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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负税人(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26 16:53:02 热度:3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负税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人负税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纳税人负税人

【第1篇】纳税人负税人

1.税制要素: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

①纳税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纳税人是扣缴义务人。

②课税对象即征税客体,税目是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反应具体征税的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③税率: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

税率是征收制度的中心环节。体现的是征税的深度。

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累退税率。

④减税和免征(免征并不是不征税)

除税法列举的免税项目外,一般减税、免税都属于定期减免性质。

⑤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必须是一致的。

2.税收分类

①按课税对象分类: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按税负能否转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3.增值税

①税率四档:13%.9%.6%.0

基本税率13%——销售进口货物、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提供加工修理劳务和应税服务。

税率9%——¹ 农产品、自来水、热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冷气、煤气、食用植物油、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² 农机、农药、农膜、饲料、化肥、沼气、二甲醚。³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⁴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6%——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及除不动产租赁以外的现代服务、除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销售无形资产。

税率0——纳税人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

②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均按3%的征收率计征;销售自行开发、取得、自建的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5%计征。

③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扣税法=销售额×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消费税(列举征税方法)

比例税率(大多数1-56%)

定额税率(啤酒、黄酒)

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15类消费品应征收消费税:

¹ 烟、酒、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² 高尔夫球及球具、鞭炮烟火、成品油

³ 摩托车、小汽车、游艇

⁴ 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5.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税率:居民企业25% 非居民企业20%

应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6.个人所得税

①综合所得: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居民按缴纳年度合并计算,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3%到45%的超额累进税率)

②其他: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或转让、偶然所得(按20%比例税率计征)。

7.房产税

①适用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

②比例税率计征:

¹ 从价计征1.2%: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价一次性减除10%-30%后)

² 从租计征12%:以租金为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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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友们,以上为今日《中级经济师》的学习笔记,与大家一起分享,能帮到大家的话,请关注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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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区别

纳税人三个字几乎人人耳熟能详,而负税人就不是很明白代表什么意思了?纳税人、负税人有时是同一个主体,有时并不是同一个主体,如果没搞清这两个概念,商业交易过程中很可能会不明所以的遭受损失,具体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首先,纳税人是国家强制规定的,没有商量的余地;而负税人,顾名思义,实际负担纳税的人,在两方以上的交易中,可以自由协商约定,想咋办咋办。

在《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终字第62号)一案中,双方约定本来由销售方承担的税款由购买方来承担,这个案例中,纳税人是销售方,但负税人由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成了购买方,后来购买方反悔,以销售方违反税收征管法关于“纳税人”的强制性规定为由,拒不承担税款,双方对簿公堂,最终判购买方败诉。这个案例就很好的阐释了谁是纳税人,谁是负税人,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分。

另外一个案例,是两方合作经营开发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了利益分配方式,但对税款的分担约定过于笼统,导致发生纠纷。

话说甲企业有地没钱,乙企业有钱没地,两个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拍即合,搞一个合作开发,就在甲企业内部成立一个专门的项目部,下设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合作协议约定:甲出地,占25%份额,乙出钱,占75%份额,双方利润、费用、税费按25:75分担。

等合作开发卖完房子后,在交企业所得税时,甲企业发现问题来了:由于项目部只是属于甲企业的一部分,甲企业还有其他项目,各个项目有盈有亏,企业所得税是以甲企业为一个整体来汇总计算缴纳的,该合作项目虽然盈利了,但是算上其他项目的亏损,甲企业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乙企业乐见其成,协议只约定了税费按25:75分担,现在实际上没有交所得税,那我就不用分担喽!甲企业却很郁闷,凭什么用我的亏损来弥补你的盈利呢,应该只就该项目本身计算分担所得税!不可避免双方产生了纠纷。

该案例同样也是双方没有搞清楚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区别,纳税人是甲企业,负税人按合同约定实际上是甲企业和乙企业兼而有之,但对于税款的负担约定却没考虑周到,去进行细致的约定,从而引发了后续的纠纷。

