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农产品收购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税率0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来源:宁波税务、象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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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发票管理台账的登记表,用于记录公司给每个供应商开出发票的明细。为了方便2023年新的年度,不准备启用新的表,想在2023年数据的基础上,继续往下进行填写。但是现在又需要按年份查看发票的张数、普票、专票的金额。
所以在右上角增加了一个当前年份的切换的调节按钮,点击数值调节按钮,可以切换k3单元格里的年份。想根据年份的变化,来获取当年的数据。
现在遇到一个难题,怎么自动算出不同年份发票的张数。也就是这个数:
这里为了美观,发票张数是写在一个文本框里,文本框的内容=s12单元格,所以发票计数的公式写在s12单元格里。
s12单元格里输入公式:=countifs(c13:c2000,'>='&date(k3,1,1),c13:c2000,'<='&date(k3,12,31))
这里用到的是countifs多条件计数函数。
这里因为发票日期是日期,计数条件的k3单元格是年,两个数值并不匹配,所以要想让k3单元格的年作为日期的计数条件,首先要把年转换成日期。选date函数,来将年转换成日期。
date(k3,1,1)取的是所选年份的第1天。如k3单元格里是“2023”,date(k3,1,1)=2023-1-1;date(k3,12,31)=2023-12-31
用'>='&date(k3,1,1) ,来表示大于等于当年的第一天,
用'<='&date(k3,12,31),来表示小于等于当年的最后一天。
然后对这两个条件进行计数,就可以得到当年的发票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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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以下两步,免费获取示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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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是甲公司负责人,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羊毛收购、加工、销售及货物运输的公司。日常收购羊毛一般采取“坐地”收购的模式,即主要通过中介机构或中间人从农牧民手中收购羊毛。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自己或让甲公司工作人员收集了当地一些农牧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经管理站出具的羊毛自产自销证明。通过这种方式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265份,合计虚开发票金额约2400余万元,全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开税款数额合计320余万元。
过程如下图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认为: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的事实,中间经纪人均是从农牧民处直接收购羊毛后出售给甲公司,在此情况下才开具收购发票,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这个案件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在经营者的日常税务活动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需要格外谨慎,稍有不慎则可能触碰法律的禁区。
本案的法律关键点
1、“坐地”收羊毛模式是否适用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2、何种情况下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刘某的辩解是否成立?即其所称的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且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事实是否阻断犯罪成立?
首先来看“坐地”收羊毛模式是否适用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羊毛属于农业产品征税的范围,但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羊毛才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羊毛不属于免税范围。
故在收购羊毛享受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有一定的条件。所以,像刘某这样,“坐地”收羊毛,即从中间人、中介个体户、中介公司收羊毛的经营模式不能理解为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围,即使其收购事实客观存在。
对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赋,所以此案中直接向农民收购的那些中介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优惠。
而向刘某这样“坐地”向中介收购羊毛,是普通商业经营活动,应按规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再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为何刘某构成该罪?
根据我国《刑法》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具有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中间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的,都充分构成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刘某在没有向农牧民直接收购羊毛的情况下,开具了只有在直接向自产自销的农牧民收购羊毛时才能开具的收购发票,并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属于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经营甲公司期间,虽然有羊毛的真实交易,但其开具的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且数额巨大,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刘某作为甲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甲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刘某辩解,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事实,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进一步分析。
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分为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前者包括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后者主要指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事实认识错误。
正如前文所述,刘某实施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以虚开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犯罪行为对象是国家对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法律关系,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程序和国家财政利益,已满足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且有证据证明,刘某曾到税务机关进行过咨询,被明确告知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开具羊毛收购发票,由此证明刘某不曾在事实认识错误,其明知其不可开具羊毛收购发票还大量虚开,并用于抵扣,可以证明其具有犯罪故意,故其辩解其主观不存在犯罪故意是不成立的。
至于刘某辩解其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的事实,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构成犯罪是不影响的,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其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法益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那部分,刘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即使其未重复享受本应由中间经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但其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已构成犯罪,该辩解不是阻断犯罪的事由。
总结
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 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即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才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赋。
所以像刘某这样通过中间渠道间接购进农产品是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规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刘某客观上有真实交易、没有重复享受税收优惠,但被判虚开说明: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对行为人客观行为比较重视,关注点在行为人是否存在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中间介绍虚开专票及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这提醒我们纳税人在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提前做好规划,否则便会有违反法律,甚至构成犯罪的风险。此案中刘某若是事先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厘清其商业流程,优化商业结构定不会误踩虚开的雷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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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怎么分录怎么做?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13%的税率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有何规定?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
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关于收购发票的日常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纳税人对同一销售方同一农产品年收购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以上时需提供)、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以备查验.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的;
2.转借、转让、涂改、代开收发票的;
3.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收购发票的;
4.私自印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5.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收购发票的;
6.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7.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说到农产品抵扣,相信很多人都懵了,一是因为企业平时接触得比较少,再者就是农产品的抵扣政策确实有其特殊性。
正常情况下企业购进、进口商品取得专票、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销售方销售商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方缴纳多少增值税,我们就能抵扣多少。如果销售方享受免税政策,没有缴纳增值税,当然也是没有办法开具专票的,这个时候购买方就没有办法抵扣。
但是农产品不一样,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发票确是可以抵扣的。
那么,企业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呢?
