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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发票可以抵扣么(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04 19:01:02 热度:3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车船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车船税发票可以抵扣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车船税发票可以抵扣么

【第1篇】车船税发票可以抵扣么

导读:车辆保险发票能抵扣吗?这个是可以的,增值税发票分普通的和专用的,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普通发票只能用作报销凭证.相关的政策规定也是可以作为纳税人的报账凭证的,下面有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车辆保险发票能抵扣吗?

1、车辆保险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税额

2、相关政策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含车船税合计等,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

3、企业可以凭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的备注栏记载的车船税合计来入账,即增值税发票作为纳税人报帐凭证,报帐金额包括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的车船税合计(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上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区别于传统纸质发票,是在原有加密防伪措施上,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后供购买方下载使用.对打印机和纸张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发票随用随打印,对打印次数没有限制,可报销、可入账.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公司购买的车辆保险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且未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车辆保险发票能抵扣吗?上个介绍了取得增值税发票就可以抵扣,但是小编强调一定是要合法的扣税凭证哦,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2篇】车船税可以开具发票吗

1

所有的发票必须要盖章吗?

要注意区分这三种情况:

一、所有的纸质版发票均需要盖章

二、电子发票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发票右下角是否出现“销售方(章)”的字眼为准,有则需加盖,无则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例如:

右下角有销售方(章)字样:

右下角无销售方(章)字样:

2

全电票和普通电子发票需不要盖章

看这个总结就够了!

总结如下:

一、全电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不需要盖章。

全电票: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要不要盖章,需要区分情况

1. 需要盖章的

(1)右下角有销售方(章)的字样

(2)开票品名栏是“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2. 不需要盖章的

(1)右下角无销售方(章)的字样

(2)开票品名栏是“项目”

3

会计收到一张发票

如何查验真伪?如何归档?

一、如何查验真伪?

无论是纸质发票,还是电子发票(包括全电发票和普通电子发票),都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发票信息。可以手动输入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等基本信息,也可以直接导入。

二、如何归档发票?

仅以电子发票为例(包括全电发票和普通电子发票)。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4

财务必看!增值税发票开具

必知的24个细节!

5

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指南!

纳税人自行开具

税务机关代开

1. 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 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 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 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

注意!

这6种发票收到时一定要检查备注栏!

1. 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 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 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小结: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7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1.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 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罚则: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来源:梅松说税、税务大讲堂、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学苑等。

【第3篇】车险代收车船税的发票

代交的车险收到的车险发票如何处理?

按照保险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注明的车船税做账务处理。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收到发票后,根据备注栏的车船税额(应与计提时一致):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买车险要先付钱后开票吗?

保监会对于个人用户购买保险有见费出单的规则,即保险公司收到客户的保费并入账之后才可以打印正式保险合同和发票给投保人。

如果没有收钱就能拿着发票和合同去找你要钱,说明那个代理人或者车行已经违规帮你在保险公司完成了投保的缴费,在保险公司自己直属的网站,软件端或电话车险投保完全不能未客户垫付保费的。

【第4篇】车船税没有单独的发票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交任何费用或买任何东西都是可以开具发票的,那我们交税呢?交税有没有发票呢?下面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交车船税有发票吗?

交车船税有发票吗?

车船税有发票.

车船税现在是由保险公司代收,在保险发票的总金额下面的地方是有注明的,税务是认可的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自2023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车船税是不是没有发票等收据相关阅读

拓展资料

税目税额

税目税额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税

率计算简便,是适宜从量计征的税种.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

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表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

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

度内确定.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车船税确定税额总的原

则是: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人力车的税负轻于畜力车;小吨位船舶的税负

轻于大船舶.由于车辆与船舶的行驶情况不同,车船税的税额也有所不同(见表1 1 - 1 ).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2张)

1.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 1 )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 0 0吨的,每吨3 元;

( 2 ) 净吨位2 0 1? 2 0 0 0吨的,每吨4 元 ;

( 3 ) 净吨位2 001 ~10 0 0 0吨的,每吨5 元;

( 4 ) 净吨位10 0 0 1吨及以上的,每吨 6 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 千瓦折合净吨位〇. 6 7 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2 .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1 ) 艇身长度不超过1 0米的游艇,每米 600元;

( 2 ) 艇身长度超过1 0米但不超过1 8米的游艇,每米900元 ;

( 3 )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 0米的游艇,每米1 300元;

( 4 ) 艇身长度超过3 0米的游艇,每米2 000元 ;

( 5 ) 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游艇艇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

3 .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

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

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人保留两位小数.

4 . 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

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5 . 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功率

(千瓦或马力)、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

目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标注的技术参数、所载数据为准;

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 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免征对象

一 法定减免

1.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 .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

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 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周船舶.

4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的车船.

5 . 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减半

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和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均应符合规定的

标准.

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

燃料电池汽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

征税.

