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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营改增政策汇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26 09:41:01 热度:1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政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营改增政策汇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营改增政策汇编

【第1篇】2023年营改增政策汇编

导读: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有哪些内容?最近有很多会计学堂的学员在官网咨询这个问题,说明大家对于这个层面的会计知识了解的还不够透彻。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内容,仅供大家进行参考阅读。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有哪些内容?

答:一是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企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建筑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四是甲供材金额不纳入建筑企业的计税销售额,有效解决了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项目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税依3%的征收率计税外,其余项目必须采取一般计税办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上文中关于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有哪些内容的介绍,已经找到了自己满意的答案.更多关于这方面的会计资讯,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2篇】劳务公司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

目前适用差额征税的行业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9项政策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

10.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以上10-12项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3.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14.安全保护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财税〔2016〕47号)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15.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7.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以上第15-17项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18.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7〕90号)

19.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20.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

差额征税中允许扣除的有效凭证有哪些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哪些规定呢?

差额项目

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政策未作要求

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

政策未作要求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政策未作要求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为适用差额征税的相关税法规定,那么差额征税的企业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第3篇】营改增政策专题讲座

6月21号上午9:00成都市龙泉驿区“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调整”及 基于大数据下的工程造价应用讲座在山水时尚大酒店举办,本次讲座主要针对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文及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文的发布实施,为造价人员解读政策更改后的注意事项及相关应用。

配合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文及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文的实施,宏业斯维尔软件公司的服务部经理 王燕在讲座中,为大家带来了建筑业营改增调整后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和应用,包括增值税及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王经理还结合现行政策讲解了在工程造价中容易出现异议的内容。

之后,宏业斯维尔讲师 雷宇,为现场带来了两部分内容,第一是基于大数据的bim快速计量方法应用,第二部分是基于大数据的造价一体化应用。

通过本次讲座,现场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并掌握了政策变化对工程造价带来的影响,对大数据浪潮下如何更好地做好工程造价相关应用有了更清晰的认知。

【第4篇】营改增政策解读与征管要点探讨

2月28日,市民在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办理业务。摄影|《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董洁旭

解读“营改增”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贺斌

本文首发于2023年3月2日总第794期《中国新闻周刊》

去年年底,福耀集团董事长曹德旺、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等多位企业家就企业税负发声,“营改增”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更有学者提出“死亡税率”之说。

时至今日,“营改增”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已整整五年时间。2023年10月国务院正式提出“营改增”,随后上海市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并迅速形成“政策洼地”,带动北京等其他8个省市开展试点。2023年5月1日,“营改增”在剩下的四大行业,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至此实现了对所有货物、服务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增值税全覆盖。

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30日,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四大行业共新增纳税人1069万户,其中小规模纳税人934万户,占全部试点纳税人的87%。

最近数年,政府一直将减税作为政策导向,2023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更是首次提出“降低宏观税负”。官方数据显示,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改革进程并非一蹴而就,其间也伴随着不少待解的难题。

增与减的逻辑

财政数据显示,2023年1~11月,“营改增”累计减税已达到4699亿元,全年预计减税逾5000亿元。

“营改增的目标是解决重复征税和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许晓杨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增值税作为一个中性税种,从生产到销售,中间的每一个环节,仅就增值部分征税,实现对最终消费环节全额征税,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当所有商品和服务都适应于增值税时,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才会完整,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对此,知名火锅连锁企业海底捞深有体会。“营改增”之后,海底捞仅在北京地区就减税836万元,以45%的减税幅度,一跃成为北京市“营改增”的成功典型。对此,公司税务总监陈燕认为,这得益于海底捞数年前打通的一条抵扣链条。“我们的采购供应商都是正规企业,每一个环节都能拿到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就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抵扣的部分比较多,税负自然就降下来了。”

陈燕打了个比方,比如为海底捞提供粮油的供应链企业适用于13%的增值税,假定在销售时交了13元的增值税,这对于上游企业海底捞来说,就是一个负的13元,当消费者在海底捞吃饭时,最后付款就包括餐饮企业6%的增值税,假定为6元,海底捞就可以用这个6元抵前面的13元。

尽管如此,看到45%的减税幅度时,陈燕还是吓了一跳。总结经验的同时,她也提出疑问,“假如供应链企业不能提供13元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假如海底捞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抵扣时,那么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除了要对供应链企业征收13元的税,还要对海底捞征收6元的税,是不是就相当于征了两道税?”曾在国外从事财会工作的陈燕心里还有个疑问,从生产到销售假如中间有10个环节,按道理应该只在最后的销售环节征税,现在这样,10个环节都征税,是否意味着重复征税?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否定了这种说法:“当然不是重复征税!增值税尽管层层征收,但也层层抵扣,税收是由最终消费者来承担。”白景明进一步解释说,假如去餐厅吃饭,这个增值税就由吃饭结账的那个人来承担;假如买了一部手机自己使用,最终的增值税也是由买手机的人来承担。当然,如果手机使用一段时间再转卖出去,买卖二手手机的过程也会产生增值税,这个税就被转嫁到下一个消费者手中。

此外,对于海底捞这样供应链完善,能够拿到充足的增值税发票的企业自然是可以减税,但很多餐饮企业都是在农贸市场购买食材,不可能拿到增值税发票,那么这些企业的税率从过去5%的营业税,变成现在6%的增值税,税负是否会上升?

