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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业务是会计人员最基础最常见的工作内容,因此会计人员必须清楚地掌握这些业务。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不得入账的9中不合规发票及10类发票开具要点,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帮助。
不得入账的九种不合规发票
1.虚开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专用发票压线错格,票面信息项目不全或不清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3.未正确填开购货方全称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未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5.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7.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8.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未按规定开具的差额征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0类发票开具要点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每天都少不了要跟发票打交道,作为开票方我们在对外开具发票时若不注意相关要求,很容易导致开具不合规发票。本期,小编就将10种常见的发票开具要点进行汇总梳理,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吧~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
2.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3.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4.保险机构开具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5.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6.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八条
7.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① 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8.开具出租不动产发票
①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②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9.开具“差额征税”发票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10.开具销售预付卡发票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票处理:
①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③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发票处理:
①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③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条
提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一致”,可能很多从事财税方面工作的朋友并不陌生,其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根据该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上述规定的核心问题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一致”,所谓的“三流”是指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说明如下:
1、发票流
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则a公司是开票方,b公司是受票方,发票的流向:a→b
2、货物流
如上例:a公司是发货方,b公司是收货方,货物的流向:a→b,这是最典型的货物流,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况:
(1)a公司从甲购买该批产品,该批产品直接由甲公司运往b公司;
(2)b公司将该批产品销售给乙公司,该批产品直接由a公司运往乙公司。
其实这两种情况a公司仍是发货方,b公司仍是收货方,只不过发货地点和收货地点变化而已,货物的流向依然是:a→b
3、资金流
如上例:a公司是收款方,b公司是付款方,资金的流向:b→a,这是最典型的资金流,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况:
(1)b公司根据a公司的指示,直接付款给甲公司,即资金的流向:b→甲;
(2)乙公司根据b公司的指示,直接付款给a公司,即资金的流向:乙→a。
根据总局的解释,第二种情况与b公司直接付款给a公司都符合“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收款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的要求,但是第一种情况,收款方是甲公司与开票方a公司不一致,这样就存在税收风险,所以为防范税收风险,最好是资金流向:b→a,即b公司直接付款给a公司,至于涉及第三方的,由a公司或b公司直接与第三方进行结算,最好不要将第三方纳入a、b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中。
简单来说,典型的“三流一致”如下图:
如果不符合“三流一致”会有什么后果呢?
后果一:购买方有可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如果抵扣,一经发现,不但要补交税款,还要加收罚款、滞纳金。
后果二:销售方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解读中列举了三种常见的所谓“三流不一致”,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通过“先卖后买”方式销售货物,如寄售模式;
2、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销售货物,如委托代理人经销模式;
3、企业收取了研发服务费,但服务未发生或未完成,而发票先开的情形。
虽然总局发布的2023年第3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了“192号通知”的部分条款但仍保留了“192号通知”中“第一条第(三)项”,即“三流一致”的核心条款。当然,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我们的“三流一致”条款仍然存在或者说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三流一致”进项才能抵扣的规定仍然有效。
建议一般纳税人,特别是营改增以后的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注意“三流一致”问题,防范税收风险,避免法律责任。
现在我们经常可能会购买一些二手车,购买二手车的时候最怕的就是买到事故车,有问题的车。
不仅在钱财上有损耗,最主要的是耗费精力去维权,所以购买二手车之前一定要好好的了解车辆信息,尽量避免买到有问题的车辆。
今天我要介绍的功能就是:车辆碰撞记录查询。通过这个功能我们就可以更多的去了解车辆的信息,购买也能放心一些。
车辆碰撞记录查询,那么如何这个功能呢?这个功能又能查询到哪些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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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时在我们购买二手车时,最怕的就是买到有问题的车辆,这个功能就可以很好的帮助到我们,更多的了解车辆信息,希望这个功能可以帮助到大家。使用请关注我,了解更多的功能。
开发票必须按照规定执行,财务人员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立即退还,否则损失得由自己来承担。
一、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收到发票,品名是办公用品等笼统的名称,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
三、收到发票带的清单,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要拿去报销。
四、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你买的是茶叶,开的却是办公用品,不能报销!
取得商品跟你开具的发票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五、收到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是否存在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如:取得的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六、收到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
是否存在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遇到这种情况,必须退回。
七、成品油发票没有这三个字不能报销!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八、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能报销!
成品油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九、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就明确规定,2023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十、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这样的费用发票不仅不能报销,还涉嫌犯罪。
十一、发票税率选择错误的不能报销!
财务人员收到发票后,首先要检查发票税率是否开具正确,尤其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比如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开成了免税的税率。
发票税率开错就是不合格发票,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十二、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没有备注的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明确表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十三、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接受第三方开发票),不能报销!
