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农产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虚开收购发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中药材贸易业务。
2023年3月,该公司被认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023年5月,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3.2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程序审核退还了增量留抵税额。
在后续的专项检查中,税务人员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诸多异常,遂对其开展检查。
通过检查,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违规抵扣进项税额等手段虚增留抵税额,再通过申请退税骗取增量留抵退税。
最终,63.2万元的增量留抵退税款被追缴入库,甲公司还被处以所退税款50%的罚款。
骗税违法大家都知道,那一般申请留抵退税有哪些条件呢?(划重点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从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而上诉案例是疫情期间的一个特殊政策优惠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条件: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大欧想说疫情防控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优惠政策,允许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为不少中医药企业减轻了开展生产经营的资金压力。
但这并不是让企业打起了“歪主意”,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不仅不能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而且将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税法规定可以作为进账抵扣的凭证,其中就包括农产品收购凭证。增值税条例明确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还有另外一些特定的从事农产品和肉蛋禽类等生产销售也是免税的,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搜一搜)。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就打起了这块主意。他们先是找到农产品生产者,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花钱让对方开农产品发票,或者说自己想办法虚假注册,拿到农产品生产销售资质,然后开具给自己控制的空壳公司,拿来抵扣进项税金。这样空壳公司就产生了大量的进项税额,再通过直接暴力虚开或者层层洗票变票,变成下家想要的发票品名开具给下家抵扣,收取相应的开票费,完成整个虚开的过程。实际上他逃避缴纳的税款就是来源于国家给予农产品免税的优惠政策,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了。
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农产品收购环节需要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用以抵减销项税额。因为经营农产品的特殊性,所以进项税抵扣凭证的取得也很特殊:
1.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付款方(收购单位)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的发票。
2.农业产品具体范围: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3.收购单位作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2)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加工农产品匹配的机器设备。
(4)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税务机关备案;
(5)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
(6)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区域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区域以外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7)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4.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程序: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务专管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5.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注意事项: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区域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需出区域收购农产品的,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进行开具。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方开具的一种特殊的收购凭证,由于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特殊性,在纳税人使用及税收征管方面以前出现过不少问题,税务机关针对农产品收入发票加大监管力度。作为农产品经营的一般纳税人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范风险。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产品的原料中有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农产品。以前他们给我们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按9%来抵扣进项税。今年小规模纳税人都3降1了,我们取得他们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我们是否也能按9%来抵扣进项啊?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7]37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23年第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3号公告规定,非湖北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综上所述,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贵公司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按1%开具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两天,税小念关注到两则与“食品”相关的热点新闻。
1、食品安全
“燕窝糖水”事件发酵一个多星期后,11月27日,主播“辛巴”在个人微博发文回应,召回辛选直播间销售的全部“茗挚”牌燕窝、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共销售57820单,销售金额1549.6万元,共需先退赔6198.3万元,先解决问题。
2、反对浪费食品
12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审议《反食品浪费法草案》。
早在今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为期一个多月的“珍惜粮食、反对浪费”专题调研。对于将要亮相的《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将对哪些问题进行规范、如何规范,令人期待。
都说民以食为天,而作为各类加工食品的原材料——农产品,更是特别重要。
不少朋友留言,农产品的税收政策,可真容易把人绕进去。今天,咱们就趁着热点聊一聊农产品的税收政策。
购进农产品到底该取得何种发票?哪些发票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值税加计扣除?
别急,今天咱们一次性理得清清楚楚。
【案例】
“绿色食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农产品加工和销售。
2023年11月有以下几笔购进业务:
1、从“开心农场”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优质大米约200万元。
2、从中间商贩张三(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进苹果10.3万元(含税),从中间商贩李四(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进葡萄20.6万元(含税) 。
3、从农业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鲜活肉蛋117万元。
上述购进业务应当取得何种发票?哪些是可以抵扣的?