对此,白景明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道:“营改增实际上是倒逼企业建立通畅的抵扣链条,当有些企业担心供应链企业的价格太高而选择去农贸市场降低成本时,也相当于放弃了增值税的抵扣,自然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3年11月,四大行业1069万户试点纳税人中,有1.5%的纳税人,也就是16万户左右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税负上升问题。

究竟是怎样的企业会出现税负上升?对此,联办财经研究院院长、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认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率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到现在增值税的3%,税负肯定是降低的;“营改增”之后,由于原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增加了,税收负担只会下降,不会提高。“只有剩下的100多万一般纳税人才有可能出现税负上升的问题。从目前的统计数据显示,这些纳税人总体税负确实实现了行业税负下降的局面”。

谈到减税的原因,财政部部长肖捷认为,增值税对新试点的纳税人来讲是一个全新的税种,有的企业对试点政策的理解不深入,对制度规定可以抵扣、免税的政策没有用足;还有的企业是受经营周期影响,进项税额在某个时段偏少或没有,导致税收负担增加;另外,也有的企业由于市场不景气,销售价格低迷,税负不能顺价转出,出现阶段性税负上升。

由于增值税是销项税收减去进项税收,因此,在白景明看来,还有一种情况是销售价格较高或者稳定,而在进项上节约成本,额度很小,从而产生差价,造成税负上升。比如生产一部手机,卖8000元一部,按17%的税率,销项税是1360元,假如生产成本一般是5000元,为了节省成本,用了3000元,进项税是510元,所需要缴纳的税金就是1360元-510元=850元。假如按照5000元生产成本,则进项税是850元,应交税金是1360元-850元=510元,显然,成本低时,税负反而更高。

但是,对于陈燕来说还有个困扰:“营改增”之后,海底捞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税负虽然有明显下降,但由于增值税不计入税前利润,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增加,税负有所上升。按照海底捞的测算,企业所得税几乎上升了20%左右。

“一档税负下降,另一档税负上升,虽然企业的确有一定程度的减税,但绝对没有传说中的那么高!”陈燕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制图|叶雪鸣

财权vs事权

2023年4月29日,就在“营改增”全面试点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一则《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简称“过渡方案”)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在该方案中,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和地方各分享增值税的50%,同时,明确规定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税收五五分成的背后,是中央和地方在财权上的博弈。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由地税部门征收,改为增值税后,税收上缴中央,地方收入将大大减少。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曾规定增值税收入按中央75%和地方25%的比例划分。2023年上海开展营改增试点时,减税部分由地方承担,但试点行业的增值税全部归地方。后来扩大到其他省市,甚至扩大到全国的铁路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也都是按照上海的方案来推进的。

“但这最后一轮营改增在四个行业扩围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反映承受不住了,大家尽管都认为营改增是一定要改的,但是中央地方的收入划分,不能再按照之前的办法了。”许善达说。

对于这个问题,当时有两种主流意见,一是改变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分成比例。既然营业税都改成增值税了,那么就改成五五分成,扩大地方的比重,这样地方减少的税收就能够平衡一下。二是保持75%和25%的分成比例,将消费税从生产环节划到零售环节,再加上车购税,都划归地方收入并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这样地方的收入水平和五五分成差不多,但是这种办法可以使地方税体系有了主体税种,更符合中国地方政府履职需要。”许善达说。

相较而言,第一种建议更容易操作,只是将入库比例改一下,于是,国务院出台了《过渡方案》,暂定“五五分成”的方式。

解决了收入划分问题,另一个较为现实的问题又摆在眼前——“营改增”后由谁征收?如果由地税部门征收,需要重建一套类似金税工程这样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系统,耗资巨大。但如果由国税部门征收,以前负责营业税征收的地税人员怎么办?

