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节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
虽然不提倡会计人员在做企业账目时一直想着如何来避税,但是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对于公司的避税应该都是有所理解。今天整理了关于一般纳税人合理避税的相关办法给大家, ,希望对你们学习有所启发的。
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
1、转让定价:即是经过有相关的企业,并且达到整体最大上限的逃避纳税义务。对劳务、产品的交易不根据市场价格进行,使得税率高地区采用高进低出,而在低税率地区采用低进高出,从而达到整体的避税。在跨国企业中甚至还存在开票公司这种形式。
2、企业存货计价避税:根据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方法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低转利润的办法。
3、折旧:采用税法允许而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
4、资产摊销法:对无形资产、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递延资产、材料的摊销最大的保持成本最大化,税前利润最小化。
5、筹资租赁法:以支付租金的方法降低企业税基与利润。
6、信托手段:通过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使得非优惠地区的财产挂靠在优惠地区的信托机构名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7、挂靠避税:例如挂靠在科研、福利、教育、老少边穷地区。
小微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哪些?
方法一:利用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合理避税 对于小微企业,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一般小微企业月利润不超过3万,就可以免征增值税。所以,小微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实现合理避税。 利用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时,必须要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标准。
方法二:将自己的企业变为高新技术企业,减轻税负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都是比较支持的。通常普通企业需要缴纳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而高新技术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适用的税率是15%。所以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将自己的企业变成高新企业,享受国家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减轻企业税负,实现合理避税。
方法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实现合理避税,降低整体税率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税率比较低,所以小微企业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后,可以将自己企业当中利润及税率都比较高的产业转移到个人独资企业中。这样一来能够达到降低整体税率的目的,最终实现合理避税。
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通过上文小编老师整理的相关资料,学员们应该知道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存货计价避税、折旧等方式进行合理避税的,
掌上明租数字化租赁平台,利用先进的智能物联系统和高效便捷的平台交易系统,以管家式的贴心服务让租赁过程大繁至简。并可专业解决工程双方机械租赁中往来票据及资金等痛难点问题!降本增效,赋能租赁!若有兴趣,可以查阅了解一下,谢谢关注!
图片搜集于网络
学习税法,学到增值税的一般征税范围时,会遇到一系列的“租”,包括程租、期租、光租,还有湿租和干租。由于一般同学对这些租的业务比较陌生,看到此处难免感觉云里雾里的,背了老半天答题时还是会出错,总是张冠李戴,很是伤脑筋。而这几个租还又是常考点与易考点,再难学也必须得学透。别急,看了下面的案例,或许你轻轻松松就能搞清楚,不用背就可以把它们记得牢牢的。
一、程租
你有一大批货,要从广州通过水路运输到上海,于是跑到运输公司租了一艘集装箱船,租赁协议约定从广州到上海,就运输这一程,远完即还船。因为你不会开船,所以运输公司还给你配备了开船的人员。装货上船,从广州运到上海,完事了。这就是程租,租金按路程算。
二、期租
你有一大批货,要从广州通过水路运输到上海,于是跑到运输公司租了一艘集装箱船,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一个月,一个月内运输几趟随便,一个月后还船。因为你不会开船,所以运输公司还给你配备了开船的人员。你用船一个月内运了几程才把这大批货用完。这就是期租,租金按一段期间算。
三、光租
你有一大批货,要从广州通过水路运输到上海,于是跑到运输公司租了一艘集装箱船,租赁协议约定就租船,不租开船的人。因为你大哥会开船并且有证,让你大哥开船能少付一笔租金。这就是光租,只租船不租船员。
四、湿租
你有一大批货,要从广州空运到上海,于是跑到航空运输公司租了一架飞机,租赁协议约定既租飞机还租飞行员和空姐。空姐漂亮,有空姐在坐飞机不晕。这就是湿租,连飞机带机组人员一起租。
五、干租
你有一大批货,要从广州空运到上海,于是跑到航空运输公司租了一架飞机,租赁协议约定只租飞机不租飞行员和空姐。因为你大哥就是飞行员并有证,让他驾驶能少付一笔租金。还有,尽管空姐漂亮,有空姐在坐飞机不晕,但连空姐一起租租金贵呀。这就是干租,只租飞机不租机组人员。
通过上述案例,您一定搞清楚这些租是什么意思了吧?程租、期租和湿租,既租设备又租相应的操作人员,从形式上看是租,但从实质上看,与这些公司直接提供运服务没什么两样,所以这些租仍按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现行税率为9%。湿租和干租,只租设备,这才是真正的租,而租的又都是有形动产,所以就按有形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现行税率为13%。
如果您觉得我的案例还行,能给您些许帮助,请点个赞鼓励一下。祝您学有所成,期待我们下期再见!
