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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执行(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股权转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执行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执行

【第1篇】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执行

你们有没有发现,一个公司从成立到上市的过程中都会有股东进出,那么必定会发生股权转让,而这个过程中都会发生一个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也就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税该如何交的问题。7月22日广州第一稽查局就出了一个公告:个人股权转让,补缴个税超1800万,那么这个案例能给我们一些什么样的启示呢?股权转让又有哪些税收政策呢?今天就一次性给你们收集全了。

一、摘重点

1、违法事实:

1)2023年11月30日,伍某与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股权转让价格110,000,000元。2023年12月5日、2023年1月8日,潘某共支付伍某股权转让价款50,000,000元。2023年1月股权变更办理完成,伍某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协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2、证明依据: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19686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11民初4336号)及相关证据材料;

2)对你授权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

3)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4)你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说明》(2023年4月29日)、《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补充说明》、《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说明》(2023年6月24日);

5)《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6)税务征管系统导出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申报情况;

7)经你授权代理人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3、处罚决定

1)追征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税率,追征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110,000,000元-16,500,000元-55,000元)×20%]。

2)追征印花税,按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税率,应追征印花税55,000元(110,000,000元×0.0005)。

3)加收滞纳金,对其上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印花税55,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案例启示

1)个人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股权,不能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将整个股权转让行为视为一次,一次性计缴个人所得税。案例中纳税人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款50,000,000元,追征个人所得税时,仍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110,000,000元,作为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3)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4)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1、股权转让的类型

2、各种税种的政策

公司在成立时,理应考虑长远,股东与股东之间就应该合理分配股权,明确分工、分权、分钱,才不会在公司壮大时产生分歧,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严重的面临解散;而公司规模逐渐扩大时,也应及时合理搭建股权架构,合理合法降低税收,同时在进行股权激励和外部投资者进入时,也能有效避免创始人控制权的丧失。

【第2篇】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总

权转让vs股权撤资,企业所得税处理大不同

一、股权转让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即: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股权成本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小景提醒:

实务中,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但迟迟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该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三条

二、股权撤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为了便于理解上述政策,小景为您做如下归纳:

投资收回: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股息所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减去投资收回与股息所得部分即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即: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投资收回-股息所得。

小景提醒: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法人股股权转让税收

最近有客户问合泰企业小编,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股份被高管持有,而高管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形式,现某境外上市公司有意收购该公司,客户咨询高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合伙企业公司投资入股的成本不超过2000万,但是合伙企业公司转让股权股份的收入超过2个亿)。就此,我们分为几个小问题来回答上述问题。

1.转让收入是合伙企业公司缴纳企业公司所得税收

还是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收?

合伙企业公司在很多年前就停止征收企业公司所得税收了,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公司合伙人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收【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公司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收义务人,合伙企业公司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公司所得税收。因此,如果有限合伙转让了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股份,合伙企业公司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公司所得税收或者个人所得税收,作为自然人的高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收。

2.合伙企业公司不作分配合伙人

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吗?

客户咨询,如果合伙企业公司收到了这笔转让款而不向合伙人分配,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吗?根据上述159号文,合伙企业公司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收”的原则,而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公司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公司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即使有当年留存的所得,仍然视为合伙企业公司向合伙人已经作了分配,然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收,通过不向合伙人分配来达到避税收的目的不能实现。

3.是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收

还是按“经营所得”纳税收?