【政策学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总结】农产品的抵扣政策 结合最新税率: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
1、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优质大米约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9%计算抵扣进项=200×9%=18万元。
“农业生产者”包括了农民个人、农业合作社。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为了鼓励农业发展,税法允许购买者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不管是从农民,还是从农业合作社手中购进农产品,咱们都可以抵扣增值税。不同的是,农业合作社通常可以自行开具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而农民呢,无法自行开票,我们有两种取票方式:
ø 作为收购方,开具收购发票。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优点:采购方自己开票,方便快捷。
缺点:由于是采购方自行开具,一直以来都是涉票犯罪重灾区,更是各地税务机关严管的票种。不少地方都是要提交资料、严格审批才能申领,纳税人购买、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时,一定要落实好当地的政策、谨防“踩雷”。
ø 要求农民去税务机关代开免税普票,按照免税普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优点:无需单独申请收购发票。
缺点:农民太分散,代开不集中;农民怕麻烦不愿意配合。
2、从中间商贩购进农产品,可专票可普票,一般纳税人购进要求专票。
商贩不属于农产生产者,不享受农产品的免税政策。
ø 从中间商贩张三手上购进苹果10.3万元(含税),假设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抵扣税额为0。
ø 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李四手上购进葡萄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照票面税额,可计算抵扣进项税=20.6÷(1+3%)×9%=1.8万元。
3、从农业商贸公司购进鲜活肉蛋117万元,取得免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注意: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农业商贸公司虽然不是农业生产者,但是可以享受流通环节免税政策。
购进方取得的是免税发票,不属于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
对于“绿色食品”公司来说,从农民、农业合作社、小商贩、商贸公司手中购进,增值税抵扣情况各不相同,要注意选择最合适的购进渠道。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还有一个优惠政策,那就是,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政策规定: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时先按照9%抵扣进项税额,生产领用时再加计1%的进项税额。
【案例1】
“美好生活”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
2023年5月购进猪肉100吨,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发票列明不含税金额200万元,税额18万元。假设7月全部生产领用用于香肠腊肉加工,不考虑其他情况。这种情况下,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购入取得一般纳税人的专票,按照票面税额抵扣增值税18万元。
2、享受加计扣除2万元,即200万*1%=2万。
3、“美好生活”公司一共可以抵扣20万元。
生产销售13%的香肠腊肉,如果按照原税率9%抵扣,因税率差异比较吃亏,加计扣除1%政策,尽量让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不吃亏。
【案例2】
“好心情”公司是饮料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西瓜共计103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含税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之后将西瓜加工成税率13%的西瓜饮品。不考虑其他情况,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购入取得小规模纳税人3%的专票,不按票面税额抵扣,按照买价和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0000*9%=900元
2、享受加计扣除,即10000*1%=100元。
3、“好心情”公司一共可以抵扣1000元。
最后,我们用一张图,总结一下今天的干货,也方便大家收藏。
最近企业问了我几个关于取得农产品发票抵扣的问题,我把这几个问题总结了一下,与大家共勉!
一、从农村合作社处取得的税率为“免税”的农产品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抵扣,而且是按照11%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政策依据:财税〔2017〕37号第四条,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还是11%?
答:可以抵扣,抵扣税率为11%。
政策依据: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点评:
1.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必须是专票,才能按11%抵扣进项税;
2.抵扣进项税时按金额*11%,而不是按价税合计*11%。
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税率行填写“0%”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免税产品,但增值税免税,不等于“零税率”,故不能税前扣除。
点评: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譬如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1%,但国家政策的原因,对于符合要求的农产品销售,使用免税政策。
而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
虽然增值税免税收入和零税率收入都不征收增值税,但免税和零税率的意义不一样。适用免税的产品开具成“0%”的税率,属于错用税率,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如果强行扣除和抵扣,是有税收风险的。
财税专家简介:
赵倩倩,女,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财务会计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多年,主持多个大中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农产品发票!
按照税法规定:农民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没有是不能抵扣的,农产品发票应运而生。那为什么免税的农产品发票可以抵扣税款呢?还是那句话羊毛处在羊身上。理论上上农产品的购买者,没有支付税款,不存在可以抵扣税款。谁支付了呢?不用猜也知道。从事农业生产要农药、化肥吧!机械化生产要投入农机具、农机具要加油吧!也就是说,农业生产的投入物是含有增值税的。
国家为减轻税收农民负担,给予农户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发票的种类?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二是农产品销售发票。农场和农村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还有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两者的区别:收购发票是买方开具,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两字。销售发票是卖方开具,不打印“收购”两字
能否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均可抵扣。
抵扣比例是多少?
目前政策规定扣除比例为11%
同时注意:
1、利用自产的免税农产品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服务的,农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举个例子:牛奶公司将自有奶源生产加工成牛奶对外出售。
2、 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农产品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源头之一。
导读:买产品没有发票每个企业都会碰到这种情况,在购买个人物品时,让他们提供发票是不太现实的,那么作为一个正规企业,碰到这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小编今天就具体的来带大家了解一下购买农产品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的有关内容,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购买农产品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按此规定收集原始凭证记账即可。
预收账款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很多会计,没了发票就完全抓瞎,感觉连账都不会做了,其实就是没有会计思维,亦或是说用税务思维在做账,没有了发票就不知道如何做账了,做账我们都是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来的,会计人需要知道准则是怎么规定的,也需要清楚税法和准则的差异所在,而千万不要把税法规定当成准则来做账。以上就是小编带给大家的购买农产品没有发票怎么做账的全部内容了 ,如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尽在会计学堂,想提高自己专业技能的朋友可
问:疫情期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流通环节1%农产品专票可否依照原流通环节3%农产品专票抵扣的政策,按照9%抵扣?