图片搜集于网络
前两天我从中国税务报上看到了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景景、陆珂、刘旭光三位老师撰写的文章,并在本号加以转载(点击可见,以下称陈文),这篇文章可以说是具有非常高的实践指导意义,受其启发,今天我围绕「分包方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总包方一般纳税人如何应对」这个主题,再补充三个知识点。
1.合同与计价管理,要想好下一步该怎么办
工程造价中的税金计取与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税金计算应保持一致,这是建筑行业的一个基本规则。2023年4月1日之后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以下讨论均基于:发包人为一般纳税人,下称甲方,承包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下称乙方),由于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乙方免征增值税,因此工程价款中也不含增值税及其附加,相应的乙方给甲方开具的也是免税的普通发票。这是公平合理的,也符合行业惯例。
但是,甲方必须要提前考虑这样一种情况:2023年1月1日之后,工程尚未完工,后续的工程量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且,2023年1月1日之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再延续。
此时,乙方新发生的纳税义务就不能再适用免税了,它的不含税收入将会下降,由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争议。如何处理:
方案一:甲方乙方直接在合同中将价款锁死,乙方承担「免税变征税」的价格风险。
方案二:合同中约定,如果遇到上述情况,甲方在结算环节额外增加3.37%、3.31%或者3.19%的税金,但是此部分价款乙方必须向甲方开具3%的专票。
2.暂停预缴,与开具发票类型无关
陈文指出,乙方暂停预缴,甲方在预缴时可以凭乙方开具的发票差额扣除。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乙方适用免税,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乙方可以暂停预缴增值税。如果乙方放弃免税,开具了3%的专用发票,那乙方还能暂停预缴吗?答案是,当然可以。文件依据就是财税2023年15号公告的规定:「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并没有提到适用免税才能暂停预缴。
3.会计核算,重点关注简易计税项目
如果总包是一般计税项目,分包是小规模纳税人且适用免税,由于总包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直接以支付的分包款全额计入成本即可,非常简单,不再展开讨论。我们重点关注总包是简易计税的情形。
例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所属某项目为甲供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项目所在地与甲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同一个地级市。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1日,甲公司该项目收取工程款515万元,已向甲方开具专用发票,8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03万元,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1)8月1日,甲公司向业主收款515万元,并向其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义务随即发生。
借:银行存款 515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515÷1.03=5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515÷1.03×3%=15
注:本笔分录附件为开出发票的记账联(票面税额15万元,金额500万元),工程款计量单(如有),以及银行进账单。
假如,甲公司这个月没有支付分包款,则9月15日之前,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15万元,结平「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余额即可。
(2)8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项目分包款103万元,并取得发票。
借:合同履约成本—分包成本103-103÷1.03×3%=1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103÷1.03×3%=3
贷:银行存款103
注:本笔分录附件为取得发票的发票联,工程款计量单(如有),支付审批单(如有),以及银行付款凭证。
现在要考虑一个问题: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的价税合计为103万元的发票,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免税普票,税率显示「免税」,税额显示「***」,金额显示「103万元」,价税合计「103万元」;二是征税专票,税率显示「3%」,税额显示「3万元」,金额显示「100万元」,价税合计「103万元。」
我们从陈文得知,无论乙公司开具的是什么样的发票,对甲公司而言,可以差额扣除的分包款都是103万元,可以让甲公司少交的税金都是103÷1.03×3%=3万元,即上述第(2)笔分录中「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科目借方发生额都是3万元!
因此,如果取得的发票是专票,发票上的税额是3万元,与分录中的税金的借方发生额3万元正好一致,如果取得的是普票,发票上的税额是***,与分录中的税金的借方发生额3万元不一致。这都是正常的,差额征税差额扣除的是分包款,又不是税额。
感谢您的阅读,请点击右上角“+关注”,每天获取实用好文章!
