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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还有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31 08:37:01 热度:5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农产品收购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农产品收购发票还有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农产品收购发票还有吗

【第1篇】农产品收购发票还有吗

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发票该怎么解决

特别是酒店餐饮行业的老板就遭遇这样的难题,在菜市场或者是直接向农民收购了大量的农产品,但是农民没有办法开具发票,这就导致企业的利润虚高。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解决?

这里有三种方法:

第一,让农民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个税。

第二,去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由合作社开具销售农产品发票。

第三,如果企业长期需要收购农产品,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增加农产品收购资格,然后向税务局申请农产品的收购发票。在发生业务的时候自行开具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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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

如何认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

——基于两个生效裁判案例分析

内容摘要: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但是同样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有的法院认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有的法院认定虚开发票罪。笔者通过对比分析两个案例,从而确认如何准确的认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

关键词: 虚开 农产品收购发票 抵扣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案件,嫌疑人为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交税或者少交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在2023年4月和2023年12月分别对外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宗,发票的名称、性质、虚开的农产品种类、虚开的单位等都完全一样,只是开票时间和受票人信息不一样。但是公诉人认为2023年10月1日山东省更改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税办法,而且2023年12月份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未进行抵扣,将2023年4月份的虚开行为指控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2023年12月份的虚开行为指控为虚开发票罪。笔者并不认同该观点,认为这两宗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都应该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什么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向收款方开具的一种发票。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主体

我国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全国各省市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分别作出了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相关规定。根据2023年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购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性质

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费用结算单据【新修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将运费结算单据删除】。

第三、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方法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凭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区别

(一)犯罪对象不同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一般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我们通常所称的普通发票。

(二)犯罪目的不同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目的是通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手段进行抵扣税款。

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将虚开发票用作记账凭证,进项列支成本,以此来减少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生效判例

(一)案例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新刑一终字第108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上诉人谢会、原审被告人刘文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注册成立达非尔公司。2023年1月至5月间,刘文见、谢会取得达非尔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收购农产品和加工销售家具的经营业务,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01份,涉及金额19660311.69元,涉及税额2555837.01元,其中已申报抵扣171份,申报金额16741378.34元,抵扣税额2176379.19元;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涉及金额18822832.52元,涉及税额3199881.48,其中已申报148份,申报金额14126897.45元,抵扣税额2401572.55元。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上诉人谢会、原审被告人刘文见二人相互勾结,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涉及税款数额3199881.48元,为抵扣税款又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01份,涉及税款数额2555837.01元,其二人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二)案例二,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3423刑初10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石某某(二人均在逃),用阁某某注册的'盐源县三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冒用居住在盐源县梅雨镇、卫城镇、干海乡多地村民身份信息,多次虚开羊毛、羊皮等农产品收购通用机打发票176份,合计金额1,501,504.00元。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发票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符合虚开发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

四、生效案例分析

(一)涉税虚开类案件属于行为犯

司法实践中,涉税虚开案件的主流观点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即构成犯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只要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以及接受他人虚开的行为,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可构成犯罪,进行立案追诉,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人在虚开之后又用于抵扣税款,则根据抵扣税款的金额,在构成本罪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金额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本罪量刑上升级的'其他严重情形''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两种加重处罚情形。

(二)涉税虚开类案件有被认定为目的犯的趋势

(1)从刑法体系来看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不是从保护国家税款不流失这一角度出发的,如果单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机理上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也包括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逃税罪中,即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也是一种逃税行为。刑法之所以单独将其规定一个罪名并给予重刑严惩,就是因为增值税是我们国家的第一大税种,虚开骗取增值税的行为对国家税款的危害更为巨大,为实现对增值税的特殊保护而将本罪单列。若虚开不是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而是为偷逃消费税等其他目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2)从侵犯的法益来看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秩序,但之所以入罪并配置无期徒刑这一较高法定刑,是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凭票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决定。若未骗取国家税款,则未侵害本罪法益,不应当受到刑法评价。

(3)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罪属于重刑犯罪和特别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其所评价的犯罪行为应当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不加区分行为人主观目的一概以虚开定罪,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从最高院发布的文件来看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2)《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对于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5)从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明确指出:不以骗税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成立虚开犯罪。

(三)企业性质影响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的认定

对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用于'的理解,应指主观上想用于且客观上可以用于,而不应该包括客观上不能用于,或者虽然客观上可以用于,但是主观上不想用于,更不能将主观上使用用途不明的视为准备用于。即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没有抵扣税款的故意,即使实施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也不能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

1、主观上想用于抵扣税款且客观上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应当认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如果涉案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为了抵销项增值税税款,进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涉案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2、客观上不能用于抵扣税款,则不应认定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只有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所以,如果涉案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涉案企业向自己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该企业也不能将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笔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案例二中盐源县三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收购、销售:牛、羊、兔皮毛;销售:服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查到其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即使该公司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其也因为自己是小规模纳税人,客观上不能抵扣税款,也不能被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所以案例二法院认定该企业构成虚开发票罪。