在交流的过程中,客户一直在提20%的个人所得税收,因为在客户的潜意识中,合伙企业公司转让股权股份,如果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收,那么按照个人所得税收法中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收就可以了。但是我们适时提醒了客户,合伙企业公司转让股权股份,其取得的所得为个人所税收法的“经营所得”,需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收率,这一点在《国家税收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23年股权股份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收总稽便函【2018】88号)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4.是否区分“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

客户介绍了自己的情况,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为其他5位自然人高管,那么是不是根据合伙人身份的不同而可以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收税收率呢?在2023年的时候,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股权股份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其中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按“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累计税收率,而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收。目前上述规定已失效,且高管持股平台不属于“股权股份投资基金和股权股份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因此案例中的高管均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累计税收率。

5.合伙企业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对于上述转让收入,客户咨询,是由收购方代扣代缴还是由合伙企业公司代扣代缴?我们的答复是都不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收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收,由纳税收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收务机关报送纳税收申报表,并预缴税收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也就是说,合伙人就上述经营所得,既不由收购方代扣代缴,也不由合伙企业公司代扣代缴,而是由合伙人自行申报,这一点在上述88号文中也得到了强调。

员工持股平台税收政策,请微信w13530180825

6.合伙人能否就上述收入申请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为税收法规定的一种税收款征收方式,即以核定应税收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收额的方式征收企业公司所得税收,相比查账征收的税收负,核定征收的税收负较低,正因如此,客户提出了上述问题。其实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和合伙企业公司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收的规定》(【2000】91号)第七条也规定了核定征收的方式,现实中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确实出台了核定征收和财政返还(将税收收收入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财政返还,系一种变相的税收收优惠),但其实早在2023年,国家税收务总局就在《关于企业公司所得税收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收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一条中就作出了明确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份(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公司,不得核定征收企业公司企业公司所得税收,本案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基本也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股权股份投资业务的企业公司”,因此不能申请核定征收。

7.“fatcapital”观察

投资成本不到2000万,转让收入超过2亿元,即使按照20%的税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收都让客户难以接受,何况最终的结果很可能需要按照35%的税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因为溢价太高,每位合伙人的全年应纳税收所得额基本都超过了50万元)。既不能申请核定征收,又不能不实际分配从而规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收,这确实为难了客户。当然,因为收购方为境外上市公司,我们提出的搭建返程投资架构,并在境外进行交易的建议让客户有眼前一亮的感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如何纳税收,实践中还存在其他问题,也可以留言一起交流学习!

【第4篇】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税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曝光了一起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的典型案例[1],引发较大关注。这是一起比较少见的案例,个人转让股权却因偷税被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判刑4年。在强调“共同富裕”,强化税收调节收入职能的当下,总局曝光这起高收入个人的案例不是偶然的,相关税收风险应予以高度重视。

基本案情

安徽破获利用“阴阳合同”隐瞒股权转让收入逃税案。安徽省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安徽某药业公司股东鲍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实际持有的该药业公司51.09%的股权转让给殷某,实际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后鲍某为偷逃相关税款另行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合计1175.48万元。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法作出对鲍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后,鲍某未按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部门随即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鲍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司法程序后,鲍某补缴全部税款。2023年3月,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鲍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且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律分析

(一)未缴或少缴税款与偷税的区别与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偷税行为的客观表现是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多列不列少列等欺骗、隐瞒手段,主观要件是故意。如果主观并无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但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不构成偷税,构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根据《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上述规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被限定于“计算错误等失误”“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于主观上不具有偷税故意,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但又具有未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均认定为未缴或少缴税款,并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追征税款和滞纳金,但不予行政处罚。

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是税务工作实践中十分常见的违法行为类型。由于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更无构成犯罪之虞,其法律后果相比偷税要轻微得多。而且根据前文所述《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三年,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再追征。税款数额超过十万的,追征期为五年。

综上,未缴或少缴税款与偷税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骗或隐瞒等手段,税务处理上的区别在于认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仅在追征期内追征税款和滞纳金,认定偷税的,会无限期追征税款、滞纳金,并对纳税人予以0.5倍到5倍的罚款。

具体到本案,鲍某编造虚假合同进行纳税申报可以确定其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采取了欺骗手段,因此稽查局在追缴税款和滞纳金以外,对其按照偷税进行了认定和处罚。

(二)偷税与逃税罪的区别与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纳税人有偷税的主观故意,而且偷税数额达到应纳税额10%以上的,就构成逃税罪。