通过以上案例,对于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应在业务开始之前就做好预案,并考虑后续的税款承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责任,以避免纠纷。合同、协议只是固化交易内容的形式,等到发现问题时已经晚了,交易模式设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所谓“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

【第3篇】纳税人就是负税人

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

在我国直接税主要包括:

1、所得税类: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2、财产税类: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位吨税、车辆购置税;

3、行为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税收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在我国间接税主要包括:

1、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2、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3、行为税类:印花税。

衍生知识: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或开辟某些财源而课征的一类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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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负税人和纳税人的区别

第二章 你是纳税人还是负税人

王二在家看电视,看到新闻报道某地政府胡乱决策,造成财政投入的巨大浪费,气的王二吃不下放,大骂当地领导头昏脑袋涨,浪费纳税人钱财。

“吃你的饭吧,你又不是纳税人,操什么闲心?”老婆边喝稀饭边唠叨。

“什么?我不是纳税人?我怎么不是纳税人了?”王二反驳道。

“你又不做生意,就拿个死工资,还不够个税的纳税标准呢。你说,你哪点纳税了?钱挣得不多,操心操得怪远。”老婆边收拾碗筷边说。

“哎,这你就不懂了吧,虽然我的收入不够个税的纳税标准,但是并不能说我不是纳税人。告诉你吧,张三告诉我了,我们买的东西,吃的,喝的,用的,等等一切生活用品,里面都含着税呢,税里面的钱实际还是我们缴的,这些商场、超市什么的只是替我们把税交给国家罢了。税钱都是从我们口袋里出的,你说我不是纳税人谁是纳税人?不仅我是纳税人,你也是纳税人,只要是买东西,消费的人都是纳税人!”王二振振有词的说了一通,把老婆说的也不再理他了。

下午,王二老婆上班,在办公室突然想起王二说的话,总觉得怪怪的,好像不对,但又不知道他错在哪里,就跑到财务室去问她的好姐妹刘妮去了。

“你说,他说的对不?”王二老婆把昨晚王二的慷慨陈词给刘妮说过后问她。

“他说的是事实,只是结论是错误的。”刘妮笑了笑,“你们家老王还是很有正义感的嘛!”

“别捧他了,快告诉我他错在哪里了,回去我再和他好好算账。一想起他大吼大叫的样子我就生气。”王二老婆推了推刘妮,“好妹妹,快点说吧!”

“好,看在咱们好姐妹的份上,我就告诉你他错在哪里了。”刘妮挺直了身板,“他混淆了纳税人和负税人的概念。我们这些不够个税标准的工薪阶层其实不是纳税人,而是负税人。”

“啥是纳税人?啥是负税人?”王二老婆接着问。

“纳税人,从字面就能看出,去缴纳税款的人或单位才是纳税人,也就是说,国家设计的一个税种需要确定在哪个环节征税,就是确定在哪个地方拔鹅毛,并且在税法里规定了哪些人或者单位负责计算税收并且将税款缴纳到税务局去,那个环节的个人和单位就是纳税人,意思就是要指定哪只鹅在什么环节把鹅毛送到税务局,至于鹅毛是从哪只鹅身上拔下来的不影响国家征税,同样,国家只对负责缴鹅毛的鹅进行要求,这只缴鹅毛的鹅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就是纳税人,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地缴纳税款,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则会受税法的处罚。反过头来,研究一下鹅毛的来源,那只真正被拔毛的鹅则是实际负担税款的人,就叫负税人。至于他是不是纳税人,则说不准,可能他既是负税人也是纳税人,可能他只是负税人不是纳税人。比如说我们去商场买衣服,我们付的款里面就包含着税款,就是说,国家向这件衣服收的税其实是从我们的钱包里拿出来的,但是国家不向我们收税,而是向商场收税,因为税法规定这种税就是由卖东西的单位或者个人来向国家缴税。说白了,就是商场拿着我们的钱缴到税务局,他当纳税人,他受国家的表彰同时也接受国家的税收管理,虽然这些税款是从我们的钱包里拿出来的。其实,从税收原理来看,绝大部分的税种都是我们消费者是负税人。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原因是因为税种设计的问题,两者能否一致关键是看征税对象,如果征税对象可以进行价格变化,即可以提价和降价,这样纳税人就可以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一般来说,只要税收与价格存在一定关系,均可不同程度地转嫁出去,尤其是流转税类的对商品课征的税最易转嫁。”刘妮解释到。

