让方过户前清缴历史税费没有法律依据。部分省市也已经明文规定历史欠税不作为交易过户的前置条件,如上海。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筹划的核心,有必要单独阐述。
(1)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实务中如何认定附着物、“取得收入”即转让的有偿性、部分转让的成本分摊等问题,均十分复杂且不同方式、标准之间可能差异巨大,并直接影响到应纳税额的计算,如某上市房企在河北邯郸的土地开发项目,因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部分究竟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及相应成本核算确认的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分歧,土地增值税最终认定额比企业预估高出逾8000万。
(2)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3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根据相关政策,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实务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将土地增值税视为五档,但20%一档与法定四档不同,并非超率累进,一旦增值额超过20%,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扣除项目金额1亿,如增值额2000万,则免征土地增值税,如增值额为2001万,则需要缴纳600.3万土地增值税,多此一万,企业仅土地增值税就多损失逾600万。
(3)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除保障性住房外,按照不低于1-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并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自行或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一般为查账征收,应税增值额为应税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实务中应税收入除货币收入比较容易外,实物收入、其他收入的金额认定,以及不能准确提供转让价格的处理,都会直接影响应税收入的计算。扣除项目则更为复杂,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他扣除项目、旧房及建筑物评估及成本等项目的计算及处置,其中如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他扣除项目等,还不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计算扣除。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最终结果不一定是补税,也可能是退税,具体项目情况不同,清算过程中各环节的处理方式不同,如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处理、配套设施的认定、多个项目的成本分摊、普通标准住宅的单独核算等,都会影响到实际清算结果。
(4)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除查账征收外,税务机关有权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
至于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以及核定征收是否比查账征收更有利于重整企业或债权人,则要视个案情形具体判断,主管税务机关的态度和双方沟通情况也很重要。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某企业破产案件涉及的厂房土地转让方案,转让收入7000万,初步测算土地增值税2300万,扣除抵押债权及共益债务后所剩无几,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照8%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仅560万,远低于原查账征收的税负。
3、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包括出售、以物抵债、以物投资、资产划转等,该部分除下文分析的个性问题外,共性问题可参照前文动产及无形资产处置部分。
破产重整中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出售主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增值税处理需要注意转让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房地产项目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等问题,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老项目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
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角度,以房地产投资或资产划转视同销售转让,除非符合特殊税务条件,应当缴纳契税和增值税。
4、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
实务中存在不少通过转让持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公司股权实现转让目标房地产的做法,规避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实际效果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股权转让形式一般的确不涉及增值税和契税的纳税义务,但在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上,各地看法及实务操作并不统一。
国税总局就此问题曾作出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三个批复,均认定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当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安徽、上海、湖南均曾就此发文,口径与国税总局一致,其中上海的沪地税地〔1997〕25号文已经废止,最近的是湖南2023年发布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广东、青岛、福建等省则认为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国税总局的批复属于个案批复,不能普遍适用。
即使在适用国税总局口径的地区,如何认定究竟是纯股权转让还是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也是有相当自由裁量空间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5、税收优惠
参考财税〔2018〕17号文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四)债转股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双方应遵循一致性税务处理原则,即同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例如,某上市公司a破产重整时,欠b公司3000万元,a公司通过增发1000万股股票偿还欠款,股票面值1元,市价2元,增发价2元。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a公司需要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万,b公司需要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000万。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a公司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1000万,b公司亦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仍为3000万。
三、注意破产重整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
在破产重组中,针对各税务事项,都有(暂)不征税和(暂)免征税等特殊税收政策,管理人要力争适用特殊税收政策,就需要根据企业情况和特殊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设计、调整重组方案的架构及法律文件的涉税条款。同时管理人也要注意,税务筹划应当合规先行,避免疏忽大意或剑走偏锋造成的法律风险。
来源:植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国豪
编辑:沐林财讯
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是会计的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的事情,那么这部分的内容大家都有了解吗?如果还不太了解的话,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什么意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入,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
1、直接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税前补亏
(1)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弥补亏损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
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会计利润+调增:
1、不能扣除的项目金额(税收滞纳金、罚款等)
2、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的金额(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
3、未计或者少计的应税收益
会计利润-调减:
1、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等)
2、减税或者免税收益(国债利息等)
3、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些内容和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有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关于个人所得税退税的那些事,还不了解的赶紧收藏
3月1日#个人所得税退税#登上热搜,税务机关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时间是3月1号到5月31号,在此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在网上税务局申请退税。网友们都纷纷加入了退税的行列,不少网友晒出自己的退税金额,有的高达万元,也有网友一顿操作之后需要进行补税。
什么是退税?