鉴于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在营改增全面试点前作了明确规定,增值税主要由国税机关征收,但对于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暂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并代开发票。

这轮“营改增”试点,北京市涉及四大行业纳税人33.8万户,其中,金融业0.3万户、房地产业0.6万户、建筑业2.6万户、生活服务业30.3万户。用北京地税局局长杨志强的话说,“这是在推进营改增工作中移交户数最多、准备时间最短、工作难度最大的一次。”

尽管最大的税源移交了出去,但北京市地税局营业税管理处处长陆坤并没有感到太大变化。“从税收收入来说肯定是下降了,毕竟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但这不代表地税局没有活干了。因为纳税人还在,相关税种还在,税务机关承担的职责还在。”

他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因为98%左右的纳税人都是通过网上申报,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只需审核信息是否如实,是否按期申报就行,真正工作量减少的,也只是销售发票这部分业务。为了更好地交接,地税局的营业税处同国税局的货物和劳务税处互派干部挂职,以应对实践中的各种变化和问题。此外,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还定期召开周例会、专题工作会等,解决征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但并非所有地方都像北京这样开明。陈燕向《中国新闻周刊》反映,在一些中小城市,大部分餐饮企业供应链条没那么规范,抵扣不多,相比较而言,“大企业”海底捞的“规范”反而成了“避税”的借口。“特别是营改增之后,我们的税负明显下降,有的地方税务部门就不能接受这种落差,三天两头上公司查账,还威胁连供应链企业一起查,甚至不给我们提供增值税发票,你说这还怎么做生意?”陈燕忿忿道。作为税务总监,她经常接到各地门店负责人的投诉,应付各地的税务稽查。后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一些省市,他们干脆放弃抵扣增值税。

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看来,“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倒逼财政体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改革。因此,“营改增”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形成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让地方有一定的预算平衡能力。

制图|叶雪鸣

政策补丁

尽管“营改增”全面试点之前已经历了五年的准备,但在具体执行中,一些细节的问题依然会出现,为政策的执行带来新的困惑。

在北京市大兴区,某提供保安服务的营改增试点企业,根据此前营业税的相关政策,实行差额纳税政策,即保安企业营业收入扣除支付给保安员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基数以5.6%(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比例缴纳营业税。但这轮营改增的试点方案里面并没有明确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企业的差额征收问题。

于是,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反映了这个问题,认为如果不再施行差额纳税政策,该企业甚至整个保安行业,都有可能会因失去这项优惠政策而导致税负上升的情况。

“类似的免税批复或文件,在征收营业税期间,地税部门可能会针对不同的企业或特定收入予以发放。”一位北京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但营改增后,这些政策能否延续,哪些能延续,哪些要作废?这些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基层税务机关也会比较困惑,只能寄希望于上级部门,尽快加以明确。”

企业反映的问题经过逐级上报,很快就得到了回复。2023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明确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类似这样的“政策补丁”,从“营改增”全面试点以来,就不断出台,据统计,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9个政策性文件。其中2023年12月21日下发的文件,甚至一口气明确了17个政策问题。而国家税务总局也针对具体征管问题,先后下发了27个有关征管操作的公告。

除了细节上的修补和完善,在“营改增”之初,一些问题也层出不穷,酒店业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很多酒店业担心税负上升,因此2023年5月前后,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高端酒店借“营改增”之名涨价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级税务部门纷纷约谈酒店,解释税负疑虑,并联合工商、旅游等部门,对酒店趁机涨价的行为进行处理,很快就将这一现象压制下来。

此外,为了保证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考虑到税负平稳、征收范围稳定和税收优惠延续等因素,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营改增”政策时,将增值税税率分为四档,即6%、11%、13%、17%,此外,还有两档简易征收税率,即3%和5%。 在实际操作中,税档过多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困惑。对于海底捞而言,因为增值税的层层抵扣,当销售良好、销项税比进项税高时,才需要针对两种税款的价差交税。这样一来,在销售不好的地区,6%的销项税可能达不到13%或17%的进项税的价差,进项多,销项少,只能将购买原材料等增值税发票留底,等待形成价差之后再进行抵扣。

然而,这种留底的方式很难被一些中小城市的税务部门所理解。陈燕建议应该像其他一些国家那样,采取退税方式,及时予以处理,或者简化税率,降低企业税务遵循成本和税务机关征收成本。

经过对企业的长期观察,许晓杨将营改增后出现的问题归纳为两点,一是中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下的很多规定还是早期生产型增值税的法规,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商业模式及消费型增值税,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困扰。二是金融业的业务模式比较复杂而且产品开发迅速,新出台的营改增法规的确定性和操作性有待加强。

同时,她还建议配合消费税和资源税等其他流转税的改革,平衡整体财税收入,顺应结构性减税的发展要求,完善流转税征收体系。

实际上,这也是下一步财税工作的重点。肖捷表示,增值税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建立现代增值税制。与世界其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相比,中国的标准税率虽然不算高,但税率档次过多,也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碎片化等问题。下一步,将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独特功能,为启动增值税立法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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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营改增政策业务解答

问题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怎么划分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主要看增值税纳税人应征增值税年销售额。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标准见下表:其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问题2. 增值税零税率与免税有何区别?