(四)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定罪不受抵扣政策(抵扣方法、抵扣税率)的影响

上文已经论述,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行为犯,所以,即使税款抵扣方法发生变化或者抵扣税率发生变化,造成涉案企业未能将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那么也不影响对整个虚开行为的认定。案例一正是基于此观点进行的裁判,刘文见、谢会是否将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全部抵扣税款,并不影响对其全部虚开金额的认定。

五、结论

无论国家规定的税款抵扣方法是否变化,无论国家规定的税款抵扣率是否发生变化,无论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全部被抵税,都不影响对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至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构成何罪?我们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企业的性质(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综合认定。

【第3篇】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一直都是税务机关的监管难点,同时也是虚开犯罪的高发区,在很多地区已经形成了行业性的弊病,问题丛生。对于一些问题严重的企业,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虽然也进行了行政处理甚至是刑事处罚,但是部分案件的法律适用依然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和疑问,而且由于某些问题有其客观背景,属于行业普遍现象,受到处理的企业和当事人也多有辩解和不满。

那么,在农产品收购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过程中,哪些行为企业应当严格关注,哪些真正属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行为,企业又当如何认识和回避相关刑事风险呢?本文根据对于沿海地区海产品收购和加工行业的现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海产品收购和加工行业的流程

根据笔者的了解,沿海地区海产品捕捞、收购、加工的流程一般是这样:

捕捞船出海打渔,捕到了鱼可能就会返回码头,将鱼获卖给码头商户;如果物资充足,捕捞船会将海产品卖给收购船,收购船收购后回到码头,将海产品加价卖给码头商户,而不是直接卖给加工厂,因为现实情况是码头一般都是垄断经营,如不卖给码头,就没办法靠岸;码头商户收购海产品后会对海产品按照品种、大小、品质进行分拣,而后再卖给个人鱼贩或者直接卖给加工厂;个人鱼贩会根据各个加工厂的需要,到码头采购相应品种、规格的海产品后转卖给其他鱼贩或者直接卖给加工厂;加工厂根据从码头商户或者个人鱼贩拿到的产品和价格,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进行抵扣;加工厂对海产品加工后,转卖给其他企业或者出口获利。

从以上收购流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由于捕捞、收购链条较长,加工厂很难直接从捕捞船收购海产品,中间必然加有其他环节,而且由于码头垄断经营,采购过程也很难绕过码头这个环节;

2.由于分工细化,加工厂需要的海产品都是单一的品种,若加工厂自己分拣,费时费力、效率低下而且价格更高,所以中间也必然要有其他环节对海产品进行分拣;

3.捕捞船、收购船、码头、鱼贩子几方环节都是个人,不愿接受税务监管,不方便也不愿去开具销售发票,导致加工厂只能自己开具收购发票,若要求中间环节开票,便收购不到海产品,对于此类问题,很多税务机关也是心知肚明;

4.加工厂开具的收购发票金额一般是按照自己的采购价格开具的,至于捕捞船最初的销售价格是多少,加工厂并不关心,也无从知晓;

5.收购发票上登记的渔民信息和实际进行捕捞的渔民几乎都是对不上的,因为经过几道环节之后,加工厂根本就不可能知道这批货具体来自于哪条捕捞船和哪个渔民,渔民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海产品具体卖给了哪个加工厂。

二、收购企业可能存在的虚开法律风险

(一)低购高开

由于作为收购对象的渔民经常出海、人员分散、难以监管,加工企业在掌握了渔民信息后就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且税务机关针对此类行为又难以有效监管,所以不可避免的,就会有一些加工企业存在一些低购高开的情况,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金额高于实际收购价格,从而涉及虚开的问题。

(二)发票错配

有些收购企业的收购发票虽然是按照自己的实际收购价格开具的,但是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与实际的销售方并不一致,冒用渔民信息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非常普遍,甚至有一些渔民都已经去世了,还有加工企业将其作为销售方开具发票。

这个情况在一些销售旺季更为明显,有些加工厂采购量明显增加,为了提高采购和开票效率,对于一些小额交易采用现金结算,不开收购发票,而是集中汇总至一些销售量比较大的大户那里一并结算,造成开票对象的错配。

(三)重复抵扣

还有一些加工企业,在收购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等费用,有些费用加工企业支付之后是可以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抵扣发票的,但是这些企业在抵扣之后,依然将上述费用一并纳入采购价格,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上述费用成本被重复抵扣。