其实,对于企业来说,购进农产品无非是从生产者手中直接购进、从流通环节也就是超市购进、从国外进口三个渠道:
从农业生产者处直接购买:虽然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方没法开专票,但是可以凭借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来计算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此时,我们要自己给自己开票,企业需要把发票以及相关的凭证准备好,以备税务局检查。比如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
无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还是取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都是通过计算抵扣,以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流通环节购买农产品:销售方开具专票,企业就可以抵扣,如果不给开具专票,就没有办法抵扣。
在流通环节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3%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领用时候还可以加计扣除1%。
▲此处需要注意:企业过节购买农产品(苹果、冬枣等)发给员工,这就是福利性质,无论取得什么发票,进项都是不能够抵扣的。
企业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缴款书,按照缴款书上的税额抵扣就可以了
关于企业购进农产品抵扣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最新政策的解读,让大家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相关工作~
问题:我公司要从农民手中购买农产品,用于别的监管部门备查,但是农民不能开发票,我能不能去税局代开发票吗?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和第七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差额征税以及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因此,如农民属于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上述文件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同时,部分省市明确发布文件,规定企业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比如《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向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
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今天小编举例告诉你。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3年5月1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棉花,支付现金5000元并开具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的棉花于6月份全部领用生产运动服,运动服税率为13%,请问针对该笔业务,企业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申报属期是5月份的申报表时,按买价*9%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5000*9%=450(元),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6栏。 如下图:
申报属期是6月份的申报表时,因收购的棉花是在6月份生产领用,并用于生产13%税率的运动服,则6月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5000*1%=50(元),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a栏。
如下图:
导语:最近有客户咨询财务人员,收购农产品有什么优惠?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今天就跟着言十君一起来了解下吧。
免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免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可以!但只有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免税普通发票才可以!
一、一般纳税人从农民手里购买农产品
一般纳税人从农民手里购买农产品增值税上有什么优惠?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参考: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32号)
二、发票税率栏免税字样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一般纳税人超市,由于经营销售的需要购买了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超市可以按照9%抵扣增值税吗?
