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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时间(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04 16:21:04 热度:5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消费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消费税纳税时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消费税纳税时间

【第1篇】消费税纳税时间

一、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

二、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八条

契税法

三、企业所得税

1.取得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取得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3.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国债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第二条

四、契税法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

六、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2篇】消费税纳税申报报告

消费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消费税纳税申报要求,计算当期应纳消费税额,填制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履行消费 税纳税申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 曰、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根据纳税 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 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 15曰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 清上月应纳税款。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相似,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根据委托人委托的服务内容不同, 包括消费税申报准备服务、消费税代理申报服务和消费税申报准备并代理申报服务等纳税 申报代理类型。其中,代理计算纳税人当期应纳消费税、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办理消 费税纳税申报手续是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 消费税计算方法

消费税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分别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 复合计税等三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 从量定额计税方法

应税消费品中黄酒、啤酒和所有应税成品油,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 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2.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

应税消费品中卷烟(不包括批发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 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3. 从价定率计税方法

除上述实行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外,其余应税 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

(二) 应纳消费税计算相关要素确定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 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 括在内:

(1)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 应税消费品的课税数量或销售额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属从量定额征税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属从价 定率征税的,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2)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属从量定额征税的,为门市 部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属从价定率征税的,为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 售额。

(3)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属从量定额征税的,为应 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属从价定率征税或复合计税办法的,为一定顺序确定的同类消 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4)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从量定额征税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属 从价定率征税或复合计税办法的,为一定顺序确定的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 成计税价格。

(5)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属从量定额征税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属从价定率征税或复合计税办法的,为组成计税价格。

3.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

下列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 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 用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用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石脑油为原料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6)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油;

(7)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杆头、杆身的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一次性筷子;

(9)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①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x外购 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 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x外 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 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 纳税款

4.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 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 -消费税税率)

5.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 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 -消费税税率)

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后,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 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 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6.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 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 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代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消费税纳税申报包括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申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 申报。

1、自产应税消费品于销售环节纳税,自产自用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代理自产应税消 费品纳税申报应首先确定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目税率,核实计税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办理代收代缴消费税申报。税务师首先应确定双方 是否为委托加工业务,核查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如为受托方代理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代收代缴申报表;如为委托方代理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税款的完税证明。

三、代理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国家 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 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 表》,自2008年4月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

(一)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表1)

(二)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表2)

表1

填报说明

一、 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 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 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 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销售额x比例税率

(二) 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

五、 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 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 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 末未缴税额”。

八、 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 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

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报说明

一、 本表限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髙档手表、游 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 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和“适用税率”按照以下内容填写:

化妆品:30%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 ;金银首饰(钼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5% ;鞭炮焰火: 15% ;汽车轮胎(除子午线轮胎外):3% ;汽车轮胎(限子午线轮胎):3% (免税);摩托车(排量> 250毫 升):10% ;摩托车(排量<250毫升):3% ;高尔夫球及球具:10% ;高档手表:20% ;游艇:10% ;木制一次性 筷子:5%;实木地板:5%。

三、 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 是:汽车轮胎为套;摩托车为辆;高档手表为只;游艇为艘;实木地板为平方米;木制一次性筷子为万双•,化 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含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按照纳 税人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填写并在本栏中注明。

四、 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六、 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七、 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八、 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 末未缴税额'

九、 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一、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

税额

十二、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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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环节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汇总纳税(★)

1.适用范围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只适用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2)只适用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由分支机构预缴、总机构汇总补缴;

(3)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2.分支机构预缴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具体企业适用公式如下:

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1%)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3.总机构汇总补交:

总机构当期应补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销项-汇总进项-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提示:

(1)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典例研习·2-39】(模拟计算题)

某航空公司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1%,总分支机构2023年1~3月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相关账户核算结果分别为:总机构自身发生销项税额5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500万元,应纳税额50万元;分支机构实现销项税额1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20万元,实现应纳税额30万元,按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万元。