河南税务12366答:可以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高会评审协助一次通过微信:winner325)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六、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九、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疫情期间为了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如您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农产品抵扣政策和哪种凭证能抵扣汇总表
同样是取得2份免税的农产品发票,为何一份可以抵扣,另一份不得抵扣?
情形一
我酒店是一家一般纳税人酒店,青菜都是从蔬菜批发公司购进的,年采购额1000万元,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蔬菜批发公司购进抵扣的增值税=0元
注意:
从流通环节取得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情形二
我酒店是一家一般纳税人酒店,青菜都是从自产自销的蔬菜农民合作社购进,年采购额1000万元蔬,取得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从自产自销的蔬菜农民合作社购进抵扣的增值税=1000万元*9%=90万元
注意:
从自产自销的蔬菜农民合作社取得的免税普通发票,允许抵扣增值税。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二: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抵扣,如何申报?
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字样。
1.抵扣方式: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而非认证或者勾选抵扣,买价×9%=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2.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3.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原来这些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
99%的会计人不知道!
有朋友问:为什么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抵扣,而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抵扣?下面我们来聊一聊可抵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可以分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四类。如下图所示:
····
上述分类包括了经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对于没有通过新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铁路车票等未包括在内。可抵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广义上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
增值税电子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种,它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推出, 自2023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电子普通发票用的最多的是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使用电子发票,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主要有三个优点,一是安全保存,可以随时提供查询下载,不用担心被丢失了;二是维权保障,出现交易纠纷时,可以做为交易凭证;三是不用担心收到假发票,可以登录官网查验。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可作为售后、维权凭据,在办理退换货时无需用户退回电子发票。可以打印也可以不打印,用户可凭电子发票要求商家和厂家进行维修。
目前可抵扣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主要包括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和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2023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抵扣增值税。注意如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不显示金额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不征税发票,不得申报抵扣。
(二)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税控普通发票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票面都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区别在于收购发票是买方开具,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两字。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由卖方开具,不打印“收购”两字,主要有农场、农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和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其他普通发票
(一)桥、闸通行费发票
桥、闸通行费以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1.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共有六联,第一联和第二联是给购货方的,第三联给车购税征收单位,第四联给车辆登记单位,最后两联是销售方自己留的。开具时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在盖章中该票有特殊规定,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来源:会计头条app
作者:轻松财税
疑问
今天有个会计学员问我,她属于一家一般纳税人超市企业,由于经营销售的需要购买了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她跟我说超市也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我的回复是:不一定。财务人员切记不要片面的认为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免税农产品的发票,就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注意:
1、若是从自产自销的合作社购买的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则超市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2、若是从批发零售的单位购买的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则超市不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政策参考:
1. 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 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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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也要交叉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陶然日用品小卖部是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入日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请问:该小卖部收购农民自产水果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也要交叉稽核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除以上所列扣税凭证外,其他抵扣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取得后就可以按规定申请抵扣,不需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再抵扣。
重点提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政策应当关注如下几点:
1.对商贸零售企业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2.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也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3.辅导期内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也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是辅导期满后重新实行辅导期管理。
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
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他个人。
农产品收购发票样式
收购者可以按照票面金额*征收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场和农村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样式
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共有5种: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
上一篇文章写了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发票如何开具,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这篇继续写一写,如果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买农产品,又该取得什么样的发票呢,该如何抵扣呢
