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营改增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改增需要什么资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带施工合同到施工单位辖区开外经证;
2、带外经证、开发票说明(说明工程概况、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第三方审计报告时间、合同约定的开发票时间)、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到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填表备案;
3、有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征税(3%),到指定银行存款
4、拿银行存款回单到国税局换预缴税凭证,
5、带以上所有手续到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缴纳印花税等地税
6、带齐上述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国税销外经证
7、最后到施工单位辖区打印发票。
营改增后开票需要注意的细节
注意1:新增试点纳税人开票时要注意这些细节!
原营业税纳税人对增值税政策和新开票系统不太熟悉,开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打印发票字迹要清楚,不得压线错格,确保打印格式精准,不得将二维码或密码区与表样原有内容重叠,否则将影响发票的使用,产生无效票;在开票前应将纸质发票的号码与开票系统中的号码进行核对,在开票后若发现信息错误,应将发票所有联次全部作废,重新开具;及时掌握增值税相关政策,特别是了解常见税目税率,避免因商品编码、商品种类选择错误,而出现发票税率错误、品目错误等情况。
注意2:企业日常费用有些能抵扣有些不能抵扣!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企业日常发生的费用,哪些可以抵扣进项税,哪些情形不能抵扣呢?办公用品/电子耗材、车辆租赁、水费/电费、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会议费/培训费,这些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集体福利费、个人消费/餐费、免税项目支出、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上情形不能抵扣。
注意3:商务出差取得的公共交通票据不能抵扣!
根据财税文件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取得的票据其进项税额是无法抵扣的。但如果是驾驶公司自有车辆出差,就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行驶过程中花费的汽油费、停车费、通行费等,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票,其进项都可以抵扣。如果是租车出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租赁费用中17%的税款也可以抵扣。
营改增后,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如果购入的住宿服务用于员工因公出差,且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公司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注意4:餐费娱乐费即使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
招待客户的餐费和住宿费可以抵扣吗?根据财税文件规定,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餐、娱乐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注意5:营改增后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更给力!
符合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营改增后能享受到更多政策优惠吗?以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的金额与安置残疾人人数挂钩,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每月可享受不到3000元的增值税退还。自今年5月1日起,这一优惠的上限大幅提高,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每月最多可享受当地省(含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4倍金额的退还。
注意6: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需要了。根据有关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一、我公司一个老项目,4月30日之前买的钢筋没有用完,堆放在工地上;5月1号以后,另一个新开工的项目使用了这批材料,同时支付了拖欠的材料款,拿到增值税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这个问题,牵扯到存量资产的增值税抵扣。一般来讲,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
①如果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其他存量资产。在营改增以后,才付的款,才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②如果老项目的材料没有支付材料款,堆放在工地上;5月1号以后,新开工的项目使用了这批材料,支付了材料款,拿到增值税专票,仍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问题二、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如果拿到增值税专票怎么办?
简易计税的项目,如果拿到增值税专票,一般有两种解决方法:
①如果没有超过开票日期的当月,这张票尽快寄回开票单位,注销作废,重新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如果超过开票日期的当月,财务做账时,一定要先认证,再抵扣,再转出。
记住,绝对不能置之不理或直接拿来抵扣。
增值税专票是全国联网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时检查到。如果180天内没有认证,一定会展开税务稽查,直到找出这张票据,会给开票方和受票方带来很大的麻烦。
问题三、我公司是集中采购建筑材料的,一部分用到老项目,一部分用在新项目,供应商只开一张总的增值税专票,增值税如何进行抵扣?
