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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所有发票均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以餐饮发票如果只盖了税务所征税专用章的话,是不能报销和入账的。因为这样的发票视同于非正规发票,报销入账会被处罚的。
定额发票是经营单位凭借税务登记证去向税务部门去购买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要去交纳税金的。交纳税金的时候要把你原始的发票留底交还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就是按你开出了多少的发票来收取税金。
定额发票使用:
这些发票使用时整本启用,不得拆本分散使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并设置发票登记簿。
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专人保管、专库(柜)存放,不得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和查验后销毁。
遇有发票被盗、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情况,要查明原因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申请挂失作废并接受处理。
每个地方规定的最底税额是不定的,一.要看所经营的性质。二.要看经营所在地段。三.要看你的营业面积。他们都会有专门的人来看你所经营的场所的,然后按税务部门的规定,给你一个最低的纳税标准。
定额发票可以入成本吗
定额发票也是合法有效的凭证,只要符合规定,也是可以进成本费用的。定额发票能入账。只要是真的,就能入账。定额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是税务局为了方便个体户等零星纳税人使用和税收管理而制定的的。
定额发票是经营单位凭借税务登记证去向税务部门去购买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要去交纳税金的。交纳税金的时候要把你原始的发票留底交还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就是按你开出了多少的发票来收取你的税金,如果你的定额发票丢失的话,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逾期的话你就要按你当时所购买的数量来交纳税金了。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一种发票,这种发票无购买方信息、无开票日期、金额固定,只需按消费金额撕下对应的金额即可。这种发票就是定额发票,俗称手撕发票。
定额发票自营改增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并一直沿用至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01
发票样式
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
定额发票票样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新版发票监制章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新版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在2023年之后取得的《上海通用定额发票》,需要留意发票上的监制章是否是新版发票监制章。新版发票监制章印模如下。
02
发票核定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然后点击“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
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中点击“增加”,发票种类名称的下拉菜单内选择所需的上海通用定额发票。
核定定额发票时无需填写每月最高领票数量,每次最高购票数量,每月最高持票量。只需要在申请表下方填写“定额发票月累计购票金额”即可。
03
发票信息查询
对需要查询上海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可进入上海税务局官网,点击“我要查询”,选择“发票信息网上查询”,依次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即可查到发票信息。
在通用定额发票正面用清水涂抹后会显现隐形图案。
都说会计人总是加班各种忙,殊不知,会计人有些忙真的是不熟悉法规,自找的!
就拿盖章这件事来说吧。
发票要盖章是会计人的常识,但若有人告诉你,有些发票真的不用盖章,甚至盖了章,对方有权不收!
你拿在手上的章还敢那么胡乱盖上去吗?
下面就给大家说说哪些发票不用盖章。
增值税专票、普票的记账联
我们都知道,专票有三联,分别是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这三联的用途并不一样:发票联是给购买方记账用的;抵扣联顾名思义是购买方用来抵扣用的;记账联,则是销售方自己用来记账用的。
对于普票,虽然只有两联,记账联和发票联,两联的用途和专票却很相近,前者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后者作为购买方的扣税凭证。
为什么作为销售方自己记账用的联次不需要盖章呢?
因为《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此就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可以简单理解,发票给购买方与报送税务机关的联次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自己记账用的章看公司的要求,可盖可不盖。
盖了发票专用章
又盖财务专用章
发票是要盖发票专用章的,相信很多会计人都知道。
但人有失手,马有失蹄。有的会计人一不小心把公章/财务专用章盖了上去,再补盖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吗?又或者是,先盖了发票专用章,发现出错了,章上应有的信息显示不全,或者糊掉了,可以再盖一个清晰的在旁边吗?
这里包含着两种情况:1、盖了两种章。2、发票专用章盖了两次。
对于前者,可以坚决的说no!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换言之,只能盖一个发票专用章。而规定上提到的“一次性如实开具”,其实就对第二种情况有了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只能盖一次,错了就要重开。
这里为什么用“原则性”呢?因为在部分税务机关的答疑上,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
比如深圳市国税局就给出了“可以补盖”的回复。但这可能只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此口径松紧不一。所以在盖章的时候,要聚精会神,一击即中。一旦出错,该作废的作废,该冲红的冲红,补盖是下下策哦~要知道补盖了,发票就不是规范的发票,对方是可以不收的。
增值税电子普票
电子发票本身就自带发票专用章,可是是打印出来的,有法律效力吗?需要再手动盖上发票专用章吗?
