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定额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定额发票是否过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近日,财姐回复了一波关于发票的问题。接下来,她挑选出最典型的10个,供有同样疑虑的会计朋友参考。
1 1.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我能开什么样的发票?通过哪些渠道?
(1) 增值税发票软件或税务ukey开具的发票类型包括: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系统自行开具发票,用于抵扣。
② 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折叠、上卷和电子普通发票,普通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购买,普通发票不得用于进项抵扣。
③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由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当买方为单位时,可作为投入扣除。
④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企业收取。
(2) 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有:
①普通机印发票,包括折叠、滚压等,一般由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和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收取。
② 定额发票是定额发票,一般用于个别定额户和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
您清楚上述发票类型吗?纳税人在申请发票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间是多久?如果过期了怎么办?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了鉴证、核销、申报、抵扣的期限。
如果2023年1月1日后取得的发票超过申报扣除时限,我们该怎么办?我们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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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年有一张费用发票,但尚未取得发票。现在是2023年。我们该怎么办?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
由于费用发生在2023年,无论是否取得发票,都应在2023年进行会计处理。
借: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税务处理,只要发票能在2023年决算后取得,无论是2023年还是2023年开具,都可以附在费用凭证之上,允许抵扣。
如果在最终结算后无法取得发票,则需要增加纳税额。之后取得发票时,可以在费用前夕调整纳税申报表,当期扣除费用,也可以在取得发票时在当期调整纳税。如果之后拿不到发票,就不用处理了。
零税发票和免税发票一样吗?如果没有,有什么区别?
因为零税率发票和免税发票的税额都是0,有的人经常出错,有的人分不清二者的区别,所以不确定自己的发票是否合规。
我们先来看看免税。增值税发票免税一般是指某一应税项目,其原本需要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国家出台的免税政策,该税目在规定时间之内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和返还。
开具发票时,“税率”列是免税的。
零税发票是指应税项目的税率为0,不等于免税。销售环节零税率的税额为0,包含在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可以退回。
如果不遵守免税政策,却开具了免税发票,严格来说,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5 5. 开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下面没有发票专用章,可以用吗,还是需要盖章?使用规定和纸质专用发票有什么区别?
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因为电子签名是用来代替原来的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格式文件读取器,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电子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补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也可以作为报销、备案的依据,但纸质打印发票对应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应同时保存。
6 6. 收到发票之后,货物名称显示在销售清单之中,税率栏为空。有效吗?
一般情况之下,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货物或服务的票面之上都有相应的税率。
然而,在实践中,税率将是混合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明细表之上有相应的税率,但汇总到发票时,明细表的税率栏将为空。因此,税率栏为空的发票是有效的。
7 7. 客户拒绝发票,因为开票人和审核人是同一个人。这样的发票有效吗?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填写内容真实。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需要填写。对于收款人和审核人的填写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在实际操作之中,如果担心发票不符,应该尽量避免出现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但如果是同一个人,只要符合实际业务,就不会有大问题。
8 8. 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可以开发票吗?有什么风险吗?
《发票管理办法》未明确禁止“超出业务范围开票”。不少地税局回复称,只要发生真实应税业务,即使不在营业执照范围之内,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您真的不放心,那么我建议您暂时出差,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特价机票的发放。
正规业务,可以先增加业务范围,再到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项目和征收率,就可以自己开发票了。
9 9.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我们把货卖了,收到货款之后,客户说没有发票。我们不能开发票吗?
是的,但本期计税需要申报非发票收入。
在实践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销售商品时,如果客户不需要发票,就不能开具。然而,对于卖方来说,它产生的收入没有发票。虽然没有发票,但也要按照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根据开票收入进行会计分录:
借方:银行存款
贷方: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入账之后,下月申报时,未入账收入还需申报计算税金。税控系统之中有一个特殊的填写栏。
10 10. 个人电话费发票能报销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这个问题有争议。蔡杰搜索了一些税务局的回复。一些税务局表示,个人名下的电话费等费用与取得的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得税后扣除。
而一些税务局认为可以税前扣除。
如深圳市税务局批复:
因此,建议您遇到此问题时,应咨询当地财政局,以当地财政局批复为准。
都说会计人总是加班各种忙,殊不知,会计人有些忙真的是不熟悉法规,自找的!
就拿盖章这件事来说吧。
发票要盖章是会计人的常识,但若有人告诉你,有些发票真的不用盖章,甚至盖了章,对方有权不收!
你拿在手上的章还敢那么胡乱盖上去吗?下面就给大家说说发票盖章的事情。
1、增值税专票、普票的记账联
我们都知道,专票有三联,分别是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这三联的用途并不一样:发票联是给购买方记账用的;抵扣联顾名思义是购买方用来抵扣用的;记账联,则是销售方自己用来记账用的。
对于普票,虽然只有两联,记账联和发票联,两联的用途和专票却很相近,前者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后者作为购买方的扣税凭证。
为什么作为销售方自己记账用的联次不需要盖章呢?