三、上述虚开问题的法律分析和辩护要点

(一)冒用渔民信息、发票错配等行为虽然属于虚开行为,但是不宜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上述几种情况,开票信息与实际交易信息并不符合,或者是开票金额与实际不符,或者是发票登记的销售方与实际不符。严格来说,上述行为都属于法律上规定的虚开行为。但同时笔者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冒用渔民信息虚开发票、发票错配等行为,不宜作为虚开犯罪处理。原因如下:

1.对于很多加工企业来说,冒用渔民信息实属无奈之举,主观上没有骗税目的

对很多加工企业来说,其不是不想直接从捕捞船渔民中收购,而是客观上无法实现。现在分工细化,每个环节都有其存在的必要和合理性,加工企业无法越过这些中间环节去直接找捕捞船收购。合法的作法是加工企业从码头商户收购所需的海产品,由码头商户开具销项票给加工企业。但现实情况是码头商户也是个人,他们不愿意开具发票,全部采用现金交易,至多是将捕捞船和渔民信息提供给采购方,让他们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加工企业冒用渔民信息开具发票并非是为了骗税,主观上也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实属无奈之举,这不是一两家企业的个别违法行为,而是整个行业的普遍现象。

2.加工企业的收购价格,已包含进项税款,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对于加工企业来说,虽有冒用渔民信息虚开发票等行为,但是冒用渔民信息对于国家税款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假设加工厂从a渔民手中收购了一批海产品,支付了对价10万元,那么无论是加工厂按照a渔民的信息开具收购发票,还是冒用b渔民的信息开具收购发票,其都是一样按照10万元发票的金额乘以抵扣率来认证抵扣的,以哪个渔民的信息开具发票对于国家税款并没有实质影响。

所以,在加工企业实质已经支付了海产品对价的情况下,其实际上已经承担了采购过程中应当支付的增值税,因此冒用渔民信息开具收购发票在实质上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精神,加工企业虽有虚开行为,但是并非基于骗税目的,而且也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不宜作为虚开犯罪处理,将一个加工企业一棒子打死,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进行处理,并督促企业整改。

(二)有虚开行为且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应当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对于上述多种虚开情况,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骗税目的,且实际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则应当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比如低购高开,加工企业开具的收购发票金额大于收购金额,那么其按照抵扣率就可以多抵扣增值税款,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再比如重复抵扣的问题,加工企业如果将一些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等可以收到发票的费用,或者员工工资等一些不应当计入收购金额的费用,以采购费的名义开具收购发票,那么就会导致不应当抵扣税款的一些费用被用来抵扣税款,导致企业后续少承担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这些情况对于国家税款利益是具有实质性损害的,同时其虚开行为也损害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因此符合法定标准的,应当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对于此类案件,辩护人应着重关注虚开金额的计算,审查每一笔虚开的金额是否客观、合理、没有疑问,对于有争议的金额,当事人存在合理辩解的,应当从事实出发,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争取把犯罪金额减到最低,为当事人争取最轻量刑。

四、收购企业开具发票过程中的合规要点

对于沿海的这些海产品加工企业来说,既要生存和发展,又要完全合法合规经营,在目前行业现状之下,这两个问题往往很难完全兼顾。但是,为了企业的长久生存,对于一些刑事风险比较高的行为,企业一定是要坚决杜绝的,对于一些有争议的行为,也要尽可能避免。

1. 坚决杜绝低购高开、将收购款以外的费用纳入开票金额等行为

法律对于虚开犯罪行为的打击非常严厉,行为人一旦涉刑,将会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因此,对于此类虚开犯罪行为,企业一定要坚决杜绝。企业的负责人要有这个意识,不能心存侥幸,对于财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来说,也不能仅仅为了听从老板安排,就从事上述虚开行为,否则同样也会面临刑事处罚。

2. 与合法合规的销售方进行交易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要尽可能从有开票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体商户采购,并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直接与渔民进行交易的,则要核实对方的捕捞资格,确保发票上的销售方与实际一致;如果只能通过码头商户采购的,要与商户核实该批海产品的实际捕捞人,按照实际捕捞船和渔民登记开票信息,不能随意冒用其他渔民的信息虚开发票,尽可能避免虚开风险;在支付采购款时,收款人应当尽量与销售方一致。

3.加强出入库管理,留存所有单据和交易记录备查

海产品加工企业要严格落实海产品的采购和出入库管理,留存相应的单据和交易记录,如果出现问题了,确保有据可查。很多情况下,司法机关认定虚开的主要理由就是无实际交易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落实出入库管理制度,留存好采购和加工、销售、转账等交易记录,企业才能证明自己有真实交易,也才有机会在面对调查时解释清楚、避开风险。

【第4篇】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

一说到农产品抵扣,相信很多人都懵了,一是因为企业平时接触得比较少,再者就是农产品的抵扣政策确实有其特殊性。

正常情况下企业购进、进口商品取得专票、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销售方销售商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方缴纳多少增值税,我们就能抵扣多少。如果销售方享受免税政策,没有缴纳增值税,当然也是没有办法开具专票的,这个时候购买方就没有办法抵扣。

但是农产品不一样,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发票确是可以抵扣的。

那么,企业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呢?