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是不能抵扣的。
根据税法2023年公告第17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既有简易计税的项目,又有一般计税或免税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抵扣增值税,要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进行分配。
针对建筑企业,分配方式如下: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金=(简易计税的收入/(简易计税的收入+一般计税的收入))*公共的进项税金。
建筑企业可以先认证,先抵扣,后转出,到年底做清算。
建议:
①营改增以后,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一定要分开采购,分开付款,分开开票,分开合算,分开签合同。
②或者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清楚注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分别需要多少材料,需要运送到不同的项目部,需要开不同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工地上的一些设备,像脚手架、挡板等,买来以后是周转使用的,属于公共的部分,不需要分配,是可以全部用来抵扣的。
问题四、老项目的桩基工程土方开挖部分,在4月30号之前已经完成开挖任务,工程款已支付。但在6月30号之前,没有签订分包合同,也没有开具成本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补签专业分包合同?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工程在4月30号之前已经完工,即便补签合同也于事无补。这是违背“四流合一”原则的。
另外,建议企业最好跟当地地税局沟通一下,看当地地税局是如何规定的。因为像这种情况,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执法口径不一。
有的地税机关,要求企业补交营业税税款后,再到国税局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地税机关已经明确不再收税,需要到国税局交增值税,在国税局按3%的税率开增值税普票。财务做账时,需要倒过来做账去“冲红”,同时企业的收入按照“差帐”进行调整,以及利润报表也要做相应调整。
问题五、营改增以后,拿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都可以拿来抵扣?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不加以区别,全部拿来抵扣,如果被税务稽查查到,你就是违法行为,还要被罚款。
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所发生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选择一般计税的项目,所发生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简易计税的项目拿到增值税专票,并且拿来抵扣,税务稽查时一定会被发现,因为你抵扣了不应该被抵扣的税,是违法行为。
对于5月1号之后还在施工的老项目而言,继续增加的材料成本,依然不能抵扣,不能索取增值税专票,因为老项目是选择简易计税的。
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如何选择?简单来讲,营改增以后,对于施工企业而言:
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新项目:分两种情况,“甲供材”合同,根据“甲供材”比例的多少,决定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包工包料合同,选择一般计税最合算。
施工企业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是以项目来讲的,不是以企业来讲的。
问题六、“甲供材”的比例,最低可以是多少?
答:税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需要特别注意:“甲供材”合同跟“清包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不一样。
“甲供材”合同,必须是业主与总承包之间签订的;总包买材料并提供给分包使用,这叫做“清包工”合同,不是“甲供材”。
分包跟总包之间,只有“清包工”合同才能选择简易计税。
而专业分包合同,是由总包跟专业分包签订的,专业分包是包工包料的,必须开11%的增值税专票给总包。
问题七、为什么政府招标工程必须采用“一般计税”?
答: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政府工程必须走招投标程序,不能搞协议招标。
政府工程在进行招投标程序之前,必须进行正规的、合法的工程造价估价,估价的标准就是按照工程裸价再加上11%。
因此,政府招标工程必须采用“一般计税”,不可能采用3%的税率。
另外,政府的工程基本上都是包工包料的,不能选择简易计税,只能选择一般计税。
问题八、工程造价的修订滞后于营改增,施工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票进项税怎么交?并且含税信息价乘以综合扣税率后,施工企业比例测算属于亏损状态。
答:各省的建委基本都发布了关于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①4月30号之前已经发过招标通知书,而且进行了开标,合同是5月1号之后签的,可以按照营改增的工程计价体系做相应的调整。
②4月30号之前已经开标,合同也已经签订,仍然按照营业税的工程计价体系来做工程计价,否则是违法的。
问题九、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乙方已经按照结算开票,但是甲方还欠1000万的工程款,这种情况有没有问题?
答:当建筑企业做政府的工程时,肯定是收支两条线。需要先开票给政府,政府凭票去审批,之后才能拿到工程款,并且可能只拿到一部分工程款(1000万的票,可能只批下来800万)。
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可以开增值税红票冲结少的200万;如果是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发票体系中没有红票,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问题十、一家总包建筑企业,一个外地项目在本月有一笔预收工程款,需要办理“外管证”到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时,是否先做未开票收入,还是自己填写申报表时预缴税款留以后业主要发票时再确认收入冲抵?