答:增值税零税率与增值税免税都不用缴纳税款,那它们有什么不同呢?

一句话总结:零税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形式上表现为退税);免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具体分析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体现国家对出口产品奖励政策,根据增值税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如果税率为零,销项税额也为零。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零,零减进项税额为负的进项税额。因此,在货物出口报关时,根据出口额计算出负的进项税额,即为该货物在各个流转环节所缴纳的全部税款,应退给报关出口单位。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和免税货物从形式上看均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但二者区别在于:

一是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根据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不用负担税款。而免税则指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二是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而免税则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生产销售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因此,不应将零税率和免税混为一谈,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问题3.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4. 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单位栏写的是税务机关名称可以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问题5.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流程及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2.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a.“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b.“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c.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d.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e.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f.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3.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4.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问题6. 在营改增政策落地前,我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现在则需要转变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想了解一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办理?

答:营业税纳税人可以参考以下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程序,具体程序还以各省市具体文件为准。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a.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b.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c.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3.注意在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时,纳税人有权力选择是“当月1日”还是“次月1日”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问题7. 我公司是新开业的企业,销售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目前也没有收入。但我们想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实现进项可以抵扣的目的,请问“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达到条件也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答:可以去申请办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问题8. 如果“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达到条件也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程序上应该怎么做呢,应该准备什么资料呢?

答: 如果“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达到条件,但又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程序上和“年应税销售额”达标的纳税人不一样。请按照以下三个程序来进行准备和办理。第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a.《税务登记证》副本;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c.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e.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问题9.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请问如果不进行认证,执行什么程序呢?

答:1.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2.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3.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4.本程序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问题10.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了享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认证的权利外,还有什么其他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1. 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2.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3.放宽发票领购限量;4.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5.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问题11.我公司在北京从事快递业务。请问如何申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 纳税人申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如下:1. 纳税人申请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首先要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2. 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两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3.税务机关受理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进行审核确认,完成发票票种核定、专用设备初始化发行等工作。4.税务机关发票赋码。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部门在综合征管系统为纳税人的税控盘(或金税盘)办理发票赋码,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通过接口方式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最终赋予纳税人。纳税人即可通过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5.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重点范围是开票量较大的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

问题12.金融商品转让,应该如何确认销售额?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天职税务服务团队

【第6篇】营改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解释1一定是初级农产品。

【解释2】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释3】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

a.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轿车

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c.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

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案】c

【解析】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也要交增值税的;选项abd均属于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1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4.再保险服务;

2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9.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8)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30.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2023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2000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000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上述业务最后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为多少元?

【答案及解析】

应纳税额=100000×17%-2000-1000×11%=14890(元)

实际税负=14890÷100000=14.89%,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际应负担税额=100000×3%=3000(元)

即:只在3%范围内征税,也就是只征3%,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税额=14890-3000=11890(元)。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了解)

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2.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税。

(四)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债转股原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七)小微企业新优惠政策(重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更新)

【解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假设王先生2023年7月1日租给某银行支行一栋房屋,租期三年,总计提前一次性收取108万元,可否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八)供热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季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限于个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五、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免、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减税。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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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大辅导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可否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土地价款是房地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就取得的含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是否应征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政府部门的土地返还款,是否应从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且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税时已从销售额中扣除,为保护税基,避免超额扣除计税,对政府部门奖励返还的土地款,应从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五、个人销售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自建自用住房,如何征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如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自建证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界定取得不动产的日期?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直接购买的:以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为准,若实际接收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的,以实际接收日期为准。

接受捐赠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日期为准。

按受投资入股、抵债的:以不动产移送的日期为准。

自建的:以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标准为准。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七、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是按次计算还是按月收入计算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租赁固定资产、进行不动产装修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间进行分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此规定,一般纳税人购买涉及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等服务,如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可全额抵扣。

九、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即11%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采取挂靠经营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十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自行开具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二、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十三、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总局2023年53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可以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向服务接受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的,应如何缴税?如何开票?

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餐饮、娱乐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十六、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含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固定收益率收入,均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及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十七、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进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买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规范赔付手续,严格实物赔付和资金赔付核算管理。

十八、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补开发票应如何操作?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代开,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

纳税人补开发票时应提供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缴税未开票证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证明应包括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缴税日期、金额、税款所属期等详细信息。

纳税申报时应注意:补开发票的金额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申报比对不通过的,可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通过“一窗式”申报比对异常处理模块进行操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四)相应作废)

十九、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营业税查补税款,能否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30日前的营业税查补税款,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4月30日前后收取的预收款及剩余房款,应如何缴税、开票?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月30日前取得的预收款应缴纳营业税,4月30日后取得的剩余房款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就房地产项目销售全额(含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一、电信、金融企业开展个人代理服务的,如何代个人代理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其按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理人为其他个人(指根据企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

