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农产品收购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做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下同),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8.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9.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是a纺织厂的实际控制人,在经营的过程中虚构向农民收购皮棉的事实,以皮棉的名义开具大量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税款。然后根据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数量,再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马某于2023年5月份虚开的一宗农产品收购发票被用以抵扣税款了,2023年11月份虚开的一宗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未全部用以抵扣税款。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马某2023年12月份虚开的一宗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当如何定罪?
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虚开发票罪。2023年9月23日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鲁财税【2014】30号文件——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扣除。所以,根据财税【2012】38号的规定,马某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只能根据投入产出法,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马某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只能构成构成虚开发票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的功能,即都可以用于抵扣税款,所以,只要马某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或者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而且已经实施了虚开可以用以抵扣税款的发票,马某就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四、观点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马某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首先,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费用结算单据【新修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将运费结算单据删除】。
第三、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其次,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属于行为犯,发票是否实际用于抵扣税款不影响犯罪既遂。本案中马某为了不交或者少交税款,在没有与农户存在买卖皮棉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农户身份信息,虚开收购皮棉的发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典型的虚开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最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不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根本区别是该虚开的票据能否用于抵扣税款,并非实践中是否已经用于抵扣税款。无论山东省实施怎样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性质不会改变。即使按照投入产出法进行抵扣,马某已经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也完全可以伪造投入情况、生产情况、销售情况等用于抵销进项税额,那么在该种情况下马某的行为怎么定性?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该种情况马某就不属于虚开发票了,属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了,这无形之中了增加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只要行为人具有骗取税款或者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而且实施了虚开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的行为,就应该认定犯罪既遂。所以,笔者认为马某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1. 农产品行业的特征
初级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发票虚开重灾区,这是由涉及企业本身特点决定的。这类企业的成本中原材料占大头,相关的进项税比重高;再者加工对象又是初级农产品,这就给虚开带来了“便利”。免税农产品发票的收票人是个人,而非企业,开具方信息往往不全,甚至只有一个人名,难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发票又是由企业方开具给个人的,这就给企业带来了造假的便利。主要的特点如下:
(1)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农产品收购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税务机关难以识别有关业务的真实性。
(2)很多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及销售方数量多、人员杂,分布广,一一核查成本高。
2.农产品经营企业的虚开显著疑点
从以往案例总结农产品经营企业存在虚开的显著特征如下:
(1)进销不匹配: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所列原材料与生产成品不匹配;
(2)用工与产能不匹配;
(3)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数额巨大,超出了当地农产品供货能力;
(4)企业用电、用工、厂房面积等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额、产品销售额不匹配,涉嫌高报出口价格。
3.农产品发票虚开基本规律
从农产品发票的虚开,到受票后用于虚开进项或者出口骗税,其运作的基本规律如下:
税务检查主要的检查措施有:
(1)全面核查收购发票源头。
(2)建立供货人身份信息比对库。
(3)用资金云图理出企业假账线索。
(4)流程逆查法:从出口环节的最后一环入手。
(5)借助国际情报交换平台:确定了真实货主。
导读:收到折扣负数发票的情形下,这个时候该怎么入账是合适的呢?对此,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处理方法及相应的账务处理。同时还有正数发票包含折扣的账务处理也是一大难点,因此您不知道的话不要错过了本文的内容。
收到折扣负数发票怎么入账处理呢?
答:对于收到折扣负数发票,可以这样考虑:
开具方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可以在发票上注明回扣或佣金的比例和金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货款
正数发票包含折扣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红冲发票,就是冲减原销项,然后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入帐,跨月的就需要开红字发票了。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案情简介
刘某是甲公司负责人,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羊毛收购、加工、销售及货物运输的公司。日常收购羊毛一般采取“坐地”收购的模式,即主要通过中介机构或中间人从农牧民手中收购羊毛。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自己或让甲公司工作人员收集了当地一些农牧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经管理站出具的羊毛自产自销证明。通过这种方式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265份,合计虚开发票金额约2400余万元,全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开税款数额合计320余万元。
过程如下图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认为: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的事实,中间经纪人均是从农牧民处直接收购羊毛后出售给甲公司,在此情况下才开具收购发票,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这个案件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在经营者的日常税务活动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需要格外谨慎,稍有不慎则可能触碰法律的禁区。
本案的法律关键点
1、“坐地”收羊毛模式是否适用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2、何种情况下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刘某的辩解是否成立?即其所称的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且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事实是否阻断犯罪成立?