答:不一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1、若是从自产自销的合作社购买的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则超市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2、若是从批发零售的单位购买的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则超市不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政策参考:
财税[2017] 37号文件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流通环节开具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目前可以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的有四种情形: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3、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4、制种企业在定点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这四种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这四种免税发票,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情况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这两种情形属于流通环节对蔬菜、鲜活肉蛋的免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除此之外,销售非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的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申报抵扣
举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3年5月1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树木,支付现金10000元并开具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的树木于6月份全部领用生产加工税率为13%的产品,请问针对该笔业务,企业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申报属期是5月份的申报表时,按买价*9%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9%=900(元),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6栏。
如下图:
当申报属期是6月份的申报表时,因收购的树木是在6月份生产领用,并用于生产13%税率的运动服,则6月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10000*1%=100(元),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a栏。
如下图:
农产品收购发票怎么开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企业向个人农业生产者(农户)收购农产品时,可以由收购企业向个人农业生产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税前列支凭证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农产品收购企业如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一般申请领用收购发票需要具备的条件:
有固定经营场所;确有农产品收购行为;财务制度健全,能够独立核算收购业务。
各地税务机关对此规定可能有差别,比如有些地区要求收购企业依法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具体条件以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二、开发票前需要准备的资料
1、与农户(个人农业生产者)签订的购销合同,农户是销售方;
2、农户所在村委会开具的农产品交易证明;
3、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面写上农户联系电话;
4、农户的银行卡复印件。其中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要写清农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要有村委会的“xx村民委员会”印章。
三、开具收购发票
1、增加需要收购的农产品商品编码
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在开具收购发票的时候也是免税开具,如下图所示:
税收分类编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果企业确实不享受免税政策或者所收购物品不能免税,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率。
2、开具收购发票
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处选择“收购发票填开”。如果此处没有“收购发票填开”项目,则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
开具收购发票的界面如下:
其中购买方为开具收购发票的企业,销售方为销售农产品的农户。
销售方信息处,名称填写农户身份证上的姓名,纳税识别号填写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实填写。
收购发票打印出来之后,在盖章处加盖开具收购发票的企业的发票专用章。
3、注意事项
收购发票上的销售方(农户),要与购销合同上的销售方一致,销售方确实是给企业提供货物的人。企业给销售方支付货款时,收款人姓名应该与销售方名称一致。即保证业务真实性。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流程是怎样的?
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给对方开票的程序有:
1、有收购企业出具证明收购到你的农产品证明。
2、根据收购证明,到你所在的村开具所销农产品的自产证明。
3、根据村证明,到所在镇(乡)政府再次证明所销产品为自产农产品。
4、根据以上各证明,到所在国税局开具免税发票。
5、将发票交收购企事业收款。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如何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申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审批表》,填写完并加盖公章后,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柜台,办理申请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审批表》(一式四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中应有收购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样式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近日,潍坊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发票风险的温馨提示,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发票虚开虚抵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部分纳税人或个人因对政策不了解或其他原因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取得和使用发票的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发票开具和取得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发票违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违法虚开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违法取得方面
纳税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但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处罚,对于虚抵税款、虚抵成本费用造成偷税的,还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偷税相关规定的处罚。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发票违法的刑事责任
(一)违法虚开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法取得方面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和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涉嫌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 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纳税人采取包括“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移送。
五、部分典型案例
(1)虚开发票。吉林破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犯罪嫌疑人陈某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2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836份。松原市税务部门已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虚抵税款。上海破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某公司故意购买上海其他5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共计12份。嘉定区税务部门已依法追缴该公司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嘉定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7万元。(3)中介违法。新疆查处中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闫某及数名独立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虚开团伙相勾结,以税务代理为掩护,对外虚开发票1.7万份。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18名被告人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分别判处8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国家的繁荣昌盛、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广大纳税人的依法诚信纳税!让我们携手,远离风险、诚信纳税,共驻中国梦,一起向未来!
