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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发票发票购用薄丢失怎么办(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定额发票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定额发票发票购用薄丢失怎么办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定额发票发票购用薄丢失怎么办

【第1篇】定额发票发票购用薄丢失怎么办

去年,爸妈光荣退休,退休后的日子可谓是轻松自在。后来,爸妈感觉整天太清闲,于是来了一家早餐店,每天五点钟起床做早餐,生意还算不错。上次我回家的时候,老爸告诉我去税务局交一下税,可是原始的定额发票找不到了。实在是没办法了,只能去相关部门补办了,补办单位说为了避免证件被别人冒用,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先去报纸上刊登一则丢失声明。

经过网上查询,我得知手机上就能自助登报。自助登报使用的是支付宝app里面的跑政通小程序,小程序里面可以选择城市编写选择报纸,然后选择登报的类型及公告内容,跑政通承诺如果因为登报格式造成的无效公告是不收取费用的,我几分钟就办理完成了,这样的话就没有任何风险了,如果丢失证件的朋友也可以用一下这个办法。

【第2篇】定额发票还可以用吗

上次我们说到了从3月起,工商局出台新政策,要换执照,统一二维码的事情,有很多朋友表示,执照换来换去太麻烦了,还是税务局靠谱,基本不变化。

但是不好意思,税务局这回也要换了,而且是十分重要的发票章!以后你再领到手撕发票定额发票,就可以看见,税务局的发票章,不一样了。

其实这个问题没那么复杂,就是国地税合并后,已经没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说了 ,统一都是税务局,所以得换,这个过程就当然就涉及到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当然还有防伪码的更换。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税务局新的发票章的情况吧。

从上文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发票和发票章的重视,也可以看得出税务局改革的决心,由于发票章的变化,新的发票章见下图:

很多朋友关心的问题是,新章子什么时候可以开始更换,之前领购的一些发票,定额发票还能用吗?还算数吗?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建 + 三方)升级时间: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其次,本次换章子事件只是换版、换监制章,不是增加或缩减发票种类。发票的种类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说你取得2023年1月1日后开具得发票,需要看看发票监制章是不是换版后的而已,发票种类依然是那些种类,定额发票还是可以用,只不过需要换个监制章。

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合理看待本次的换章事件,不要过大地产生恐慌情绪。

【第3篇】定额发票用不完怎么办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定额发票,在电子税务局网上核销时应特别注意填写的开票起止日期是否与纳税申报日期一致。

企业一般在领购定额发票的月份或者季度先进行纳税申报,但实际定额发票并未使用完,存在跨季度或者年度情况,那么在电子税务局核销发票时填写的开票起始日期必须是当时已申报的月份,否则系统比对时会出现异常。若出现比对异常时,应及时到税务窗口做发票核销退回处理,然后再登录电子税务局重新更正核销,核销填写与申报日期一致的开票起止日期即可。

a物业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申领的定额停车费发票在2023年1月全部使用完,并在电子税务局完成核销工作。会计在2023年第一季度申报增值税时系统显示异常,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原因时,发现是定额发票核销时填写的开票起止日期有误,此领购定额发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份,且已在2023年第二季度即7月份时已申报,而核销发票时填写的开票起止日期为2023年1月,导致核销日期和申报日期不一致,系统出现比对异常。具体详见下图所示:

建议:纳税人领购定额发票做到核销和申报一致,避免比对异常,尽量在定额发票使用完后再上电子税务局核销,并在进行当期纳税申报最佳。

【第4篇】用定额发票可以报销吗

最近,有市民打出租车时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收到的出租车机打发票居然无法报销,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无法报销的“假发票”

▲旧版发票

出租车机打发票为何不能报销?经税务部门确认,这位乘客收到的机打发票为过期的旧版发票,这类已经作废的发票印章显示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

▲新版发票

而新版可报销的机打发票则印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的印章。

▲可报销的手撕和机打发票。

另外,旧版发票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版发票则为“云南通用机打发票”。

除了机打发票,手撕发票的印章和发票名称也进行了相应的改变。

旧版发票与现用发票的区别:

1.发票名称不同。旧版发票是“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现用发票则是“云南通用机打发票”。

2.发票抬头的印章不同。旧版发票印章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现用发票印章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3.看发票要素是否齐全且正确。现用发票除了上述要素外,还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监督电话、公司简称、公司电话、车牌号、上下车时间、单价、收费里程、收费时间、收费金额(现金收费、ic卡收费、卡余额)等。正常的出租汽车机打发票以上要素缺一不可。

除了关注发票具备的要素外,市民还要注意发票上的车牌号、上下车时间和收费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果这些发票信息与实际情况有差距,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然而发票换版已经两年多了,为何还有人在使用旧版发票呢?

上午,记者打车进行了调查。

记者对话出租车司机:

“发票换过了,以前云南省的发票作废了,换过一批全国统一发票。”

“是什么时候换的发票?”

“已经有两年了。”

“那些旧版发票怎么处理?”

“也没说是交回去,但是就是说不能用了,就是作废了。”

这位的哥告诉记者,所有机打发票在公司统一领取,不用付钱,而手撕发票,部分出租车公司需要司机自行购买。针对部分出租车司机仍在使用旧版发票的情况,他也有着自己的看法。

出租车司机:“有些司机怕是不知道是旧版,但我们不存在这种情况,我们的发票都不出钱。”

看来,这位的哥很清楚旧版发票不能再使用了,下车时,记者分别索要了手撕发票和机打发票。但奇怪的是,这位的哥给的手撕定额发票为新版发票,但机打发票却是旧版的,无法报销。

随后,记者拨打了昆明浩泰出租汽车公司的电话。

昆明浩泰出租汽车公司客服人员:“发票2023年的时候,就让他们交过一次,因为机打发票没用之前,外观预卷是完全一样的,司机领去以后,就丢在后备箱里,我估计他没有清出来,打的时候又没有习惯去检查一下,我们要求检查发现是过期的发票,就不能用,要换一卷。”

针对类似的现象,记者也向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进行了反应。

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工作人员 董女士:“驾驶员手上还有留存,没有使用完的(旧发票),部分驾驶员可能在发票不够用的时候,还会拿出来使用,对驾驶员使用过期发票的问题,我们在我们的日常管理工作当中,我们会督促企业,对这一方面的工作,进行宣传和教育, 我们也会积极配合税务管理部门,加强对驾驶员使用税票的管理工作。”

针对市民反映

出租车机打发票存在“造假”的情况

云南世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也作出了回应

↓↓↓

云南世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回应中表示,将让驾驶员检查所持有的全部发票,停止使用无效发票,并尽快交回公司。

出具违规发票

将受税务部门处罚

提醒各位驾驶员自省自查!!

部分来源:昆滇经济、云南世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8099999记者报道

【第5篇】定额发票查询系统官方网站

经常有小伙伴通过电话、微信咨询:

手撕的定额发票,或者手写的手工发票,

还能用吗?

现在不是都已经电脑开票了吗?

这种票还有效吗?

目前,还存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这两种发票,接下来,和小编一起认识一下吧~

1

通用定额发票样式

定额发票票样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1号)要求,挂牌前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企业冠名)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使用印有新发票监制章的新版普通发票。

因此,在2023年之后取得的《厦门通用定额发票》,需要留意发票上的监制章是否是新版发票监制章。

2

通用手工发票样式

通用手工发票就是非机打发票,手工填写的发票。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mm。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1号)要求,挂牌前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企业冠名)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使用印有新发票监制章的新版普通发票。

因此,在2023年之后取得的《厦门通用定额发票》和《厦门通用手工发票》,需要留意发票上的监制章是否是新版发票监制章

3

发票信息真伪查询

对需要查询厦门通用定额、手工发票的纳税人,可进入厦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

点击“我要查询”如图所示。

选择“发票真伪及流向查询”,

依次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即可查到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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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餐饮定额发票怎么看

1.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差旅费”“会议费”