1.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与各企业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为零费率。

2.解缴税款。各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对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费用代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现行委托代征操作规定进行税款解缴(可根据已签订三方协议缴税或凭《税收缴款通知书》通过企业账户缴税)。

3.申请发票代开。企业解缴税款后,汇总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并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4.受理发票代开。主管国税机关按现行增值税发票代开操作流程(见《金税三期优化版10143、10144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为纳税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开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税额栏按企业实际解缴的税款填写,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企业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流程

1.各企业纳税主体可凭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个人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2.主管国税机关应单独发行税控设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以个人代理人名义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免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

上述《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表格样式可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企业应将《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附件,随发票入账。

信用卡、旅游等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办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三)相应作废)

二十二、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为保持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缴税模式的相对稳定,不改

变原有财政利益格局,营改增试点期内,我省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仍参照原营业税缴税模式,即每月根据高速公路管理局清算收入,统一计算全省应纳增值税,并将应纳税款按里程数占比分配至各县市区缴纳。

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内跨区税源登记模块为纳税人办理登记信息采集后,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操作按《金税三期优化版10131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中“跨区税源登记业务”部分办理。

二十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均属于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纳税人提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服务,应如何计税?

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修复服务,是纳税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通过施用土壤调理剂、喷施叶面阻控剂、开展水分管理等措施,使修复区、管控区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下降比例达标的专项环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其他现代服务”。

来源:湖南国税

【第8篇】政策性拆迁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

会计小妹问一路老师,我们公司有块土地被政府收了回去,收到政府一大笔补偿,这笔补偿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一路老师解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要交税。如果要交,那就是一笔很大的税了。但是在我们,政府是土地的所有人,政府收回你们的土地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土地所有人收回土地,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懂多一点法律关系更容易理解税务政策。

喜欢了解这块的朋友,可以关注一下,共同学习探讨!!!

【第9篇】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新华社北京5月5日电题:为生活减负 谋服务提升——生活服务业积极投入“营改增”布局政策红利

新华社记者王立彬、何雨欣、席敏

“国家掏出5000亿为企业减负,是天大好事。一家企业不能连这点儿‘便宜’都沾不上!”旅游饭店等生活服务业是此次“营改增”主要领域之一,国旅总社总裁于宁宁快言快语,道出全行业投入“营改增”、布局政策红利的积极心态。

(小标题)莫把税率当税负:改革红利仔细算

“差额扣除政策得以延续,是此轮营改增一大特点。”菏泽市国税局局长王进说,总体上看,税负一般都有不同程度下降。

据介绍,营改增后,旅行社分为两类:第一类,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3%的征收率换算后相当于2.91%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与营业税5%的税率相比,税负下降41.7%。第二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旅游业税率由营业税的5%提高到增值税的6%。但税率不等于税负。”王进说,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6%增值税税率换算后相当于5.66%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就算旅行社不抵扣任何进项税额,税负最多增加0.66%。而旅行社购入或租赁不动产,购入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水、电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关键是税务机关要做好培训辅导,在增值税发票领取、开具及进项发票取得等方面,帮助旅行社尽快适应;旅行社也要加强经营管理,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税收负担就越低。

(小标题)关键是作“明白人”:打通最后一公里

“可能是前期宣传培训政策解读不到位,引发个别国际酒店集团误读,所以要组织行业对营改增进行再学习、再动员,打通酒店行业实施营改增最后一公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有关同志表示。

据介绍,目前各省旅游饭店业协会已普遍进行营改增培训,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设计的调查表近日发至营改增监测饭店,主要是重点城市代表性饭店约60家。在汇总相关数据同时,协会将在重点城市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饭店负责人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形成调研报告。针对代表性的问题,将对上百家饭店集团做进一步的营改增政策解读和问题应对培训。

“一个月前,我们就开始大规模培训。处级以上干部都要做专家,然后再去培训全部员工。刚开始只能对着材料看,后来就能背下来,然后就能网上完成流程。”于宁宁对记者说,国旅总社要求处级以上经理全部参加培训,让大家对于“营改增”意义、目的进行熟悉。

(小标题)超越财务:利国利业利民

“不少人以为只是一个财务报税问题。培训后才发现,问题大得多、影响深远得多。”于宁宁说,这是现代企业管理规范问题,要从细节做起,更要看到对国家经济社会的深远意义。

在税制调整之外,营改增更透露出规范旅游行业的意义。目前国旅总社营改增工作正与财务共享平台建设融为一体。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推动财务管理现代化,减少大量财会工作人员,同时也将与营改增发挥互补作用。