「理个税」提供最专业财税资讯及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一站式管家服务。
来源:何博士说税
做股票投资,尤其是做价值投资,需要对股票的基本面情况有所了解。而要了解股票的基本面,成本最低的方法就是看上市公司定期发布的财报。根据发布的时间周期不同,上市公司的财报有年报、半年报和季报之分,那么,三季度的财报一般是什么时候出呢?
三季报什么时候出来?
上市公司财报的披露时间都是在一个会计周期结束之后。而我国使用的会计周期跟我们使用的日历周期并没有什么不同。按照日历周期,三季度为每年的7、8、9三个月,三季报的披露时间自然就是在9月之后。
事实上,对于季报的披露时间,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按照这个规定,三季报的披露时间就应该是在10月份。
如果需要看上市公司的三季报,可以到上交所和深交所官网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栏中搜索,上市公司只要披露财报,都会第一时间在这两个网站上出现。
当然,上交所的官网只能看在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财报,深交所的官网也只能看在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财报。
如果觉得这样比较麻烦,还可以在一些财经网站上看上市公司的财报,因为这些财经网站上两个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财报都能看到。
之所以说看财报是了解股票基本面成本最低的方法,是因为上市公司的财报都是公开披露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看。而且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披露的财报信息也不敢弄虚作假,虽然不能排除弄虚作假的可能,但也只是很少数。
因此,只要上市公司披露的财报信息是真实的,投资者不花一分钱就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全貌。
不过,一般季报的重要程度不如年报和半年报,再加上编制的时间较短,所以披露的信息可能也相对较少。
按照规定,季报应当披露的信息有: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年报和半年报中需要披露的公司股票和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季报中没有硬性要求需要披露。
不知大家是否有发现,我们通常能见到的季报,要么是一季报,要么就是三季报,基本不到二季报和四季报,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二季度和四季度一结束,也就是半年和一年时间结束了。而在半年和一年结束后,上市公司就需要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而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肯定会披露二季度和四季度的信息。
所以,二季度和四季度的财报分别会包含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就不再单独公布了。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季报的公布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这显然是一季报和三季报的公布时间,而对二季报和四季报并没有明确规定。
说起个体户大家的第一印象就是路边的饭馆,水果摊之类的小店的,由于个体户对账务负无限责任,所以没有法人资格,那么个体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吗?针对相关问题联贝小编带来详细的知识介绍,千万不要错过了!
个体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吗:
第4条年应缴税款总额不得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开放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普通纳税人资格。
对于同时申请并符合下列情形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当为其申请:
(1)已确定生产和制造的作业地点;
(2)可符合要求的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应建立账本,可依据合理、合理的支出凭单进行核算,并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
第5条下列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1)个体以外的个人;
(2)选择由纳税人缴纳小规模纳税人的独立公司;
(3)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选择作为不经常纳税的个人行为纳税。
上述要求在很早以前就确定了,只要你达到了年销售量的规定(工业生产50万,商业服务80万),才能有稳定的生产和经营地;可以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账本,并且合理合法的支出凭证财务会计能够准确地提供税金信息。然后,你可以向普通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0.1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0月22日至2023年11月20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征集时间 已参与人数
2020-10-22 至 2020-11-20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合理确定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省税务局草拟了《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
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合理确定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所辖范围内,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纳税人。申请使用其他发票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信息化支撑】税务机关建设信息化支撑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结合纳税人征管基础、纳税信用等级、发票开具、申报纳税、涉税关联、风险管理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利用大数据辅助开展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分类分级定义】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税收管理信息,利用信息系统大数据对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差异化服务和管理,为税收遵从度高、纳税信誉良好的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对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加强发票领用后的监督管理。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明晰各职能部门的发票管理职责,分级分岗承担发票管理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岗责清晰、衔接顺畅。
第五条 【纳税人分类】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税收风险程度等因素,经信息系统大数据识别,将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ⅰ类纳税人,是指经信息系统大数据识别为正常稳定经营、如实申报缴纳税款、无涉嫌虚开发票等明显涉税风险的纳税人。
ⅱ类纳税人,是指除ⅰ类纳税人和ⅲ类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ⅲ类纳税人,是指“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三假纳税人,以及经信息系统大数据分析涉嫌存在较高涉税风险的纳税人。
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根据信息系统大数据识别涉税风险的情况,原则上按照ⅱ类、ⅲ类纳税人管理。
第六条 【申领发票分类标准】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渠道和办税服务厅渠道申请办理发票申请事项。纳税人提交申请前,应当完成包括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领票人等人员实名信息验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其办税人员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核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月(次)领用数量、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及时向纳税人发放发票。
(一)ⅰ类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提供便捷纳税服务,全面推行网上申领、发票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理渠道。
(二)ⅱ类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用票辅导和服务,推行网上申领、发票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理渠道。