企业职工出差,一般都规定有出差补助或补贴标准。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也可能是餐饮发票。对于职工出差期间的餐饮发票应该合理进行划分:如果职工出差期间,带着企业任务去宴请了客户等发生餐饮发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对于出差补贴是否必须提供发票,全国政策并不统一。

餐饮发票可以计入“会议费”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经常也会召开各种会议,邀请一些专家、客户、官员、媒体、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作为会议费,必然包括为会议召开而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因此会议费中有餐饮发票实属正常。

2.餐饮单位售卖食物不是餐饮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餐饮单位外卖食物的应提供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是传统的餐饮发票。

3.餐饮发票的形式要求

餐饮发票一般有两种形式:卷式机打税控发票和定额发票。要想发票得到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机打发票应该规范开具,手工开具或手工涂改的无效,发票上应有规范的企业发票专用章、消费项目、付款方单位名称等。定额发票各地格式不一致,有些地方的定额发票上也要求填写付款方单位名称,如果未填写的应该补充填写。定额发票也必须要有规范的发票专用章。

(2)注意防止假发票。餐饮发票中的定额发票假发票较多,财务人员应该通过税务局网站等进行甄别,把假发票挡在报销之外。

【第7篇】定额发票没有盖章

都说会计人总是加班各种忙,殊不知,会计人有些忙真的是不熟悉法规,自找的!

就拿盖章这件事来说吧。

发票要盖章是会计人的常识,但若有人告诉你,有些发票真的不用盖章,甚至盖了章,对方有权不收!

你拿在手上的章还敢那么胡乱盖上去吗?

下面就给大家说说哪些发票不用盖章。

增值税专票、普票的记账联

我们都知道,专票有三联,分别是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这三联的用途并不一样:发票联是给购买方记账用的;抵扣联顾名思义是购买方用来抵扣用的;记账联,则是销售方自己用来记账用的。

对于普票,虽然只有两联,记账联和发票联,两联的用途和专票却很相近,前者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后者作为购买方的扣税凭证。

为什么作为销售方自己记账用的联次不需要盖章呢?

因为《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此就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可以简单理解,发票给购买方与报送税务机关的联次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自己记账用的章看公司的要求,可盖可不盖。

盖了发票专用章

又盖财务专用章

发票是要盖发票专用章的,相信很多会计人都知道。

但人有失手,马有失蹄。有的会计人一不小心把公章/财务专用章盖了上去,再补盖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吗?又或者是,先盖了发票专用章,发现出错了,章上应有的信息显示不全,或者糊掉了,可以再盖一个清晰的在旁边吗?

这里包含着两种情况:1、盖了两种章。2、发票专用章盖了两次。

对于前者,可以坚决的说no!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换言之,只能盖一个发票专用章。而规定上提到的“一次性如实开具”,其实就对第二种情况有了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只能盖一次,错了就要重开。

这里为什么用“原则性”呢?因为在部分税务机关的答疑上,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

比如深圳市国税局就给出了“可以补盖”的回复。但这可能只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此口径松紧不一。所以在盖章的时候,要聚精会神,一击即中。一旦出错,该作废的作废,该冲红的冲红,补盖是下下策哦~要知道补盖了,发票就不是规范的发票,对方是可以不收的。

增值税电子普票

电子发票本身就自带发票专用章,可是是打印出来的,有法律效力吗?需要再手动盖上发票专用章吗?

答案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84号上,关于电子发票的官方答疑是这样说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不管这张发票是彩色的还是黑白的。若是在已经有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上再盖发票专用章,就变成盖两个发票专用章,反而使发票失效,可千万要注意哦~

说完不用盖章的发票,这段时间,还收到不少小伙伴关于盖章的疑惑,选取一部分为大家解答一下。

发票盖章热点问题答疑

01

问:定额发票上可以盖两个发票专用章的,是吗?

答:不对,就算不是常见的增值税发票,定额发票盖两个章是不可以的。

02

问: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上有盖了税务机关的章,也盖了我们公司的章,没事吧?