6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

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

船税.

二 特定减兔

1. 经批准临时人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

船 ,不征收车船税.

2 .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 年内免征车船税.

3 .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

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 年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

船舶.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进行缴纳车船税

【第5篇】车船税是否有发票

导读:车船税没有发票怎么入账?这个问题是每一位学习会计的人都要掌握的,如果你也感兴趣的话,不妨将下文中的整理作为参考的依据。通过阅读总结出自己的经验,在今后的操作中学以致用。

车船税没有发票怎么入账?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车船税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借:管理费--车船税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没有车船税完税凭证,该如何记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文)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第6篇】车船税在发票备注栏可以入账吗

发票备注少字,售票公司损失二十万;发票备注填错,公司直接损失近百万!这些都是真实的案例,劝大家千万别忽略发票备注栏!

那么不同发票的备注栏应如何填写?

在什么情况下开具发票需要填写?如何填写?

对于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呢?

......

接下来,和服宝一起看看发票备注栏那些你不知道的事吧!

1

六种发票要自查

近期,一家公司被指出存在大量取得的专票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其中提到2023年度的房租990万元,取得的是一般计税增值税率11%的专票,由于出租方会计开票时候太大意,在发票备注栏漏填了不动产的地址,从而导致他公司98.11万元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因此,服宝提醒小主们如果公司存在下列6种发票,一定要自查!

1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同时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服宝小贴士:没有发票,入账难;发票太多,需谨慎对待;如果你试过畅捷通好会计的【发票管理】,理票、认证、抵扣都不再是难事,尤其是最新上线的【小畅识票】,能够智能识别火车票、机票、公路水路等运输服务票据,自动计算抵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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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票备注栏需要这样填写

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总表

内容太多,记不住?不急,接下来将一一说明!

二、自行开具

情况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况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况三: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情况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情况五: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发票。

情况六: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况七: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情况八: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情况九: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温馨提示:新增“代办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

要求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方面避免了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发票的“销售”形式掩盖了代理服务的实质,另一方面通过对这类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方便了退税管理。

三、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提示:

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发票备注栏千万别忽略

(不按规定填写将面临税务风险)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罚则: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第7篇】车船税强制险发票

导读:小编下面就来讲讲保险发票里含有车船税怎么入账,有人觉得一张发票只能对一种费用开具,其实不然的,也有人觉得,两种费用放在一起不好做账,看看下文如何说。

保险发票里含有车船税怎么入账

保险费金额不大的,直接按照车辆用途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车船使用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1、给保险公司支付车辆强险费(计入财产保险费中)时。

借:管理费用——公司经费 贷:银行存款

2、交纳车船税时(车船税应交税务部门,保险公司只是代收代缴)。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注明了车船税,该张发票可以作为车船税的入账凭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确实有一些东西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要怎么做才合理,但有迹可寻,整理的保险发票里含有车船税怎么入账,一般分开做账,该怎么搞就怎么搞。

【第8篇】发票备注栏的车船税报销

毕竟,

有些发票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要想报销路上一顺到底?

以下“雷区”莫要踩!

快跟小编一起学习下吧!

go go go

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未按要求注明规定信息

发票备注栏应按照规定填写完整。

常见类型

备注栏备注内容

政策依据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提供建筑服务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

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六条

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未按规定要求开具成品油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第9篇】车船税为什么在发票备注栏上

什么情况下开发票要填写备注栏?如何填写?全电发票怎么操作?不填写有什么处罚?一起来看看吧!

01

传统纸质/电子发票备注栏如何填?

一、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备注栏填写规范

(1)货物运输服务

备注栏中需要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如果信息比较多,可以添加运输清单:

(2)建筑服务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出租不动产

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销售预付卡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差额征税开票

发票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应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8)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应注明“代办退税专用”。

二、税务局代开备注栏填写规范

(1) 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02

全电发票备注栏如何填?

全电发票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其中,有5项特定业务,其相应的“备注信息”为必填项(不填开不了票),包括: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

一、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包括【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

二、货物运输服务

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包括【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牌号】【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

三、不动产销售

不动产销售备注栏必填内容包括【不动产地址】【面积单位】【跨地(市)标志】。

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包括【不动产地址】【租赁期起止】【跨地(市)标志】【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面积单位】。

五、旅客运输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没有必填信息,纳税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填报“出发地”、“到达地”、“交通工具”等信息。

03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有哪些风险?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第10篇】增值税发票备注栏车船税

“发票备注栏”填写指南

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

差额征税开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销售、出租不动产

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销售预付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来源:上海·松江税务

【第11篇】发票备注栏车船税

提醒: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內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正文开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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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开始:

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指南

1

纳税人自行开具

2

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这六种发票收到时

一定要检查备注栏

在什么情况下开具发票需要填写?如何填写?下面一起来看看发票备注栏的小奥秘吧~

1. 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小结: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一图详解备注栏填写

文字太多看着累?记不住?