但2023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第二百零一条增加了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纳税人虽然偷税达到逃税罪数额标准,但只要不是五年内受过逃税罪刑事处罚,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处罚,只要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缴纳了罚款,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一般来说,纳税人只要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不必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三次被税务机关认定偷税的情形,实践中十分罕见。

因此,偷税与逃税罪一个是税收违法行为,另一个是犯罪行为;从主观方面来说,都是以偷(逃)税故意为前提,行为表现也相似,仅有以下二点区别:一是偷税违法行为的构成不考量偷税数额和比例,而逃税罪的构成要求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和所占比例达到法定标准;二是偷税违法行为的构成不考量行为次数,而逃税罪的构成考量偷税次数和被查处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缴纳罚款的情况。

具体到本案,鲍某被稽查局查处偷税后,如能及时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全面承担偷税的行政责任后,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了。但从判决书来看[2],2023年9月4日,稽查局依法向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鲍某并没有在决定书告知的15日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局因此在缴纳期限届满之日的9月20日向其催告。催告后,鲍某仅补缴了部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全部未缴。

近2年后,稽查局将拖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鲍某移送司法机关。2023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对鲍某涉嫌逃税立案侦查。到2023年2月26日,鲍某终于将税款缴清,并缴纳了部分罚款,但滞纳金和剩余罚款仍未缴纳。根据相关法律,公安机关立案后,即使鲍某再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也不影响逃税罪的构成,仅影响量刑。

(三)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份),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前往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股东取得股权(份)的原值和转让股权(份)的收入。个人股东转让所持股权(份),应按照股权(份)转让收入减去股权(份)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核算股权(份)转让损益并按照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防止纳税人低报股权(份)交易价格,文件规定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予以核定。所谓明显偏低,是指股权(份)交易价格低于公开市场价格,或者低于被转让股权(份)所对应的被投资企业最近期的净资产价值(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20%的企业,按照资产评估价值)。

具体到本案,鲍某原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移时隐瞒了真实的股权交易合同,伪造了假合同,使股权交易价款从7000万元急剧缩水到300+万元。而300+万元能够对应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部分,故而被主管税务机关所接受。如果不是被知情人举报,阴阳合同的问题未被发现。

也正是由于阴阳合同的查实,鲍某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事实昭然若揭,否则根据《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机关还应依法对鲍某少缴税款的主观状态另行调查和取证。

(四)股权代持的税法后果

股权代持在实践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本案中,鲍某大部分股权由l代持。l是公开登记的股东,也是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变更登记的主体,因此,稽查局按照登记公示的股权持有和转让信息,分别以鲍某和l为纳税人,区分二人的法定纳税义务,同时做出了两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l仅是代持人,相关股权转让收益均由鲍某取得,因此l作为法律上的纳税人,并未自行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而是等待鲍某提供资金。在鲍某未提供资金的情况下,相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处于欠缴状态。稽查局将案件移送司法后,司法机关穿透了股权登记的外衣,直接以隐名股东鲍某作为犯罪嫌疑人,放弃了对l追诉。

从本案可以看出,股权代持在民法上是受到尊重和认可的,但是在税法上,由于纳税义务法定,税务机关只能以登记的股东作为纳税人,一般来说不会穿透股权登记,直接对隐名股东征税。这给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带来了税收风险。例如本案,l在税务系统中仍将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人和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人,影响到其纳税信用状况和其他涉税事项办理。同时,本案代持关系具备充分证据证实,因此司法机关才会在立案后,就全部偷税金额对鲍某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为了防范股权代持的税收风险,固定、搜集、保存相关证据资料关系重大。

结语

个人股权转让和股权代持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非常普遍的经济行为。近年来,由于税务机关加大了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管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问题还进行了专门规定,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日益受到关注。随之而来的,是各类泥沙俱下的税收筹划培训和服务。为了减少税收负担,出现了不少铤而走险的中介机构和股东个人,以及不少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案例。很多案例被查办都是起源于交易对象、员工和其他知情人的举报。虽然类似本案这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见,但被大额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却不鲜见。这类高收入个人偷逃税款的案件,在“共同富裕”背景下,将更多地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