退税是指因某种原因,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程序,退给原纳税人。主要包括: (1)由于工作差错而发生的多征。(2) 政策性退税。因税收政策变动。(3) 由于其他原因的退税。简单的说就是把你去年上缴的税,国家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退还给你。这也是国家给到大家的一个福利,只要你满足相应条件,再加上你的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就会计算这次应该退给你多少钱。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以深圳为例):
深圳个税征收起征点为月薪5000元起征。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工资收入金额减去各项社会保险费减去起征点(5000元)
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
个税缴纳标准
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居民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1级:不超过3.6万元的,3%
2级: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10%
3级: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20%
4级: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25%
5级: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30%
6级: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35%
7级:超过96万元的部分,45%
个人所得税退税需要满足的条件:
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5、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满足以上条件申请退税才有可能退税成功。为了多退一些个税,有人动起了“歪脑筋”!学着网络上流传的“退税攻略”试图对申报数据进行“加工”,通过隐瞒收入、虚报附加扣除项目等方式骗取“退税”。
这种操作是涉嫌骗取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纳税人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虚增减税项目的,将面临税务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有可能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步骤:
第一步:准备申报
安装个人所得税软件,打开软件后,先进行注册登录,如您是在3月16日之前进行操作需要提前预约,如您是在3月16号之后操作就可以直接操作。登录成功之后可以先不用着急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可以先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这些都可以给您节省一些税费,但是数据一定要真实有效。
完成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之后再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进入申报界面后,填报方式有【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 和【自行填写】两种选择。
为了方便申报,推荐大家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税务机关已按一定规则预填了部分申报数据,大家只需确认即可。
在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时【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和【单独计税】都可以试一下,哪种方式退的个税多一些就选择哪种方式进行退税。
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开始申报】后,系统提示【标准申报须知(使用已申报数据)】,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开始年度汇算申报。
第二步:确认信息
需要对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进行确认
第三步:填报数据
确认预填的收入和扣除信息无误,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第四步:计算税款
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您本年度综合所得应补(退)税额
第五步:提交申报
确认结果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第六步:退(补)税
如存在多预缴税款,可选择【申请退税】。
在个税退税过程中存在的诈骗风险
依法诚实办理年度汇算,不要相信网络“退税秘籍”,避免错误或虚假申报影响纳税信用。
“你被税务稽查随机抽查……”
“你有一笔税可退还……”
警惕这类来电
别因退税反被骗
诈骗套路一:冒充稽查类
【反诈提醒】根据“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税务稽查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一般不会通过电话、短信、qq、微信等途径通知和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
不管诈骗分子的诈骗套路有多五花八门,在进行任何转账之前,我们一定要再三核实,不轻信冒充稽查人员要求,提高警惕,要及时与税务局核实抽查情况。
诈骗套路二:谎称退税类
【反诈提醒】退税有法定流程,必须经过申请、审批、退库等环节才能实现,一般不会通过电话、短信、atm转账等方式直接实现,并且不需要另外提供账号。
不管何时,我们都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轻易泄露银行账号及验证码等信息。
诈骗套路三:教唆填报虚假个税信息类
【反诈提醒】个税申报“秘籍”勿轻信,一不小心就落入虚假个税申报的陷阱。
符合个税退税标准的公民,要进行退税申请的,自己要对个税信息申报流程进行了解,一定按照官方指引进行操作。
民众如对个税政策有疑异,可咨询12366或当地税务机关,如果在退税的过程中遇到诈骗行为,一定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96110反电信网络诈骗专用号码进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留言,我们将会给您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
在小伙伴们的平常工作中,都会用到这些公式,赶紧收藏起来!
一、各种税的计算方式
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计算方法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 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2)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消费税额
1、 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四、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 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 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五、土地增值税额
1、 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总额=∑各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某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100%/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 简便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4)、土地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六、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已交税额-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七、资源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八、车船税
1、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 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 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 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 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 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九、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十、印花税额
1、 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0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 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 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 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 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 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 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5/10000
10、 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 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 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十一、关税
1、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纳税额的时候都绕不开一个关键词,那就是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它到底是什么?应该如何理解?它跟收入和利润有什么关系?没学过财务的基本都会蒙圈,我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一下。
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标准的财税术语,即是个人或者企业缴纳所得税时的计税依据,既不一定等于利润,更不是收入。当然,对许多业务简单的小公司来说有可能和净利润是一个数字。那这个数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1)对企业来讲,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从公式就能看出来其跟利润差的是纳税调整项,比如有行政性罚款,这类的要在会计利润里加上,这时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大于会计利润,处罚金额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行政处罚不会因此打折扣。如果是工业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100%扣除,即发生100万,可以按200万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小于会计利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少,这是国家为了鼓励科技创新给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个人综合所得来讲,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五险一金-基本扣除额-专项附加扣除,从这个公式就能看出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是小于收入的。个体经营所得如果是市场主体,比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同1)企业部分,如果是自然人的话,一般会扣除20%的费用,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稿酬在这个基础上再×70%。
以上讲述内容,不知道大家是否听明白了,如何计算不一定要会,但一定要明确知道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利润,其是税法上一个独特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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