“开始,有人担心:改革要导致业绩略有亏损吧?我说不可能。国家拿出5000亿,企业税负只减不增是一项政治任务。在市场里生存,连这点儿‘便宜’都沾不上,怎么对得起国家和股东?”于宁宁说,投入营改增,从被动变主动,就能发现这是一件高兴事。国家要让企业得好处,企业把好处得到,才是国家的好处、社会的好处。“可以大胆预测,营改增,我们不需要磨合期,更不会亏损。今年增长目标可以实现,政策红利要变为业绩现实,服务水平也将提高。”(完)

【第10篇】区国税局营改增政策辅导

为了做好营改增税负分析和营改增政策专题辅导工作,兰州高新区国税局按照区局党组关于3月无会月的工作安排,根据目前工作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扎实开展营改增政策专题辅导工作。

采取九项措施

一是留一名副局长处理区局日常工作,其他党组成员带队进行“营改增”政策专项辅导。分别由四位局领导带队,深入61户营改增企业和重点企业宣传营改增政策,寻找政策落实的空白点和难点,发现并总结营改增税负增加和减少企业的典型案例,征求营改增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安排各税务分局集中深入企业宣传政策,开展税收调研,核实纳税人涉税备案事项,发现并及时应对涉税风险。三是针对营改增生活服务业中的物业公司涉税项目复杂,财务管理不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举报多等问题,举办了一期针对性强的物业公司财务人员培训班,既讲营改增政策,又讲增值税征收管理要求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四是编辑印制《营改增后续政策汇编》,发放到每一个国税干部和营改增纳税人手中,帮助大家对政策应知会知、熟练掌握和运用。五是组织全局34名国税干部和60位建筑行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参加了全省营改增建筑行业政策辅导和税收筹划视频培训。六是结合2023年便民办税春分行动开展,制定下发了《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了办税服务措施。七是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每月申报期内由主管税务分局对营改增纳税人填写的《企业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进行预审,审核通过后进行正式申报,切实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八是结合区局领导带队调研和各税务分局调研情况,及时修改了114户省局样本企业的营改增主行业和主征收品目,夯实了营改增税负分析的基础信息。九是举办了营改增四大行业大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座谈会一期,邀请25户营改增企业代表参加,通报全局营改增运行情况,宣传营改增政策,解答纳税人现场提出的问题,征求纳税人对营改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把营改增政策辅导与税收调研相结合,营改增政策辅导与税收调研同步安排,一并进行,深入了解企业的办税需求、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把营改增政策辅导与税收收入预测分析相结合,既开展营改增政策宣传辅导,又深入了解企业2023年生产经营计划,预测2023年税收收入。三是把营改增政策辅导与发现、总结营改增税负增加、减少的典型案例相结合,为准确进行税负分析,做好税负分析工作奠定基础。四是把营改增政策辅导与发现、防范税收风险相结合,深入了解营改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进项税抵扣等,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有效防范涉税风险。(通讯员张莉)

【第11篇】营改增政策执行建议

近日,公共财政论坛在北京大学举力,北京大学的教授也就营改增问题做出了说明,表示在营改增的过程当中,会对产业的结构造成很大的影响,国家应该修改增值税的条例,对增值税进行调整。

国家在16年的进行营改增的时候,颁布了26号文,继续坚持增值税生产地的这一原则。营改增之前,货物百分之七十五的税收是交给中央的,另外的百分之二十五归地方所有。而营业税对服务的增收却是百分百都会归地方所有的,中国把原来的营改增后,就变成了五五分享制度。百分之五十归地方所有,百分之五十归中央所有,这样就会对地方的生产结构带来冲击性的变化。

就拿北京来举例说,百分之八十的服务业为主的产业都受到了重创,原本预算的收入会增长百分之四,结果最后却只涨了百分之零点五。这就是税收造成的极大影响,现在北京任何制造范围的企业,都是不能在北京进行注册的,意味着国家需要对收入分享进行调整,来增长新的动力。当经济发展改善了居民的消费情况后,企业注册应该获得相应的动力,而这种巨大的变化也会对整体的格局带来冲击。

【第12篇】营改增全国试点政策

渭南青年网(编辑/阳光 通讯员/严瑛)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按照中省市文件要求,大荔县营改增试点工作5月1日全面实施。

大荔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经过前期的政策宣传、软件系统优化,信息系统调试、数据采集、审核、试点纳税人信息传递等准备工作,确保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的纳税人5月1日起顺利开具增值税发票。大荔县四大行业试点纳税人共1030户,其中建筑业86户,房地产31户,金融业28户,生活服务业885户。

目前,大荔县营改增试点运行平稳。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对四个行业原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只减不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13篇】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

新华社天津4月1日电(记者徐岳)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记者1日从天津税务部门获悉,天津自2012年起已实施部分行业的营改增试点,企业减税效果明显,改革成果逐步显现。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及正常状态纳税人近20万户,而前期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也将下降。

天津市国税局总会计师窦伟介绍,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实现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此外,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降低的效果。