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由于缺乏税法知识和资深专业人士的协助,因股权原值相关证据资料不齐全、股权转让协议价款约定不清等,被税务机关多征税款的个人所得税争议也频频发生,大部分案件争议金额巨大,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

我们建议个人股东,包括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应高度重视税法合规和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风险,注重向资深的税法专业人士了解税法规定和流程,合理安排个人经济事项,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文中备注:

[1]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169398/content.html

[2](2021)皖0402刑初5号和(2021)皖04刑终102号

本文作者:

易明,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善于解决涉税争议和其他复杂疑难的税法问题。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第5篇】股权转让税收政策2023

今天之所以选这样专业的一个题目,是因为贾锐博士注意到有些投资人在股权转让项目中,没有咨询专业税务师的习惯,而自己又不懂,导致交易结构不合理,不必要地多交税。因此,贾锐博士认为,投资人、投资顾问、律师等项目参与人,学习一点股权转让税收常识,还是有必要的。

为了提高本文的可读性,贾锐博士写了一点粗浅的学习体会,请专业税务师点评指正。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为了给一些投资者更好的操作股权转让,消除投资者心中的“税困惑”,笔者就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怎样进行税收处理等问题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如下:

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贾锐博士学习体会:

两个概念要理清: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溢价转让,转让方“赚”的钱;股息性质所得,是股东以分红等方式分得的钱。一般来讲,股息性质所得总体税负较低,还可以享受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溢价部分过多,使得本应享受免税或需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

为此,税务师提出了“先分后转”的避税方法。就是先把利润分配了,再转让股权。只是利润分配在年底,股权转让则不一定在年底。二者不能完全协调。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贾锐博士学习体会:

全部(或基本全部)转掉的,未分配利润虽然没有实际分红,但仍然可以按照股息性质所得确认。就不需要“先分后转”的操作。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贾锐博士学习体会:

大概意思是说,对某资产提了坏账准备,但该资产实际又可以卖钱,在转让标的公司全部股权时,公司应当冲销该自残对应的坏账准备,相当于利润增加了,而这部分增加的利润依据上述第(二)条,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四)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贾锐博士学习体会:

如果转让方是企业,其转让股权的溢价所得,属于该转让方企业的收入,由该企业统筹纳税。这里的关键在于:如果该转让方企业本来是亏损的,那么这次转让的溢价所得就可能用于弥补亏损,实际上可以不交或者少交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亏损企业转让股权,赚了钱也可能不交所得税。

(五)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贾锐博士学习体会:

卖股权也可能亏本,这个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上限是股权投资赚的钱。也就是说,转让方企业还得有其他的股权投资,赚了钱,可以拿这个亏的钱来冲抵。如果一家企业没有多项股权投资,这个规定就没意义了。还好可以无限期推后,股权投资亏损的企业只要敢于继续投,还是有冲抵机会的。

(未完待续)

【第6篇】加强股权转让相关税收

随着企业的逐渐发展,企业的股权转让会变得更为复杂,首先股权转让时,转让方需要缴纳税金,转让时的税金包括增值税、企业经营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印花税等。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权益转移收入-权益变更实现成本-相关的适当成本)*相应的税率

印花税为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0.05%,因为企业的印花税很少,基本可以忽略,

个人持股进行股权转让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在苏北园区对于进驻企业有着税收优惠政策,75%到90%的税收政策奖励返还可以大大降低税负。

这里举个例子,比如a,b两人共同出资5000万成立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发展之后,企业得到长足进步,这时企业决定投资转让10%的股份,转让价格5000万元。

应纳税额;(5000-5000*10%)*20%=900万

这个时候两人可以这样操作,在税收园区注册有限公司甲,并将两人10%的股权(也就是500万)转入甲公司,然后将甲公司转让给购买者;

假如这样操作,首先因为在园区进行,我们可以得到

900*40%*80%=288万元(园区政策奖励)