不要紧,我们做了一张思维导图,方便你直观了解。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1.增值税:根据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今天起,备注栏一定不能随意了。大家一定要注意!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哦!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台、税务大讲堂、国家税务总局、小陈税务08、税务经理人

【第12篇】代收车船税在增值税发票如何

销售汽车代收牌照费和保险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车辆买保险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1、车辆保险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税额

2、相关政策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含车船税合计等,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

3、企业可以凭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的备注栏记载的车船税合计来入账,即增值税发票作为纳税人报帐凭证,报帐金额包括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的车船税合计(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第13篇】缴纳车船税是否有发票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我们的爱车从购买之日起每年都要缴纳一次车船税。2023年8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另自今年11月20日起,针对机动车安全检验再推新政,此前实行6年以内非营运6座以下小微型客车免检,新政实施后,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也将纳入免检范围。

此外,上述车辆在免检周期后,即第六年后车辆安全检查由每年检验1次放宽至每两年检验1次,即私家车10年内仅需上线检测2次,分别是第6年、第8年。

这里需要注意的六年内免检是指不用上线检测,但每两年还是需要正常换取检验标志。六年以上,第七年和第九年不用上线,检验标志也需按时换取。

如果你的爱车的保险是一月份或者二月份到期,恰好今年又需要审车或者换标。首先确认是否有没处理的违章,再看一下上年的交强险保单是否包含了当年的车船税。目前部分地区的车船税还是只能当年缴纳当年的税款,不能提前。比如你的车险是,1月10号到期,去年购买保险是在元旦前,即2023年,这样哪怕你缴了税也是2023年的,今年保险买的比较迟,元旦后,即2023年,那么今年的交强险保单上的税就是2023年的,相当于中间断了2023年没有缴纳,这种情况审车前需要补交2023年的车船税。

还有一种情况,去年是元旦后买的保险,即2023年车船税已正常缴纳,今年保险是元旦前,因为上年购买保险是2023年1月份,已缴纳2023年税,所以2023年12月份买的新保单不会重复收取,即车船税为0。如果审车放到元旦后,即2023年,审车前也需要补交2023年的税。

目前会出现上面两种情况的是车险1月或者2月到期的车主,本人建议今年买保险前可以咨询一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有漏缴的车船税。如果需要补缴的,及时到当地地税局缴纳并保存好车船税发票。

ps:审车日期不是保险日期,行驶证上的注册日期所对应的月份为今年最晚审车日期,比如注册时间为2023年1月1号,那么今年最晚换标为2023年1月31号,对应的月底。审车可以提前三个月办理。

我是虾叔说险,从事车险工作12年,如果你有可能遇到车险方面的问题,请关注我的头条号,专心服务,专业解答,让你的车险不再有套路。

【第14篇】车船税和交强险发票

年底,正是车主扎堆年审和缴纳车船税的时间。却在要办理的时候被提醒,现在的车船税和交强险必须一起购买,不得分开缴纳(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可是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交强险和车船税虽然可以同时交,但是期限不同。车船税是每年12月31号为截止日期,而交强险则从交纳保险那一天开始算起,保期一年。【身边的车务代办专家 搜索微信号:echuxian】

假如你是今年5月初买的车,那么你只要交8个月的车船税,但交强险是投保一年到下一年5月份。

所以针对这些问题,已经帮你一一找到解决方法:

1、2023年已购车船税,交强险快到期的

解决方式:车主自行到保险公司营业服务厅,凭车船税购买凭证单独购买交强险;

提醒:交强险最好提前十天或一个月购买,千万别等到期了再买。否则中间如果出现问题,出不了单,就可能造成脱保。冒险“裸奔”上路,被交警抓到不仅会被扣车,还将以两倍保险费罚款。

2、2023年已投保交强险,但未购买车船税的

保险公司无法补收车船税,只能由车主自行前去地方税务局前台补交。提醒:当年的车船税必须在12月31日前缴纳,逾期未缴需要交滞纳金。

3、车船税与交强险都未缴

二者可同时购买。现在各大财险公司官方网站均已上线网上直通购买“交强险+车船税”功能,方便车主。

4、以前年度未缴税:

查验到客户以前年度未缴纳车船税,还应代收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例如1.6升排量家用车,应交税180元,过期3个月,则要加纳的滞纳金为180元*5‰*91天=8.19元。

5、拒缴:

在规定实施后,投保人没有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公司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足额缴纳车船税,或提供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文中所有图片均来自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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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代收车船税金额在发票金额内吗

导读:代收的车船税没有发票怎么做账?车船税营业税是由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可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车船税里面,计入固定资产当中,具体的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代收的车船税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的规定:'第十四条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车船税滞纳金由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

分录为: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车船税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写此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借:管理费--车船税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写此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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