您如果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事宜,或者举报发现的发票虚开虚抵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2023年3月
上一篇文章写了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发票如何开具,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这篇继续写一写,如果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买农产品,又该取得什么样的发票呢,该如何抵扣呢
从非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二道贩子),取得专用发票(如果取得的是普票,那就不能抵扣了),此时税率为9%,那能够按照多少去抵扣呢,仍然可以参考上一篇文章,看我们购买农产品的用途,用于生产13%税率的产品时,可以加计抵扣1%,但是要注意,需要在领用的时候才可以抵扣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农产品,还可以抵扣吗?首先需要取得专用发票,如果不是专票,那就不能抵扣了,而我们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1%,如果取得专票,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样的,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加计抵扣1%
我们来总结一下上一篇文章和本次文章,到底购进农产品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呢
近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累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74份,价税合计金额4218.37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虚开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农产品虚开发票的案子见过不少,但是每次都是屡禁不止,去年四川省内江市也判了一例,这个倒霉蛋梁某,虚开15亿,收了3500元好处费,最后被判11年有期徒刑。
那么为什么农产品会成为 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呢?我们还得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来分析。
首先增值税是链条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只要开了增值税发票,那么肯定就要交税,同时取得别人开的发票就可以以票抵税。简单的来说增值税发票就是钱。但是因为农产品很特殊,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是不用交税的,但是购买方却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有些人就钻这个空子了。
具体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减销项税。
进项税计算公式:进项税=买价*扣除率
不法分子的操作手法很简单,首先收购一些农户的身份证然后自己成立几家贸易公司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先计算抵扣进项税。然后再把农产品卖出去给真正需要农产品的企业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链条就完成了。具体我们以四川这个案例来做一下分析,可以看下面的图:
第一步:农户--农业合作社
梁某某向农户收购身份证,注册7家农业合作社。目的是可以销售农产品免增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步:农业合作社-贸易型医药公司
梁某通过这7家农业合作社开具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到李某实际控制的9家医药公司
李某成立这些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虚开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总共开具19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合计金额为155,891,020元,均可按发票金额计提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就形成了虚假的资金流,这些货款从公司账户上支出,全部支付到个人的银行卡上,再从个人卡上把钱转回公司指定的账户。这些9家医药公司用于抵扣的发票共计22份,抵扣进项税额共计4,968,736元。梁某齐收受违法所得3500元
第三步:贸易型医药公司-终端受票方
李某通过自己控制的9家医药贸易公司向河南省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河南省普众康医药公司等拿到发票后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善意受票客户那么就会按照含税价支付货款,李某直接净赚已抵扣的税点4968736元.如果对方是买发票的,那么李某可能就是给对方开496万销项税,然后按照约定比例收取佣金。
但是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整个案例中梁某总共是抵扣了4,968,736元进项税,这些都是虚开的发票,所以直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是4,968,736元。
后来怎么判的呢?
先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开票方:
梁某为自己虚开发票已经构成了虚开发票罪:所法院判决梁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五百元。
受票方:
如果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明确将帮他人虚开直接认定为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就宜认定与受票方构成共同犯罪,受票方应该也按虚开发票罪处罚,而且这些虚开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进项,如果已经抵扣了,那么要补缴税款。
如果对方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那么应该参照以下政策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最后,再次提醒一下大家,这种低级的错误不要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的逻辑漏洞,税务局怎么会不知道,更何况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以后这种情况根本就逃不过它的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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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解答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回答数:8977个,好评数:8692个
你好,购买对方的农产品,对方没有发票,购买方开收购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9-03-28,21:36:49
嗯 | 会计达人
追问:这个对方指的是农户吗?农户不是可以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吗?
2019-03-28,21:38:46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一般农户不愿意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2019-03-28,21:40:23
嗯 | 会计达人
追问:为什么不愿意去税务局代开,农户自产不是免税吗?
2019-03-28,21:49:22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这个早上我们去和农户买农产品,他会愿意跑到税务局去开票,
2019-03-28,21:55:59
嗯 | 会计达人
追问:就是看农户愿意不愿意是吗?不愿意就自己企业开收购发票是吗?开之前是不是要去备案
2019-03-28,21:57:41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收购发票要到税务局备案申请领购
2019-03-28,22:41:07
1. 农产品行业的特征
初级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发票虚开重灾区,这是由涉及企业本身特点决定的。这类企业的成本中原材料占大头,相关的进项税比重高;再者加工对象又是初级农产品,这就给虚开带来了“便利”。免税农产品发票的收票人是个人,而非企业,开具方信息往往不全,甚至只有一个人名,难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发票又是由企业方开具给个人的,这就给企业带来了造假的便利。主要的特点如下:
(1)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农产品收购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税务机关难以识别有关业务的真实性。
(2)很多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及销售方数量多、人员杂,分布广,一一核查成本高。
2.农产品经营企业的虚开显著疑点
从以往案例总结农产品经营企业存在虚开的显著特征如下:
(1)进销不匹配: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所列原材料与生产成品不匹配;
(2)用工与产能不匹配;
(3)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数额巨大,超出了当地农产品供货能力;
(4)企业用电、用工、厂房面积等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额、产品销售额不匹配,涉嫌高报出口价格。
3.农产品发票虚开基本规律
从农产品发票的虚开,到受票后用于虚开进项或者出口骗税,其运作的基本规律如下:
税务检查主要的检查措施有:
(1)全面核查收购发票源头。
(2)建立供货人身份信息比对库。
(3)用资金云图理出企业假账线索。
(4)流程逆查法:从出口环节的最后一环入手。
(5)借助国际情报交换平台:确定了真实货主。
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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