十四、收到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出租车发票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第 41号)规定:2023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新版发票监制章是什么样的呢?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上海市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版如图:
十五、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不能报销!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还得对,才算合规的发票。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不能收!
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一样,也是不合规发票;出现“*纸制品*+”服装”这样的错误,也属于不合规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因此要求大家对税收分类编码表有一定掌握才行!
增值税票怎么识别?相对于大家平常遇到的票证,增值税票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票证形式,所以对增值税票识别也是有必要的。我们可以识别增值税票中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方名称、购方税号、发票金额等内容。方便我们记录税票信息、鉴别税票真伪。下面小编介绍给大家两种识别增值税票的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种方法:利用识别软件
借助软件:迅捷ocr文字识别软件
操作步骤:
1、点击软件首页中的“票证识别”,然后点击“增值税票据”进入操作界面。
2、将增值税票添加进去之后,点击页面中的“设置保存路径”,在弹出页面中设置保存路径就可以了。
(注意:上传的文件要清晰可见,图像文字要占整个篇幅的50%以上。像素分辨率在500*500-2000*2000最佳。)
3、完成以上操作之后,点击页面中的“一键识别”就可以了。
迅捷ocr文字识别软件,不仅能实现增值税票识别,还有一个很好用的功能哦,就是语音转文字,一键转换,轻松搞定。
第二种方法:利用网站识别
网站:迅捷pdf在线转换器
操作步骤:
1、在网站首页找到“图片文字识别”,然后点击其中的“扫描票证识别”进入操作页面。
2、然后在页面的自定义设置中,设置票证类型为“票据”就可以了。
3、然后我们将增值税票添加进去。然后点击“我的文件”可以查看识别结果。可以点击页面中的“继续识别”批量识别增值税票,还可以点击“获取二维码”或者是“立即下载”保存识别结果。(注:添加完成后会自动识别文件)
迅捷pdf在线转换器这个网站,功能丰富,操作简单,不仅有扫描票证识别功能,还有pdf转换功能哦,如pdf转图片,各种文件转换不在话下哦。
以上就是小编想要分享给大家的两种增值税票识别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每天都少不了要跟发票打交道,作为开票方我们在对外开具发票时若不注意相关要求,很容易导致开具不合规发票。本期,小编就将几种常见的发票开具要点进行汇总梳理,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吧~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八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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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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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分别为:13%,9%,6%,0%。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也有4档:0.5%,1%,3%和5%,征收率的规模也在逐渐的壮大,但是我们一般常用的是3%,当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实,我们平时工作中开具或者收到发票时,除了会看到上面的税率或征收率以外,看到发票的税率栏还有免税、不征税、星号等,这些到底是什么意思,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小编归纳总结如下:
一、关于“免税”税率
原理: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对于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账务处理:对于免税业务和不征税业务,均以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计入收入类等相关科目,无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属于税收优惠,要按照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如果是免增值税的,可以选择放弃免征的优惠政策。放弃后,可开专票。
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常见免税业务举例:(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3)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4)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7)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8)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9)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10)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11)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3)……
增值税免税优惠有哪些,可以查阅:工具文:适合查询用,增值税免税优惠梳理(2023年3月版)
二、关于“不征税”税率
原理:增值税不征税是纳税人产生的一些收入,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征收。
在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本身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又需要开具发票的,这个时候可以根据不征税开票项目开具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不征税开票项目有12项,开票编码为601-612。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是否还会增加,按现在以票控税的思维估计还会增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在发票编码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未将其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常见不征税业务举例:(1)存款利息。(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3)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开票编码对应607和608。(4)政府给企业发放的开工补贴、社保返还的稳岗补贴均和销售收入、销售数量不挂钩,均属于不征收增值税收入。(5)通行费电子发票中的政府还贷公路,由发行方开具“不征税”发票。
三、关于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主要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会计核算不用分离销项税,全额计入收入。纳税人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无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实务中,很多企业会错用0税率,比如,有些企业会把免税业务发票税率错开为“0%”。这种情况下,建议企业找开票方换正确税率的发票,以免因税率错误,产生纳税风险!