“你这一说我也明白了不少,税收确实挺有水平的。出钱的人实际是我们,但是咱们还感觉不到,觉得都是商场、超市他们缴的。这两个概念搞不清还真是不行。好,回去我找王二算账去,给他讲讲什么是纳税人,什么是负税人?看他今后还敢吹嘘自己懂多少多少税收么。”王二老婆高兴的说,“好勒,妹妹,谢谢你,明天再告诉你王二咋被我说服的样子。”

【第5篇】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关系

作者:会计思 2023年4月17日 北京 风

纳,有缴付之意,纳税人就是交税人,也就是向税务部门直接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负,有承担之意,负税人就是承担税负的人,也就是税务部门所收之税的最终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人类社会的最小组成个体是一个个鲜活的个人,因而从穿透到底的角度来说,所有税负的最终承受人其实都是个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一对概念,如果纳税人交的税是其本身负担的税,那么此时纳税人和负税人是统一的,反之,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如: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此时企业是纳税人,而员工是负税人,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应交个人所得税就不应该作为应交税费的二级科目,而应该放在应付职工薪酬下。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只要该收的税都收了,就完成任务,不用较真纳税人是不是负税人;但是从企业来说,交的税是不是自己该负担的税,对于企业自身的管理是很重要的。如果连纳税人和负税人都分不清,怎么核算哪些税是自己的,哪些税是代缴、代付、代征的?做预算时又该按什么标准进行预算?因此企业的会计核算满足税务要求只是最基本的下限,而不是最高上限。

【第6篇】纳税人和负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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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都能听到纳税人的一些事情,毕竟纳税人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负税人吗?相信很多人都对其不太清楚,为了让大家更加直观的了解什么是负税人以及负税人和纳税人的区别,今天我们特意找来了深圳问明途,让他们来告诉我们什么是负税人及负税人和纳税人的区别。

负税人

什么是负税人

负税人我们可以理解为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我们需要知道,有些税收是纳税人自己负担的,也就可以理解为,纳税人本身就属于负税人的一种,比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税收虽然最初是由纳税人进行缴纳的,但是实际上最终是由其他人负担的,这就导致纳税人和负税人的不一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税赋税赋转嫁。

负税人和纳税人的区别

1、纳税人是指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而负税人则是最终承担的,纳税人属于负税人的一种,被包括于其中;

2、纳税人不一定是税款的实际承担者,纳税人若通过其他途径或行为将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时,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

【第7篇】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关系

编者按:根据税法理论与实践,纳税义务主体由法律确定,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等税务规范性文件不能作出与法律相抵触的规定,民事主体更不能通过意思自治来变更纳税义务主体。但是,税法没有限制纳税义务的履行主体,易言之,税务规范性文件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对纳税义务的履行主体,或者称实际承担税款给付义务的“负税人”作出特别规定,民事主体之间亦可以通过协议转嫁税款给付义务。在此种情况下,若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纳税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而名义纳税人怠于寻求法律救济的,实际负税人是否可以代为行使名义纳税人的复议、诉讼权利?尽管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司法案例中我们可以找到答案。

一、实际负税人“与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认定其享有复议、诉讼权利的逻辑起点

案例1:司法拍卖的买受人有权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5月21日,海杰公司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得位于某处商业、办公用途房地产,成交价为2752.83万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20日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对上述事实予以记载,同时载明“六、对拍卖标的的过户、违章记录处理、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运输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由此而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涉。”