答:这里其实包含了两个问题,第一个,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需要另外加盖发票章?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专票,专票是需要收款方盖章的。第二种,普票,普票是税务机关盖章的,收款方是不需要盖章的。

那接下来就是盖了两个章的问题,如同上述所说,是不可以的。

03

问: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抵扣联为什么不能盖章?

答:理由很简单。国税函[2006]479号《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就提到“……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所以是不能盖章的。

04

问:目前公司的发票章是15位,但纳税人识别号是18位(开票公司名称是正确的),这种章还可以用吗?

答:不可以用了。推测是因为贵公司之前税号已经变更,发票章却没有进行变更,已经失效了。

05

问:发票复印件上应该盖什么章?

答:推测是丢失发票原件的情形,要使发票生效,盖的是发票专用章。

关于盖章相关的见解就讲到这里了,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若对你有所帮助,在下方点个好看,或者分享给好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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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定额发票盖财务章可以吗

问题源自业务,解答源自专业

发票是企业经常接触的,我们知道,“新版”增值税电子发票不用盖章也能用,那么,其他发票是否也需要盖章?哪些联次要盖?它们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去看看。

我们在实务操作中,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另盖发票专用章,因为此种发票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在发票联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报税联等不得加盖印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第一条。

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需要在发票联盖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在使用时,企业无需另外加盖印章。

【第9篇】定额发票不够用怎么办

问:年底了业务量突然增长,客户一定要在年前拿到发票,但是每个月领取的发票有限,我该怎么办呢?

答:别着急,可以申请超限量领购发票特批哦!快来学学吧~

温馨提示

办理超限量领购发票特批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纳税人对申请的发票需要有对应的税种核定且在有效期内;

2.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3.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操作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发票使用”菜单,点击“发票票种核定”栏目中的“超限量领购发票购票特批”,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1. 输入申请理由,字数不超过2800字。

2. 下拉日历列表选择申请期限起、申请期限止,申请期限起不得早于申请日期,申请期限止最晚为当月最后一天。

3. 下拉列表带出纳税人已核定的发票种类,选择申请超限量领购发票的种类;填写申请特批发票数量;“每月最高购票数量”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发票种类自动带出。

4. 如纳税人申请的票种为定额发票,则“申请特批数量”、“每月最高购票数量”不可填写,“定额发票申请特批金额”必填。

5.经办人可选择纳税人已在“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模块中已实名验证通过的办税人员。

6. 填写完毕,点击【暂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暂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可选择前次保存内容。

第二步:预览提交

纳税人可对已填写的内容进行预览,核实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验证】按钮继续操作。

资料提交成功,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按钮查看申请。若填写信息有误,若税务机关尚未受理,可点击【撤销】按钮撤销该次申请。

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

点击“查看”可以查询详细情况。

点击“下载打印”可查看受理通知书。

效果如下图:

怎么样?是不是很简单,快点收藏吧~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信息来源:上海税务】

【第10篇】定额发票盖半个章

发票盖章虽然不是什么高深的问题,但是也是我们日常工作中非常常见的问题,看似简单一戳,但若盖不好,轻则发票被退回,重则面临重罚!

一、国家明确规定:发票这样盖章罚款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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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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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3年最新!不同发票盖章要求汇总!

票种

发票盖章要求

政策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

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⑴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版开票软件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纳税人另外再加盖。⑵使用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uk)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平台开具电子发票不必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附件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对接技术方案》第二条第(二)项第4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通用定额发票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区块链电子发票(深圳电子普通发票)

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纳税人另外再加盖。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

发票章不清晰,盖了两个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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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统一回复:

厦门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综上,文件暂无规定因发票专用章不清晰重新加盖为无法律效力的情况。

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税务局给了明确答复:发票上盖章不清晰的“可以补盖”。

注意:补盖的印章要保证并不会跟原来盖的重叠,也不会遮挡增值税发票上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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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章其他问题: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答:不可以。《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发票专用章又盖了财务专用章,或者说既盖了发票专用章又盖了公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政策参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3.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还有效吗?