总机构连同分支机构汇总后在1~3月实际应补缴增值税=50+30-20=60(万元)。

(二)纳税地点

二、消费税

(一)征税环节(★★)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已经在前面的内容中讲解过,此处按不同的征税环节进行总结归纳,再次进行复习。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提示:受托方为个人的情况下,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相关例题】

28.2023年3月,某卷烟批发企业总机构向卷烟零售商销售卷烟25标准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万元,其在另一县的异地分支机构向卷烟零售商销售卷烟14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销售烟丝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总机构当期发生可抵扣进项税7万元,分支机构当期发生可抵扣进项税5万元,该总机构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计数为(d)万元。

a. 12.08

b.9.78

c. 8.23

d.11.88=(50+30)×11%+(25+14)×250/10000+(50+20)×13%-7

【解析】卷烟批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应就总分支机构的卷烟批发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计算缴纳消费税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核心考点是卷烟批发企业纳税地点的规定。

总机构应纳消费税=(50+30)×11%+(25+14)×250/10000=88+0.98=9.78(万元)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50+20)×13%-7=2.10(万元)

总机构合计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9.78+2.10=11.88(万元)。

【本题考点】增值税和消费税关于总分机构纳税的规定

【第4篇】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税务师考试##税1背记知识点#

一、征税环节(★★)

1、生产环节:主要环节,所有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铂金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以外)

2、进口环节:进口的

3、委托加工收回环节:符合条件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4、批发环节:卷烟(加征)

5、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6、移送环节(自产应税消费品需要视同销售的)

(1)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管理部门和非生产机构使用、提供劳务、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不动产、换取生产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生产销售(同增值税)

1、一般规定: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赊销和分期收款:

(1)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4、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二)自产自用(同增值税):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同增值税):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以其他期限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范围内,经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

(3)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

(4)进口的,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

(5)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的,于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5篇】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有

小企业常见税种的纳税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纳税的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同一税种也可以因为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同、财务会计核算不同、应纳税额大小不等,申报期限也不一样,可以分为按期申报纳税和按次申报纳税。按期纳税申报,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间为纳税申报期限,不能按期纳税申报的,实行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遇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公休假日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清明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双休日等。

1.增值税纳税期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消费税纳税期限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以1 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资源税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5.企业所得税税纳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6篇】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地点怎么区分好记住

纳税地点,在纳税人的理解中极易被混淆,在不同的情况下,纳税地点的判定也不同,今天小e与大家一起分享这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铁”。

关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税收属地管辖原则,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一般性规定。这里的机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如果固定业户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关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第7篇】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都包括哪些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也是会计实务操作中必须要掌握的重点内容。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是一项相对复杂的筹划工作,若能巧妙使用纳税筹划方法,一般可实现最大的税收利益。本文就针对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都包括哪些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具体包括:

方法一:消费税纳税人可以利用先销售后入股的方式来避税

实际操作中,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通常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如果是采用先销售后入股的方式,则可以减轻税负。

方法二:消费税纳税人可以利用委托加工产品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的适用税率,是按照销售收入计税的。而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时,就按照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来计税。一般工业企业制造同样的产品,属受托加工税负将会比自制产品轻。一些企业采购原材料时,如果以购货方的名义进料,使得产品销售不按照正常的产品销售收入入账,这样一来就不用缴纳消费税。

方法三:消费税纳税人可以利用税率的不同进行合理避税

由于消费税税率档次较多,不同产品税率也有所不同。如果企业是一个较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其内部各分厂所属的商店、 劳务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销售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就可以通过内部定价的方式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基本方法介绍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具体如下:

1、选择正确的企业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纳税人选择不同的身份,其产生的税费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在纳税筹划工作中,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十分重要。

2、选择合适的公司注册地

不同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也会有所不同。通过合理利用当地招商引资的减免优惠政策,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标。并且各个地方的税务扶持的产业以及扶持的力度也是不同的,所以为了给公司带来更加长远的利益,选择一个合适的公司注册地尤其重要。

3、可以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减轻企业税负

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业务流程再造,使得公司能够符合税收优惠或者税收减免的条件,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标。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方法都有哪些?