答:按照财税2023年36号文件第41条第2项的规定,施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所以,当你收到业主的预付账款,就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文件规定,外地的工程,如果选择一般计税,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2%的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3%。
然后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且开票给业主。
预收账款是没有进项税的,同时有需要交增值税的销项税,施工企业会感觉“很吃亏”。
如果施工企业选择“总公司直接管的项目部”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不同项目之间可以交叉抵扣增值税。但是,只限于在公司注册地抵扣销项税,在工程所在地必须按照2%或3%的税率预缴。否则,有税务稽查的风险,并且会收到处罚。
1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养老 等 (企业交纳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企业交纳部分)
3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养老 等 (个人承担的)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个人承担的)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可以扣减3500和个人社保)
4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 等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5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6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差额是劳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支付本企业人员工资和费用
借:管理费用—工资/ 办公费 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或 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7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随着“营改增”全面开展,各种各样的政策都在改变,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发票也是五花八门,特别是农产品的发票,更是多种多样,今天小编就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一篇市场上可以用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大全,希望大家喜欢,同时也希望能够为大家避免流失一些可以用于抵扣的发票,如果有什么不足的地方,希望大家指正。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想就不需要我多说什么了,大家都知道专票是可以抵扣的,一般情况下专票是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或者购买无形资产、不动产时由供货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都有购买双方的信息,货物名称,当然新政策的货物名称前面是有货物编码的,是为了防止买a买b,发票上面的税额,就是可以用于抵扣的金额。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生在购买机动车的时候,与车辆购置税不同,是由境内机动车零售业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如果是企业购车,那么就可以入固定资产啦,用于抵扣增值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就比较有意思了,他是由收购方开具的,是的你没有看错,是有收购方开具的,而不是农产品的销售方,据小编了解,这样的发票,是这么开的,企业向农民购买农产品,农民找当地的村委会开具证明,证明我自产的某种农产品销售给某企业,然后企业拿这张证明去税务局备案,备案后升级系统,就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给自己用于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
如图所示,农产品收购发票左上角有收购两个字。
四、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由销售农产品的企业开具,有些是农村的合作社,有些是专门种植农作物的企业。
农产品销售发票
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我们报关进口,支付了增值税后,报关地海关开具的证明,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六、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是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这个完税凭证说实话小编只是听说过,对其业务流程以及作用还真不清楚,如果有知道的朋友可以帮忙解释下吗?
完税凭证
七、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通行费发票,包括:高速公路通行费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
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高速公路上面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类似于农产品收购发票,会有一个通行费标注,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发票适用税率是3%,如图所示,而一二级公路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是5%,他们是有区别的。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些,如果喜欢的话,欢迎关注小编,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带来,农产品的一系列发票抵扣等知识分享。
建筑业企业跨区经营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税种认定
内容:我司为深圳企业,在河源市江东新区有建筑服务项目,现已在广东省 电子税务局中预缴完最后一笔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请问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种认定如何网上申请?是否有具体操作流程?以及个税申报密码该如何申请?若是去大厅办理税种认定需要带哪些资料?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9-24 09:05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建议联系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确认是否有做个税薪金按月申报认定,后再做后续操作。国家税务总局河源江东新区税务局联系电话0762-3236396、0762-3236390。
财会人员必须确立认识自己所服务项目的公司应当交纳的税收及其征收率,那样在交税阶段上不容易出現难题,有利于公司大力支持行政机关的规定,积极主动缴税,不应当存有偷漏税的难题。现阶段依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分析餐饮行业将会涉及的税金新项目超过四十六种,还是有必须复杂性的。下边关键掌握5种关键的税收及其其征收率状况,小编给大家好好讲讲餐饮行业如何纳税?