答:有效。只要清晰可辨认,只是影响美观,不影响发票的使用效力。当然,也不要因此随便盖,还是要按规定加盖。

4.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不需要。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用的,无需盖章,实务中有很多企业记账联也会盖上章,这也是可以的。

5.电子普通发票打印后需要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不需要。电子普通发票自带发票专用章,打印后不需要再加盖发票专用章。非要再盖一个章,也不影响发票的使用,画蛇添足而已。

6.没有盖章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纳税人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有被罚款和被拒收的风险。

没有盖章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了责令限期改正,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纳税人有权拒收。当然现实中很少出现这种被罚款的情况,一旦发现补上章不就完事了。

【第11篇】餐饮定额发票报销

导读:餐费没有发票怎么报销?等相关内容一直是财务人员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为了帮助新手们快速的掌握这方面的知识点,会计堂小编已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清楚,欢迎大家的阅读。

餐费没有发票怎么报销?

对于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怎么平账,建议如下:

1、由责任人提供发票来报销,如果提供不了发票,公司又对这个费用是认可的,可以对费用暂估入账,但要提供相应说明作为证据。暂估入账的费用在纳税申报时要做相应调整,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如果无法证明费用真实发生了,其他应收款又确定收不回来,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当然坏账准备同样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普及两个概念:①没有发票能不能报销;②费用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俩个概念是不一样的。费用发生了且能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有没有发票没关系,会计都应将之作为费用正常报销处理。税务要求更严格,不仅要求费用必须真实发生,还需要提供发票做佐证。

通过上述分析,对没有发票的费用报销问题可以给出结论了。

如果费用真实发生了,且公司能提供证明的,可以报销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比如前例去乡下出差住宿在老乡家里,我们有出差申请单、审批单、当地的汽车票,还有老乡收条,就足以证明住宿费是真实的。

有人可能会说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报销何益?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不能证明费用真实发生了,税务一方面不会认可这笔费用,还可能判定为公司变相发放奖金福利,会要求征收个税。

定额餐费发票是否可以报销?

可以的,只要盖了章,填了单位名称。另外,不要是假的,呵呵

你们领导不准报销不知道出于什么考虑,员工出差或者招待客户大部分的发票应该还是定额发票。

那就可能是你们公司自己的规定。税务以及财务相关法律、准则、制度没有类似规定。

【第12篇】定额发票遗失2本怎么办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日常工作中,财务人员保管不当和快递发票是导致发票遗失的重要原因,本文主要介绍发票遗失的后果以及如何预防发票遗失!望各位财务人员认真阅读消化!

首先,目前发票种类有哪些?

对于个人消费者,您可能会收到手工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对于企业消费者,若是一般纳税人则还可能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包含了哪些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对于企业消费者来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需要付款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部分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消费者只要将上述信息准确告知销售方,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

丢失发票的会有什么后果?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发票份数在五份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份数在五份以上二十五份以下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如何预防发票遗失?

1、制定专帐登记制度。

就是要设立发票管理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对所有集中保管的发票登记入帐,通过帐、表反映发票印、领、用、存数量情况,并由购(领)人员签章,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清晰,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2、制定专库保管制度。

就是要有专门的发票存放设施,确保发票的安全。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立专门存储发票的仓库,并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霉烂毁损、防虫伤鼠咬、防丢失等安全措施。用票单位和个人也要配备专柜,并分门别类、按顺序号码堆放,要有利于存取和盘查。

3、制定保管交接制度。

发票保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因故离职时,均须将本人所管发票及领发登记簿,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有关人员进行实地监交,交接手续不清不得离职。在发生移交时,均应填制移交清册,由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清点验收。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在保管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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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营改增后定额发票还能报销费用吗

导读:发票报销是公司日常必不可少的动作,在报销问题上一定要慎之又慎。对此,本篇文章将会给您主要讲述的是营改增后常用发票报销的种类,详细内容请您参考如下,相信您看完后就会有一定的了解了。

营改增后常用发票报销的种类有哪些呢?

