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事业单位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事业单位纳税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是所有企业都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而不少人认为,除了私企之外,事业单位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经常会导致一些事业单位财税人员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存在一些不必要的误区,很容易引发涉税风险。我们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以及小编在实践中的经验来看,总结了以下四个误区,需要相关的财税人员高度警惕。
一、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实践中,一些事业单位的财税人员凭主观印象认为,事业单位的职能和性质类似行政机关,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这种认知显然是错误的。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属于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与此同时,事业单位为了弥补经费的不足,经主管部门批准,除完成专业任务外,可以组织经营活动,并对经营活动单独设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那么,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事业单位在承担经营职能时,从经济效果上看,与其他营利性法人组织并无本质差异。按照公平课税原则,其取得经营所得,须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因此,事业单位的相关财税人员应纠正自身的错误认识,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和掌握;当事业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应该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确认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同时,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及时办理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
误区二: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全部属于不征税收入
事业单位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收入,比如医疗收费、教育收费等,属于事业收入。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事业收入给予了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待遇。有些事业单位的财税人员认为,事业单位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服务,取得事业收入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其事业收入全部属于免税收入。这种观点也是不准确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由此可见,未上缴财政的事业收入,是不能享受该政策规定的不征税待遇的。对此,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缴纳。
误区三:事业单位的捐赠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事实上,有些事业单位的财税人员盲目认为,事业单位取得的捐赠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这种观点忽略了前提条件,可能发生涉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相关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等,同时满足认定条件的,可以依法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明确,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只有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后,取得的捐赠收入才可以适用免税收入优惠。
所以,相关事业单位应当对照政策要求,判断自身是否符合认定非营利组织条件,及时进行非营利组织认定,切忌盲目适用捐赠收入免税政策,造成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误区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有些事业单位的财税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容易混淆应税收入和非税收入的边界。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第二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因此,国有资产虽然登记在事业单位名下,但是从经济实质来看,事业单位仅能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不具备处置权、定价权和收益权。国有资产在处置前,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实质转移到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取得并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应确认为事业单位的收入或者利得。同时,根据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收到国有资产处置款,计入“应缴财政款”,不确认收入或者利得。
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相关事业单位应准确理解政策,当取得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时,在会计核算上计入“应缴财政款”,不确认收入或者利得。
一:资料准备:
1、一个未注册公众号或者小程序的邮箱(推荐:163邮箱注册3个新邮箱(分别用于服务号、小程序、开发平台):网址:https://email.163.com/)
2、营业执照扫描件或照片、对公账户(账号、开户行、个体户提供法人账号)
3、法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手机号、常用邮箱、公司的座机号
4、微信名称与微信号,如百度:baidu
二:服务号申请:打开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
1、进入官网后,点击“立即注册”,进入类型选择页面,选择“服务号”
2、填写邮箱激活-到邮箱查看验证码-填写基本信息-提交。(该邮箱为公众号的登录账号)
3、选择主体类型“-服务号-”
4、根据提示填写信息,注意:验证方式选择法定代表人验证(认证速度快),需要法人微信扫码-填写管理员信息(法人最佳)-
继续-确定
5、填写服务号名称、服务号介绍和选择区域。(其中服务号名称只有在认证的时候才能修改,服务号介绍每月可以更改5次)-扫码登录
三:服务号认证:扫码登录-点击右上角图标-认证详情-开通-开始申请-(管理员扫码)-开始认证
1:同意协议-下一步-:
2:选择企业-企业法人-填写资料-法人扫码-
3:点击“下一步”,确认填写信息,在此处可以更改刚才的公众号名称,确认后需要等下次年审的时候再更改。4:扫码支付,填写发票-输入纳税识别号-下一步-扫码付款-等待腾讯审核-注意电话接听(以下案例10分钟完成认证)
一、机关事业单位节假日值班补助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公务员法》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政府机关公务员加班没有加班费;事业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管理,加班有加班费。
1、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加班没有加班费,法律依据如下:
《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对加班“福利”有着明确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2、事业单位参照《劳动合同法》管理,加班有加班费,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福利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三、节假日加班的相关知识
轮班制职工:节假日上班是否有加班工资?
在交通、铁路、邮电、航空、旅游等服务行业中,由于连续作业等工作特殊性,常采取轮班制度。这种工作制度,在周六、周日也会上班。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在保障你身体健康和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用调休转休的方法,确保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只要符合《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就不算作加班。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用。但法定的节假日除外,如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不论是否倒休,也应算作节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工资的3倍标准来计算加班费。
四、我市的执行标准及依据
根据工作需要,梳理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中央、省、市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制度规范,整理形成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面清单》,发放项目及标准的第10条值班补助:
(1)发放范围和资金来源:发放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需经费从单位现有经费中统筹解决。
(2)发放标准:市直及县市区参照省直标准执行,有值班任务的市直和县市区单位,值班带班人员按以下标准发放值班补助:工作日值班白班 50 元/人/天,夜班 100 元/人/天;双休日值班白班 200 元/人/天,夜班 200 元/人/天;法定节放假日值班白班 300 元/人/天,夜班 300 元/人/天。值班后已安排补休的人员不再发放值班补助。
.其他说明:
1、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是指在一周工作 5 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工作时间在 2个小时以上、4 个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工作时间在4 个小时以上的,按加班 1 天计算。对一周工作不满 5 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人民警察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2、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海警缉私部门人民警察,凡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执勤岗位津贴的发放参照人社部规〔2017〕9 号、10 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是我为您梳理的资料,可能各地有不一样的落实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大家
“五一节”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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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注会(税法-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一、消费税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特殊作用: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目前列举 15项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一般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1%-56%)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从价、从量、复合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区别
联系
1.两税征收范围不同
2.两税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3.两税的纳税环节不同
4.两税的计税方法不同
1.两税都对货物征收
2.两税在特定环节同时缴纳
3.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两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四、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指定环节 一次性缴纳消费税;除另有规定外,批发、零售环节一般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扣缴义务人是受托方。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
2.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3.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进口自用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及人员。
【例题·单选题】下列单位中,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 )。
a.小汽车生产企业
b.委托加工烟丝的卷烟厂
c.进口红酒的外贸公司
d.受托加工白酒的加工厂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受托方只是消费税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环节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有( )。
a.高尔夫球及球具的生产销售环节
b.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
c.高档手表的零售环节
d.卷烟的批发环节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 b,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选项 c,高档手表在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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