首先来看“坐地”收羊毛模式是否适用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羊毛属于农业产品征税的范围,但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羊毛才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羊毛不属于免税范围。
故在收购羊毛享受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有一定的条件。所以,像刘某这样,“坐地”收羊毛,即从中间人、中介个体户、中介公司收羊毛的经营模式不能理解为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围,即使其收购事实客观存在。
对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赋,所以此案中直接向农民收购的那些中介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优惠。
而向刘某这样“坐地”向中介收购羊毛,是普通商业经营活动,应按规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再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为何刘某构成该罪?
根据我国《刑法》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具有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中间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的,都充分构成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刘某在没有向农牧民直接收购羊毛的情况下,开具了只有在直接向自产自销的农牧民收购羊毛时才能开具的收购发票,并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属于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经营甲公司期间,虽然有羊毛的真实交易,但其开具的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且数额巨大,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刘某作为甲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甲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刘某辩解,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事实,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进一步分析。
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分为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前者包括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后者主要指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事实认识错误。
正如前文所述,刘某实施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以虚开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犯罪行为对象是国家对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法律关系,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程序和国家财政利益,已满足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且有证据证明,刘某曾到税务机关进行过咨询,被明确告知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开具羊毛收购发票,由此证明刘某不曾在事实认识错误,其明知其不可开具羊毛收购发票还大量虚开,并用于抵扣,可以证明其具有犯罪故意,故其辩解其主观不存在犯罪故意是不成立的。
至于刘某辩解其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的事实,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构成犯罪是不影响的,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其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法益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那部分,刘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即使其未重复享受本应由中间经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但其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已构成犯罪,该辩解不是阻断犯罪的事由。
总结
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 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即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才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赋。
所以像刘某这样通过中间渠道间接购进农产品是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规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刘某客观上有真实交易、没有重复享受税收优惠,但被判虚开说明: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对行为人客观行为比较重视,关注点在行为人是否存在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中间介绍虚开专票及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这提醒我们纳税人在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提前做好规划,否则便会有违反法律,甚至构成犯罪的风险。此案中刘某若是事先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厘清其商业流程,优化商业结构定不会误踩虚开的雷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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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解答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回答数:8977个,好评数:8692个
你好,购买对方的农产品,对方没有发票,购买方开收购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9-03-28,21:36:49
嗯 | 会计达人
追问:这个对方指的是农户吗?农户不是可以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吗?
2019-03-28,21:38:46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一般农户不愿意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2019-03-28,21:40:23
嗯 | 会计达人
追问:为什么不愿意去税务局代开,农户自产不是免税吗?
2019-03-28,21:49:22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这个早上我们去和农户买农产品,他会愿意跑到税务局去开票,
2019-03-28,21:55:59
嗯 | 会计达人
追问:就是看农户愿意不愿意是吗?不愿意就自己企业开收购发票是吗?开之前是不是要去备案
2019-03-28,21:57:41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收购发票要到税务局备案申请领购
2019-03-28,22:41:07
摘要:政策上既要免除农业生产者的增值税,又要想办法让下游企业充分抵扣进项税,所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政策就格外繁琐。
朋友一进门就唉声叹气:这个农产品怎么这么麻烦啊,进项税抵扣问题我本来以为已经搞明白了,结果公司从超市买了些水果、蔬菜,开的有专票和普票,我查了半天,搞不清楚应该不应该抵扣进项税。你说,农产品,到底该怎么抵扣进项税?
我说: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确实比较特殊,需要专门聊一聊。
朋友说:我就不明白了,为啥农产品要搞特殊化?
我说:你想啊,农民伯伯辛辛苦苦地种出粮食啊、水果啊,饲养的牲口卖出去,又挣不了多少钱,你忍心让他们缴税?
朋友说:我是不忍心让他们缴税,可我听你叫农民伯伯我更不忍心,小孩这么叫还可以,你这把年纪还这样称呼,我有点起鸡皮疙瘩。
我说:我这不是从小学生开始这么称呼习惯了吗。说正经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是免增值税的。支持三农,这个没话说。但你知道增值税是环环抵扣政策,具有传导机制,国家对最上游的初级农产品免税,如果不进行政策上的特殊规定,最直接的结果会导致下游企业没办法抵扣进项税,多缴增值税,整体看就成了转移税负,而不是扶持农业了。所以政策上既要免除农业生产者的增值税,又要想办法让下游企业充分抵扣进项税,所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政策就格外繁琐。
朋友说:哦,这样啊,那政策上做了些什么特殊规定呢?