答案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84号上,关于电子发票的官方答疑是这样说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不管这张发票是彩色的还是黑白的。若是在已经有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上再盖发票专用章,就变成盖两个发票专用章,反而使发票失效,可千万要注意哦~
说完不用盖章的发票,这段时间,还收到不少小伙伴关于盖章的疑惑,选取一部分为大家解答一下。
发票盖章热点问题答疑
01
问:定额发票上可以盖两个发票专用章的,是吗?
答:不对,就算不是常见的增值税发票,定额发票盖两个章是不可以的。
02
问: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上有盖了税务机关的章,也盖了我们公司的章,没事吧?
答:这里其实包含了两个问题,第一个,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需要另外加盖发票章?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专票,专票是需要收款方盖章的。第二种,普票,普票是税务机关盖章的,收款方是不需要盖章的。
那接下来就是盖了两个章的问题,如同上述所说,是不可以的。
03
问: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抵扣联为什么不能盖章?
答:理由很简单。国税函[2006]479号《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就提到“……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所以是不能盖章的。
04
问:目前公司的发票章是15位,但纳税人识别号是18位(开票公司名称是正确的),这种章还可以用吗?
答:不可以用了。推测是因为贵公司之前税号已经变更,发票章却没有进行变更,已经失效了。
05
问:发票复印件上应该盖什么章?
答:推测是丢失发票原件的情形,要使发票生效,盖的是发票专用章。
关于盖章相关的见解就讲到这里了,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若对你有所帮助,在下方点个好看,或者分享给好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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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很常见,相信小伙伴对它都不陌生。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一定少不了跟发票打交道,但是关于发票的种类有哪些呢?下面考呀呀给大家讲科普一下发票种类,话不多说,咱们直接开讲吧,记得一定要收藏备用呦~
一、发票的含义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简单来说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
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
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二、基本内容包括
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三、发票的种类
发票种类众多,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基本联次分为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基本联次分为记账联、发票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是不是觉得很专业,分类太详细了呢?其实简单点区分的话,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抵扣,多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见得比较多,发生于大多数的购买物品的行为中,可以对单位使用,也可以对个人使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是在购买机动车时才有的发票。
定额发票——见得比较多,本市通用定额发票,按照人民币面值设置,1分至100元共13种。开具定额发票时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考呀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发票应当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涂改、转让发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明确个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年入不超12万或补税不超400元 可免汇算清缴
个税汇算清缴渐行渐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4日对外发布公告,明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即将在明年开展办理的个税汇算清缴,将帮助纳税人精准计算实际纳税义务,为中低收入者免汇算、减负担,保障个税改革成效充分显现,推动个税改革最终落地落实。
看点一
汇总收支、精准计税
推动个税改革落地落实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起征点”上调、调整税率结构、引入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空前力度的改革给千家万户送来更大力度减税,也带来个税征管的巨变。
如今,我国个税实施“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汇算清缴是个税制度由分类迈向综合所必需的配套保障措施,是推动个税改革落地的关键环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业内人士称,简而言之,汇算清缴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表示,广大纳税人的收入结构和各月取得收入不尽相同,或会出现纳税人申请退税或补缴的现象。“汇算清缴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将促进纳税人更加精准计算全年实际纳税义务,进一步促进合理纳税。”
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看来,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遵循,明确了涉税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将进一步推进建立现代个税制度,促进社会公平。
看点二
税款多退少补
为中低收入者免汇算、减负担
如何判断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征求意见稿对实际中的不同情形进行了明确。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种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形。
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根据征求意见稿,纳税人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这些措施将进一步降低税收遵从成本,进一步切实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李旭红说。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两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一是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是202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纳税人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则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据业内人士介绍,通常情况下,若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则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种是平时多预缴了个税,需要申请退税;另一种是少预缴了个税,应当补税。
看点三
自办、代办、线上办
多渠道办税便利纳税人
依据新个税法,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居民将迎来首次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办理。
当前,大多数百姓对汇算清缴这一新鲜事物还较为陌生。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提供高效、快捷的办税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
自行办理、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办——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办理汇算清缴的三种方式,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之一。