常见增值税零税率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出口货物(2)国际运输服务。(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
四、关于 “***” 和“*”税率
在税控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会出现税率栏显示为“***”的发票:
1、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税率”栏自动打印“***”,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差额征税时,“税率”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时,虽然税率栏内填写的是“***”,但税额栏内不再是“***”,而是有明确有金额与内容的。并且在备注栏内还必须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文件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3、通信服务费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和税额都是*号
电信行业特殊开票方式,税率为“*”,不是免税业务。
电信行业的业务是多税率的,基础电信业务的税率是9%,增值电信业务的税率是6%,在消费者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时候,电信运营商的尚未确定未来消费时适用多少的税率,暂无法区分那些是6%,那些是9%,因此无法开具价税分离的发票。这种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是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是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备注:因为开票的软件不同,实践中可能会略有差异,税局有时也认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补充: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其他免税业务同理,税率栏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
零税率、免税、不征税的发票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
注:“一品税悦”公众号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学习,非实际办税的依据,具体请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沪有奖发票第1期第二次开奖结果刚刚公布啦!一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4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人民币5万元)。中奖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详见下文。没有中奖的朋友也别气馁,养成消费开发票的好习惯,即开即中的第一次开奖有机会中5元、10元、100元。也许,下一期中奖名单就有您~
首个40万大奖,花落谁家
本市有奖发票第1期第二次开奖40万大奖今早开出,中奖发票代码3100172320、发票号码57878753;同时开出的还有二等奖2名,奖金各5万元,中奖发票代码3100172320、发票号码41043948,发票代码3100171320、发票号码61589949。
本次3名幸运中奖者皆为个人消费者,市国税局提醒,中奖者需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税务机关指定地点(九江路47号)兑奖。请电话53216010预约,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
第二次开奖兑奖时,兑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兑奖者签字确认后,兑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备查。兑奖者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两次开奖,即开即兑加上定期开奖
2023年12月起,上海开展新一轮有奖发票试点工作,范围覆盖个人消费行为较为普遍的4个服务性行业,分别是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和装饰业。
有奖发票开奖采用“两次”开奖模式: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兑式,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均可以参与,单笔奖金额分5元、10元、100元三档,并以电子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兑付;第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和电子支付平台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开奖日期,设一等奖1名,奖金4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5万元,仅限于参与第一次开奖并已实名制注册的个人消费者。兑奖秘籍点击蓝字即可查询。
与营业税有奖发票相比有三项创新
有别于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有奖发票”,新一轮有奖发票试点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了开奖兑奖的便捷性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并凸显了三大“新”意。
其一,开奖票种“新”,不仅包括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还包括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其二,开奖平台“新”,不再使用原纸质发票刮奖模式,转为运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采集信息、实施开奖,开奖信息更透明、开奖方式更便捷。
其三,兑奖方式“新”,在兑奖过程中,对参与即开即兑的受票人,首次尝试采用了“电子兑奖”的方式,普通消费者通过手机客户端就可以完成兑奖、领取奖金。
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希望消费者能妥善保管取得的发票,对于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也希望经营者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以保证抽奖信息的完整度和及时性。
资料:上海税务
操作步骤
当财务人员收到经办人或者外部供应商开具了电子发票时,财务人员如何去查验这张发票的真伪,本位利用图文演示一下:例如本期收到此发票时,
财务人员是不是感到很惊讶,发票上没有任何签章了,大家不要惊慌。
财务人员首先要去任何一个搜索浏览器:去搜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点开官网
第一步
选择相关下载界面,找到
第二步
把下载安装到电脑上,安装好后就是如下图标:
第三步
打开此图标:点击左上角的文件
第四步
然后找到那个发票的ofd格式文件
接下来就是双击那个红字章:
第五步
然后右击鼠标去点属性和验证看有无修改,无修改,该签章有效说明有效,把这张发票打印出来同时把这张发票的ofd格式保存好。
第六步
小伙伴吗,你学会了没有?
第一问
问:如何查询发票结存信息?
答:请您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发票业务查询】—【发票结存查询】查询。(“发票号码止—发票号码起+1”即为发票结存的数量)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
二、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发票业务查询—发票结存查询。
第二问
问:请问我在哪里下载加计抵减声明回执?
答: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涉税文书查签】,查阅标志选择“全部”,查询打印即可。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二、事项办理—涉税文书查签。
第三问
问:办理完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在哪里查看?