我说:对于企业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一共有两种抵扣方式,第一种方是式凭票抵扣;第二种方式是核定扣除。各有各的特殊规定。
朋友说:那你先说说第一种凭票抵扣有什么具体规定吧。
我说:农产品凭票扣税,你只需要记住:有四种凭证,四种抵扣方法。
这四种可以扣税的凭证有: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海关专用缴款书;三农产品销售发票;四农产品收购发票,后面这两种属于普通发票。
朋友忍不住嘀咕:为啥又是销售发票,又是收购发票,这农产品发票到底应该是谁开?
我说:这是农产品的一个特殊点,其他货物当然都是销售方开发票,但农产品呢?既可以农业生产者开具销售发票,又因为农产品收购企业会面对许多农户,很多农户是不具备开发票的条件和能力的,所以允许反向开具发票,由收购企业向农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朋友说:哦,四种凭证我了解了,那四种抵扣方法是什么?
我说:农产品的四种进项税抵扣方法。第一种: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就是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这个很常规化;
第二种: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标明的税额虽然是3%,从2023年4月1日,按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取得的是3%的专票却可以按9%计算抵扣,这种抵扣方式可是独一份啊!
第三种: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第四种: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也就等于实际扣除率是10%。这是营改增后简并税率的时候出现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原先的扣税力度,而专门制定的。
朋友说:哦,是这样啊,让我琢磨一下啊。普通发票,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其他的都不能抵扣吗?
我说:是的,采取凭票扣税的方式,农产品能抵扣的只有上面这四种凭证和四种扣税方式,其他的都不能。比如你们公司从小超市购进蔬菜取得的免税的普通发票,或者买了点水果,取得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这些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朋友说:我觉得这个农产品收购发票听起来还挺方便的,上次我们公司从养殖场买一些鸡鸭肉,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可养殖场没有给我们公司开票,我们公司能不能自己开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我哑然失笑:当然不可以,首先,这个收购发票必须是对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肯定不能给养殖场开收购发票。另外农产品收购发票不是你想领就能领的,首先你公司确实有收购农产品的业务,另外还需要具备其他的一些条件,经过申请审批后才能领购。像你们公司偶尔买点农产品这样的业务,肯定是不能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朋友说:哦,好吧。那你再说的第二种方式,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有什么具体规定呢?
我说:那个说来话又长了,天色已晚,你搞明白这个,核定扣税咱们下次再聊。
案例解析
情形1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境外进口的农产品,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为10万元。
那么a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为缴款书上注明税额10万元。
情形2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一般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票面增值税额为10万元。
那么a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为票面增值税额10万元。
情形3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取得b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
那么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00万元*9%=9万元。
情形4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取得自开(或代开)的收购发票,买价为100万元。
那么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00*9%=9万元。
情形5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买价为100万元。
那么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00*9%=9万元。
情形6
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批发市场(或超市)购买的免税的蔬菜、鸡蛋、肉等农产品,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 100万元。
那么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0。
主要功能:用于具有“收购企业”授权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收购发票填开”菜单项或导航图上的“发票填开/收购发票填开”按钮,如图1-1所示。
图1-1 收购发票填开菜单项
【第二步】进入收购发票填开界面,如图1-2所示。
图1-2 收购发票填开界面
【第三步】录入商品信息和销售方信息等内容,点击“打印”按钮,进入打印设置对话框,如图1-3所示。在此对话框可以设置默认打印机、纸张打印边距、预览打印效果、实施打印,也可以取消打印(待以后进行发票查询时打印)。
图1-3 发票打印
2 说明:
① 收购发票所用的纸质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左上角以“收购”二字作为标识加以区分。
② 收购发票的开票方单位信息作为购方信息显示在票面上方,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相反的,填开时请注意区分。
③ 收购发票商品税率栏只能为免税、不征税或0%。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1月16号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流程是怎样的?