在办理渠道上,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便民理念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系主任刘怡表示,根据征求意见稿,广大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络和手机享受申报表预填服务,只需查看、修改、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据了解,税务机关还将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分阶段、分梯次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税,通过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
此外,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罗天舒表示,税务部门将做好个税汇算清缴各项准备工作,通过最大限度的便民举措,切实帮助纳税人依法足额享受个税改革红利。
同日发布
2023年个税汇算清缴事项
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1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于12月14日至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我国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汇算清缴是个税制度由分类迈向综合所必需的配套保障措施,是推动个税改革落地的关键环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遵循,明确了涉税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做好个税汇算清缴各项准备工作,及时解答纳税人的各类问题,通过最大限度的便民举措,切实帮助纳税人依法足额享受个税改革红利。文/新华社
填报服务
填报明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国税总局提醒九大易错点
针对纳税人在填报新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国家税务总局12月14日发文,提醒要特别注意一些容易填错的地方。
提醒一
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
父母双方扣除比例应符合政策规定标准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纳税人需要与共同扣除人进行沟通,确认双方填报的子女教育(同一子女)扣除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提醒二
夫妻双方非婚前分别购买的住房
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需要提醒的是,提醒纳税人确认其住房是否为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如果属于婚后购买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如果属于婚前分别购买的,需与配偶沟通确认扣除方式。
提醒三
纳税人填报的赡养老人项目
共同扣除人的合计扣除金额要符合标准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纳税人与共同扣除人进行沟通,确认各自填报的赡养老人扣除金额之和不超过2000元,且每人分摊额度不超过每月1000元。
提醒四
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纳税人只能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检查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多处扣除的情况,如果存在应当及时作废多余的扣除项目。
提醒五
纳税人与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
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需要提醒的是,提醒纳税人与配偶进行沟通,如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提醒六
纳税人与其配偶不能同时扣除
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提醒的是,提醒纳税人与配偶进行沟通,商定各自享受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提醒七
纳税人应当确保填报
子女、配偶、赡养老人身份信息准确
纳税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需要提醒的是,提醒纳税人检查填报的子女、配偶、赡养老人身份信息是否与其身份证件上记录的信息保持一致。
提醒八
纳税人填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
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享受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需要提醒的是,提醒纳税人填报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的,应当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并检查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是否与证书保持一致。
提醒九
纳税人填报学历继续教育的
应当为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需要提醒的是,提醒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类型应当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比如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网络大学等可享受学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者 张钦)
你了解发票盖章的要求吗?
今天就给大家来介绍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对大家有用。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1
国家明确!
发票这样盖章罚款1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由此可以看出,小小的发票章风险却不小,那么如何正确地加盖发票专用章呢?我们往下看...
2
2023年最新!
不同发票盖章要求汇总!
您的发票章都盖对了吗?发票盖什么章?怎么盖?小编给大家做了个汇总:
票种
发票盖章要求
政策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
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⑴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版开票软件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纳税人另外再加盖。
⑵使用税务ukey版开票软件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平台开具电子发票不必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附件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对接技术方案》第二条第(二)项第4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通用定额发票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区块链电子发票(深圳电子普通发票)
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纳税人另外再加盖。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
3
发票章不清晰
盖了两个章怎么办?
有的会计人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盖章的时候企业信息显示不全,或者糊掉了,可以再盖一个清晰的在旁边吗?
官方统一回复:
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综上,文件暂无规定因发票专用章不清晰重新加盖为无法律效力的情况。
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税务局给了明确答复:发票上盖章不清晰的“可以补盖”。
注意:补盖的印章要保证并不会跟原来盖的重叠,也不会遮挡增值税发票上的其他内容。
4
发票章其他热点问题答疑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答:不可以。《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发票专用章又盖了财务专用章,或者说既盖了发票专用章又盖了公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政策参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3.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还有效吗?