以上就是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8篇】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货款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

货物发出的当天

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收款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 )。

a.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取得进口货物的当天

b.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答案】b

二、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纳税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特殊: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销售或委托外县代销自产消费品

销售后,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纳税

5.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例题1·多选题】甲企业从境外进口一批化妆品,下列关于该业务缴纳消费税表述中正确的有( )。(2023年)

a.甲企业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b.甲企业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c.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应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d.甲企业使用该进口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准许扣除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abd

【解析】选项c,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例题2·计算问答题】某礼花厂2023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库存外购已税鞭炮的金额为12000元,当月购进已税鞭炮30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每箱购进金额为3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鞭炮的金额为8000元。其余为当月生产领用。

(2)当月生产甲鞭炮120箱,销售给a商贸公司10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元;其余20箱通过该企业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50元。

(3)当月生产乙鞭炮500箱,销售给b商贸公司250箱,每箱销售价格为1100元;将200箱用于换取火药厂的火药,双方按易货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的50箱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其他相关资料:乙鞭炮最高销售价格与平均价格均为1100元/箱,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鞭炮的消费税税率为15%。(2023年节选)

问题:计算礼花厂当月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1)当月允许扣除的已经纳消费税=(12000+300×300-8000)×15%=14100(元)

(2)销售给a商贸公司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800×100×15%=80000×15%=12000(元)

门市部销售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850×20×15%=17000×15%=2550(元)

(3)销售给b商贸公司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1100×250×15%=275000×15%=41250(元)

用鞭炮换取原材料应缴纳的消费税=1100×200×15%=220000×15%=33000(元)

将鞭炮作为福利发放应缴纳的消费税=1100×50×15%=55000×15%=8250(元)

(4)当月实际应缴纳消费税=12000+41250+2550+33000+8250-14100=82950(元)。

三、综合应用实例

【例题·计算问答题】2023年6月,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6.5万元(改7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要求:

(1)计算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税率: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的为36%,70元以上的为56%。)

【答案及解析】

(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8+1.272÷(1+3%)]÷(1-30%)×30%=3.96(万元)

(2)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①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7×30%-3.96×50%=0.12(万元)

②销售卷烟应缴纳消费税:

因为:600000÷(40×250)=60元/条<70元/条,所以:适用36%的比例税率

第一,卷烟应纳的从量消费税=40×150÷10000=0.6(万元)

第二,卷烟应纳的从价消费税=60×36%=21.6(万元)

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0.6+21.6-3.96×50%=20.22(万元)

③应纳消费税=0.12+20.22=20.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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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钻石是不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税务师考试##税1背记知识点#

一、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以及销售规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其应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范围和税目,以及征收和不征收的项目。

1、烟

(1)缴纳:白包、手工和“计划外”卷烟、烟丝、雪茄烟

(2)不缴纳:烟叶

2、酒

(1)缴纳:啤酒屋自酿(自产)啤酒、果啤;配制酒、葡萄酒

(2)不缴纳:料酒、酒精

3、高档化妆品

不缴纳: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洗发液、沐浴液等(“不属于”)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纯金银、镶嵌首饰;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1)不缴纳:体育用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属于”)

6、成品油

(1)缴纳:

① 汽油(包括甲醇、乙醇汽油);

② 柴油;

③ 石脑油;

④ 溶剂油(包括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

⑤ 润滑油(包括矿物、植物、动物性润滑油、合成和混合型润滑油、润滑脂);

⑥ 燃料油

(2)不缴纳:

① 变压器油、导热油、绝缘油类(“不属于”);

② 航空煤油暂不征收;

③ 符合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税;

④ 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7、小汽车

(1)缴纳: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

(2)不缴纳: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

8、摩托车:气缸容量250毫升及以上的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缴纳:高尔夫球、球杆(包括杆头、杆身、握把)、球包(袋)