其实,对于企业来说,购进农产品无非是从生产者手中直接购进、从流通环节也就是超市购进、从国外进口三个渠道:

从农业生产者处直接购买:虽然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方没法开专票,但是可以凭借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来计算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此时,我们要自己给自己开票,企业需要把发票以及相关的凭证准备好,以备税务局检查。比如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

无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还是取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都是通过计算抵扣,以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流通环节购买农产品:销售方开具专票,企业就可以抵扣,如果不给开具专票,就没有办法抵扣。

在流通环节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3%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领用时候还可以加计扣除1%。

▲此处需要注意:企业过节购买农产品(苹果、冬枣等)发给员工,这就是福利性质,无论取得什么发票,进项都是不能够抵扣的。

企业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缴款书,按照缴款书上的税额抵扣就可以了

关于企业购进农产品抵扣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最新政策的解读,让大家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相关工作~

【第5篇】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如何抵扣

摘要:政策上既要免除农业生产者的增值税,又要想办法让下游企业充分抵扣进项税,所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政策就格外繁琐。

朋友一进门就唉声叹气:这个农产品怎么这么麻烦啊,进项税抵扣问题我本来以为已经搞明白了,结果公司从超市买了些水果、蔬菜,开的有专票和普票,我查了半天,搞不清楚应该不应该抵扣进项税。你说,农产品,到底该怎么抵扣进项税?

我说: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确实比较特殊,需要专门聊一聊。

朋友说:我就不明白了,为啥农产品要搞特殊化?

我说:你想啊,农民伯伯辛辛苦苦地种出粮食啊、水果啊,饲养的牲口卖出去,又挣不了多少钱,你忍心让他们缴税?

朋友说:我是不忍心让他们缴税,可我听你叫农民伯伯我更不忍心,小孩这么叫还可以,你这把年纪还这样称呼,我有点起鸡皮疙瘩。

我说:我这不是从小学生开始这么称呼习惯了吗。说正经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是免增值税的。支持三农,这个没话说。但你知道增值税是环环抵扣政策,具有传导机制,国家对最上游的初级农产品免税,如果不进行政策上的特殊规定,最直接的结果会导致下游企业没办法抵扣进项税,多缴增值税,整体看就成了转移税负,而不是扶持农业了。所以政策上既要免除农业生产者的增值税,又要想办法让下游企业充分抵扣进项税,所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政策就格外繁琐。

朋友说:哦,这样啊,那政策上做了些什么特殊规定呢?

我说:对于企业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一共有两种抵扣方式,第一种方是式凭票抵扣;第二种方式是核定扣除。各有各的特殊规定。

朋友说:那你先说说第一种凭票抵扣有什么具体规定吧。

我说:农产品凭票扣税,你只需要记住:有四种凭证,四种抵扣方法。

这四种可以扣税的凭证有: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海关专用缴款书;三农产品销售发票;四农产品收购发票,后面这两种属于普通发票。

朋友忍不住嘀咕:为啥又是销售发票,又是收购发票,这农产品发票到底应该是谁开?

我说:这是农产品的一个特殊点,其他货物当然都是销售方开发票,但农产品呢?既可以农业生产者开具销售发票,又因为农产品收购企业会面对许多农户,很多农户是不具备开发票的条件和能力的,所以允许反向开具发票,由收购企业向农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朋友说:哦,四种凭证我了解了,那四种抵扣方法是什么?

我说:农产品的四种进项税抵扣方法。第一种: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就是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这个很常规化;

第二种: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标明的税额虽然是3%,从2023年4月1日,按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取得的是3%的专票却可以按9%计算抵扣,这种抵扣方式可是独一份啊!

第三种: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第四种: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也就等于实际扣除率是10%。这是营改增后简并税率的时候出现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原先的扣税力度,而专门制定的。

朋友说:哦,是这样啊,让我琢磨一下啊。普通发票,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其他的都不能抵扣吗?

我说:是的,采取凭票扣税的方式,农产品能抵扣的只有上面这四种凭证和四种扣税方式,其他的都不能。比如你们公司从小超市购进蔬菜取得的免税的普通发票,或者买了点水果,取得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这些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朋友说:我觉得这个农产品收购发票听起来还挺方便的,上次我们公司从养殖场买一些鸡鸭肉,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可养殖场没有给我们公司开票,我们公司能不能自己开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我哑然失笑:当然不可以,首先,这个收购发票必须是对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肯定不能给养殖场开收购发票。另外农产品收购发票不是你想领就能领的,首先你公司确实有收购农产品的业务,另外还需要具备其他的一些条件,经过申请审批后才能领购。像你们公司偶尔买点农产品这样的业务,肯定是不能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朋友说:哦,好吧。那你再说的第二种方式,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有什么具体规定呢?