从非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二道贩子),取得专用发票(如果取得的是普票,那就不能抵扣了),此时税率为9%,那能够按照多少去抵扣呢,仍然可以参考上一篇文章,看我们购买农产品的用途,用于生产13%税率的产品时,可以加计抵扣1%,但是要注意,需要在领用的时候才可以抵扣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农产品,还可以抵扣吗?首先需要取得专用发票,如果不是专票,那就不能抵扣了,而我们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1%,如果取得专票,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样的,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加计抵扣1%
我们来总结一下上一篇文章和本次文章,到底购进农产品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呢
裁判观点
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存在真实皮棉交易的情况下,出于不明的原因,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与其没有购销关系的朱某3等人,该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及损失的多少,税务稽查报告均无法证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胡珍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祥瑞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均为被告人胡珍祥)利用浙江省湖洲市池某的销售渠道销售坯布,迟根毛以新祥瑞公司的名义与新疆巴州华美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美伦公司)签订了9份棉布购销合同,约定销售棉布共计619847米、买方提货承担运费、货款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汇兑等。合同签订后,华美伦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新祥瑞公司支付了货款,新祥瑞公司分9次向华美伦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3份,金额7861801.66元,税款1336506.44元,价税合计9198308.1元。
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事实
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新祥瑞公司主要从湖北省武穴市、黄梅县收购皮棉3429.1吨,但在开具收购凭证的时候,却冒用与公司无实际棉花收购关系的朱某3、朱某1、朱某2的身份信息,向上述三人虚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2523份,金额76499600元。新祥瑞公司已按13%的税率向瑞昌市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
被告人胡珍祥辩称:
其公司通过中间人池某对外销售坯布,其公司都是与中间人联系的,与新疆巴州华美伦公司有销售合同,新疆那边将款打过来,其公司才开发票,发票也是给中间人,中间人给了谁其不清楚。国家有惠农政策,企业收购棉花,农民享受国家补贴,农民没有发票,由企业来开具收购发票。企业根据收购凭证可以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以前异地收购发票也是可以抵扣的,近几年税务部门要求在省内收购的才能抵扣,因本地开具的收购凭证才能算本地的税收任务,并且要求企业完成一定的数额,才能发给企业购销凭证。近年省内棉花不好收,其公司都是从湖北黄梅收购的棉花,为帮地方税务部门完成税收任务,只好借了本地一些人的身份证来开具收购凭证,但没有从这些人手中收过棉花,其公司每个月都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收购凭证,销项税率是17%,进项税率是13%。
针对被告单位、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胡珍祥辩称新祥瑞公司都是通过中间人池某对外销售坯布,与新疆巴州华美伦公司有销售合同,新疆那边将款打过来,新祥瑞公司才开发票,发票也是给中间人的,中间人给了谁其不清楚,新祥瑞公司通过中间人交付了货物,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被告单位新祥瑞公司与新疆巴州华美伦公司的坯布交易是通过中间人池某联系的,双方签有购销合同,且新疆巴州华美伦公司通过银行支付了货款,新祥瑞公司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新疆巴州公司负责人证明其是通过苏某、洪某联系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这两人的身份情况目前尚未查清,这两人是否向巴州华美伦公司实际交付了货物亦无法查清,因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指控被告人没有实际交付货物不能成立。被告人胡珍祥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被告单位新祥瑞公司及被告人胡珍祥辩称新祥瑞公司都是从湖北省黄梅县收购棉花,有真实交易,只因当地税务部门要求只能开具江西本省人的收购凭证,所以公司才找了一些本地人的身份证来开收购凭证。经查,瑞昌市国税局税务稽查报告证实新祥瑞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间在湖北省武穴市和黄梅县收购了3429.1吨的皮棉,只是在开具收购凭证时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了没有购销关系的朱某3等人,稽查报告没有说明原因,因此,在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指控新祥瑞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证据不足,被告人单位及被告人胡珍祥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巴州华美伦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池某进行棉布交易,该交易有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及池某的证言所证实,公诉机关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即指控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珍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存在真实皮棉交易的情况下,出于不明的原因,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与其没有购销关系的朱某3等人,该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及损失的多少,税务稽查报告均无法证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胡珍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网扩展: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政策解读
不同途径取得农产品发票,能否抵扣,如何抵扣,能否加计进项税额,相关规定散见于多个文件,加上税率的频繁调整变动,实务操作中许多人都对相关政策颇感困惑,本文通过归纳总结并对现行政策规定进行梳理,让您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一、取得的农产品发票能否抵扣,如何抵?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第二款第(三)项: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注:现为10%)。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注:现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注:现为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注:现为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注:现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注:现为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注:现为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及加计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规定
2023年4月30日以前,增值税税率有17%、13%,0%。购进农产品,可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扣除。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0%。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2023年7月1日之前并没有加计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政策。2023年7月1日之后,加计后的扣除率为13%、12%、10%(注:有可能是11%),具体情况见上图。11%的扣除率什么情况下可能出现呢?根据总局的答复,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23年4月后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分区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这时的扣除率就是10%+1%=11%。
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2023年4月1日起,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进销税率差从4%减少为3%,销项税率与扣除率的差减少,相应的应纳税额也会减少,这对企业属于利好。
和以前一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关于10%扣除率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与2023年“四并三”改革时一样,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摘要:政策上既要免除农业生产者的增值税,又要想办法让下游企业充分抵扣进项税,所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政策就格外繁琐。
朋友一进门就唉声叹气:这个农产品怎么这么麻烦啊,进项税抵扣问题我本来以为已经搞明白了,结果公司从超市买了些水果、蔬菜,开的有专票和普票,我查了半天,搞不清楚应该不应该抵扣进项税。你说,农产品,到底该怎么抵扣进项税?