答:有效。只要清晰可辨认,只是影响美观,不影响发票的使用效力。当然,也不要因此随便盖,还是要按规定加盖。
4.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不需要。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用的,无需盖章,实务中有很多企业记账联也会盖上章,这也是可以的。
5.电子普通发票打印后需要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不需要。电子普通发票自带发票专用章,打印后不需要再加盖发票专用章。非要再盖一个章,也不影响发票的使用,画蛇添足而已。
6.没有盖章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纳税人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有被罚款和被拒收的风险。
没有盖章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了责令限期改正,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纳税人有权拒收。当然现实中很少出现这种被罚款的情况,一旦发现补上章不就完事了。
温馨提示:虽然发票盖章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会计工作无小事,只有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才能减少税务审核的风险。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建筑财税频道、中国会计报,由深圳航天信息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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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发票是我们日常经济生活中普遍使用的一种发票类型,它是依法设立税务登记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部门购买的不用填制发票相关信息、无需打印、有固定发票金额的一种普通发票,其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
一、何为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从其字面也很好理解,即固定数额的发票,其主要特点表现在无需打印、有固定数额。定额发票主要是具有交易频繁、金额小等经营特点的纳税人使用。
定额发票主要包括“通用定额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定额发票”两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范围不同,通用定额发票是任何单位都可以申领的,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定额发票相当于个性化定制,只用于本单位。
一般而言,定额发票的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纳税人以“本”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领,每本为50份。
二、领用定额发票的注意事项
1.发票专用章
纳税人在使用定额发票前应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
2.及时申报纳税
纳税人领用发票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将定额发票开票收入及时申报纳税。
3.定额发票登记簿
纳税人应建立定额发票的使用、保管和等级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按时间顺序等级领用、开具、缴销、结存等情况。
4.实名认证
定额发票仅限领用人资金分配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如果发生丢失等情形,要及时报告主管税务部门。
5.经营范围
领用的定额发票不能超出经营范围,如果需要超出,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或者申领其他发票。
三、定额发票的作用
1.满足纳税人经营的需要。
定额发票非常适合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指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计算的应纳税额不能得到税务部门认可,而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税金的一种纳税人)。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制度普遍不健全,开具和取得的发票经常不正规,同时企业具有交易频繁、金额小等经营特点,可是经营又确实需要发票,税务部门为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了“以票控税”的方法,设计出了定额发票。
2.节约人力成本。
定额发票不用填制发票相关信息,无需打印。
为此,纳税人不需要配备开票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使用定额发票。
总结
定额发票具有发票金额固定、无需打印等特点,适合那些业务交易频繁且金额小的纳税人,给企业开票带来了便利,节约了人力成本。
上次我们说到了从3月起,工商局出台新政策,要换执照,统一二维码的事情,有很多朋友表示,执照换来换去太麻烦了,还是税务局靠谱,基本不变化。
但是不好意思,税务局这回也要换了,而且是十分重要的发票章!以后你再领到手撕发票定额发票,就可以看见,税务局的发票章,不一样了。
其实这个问题没那么复杂,就是国地税合并后,已经没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说了 ,统一都是税务局,所以得换,这个过程就当然就涉及到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当然还有防伪码的更换。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税务局新的发票章的情况吧。
从上文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发票和发票章的重视,也可以看得出税务局改革的决心,由于发票章的变化,新的发票章见下图:
很多朋友关心的问题是,新章子什么时候可以开始更换,之前领购的一些发票,定额发票还能用吗?还算数吗?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建 + 三方)升级时间: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其次,本次换章子事件只是换版、换监制章,不是增加或缩减发票种类。发票的种类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说你取得2023年1月1日后开具得发票,需要看看发票监制章是不是换版后的而已,发票种类依然是那些种类,定额发票还是可以用,只不过需要换个监制章。
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合理看待本次的换章事件,不要过大地产生恐慌情绪。
1月份,小王在外出差取得了一张出租车发票。但小王拿到财务处报销时,财务却不给报销。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小王取得的这张出租车发票,开票日期在1月份,但发票上的发票监制章却是旧版发票监制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第 41号公告《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全国统一启用的发票监制章,2023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因此,公司财务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question1
是不是所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都不能使用了呢?
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23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所以,我们在取得发票的时候,应当注意是否是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如果是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可以当面拒收,并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专线:12366。
新版发票监制章是什么样的呢?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 “上海市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版如图:
通俗的说,我们辨别是否是新版发票监制章,只要看发票监制章第二行是否是“国家税务总局”字样就好了,如果是,即为新版。
question2
question3
电子发票是否受到影响?