(2)不缴纳:高尔夫球帽、高尔夫车(“不属于”)

10、高档手表:不含税价每只1万元及以上

11、游艇

(1)缴纳:机动艇

(2)不缴纳:无动力艇和帆艇(“不属于”)

12、木质一次性筷子

(1)缴纳:未经打磨、倒角的木质一次性筷子

(2)不缴纳:反复利用的木质筷子;竹制一次性筷子(“不属于”)

13、实木地板:实木、实木指接、实木复合地板;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实木素板

14、电池

(1)缴纳:原电池

(2)不缴纳: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税

15、涂料

(1)不缴纳:施工状态voc含量低于420g/l的涂料免税

三、征税环节总结如下

1、卷烟:双环节征收,

(1)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2)批发环节。

2、超豪华小汽车:双环节征收,

(1)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2)零售环节。

3、金、银、铂金、钻石首饰:零售环节征收。

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均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第10篇】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内容

在大学里大家都觉得我整理东西很厉害,给我起了个外号叫“整理狂”!![奸笑]

也不愧是大家给我起的外号!在做财务工作一般最重要的就是积累和整理![加油]

喜欢把一些杂知识整理成一个体系![碰拳]

这18套申报模板,整整用了3个月就整理好了![666][666]

附加税已申报!若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合计为零,网上申报成功后,税局系统会自动触发附加税零申报。注意:请再次确认您主税(增值税或消费税)已申报成功,再填写保存附加税,否则会导致附加税申报失败。(如主税申报成功前已填写保存附加税,请先行删除附加税)

一、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主税如果是零申报,申报成功后,可能会触发对应的附加税(全部或者部分)零申报,请在申报信息查询模块自行确认是否触发自行申报。如已触发部分零申报,请您先行点击报表上方的“删除”按钮重新获取数据之后再填写剩余的征收品目。

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五、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填报说明

......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消费税一般申报表

......

由于篇幅有限,小编就不一一展示了~!

【第11篇】消费税纳税申报要求

消费税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是1个季度。纳税人具体的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合同纳税的,可以按照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是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满期当天起15日内纳税申报;以1日、3日、5日、10日或是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满期当天起5天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天内纳税申报并结清上个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在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当天起15天内缴纳税费。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教育事业建设费,还有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城市的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等税费,正常情况下实施按季申报。纳税人需要不实施按季申报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其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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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1、第一条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第二条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二、增值税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1)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3)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四、消费税

(一)《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五、契税

(一)《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契税法》(草案)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六、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的当日。

七、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八、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九、房产税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1、第十九条

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第二十一条

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二条

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十、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十一、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法》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十二、烟叶税

《烟叶税法》第八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十三、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十四、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十五、印花税

《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十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

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

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城市建设维护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

1、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八、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第13篇】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消费税在我国税收中也是占据着比较重要的一块,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而是对税法规定范 围内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征收的一种税。在进行消费税的申报之前,我们需要先对消费税有一定的认识,了解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 征税环节;其次需要学习如何计算消费税的应纳税额;最后掌握消费税的申报。因此,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对消费税进行 学习:一、识税;二、算税;三、报税。

一、识税

与增值税相比,消费税的销售环节相对单一(除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即只在一个环节上征收消费税。比如金银首饰在零 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其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批发、进口环节则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其他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生产销售 环节(出厂环节,特殊为移送环节)、委托加工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在之后的批发、零售环节就不再缴纳消费税了。作为企业首 先应该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在征税范围内,如确认为应税消费品,则在哪个环节需要缴税,对应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可通过查 询应税消费品属于哪个税目,从而确认税率和计税依据。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是针对特殊消费品征税,目的是抑制这类商品消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及批发销售卷烟。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 人,皆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

经过2023年的税制改革,消费税税目和税率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56%,最低税率为1%,企业在实际 工作中可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选择相对应的税率,从而确定其计税依据。消费税有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 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共15个 税目,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二、算税