我说: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确实比较特殊,需要专门聊一聊。
朋友说:我就不明白了,为啥农产品要搞特殊化?
我说:你想啊,农民伯伯辛辛苦苦地种出粮食啊、水果啊,饲养的牲口卖出去,又挣不了多少钱,你忍心让他们缴税?
朋友说:我是不忍心让他们缴税,可我听你叫农民伯伯我更不忍心,小孩这么叫还可以,你这把年纪还这样称呼,我有点起鸡皮疙瘩。
我说:我这不是从小学生开始这么称呼习惯了吗。说正经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是免增值税的。支持三农,这个没话说。但你知道增值税是环环抵扣政策,具有传导机制,国家对最上游的初级农产品免税,如果不进行政策上的特殊规定,最直接的结果会导致下游企业没办法抵扣进项税,多缴增值税,整体看就成了转移税负,而不是扶持农业了。所以政策上既要免除农业生产者的增值税,又要想办法让下游企业充分抵扣进项税,所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政策就格外繁琐。
朋友说:哦,这样啊,那政策上做了些什么特殊规定呢?
我说:对于企业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一共有两种抵扣方式,第一种方是式凭票抵扣;第二种方式是核定扣除。各有各的特殊规定。
朋友说:那你先说说第一种凭票抵扣有什么具体规定吧。
我说:农产品凭票扣税,你只需要记住:有四种凭证,四种抵扣方法。
这四种可以扣税的凭证有: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海关专用缴款书;三农产品销售发票;四农产品收购发票,后面这两种属于普通发票。
朋友忍不住嘀咕:为啥又是销售发票,又是收购发票,这农产品发票到底应该是谁开?
我说:这是农产品的一个特殊点,其他货物当然都是销售方开发票,但农产品呢?既可以农业生产者开具销售发票,又因为农产品收购企业会面对许多农户,很多农户是不具备开发票的条件和能力的,所以允许反向开具发票,由收购企业向农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朋友说:哦,四种凭证我了解了,那四种抵扣方法是什么?
我说:农产品的四种进项税抵扣方法。第一种: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就是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这个很常规化;
第二种: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标明的税额虽然是3%,从2023年4月1日,按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取得的是3%的专票却可以按9%计算抵扣,这种抵扣方式可是独一份啊!
第三种: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第四种: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也就等于实际扣除率是10%。这是营改增后简并税率的时候出现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原先的扣税力度,而专门制定的。
朋友说:哦,是这样啊,让我琢磨一下啊。普通发票,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其他的都不能抵扣吗?
我说:是的,采取凭票扣税的方式,农产品能抵扣的只有上面这四种凭证和四种扣税方式,其他的都不能。比如你们公司从小超市购进蔬菜取得的免税的普通发票,或者买了点水果,取得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这些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朋友说:我觉得这个农产品收购发票听起来还挺方便的,上次我们公司从养殖场买一些鸡鸭肉,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可养殖场没有给我们公司开票,我们公司能不能自己开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我哑然失笑:当然不可以,首先,这个收购发票必须是对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肯定不能给养殖场开收购发票。另外农产品收购发票不是你想领就能领的,首先你公司确实有收购农产品的业务,另外还需要具备其他的一些条件,经过申请审批后才能领购。像你们公司偶尔买点农产品这样的业务,肯定是不能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朋友说:哦,好吧。那你再说的第二种方式,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有什么具体规定呢?
我说:那个说来话又长了,天色已晚,你搞明白这个,核定扣税咱们下次再聊。
案例解析
情形1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境外进口的农产品,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为10万元。
那么a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为缴款书上注明税额10万元。
情形2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一般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票面增值税额为10万元。
那么a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为票面增值税额10万元。
情形3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取得b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
那么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00万元*9%=9万元。
情形4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取得自开(或代开)的收购发票,买价为100万元。
那么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00*9%=9万元。
情形5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买价为100万元。
那么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00*9%=9万元。
情形6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批发市场(或超市)购买的免税的蔬菜、鸡蛋、肉等农产品,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 100万元。
那么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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