我说:那个说来话又长了,天色已晚,你搞明白这个,核定扣税咱们下次再聊。

案例解析

情形1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境外进口的农产品,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为10万元。

那么a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为缴款书上注明税额10万元。

情形2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一般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票面增值税额为10万元。

那么a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为票面增值税额10万元。

情形3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取得b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

那么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00万元*9%=9万元。

情形4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取得自开(或代开)的收购发票,买价为100万元。

那么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00*9%=9万元。

情形5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买价为100万元。

那么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00*9%=9万元。

情形6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批发市场(或超市)购买的免税的蔬菜、鸡蛋、肉等农产品,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 100万元。

那么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0。

【第6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免税

疑问

今天有个会计学员问我,她属于一家一般纳税人超市企业,由于经营销售的需要购买了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她跟我说超市也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我的回复是:不一定。财务人员切记不要片面的认为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免税农产品的发票,就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注意:

1、若是从自产自销的合作社购买的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则超市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2、若是从批发零售的单位购买的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则超市不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政策参考:

1. 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 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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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农产品收购发票零税率

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农产品收购环节需要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用以抵减销项税额。因为经营农产品的特殊性,所以进项税抵扣凭证的取得也很特殊:

1.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付款方(收购单位)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的发票。

2.农业产品具体范围: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3.收购单位作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2)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加工农产品匹配的机器设备。

(4)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税务机关备案;

(5)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

(6)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区域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区域以外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7)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4.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程序: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务专管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5.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注意事项: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区域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需出区域收购农产品的,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进行开具。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方开具的一种特殊的收购凭证,由于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特殊性,在纳税人使用及税收征管方面以前出现过不少问题,税务机关针对农产品收入发票加大监管力度。作为农产品经营的一般纳税人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范风险。

【第8篇】农产品收购发票税金

裁判观点

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存在真实皮棉交易的情况下,出于不明的原因,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与其没有购销关系的朱某3等人,该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及损失的多少,税务稽查报告均无法证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胡珍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祥瑞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均为被告人胡珍祥)利用浙江省湖洲市池某的销售渠道销售坯布,迟根毛以新祥瑞公司的名义与新疆巴州华美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美伦公司)签订了9份棉布购销合同,约定销售棉布共计619847米、买方提货承担运费、货款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汇兑等。合同签订后,华美伦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新祥瑞公司支付了货款,新祥瑞公司分9次向华美伦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3份,金额7861801.66元,税款1336506.44元,价税合计9198308.1元。

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事实

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新祥瑞公司主要从湖北省武穴市、黄梅县收购皮棉3429.1吨,但在开具收购凭证的时候,却冒用与公司无实际棉花收购关系的朱某3、朱某1、朱某2的身份信息,向上述三人虚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2523份,金额76499600元。新祥瑞公司已按13%的税率向瑞昌市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

被告人胡珍祥辩称:

其公司通过中间人池某对外销售坯布,其公司都是与中间人联系的,与新疆巴州华美伦公司有销售合同,新疆那边将款打过来,其公司才开发票,发票也是给中间人,中间人给了谁其不清楚。国家有惠农政策,企业收购棉花,农民享受国家补贴,农民没有发票,由企业来开具收购发票。企业根据收购凭证可以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以前异地收购发票也是可以抵扣的,近几年税务部门要求在省内收购的才能抵扣,因本地开具的收购凭证才能算本地的税收任务,并且要求企业完成一定的数额,才能发给企业购销凭证。近年省内棉花不好收,其公司都是从湖北黄梅收购的棉花,为帮地方税务部门完成税收任务,只好借了本地一些人的身份证来开具收购凭证,但没有从这些人手中收过棉花,其公司每个月都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收购凭证,销项税率是17%,进项税率是13%。

