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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重点群体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税务总局近日公布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归集了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其中,扶持重点群体创业及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最新优惠政策如下↓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第2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关注民生,聚焦就业,欢迎收听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新闻综合广播94.8联合播出的《人社直通车》,大家好,我是微澜。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有优惠,今天带大家来了解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这里所说的重点群体主要针对的是哪些人呢?根据相关的规定,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都可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记住,前提是登记失业人员哦!

当然,有人会问,这个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减免多少税收呢?

根据相关的规定,在湖南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应缴纳的上述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额为限;如果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讲到这里,重要的信息来了,那大家要怎样申请税收减免呢?

那就需要大家带好就业创业证或失业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需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就可以了。

当然,除此之外,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也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根据相关的规定,企业招聘政策相关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签订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企业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第3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本报讯(记者 李晓并)为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市人社局5月19日对相关人员和企业资格核实认定相关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由企业(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地址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其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税务登记地址在山西综改区的,由综改区人力资源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受理。太原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做好对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个体工商户申请资格认定人员范围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提交相关资料后,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确认该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及该人员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符合条件人员即时办结。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重点群体,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办机构核实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在1年以上,以及重点群体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起止时间和月数。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发生变动的,在人员变动30日内,持有关手续向原认定机构办理增减手续,认定机构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表”进行相应记录。太原晚报

【第4篇】安置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一、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三、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五、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的条件: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七、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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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重点群体工税收优惠

一、什么是“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聘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示例:如果企业招用了100名重点群体人员,三年最高可补贴100*23400元/人=234万元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这项政策(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

简单来说就是吸纳了重点群体的企业都可以申请。

具体来说政策享受主体是:

招聘重点群体,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三、哪些人群属于重点群体?

重点群体是指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四、企业如何才能享受政策?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4.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5.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操作申请流程是如何的呢?

第一步:客户提交名单

客户提交公司缴纳社保人员的名单,此名单保密不外泄,只用于帮助公司申请重点群体补贴

第二步:人员筛查

通过远方国际自主开发系统,帮助您快速筛查,并告知总人数和补贴金额

第三步:签订合同

确认合作关系,开始服务

第四步:项目申报

远方国际量身为企业定制申报方案,开始进行项目申报,并全程跟进办理流程

第五步:企业补贴到账

当月申报抵扣/退税成功

六、企业申请该项政策合法合规吗?

企业申请该项政策是合法合规的,政策依据是: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具体抵扣金额是根据员工户口而异,我司可免费筛查符合员工,计算出可抵扣税额,欢迎咨询远方国际。

【第6篇】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报告

各行业如何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税收优惠政策怎样助力小微企业稳步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远方国际为您解答。

问:什么是“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答:【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示例:如果企业招用了100名重点群体人员,三年最高可补贴100*23400元/人=234万元

问:谁可以申请这项政策(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答:简单来说就是吸纳了重点群体的企业都可以申请。

具体来说政策享受主体是:

招用重点群体,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问:哪些人群属于重点群体?

答:重点群体是指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问:企业如何才能享受政策?

答:【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4.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5.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问:操作申请流程是如何的呢?

答:服务流程:

1、提供社保明细:

① 确定企业性质(一般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贸出欧退税企业)。

② 按照“人员导入模板”导入202201至今每个月参保人员姓名和身份证。

2、人员筛查:我司根据国家数据统计信息,进行重点人员筛查。

3、我司提供重点人员信息:提供符合人员抵税明细表和重点人群信息采集表。

4、申报指导:我司提供专业的减免申报建议,指导减免申报、协助进行2023年正常减免申报填写。

5、抵税申报:企业根据我司指导进行申报材料提交。

6、申报进度跟进:我司提供专业的减免申报建议,指导减免申报、协助进行2023年正常减免申报填写。

7、申报通过、完成抵税。

问:企业申请该项政策合法合规吗?

答:企业申请该项政策是合法合规的,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问:企业可以到当地相关部门去自行申报吗?

答: 很难。补贴是针对企业的,和员工没有关系,员工配合度低,导致实行难。即使员工愿意,企业也只能动员在职人员,离职人员动员不了,但是项目是可以追溯过去3年在职和离职人员。目前项目申请企业过多,以前可以查询脱贫人口的街道办已经暂停查询服务。因此,只有具有接“全国扶贫信息开发系统”查询能力的申报机构可以快速、精准、且无遗漏地比对出重点群体信息。(我司技术水平,目前处于全国行业前列)

问: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追溯退税?

答:除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要不涉嫌严重的偷税漏税,未收到过相关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且未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纳入失信名单。都是可以申请的。但是注意的是出口退税型企业以及享受即征即退的企业,需要关注的税务报表,核实企业是否有结余的税;另外要看税管专员支不支持企业再次更正报表,如果支持就可以做退税。

问:这个政策执行到什么时候?

答:政策的有效期到2025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其中,过去的2019-2023年可以追溯享受退税;2023年-2025年可以根据文件抵税。

【第7篇】税收服务重点群体

创业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基本支撑。为应对疫情冲击和发展环境变化,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1、重点群体(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登记的失业人员)创业及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退役士兵创业及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4、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5、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7、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9、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8篇】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4.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5.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第9篇】吸收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促进就业和扶贫工作,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了《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补贴》项目。这项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为其缴纳社保,以此获得税收优惠补贴。这项政策的好处不仅仅是对企业有利,更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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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9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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