据统计,天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涉及正常状态纳税人近20万户,其中房地产业9700户,建筑安装业1万4千户,金融保险业3800户,生活服务业17.23万户。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6800户,占总户数的3.4%。

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刘东海说,包括银行业在内的最后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后,对商业银行有着重大影响,一方面,新政策对商业银行自身的盈利能力、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准确确定增值税还存在不少技术难题;另一方面,营改增为商业银行客户降低了实际税负,提高了企业经营活力。

天津是全国第二批营改增试点城市之一,自201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后,广播影视、铁路运输、邮政、电信业相继纳入试点范围。截至2015年底,共有10.35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总体减税183.34亿元。(完)

【第14篇】营改增政策执行中问题

据调查发现,“营改增”之后,部分企业税负重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增值税仍然是这些企业较为沉重的负担。原因大体是,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中的增值部分征税,若产品存在库存积压,增值税就无法实现全部转嫁,于是增加了企业负担。

近日,中国企业研究所发布了《2017中国民营企业税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中国企业税负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在刚刚过去的2023年,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给予市场越来越明确的减税、降费的预期。截止2023年10月9日,共30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涉及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内容多达12次,可称中国“减税年”,例如4月19日的国六条、6月7日的国四条等,推出多项减税降费政策,中央减轻企业负担、为实体经济营造法治、公平经商环境的政策精神被多次强调和重申。

《报告》显示,近年来国际税收竞争也日趋激烈,对国内的税收政策会产生一定影响。世界上敏锐的政治家已发现,正在兴起的全球性减税运动将是一场税收革命。减税重要,在于它降低生产活动的成本,包括就业、投资等的成本,减税也有效地防止政府变得更大。减税可为古典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论断提供佐证:低税负国家的竞争力强于高税负的国家。

当前税制中的“税负刚性”增加“税负重感”

制造业是我国实体经济的核心部分,也是关乎增收和就业的基础部门。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更多表现为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成本费用和资金占用,与企业盈利水平相关性小,所以,在制造业普遍资产回报率下滑的情况下,对企业形成“刚性”成本压力。

经济增速下滑,产业结构面临结构调整,在制造业普遍出现盈利水平下降的情况下,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的“税负刚性”的特征,也必然会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产生不同的结构性效应。

对企业而言,我国税制的“税负刚性”主要体现为对企业生产和流通过程的成本和资金的占用,因此,具体行业和企业的利润税负水平的高低,往往由其税收优惠、税种结构两方面因素所决定。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减免税、减计收入、加速折旧、税额抵免等。也因此,“税负刚性”特征在不同类型企业的结构性效应是不同的,有必要进一步加以辨析。

当前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表现出显著的“税负刚性”特征,在制造业普遍处于盈利能力下滑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税负水平却不断上升,造成制造业“税负重感”增加。“税负刚性”的特征,显然损蚀了财政政策的“自动稳定器”作用,严重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调节功能。“税负刚性”特征对制造业的影响,还表现在其结构性效应方面。

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利润税负水平的差异,主要受税收优惠、征税种类结构的影响,而与利润水平的关联度不高。虽然有较多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类制造业、外向型企业、创新成长型企业的整体利润税负水平在制造业中相比较低,但相较第三产业,其整体税负仍然是较高、较重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升级发展的意愿和信心。要素成本上升,加上较重的税负压力,传统的资源性行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受到的冲击最为明显,如何防范和疏解可能由此带来的就业和增收压力,也是财税政策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对税收优惠最少、税负过重的产能过剩、重化工业和重污染行业而言,“税负刚性”的影响往往会造成“一刀切”的结果,缺乏对盈利水平差异的相对弹性,显然也不利于优劣的识别和“优胜劣汰”。

“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重问题并未彻底解决

从2023年5月1日起,我国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2023年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已扣减出口退税)同比增长9.4%,然而在8月份,全国税收收入出现负增长-3.3%。

增值税作为间接税,虽然具有较强的转嫁性,但是增值税是否构成企业负担一直存在争议。法国经济学家萨伊认为,间接税并不能全部转嫁,因为使物品的价格按全部税额增高是无法做到的。曼昆的《经济学原理》也谈到政府征收增值税,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会带来市场供求双方的福利损失,使本可以正常进行的交易活动无法进行,于是有政府本可以征集到的税收也无法得到的情形出现。

我国学者朱青、丛屹等认为不能因增值税作为间接税的转嫁性而否认其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如果进项税额抵扣不够充分,税负转嫁不够顺畅,就有可能减损企业当期利润,或过多地占压企业流动资金而形成企业税负的实际压力。

但是,也有学者如高培勇、贾康等认为,间接税是“可通过价格渠道转嫁的税”,增值税不构成企业负担。

据调查发现,“营改增”之后,部分企业税负重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增值税仍然是这些企业较为沉重的负担。原因大体是,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中的增值部分征税,若产品存在库存积压,增值税就无法实现全部转嫁,于是增加了企业负担。