增值税,现阶段改成所得税
以前增值税的征收率是5%,在改革创新以后,将增值税改成所得税之后。关键分二种状况来交税,针对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业,征收率在3%,而且依照简单做账方法来开展税额的测算。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这部分的征收率是6%,但针对反复缴税的一部分能够 开展消除,关键是能够 开展进项抵税,总的来说征收率都是减少的。
城建税
城建税都是餐饮行业所必须交纳的,它的全名是城市规划建设维护费用,这都是餐饮行业在发展趋势全过程中必须承担交纳的,它的征收率要依据本地行政机关的要求。这是在餐饮行业所得税税额的基本上征缴的。
教育附加费及其其他额外
教育附加费此项税金的征缴确实所得税税额的3%的基本上开展征缴的,其他额外的详细情况及其实际的征收率都是依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交纳,现阶段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收费标准的规范也是差别。
个人所得税
在这一品类中包含所得税及其公司代收代缴的个税。针对所得税,通常征收率在25%,小型微利企业征收率在20%,实际要依据饮食业的经营规模等来开展征收率的测算。在餐馆会计记账软件中也会反映出去。
合同印花税
餐饮行业在运营全过程时会应用到各种各样住宅资产租赁协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书,购销合同,也要开展帐本的设定,许可证照的申请办理等,这种必须征缴合同印花税的,有关这些的征收率状况也必须多掌握。餐饮行业如何纳税就讲到这里,大家学会了么?更多知识请找我们来学习哟!
在营改增政策执行之后,餐饮行业有许多降税的机遇能够运用,在餐饮行业用心改善自身财会人员的工作能力,健全这一设定的一起,餐馆会计记账软件也可以较为技术专业地开展各种各样账簿的备案,包含纳税申报申税等工作中也可以有很好的进行。
导读: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他们都是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只不过在税率上体现得不一样。那么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劳务费发票税率怎么算?所以我们现在就来说一说一般纳税人的相关问题。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劳务费发票税率怎么算
答:营改增后,所谓的“劳务”(传统劳务,不是营改增中劳务概念)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率如下:
1、劳务派遣服务(含安保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差额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5%;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2、建筑业劳务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1%;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主要看业务实质,提供的“劳务”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建筑服务内容,如纯修缮劳务、安装劳务。
3、其他以外的“劳务”(比如修理修配、咨询劳务等)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6%;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建筑劳务公司应该交哪些税?
计提税金时:借: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印花税
管理费用——水利基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其他应交款——印花税
——水利基金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劳务费发票税率怎么算?具体的税率以及包括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的内容,今天会计学堂就讲到这个为止了,感谢大家的阅读!
【导读】:企业间借款对于很多的会计新手来说理解的不透彻,借款又分为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两者有者很大的区别,企业之间借款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那么,营改增后企业间借款利息发票如何做账呢,下面,小编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为大家做出详细的解析,具体的内容分析请仔细阅读全文。
营改增后企业间借款利息发票如何做账
答:(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按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预提时,按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预提费用'账户;实际支付月份,按照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预提数的差额(尚未提取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短期借款分类说明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 款额 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飘扬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飘扬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
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详细整理的关于营改增后企业间借款利息发票如何做账的知识,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借出方应缴纳营业税。对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若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业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借款业务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相信大家看完上述文章后应该对此问题都有了解,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进行咨询。
导读: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营改增主要改革内容。政府之所以实施营改增这个项目,很大的原因是因为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那么营改增后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怎计算税率?
营改增后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怎计算税率?