因为《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此就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可以简单理解,发票给购买方与报送税务机关的联次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自己记账用的章看公司的要求,可盖可不盖。
2、盖了发票专用章又盖财务专用章
发票是要盖发票专用章的,相信很多会计人都知道。
但人有失手,马有失蹄。有的会计人一不小心把公章/财务专用章盖了上去,再补盖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吗?又或者是,先盖了发票专用章,发现出错了,章上应有的信息显示不全,或者糊掉了,可以再盖一个清晰的在旁边吗?
这里包含着两种情况:1、盖了两种章。2、发票专用章盖了两次。
对于前者,可以坚决的说no!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换言之,只能盖一个发票专用章。而规定上提到的“一次性如实开具”,其实就对第二种情况有了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只能盖一次,错了就要重开。
这里为什么用“原则性”呢?因为在部分税务机关的答疑上,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
比如深圳市国税局就给出了“可以补盖”的回复。但这可能只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此口径松紧不一。
所以在盖章的时候,要聚精会神,一击即中。一旦出错,该作废的作废,该冲红的冲红,补盖是下下策哦~要知道补盖了,发票就不是规范的发票,对方是可以不收的。
3、增值税电子普票
电子发票本身就自带发票专用章,可是是打印出来的,有法律效力吗?需要再手动盖上发票专用章吗?
答案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84号上,关于电子发票的官方答疑是这样说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不管这张发票是彩色的还是黑白的。若是在已经有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上再盖发票专用章,就变成盖两个发票专用章,反而使发票失效,可千万要注意哦~
说完不用盖章的发票,这段时间,还收到不少小伙伴关于盖章的疑惑,选取一部分为大家解答一下。
4、发票盖章热点问题答疑
01问:定额发票上可以盖两个发票专用章的,是吗?
答:不对,就算不是常见的增值税发票,定额发票盖两个章是不可以的。
02问: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上有盖了税务机关的章,也盖了我们公司的章,没事吧?
答:这里其实包含了两个问题,第一个,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需要另外加盖发票章?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专票,专票是需要收款方盖章的。第二种,普票,普票是税务机关盖章的,收款方是不需要盖章的。
那接下来就是盖了两个章的问题,如同上述所说,是不可以的。
03问: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抵扣联为什么不能盖章?
答:理由很简单。国税函[2006]479号《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就提到“……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所以是不能盖章的。
04问:目前公司的发票章是15位,但纳税人识别号是18位(开票公司名称是正确的),这种章还可以用吗?
答:不可以用了。推测是因为贵公司之前税号已经变更,发票章却没有进行变更,已经失效了。
05问:发票复印件上应该盖什么章?
答:推测是丢失发票原件的情形,要使发票生效,盖的是发票专用章。
本文来源:会计网,作者:阡陌。恒胜企业服务。
导读:对于定额发票遗失罚款多少的问题,定额发票遗失,可能会面临着罚款的问题,但是具体的金额,一般主管税务机关会有明细规定,所以下文只可供大家参考,具体的建议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希望通过本文能给你带来帮助。
定额发票遗失罚款多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丢失、损毁手工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1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1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2、丢失、损毁机打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5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3、丢失、损毁空白定额发票或丢失、损毁定额发票存根联:
(1)票面为5元及以下(含5元)的:处每本罚款2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2)票面为10元的:处每本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3)票面为20元的:处每本罚款10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但具体罚多少,主管税务机关有明细规定,鉴于定额发票存根对税收影响不是很大,一般处罚的金额都不是很多,或者免于处罚。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以其答复为准。
定额发票领购的条件是什么?
办理定额发票需要准备的条件如下:
1、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等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发放发票领购簿。
2023年1月1日后,只有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纳税人、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继续选择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一)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
2023年1月1日起,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可继续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其月领用额最高为3万元。
(二)起征点以上,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纳税人
2023年1月1日起,可继续使用通用定额发票,但需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通用定额发票票种核定。
(三)其他纳税人
2023年1月1日后,原则上不得再领用通用定额发票。且已领用的通用定额发票,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缴销(验旧)完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针对定额发票遗失罚款多少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定额发票弄丢了可能会面临罚款,但是具体罚多少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有明细规定,建议联系你的主管税务机关,以其答复为准,定额发票领购的条件上文也进行了说明,
最新!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1. 増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増值税电子普通 发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 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 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増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4.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 使用。
5.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 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増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 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 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増值税普通发票^
7.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増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8. 自2023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 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特殊 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23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 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 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 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 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 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一、内部控制的含义和要素(★★★)
(一)内部控制的含义
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
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二)内部控制的要素
五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的监督 1.控制环境;
(1)对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沟通与落实。
(2)对胜任能力的重视。
(3)治理层的参与程度。
(4)管理层的理念和经营风格。
(5)组织结构及职权与责任的分配。
(6)人力资源政策与实务。
【注意 1】控制环境包括治理职能和管理职能,以及治理层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 认识和措施。良好的控制环境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基础。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通常源自于薄弱 的控制环境。虽然令人满意的控制环境并不能绝对防止舞弊,控制环境本身并不能防止、发现和纠正重大 错报,但却有助于降低发生舞弊的风险。
2.风险评估过程;
3.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与沟通;
4.控制活动;
(1)授权: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如重大资本支出和股票发行)。
(2)业绩评价:
①被审计单位分析评价实际业绩与预算的差异;
②综合分析财务数据与经营数据的内在关系;
③将内部数据与外部信息来源相比较;