针对被告单位、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胡珍祥辩称新祥瑞公司都是通过中间人池某对外销售坯布,与新疆巴州华美伦公司有销售合同,新疆那边将款打过来,新祥瑞公司才开发票,发票也是给中间人的,中间人给了谁其不清楚,新祥瑞公司通过中间人交付了货物,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被告单位新祥瑞公司与新疆巴州华美伦公司的坯布交易是通过中间人池某联系的,双方签有购销合同,且新疆巴州华美伦公司通过银行支付了货款,新祥瑞公司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新疆巴州公司负责人证明其是通过苏某、洪某联系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这两人的身份情况目前尚未查清,这两人是否向巴州华美伦公司实际交付了货物亦无法查清,因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指控被告人没有实际交付货物不能成立。被告人胡珍祥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被告单位新祥瑞公司及被告人胡珍祥辩称新祥瑞公司都是从湖北省黄梅县收购棉花,有真实交易,只因当地税务部门要求只能开具江西本省人的收购凭证,所以公司才找了一些本地人的身份证来开收购凭证。经查,瑞昌市国税局税务稽查报告证实新祥瑞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间在湖北省武穴市和黄梅县收购了3429.1吨的皮棉,只是在开具收购凭证时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了没有购销关系的朱某3等人,稽查报告没有说明原因,因此,在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指控新祥瑞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证据不足,被告人单位及被告人胡珍祥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巴州华美伦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池某进行棉布交易,该交易有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及池某的证言所证实,公诉机关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即指控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珍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存在真实皮棉交易的情况下,出于不明的原因,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与其没有购销关系的朱某3等人,该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及损失的多少,税务稽查报告均无法证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胡珍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网扩展: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政策解读

不同途径取得农产品发票,能否抵扣,如何抵扣,能否加计进项税额,相关规定散见于多个文件,加上税率的频繁调整变动,实务操作中许多人都对相关政策颇感困惑,本文通过归纳总结并对现行政策规定进行梳理,让您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一、取得的农产品发票能否抵扣,如何抵?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第二款第(三)项: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注:现为10%)。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注:现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注:现为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注:现为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注:现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注:现为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注:现为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及加计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规定

2023年4月30日以前,增值税税率有17%、13%,0%。购进农产品,可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扣除。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0%。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2023年7月1日之前并没有加计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政策。2023年7月1日之后,加计后的扣除率为13%、12%、10%(注:有可能是11%),具体情况见上图。11%的扣除率什么情况下可能出现呢?根据总局的答复,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23年4月后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分区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这时的扣除率就是10%+1%=11%。

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2023年4月1日起,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进销税率差从4%减少为3%,销项税率与扣除率的差减少,相应的应纳税额也会减少,这对企业属于利好。

和以前一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关于10%扣除率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与2023年“四并三”改革时一样,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第9篇】2023年农产品收购发票

如何认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

——基于两个生效裁判案例分析

内容摘要: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但是同样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有的法院认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有的法院认定虚开发票罪。笔者通过对比分析两个案例,从而确认如何准确的认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

关键词: 虚开 农产品收购发票 抵扣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案件,嫌疑人为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交税或者少交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在2023年4月和2023年12月分别对外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宗,发票的名称、性质、虚开的农产品种类、虚开的单位等都完全一样,只是开票时间和受票人信息不一样。但是公诉人认为2023年10月1日山东省更改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税办法,而且2023年12月份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未进行抵扣,将2023年4月份的虚开行为指控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2023年12月份的虚开行为指控为虚开发票罪。笔者并不认同该观点,认为这两宗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都应该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什么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向收款方开具的一种发票。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主体

我国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全国各省市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分别作出了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相关规定。根据2023年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购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性质

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费用结算单据【新修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将运费结算单据删除】。

第三、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方法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凭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区别

(一)犯罪对象不同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一般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我们通常所称的普通发票。

(二)犯罪目的不同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目的是通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手段进行抵扣税款。

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将虚开发票用作记账凭证,进项列支成本,以此来减少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生效判例

(一)案例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新刑一终字第108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上诉人谢会、原审被告人刘文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注册成立达非尔公司。2023年1月至5月间,刘文见、谢会取得达非尔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收购农产品和加工销售家具的经营业务,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01份,涉及金额19660311.69元,涉及税额2555837.01元,其中已申报抵扣171份,申报金额16741378.34元,抵扣税额2176379.19元;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涉及金额18822832.52元,涉及税额3199881.48,其中已申报148份,申报金额14126897.45元,抵扣税额2401572.55元。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上诉人谢会、原审被告人刘文见二人相互勾结,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涉及税款数额3199881.48元,为抵扣税款又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01份,涉及税款数额2555837.01元,其二人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二)案例二,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3423刑初10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石某某(二人均在逃),用阁某某注册的'盐源县三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冒用居住在盐源县梅雨镇、卫城镇、干海乡多地村民身份信息,多次虚开羊毛、羊皮等农产品收购通用机打发票176份,合计金额1,501,504.00元。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发票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符合虚开发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

四、生效案例分析

(一)涉税虚开类案件属于行为犯

司法实践中,涉税虚开案件的主流观点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即构成犯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只要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以及接受他人虚开的行为,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可构成犯罪,进行立案追诉,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人在虚开之后又用于抵扣税款,则根据抵扣税款的金额,在构成本罪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金额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本罪量刑上升级的'其他严重情形''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两种加重处罚情形。