其实,税务机关系统后台已经更换了监制章,大家不需要担心。
最后附上,可能涉及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类别: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包括通行电子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通用机打发票
5.通用定额发票
6.各类冠名发票。
一提到定额发票,相信很多小伙伴对这个名称很陌生,因为我们通常称其为“手撕发票”。
定额发票就是发票的金额是固定的,不需要进行填开,无购买方信息、无开票日期、只需按消费金额撕下对应的金额即可,比较常见的定额发票,多出自于个体工商户,餐饮店、烟酒场、停车场、生活超市等场合。
但由于手撕发票造假太易,制假,售假,用假泛滥,一般消费者当时也不会细看,更无从鉴别,所以当同事拿着贴着定额发票的报销单来报销时,很多财务人员犯难,不知道如何鉴别真伪和是否有效。
所以今天就来聊聊定额发票的使用和报销问题以及定额发票的未来发展问题。
观察定额发票外观鉴别是否可用
01
观察发票监制章
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字体为7磅楷体,颜色为大红色。
02
判断发票是新版还是旧版
还是观察监制章,如果印刻的是广东国家税务局字样的发票,那么就是旧版的,如果印刻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字样的发票,那么就是新版。其次看发票代码,第6位、第7位数字为19或者20的是新版,其余的均为旧版,而旧版发票需要携带到办税服务厅更换新版才可使用。
03
查看发票有效期
(一)观察发票是否有“本发票在xxxx年x月x日之前有效”的字样,有的话在根据日期判断是否过期,过期就无效了。
(二)如果定额发票没有有效日期,那么就以税务局通知为准,超过税务局公告的日期,发票就不能再用了。
04
观察水印
新版发票保存有水印,印制xx税务,没有水印的,一定是假的。
各省份税务局网站查询定额发票是否可用
鉴别定额发票是否可用最好的方法是通过各省份税务局网站来查询,操作流程:
1、进入查询网站,找到定额发票查询模块
2、按照发票上的信息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和验证码。
3、输完所有信息之后,点击查询,就可以看到结果了。
01
结果为正常
如果查询的是新版定额发票,就可以正常使用和报销。如果查询的是旧版定额发票,说明该商户没有去税务局核销发票领取新版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02
结果为“无此发票信息,请到税务机关核实”
(一)比较常见的是,实际领票单位与发票专用章单位不是同一家,不能使用和报销。
(二)录入信息有误,导致系统查询不到
(三)可能是假票,导致系统查询不到
03
结果为“注销”
如果结果为“注销”,不仅这张发票不能使用和报销,而且还要退回报销人员。
1. 我公司找个体工商户安装了5台空调,包辅助材料和人工,对方给开具了劳务*空调安装、13%税率的发票,这样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铂略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建筑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
如上所述,开具“劳务*空调安装、13%”税率发票属于开票有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我公司是直销企业,在全国各地有很多直销员,公司每月按照直销员的业绩给付劳务报酬,并且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开劳务费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铂略答: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给付“劳务报酬”,那就不是您公司员工,不是发放工资、奖金了。既然如此,则属于经营活动支出。理应取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 我司销售商品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有些问题,发票未认证,客户再把发票退回给我司重新开具的途中遗失,现在客户依然要求我司红冲后重开发票,我们可以这样操作吗?正确应该如何处理?
铂略答:
正常是客户将发票退回你公司,你公司作废或者红冲后重开发票。
如果发票丢失,应按丢失发票处理,也就是对方先向你索要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然后在按照红冲的规则进行处理,即对方已经认证的发票需要红冲,需要对方上传红字信息单,你方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即可。
4. 房屋出租按3%预缴增值税时,开发票的税率是按5%显示吗?
铂略答: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备注,税率已变更为9%)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因此预缴率为3%的,税率应当是9%,即应当开具9%税率的发票。
5. 请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货方的银行账号信息,必须是基本户吗?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也就是说,银行账户信息并未要求一定是基本户,但须确为本公司账户且应将本公司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备案。
6. 原来停车费发票全部是定额发票,现在收到停车费开的是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铂略答:
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按照目前政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仅限于收费公路通行费(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可以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7. 平台开具的电子机票可以抵扣进项吗?机票一般是用行程单报销的,有时候没有去打印行程单,平台开的电子发票报销,这种情况下的电子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铂略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也就是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抵扣凭证,但购买方名称应为本公司,开票项目应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8. 超市是销售方,在超市购买粮油,开具的发票税率是多少?超市是采购方,收到的发票税率是多少?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粮食、食用植物油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超市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若为一般纳税人则适用9%增值税税率,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
超市购买食用植物油,若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则适用9%增值税税率,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
超市购买粮食,若销售方为非农业生产者一般纳税人则适用9%增值税税率,若为非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若为农业生产者则票面注明“免税”。
9. 因分公司较多,可以以母公司为主体与代理签订各个分公司代理服务费吗?付款方及受票方都是母公司,这样有税务风险吗?