这样实际缴纳税额:900—288=612万元

和之前相比节省32%左右的税金。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的话,想减少税金,阶段通常如下:

第一阶段;选择在园区内建立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合伙关系。

第二阶段:将原企业股份转让给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

第三阶段:在园区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合作企业,在园区缴纳税金。

上述方式可以使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合理合法,节约税金,减轻税负。

【第7篇】股权转让及持有中税收

一、案例背景

a公司2023年度股权发生了变更,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a公司原股东甲将持有的20%的股权(200万元)于 2023年8月全部“平价转让”给了乙,股权转让金额为200万元。由于双方认为是“平价转让”股权,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增值,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税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按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企业 价值评估报告,嘉诚公司的净资产为25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甲转让给乙20%的股权(2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2500×20%-200)×20%=60(万元)。

那该部分“平价转让”的股权,税务稽查应补缴的税款,由谁来承担,我们得分步骤来解:

二、业务分析

第一步:股权转让所得怎么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步: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第十四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 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 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 类比法

(1)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 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步:股权转让所得谁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 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步: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步: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纳税人税款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第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分析总结

通过对以上案例结合相关法规的分析可知,企业在发生股权收购时,如果股权转让价格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或采用阴阳合同形式收购股权),原股东股权转让所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很有可能会全部转嫁给股权受让股东,并且会产生相应的罚款。

【第8篇】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审核

个人名下股权转让涉税没得筹划了吗?未必,但是需要你慎重考虑。

有粉丝问我,个人名下股权转让一定要交20%的个税,到底还有没有筹划的空间?你非要这么问的话,那还有一种筹划方法,就是你们双方签一个代持协议,股份依旧在你名下,但是分红归他。至于与你股权转让的溢价,可以每年抵减部分的分红。

这里再转一个弯。再强调一点!只要是分红,那你一定要交20%的分红个税,所以你可以选择不分红,去做合理的项目或者是业务外包代持协议,也可以实打实的变更成有条件限制的长期合作协议。

举个例子,外包项目管理服务或者是销售服务至税收优惠地通过合理的转变业务类型,钱一样到手,税从原来的20%合规的降到了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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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管理

>>>张某某2023年2月5日与张某、叶某签订合同,达成转让酒店股权的事宜。

>>>合同签署时明确约定,“因股权和资产有偿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原告在股权转让价款之外另行承担”,张某某对条款理解不深,只当接手酒店后才发现,所要缴纳税费高达900余万元,于是在经营两年后提出税费的事,2023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和叶某退还他所缴纳的税款900余万元。

>>>张某某诉求:一、判令张某给付原告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二、判令叶某给付原告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三、判令被告叶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吕西锋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代理本案。吕西锋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其一,本案没有原告代为缴纳的事实,在案证据证明原告缴纳的并不是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其二,双方之间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中关于股权转让应缴纳一切税款由原告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亦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加以支持。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亦未改变纳税主体身份,原被告对于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税种、税率、税额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也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类似案件的法律观点是股权转让协议

可以约定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负担。

>>>其裁判要旨如下:“在股权转让场合,转让方依法负有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义务,系其作为纳税义务人所负有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改由他人承担。但税费作为一种金钱之债,却可通过约定由他人代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受让方支付相关税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因股权和资产有偿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乙方(原告)在股权转让价款之外另行承担”。该内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亦未改变纳税主体身份,故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属合法有效协议。

>>>原告按约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属于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其关于双方税费负担约定不明、违反税法强制性规定、个人所得税属不可转嫁税种,税费负担属无效协议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在代为张某和叶某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后,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弘嘉律师通过此案提示您:一、重大交易拟草合同一定要通过律师进行严格审核。二、对于交易中细节问题一定要进行反复推敲,一字之差性质有可能改变。多付出几百万的费用,请律师也能请好几十个律师了,重大交易一定慎重再慎重。

【第10篇】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企业发展过程中,种种原因会导致股权转让和收购,而在股权转让收购过程中,由于老板和投资人认识错误,常常关注的是公司前景、法律风险,往往忽视蕴含其中的财税陷阱。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纳税义务无法避免,恰恰是财税陷阱成为决定股权转让和收购的关键性要素。那股权转让过程中具体会遇到哪些财税陷阱呢?