答:小编了解到,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这样开具的发票,不能报销。

那么,对于营改增后常用发票报销的种类,会计学堂给您整理了如下:

一、普通发票

1、通用机打发票

(1)卷式

(2)平推式

(3)医疗门诊发票

2、通用手工发票

3、通用定额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交通类发票

1、公共交通发票

2、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

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4、专业发票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14篇】个体工商户定额发票

个体工商户可以同时申请定额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使用)发票的种类。

【第15篇】定额发票预留和盖章不一致

都说会计人总是加班各种忙,殊不知,会计人有些忙真的是不熟悉法规,自找的!

就拿盖章这件事来说吧。

发票要盖章是会计人的常识,但若有人告诉你,有些发票真的不用盖章,甚至盖了章,对方有权不收!

你拿在手上的章还敢那么胡乱盖上去吗?下面就给大家说说发票盖章的事情。

1、增值税专票、普票的记账联

我们都知道,专票有三联,分别是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这三联的用途并不一样:发票联是给购买方记账用的;抵扣联顾名思义是购买方用来抵扣用的;记账联,则是销售方自己用来记账用的。

对于普票,虽然只有两联,记账联和发票联,两联的用途和专票却很相近,前者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后者作为购买方的扣税凭证。

为什么作为销售方自己记账用的联次不需要盖章呢?

因为《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此就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可以简单理解,发票给购买方与报送税务机关的联次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自己记账用的章看公司的要求,可盖可不盖。

2、盖了发票专用章又盖财务专用章

发票是要盖发票专用章的,相信很多会计人都知道。

但人有失手,马有失蹄。有的会计人一不小心把公章/财务专用章盖了上去,再补盖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吗?又或者是,先盖了发票专用章,发现出错了,章上应有的信息显示不全,或者糊掉了,可以再盖一个清晰的在旁边吗?

这里包含着两种情况:1、盖了两种章。2、发票专用章盖了两次。

对于前者,可以坚决的说no!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换言之,只能盖一个发票专用章。而规定上提到的“一次性如实开具”,其实就对第二种情况有了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只能盖一次,错了就要重开。

这里为什么用“原则性”呢?因为在部分税务机关的答疑上,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

比如深圳市国税局就给出了“可以补盖”的回复。但这可能只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此口径松紧不一。

所以在盖章的时候,要聚精会神,一击即中。一旦出错,该作废的作废,该冲红的冲红,补盖是下下策哦~要知道补盖了,发票就不是规范的发票,对方是可以不收的。

3、增值税电子普票

电子发票本身就自带发票专用章,可是是打印出来的,有法律效力吗?需要再手动盖上发票专用章吗?

答案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84号上,关于电子发票的官方答疑是这样说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不管这张发票是彩色的还是黑白的。若是在已经有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上再盖发票专用章,就变成盖两个发票专用章,反而使发票失效,可千万要注意哦~

说完不用盖章的发票,这段时间,还收到不少小伙伴关于盖章的疑惑,选取一部分为大家解答一下。

4、发票盖章热点问题答疑

01问:定额发票上可以盖两个发票专用章的,是吗?

答:不对,就算不是常见的增值税发票,定额发票盖两个章是不可以的。

02问: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上有盖了税务机关的章,也盖了我们公司的章,没事吧?

答:这里其实包含了两个问题,第一个,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需要另外加盖发票章?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专票,专票是需要收款方盖章的。第二种,普票,普票是税务机关盖章的,收款方是不需要盖章的。

那接下来就是盖了两个章的问题,如同上述所说,是不可以的。

03问: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抵扣联为什么不能盖章?

答:理由很简单。国税函[2006]479号《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就提到“……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所以是不能盖章的。

04问:目前公司的发票章是15位,但纳税人识别号是18位(开票公司名称是正确的),这种章还可以用吗?

答:不可以用了。推测是因为贵公司之前税号已经变更,发票章却没有进行变更,已经失效了。

05问:发票复印件上应该盖什么章?

答:推测是丢失发票原件的情形,要使发票生效,盖的是发票专用章。

本文来源:会计网,作者:阡陌。恒胜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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