答: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套餐业务】—【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套餐】,输入申请时间、编号查询;也可以通过首页【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已办理事项相关信息。
图示指引如下
一、套餐业务—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查询。
三、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四、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
2023年2月办了一个etc,到现在也有一年了,这个东西感觉对于我们经常需要开车走高速出差真的很方便,上下高速出入口基本不用排队。
但是就开始第一月用了以后再也没有用过,当时整个2月合计费用227元,由于分段计费的,还不能合并打印,居然生成了50多张发票。打印报销的时候费时费力,还不节省,违背了电子发票的初衷,方便了etc公司,确麻烦了终端用户。
能不能也改进一下像人工的车道一样,高速费用打印就是有一个进高速的地点和下高速的地点不就可以了吗?何必搞的这么复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 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 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 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 项目齐全, 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 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 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 (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除上述规定外,"营改增"的相关文件还结合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作出 了如下规定:
1.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 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 税纳税人, 应使用新系统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 应于 5 月 1 日前完 成开票软件升级。5 月 1 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 , 应于 8 月 1 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
2.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 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 税行为混开。
3.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 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 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 1. 5% 征收,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 1. 5% 征收开票功能, 录入含税销售额 , 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3.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不包括其他个人),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 ' yd' 字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确定。
2. 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 1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2 ) 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 4 ) 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 5 ) 未按要求开具发票的。
( 6 )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未按规定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心未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 通知书》 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 7 )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 8 )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ic 卡。
4.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规定。
(1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
心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 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
( 2 )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 3 ) 税务机关为符合 ( 1 ) 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 份; 增值
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 人税收风险程度, 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 增ffi: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 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并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 额。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1 )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2 )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6. 自 2017 年6 月 1 日起, 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 开发票试点纳税人) 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 值税应税行为, 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 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 动产,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 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 期内,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时, 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按照3% 和 5% 的征收率,分 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第 2 栏和第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 额" 的“本期数” 相应栏次中。
7. 扩大小规模纳税人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扩大至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 8 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 称试点纳税人) 发生增值 税应税行为, 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 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按照 3% 和 5% 的征收率,分 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第 2 栏和第 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 万元的,使 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 纳税人,月 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 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纵观整个发票报销生态,虚假报销屡禁不止,已经成为了企业财务管理上的一个重大隐患,不仅威胁着企业的财务安全,还给国家税务带来严重损失。如果公司因虚假报销而面临刑事责任,会计受到牵连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会计在审核发票真伪时,要格外重视。
很多公司的财务信息技术基本是靠公司的it技术人员优化的,使用起来比较公式化。而当前财务管理市场上已经有更成熟的解决方案,会计却是一无所知,还在用过去的方式埋头苦干就说不过去了。
就拿增值税发票来说,一家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来自于原材料、物流、电商等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每月数量达千张以上。如果全靠会计完成录入和审核,估计天天加班也未必能在既定时间内完成。
那么,如何快速查验发票真伪呢?发票小工具,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一键导入需要报销的发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报销单据。并且,系统直接接入国税查验接口,在发票小工具系统就可一键查验发票的真伪信息,无需再去国税网页手工输入内容查询发票的真伪情况。已经有上万家企业成功解决了发票真伪验真困难的问题。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票等,是会计每天都会遇到的票据。发票无论是员工提交,还是领导报销,都需要会计对其进行人工录入和审核。
仅仅凭借一双手和一双眼睛去录入数量庞大且繁杂的发票信息,同时还得在国税局网站上面一张一张查询发票的真伪情况,可想而知,会计的表情是相当的生动。
而如今,仅需借助发票小工具就可轻松完成发票真伪验证,解放会计的双手,让会计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管理决策上去,实现会计价值最大化。
因为需要报销,网上买了东西后,照常让店家那边开发票,对方回复说是电子发票。
没问题,其实,我每次去向对方要发票的时候,那些店家基本上回复的都是电子发票。
可真正收到他们的说的电子发票时,我才发觉和我平常收到的发票不同:没有密码区、栏数也感觉少了很多(那时我还没发现一个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个是【通用(电子)发票】)。
于是我去发票查验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刚输入【发票代码】,就发现显示【发票代码有误】,心想着这不会是一张假的发票吧。
于是我就委婉地去问店家:你们的发票怎么和平常看到的不一样呢,没有密码区?
店家那边就回复我说:我们的是普通的电子发票,不是增值税的哟,浙江税务局可以查。
于是我又跑去浙江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我要查询】——【发票查询】——输入相关内容,果然查询到了。
等结果出来,我才发现我是多么的孤陋寡闻,我们平常说的电子发票就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我们还用不到),可有的人说的电子发票却是真正的电子发票:通用(电子)发票,但在四川这边好像没看到过这种通用(电子)发票呢,这是不是只有浙江那边才有的呢?
发票很常见,相信小伙伴对它都不陌生。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一定少不了跟发票打交道,但是关于发票的种类有哪些呢?下面考呀呀给大家讲科普一下发票种类,话不多说,咱们直接开讲吧,记得一定要收藏备用呦~
一、发票的含义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简单来说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
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
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二、基本内容包括
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三、发票的种类
发票种类众多,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基本联次分为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基本联次分为记账联、发票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是不是觉得很专业,分类太详细了呢?其实简单点区分的话,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抵扣,多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见得比较多,发生于大多数的购买物品的行为中,可以对单位使用,也可以对个人使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是在购买机动车时才有的发票。
定额发票——见得比较多,本市通用定额发票,按照人民币面值设置,1分至100元共13种。开具定额发票时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考呀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发票应当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涂改、转让发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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