1.ⅱ类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基本供票原则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2.ⅱ类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提出需要增加发票种类、月(次)领用发票数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纳税申报、开票情况,运用信息系统大数据分析结果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
3.新办理税务登记的ⅱ类纳税人原则上应在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三)ⅲ类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首次申领发票推行网上申领、发票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理渠道。
1.ⅲ类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基本供票原则为: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千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千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2.ⅲ类纳税人仍持有未核销的空白发票结存,或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原则上不允许增版增量。
3.ⅲ类纳税人确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需要增加发票种类、月(次)领用发票数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需在持有发票已经全部开具、并完成上一所属期增值税申报纳税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纳税申报、开票情况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结果为纳税人限制性供应发票。
4.ⅲ类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对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令2023年第3号修改)规定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
第七条 【增版增量申请】纳税人申请增版增量,超过信息系统大数据分析可供应发票数量或限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业务交易合同、协议等佐证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 【事前查验】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或者提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申请的,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或实地查验等事前核实措施。对事前查验通过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
第三章 管理服务和申诉救济
第九条 【自主领票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自主申领增值税发票服务。符合条件的经大数据识别暂未发现涉税风险或者涉嫌涉税风险较低的纳税人申请领用发票,或者申请增加发票种类、发票月领用数量、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由电子税务局根据信息系统结果自动办理核定,自动为纳税人发放发票。
第十条 【辅导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和发票政策辅导。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发票使用规定操作指南等宣传辅导力度,及时解决纳税人发票使用方面的问题和诉求。纳税人可通过税务官网、12366税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了解咨询有关发票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后续管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或实地查验等事后核实措施:
(一)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税务机关可在核定其票种信息的30日内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二)ⅱ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税务机关可在核定其票种信息的30日内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三)ⅲ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或者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含)以上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税务机关应在核定其票种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四)对于核定增值税发票总金额合计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增值税发票总金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核定其票种信息的30日内对其开展事后查验。
总金额=(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月最高领票数量)
(五)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事后查验的事项。
以上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和实地查验要求由各地市级税务局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动态调整】纳税人申领发票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依纳税人申请进行调整或由税务机关根据信息系统大数据识别结果进行自动调整。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第十三条 【申诉救济】纳税人对发票申领分类、票种核定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调整纳税人分类,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启动人工调整工作流程。对于经核实需调整纳税人分类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纳税人分类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分类为纳税人供应发票。
第十四条 【税收共治】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实施纳税人涉税疑点税企共治,定期向纳税人推送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发票疑点信息,帮助纳税人开展企业内控机制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网上渠道办理发票事项的具体操作指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解释。
1.扣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如何新增和变更办税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办税权限?
方式一: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点击【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新增办税人员】-【扣缴办税权限】。添加成功后,点击“企业办税人员列表”-“已授权”界面可查询已添加的授权人员信息,点击具体人员还可以对办税人员信息进行“变更”和“解除授权”。
方式二: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登录后点击个人信息;点击【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页面点击【查看详情】,可【新增授权人员】信息。添加成功后,可对有操作权限的人员信息进行“变更”和“解除授权”。
2.如何查验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纳税记录、纳税清单),请问应该如何操作?
2023年及以后的纳税证明(纳税记录)查验方法:
(1)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后,可通过【服务】-【公众服务】使用【票证查验】功能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右上角二维码或者手动输入查询信息,也可击首页右上角【扫一扫】直接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右上角二维码。
(2)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公众服务】-【票证查验】,进入票证查询页面,选择票证查验,点击【立即查询】,输入查验信息即可。
2023年之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查验方法: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可通过【纳税服务】-【公众查询】-【电子签章文书查验】,通过该功能进行验证。
(2)扫描页面二维码直接进入验证页面。
(3)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首页,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电子签章文书查验】。
3.公司为我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我能修改吗?我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公司能够修改吗?