海杰公司依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就上述房地产交易行为申报纳税。2023年2月23日,徐州地税局某分局开具了《税收缴款书》,其中苏地现04xxx622号《税收缴款书》载明纳税人为倍力公司,税种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因对税务机关计征税款的行为有异议,海杰公司向徐州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确认上述征税行为违法,并责令税务机关重新按照涉案房地产评估价格计征相关税款。

徐州地税局认为,海杰公司并不是地税分局作出税费征收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遂驳回其复议申请。

海杰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税款实际由海杰公司交纳,但该代为交纳税款行为的基础系海杰公司与倍力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海杰公司并不能够基于其以倍力公司的名义实际交纳了相应的税款而成为税收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故与税收缴款书所载明的征收税费行为无利害关系,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但及至二审,法院认为,海杰公司是根据司法拍卖相关要求履行纳税义务的实际纳税人,纳税主体事实上已发生改变,该增值税部分税收的核定对实际交税人的利益在客观上是存在影响的。故,在税收缴款书记载的缴款人倍力公司具备法定资格但其不行使相关权利的情况下,应当赋予海杰公司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其申请符合上述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复议机关依法应予受理。

二、实际负税人行使复议、诉讼权利仍受前置程序限制

案例2:实际负税人提起行政诉讼须符合复议前置程序规定

原告刘某某挂靠锦州九盛建安公司,具体施工某工程项目。完工后,刘某某以被挂靠单位锦州九盛建安公司名义,在被挂靠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工程发票,发票名头为锦州九盛建安公司。

发包方告知刘某某,税务机关要求在工程所在地纳税,其取得的上述发票不符合规定。因此,刘某某以其个人名义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代开发票。

刘某某认为,同一应税事项不应重复纳税,故此以锦州九盛建安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款。2023年11月15日,税局作出不予退税决定。刘某某不服该《不予退税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又主动撤回,并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名义纳税人锦州九盛建安公司明确表明并未缴纳此税款,且结合相关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推定刘某某为该工程税款的实际缴纳人。刘某某重复缴纳了工程税款,故有权要求给予退税,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决定书》认定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税务机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某某对《不予退税决定》不服,只有经过行政复议后,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本案锦州九盛建安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后撤回,且刘某某并没有针对不予退税决定书提起过行政复议。一审法院直接受理未经复议的税收争议行政案件,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三、实际负税人突破缴税前置、复议前置的例外情形

案例3:实际负税人没有履行纳税前置法院同样受理

(点击跳转《“阴阳合同”牵出偷税案:没有履行纳税前置法院同样受理》)

https://mp.weixin.qq.com/s/z6viqdgzpgg850fzg3vi1a

可可美针织厂案属于特例,且我们对这件特殊案例的态度较为冷静,在司法机关恪守“纳税前置”规定的大环境下,某一地方法院作出的变通性判决并不足以用于说服其他司法机关效仿,换句话说,特殊案件不具有普遍效力。本案中,税务机关的抗辩不无道理:“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法律权利,显然不应超过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应当先缴纳相应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才能进入复议程序、诉讼程序,对于利害关系人,就更应如此。”

四、结论:实际负税人在征税行为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但其权利以纳税人享有之权利为限

经过对诸多案例的总结,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倾向于认可实际负税人在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即意味着,名义纳税人无论是否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实际负税人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一步引申,若名义纳税人错误行使权利,导致对实际负税人更为不利的结果产生的,实际负税人仍然具有提起复议、诉讼的主体资格。

但是,实际负税人作为复议、诉讼主体所享有的权限显然不应超过名义纳税人,在现阶段税收征管法的规制下,仍然须满足缴税前置、复议前置的相关条件。而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与立法进步,缴税前置、复议前置必将逐步废除,早在2023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中已初现端倪。我们坚信两个前置程序终将取消,无论是名义纳税人还是实际负税人,其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必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第8篇】纳税人与负税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无论征收什么税,其税负总要由有关的纳税人来承担。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通过规定纳税义务人落实税收任务和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例如,在我国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个人,以及工资和劳务报酬的获得者等,都是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及纳税义务。