④评价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项目活动的业绩(如银行客户信贷经理复核各分行、地区和各种贷款类 型的审批和收回);
⑤对发现的异常差异或关系采取必要的额度调查与纠正措施。
(3)信息处理;包括信息技术的一般控制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控制。
(4)实物控制:包括资产和记录的安全保护措施、访问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文件设置授权和定期盘点 并将盘点记录与会计记录相核对。
(5)职责分离:至少做到交易授权、交易记录、资产保管分离。当信息技术运用信息系统时,职责 分离可以通过设置安全控制来实现。
【注意 2】了解控制活动的重点是考虑一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它控制活动,是否能够以及如何防止或 发现并纠正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存在的重大错报。
5.对控制的监督。
【例题 6-单选题】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内部控制要素的是()。(2009 年) a.控制风险
b.控制活动 c.对控制的监督 d.控制环境
【答案】a
【解析】选项 c 不正确。内部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 对控制的监督。
【例题 7-单选题】下列有关控制环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14 年) a.控制环境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具有广泛影响 b.有效的控制环境本身可以防止、发现并纠正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 c.有效的控制环境可以降低舞弊发生的风险 d.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很可能源于控制环境存在缺陷
【答案】b
【解析】选项 b 错误。控制环境本身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认定层次的 重大错报。
【例题 8-多选题】下列活动中,注册会计师认为属于控制活动的有()。(2010 年) a.授权
b.业绩评价 c.风险评估 d.职责分离
【答案】abd
【解析】控制活动包括:授权、业绩评价、信息处理、实物控制和职责分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1号公告《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全国统一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2023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山西省税务局”、“太原市税务局”等。
旧发票监制章:由原各省国税机关监制(如下样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23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所以,哪些需要换?
你看看发票上面监制章就知道了!
以前已经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就不用换,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换,可继续使用。
2、增值税普通发票(联式),不用换,可继续使用。
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不用换,可以继续使用。
上述发票发票监制章本身就是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不用更换,不过其样式是国家税务局总局字样在最下面,和新版的还是不同,新版本在中间。
注意飞机行程单也是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可以继续使用。
下面列举的是需要更换的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包括通行费电子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
3、通用机打发票(联式),需要更换监制章。
4、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需要更换监制章。
5、通用定额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凡是有国家税务局字样的都需要换。
6、客运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
7、通行费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
8、出租车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
9、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
我们在2023年收发票的时候就要注意,但凡2023年1月之后开具的,就不能是老版本的监制章了哦。
再见了,纸质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来了!税务局刚刚通知!7月31日起正式执行。更重磅的是......
01
“全电发票”来了!7月31日起正式执行
刚刚,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又新增厦门、宁波、青岛三地!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开票方试点省市自治区包括: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
全电发票受票方试点省市计划单列市(据黄蜂老五统计)累计18个。包括:四川、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北京、江苏、深圳、陕西、河北、重庆、浙江、福建、山东、宁波、厦门、青岛。
第一批:自2023年5月10日起,四川省试点。
第二批:自2023年6月21日起,北京、江苏、浙江(不含宁波)、深圳、山东(不含青岛)等五地试点。
第三批:自2023年6月21日起,内蒙古、上海、广东(不含深圳)等三地试点。
第四批:自2023年7月18日起,河南、河北、湖南、湖北、陕西、江西、安徽、福建、重庆等九地试点。
第五批:自2023年7月31日起,青岛、宁波、厦门三地试点。
相较于之前的传统纸质发票及电子发票,全电发票有以下优点:
1、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2、发票版式全面简化,重新设计了票面要素,简化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联次全面简化,全票无联次;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会计无需纠结。
3、开票流程全面简化,开票零前置,无需税控设备即可开票,无需票种票量核定即可开票,一个企业确定开票总额度即可开票,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有网络就可以开票,登录网页、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
4、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5、实现发票自动交付,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6、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发票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发票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
02
全电发票样式
附件1
全电发票样式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稀土电子发票
4.卷烟电子发票
5.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6.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7.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8.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9.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发票
10.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11.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12.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13.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15.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可以看出,相较于传统电子发票,全电发票的票面精简了许多。看到这里,对全电式发票和传统电子发票的不同应该也有了大致的了解。
很多人都在问:传统电子发票会取消吗?因为全电发票目前正在试验阶段,至少在现阶段全电发票与传统电子发票是共存的。整体来说,传统电子发票与全电发票是从节点电子化到全局数字化的升级。
03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来了
发票业务,这9种情形要小心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标公告: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工程监理服务。
该项目中标金额:960万;
该项目功能: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第三方工程监理服务。即对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工程的过程监督与管理。
税务总局希望建设全国统一开发、总省两级部署和协同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撑发票电子化改革落地,全面推行电子发票。
据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建设预计耗时2年,工程总投资概算超13亿元。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有多强大?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用系统建设涉及新建应用系统和配套系统改造,按照标准规范,遵循一体化的建设要求,实现发票从申请、开具、交付、确认、查验、抵扣、风险控制、决策指挥、服务保障等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另外,发票电子化改革不仅仅涉及到发票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方式调整,还将牵引推动纳税服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监督内控等其他业务的变革及相关系统得升级改造。
因此,未来发票监管势必趋严。提醒大家注意:从今天开始,以下9种情形,要小心了。
一、发票重复入账抵税
有些企业认为,现在都是电子发票,我重复打印入账抵税,也没关系,反正税务局查的话也查不出来,你这样想,我只能呵呵。
现金税四期+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到来,发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经解决,你的数据是多少,税务局可能比你还清楚。
二、企业发票大量为个人抬头
如果不是直接对接消费者的企业,却长期开具大量的个人抬头的发票;存在着大量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入账;不用多说这些统统都是稽查的重点!