1、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在实践中总是存在一种现象:转让方和受让方私自签订平价或折价的股权转让协议,不通过当地的税务部门,而直接通过社会关系在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合同也是无效的,有受到税务部门的稽查和处罚的风险。

2、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股东或者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缴税

4、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5、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6、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8、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属于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时涉及二次纳税义务。

股权转让还涉及到很多财税陷阱,总之,公司股权收购事关重大,作为双方决策人一定要把握好以上说的股权转让的风险,提早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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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股权转让税收风险核查

以案释法——股权转让过程中“欺诈”的认定及风险防范

作者:陈文福律师

作者:孙晶律师

作者:陈俊雯律师

在股权转让中,很多时候会出现受让方向出让方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之后发现目标公司的情况和出让方介绍的不一样,比如说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经营情况等等,和原股东(出让方)介绍的不一样,或者有些情况没有了解清楚,就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并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有的还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出现出让方隐瞒目标公司财产、资产、债务以及重大风险的情况,那么作为受让方的新股东应该怎么办?能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以下一个真实的案例分别从诉讼的角度分析该情况是否构成欺诈以及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提出预防被欺诈的建议。

基本案情

a公司有两个股东,张某(本案被告)和李某(本案原告)两人分别占a公司股权的50%。2023年,李某和张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他们约定了:第一,法定代表人由被告张某变更为原告李某;第二,被告张某持有的a公司5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原告李某。原告李某已向被告张某支付了400万元股权转让款,a公司亦已经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后,a公司被他人起诉,原告李某才发现被告张某隐瞒了其在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a公司为担保人,为其子担保了500万元的借款。因此李某以张某欺诈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

1.撤销李某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2.张某返还李某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40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负担。

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

一、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4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被告张某未向原告李某披露担保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二)如果构成欺诈,原告李某的撤销权是否消灭。

二、分析如下:

(一)关于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欺诈包括了积极告知不实信息和消极隐瞒真实信息两种情形。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股权转让前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形下以a公司名义为第三人提供担保,不能认定原告李某知晓担保的事实,且被告张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通过其他途径或方式告知原告李某担保事实。在股权转让中,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对外法律风险等都是影响是否受让股权以及转让价格的重要因素。被告张某明知a公司对外提供担保500万元担保的事实,而该事实对于原告李某决定是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确定股权转让款具有重要影响,但被告张某并未举证证明向原告李某告知该事实,系隐瞒真实情况,因此,构成消极的欺诈行为。

(二)关于原告李某的撤销权是否消灭的问题。

根据当时有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之规定。

首先,原告李某收到案外人起诉状的时间为2023年9月,如上所述,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李某在此之前知晓担保事实,故原告李某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其次,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应由权利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明确地表达出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撤销权的行使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撤销权人认可合同有效并不构成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再次,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主要体现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仍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李某在2023年案外人提起诉讼后仍履行了转让协议的内容。因此,原告李某的撤销权未消灭。原告李某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通常情况,股权转让在相互认识的熟人中进行,当事人过于相信交易对方,所以在没有完全清楚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就已经签署合同,有时甚至合同所记载的内容和口头约定不一致,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会损害受让方利益,容易产生纠纷。一旦产生纠纷,受让方会很被动,因为在无明确的证据证明转让方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证明转让方存在欺诈非常困难。但这种情况在我们接触的案例中又常见,所以我们建议:

1.对受让方来讲,在购买股权之前,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法律、财务以及行业等风险进行梳理与提示,避免被欺诈或者以高价购买了股权。现实中,在梳理和完成法律风险提示后,律师通常还会对交易的方式提出建议以及调整交易结构(比如说付款节点、付款方式等),不仅考虑降低法律风险,还会考虑如何节约税收成本。