您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您的扣缴义务人只可以查看不可以修改。扣缴义务人为您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您可以修改,您修改之后,扣缴义务人不可以再次修改。
4.请问专项附加扣除可选择哪些申报方式享受,有什么不同?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关注@金牌财税,分享更多财税知识,让创业更简单,更能成功!
今天后台有个粉丝提问留言:我公司目前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采购生产用的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认证了,但是税管员告知说无法抵扣,请问在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真的无法抵扣进项税吗?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辅导期的 一般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新认定一般纳税人都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限一般为半年, 在辅导期期间主要核实企业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约谈或者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申报纳税情况是否正常、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企业申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辅导期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即当月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不能抵扣,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一般在认证的下月可以收到比对结果,比对结果出来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下发通知给纳税人。
所以,辅导期纳税人并不是不能抵扣进项税,而是需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到底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很多新创业者很纠结,请看如下建议!
1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
主要区别在哪里?
2
注册公司是选择一般纳税人
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注册公司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很多新创业者很纠结,请看如下建议:
1.看规模
如果公司投资规模大,年销售收入很快就会超过500万元,建议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估计公司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从2023年1月1日起,将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2.看买方
如果你的购买方预计未来主要是大客户,很可能他们不会接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建议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3.看抵扣
如果你的公司成本费用构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占比高,进项税额抵扣充分,通过测算估计增值税税负低于3% ,建议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4.看行业
如果是13%税率的行业,且为轻资产行业。这类行业一般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否则选择一般纳税人。
5.看优惠
看你所在行业能否销售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等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能享受,建议选择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3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
可以相互转换吗?
(1)原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一般纳税人不得转换成小规模纳税人。
(2)新规定:我国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特别说明:2023年已办理一般转小规模的企业,又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2023年还可以享受再次被认定为小规模,但2023年不再享受!
素材来源自国家税务总局、小陈税务、税政第一线、马靖昊说会计
在这里,没有高深莫测的会计语言!
在这里,没有你看不懂的会计报表!
在这里,没有让你费解的会计分录!
在这里,会计不能更加简简单单了!
来这里,一起来简简单单学会计吧!
简简单单零基础学会计:双十一将近,算一算怎么打折才最省钱?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商家促销是司空见惯之事,各种打折及送购物券等等促销手段弄得消费者眼花瞭乱的。为了让大家能够清楚区分,接下来我来详细说说:买一送一,送券,返现金,打对折的各种形式到底是消费者省了多少钱,商家选哪种才最省钱,哪一种最双赢?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
举例:某商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所得税税率为25%,附加税为增值税的12%,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暂不考虑,成本占销售原价的50%。以下所述价格和成本均含税。
第一种情况:小a从商场中用现金买了100元的衣服,送了一张50元的购物券。
假设:同时,小a当场用50元购物券,买到了原价为50元的衣服。
那么从这一笔交易中,可得:
小a:花了100元,买了原价150元的衣服,而衣服的成本总共为75元。
商场:现金收到了100元,卖出了成本为75元
假设:小a当场未用50元购物券,并且购物券放在家里过期了。
那么从这一笔交易中,可得:
小a:花了100元,买了原价100元的衣服,而衣服的成本总共为50元
商场:现金收到了100元,卖出了成本为50元。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可能会用50元的购物券再贴点钱,买一件心仪的物品。
假设:同时,小a买了一件80元的商品,花了30元的现金,余下用购物券来抵。
那么从这一笔交易中,可得:
小a:花了130元,买了原价180元的衣服,而衣服的成本总共为90元
商场:现金收到了130元,卖出了成本为90元。
综上所述:商场为了促销发放购物券,目的是让你产生便宜的感觉,刺激你再次消费。从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得出,如果商场派发了购物券,作为消费者你正好用购物券凑齐了和购物券价格一样的商品,那么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达到了价值的最大化。而对于商场来说,你使用了购物券,虽然他的毛利率降低了,但是他同样是有利润可以赚取,总的利润是增长的,如果你未使用购物券,相当于商场销出去的本期物品是未打折,所以商场是赢的一方。
所以对于商家来说,购物券是一种聪明的营销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好好算一下成本和毛利,这样方能“胜券在握”!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是购买的东西是必需品,全额使用购物券是最省钱的。
以上所述还只是对于送购物券的一种分析,因篇幅关系,下一节我再细细讲述返现金和买一送一与购物券哪个促销手段更好!
“致会计”出品,敬请关注!