三、发票增量、增额异常
实际经营与开票量严重不符;与同行业相比变动异常等等。
四、频繁作废发票;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
发票频繁作废;存在大量跨月红冲发票;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明显偏高异常等等。
五、费用发票异常
加油费、差旅费、会务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发票异常,与经营情况严重不符。
六、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
企业卖的是钢材,开具却是家具;卖货是10个,开票确是20个;应该开给a公司抬头确是b公司等等,以后这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七、买发票
有些企业一缺成本费用,就想到了买发票,殊不知,你省的那点税,还不够罚款的。
且买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搞不好还会背上刑事责任。
即使你走了账,签订了合同,货物流却没办法一致,一查一个准。
八、对开发票、环开发票
对开、环开发票,说白了,就是基于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我给你开,你给我开或者再加个第三方。虽然它们都是闭环抵扣,最终未少缴税,但递延了纳税,行政法上还是会按虚开发票处理。
九、到处找发票抵税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还真是把“避税”用到极致。
比如:员工工资7000元,其中2000元必须拿票来领工资,长期以往,你公司的费用不会异常吗?
04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常见问题即问即答
1. 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2. 我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想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
答:需要。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3. 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答: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发票;
(3)之前入账的发票;
(4)其他。
4.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于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5. 全电发票与现有的发票样式有什么区别?
答:全电发票样式与现有发票样式区别在于:一是全电发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发票密码区。二是全电发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三是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6. 全电发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一是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对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二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7. 使用全电发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
答:全电发票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
——从安全性来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
——从隐私性来说,全电发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8. 目前,我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推行进度如何?
答:按照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建设工作部署:2023年12月1日起,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内蒙古、上海3地试点地区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使用的依托电子税务局搭建的平台称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1.0版,实现了56项功能,成功开出第一张“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随后,2023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广东省上线切换,实现了142项功能,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3年4月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内蒙古上线切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3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2023年5月23日起,上海市切换电票平台1.5版,并可向四川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
10. 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11.我是深圳市纳税人,20xx年x月x日收到了一张内蒙古的全电发票,名称格式与传统发票完全不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答:符合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1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
答: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的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税务局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3.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办税人员或对已有办税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对办税人员进行岗位权限授权或调整。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税务局及移动端向该办税人员推送待确认的授权信息。办税人员在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核验,以及对推送的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后,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试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请新增或变更办税人员信息时,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办税人员信息录入或变更,通过实名办税系统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后,由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相关信息。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变更、解除本机构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适用以上方式。
14.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试点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答:办税人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解除税务网络可信身份关联关系时,办税人员可通过线上自行解除或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解除。
15.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支持以下两种方式: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2)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一人多户”的方式为纳税人代办涉税事宜的,应于办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委托办税协议信息。
16.试点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
答:不需要。平台设置自动标记失效状态功能。企业完成注销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同步企业状态信息,自动标记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为失效状态。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17.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全电发票?是否免费?
答:试点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开具全电发票,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18.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全电发票?
答: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由各试点省确定)免费开具全电发票,无需使 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19.试点纳税人如何了解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答:税务部门将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全流程进行辅导,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拨打12366咨询主管税务部门。另外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也会有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正确开好每张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20.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新办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存量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1.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有何规定?
答:试点纳税人满足相关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事先核定相关发票票种,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所开具的发票金额将从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若出现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则应按照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在红字发票开具后收回被红字冲销的纸质发票原件。所领用的纸质专票与纸质普票使用后,再次领用时无需进行发票验旧。
试点纳税人仍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与现有规定保持一致。
发票开具
22.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
答:不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全电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23. 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流程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发票。
24.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
25. 2023年2月1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全电发票?
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全电发票。
26.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草稿功能,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发票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
27. 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全电发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答:全电发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全电发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28.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来维护项目以及客户的基础信息。完成维护后即可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发票信息预填,无需手动录入。
29.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试点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经维护的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3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答:“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主要是用于试点纳税人查看与管理不同类别的客户信息。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手工录入、模板导入方式新增或修改客户信息。
3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32.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
答:试点纳税人可按照实际业务对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修改。
33. 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
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电发票权限。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4. 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35. 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原税率开具全电发票,应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36. 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
答: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手动调整纳税人税率,并设置临时开票有效期起止,有效时限为24小时。
37. 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
答: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至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登录后,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签收文书。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同步审核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对试点纳税人的税率进行调整。
38. 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历史记录?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设有历史查询功能,该功能可展示历史税率调整记录、时间及状态筛选等,可通过“税率调整记录查询”查询。
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39.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0. 试点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针对存在发票开具“红色”预警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授信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试点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发票开具内容,授信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
41. 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如何确定?