答: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哪些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是房企的3大税种,房地产开发的收费项目有几十种。
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11%,单从税率方面看,税率有较大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只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最终会降低整体税负。
不过,如果房地产开发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的话,则可能会导致整体的税负增加。因此,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以及今后的土地出让金能否可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将是税负增减的重要因素。
营改增后关于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问题比较热门,过渡办法也给比较刚性的增值税带来一点缓冲地带,不管是传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纳税人,是否能够从营改增改革中争取到红利,很大程度上考验企业的财税规划能力,终是否能够落地却不仅仅是财税问题。
下面看看几个案例
案例1
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将自己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出租,租期为4年,每年年底收到租金为10万元,并向承租方开具普通发票。企业重新一次性购买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同型号设备。该企业出租旧设备每年的租金收入为97087.38元(100 000÷1.03),增值税为2 912.62元(100 000÷1.03×0.03)。购进新设备可取得145299.15元(1 000 000÷1.17×0.17)进项税额。据此在当年可以减少142386.53元的增值税。但后三年因无该新设备的抵扣,每年需交纳2912.62元的增值税。考虑到后三年的纳税,新设备总共也可抵扣133648.67元(145 299.15-2912.62×4)的增值税。
企业购买新设备也可以分期付款,分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租赁收入是分次计算销项税额,购进设备进项税额也是分期抵扣,正好同步进行。比如,企业购进新设备分4年付款,每年需交纳25万元,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36324.79元(250 000÷1.17×0.17),租金收入的销项税额为2 912.62元。每年仍可抵扣33 412.17元(36324.79-2 912.62)的增值税。购买设备的支出大于租出设备收入的部分,属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投入。
“租旧”与“卖旧”相比,租出旧设备属于经营性有形动产租赁,虽然租金收入按3%的税率计税,比“卖旧”收入按2%的实际税率计税高出一个百分点,但从长期看,“租旧”收入会大于“卖旧”收入,并且设备的价值仍然体现在企业的资产账面上;而同时购进新的设备,也会增加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扩大资产规模也有利于吸引投资者。
案例2
某“营改增”企业将一台五成新的设备租出,租期4年,每年租金15万元;另从租赁公司租入一台全新的更先进的设备,租期4年,每年租金25万元。出租旧设备每年需交纳增值税4368.93元(150 000÷1.03×0.03),租入新设备企业每年可以取得36 324.79元(250000÷1.17×0.17)的进项税额。其中的税差是31 955.86元。
“租旧租新”的好处在于:租金收入的销项税额与租赁支出的进项税额同步抵扣,有利于稳定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其缺点是:租入的新设备不能计入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不能增加企业的资产规模。企业要以全盘考虑是否“租旧租新”,不能单纯为税而租,忽略了成本负担。
案例3
某建筑企业用一台五成新的设备从供应商那换取一台新设备。旧设备原值为10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作价50万元给供应商,补价50万元,并取得新的设备,供应商按售价10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旧设备视同销售需计算的销项税额=500000÷(1+3%)×2%=9 708.74(元);换取新设备可以取得进项税额=1 000 000÷(1+17%)×17%=145299.15(元)。这两个数相差135 590.41元,即是企业减轻的增值税税负,占50万元补价的27.12%(135590.41÷500 000),也即补价的一大半转化成了进项税额。
在企业实务中,“以旧换新”一般要根据换出设备的成新率来确定换入新设备的补价,设备较旧,补价就多,设备较新,补价就少。从企业长足发展来说,一些有形动产迟早要更新,所以,企业换入新设备承担的补价,可以看作是设备成本的时间价值带来的费用,但这笔费用可以获取较多的进项税额,来减轻企业“营改增”初期的高税负。
鹏达小编提示你营改增要谨慎选择和考虑纳税筹划方法,不能仅仅停留在纸面的税负测算,还应该结合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以及合作方的税负计划和谈判诉求进行综合考虑,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营改增带来的机会需要企业自己去争取,更需要企业联合上下游合作单位一起进行谈判和谋划,不仅仅是增值税负的大小,为重要的是项目终利润的增减变动,这是根本。
说到理财产品,大家一定很熟悉,而且目前社会上的理财产品也是品种繁多,有什么国债、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类产品、贵金属投资、p2p理财等等,只要你有闲钱,总有适合你的理财产品或投资。
可你也知道,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老板关心的是投资收益,而我们作为财务人员关心的却是如何纳税?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你谈谈这营改增后,企业购买“国债”该如何纳税的问题,但愿能对你有的帮助。
实践案例:
丰达公司是一家节能环保公司,2023年度公司经营状况较好,流动资金较多,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公司利用闲置资金投资多款理财产品,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国债,部分资金用于投资股票和基金、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贵金属等等。
对于这些理财收益,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税法规定应该不需要纳税,所以在2023年度,该公司未对理财产品收益缴纳任何税费,难道真的不需要纳税吗?