企业在实际经营中,经常会碰到供应商只能提供普票,而自己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当然是专票会更好了,而对方不能提供专票,只能提供普票,那我们在对方给我们的报价多少我们是不亏本的呢?也就是说供应商提供多少普票就相当于我们需要专票的情况,下面我们举例说明一下,相信你看完一下子就明白了。
假设我们成立一家贸易公司,最近需要采购一批商品,作为一般纳税人来说,在采购的过程中,我们肯定会倾向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当面对同样品质的供应商,一家报价100万,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另一家却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那这家开普票的公司到底报价多少,我们才能接受呢?
这就值得我们去思考和计算了,我们在两种方式下支付给供应商的钱,减掉在各自不同情况下能让我们少交的税,在这个税后的现金流出,在什么情况下能相等,接下来我给大家计算一下,
假设一家供应商给我们开了100万的专票,那这张100万的专票它的所含的进项税额=100/1.13%*13%=11.5万元,那我们这边就可以节约增值税11.5万元,大家都知道有增值税的地方就会有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三项附加税额=11.5*10%=1.15万元,那我们这边就可以节约附加税1.15万元。那这100万的专票减掉进项税额还会剩下88.5万元,进入我们的成本,即成本=100-11.5=88.5万元。那么我们的利润就少了88.5万元,利润少了那企业所得税就会少。
那节约的所得税到底是多少呢?分两种情况:一是假设我们贸易公司是小微企业,那企业所得税=88.5*5%=4.43万元,二是假设我们贸易公司不是小微企业,那企业所得税=88.5*25%=22.13万元。也就是说这一张100万元的专票,我们付给供应商100万元,但是税务局可以因为这张专票让我们少交增值税11.5万元,少交附加税1.15万元,少交企业所得税4.43万元或者22.13万元。
那我们再看看100万元的普票,它的所含的进项税额是0元,如果我们想取得这个张普票,那我们要支付给供应商金额是全部进入成本的,从而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那节约的企业所得税也是要区分是小微企业还是非小微企业的,如果是小微企业,那我们能节约的企业所得税就是支付给供应商的金额去乘以5%,如果是非小微企业,那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
我们站在满足小微企业的情况下,专票和普票都算出税后的现金流出各自是多少呢?
假设专票情况下的税后现金流出等于普票的税后现金流出,那普票的成本就等于87.28万元,也就是说开普票的供应商报价给我们87.28万元就相当于开专票的供应商的报价100万元,他们达到的税后的现金流出是相同的,如果开普票的供应商报价高于87.28万元,那他的报价的税后现金流出就会大于开专票的供应商的报价了。
100-11.5-4.43-1.15=成本-成本*5%,成本=87.28万元
我们站在不满足小微企业的情况下,那这个时候这个公式中间的数据有些变动
即 100-11.5-22.13-1.15=成本-成本*25%,成本=86.96万元
所以我们在面对同样品质的供应商报价时,我们就会很清晰地知道哪个成本更低,哪个可以多点利润了,也明白到底是选择开专票合算还是选择开普票合算了。
我是安小橙,您的每一次点赞都是对我最大的支持,关注我,让我成为您身边懂财税的朋友
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彭怀文
近年来,我国增值税改革是比较多的,首先从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其次是营改增从试点到全面营改增,最后连续降低税率等。
企业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可能需要更新而出售。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较长,可能经历或者跨越了上述的增值税改革的不同阶段,有的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有的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有的购进时还不是增值税纳税人等情况,那么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该如何处理呢?