(二)涉税虚开类案件有被认定为目的犯的趋势

(1)从刑法体系来看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不是从保护国家税款不流失这一角度出发的,如果单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机理上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也包括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逃税罪中,即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也是一种逃税行为。刑法之所以单独将其规定一个罪名并给予重刑严惩,就是因为增值税是我们国家的第一大税种,虚开骗取增值税的行为对国家税款的危害更为巨大,为实现对增值税的特殊保护而将本罪单列。若虚开不是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而是为偷逃消费税等其他目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2)从侵犯的法益来看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秩序,但之所以入罪并配置无期徒刑这一较高法定刑,是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凭票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决定。若未骗取国家税款,则未侵害本罪法益,不应当受到刑法评价。

(3)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罪属于重刑犯罪和特别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其所评价的犯罪行为应当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不加区分行为人主观目的一概以虚开定罪,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从最高院发布的文件来看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2)《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对于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5)从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明确指出:不以骗税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成立虚开犯罪。

(三)企业性质影响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的认定

对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用于'的理解,应指主观上想用于且客观上可以用于,而不应该包括客观上不能用于,或者虽然客观上可以用于,但是主观上不想用于,更不能将主观上使用用途不明的视为准备用于。即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没有抵扣税款的故意,即使实施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也不能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

1、主观上想用于抵扣税款且客观上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应当认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如果涉案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为了抵销项增值税税款,进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涉案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2、客观上不能用于抵扣税款,则不应认定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只有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所以,如果涉案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涉案企业向自己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该企业也不能将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笔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案例二中盐源县三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收购、销售:牛、羊、兔皮毛;销售:服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查到其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即使该公司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其也因为自己是小规模纳税人,客观上不能抵扣税款,也不能被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所以案例二法院认定该企业构成虚开发票罪。

(四)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定罪不受抵扣政策(抵扣方法、抵扣税率)的影响

上文已经论述,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行为犯,所以,即使税款抵扣方法发生变化或者抵扣税率发生变化,造成涉案企业未能将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那么也不影响对整个虚开行为的认定。案例一正是基于此观点进行的裁判,刘文见、谢会是否将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全部抵扣税款,并不影响对其全部虚开金额的认定。

五、结论

无论国家规定的税款抵扣方法是否变化,无论国家规定的税款抵扣率是否发生变化,无论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全部被抵税,都不影响对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至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构成何罪?我们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企业的性质(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综合认定。

【第10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填开要求

主要功能:用于具有“收购企业”授权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收购发票填开”菜单项或导航图上的“发票填开/收购发票填开”按钮,如图1-1所示。

图1-1 收购发票填开菜单项

【第二步】进入收购发票填开界面,如图1-2所示。

图1-2 收购发票填开界面

【第三步】录入商品信息和销售方信息等内容,点击“打印”按钮,进入打印设置对话框,如图1-3所示。在此对话框可以设置默认打印机、纸张打印边距、预览打印效果、实施打印,也可以取消打印(待以后进行发票查询时打印)。

图1-3 发票打印

2 说明:

① 收购发票所用的纸质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左上角以“收购”二字作为标识加以区分。

② 收购发票的开票方单位信息作为购方信息显示在票面上方,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相反的,填开时请注意区分。

③ 收购发票商品税率栏只能为免税、不征税或0%。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1月16号

【第11篇】如何办理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流程是怎样的?

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给对方开票的程序有:

1、有收购企业出具证明收购到你的农产品证明。

2、根据收购证明,到你所在的村开具所销农产品的自产证明。

3、根据村证明,到所在镇(乡)政府再次证明所销产品为自产农产品。

4、根据以上各证明,到所在国税局开具免税发票。

5、将发票交收购企事业收款。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如何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申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审批表》,填写完并加盖公章后,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柜台,办理申请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审批表》(一式四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中应有收购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样式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12篇】农产品收购发票负数处理

导读:收到折扣负数发票的情形下,这个时候该怎么入账是合适的呢?对此,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处理方法及相应的账务处理。同时还有正数发票包含折扣的账务处理也是一大难点,因此您不知道的话不要错过了本文的内容。

收到折扣负数发票怎么入账处理呢?

答:对于收到折扣负数发票,可以这样考虑:

开具方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可以在发票上注明回扣或佣金的比例和金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货款

正数发票包含折扣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红冲发票,就是冲减原销项,然后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入帐,跨月的就需要开红字发票了。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第13篇】农产品收购发票样式

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也要交叉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陶然日用品小卖部是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入日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请问:该小卖部收购农民自产水果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也要交叉稽核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除以上所列扣税凭证外,其他抵扣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取得后就可以按规定申请抵扣,不需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再抵扣。

重点提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政策应当关注如下几点:

1.对商贸零售企业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2.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也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3.辅导期内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也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是辅导期满后重新实行辅导期管理。

【第14篇】发票农产品收购企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是a纺织厂的实际控制人,在经营的过程中虚构向农民收购皮棉的事实,以皮棉的名义开具大量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税款。然后根据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数量,再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马某于2023年5月份虚开的一宗农产品收购发票被用以抵扣税款了,2023年11月份虚开的一宗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未全部用以抵扣税款。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马某2023年12月份虚开的一宗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当如何定罪?