案例一、如果丰达公司是从一级市场上购买国债并持有至到期,那么取得的利息收入,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进一步规定: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案例二、如果丰达公司将从一级市上购买的国债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那么取得的买卖收入,又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公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因此,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转上收益,需不需要缴税,不能一概而论,怎么交?交多少?也不能简单的理解,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市场。所以说,不要总以为购国债就是免税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沐林财讯
摘要:在营业税时代,以土地作价出资免征营业税。但是,营改增后,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而增值税不再免征。
各位律师评创业的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要讲的是,营改增后,以土地作价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工业地产,在整个房地产业中一枝独秀,发展十分迅速。很多创业者已经进入这个行业,或正对这个行业跃跃欲试。而在工业地产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到一家公司,是很常见的操作行为。该操作过程中的税费,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在营业税时代,以土地作价出资免征营业税。但是,随着2023年财税36号文出台,自2023年5月1日起,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那么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后,以土地作价出资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呢?
结合36号文来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缴纳增值税;而无形资产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又包括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在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应当被理解为企业将无形资产转让给作价出资并设立的企业,会被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结合免征文件来看,如果增值税可以免征,通常应当存在相关的文件,但是我们尚未检索到相关的免征文件。
结合权威部门的解答来看,根据我们对税务部门的咨询,以土地作价出资时应当缴纳增值税,也就是不再沿用免征的政策。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以上纯属学术分析,仅供参考!如果你想深入研究,可阅读下面的相关规定。下一讲,我们将讨论以土地作价出资时,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中的哪一种去缴税,以及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欢迎订阅律师评创业进行收看。再见!
附:相关规定
(1)营业税(本免征,现该税种已取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1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征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2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刘森律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转让不动产的税务处理
1.转让不动产指的是转让二手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产品不适用该规定;
2.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申报纳税;
3.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申报纳税;
4.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1)原有不动产(4.30之前取得)
转让非自建不动产
转让自建不动产
简易计税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一般计税
计税依据
差额
全额
全额
全额
预缴依据
差额
差额
全额
全额
税率或征收率
5%
11%
5%
11%
预缴
差额÷1.05×5%
全额÷1.05×5%
预缴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
申报纳税
机构所在地,国税
4.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2)新不动产(5.1之后取得)
转让非自建不动产
转让自建不动产
一般计税
一般计税
计税依据
全额
全额
预缴依据
差额
全额
税率或征收率
11%
11%
预缴
差额÷1.05×5%
全额÷1.05×5%
预缴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
申报纳税
机构所在地,国税
5.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转让非自建不动产
转让自建不动产
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
计税依据
差额
全额
预缴依据
差额
全额
征收率
5%
5%
预缴
差额÷1.05×5%
全额÷1.05×5%
预缴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
申报纳税
机构所在地,国税(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
6.自然人销售住房
购买不足2年
购买超过2年(含2年)
其他地区
北上广深
普通住房
全额征收5%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非普通住房
(卖出价-买入价)÷1.05×5%
自然人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户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申报纳税
【例题·计算问答题】a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a县,2023年3月10日转让其2023年购买的一幢写字楼,取得含税转让收入3600万元。该写字楼位于b县,2023年购买时的价格为2500万元,保留有合法有效凭证;该办公楼资产原值26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50万元。该工业企业对于该项业务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a企业需要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缴多少?