答: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包括三类: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上限总金额。
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42. 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但是授信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43. 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请问我公司8月份可用额度是否一直是750万?
答:不是。如果你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你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你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
44. 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有哪些调整方式?
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45. 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46. 我是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47. 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八月因订单激增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48. 我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49.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50.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
答:试点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
51.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时,冲红原因如何选择?
答: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
52. 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
答: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
(1)全电发票可以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
(2)全电纸票可以对全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进行红冲;
(3)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进行红冲。
53. 如何对蓝字全电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54. 如何对蓝字税控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当开票方纳税人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按原税控红冲流程开具红字税控发票;
当开票方纳税人已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可参照蓝字全电发票红冲流程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并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55. 试点纳税人已填开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
答:不可以。红字信息表和红字确认单未实现互相转换,对校验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仍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发票。
56.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
(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57. 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
答:除问题56所述几种特殊情形外,对红冲原因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蓝字发票状态为“已部分红冲”的,允许多次冲红该张发票。具体要求如下:
(1)已进行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部分冲红的,允许更换申请方再次申请红字确认单,但申请原因只能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
(2)部分冲红允许删除项目行,即仅对部分项目进行红冲。
销货退回,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如蓝字发票没有数量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
服务中止,允许修改金额和数量,不能修改单价,自动计算税额;
销售折让,选择需折让的商品行,录入折让比例或金额,不能修改单价和数量,税额自动计算;
(3)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58. 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答: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发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发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59. 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60. 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全电发票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后,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法对应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6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答:是的。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62.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63.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全电发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64. 什么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试点纳税人缴费人,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通过对全量发票数据的归集,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勾选确认服务、发票交付、发票查询统计,并为纳税人下载及打印全电发票提供支持,同时满足试点纳税人发票查验、发票入账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等需求。
6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便利纳税人对发票数据进行增值应用,通过对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分析管理,向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增进其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市场交易便捷便利。
66.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试点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全电发票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
67. 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全电发票如何交付给对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
6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
答:“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对在“发票抵扣勾选”模块中无法查询到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无法清分及下发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第一联数据的采集。
6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
答: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及下发、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等情形。
7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发票有哪些?有哪些发票是目前无法归集的?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台采集发票的全量数据,包括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其中,对于有明确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发票,通过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归集至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的,只在销售方归集。对定额发票等没有销售方信息的发票,根据系统发票领用及验旧信息归集至销售方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没有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如定额发票等)发票,则不归集到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功能
7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模块都有哪些功能?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包括全量发票查询、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未到勾选日期发票查询、出口转内销发票查询、汇总纳税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开票数据。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查询项进行查询。
72.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到哪些数据?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本单位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具体可查当前及以前所属期转出的异常凭证统计表、转出异常凭证具体明细、当前及以前所属期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需购货方转出的信息。
73. 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具体指哪类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包括海关缴款书吗?
答:包括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已经认证抵扣的发票,以及开具红字发票确认单上的红字发票,不包括海关缴款书信息。
74.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开具、取得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可通过“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其开具和取得的发票。
75. 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可以查询什么内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功能,主要可以用于查询发票领用存状态、发票期初库存份数、购进发票份数、退回发票份数情况;正数发票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发票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领用、库存份数主要涉及纸质发票)。
76. 发票状态查询是指查询发票的什么状态?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到某张发票的入账状态、下载次数、下载格式、打印次数、发票冲红台账、发票退税状态等。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验功能
77.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全电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78. 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答:社会公众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7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方式有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两种发票查验方式,一是单张发票查验(手工单张录入,单张文件导入);二是批量发票查验(下载模板录入信息导入查验)。
80. 手工导入发票查验都支持什么发票格式?
答:支持导入以下几种格式的电子发票文件:jpg / png/pdf/ofd/xml。
81. 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在线的发票查验服务。
82.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进行查验。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
8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否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对取得的开具给本人或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也可以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
84.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上发票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的结果有什么不同?
答:发票单张查验的结果是对该发票信息进行可视化展示(可以看到整张发票),批量查验的结果是只能显示查验的发票相符或者不相符。
85. 批量查验是否可以只录发票号码?
答:不可以。如果批量查验只输入发票号码,无法对发票里的交易信息(单价、数量、时间等)进行核验,故只能在批量查验之前录入全部发票信息才能校验发票信息是否一一对应,对应则相符,反之不相符。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勾选确认功能
86. 20xx年x月x日,杭州市纳税人接收到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全电发票等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应该怎么进行用途确认?
答:仍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87.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哪些功能?
答:“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不抵扣勾选、变更税款所属期等功能。
8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
答: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发票;
(3)之前所属期已确认用于其他用途的发票;
(4)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发票;
(5)已全额冲红的发票;
(6)其他。
8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被部分红冲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勾选?
答:可以,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发票票面税额与所红冲的发票税额之差。
9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可勾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时间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本次勾选增值税所属期的最后一日。
9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注销勾选业务”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注销时,可以通过此模块对注销当期未勾选的发票进行勾选。
92.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
答:可以。若试点纳税人需对“已勾选(抵扣)”发票的状态进行调整,只需选中“已勾选(抵扣)”的发票,点击“撤销勾选”即可。
9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是供试点纳税人将勾选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等用途确认,并对发票数据进行归集、实时统计。
94. 发票用途确认后需要注意什么?