其实,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一种是按照适用税率征收,一种是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的方式。比较复杂的是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处理,因为两种方式都有可能遇到。
一、税法中的固定资产范围
1、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不动产的认定:增值税法规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
固定资产范围具体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财税[2009]1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文件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解读文件中引用该。
二、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
这种情况当然针对的是一般纳税人。
(一)确认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
对于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正常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看该固定资产购进时是否允许抵扣且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则在出售时就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则适用按照简易计税的办法处理。当然,对于税法允许抵扣但因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未能实际抵扣进项税额的,视为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
(二)适用税率的问题
只要是判定是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的话,税率当然就是出售时的法定税率,而不用管之前曾经抵扣过的税率是多少。
(三)适用税率征收的情形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2、销售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按照简易办法计税
该种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下面重点说明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的情况。
(一)适用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170号文规定,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23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销售2023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36号文规定,202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2023年8月1日前购进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适用简易征收。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4、销售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说明:如果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抵扣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则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5、销售按简易办法管理期间的固定资产
根据1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放弃减税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四、计税公式和会计处理(一)计税公式
1.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
2.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含税售价×2%÷(1+3%)
如果纳税人放弃减税,则计税公式:增值税=含税售价×3%÷(1+3%)
在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疫情期间的优惠政策。
(二)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
(1)按适用税率征收:在出售时,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按照简易计税征收:在出售时,计算的增值税税金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
在出售时,计算的增值税税金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对上述内容总结如下(点击看大图):
今天的增值税纳税人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个不同的纳税人代表两种不同的税收制度。在企业成立初期和中期,企业可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享受更多的政策红利,但随着企业的运营,大多数企业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更适合低收入企业的税收制度。当小规模纳税人满足某些要求时,他们将被迫成为一般纳税人。因此,他们申请一般纳税人也是时间问题。
企业要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地税务登记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
4、企业住所证明(加盖产权人公章或产权人签字,地址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证地址书写)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
7、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租赁发票(可在税务登记前提供租赁发票)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五证合一”)
9、银行存款证明(即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10、公司章程副本
1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注:提供各页复印件,每页加盖业主公章或业主签字,并加盖缝合章或缝合字)
12、如为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行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4、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包括证明信息在内的信息
以上为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的信息。事实上,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它们发展到一定规模,它们在自己的业务和税收方面都是一般纳税人。
为提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服务水平,增加资格认证“怎么办、去哪儿办、找谁办”的知晓度,打破资格认证参保地限制,落实资格认证服务“省内通办”要求,现将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认证对象
领取山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含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二
认证周期
两次资格认证时间间隔(以月为单位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当年新增领取待遇人员,需在待遇核定前完成首次资格认证。
三
认证方式
(一)刷脸认证
1.在国内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可使用手机“民生山西”app、“老来”app或 “掌上12333”app等软件自助“刷脸”认证;
2.持有外省社保卡领取山西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使用人社部“掌上12333”app进行自助“刷脸”认证;
3.在境外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可使用手机 “老来”app或者“中国领事”app自助“刷脸”认证。
4.人社部下发的领取待遇人员在国内乘坐火车、飞机的出行信息,也可作为资格认证数据使用。
(二)人工认证
1.对无法使用手机app自助刷脸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人工认证”:
①本人可携带身份证到就近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人工认证”;
②可通过居住地社区(村)网格员或原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后,由受委托人持近期拍摄的领取待遇人员本人电子版照片和资格认证情况说明到就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工认证”;
③境外居住但无法使用app自助“刷脸”认证的人员,可由原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或原居住社区(村)网格员持定居地我驻外使领馆(办事处)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到省内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人工认证”。
(三)上门服务
高龄或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人员无法通过app进行资格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家属可主动向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上门认证服务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安排社区(村)网格员、原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四
注意事项
(一)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结果是按时足额发放养老待遇的重要依据,广大待遇领取人员要在规定的周期内完成认证。未在认证周期内完成认证的,认证周期结束的次月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再次认证后的次月方可恢复和补发。
(二)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失踪或被判刑等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其亲属应及时主动向原参保单位或居住社区(村)报告,也可直接向待遇发放社保经办机构报告。故意隐瞒不报,冒领养老金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编辑:明明
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填写多少合适,这个问题很多创业者都想了解,其实一般纳税人跟注册资金的关系并不是太大,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一般纳税人,然后再给你介绍下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写多少合适。
一般纳税人要具备什么条件
1、一般纳税人商贸类型只要在一个会计年之内,累计发票达到80万,生产型企业达到50万,运输类型达到500万等,可自行升级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2、想要提前申报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国税总局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求有实际经营地址,要求企业自己设立财务部门,开具销售发票,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要求实际运营地址的上门检查拥有防火防盗等完善保护措施,提前申报一般纳税人的理由。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注册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是多少合适
注册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对于新办的公司都要求在100万元以上,而对于老企业是在50万元以上。
1、收入达标:工业年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商业180 万元;新办企业不要求
通过上边的介绍你可以清楚的了解到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注册资金多少合适,其实注册资金多少是没有什么要求的,只要你开票量达到了,会自动升为一般纳税人的。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