2.如果交易标的额比较小(认为无需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没有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建议要求出让方充分地披露其财务、资产、重大债权债务,以及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况,并且要求出让方出具已经进行充分披露即不存在没有披露的情况的承诺。一旦出现出让方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受让方可拥有撤销权,以及要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当然,两种方式并用,可以更好地保障受让方的权利。

3.注重在合同过渡期的安排。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到完成工商变更手续的这段时间被称为“过渡期”,如果此期间出让方隐瞒了相关相关财务处理的行为,可能不利于受让方。故建议受让方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关于过渡期的安排,如约定“过渡期内,转让方在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标的资产或用标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不得对外捐赠标的资产或用标的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资产”等条款。

4.发现被欺诈,要及时维权。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实的这天起一年之内有权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那么就视为放弃撤销权。所以,发现存在欺诈行为后,需要在一年内维权,如果超过一年可能存在撤销权灭失的法律风险。

【第12篇】股权转让中的税收筹划

股权转让业务也是会涉及到税费缴纳的,其中涉及的印花税和所得税是需要我们财务人员清楚的。如果是个人股东转让的话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股东转让的话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但是我们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呢?看下文!

一、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

二、企业股东股权划转实现递延纳税

三、企业股东可先转增股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

四、企业股东可以先减资,受让方再增资

五、利用股权过户时间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将持股平台注册至“税收洼地”

七、个人股东利用“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

八、个人股东恰当运用“核定”法

股权转让常见的八种税务筹划方法,就到这里了,供大家作个简单的参考!

【第13篇】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截止目前,这是最新的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总了,思维导图清晰明了

一、股权转让的类型

1、转让上市公式股权

2、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政策

1、股权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2、股权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3、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4、股权转让涉及的印花税政策

来源:思维导图学税法

上述就是股权转让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的政策汇总了。特别是公司会计人员,对于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处理问题,一定要清楚,其中的涉税风险也要及时规避。

【第14篇】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印花税的金额不大,所以没有什么筹划空间。关于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主要有两个方法,第一种是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来实现递延纳税,不过需要企业重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企业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者股权比例,是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的;

企业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得改变企业重组之前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在重组交易中涉及到的股权支付金额,需要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在企业重组中,原主要股东在取得股权支付后,在企业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得将取得的股权转让出去。

另一种方法,是企业股东通过划转来实现的。依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在进行股权或者资产划转时,如果该划转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凡是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并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的股权或者资产划转,需要满足股权或者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不得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自产原本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在会计方面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没有确认损益,可以通过下述两个方式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包括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在内,都不可以确认所得;

在取得划转股权或资产后划入方的计税基础,应该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来确定;

在取得被划转资产后,划入方企业应该按照其原账面值对其金额进行折旧扣除。

上述规定中的前提条件,如果股权转让的双方都能满足,那么就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划转股权,暂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股权转让的筹划方法,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5篇】股权转让税收前置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是当下经济活动中很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尤其是上市公司,最直接且最简单的方法是将股权直接出售,将取得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所持股权的企业长期亏损,这样的处理没什问题.但如果该企业经营还不错,有红利未分配,有盈余公积,那么仍然直接出售就不是什么好的办法了,明智的做法是先分红再转让

案例说明

那么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这部分收入原本就是税后收益,因此,利润分红对于张总与王总的公司而言是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然而,直接并购,股权溢价部分就是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先分不分红,对王总公司来讲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对于张总公司来讲,先分红的420万元是免税的,先分红后再收购,张总公司可少缴纳税金105万元

在转让的过程中同时也需要注意转让方是什么性质,是自然人还是公司,原因在于,对于公司性质的分红有税收优惠,而对于自然人没有此优惠

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税务、工商、财务等各个方面,故实务操作时极易出现各种无法预料的状况,建议找专业的人员指导办理。您可以在私信或者评论中联系我们,可以给您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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