答:一是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后,将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通过用途确认撤销后再继续勾选。二是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无法进行用途确认。
9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用途确认”模块中的汇总展示信息提醒功能,能否查看明细数据?
答:可以查看明细数据。例如:其中的“红字发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红字发票明细清单,也可根据开票日期查询历史月份的红字发票明细;“上游风险企业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上游风险企业信息、上游风险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取得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信息,在详情页可查看货物信息。
96. 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试点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试点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试点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97. 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98.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
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1)试点纳税人取得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a纳税人为新办试点纳税人,在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a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在“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可以看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a纳税人在5月取得了一张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在申报期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a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a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a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应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2)试点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b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b纳税人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b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3)试点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c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c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c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c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4)试点纳税人取得了9%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d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其取得了9%农产品专票。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d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d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5)试点纳税人2023年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e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e纳税人有一张2023年取得的已抵扣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但未进行加计扣除。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e纳税人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中的“补录”功能,对上述发票进行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99.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因商品名称未使用自动匹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而导致发票信息无法归集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时,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抵扣勾选”模块中的“代开补录”进行代开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抵扣勾选明细中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并可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100.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如果该海关缴款书不在可勾选海关缴款书明细中,无法进行用途确认。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海关缴款书的补录功能进行农产品海关缴款书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北京税务,梅松讲税,税务经理人,财务经理人整理发布
有这样一个问题
一直困扰着双双
曾一度以为
只有双双一个人不知道!
结果!
↓↓↓
emmm
“我收到了发票咋个看真伪呢?”
“糟了,我这个发票已经被验旧了,咋回事哦”
……
不会验证发票
你就缺少了一项生活技能!
万一发现了发票已被验旧
或为假发票
你就吃亏了
……
类似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
看起来小小一张发票
学问也很多哦!
所以今天双双就为大家准备了
发票查询相关操作
收藏备查吧!
“发票查询”的功能,在“四川税务”app、电子税务局都有相关的功能模块,为了方便大家查询,“双流税务”的微信公众号,一点即查!
(双流税务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打开“双流税务”微信公众号后
点击微信菜单
【纳税服务】-【办税服务】
进入四川税务页面
↓↓↓
进入发票查询页面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线查验。
可使用计算机浏览器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除此之外的其他发票,均可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的【发票查询】功能查询。
双双说:
例如定额发票是这样的——
通过“双流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发票查询”页面。
对照要查询的定额发票,填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要注意一一对应哦,可不要填反了。
(小提醒:填写“发票代码”时,要注意字母的大小写。)
填好“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再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按钮,就能查询出这张发票的相关信息啦。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还会接触到很多增值税普通发票
例如这样的——
在我们前面介绍的发票查询方法中已经提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线查验,请使用计算机浏览器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下面我们再以上面提到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
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在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查询发票的操作方法吧
第一步
打开电脑浏览器,访问网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在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前,小编要提醒大家:如果您是第一次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并且电脑没有安装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数字证书的根证书,打开上述网址访问时,将会出现如下提示:
以上提示信息是用ie浏览器访问时所出现,如果你使用chrome浏览器,则可能出现如下提示:
出现这种情况不要着急,只要点击“高级”(如上图所示)按钮,或者ie浏览器界面中的“详细信息”,再点击“继续前往inv-veri.chinatax.gov.cn(不安全)”,或者ie浏览器界面中的“转到此网页(不推荐)”。
第二步
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按照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
仍然以我们前面所列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为例。对照“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校验码”依次填入即可。
第三步
点击“查验”按钮即可,就能查询出发票的相关信息啦。
怎么样?
so easy吧~
编辑 李斯敏
审核 周星云
来源 空港融媒、双流税务
新的一年,国地税合并,电子票据全国推行,在这些背景之下,我们的发票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和我们的会计工作息息相关,所有人都必须知道!
1
财政部最新政策:
全面推广电子票据!
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 》
这个通知决定统一规范全国财政票据式样,启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
给大家划一下重点: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具体式样见附件1和附件2)。原则上各地区可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二、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适用于各类财政票据。三、为确保财政票据编码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性,财政电子票据编码和财政机打票据编码应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制。
财政电子票据式样↓↓↓
财政机打票据式样↓↓↓
2
税务局紧急通知:
国地税合并,发票大改!1月1日起执行!
这些发票将不能用了
一、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非常明确,国地税合并后将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时间也从2023年1月1日开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最近很多朋友在问发票换版本,换监制章的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没那么复杂,就是国地税合并后,已经没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说了 ,统一都是税务局,所以得换,这个过程就当然就涉及到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当然还有防伪码的更换。
一句话,也就是凡是涉及国家税务局字样的都得换。
为什么这里小编不说地方税务局呢?
因为16年营改增,地税发票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只留下国税发票。营改增之前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都早已经改版为国家税务局监制。
上图就是营改增之前地税监制的发票,其早在16年就停止使用了,相应改成了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如下图。
现在国地税机构又合并,当然又需要变了哦,国家税务局也不存在了,都变成税务局了,所以当然又得变了。
变成这种了,国家税务局的字样消失,统一变成××税务局,比如河北省的,就是河北省税务局。
这个政策依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23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这样还要特别说一下,有些朋友看了一些文章,又跑来问定额发票还能用不?通用机打发票还能用吗?
