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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生产经营个税(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个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个税

【第1篇】合伙企业生产经营个税

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申报股东个税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一般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个税。本文就针对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申报股东个税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合伙企业要不要申报股东个税?

答:合伙企业是需要申报股东个税的。

合伙企业的股东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按比例计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实行查帐征收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按年计算、分季预缴。投资者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

借:应付股利——投资者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

贷:银行存款

合伙企业概念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一般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缴纳个税。

合伙企业纳税原则: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先分后税”作为原则。

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以上就是关于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申报股东个税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合伙企业申报股东个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2篇】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绍兴市税务局显示,绍兴上虞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股权转让存在偷税行为被税务局罚款。

查税宝查阅资料发现,绍兴上虞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为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的发起人股东之一。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为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汤姆猫。

1.经检查(调查核实)发现该单位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取得的减持股份应税收入190624902.45元,应补缴增值税:

106620522.41÷1.03×3.00%=3105452.11元

84004380.04÷1.06×6.00%=4754964.91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7860417.02元,该单位于2023年12月18日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5745589.40元;2023年12月15日自行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02191.26元,教育费附加172367.68元,地方教育附加114911.79元;

2023年4月18日,该单位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1325245.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2767.22元,教育费附加39757.38元,地方教育附加26504.9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789581.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270.71元,教育费附加23687.45元,地方教育附加1579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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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检查发现该单位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纳税所得额错误,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6103295.73元。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单位49位自然投资人2023年、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均超过10万元,适用税率为35%,速扣数14750元,2023年49位自然人应缴个人所得税41759585.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25645.62元。

点评

一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涉案企业减持股份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按照销售金融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附加税费。本案中,涉案企业在取得减持股份收入,减持时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增值税适用3%的税率,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计算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

另一方面,涉案企业为合伙企业,其减持股份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当与其他收入合并,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经营所得,由投资人计算纳税,由自然人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计算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错误,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存在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广大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股权转让收入,依法及时缴纳税款。

来源:华税、税乎网

【第3篇】合伙企业生产经营个税税率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合伙人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理论界和税务实务存在不同理解。由于两者之间的税率差异较大,稍有不慎,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本文尽量收集目前相关的政策及税务答复以供查询。

一、地方政策

(一)广州、新疆财产转让所得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23年]>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4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企业财产份额,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投资者退伙时分得的财产份额,比照前款规定计征“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但在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投资者留存收益中所分配金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第二十条:“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疆政策适用范围为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

(二)生产经营所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2023年2月16日)第一条:“对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对股权投资收益并入合伙企业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深圳政策的适用范围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2小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23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一条(一):”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12366

2023年有人在12666平台对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咨询多地税务机关,以下是提问的问题及各地的答复。

问: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20%的税率(股息利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计税方式

地区

政策依据

生产经营所得

云南

财税〔2008〕159号

福建

财税〔2000〕91号

国税发〔2011〕50号

财产转让所得

天津

津地税所〔2008〕1号

青海

不是创投就是财产转让

根据是否创投企业确认

河南

列出条文,未给出具体计税方式

四川、湖南、大连、辽宁、内蒙古、河北、新疆、浙江

财税〔2019〕8号

国税发〔2011〕50号

财税〔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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