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给对方开票的程序有:
1、有收购企业出具证明收购到你的农产品证明。
2、根据收购证明,到你所在的村开具所销农产品的自产证明。
3、根据村证明,到所在镇(乡)政府再次证明所销产品为自产农产品。
4、根据以上各证明,到所在国税局开具免税发票。
5、将发票交收购企事业收款。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如何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申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审批表》,填写完并加盖公章后,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柜台,办理申请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审批表》(一式四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中应有收购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样式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每次谈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大多数会计人员都觉得比较复杂,容易混淆,今天就给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欢迎收藏备用。
针对不同的购进主体,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一、购入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取得或开具收购发票,一般情况计算抵扣9%(发票买价×9%),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发票买价×10%)。
例1:从果农处购入其自产的水果一批(免税农产品),取得收购发票注明买价 100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该批水果成本=10000-900=9100元;
(2)如进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该批水果成本=10000-1000=9000元。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9%专票或海关9%进口缴款书,一般情况凭票抵扣9% ,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
例2:从水果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处购入水果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 元,增值税 9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就是票面注明的税额 ;该批水果成本=票面的不含税金额10000元;
(2)如进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 ,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900-进项税额1000=9900元。
三、取得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专票计算抵扣9%(发票不含税金额×9%),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
例3:从水果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水果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 元,增值税 3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 ,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进项税额900=9400元;
(2)如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进项税额1000=9300元;
(3)如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元。
四、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因为本身免税了,只能开普票,进项自然也不能抵扣)。
以上大家都清楚了吗?记得收藏哦。
如何认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
——基于两个生效裁判案例分析
内容摘要: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但是同样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有的法院认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有的法院认定虚开发票罪。笔者通过对比分析两个案例,从而确认如何准确的认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
关键词: 虚开 农产品收购发票 抵扣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案件,嫌疑人为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交税或者少交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在2023年4月和2023年12月分别对外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宗,发票的名称、性质、虚开的农产品种类、虚开的单位等都完全一样,只是开票时间和受票人信息不一样。但是公诉人认为2023年10月1日山东省更改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税办法,而且2023年12月份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未进行抵扣,将2023年4月份的虚开行为指控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2023年12月份的虚开行为指控为虚开发票罪。笔者并不认同该观点,认为这两宗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都应该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什么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向收款方开具的一种发票。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主体
我国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全国各省市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分别作出了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相关规定。根据2023年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购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性质
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费用结算单据【新修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将运费结算单据删除】。
第三、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方法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凭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区别
(一)犯罪对象不同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一般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我们通常所称的普通发票。
(二)犯罪目的不同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目的是通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手段进行抵扣税款。
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将虚开发票用作记账凭证,进项列支成本,以此来减少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生效判例
(一)案例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新刑一终字第108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上诉人谢会、原审被告人刘文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注册成立达非尔公司。2023年1月至5月间,刘文见、谢会取得达非尔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收购农产品和加工销售家具的经营业务,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01份,涉及金额19660311.69元,涉及税额2555837.01元,其中已申报抵扣171份,申报金额16741378.34元,抵扣税额2176379.19元;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涉及金额18822832.52元,涉及税额3199881.48,其中已申报148份,申报金额14126897.45元,抵扣税额2401572.55元。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上诉人谢会、原审被告人刘文见二人相互勾结,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涉及税款数额3199881.48元,为抵扣税款又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01份,涉及税款数额2555837.01元,其二人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二)案例二,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3423刑初10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石某某(二人均在逃),用阁某某注册的'盐源县三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冒用居住在盐源县梅雨镇、卫城镇、干海乡多地村民身份信息,多次虚开羊毛、羊皮等农产品收购通用机打发票176份,合计金额1,501,504.00元。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发票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符合虚开发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
四、生效案例分析
(一)涉税虚开类案件属于行为犯
司法实践中,涉税虚开案件的主流观点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即构成犯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只要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以及接受他人虚开的行为,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可构成犯罪,进行立案追诉,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人在虚开之后又用于抵扣税款,则根据抵扣税款的金额,在构成本罪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金额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本罪量刑上升级的'其他严重情形''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两种加重处罚情形。
(二)涉税虚开类案件有被认定为目的犯的趋势
(1)从刑法体系来看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不是从保护国家税款不流失这一角度出发的,如果单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机理上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也包括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逃税罪中,即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也是一种逃税行为。刑法之所以单独将其规定一个罪名并给予重刑严惩,就是因为增值税是我们国家的第一大税种,虚开骗取增值税的行为对国家税款的危害更为巨大,为实现对增值税的特殊保护而将本罪单列。若虚开不是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而是为偷逃消费税等其他目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2)从侵犯的法益来看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秩序,但之所以入罪并配置无期徒刑这一较高法定刑,是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凭票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决定。若未骗取国家税款,则未侵害本罪法益,不应当受到刑法评价。