这里小编也强调一下,就是一个换版、换监制章,不是增加或缩减发票种类,发票的种类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说你取得2023年1月1日后开具得发票,需要看看发票监制章是不是换版后的而已,发票种类依然是那些种类,定额发票还是可以用,只不过需要换个监制章。
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23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具体通知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发布本公告。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有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需要进行相应升级。
(三)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是什么样式?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何时完成?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发票监制章如何使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六)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张图片要收藏,专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3
旧的定额发票不能用了?
新规执行后,定额发票也不能继续使用了吗?
1、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更改为上海通用定额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上海通用定额发票自2023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
新版发票监制章如图所示:
因此,定额发票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必须是合规的定额发票!如下图所示的定额发票自19年1月1日就不可以再使用了哦!
如果您手上有这种定额发票还未使用,建议请尽快将这些发票整理出来交到税局,并换成新版定额发票。
如果您收到这种定额发票,请跟您企业的员工说明,以后不要拿着这种发票来报销了!
使用定额发票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定额发票如何查询真伪?(湖南举例)
登录当地税务局发票辨伪系统网站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即可查询。
2、定额发票如何验旧?
登录财税专家客户端,点击“办税中心”,选择“发票办理”菜单,点击“发票验(交)旧”功能,即可进入发票验旧的办理。
3、丢失定额发票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报告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其次,需要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因此,提醒大家务必保管好手里的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旧版发票交给税局!
4
哪些发票章需要换?
一、以前已经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就不用换,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
这些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不用更换。
二、以前是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就需要换,具体有哪些?
需要更换监制章的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联式)、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通行费发票、出租车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不需要更换监制章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联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飞机行程单。
5
会计必须知道的发票使用规定!
1、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纳税人用税控设备开出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后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六条可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23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因此,只要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都可以继续使用。
2、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换票证等,在2023年12月31日后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原发票换票证
原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原通用定额发票
原通用手工发票
原通用机打发票
6
千万不要不当回事!
发票用的不对不得税前扣除、抵扣税款
可能各位不知道事情的关键所在,那么小编就给各位介绍个案例:
2023年1-8月,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571929075)从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75632710x)购入水泥熟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不含税金额合计56,191,679.51元,进项税合计9,552,585.39元。开票日期均为2023年,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经调查,上述业务真实,取得的发票,除加盖旧式专用章外,没有其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办法规定,发票专用章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是确定发票法律效力重要形式特征。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新的“发票专用章自2023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的规定,以上69张发票均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国税发[2008]40号文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规定,经请示哈尔滨市国税局研究同意,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上69张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限企业于2023年9月30日前,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件告知:
1、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依法向哈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2、本通知要求其他事项的,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哈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虽然是2023年的案例,但是结合现在税前扣除和税款抵扣的政策可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等于作废!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告诫各位,发票启用新版监制章之后,一定要注意了!
最近有人问,这票能入账吗?定额发票现在能用吗?
先说答案:真实业务发生取得的通用定额发票可以税前列支。
财务人员接触最多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这些票一般依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开具得规规整整,又是常来往的客户开的,天然可信度高。
营改增以来,公司同事报销业务,比较头疼的是通用定额发票。郑重提醒大家,真实业务发生取得的通用定额发票可以税前列支。
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1、随着税控系统的推广,此类票越来越少;
2、大批量、连号定额发票一次性报销,真实性可能存疑;
3、发票专用章上名称应与实际业务一致;
4、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等途径查询真伪;
5、停车定额发票、手工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其实是普通发票,在税法的条文中区别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6、新取得原地税机关印制的定额发票,已经不能入账啦!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三、发票使用……(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七)自2023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23年8月31日。”
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3年4月1日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二、发票使用……(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最后祝大家个人消费取得带二维码的发票大奖、小奖都中,o(∩_∩)o……
(比如:湖北、上海、北京、河南、陕西、深圳等地的有奖发票)
”,众网友十分关注,但也有人反映,所在地区并未真正开始落地,别急!现在已经有税局开始发提醒了~
截图来自厦门税务局微信公号
提醒文中,明确指出“如发票抬头还是“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注意啦!您的发票已经不能使用了!旧票处理要在2月28日前完成哦!”
换版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1号)要求,挂牌前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企业冠名)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使用印有新发票监制章的新版普通发票。
换版范围
本次换版发票范围为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新版发票包括:
(一)通用机打发票
1.《厦门通用机打发票》(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规格为210 mm×139.7 mm,平推式,三联次。
2.《厦门通用机打发票》(万元版),规格为210 mm×139.7 mm,平推式,三联次。
3.《厦门通用机打发票》(一联 无金额限制版,卷式,出租汽车专用)。
(二)通用手工发票
《厦门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规格为190 mm×105 mm,三联次。
(三)通用定额发票
《厦门通用定额发票》,共分为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等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7mm,并列二联次。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税控设备上开具。
(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税控设备上开具。
(六)企业冠名普通发票(含冠名门票、景交车票、索道票)。
特别提醒:
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在本次换版范围。
旧票处理
2023年2月28日前
已使用未验旧的发票:向税务机关办理验旧
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向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新政落地都有缓冲期,这也使得各地对政策的执行时间有所差异,但通常时间不会太长,如今厦门税局已经发出提醒了,希望未实施地区的童靴都警醒起来,随时关注当地税局动态,防止错失信息,给公司带来麻烦!