铂略答:
这样不合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属于分公司业务,而受票方是母公司,这样就违反规定了。
10. 餐饮发票不能抵扣进项,为什么有的饭店还要对外开专票呢?
铂略答:
餐饮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主要是指用于个人消费的餐饮服务,并不是指的所有餐饮服务都不可以抵扣,比如一个饭店如果到另一个餐饮公司购买半成品作为原材料加工菜品,这时应该取得的专票就可以抵扣。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对于餐饮能否抵扣,有了新的规定,更加切合实际,说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不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来源:铂略财税
问:年底了业务量突然增长,客户一定要在年前拿到发票,但是每个月领取的发票有限,我该怎么办呢?
答:别着急,可以申请超限量领购发票特批哦!快来学学吧~
温馨提示
办理超限量领购发票特批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纳税人对申请的发票需要有对应的税种核定且在有效期内;
2.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3.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操作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发票使用”菜单,点击“发票票种核定”栏目中的“超限量领购发票购票特批”,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1. 输入申请理由,字数不超过2800字。
2. 下拉日历列表选择申请期限起、申请期限止,申请期限起不得早于申请日期,申请期限止最晚为当月最后一天。
3. 下拉列表带出纳税人已核定的发票种类,选择申请超限量领购发票的种类;填写申请特批发票数量;“每月最高购票数量”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发票种类自动带出。
4. 如纳税人申请的票种为定额发票,则“申请特批数量”、“每月最高购票数量”不可填写,“定额发票申请特批金额”必填。
5.经办人可选择纳税人已在“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模块中已实名验证通过的办税人员。
6. 填写完毕,点击【暂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暂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可选择前次保存内容。
第二步:预览提交
纳税人可对已填写的内容进行预览,核实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验证】按钮继续操作。
资料提交成功,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按钮查看申请。若填写信息有误,若税务机关尚未受理,可点击【撤销】按钮撤销该次申请。
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
点击“查看”可以查询详细情况。
点击“下载打印”可查看受理通知书。
效果如下图:
怎么样?是不是很简单,快点收藏吧~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信息来源:上海税务】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不小心取得了假发票,即使是善意取得,也无法作为进项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凭证,损失不可谓不大。
那么如何分辨发票的真伪呢?今天我们中公财经的小编就来分别介绍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方法。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二、专用异型号码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
三、复合信息防伪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上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四、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23年一季度起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此外,广大消费者还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复制此链接: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至浏览器中打开)查询增值税发票信息。
2
普通发票
目前,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主要采用防伪用纸。
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复合纤维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1、从纤维条处撕开,察看纤维条是否夹在发票纸张中间;
2、用清水涂抹在发票正面,是否会显现隐形图案。
二、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使用干式复写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在书写或机打发票后,背涂颜色是否具有一次性转移功能。
广大消费者还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查询普通发票信息。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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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 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 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 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 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一、内部控制的含义和要素(★★★)
(一)内部控制的含义
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
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二)内部控制的要素
五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的监督 1.控制环境;
(1)对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沟通与落实。
(2)对胜任能力的重视。
(3)治理层的参与程度。
(4)管理层的理念和经营风格。
(5)组织结构及职权与责任的分配。
(6)人力资源政策与实务。
【注意 1】控制环境包括治理职能和管理职能,以及治理层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 认识和措施。良好的控制环境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基础。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通常源自于薄弱 的控制环境。虽然令人满意的控制环境并不能绝对防止舞弊,控制环境本身并不能防止、发现和纠正重大 错报,但却有助于降低发生舞弊的风险。