法人,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地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例如,我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等,都是以其社会组织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称为法人。法人同自然人一样,负有依法向国家纳税的义务。

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概念如下:

负税人。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否则,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在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造成的。

我国出现价格与价值背离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国家为了调节生产、调节消费,有计划地使一商品的价格与价值背离,把一部分税收负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例如,对烟、酒、化妆品等采取的高价高税政策即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自由波动,当某些商品供不应求时,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把税款每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使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人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法、资源、税法等税法中都有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如消费税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可以从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人,只能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由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税款,不仅便利了纳税人税款的缴纳,有效地保证了税款征收的实现,而且对于强化税收征管,有效地杜绝和防止税款流失,有明显作用。

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所谓“有效”,就是为了征管和缴纳税款的方便,可以允许在法律上负有纳税义务的同类型纳税人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填写一份申报表纳税。例如,个人所得税,可以单个人为纳税单位,也可以夫妇俩为一个纳税单位,还可以一个家庭为一个纳税单位;企业所得税可以每个分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也可以总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纳税单位的大小通常要根据管理上的需要和国家政策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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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区别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税收和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两件大事”。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你了解多少?你知不知道你购买的几乎所有的东西,在你付钱的时候,你就已经把增值税交了。今天,我就带你简单地了解一下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由来

我们知道,社会中每个个体或组织几乎都拥有这六种东西: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收入、费用。用财务专业术语讲就是“会计六要素“。

国家收税就是通过对这六个要素展开的。那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如果你是国家,你会选择对哪个要素收税呢?我们分别来看。

1. 对资产征税合适吗?当然适合,你想呀,你有车、有房,说明你有钱呐,而钱越多就越应该交税嘛,所以国家要对资产征税,比如财产税。

2. 对负债征税合适吗?不适合,因为不能说你欠的钱越多越要交税嘛?天下没这种道理吧。所以国家不对负债征税。

3. 对所有者权益征税适合吗?所有者权益一般是站在企业角度来说的,你可以简单理解为股东的出资。对股东的出资,你觉得适合征税吗?当然不适合,如果股东出资办企业还要交税,谁还愿意创办企业呢?

4. 对收入征税适合吗?当然适合,收入越多,说明赚的钱也多,既然赚钱,那就应该交税,增值税就属于这类。

5. 对费用征税适合吗?不适合,你想想,花钱是你的费用成本,你花钱越多越要征税吗?那谁还愿意花钱呀?没有这种道理吧。

6. 对利润征税适合吗?当然合适,利润越多,说明最后剩余在你手里的钱越多,当然越应该交税。

这六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两个公式表达:

(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利润=收入-费用

总结一下就是,这六个要素中,有三个适合征税,三个不适合征税。所以国家分别给他们取了一个名字:对资产征税叫“财产税”、对收入征税叫“流转税”、对利润征税叫“所得税”。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增值税“就是“流转税”中的一种,并且也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

讲到这里估计有人会问,既然增值税属于对收入征税,为什么不叫“收入税”而叫“增值税”呢?这主要是因为,如果对收入增税的话,会产生重复增税的情况发生,于是改为对增值额征税,既然是增值额,于是就取名叫增值税了。

二、增值税的计算原理

接下来我将通过举例计算,来帮助大家来分析一下,过程会有点枯燥,但希望你能仔细阅读下去,对你认识增值税背后的原理将有极大的帮助。

上图:a生产出产品以100元卖给b,所以a的收入是100元,假如税务机关对收入征税,税率13%,即要对a收13元的税。此时如果你是a,这13元的税你愿不愿意从你100元的收入里面扣出来呢?你肯定不愿意。那么a势必会向b额外收取13元,最后这笔交易a从b处收到113元,100元是a的收入,13元是税款(要交给税务机关的)。