(3)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罪属于重刑犯罪和特别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其所评价的犯罪行为应当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不加区分行为人主观目的一概以虚开定罪,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从最高院发布的文件来看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2)《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对于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5)从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明确指出:不以骗税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成立虚开犯罪。
(三)企业性质影响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的认定
对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用于'的理解,应指主观上想用于且客观上可以用于,而不应该包括客观上不能用于,或者虽然客观上可以用于,但是主观上不想用于,更不能将主观上使用用途不明的视为准备用于。即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没有抵扣税款的故意,即使实施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也不能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
1、主观上想用于抵扣税款且客观上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应当认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如果涉案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为了抵销项增值税税款,进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涉案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2、客观上不能用于抵扣税款,则不应认定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只有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所以,如果涉案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涉案企业向自己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该企业也不能将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笔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案例二中盐源县三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收购、销售:牛、羊、兔皮毛;销售:服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查到其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即使该公司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其也因为自己是小规模纳税人,客观上不能抵扣税款,也不能被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所以案例二法院认定该企业构成虚开发票罪。
(四)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定罪不受抵扣政策(抵扣方法、抵扣税率)的影响
上文已经论述,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行为犯,所以,即使税款抵扣方法发生变化或者抵扣税率发生变化,造成涉案企业未能将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那么也不影响对整个虚开行为的认定。案例一正是基于此观点进行的裁判,刘文见、谢会是否将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全部抵扣税款,并不影响对其全部虚开金额的认定。
五、结论
无论国家规定的税款抵扣方法是否变化,无论国家规定的税款抵扣率是否发生变化,无论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全部被抵税,都不影响对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至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构成何罪?我们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企业的性质(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综合认定。
近日,潍坊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发票风险的温馨提示,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发票虚开虚抵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部分纳税人或个人因对政策不了解或其他原因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取得和使用发票的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发票开具和取得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发票违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违法虚开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违法取得方面
纳税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但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处罚,对于虚抵税款、虚抵成本费用造成偷税的,还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偷税相关规定的处罚。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发票违法的刑事责任
(一)违法虚开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法取得方面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和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涉嫌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 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纳税人采取包括“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移送。
五、部分典型案例
(1)虚开发票。吉林破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犯罪嫌疑人陈某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2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836份。松原市税务部门已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虚抵税款。上海破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某公司故意购买上海其他5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共计12份。嘉定区税务部门已依法追缴该公司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嘉定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7万元。(3)中介违法。新疆查处中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闫某及数名独立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虚开团伙相勾结,以税务代理为掩护,对外虚开发票1.7万份。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18名被告人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分别判处8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国家的繁荣昌盛、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广大纳税人的依法诚信纳税!让我们携手,远离风险、诚信纳税,共驻中国梦,一起向未来!
您如果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事宜,或者举报发现的发票虚开虚抵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2023年3月
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发票该怎么解决
特别是酒店餐饮行业的老板就遭遇这样的难题,在菜市场或者是直接向农民收购了大量的农产品,但是农民没有办法开具发票,这就导致企业的利润虚高。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解决?
这里有三种方法:
第一,让农民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个税。
第二,去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由合作社开具销售农产品发票。
第三,如果企业长期需要收购农产品,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增加农产品收购资格,然后向税务局申请农产品的收购发票。在发生业务的时候自行开具发票即可。
声明:在本网站发表、转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支持或认可其观点。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进项部分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时,应填列在第6栏,且填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金额=自开票金额(含税金额)-自开票金额(含税金额)*10%,税额=自开票金额(含税金额)*10%,如下图所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23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销售部分
航天开票系统查询到的开票数据是将自开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收入统计了,而实际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作为企业的进项数据,在填列表一第18行第3列收入时,应扣减自开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后的金额作为企业真实的销售收入填列,如下图所示:
注意: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够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政策链接:
增值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
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今天小编举例告诉你。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3年5月1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棉花,支付现金5000元并开具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的棉花于6月份全部领用生产运动服,运动服税率为13%,请问针对该笔业务,企业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申报属期是5月份的申报表时,按买价*9%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5000*9%=450(元),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6栏。 如下图:
申报属期是6月份的申报表时,因收购的棉花是在6月份生产领用,并用于生产13%税率的运动服,则6月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5000*1%=50(元),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a栏。
如下图:
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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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