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加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加强发票风险的应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我们购买东西,收到发票,后期可以当做记账凭证,也可以用来报销,但如果没有发票怎么办,或者说发票开具的不规范不能使用又该怎么办呢?发票又会涉及到哪些税务方面的风险呢?想知道的可以看看这篇文章内容。
发票的种类
发票不足的一些情况
发票带来的税务风险
没有发票怎么能合规且税负低?
发票的20个涉税风险点
发票的开具要求
发票入账审核要点
以上就是关于没有发票的情况以及开具发票会有哪些税务风险,还有关于发票填写的规定,如果想了解更多发票的内容可看下方。
滞留发票要补税
用较为正式一点的话来讲,滞留票就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有些会计人员觉得这是无关痛痒的一件事,但事实上滞留发票有很大的涉税风险。正常情况下,产生滞留票的情况有三种:
一是进项发票丢失,致使发票超过了认证的时间;
二是销货方已经开具了发票,但是因为种种因素扣押发票,超期而不能认证;
三是纳税人进项发票不进行认证后,购货和销货也都不进行入账,以此逃税偷税。
虽然以上三种情况有所差异,但是滞留票形成的真正原因都是一个——未按期进行发票认证。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出,企业除了补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等款项以外,也会面临着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将受刑
在发票管理中,虚开发票的行为还是比较常见的。因为无论是在工作中亦或是在生活里,我们或多或少都有所接触。一般来讲,虚开发票有三种情形:
一是为他人或者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是让他人给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发票;
三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发票。
一旦被国家认定为持有的发票是虚开发票,无法税前扣除都是最轻的处罚,严重的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失控发票难扣除
看到“失控发票”的字眼,很多人会望文生义的认为失控发票就是“发票丢失而脱离自己的控制”,但事实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很多情况下,发票在开具后,由于客观的种种问题才导致了失控发票的产生,例如纳税人在开票后没有及时的进行抄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丢失或者过期的情形,纳税人在虚开发票后出现走逃的情况,登记失控发票的税务局将信息录错等,这些都是产生失控发票最常见的原因。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自己企业作废发票过多,也有可能导致失控发票的产生。一旦企业出现失控发票,那么“恭喜”你,这些发票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了。
身为财务人员一定要有危机意识,更要对“税”这个字有着敏感度。因为一张看似不起眼的发票,实则关系着税收,更关系着国家的收入。所以无论是失控发票,虚开发票,或者是滞留发票都会有很大的发票风险。身为财务人员,我们平日工作中也一定要把控自己的行为,及时处理好这些异常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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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流企业常见合规风险
(一)物流企业作为开票方
1.应税服务项目选择问题
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应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开具发票,适用9%的税率;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开具发票,适用9%的税率;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项目开具发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6%的税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3%的征收率。
物流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后未按规定项目开具发票,可能造成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此少缴增值税。
2.应税收入金额核算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故,物流企业提供不同应税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物流企业同时为客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其销售收入金额未分别核算,合并计算后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或是其销售收入金额未在多笔应税服务间作公允分配,致使部分销售额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此少缴增值税。
3.应税收入不入账,不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故,物流企业在发生经营业务后,对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及时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
实践中,物流企业出于少缴税款的考虑,可能会与客户选择账外结算,以致出现“假账”“两本账”情况。
4.业务凭证与发票备注信息不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故,物流企业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开具发票时,应按运输合同、运单等业务凭证的约定,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
物流企业如未予备注相关信息,会导致受票方无法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物流企业未提供服务而开具发票,或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物流企业作为受票方
1.运输费发票问题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税总发〔2017〕5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践中,物流企业将运输服务委托给货车司机,而后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这可以作为物流企业的进项予以抵扣。但如果业务并非真实发生的,则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形。
2.成品油发票问题
《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对于物流企业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使用成品油专用发票予以抵扣,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发票抬头应为物流企业自身,即成品油须是物流企业自行采购的,对于由实际运输户采购的,则不得抵扣;二是成品油须是实际承运人用于完成的运输服务,对于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则不应予以抵扣。
3.通行费发票问题
《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物流企业出于少缴税款的考虑,往往会选择收集通行费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予以抵扣的通行费发票所显示的行车日期与行车轨迹应属于开展运输业务的合理线路范围之内。非因开展经营业务而发生的通行费发票,不应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4.机动车发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物流企业购置机动车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其所取得的机动车发票可作为进项予以抵扣。但物流企业购置机动车的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如果机动车销售发票所对应的购置车辆未在物流企业使用且没有报废、处置的记录,则机动车发票不应予以抵扣,且物流企业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况。
5.维修费发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物流企业为其所有的车辆进行维修而支出费用,其所取得的维修费发票可作为进项予以抵扣。但物流企业为其所有的车辆进行维修应当是真实发生的。如果物流企业的车辆维修记录及车辆使用情况不相对应记录,则维修费发票不应予以抵扣,,且物流企业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况。无法与企业车辆实际维修情况对应。
6.轮胎、零部件发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物流企业采购轮胎、零部件作为汽车耗材,其所取得的轮胎、零部件发票可作为进项予以抵扣。但物流企业采购轮胎、车用零部件应当是真实发生的。如果物流企业的采购记录、库存清单以及领用记录不相对应,则该发票不应予以抵扣,,且物流企业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况。
(三)电子发票管理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物流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做好电子发票的整理、入账及归档工作。
二、合规监管要点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