上图:现在b拿到产品后,它自己没用,而是把这个产品转手以300元卖给了c,则b产生了300元的收入,同理按收入的13%交税,b要交39元的税。同理,b当然也不愿意从300元的收入里将税款扣出来,于是b势必也会向c额外多收39元。所以这笔交易b从c处总共收了339元,其中300元是b的收入,39元是税款(要交给税务机关的)。

假如在这个过程中,税务机关都是对收入征税的话,我们会发现一个问题:b重复交税了。因为站在b的角度而言,在前阶段a交给税务机关的13元是b掏的,现在b将产品卖给c又要交39元的税,所以对同一产品b重复交了13元的税。

分析为何重复交税了?举个例子就清楚了:有一条长10公里的高速路,在5公里和终点处各设有一个收费站,假如你从起点走到5公里处时,收费站按5公里收取了你5元过路费,当你走到终点时,如果终点的收费站不管你前面已经交了5公里的过路费,依然按照10公里的路程收你10元过路费的话,你愿不愿意呢?肯定不愿意,因为这样我们就重复交了5公里的过路费。所以,想要对你公平,终点处的收费站必须要将你前面交的5公里过路费给扣除掉。所以对于b而言,300元的收入总共要交39元的税,但其实有100元收入的税13元已经在前一阶段交给了a,由a交给了税务机关,所以此时税务机关只应该对b收取26元的税(39元-13元)。

回到我们之前的问题,如果税务机关只对收入征税,只考虑收入的话,b势必要交52元的税款(13元+39元),重复交了13元的税款。为了避免重复交税的问题,于是便产生了对增值额征税,也就是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所以对于b而言,用39元(销项)减去之前已经交的13元(进项)等于26元,就规避了重复交税的问题。也就相当于b进货花了100元,卖出时收到300元,产品增值了200元,对增值额征税:即200*13%=26元。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国家其实一开始是想对收入征税,后来发现对收入征税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后来改为对增值额征税,这就是增值税的由来。

三、为什么说消费者是最终的负税人?

我们再思考一个问题,产品从a到c的这个过程,税务机关对该产品实际收了多少税呢?这个税最终是由谁出的呢?

通过之前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产品从a到c的这个过程,税务机关对该产品总共收了39元的税(a交的13元加b交的26元)。同样的,通过上图你也不难发现,税务机关收的这39元是谁出的呢?是由c出的,相当于c将39元给了b,由b交了26元,其余的13元b拿给a,再由a交给税务机关。对于c而言,就是这个环节的最终消费者,因为c没有继续往下卖,所以你现在应该知道增值税是一个间接税,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不同的,c作为消费者是最终的负税人,而a和b只是纳税人,这就是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区别。所以你也应该要知道,我们每天去超市、小卖部购买的东西,所支付的价格其实是含税的价额,里面包含我们支付的税款。

三、实务中,为什么有时要作进项税转出呢?

通过之前论述,我们知道,b作为中间商,从a采购产品发生的进项税13元,税务机关允许b将其作为代金券留抵扣,所以b在做账时会单独计提进项税(不计入成本),当b卖给c后,发生的销项税39元,便可用进项13元进项抵扣。而这39元对于c而言却是它的进项税,于是c做账时也单独计提了39元的进项税(不计入成本),但此时你会发现,c买进产品后,它有没有继续往下卖?显然没有,既然没有,也就不会产生销项税,如果此时税务机关同意这39元c也可以留抵扣的话,你会发现产品从a到c这一过程中,等于税务机关瞎折腾了一圈,一分钱也没有收到,因为税务机关在a和b处对该产品总共收了39元的税,到c这里如果同意c可以将39元留抵扣的话,相当于它前面收了39元,后面又同意你抵扣39元,前后相抵,等于一分钱没有收到,那国家不就没有财政收入了嘛!

所以,国家规定,对于最终的消费者,进项税不得抵扣,既然不能抵扣,原来计提的进项税就要转出,计入到企业的成本中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进必有销,无销进转出”,的意思。这也是进项税有时候为什么不能抵扣,要作进项税转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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