『答案解析』
a企业需要向b县地税局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3600-2500)÷1.05×5%=52.38(万元)
问题(2):a企业需要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答案解析』
a企业应该向a县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应纳增值税=(3600-2500)÷1.05×5%=5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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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税务制度是税务改革的目标。本篇文章主要对建筑业税制改革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潜在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具有行业和税收制度特点相关对策。我国在结构性减税的措施方面最重要的就是“营改增”,目前,建筑企业有自己的特点,建筑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的调整对国民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篇文章分析的重点是建筑业应如何减少税收开支,从而保证在改革之后建筑行业的税收负担不会增加。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地加快,社会分工明确,目前阻碍经济升级最为严重的因素就是重复征税的情况。我国在《关于营改增试点方案》中已明确将“营改增”纳入改革方案当中。
“营改增”有助于结构现代化和提高建筑企业的效率,并对行业和产业链的运作产生了重大影响。“营改增”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行业向专业化的程度发展,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降低了税收的成本,减少了税收方面的负担。
二、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营改增”必然会导致建筑业的财务核算工作发生重大变化。“营改增”既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又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现象,但在实践中却发现了很多的问题和不足。例如,由于企业规模小、缺乏税务意识或没有开具发票,这就会导致建筑部门的会计核算遇到困难。向建筑业提供原材料的企业规模各不相同,有些企业不符合一般的税收标准,例如提供砖、瓦砾、沙子、石头和油漆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通常难以获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就造成了一些问题的出现。增值税使财务会计核算更加标准化,为了建立一个完整的、明确的抵扣链条,“营改增”中规定建筑业的大多数企业必须是支付增值税的企业,这有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提高产业的现代化。
(二)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可行性
2023年1月,“营改增”在上海开始,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许多地区也开始实现减税目标。随着改革举措的顺利协调和持续稳定实施,试点地区的发展逐渐取得了成功。“营改增”促进了试点产业的发展,加深了二、三产业的整合,促进了产业链的革新,证实了“营改增”是可行的。
在建筑业,“营改增”的先決条件已经具备,建筑公司有复杂的资金形态,如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和成本资金。无论“营改增”变化的规模如何,最终都会以货币基金的形式出现。从消耗性用品的使用过程开始,逐渐形成一个经营的过程,其中包括原料的投入、产品的生产、成品的产生以及获得工程款。因此,建筑行业在对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计算方面是有能力的。
三、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现状及对其行业的影响
(一)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现状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即子公司进行了重组,不仅建立了新的内部管理机构,而且增加了劳务、租赁等方面的企业。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了变化。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主体必须与中标主体相符。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建筑公司选择了一种直接或集中管理工程项目的模式,这一模式已被采纳,大大降低了挂靠模式,精细化管理方面也所加强。例如,为了加强标前管理,大多数企业将税务与市场评估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以促进标前管理,并加强对分销商的管理,使投标程序更加标准化。供应商的选择取决于是否出示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利用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加强税务管理,避免税务风险。
(二)营改增对业绩的影响
缓解了重复征税,并实现了合理的税收。当建筑企业购买建筑原材料和建筑设备时,也可以扣除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重复征税问题得到了非常有效的处理,企业的税收成本大大降低,发展机会也有所增加。
对于建筑市场的秩序有维护的作用,经营的行为也更加的规范。实行“营改增”使建筑业能够通过互联网认证系统获得必要的确认和认证,这使建筑公司能够更好地规范管理发票,并有助于减少伪造发票的违法行为。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由于建筑公司购买的材料和设备可以从增值税中扣除,建筑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抵扣金额,可以优先购买先进的设备,增加生产和经营的规模。除此之外,先进设备的投入使用有利于减少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从而减少对于劳动力方面的成本投入。无形资产的转让也在此范围之内,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增加对研究和开发的投资,并使建筑公司的现有技术更加的现代化。
四、建筑行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会计税收核算工作更为烦琐
原则上,改革后的平均均减会超过80%,这不符合现实。建筑业的利润率很低,2023年仅为3.5%。事实上,许多的因素如工程项目的垫资和中标价的下浮以及工程活动中的环境压力,已成为高劳动力成本影响的重要指标。外包工程、冲突和挂靠工程,如异地建筑服务提前缴纳税款,这使得一般的建筑业纳税人的税务核算更加的复杂。
(二)进项税额难以抵扣
建筑业总收入的近30%是劳动成本,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因为劳务分包商的改组步伐与建筑业的改组步伐不同。另外,一些供应商也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砖、瓦砾、灰烬、沙子、石头等供货商都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大多数建筑公司是多样化的,涉及许多领域。从增值税中扣除进项税额的困难因单位和操作要素而异。
(三)发票风险陡增