有非营利性组织反应,“营改增”之后,税负增加了。因为在“营改增”之前接收政府项目时,因不涉及发票问题,并不承担流转税。

【第15篇】营改增劳务派遣政策

曾建斌┃知名财税筹划实操专家,欢迎百度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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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悲喜就在一瞬间

关于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一公布,人力资源企业就发现:曾经熟悉、可爱的差额纳税政策不见了,很多善良、天真的人认为:人力资源企业的政策还没有公布。过了几天,终于明白了:人力资源服务被差额纳税政策抛弃了。

于是,整个行业焦虑、 愤怒,奔走相告,约谈政府机构,约谈税务机关,人力资源企业在焦虑、彷徨中度过了营改增的准备时间。

就像看一场足球比赛,最惊喜的莫过于补时阶段破门得分。2023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财税【2016】47号文:人力资源企业又恢复了差额纳税。

悲喜就在一瞬间,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营改增,玩的就是心跳!

二、人力资源服务包括哪些

人力资源企业提供的服务非常广泛,在营改增政策中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征税方式:

1、人力资源企业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属于业务流程管理服务,适用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例如:人力资源公司利用信息平台,提供人才测评、招聘、面试等服务。

2、人力资源企业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属于商务辅助服务,适用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同样是招聘,本税目涉及的是传统线下方式提供招聘服务;

3、人力资源企业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中介服务的特点是涉及第三方。

如果员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协议,通过劳务派遣提供给用工企业使用,属于人力资源服务;如果员工与用工企业签署劳动合同,人力资源企业代理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属于职业中介服务,适用经纪代理的税务政策。

4、劳动力外包服务:人力资源企业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为用工企业提供某些服务,服务主要依赖人力,该服务适用营改增的经济代理服务;

5、人力资源企业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相关的咨询服务,属于鉴证咨询,适用其他现代服务业的税务政策;

6、人力资源企业为企业提供培训、讲座等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的教育医疗服务,按教育医疗适用税务政策。

人力资源企业从事的业务不同、提供服务的方式不同决定了适用的税务政策也不同,这种按业务类别适用税务政策也是本次营改增政策的特点,而不是简单地按企业划分。

三、财税【2016】47号中人力资源服务政策解读

1、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财税【2016】47号明确:人力资源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并且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代发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以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

2)这项政策,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为5%。

3)人力资源企业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用工企业可以获得普通发票进入成本费用,不能抵扣增值税;

4)人力资源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可以开具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工企业符合条件可以抵减增值税;

5)本政策优于营业税时代的差额纳税,一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人力资源企业先价税分离再计算应交税金,实际税负降低;二是服务费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人力资源服务费用的税务成本可以顺利转嫁到用工企业;

6)由于劳务派遣受法律限制,该政策的适用实际上受到限制。

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差额纳税

1)由于劳务派遣受法律限制,人力资源企业现在大力发展劳动力外包服务。这也是中国人民智慧的反映,通过劳动力外包方式,规避法律对劳务派遣的限制。

2)都是人力资源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劳务派遣与劳动力外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劳务派遣是人力资源企业、劳动者、用工单位的三方关系,劳动力外包属于人力资源企业与用工单位的双方关系。

3)劳动力外包,财税【2016】47号规定按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税务政策,人力资源企业可以减去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后的余额差额纳税。

4)劳动力外包的差额纳税,最终结果与劳务派遣完全一致,适用征收率5%,开具发票方式也一样。

5)有了整个政策,劳务派遣的法律限制就名存实亡。

3、人力资源企业的其他服务不能选择差额纳税

例如: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人力资源测评服务等,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该适用6%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如何选择合适的征税方式

1)对于一家企业,从事劳务派遣或者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类业务只能选择一种征税方式。例如:劳务派遣选择简易征收,不同客户的劳务派遣合同都必须选择简易征收,不能部分客户选择简易征收,另外一部分客户选择一般纳税人征收;

2)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例如:劳务派遣选择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劳动力外包选择差额纳税;

3)简易征收方式一经选择,36个月保持不变;

4)由于目前人力资源企业的客户中存在政府、事业单位等不涉及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小规模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的企业,一般纳税人中有大量的简易征收项目,因此,人力资源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简易征收,劳动力外包适用差额征收比较有利;

5)由于税率与营业税中的5%相同,一般纳税人客户取得5%可以抵扣进项,人力资源企业也不用调整服务价格,税负适当下降,客户不用多支付服务费,皆大欢喜。

五、感悟

1、改革前沟通不努力,全行业都很痛苦;

2、通过行业协会沟通争取税务政策是一种好的税务筹划方法;

3、在中国做财务人员,心脏一定要有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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