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虚开发票罪。2023年9月23日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鲁财税【2014】30号文件——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扣除。所以,根据财税【2012】38号的规定,马某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只能根据投入产出法,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马某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只能构成构成虚开发票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的功能,即都可以用于抵扣税款,所以,只要马某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或者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而且已经实施了虚开可以用以抵扣税款的发票,马某就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四、观点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马某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首先,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费用结算单据【新修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将运费结算单据删除】。

第三、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其次,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属于行为犯,发票是否实际用于抵扣税款不影响犯罪既遂。本案中马某为了不交或者少交税款,在没有与农户存在买卖皮棉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农户身份信息,虚开收购皮棉的发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典型的虚开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最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不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根本区别是该虚开的票据能否用于抵扣税款,并非实践中是否已经用于抵扣税款。无论山东省实施怎样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性质不会改变。即使按照投入产出法进行抵扣,马某已经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也完全可以伪造投入情况、生产情况、销售情况等用于抵销进项税额,那么在该种情况下马某的行为怎么定性?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该种情况马某就不属于虚开发票了,属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了,这无形之中了增加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只要行为人具有骗取税款或者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而且实施了虚开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的行为,就应该认定犯罪既遂。所以,笔者认为马某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15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流程

part1: 全电发票的有哪些优点?

1.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2.发票版式全面简化,重新设计了票面要素,简化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联次全面简化,全票无联次;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会计无需纠结。

3.开票流程全面简化,开票零前置,无需税控设备即可开票,无需票种票量核定即可开票,一个企业确定开票总额度即可开票,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有网络就可以开票,登录网页、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

4.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5.实现发票自动交付,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6.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发票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发票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

part2: 全电发票的新亮点

01 票样形式更简洁

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销售方信息栏从发票的左下角调整至右上角。

02 票面动态二维码

纳税人可通过扫描全电发票动态二维码查询发票的实时状态,如打印次数、红冲信息、退税信息等。

03 发票票号(自动赋码)

04标签化

票面左上角标签处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特定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

part3: 销售方如何开具全电发票?

有小伙伴咨询小编,我们是全电发票的开票方,我想请教一下,如果发生开具错误或销货退回的情况该如何红冲全电发票呢?

红冲全电发票给普通的发票流程是不同的,也是最新的改变,大家可以认真看下。

作为销售方,如何开具蓝字全电发票及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一、 开具蓝字全电发票

点击右上角【登录】进行新版登录方式登录。

登录成功后,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进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点击【立即开票】进入开票功能。

选择要开具发票的票种(电子发票/纸质发票),如您有差额征税等情况,请据实选择。设置后,点击【确定】。

录入发票信息后点击下方【发票开具】。

可在开票成功界面点击【查看发票】或【发票下载】进行发票查看与下载。

二、 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一)开票方开具全电发票后,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操作流程如下:

1.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在搜索栏输入【红字发票开具】,可快速查找【红字发票开具】。

或者可通过选择【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进入红字开具模块。

2.纳税人在主页面-常用功能模块点击“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进入新增红字发票确认信息界面。

3.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

4.在页面点击“选择”,将选中的蓝字发票信息自动带入到页面。

5.点击【提交】按钮,提示《确认单》提交成功。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

1.受票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才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确认操作如下

(1)纳税人登录后需在主页面(红字发票开具初始化页面)点击“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

(2)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

(3)点击【查看】按钮,进入页面进行信息确认。

(4)点击【确认】按钮,提示确认成功。

2.受票方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确认操作如下

(1)在菜单中依次选择【发票管理】—【红字申请确认】,进入如下界面。

(2)选择“待确认”,根据发票信息输入发票号码和销方识别号,点击【查询】。

(3)查询结果显示如下图所示:

(4)向右拖动滑动条,点击【操作】。

5.弹出窗口,如下图所示:

6.在弹出窗口中查看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数据是否正确,向下滑动竖型条,进入界面。

7.核对无误后点击【同意】按钮。

(三)、开具红字发票

1.当红字确认单状态是购销双方已确认状态或者无需确认状态时,开票方在主页面(红字发票开具初始化页面)点击“处理开票记录”。

2.点击【去开票】按钮,进入红字发票开具页面。

3.点击右上角按钮,也可切换到票面模式。

4.【开具发票】按钮,提示红字发票开具成功。

小享给小伙伴们总结了大家可以参考:

part4: 全电发票的样式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稀土电子发票

4.卷烟电子发票

5.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6.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7.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8.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9.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发票

10.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11.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12.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13.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15.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还有吗(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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