2.风险评估过程;
3.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与沟通;
4.控制活动;
(1)授权: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如重大资本支出和股票发行)。
(2)业绩评价:
①被审计单位分析评价实际业绩与预算的差异;
②综合分析财务数据与经营数据的内在关系;
③将内部数据与外部信息来源相比较;
④评价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项目活动的业绩(如银行客户信贷经理复核各分行、地区和各种贷款类 型的审批和收回);
⑤对发现的异常差异或关系采取必要的额度调查与纠正措施。
(3)信息处理;包括信息技术的一般控制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控制。
(4)实物控制:包括资产和记录的安全保护措施、访问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文件设置授权和定期盘点 并将盘点记录与会计记录相核对。
(5)职责分离:至少做到交易授权、交易记录、资产保管分离。当信息技术运用信息系统时,职责 分离可以通过设置安全控制来实现。
【注意 2】了解控制活动的重点是考虑一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它控制活动,是否能够以及如何防止或 发现并纠正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存在的重大错报。
5.对控制的监督。
【例题 6-单选题】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内部控制要素的是()。(2009 年) a.控制风险
b.控制活动 c.对控制的监督 d.控制环境
【答案】a
【解析】选项 c 不正确。内部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 对控制的监督。
【例题 7-单选题】下列有关控制环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14 年) a.控制环境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具有广泛影响 b.有效的控制环境本身可以防止、发现并纠正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 c.有效的控制环境可以降低舞弊发生的风险 d.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很可能源于控制环境存在缺陷
【答案】b
【解析】选项 b 错误。控制环境本身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认定层次的 重大错报。
【例题 8-多选题】下列活动中,注册会计师认为属于控制活动的有()。(2010 年) a.授权
b.业绩评价 c.风险评估 d.职责分离
【答案】abd
【解析】控制活动包括:授权、业绩评价、信息处理、实物控制和职责分离
最近,有市民打出租车时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收到的出租车机打发票居然无法报销,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无法报销的“假发票”
▲旧版发票
出租车机打发票为何不能报销?经税务部门确认,这位乘客收到的机打发票为过期的旧版发票,这类已经作废的发票印章显示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
▲新版发票
而新版可报销的机打发票则印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的印章。
▲可报销的手撕和机打发票。
另外,旧版发票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版发票则为“云南通用机打发票”。
除了机打发票,手撕发票的印章和发票名称也进行了相应的改变。
旧版发票与现用发票的区别:
1.发票名称不同。旧版发票是“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现用发票则是“云南通用机打发票”。
2.发票抬头的印章不同。旧版发票印章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现用发票印章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3.看发票要素是否齐全且正确。现用发票除了上述要素外,还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监督电话、公司简称、公司电话、车牌号、上下车时间、单价、收费里程、收费时间、收费金额(现金收费、ic卡收费、卡余额)等。正常的出租汽车机打发票以上要素缺一不可。
除了关注发票具备的要素外,市民还要注意发票上的车牌号、上下车时间和收费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果这些发票信息与实际情况有差距,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然而发票换版已经两年多了,为何还有人在使用旧版发票呢?
上午,记者打车进行了调查。
记者对话出租车司机:
“发票换过了,以前云南省的发票作废了,换过一批全国统一发票。”
“是什么时候换的发票?”
“已经有两年了。”
“那些旧版发票怎么处理?”
“也没说是交回去,但是就是说不能用了,就是作废了。”
这位的哥告诉记者,所有机打发票在公司统一领取,不用付钱,而手撕发票,部分出租车公司需要司机自行购买。针对部分出租车司机仍在使用旧版发票的情况,他也有着自己的看法。
出租车司机:“有些司机怕是不知道是旧版,但我们不存在这种情况,我们的发票都不出钱。”
看来,这位的哥很清楚旧版发票不能再使用了,下车时,记者分别索要了手撕发票和机打发票。但奇怪的是,这位的哥给的手撕定额发票为新版发票,但机打发票却是旧版的,无法报销。
随后,记者拨打了昆明浩泰出租汽车公司的电话。
昆明浩泰出租汽车公司客服人员:“发票2023年的时候,就让他们交过一次,因为机打发票没用之前,外观预卷是完全一样的,司机领去以后,就丢在后备箱里,我估计他没有清出来,打的时候又没有习惯去检查一下,我们要求检查发现是过期的发票,就不能用,要换一卷。”
针对类似的现象,记者也向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进行了反应。
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工作人员 董女士:“驾驶员手上还有留存,没有使用完的(旧发票),部分驾驶员可能在发票不够用的时候,还会拿出来使用,对驾驶员使用过期发票的问题,我们在我们的日常管理工作当中,我们会督促企业,对这一方面的工作,进行宣传和教育, 我们也会积极配合税务管理部门,加强对驾驶员使用税票的管理工作。”
针对市民反映
出租车机打发票存在“造假”的情况
云南世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也作出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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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世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回应中表示,将让驾驶员检查所持有的全部发票,停止使用无效发票,并尽快交回公司。
出具违规发票
将受税务部门处罚
提醒各位驾驶员自省自查!!
部分来源:昆滇经济、云南世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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