企业不能计算进项税额,除非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认证和申报。这就需要提高企业对税收和减税的认识。同时改革对于发票的控制工作会大有改进。然而,也存在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如果不严格控制发票,企业可能遭受财产损失,甚至可能会造成违法犯罪。
(四)现金的流动受限制
在“营改增”的影响之下,建筑行业的现金流动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来说,建筑企业如果在小型的材料经销商处采购施工所需的原材料,那么则不能应用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措施,这就会增加企业增值税上缴的额度,从而使得建筑企业需要使用的现金数量增加,从而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动造成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相比较于其他行业的产品销售工作来说,建筑企业的在产品销售的方法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该产品的销售金额较高,而且客户在完成所需缴纳的金额时,建筑企业无法及时地确认,这就导致时间间隔较长。当建筑企业申报未交税金的纳税工作时,就会直接的减少企业日常运作的资金,从而减少了建筑企业的现金流。
五、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税收筹划
全面实施“营改增”将为建筑公司提供更好的税收机会,并应在多个层次进行规划。在选择承包商和材料经营商时,必须从各个方面分析研究其利弊,并确定比较价格和缴纳税款的最佳办法。企业应通过购买建筑材料、投资固定资产等提高利润,并规划长期投资方案。在调整方案中,应不断注意国家税法的发展和变化,并分析各种政策,以避免政策变革加重税务负担和业务风险。
(二)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建设
建筑企业在选择会计核算方式的时候要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并提高财务软件的规范化。建筑企业可以组织财务工作人员参加税务和业务方面的培训学习,定期地对工作的内容进行修改。只有在财务人员了解并熟练地掌握新的税收制度和会计政策之后,企业的财务管理才能得到改善,从而提高建筑企业的利润。
(三)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得到了发展,建筑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这就需要建筑企业根据实际的情况并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经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继续改进技能管理,以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管理。除此以外,在对建筑企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建筑公司还应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有效地避免与会计变动有关的风险。
在“营改增”正式的实施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企业的核算工作、内部控制工作以及对合同的管理等,从而導致建筑企业中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进行了优化,建筑企业应当严格地按照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业务进行相应的分析处理,从而有效地减少企业在税负方面的负担。此外,企业还应当顺应政策的变化,及时地优化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有效的开展税收会计核算的工作,从而确保建筑企业的经营发展效益不会受到新税收制度的影响。
(四)使用分期抵扣的方法
建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机械设备的支持,因此,企业会使用大量的资金购买施工中所需的机械设备。正常来说,机械设备可以进行长期的使用,因此它也是企业固定资产中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开始建立时,会花费大量的资金购买机械设备,如果企业一次性的对该机械设备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那么就会增加企业设备购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从而导致企业的税负发展受到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对机械设备采用一种分阶段的抵扣方法,从而减少建筑公司的税负压力。
(五)针对性开展税收改革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人口分布不均,导致经济发展也不均匀。相对来说,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快,中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的发展较慢。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东部与中部、西部地区采用相同的税收标准,不仅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还会导致建筑行业的发展更加不平衡,从而导致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的差异增加。因此,这就需要在进行税收改革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各个地区的特点,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改革工作,并使用差异化的管理方法,从而提高税收改革工作的质量。
本文详细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业业绩的影响。它还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营改增”在建筑部门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并探讨符合该行业基本情况的解决办法。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必须努力应对和适应“营改增”制度所带来的势头。确保建筑公司顺利、稳定地过渡税制改革时期,并规划其自身的发展和经营模式,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相关企业应准确理解政策,规范实务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士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d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自来水,4商品混凝十 (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士)。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讲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 (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目前,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
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 ~ 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上述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引起纳税人的注意。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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