来源厦门税,更多问题,请点击文末“了解更多”。
电子发票是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和电子记录,不需要纸质载体,不需要经过传统纸质发票的印制环节,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等环节都可以通过统一的电子发票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
那么电子发票和纸币发票有什么区别呢?
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电子发票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发票没有印制环节,可以大大降低发票成本,提升节能减排效益;
2.纳税人申领发票手续得以简化,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领取纸质发票,降低纳税成本;
3.纳税人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开票情况,对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加强了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提高了信息管税水平;
4.受票方可以在发生交易的同时收取到发票,并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减少接受到假发票的损失。
电子发票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
电子发票实体上还是纸质。只不过以前的发票是定额或者是根据需要开具金额,所以会存在大头小尾的情况。公号(票慧)做电票方面。而电子发票义务人自行留存空白发票,在通过互联网录入数据,然后开具给客户。从而杜绝一些管理上的漏洞,防止偷税漏税行为。
那么电子发票和纸币发票有什么区别呢
电子发票的优点和缺点分别是什么?
电子发票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那么电子发票的优点和缺点分别是什么?一起来看!
一、电子发票的优点
发行电子发票将大幅节省企业在发票上的成本,节约发票印制成本,而且不包括企业发票管理间接成本。而且电子发票系统可以与企业内部的erp、crm、scs等系统相结合,发票资料全面电子化并集中处理,有助于企业本身的账务处理,并能及时给企业经营者提供决策支持。
电子发票在保管、查询、调阅时更加方便,也便于电子商务网站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方便的服务。而且可以减少纸质发票的资源浪费现象,将减少森林的砍伐,更加的环保,符合未来人类的发展。
网络发票的推出是国家规范电子商务纳税的必然方式,这有利于国家对网络交易的监管,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电子发票的缺点
电子发票的普及实施,对网购市场一直赖以生存的价格优势将带来严重的考验,不少商家会把电子发票的成本施加到消费者身上,而最终导致产品的价格走高。一些正规的电商都可以开具纸质发票,如京东商城、当当网、天猫商城等等,虽然这些产品的价格相较淘宝平台价格稍微高出一点,但是给消费者一种规范感,也更加的安心。而淘宝平台是以c2c(个人对个人)的模式,因为c2c商家大多数都未在工商部门注册,所以在开具发票方面就存在障碍。但是也因为如此,c2c的方式比b2c方式少了很大一部分税收的成本,产品的价格自然就更加低廉。
在电子发票普及开后,c2c的普通商家将不能再“幸免”,对网购物美价廉的优势带来打击。这也使得大家对于电子发票的普及虽支持但又犹豫不决,所以政府发布之后过了几个月才有商家正式着手实施。
尽管国家已经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都与纸质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同样可以报销入账,但北青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于电子发票都是感到头疼。
“由于是消费者自行打印,所以在纸质、打印效果上都会有所差异,这就相当于把原来发票的物理防伪性能都取消了,鉴别真伪的责任全都推给了财务人员,这个责任确实太大了!”有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他们通常会建议员工尽量选择开普通发票的商家消费,但越来越多商家只提供电子发票,给不给报销这些发票往往会在员工与财务人员间产生分歧。
另外,电子发票可以重复打印的特性也使如何防范重复报销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问题。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就专门做过试验,同一张电子发票在复印后和原发票几乎一模一样,如果用来重复报销,财务人员根本无法识别。对此,多数财务人员能采取的方法只能是把报销过的每张电子发票编号记下来,每次报销时都要查询一遍这张发票是否已经报销过,这无疑增加了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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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票面有“纳税人识别号”的票样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
2、发票票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票样
(1)定额发票
(2)通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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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小伙伴通过电话、微信咨询:
手撕的定额发票,或者手写的手工发票,
还能用吗?
现在不是都已经电脑开票了吗?
这种票还有效吗?
目前,还存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这两种发票,接下来,和小编一起认识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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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定额发票样式
定额发票票样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1号)要求,挂牌前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企业冠名)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使用印有新发票监制章的新版普通发票。
因此,在2023年之后取得的《厦门通用定额发票》,需要留意发票上的监制章是否是新版发票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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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手工发票样式
通用手工发票就是非机打发票,手工填写的发票。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mm。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1号)要求,挂牌前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企业冠名)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使用印有新发票监制章的新版普通发票。
因此,在2023年之后取得的《厦门通用定额发票》和《厦门通用手工发票》,需要留意发票上的监制章是否是新版发票监制章。
3
发票信息真伪查询
对需要查询厦门通用定额、手工发票的纳税人,可进入厦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
点击“我要查询”如图所示。
选择“发票真伪及流向查询”,
依次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即可查到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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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目前还有定额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已不再印制定额发票,注意现在拿到的定额发票应套印国税部门的发票监制章。
定额发票真伪查验,到取得发票地方的国税网站发票纳税服务平台-发票查验模块,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验证码,点击确认即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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