(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在确定完应税消费品所对应的税率之后,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采用不同的计价依据。消费税实行三种计税依据,分别是从 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 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税时,是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 复核计征办法。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报税

申报消费税时,依据应税消费品的不同,其报表的填制样式也会有些许不同,这里主要介绍《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 报表》,本表限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排量>250毫升)、摩托车(排量=250毫升)、高尔夫 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超豪华小汽车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1)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即主表,用于填制本期应纳税额;

(2)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即附表一,用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填报;(未 发生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3)准予扣除消费税凭证明细表,即附表二,依据附表一填列的明细报表;

(4)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即附表三,由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填报。(委托方和未发生受托加工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 本表)

实务中,消费税申报按以下两步进行:(一)附列资料的填列;(二)主表的填列

(一)附列资料的填列

消费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需要我们重点掌握: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表一)

(1)“应税消费品名称”填写高档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外购 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4)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一)主表的填列

(1)“应税消费品名称”填写高档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销售数量”为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3)“销售额”为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4)“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5)“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6)“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7)“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

(8)“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9)“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10)“本期应补(退)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11)“期末未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一)纳税地点规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 (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 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工业企业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地点确定在受托方所在地,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代收的税款。个 体经营者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地点确定在委托方所在地,由委托方在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课前小结:

一、识税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二)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

二、算税

(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报税

(一)附列资料的填列

(二)主表的填列

(三)纳税地点规定

【第14篇】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的计算

附加税怎么计算?附加税包括两种,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

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10000元,则你应该缴纳增值税为[10000/(1+4%)]*4%=384.62元应交的附加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你所处的地域不同,比例不同,假如城建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则你应缴纳的城建税是384.62*5%=19.23元,教育费附加是384.62*3%=11.54元

一般纳税人附加税计算

当月销售收入10000元,则你应该缴纳增值税为[10000/(1+17%)]*17%=1452.99元(不考虑进项税,如果考虑进项税就再减去进项税才是应该缴纳增值税),则你应缴纳的城建税是1452.99*5%=72.65元,教育费附加是1452.99*3%=43.59元

车辆购置附加税是怎样计算的?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

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进口私车,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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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按季申报消费税纳税人

1、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按季申报小规橄纳税人,税控器具也是一个季度滴一次卡吗?

答:使用税控器具(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盘、金税盘)开具发票的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仍须每个月按原规定期限在网上抄报开票数据。

2 、小规模纳税人改成按季度申报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含9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3、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在季度中间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实际经营月份不足三个月的,如何执行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期予以计算。

4、小规模纳税人改为按季申报之后是否可以申请改回按月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台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6 号)规定,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5、在季度中间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其缴纳增值悦、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 l 个季度调竺为 l 个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小规棋纳税人按季城报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纳税人进行季度申报时,无需按月填报三张申报表,直接按季度数据填报即可。

7、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 ?

答: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是指增值悦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以 l 个季度为 l 个纳税期,并自期满之日起巧日内申报缴纳税(费)款。

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悦产二于每年 l 月、 4 月、 7 月、 10 月,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上一季度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费)款。

如某户小规模纳税人从 2 016 年 4 月起实行按季申报,则 5 月和 6 月申报期,纳税人无需再进行所属期 4 月和 5 月的申报,直接在 7 月申报期内进行第二季度(所属期 4-6 月)的申报即可。 2 016 年4月份申报期, 小规模纳税人仍须申报缴纳所属期为 2016 年 3 月份的税(费)款。

8、个体工商户月改季扣税,对于在季度中间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月份不足三个月的,还按三个月扣税吗?

答:季度中间开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收到(核定定额通知书)所规定纳税期限起到本季度末为当季实际经营期限,可按实际经营期限预存税款,实际经营期为 1 个月可预存 1 个月核定税款, 2 个月的可预存 2 个月的核定税款。

9、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实行按季申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10、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季度如何规定?

答: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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