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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6税率(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纳税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6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般纳税人6税率

【第1篇】一般纳税人6税率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指年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按要求提交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申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的企业和法人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征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认证标准不同。《新政》实施后,中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被调整为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同于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该公司不符合认证标准,但希望该公司开发、,并在招标中具有优势,或者将来与大型公司开展业务,或者申请成为通用纳税人。

2、适用的税率不同。目前,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分为6%、 9%、 13%,而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工业企业的统一税率为3%(不包括免税)。

3、所需条件不同。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政策要求也很广泛。一般纳税人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的、有效的,它可以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

4、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两个帐户不同。一般而言,纳税人按金额支付,税款部分计入“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小型纳税人已计入全部费用。

5、使用发票有所不同。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也有所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一般发票进行销售,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遇到特殊增值税发票的要求,则必须去税务局开立3%的特殊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一般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

6、税收政策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差异也反映在税收政策中。小型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每季度报告一次。与一般纳税人不同,他们的纳税申报表是按月进行的。

7、计税方法不同。一般而言,纳税人按照“抵扣制度”计算税额,即减收后的余额按余额支付;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将销售收入除以金额(1+适用税率)然后乘以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

以上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区别。在现实的社会经济中,公司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选择。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在发展客户方面,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更具优势。

【第2篇】一般纳税人税率选择

一般纳税人开票税率选择基本原则

如果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适用调整前的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适用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时,也相应按照以上原则来选择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判定:

(1)销售货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2) 其他销售行为

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为提供劳务或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第3篇】一般纳税人专票税率

1、普票和专票税率不一样,开普票的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统一税率3%现阶段下调到1%。专票根据行业不同从13%、9%、6%、0%不等。

2、专票虽然税率会比较高,但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可以进行销项抵扣的。

什么是销项抵扣?首先进项就是你进项这个项目,销项就是你销售出去的项目。

比如说你进了一批冰墩墩,1w进来的1.2w卖出去那么你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你的进项就是1w,你的上游给你开了专票,你再卖出去,你当然要给你下游开专票,那么你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就是1.2w-1w等于2000在乘于你对应的增值税率,也就是说增值部分才上税,这个税率高不高,懂得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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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一般纳税人装修税率

建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参照近期几家客户公司合规的财务数据来看,增值税税负率在2-5%之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目前是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就是税负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实务中,一些建材公司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低于500万仍然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具体原因得从受票客户群体分析。本文中我把客户群体分为三个类型:合规一般纳税人b端、其他b端、c端。

第一类:合规一般纳税人b端。主要是装修公司或房产开发公司。这一类公司需要进项税额抵扣,因此采购建材时,进项税额尤为重要。(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做法是,开13%专票,客户额外支付6%的税费,那么客户取得专票多花6元可以抵扣13元,从而获益7元。此做法存在合规问题,仅用于说明b端客户对专票的需求。)如果建材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无法开具13%税率的专票,可能就失去这一类型的客户。

第二类:其他b端。不属于第一类的b端,即便是一般纳税人,由于税收不合规,能优惠就行,无所谓开票;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专票不能抵扣。这一类型公司,客户考虑的只是价格,你开的是13%税率专票,还是1%税率普票,对客户没有差别。

第三类:c端客户。此类客户,无所谓开的是13%税率专票,还是1%税率普票。一般做无票收入。

如果建材公司主要客户属于第一类,那么即便销售规模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税负高于1%,仍然有必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而一般纳税人针对于第二类、第三类的客户,他们对于专票或普票没有要求,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呢?

筹划方案是:一般纳税人a公司,再注册一家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第一类客户由a公司开票;第二类、第三类由b公司开票(包括无票收入)。b公司依据销售情况,向a公司进货,a公司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假定毛利率为50%,具体数据见下表:

如表中数据,实际客户拿到手的发票,仍然是20,000元,由于案例以第二类、第三类客户为例,普票与专票或者无票收入均无差别。而对于建材公司,税负由1,300元,降为460元。

当然,此筹划方案,仍然存在合规风险,还需注意其他操作细节。例如,a公司、b公司场地如何划分?是否是关联交易?b公司是包销或代销?b公司库存情况等问题。需要考虑拟定详细的业务合同,制定业务流程,使以上税收筹划业务,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第5篇】一般纳税人设计费税率

概述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内容

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设计公司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6%,在无法取得进项的情况下,只能按照缴纳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提供部设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纳,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设计服务费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案例

新立设计公司会计小白很苦恼,近期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服务合同,产生的设计费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小编总结: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的规定:

设计费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现在已划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

精彩回顾

1.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的新政,这些问题要知道!

2.关于最新的免税新政,以下几点需注意!

3.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子女教育篇!

◎中税答疑◎

中国唯一专做“税务内容服务”的大数据机构

2010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座谈会确认:“中税答疑按行为导航税法的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税收政策内容多、变化快、查询难的问题”,由此奠定中税答疑税法导航的专业地位。

2013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和中税答疑联合连续两年开展“税法送万家”活动。

2015年起,为全国200家税务局提供微信新媒体运维。(中税答疑)

【第6篇】劳务一般纳税人税率

现在有很多自由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不受公司出勤制度和其他限制,相对自由许多公司与自由职业者合作,他们为公司提供服务公司支付费用,因为这是一份自由职业者的工作所以报酬是支付服务费,而不是工资,这就要求自由职业者提供相应的发票,支付相应的税款。

而自由职业者一般都由自己成立个体户,又或者到税务局办理临时纳税登记, 而成立个体户的税率则都是按照五级累进制所缴纳税率为5%至35%阶梯式税率,利润基本上就是我们合作的金额,35% 的边际税率对个人来说税负压力是非常重的, 而自己去当地自然人代开需要支付劳务报酬的税率为20%-80% 。虽然应纳税额仅为合作金额的80% ,但劳务报酬也会汇算清缴, 边际税率为45% ,意味着后头还会存在补税的可能性

面对如此高的税率,自由职业者肯定是不愿意的,那么有没有办法降低税率呢?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户,享受个税核定征收核定个税只需0.6%,或通过自然人代开的方式,核定个税税率仅为0.5%,以及(增值税1% , 附加税0·06%)综合税率1.56% , 且不汇算清缴,并不纳入劳务报酬 。

可以明显看出在税收洼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自然人代开所缴纳的个税是十分低的,是因为我们享受了当地的核定征收相关政策。

1、自然人代开,总税率1.56% ;不用自然人到场,提供资料即可,出票效率高

2、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出具核定通知书,并核定个税0.6%。

3、地方财政奖励制度政策,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的30%至80%(增值税地方留存50%),奖励所得税地方留存的30%至80%(所得税地方留存40%)

4、股权转让出核定通知书等

享受税收洼地政策,只需在园区成立公司或企业,不用实体入驻,且保证业务真实三流一致(资金流 , 合同流 , 发票流)对企业及个人都是非常方便的

【第7篇】一般纳税人劳务费税率

现代生活中,随着科技进步、网络的普及,衍生出众多自由职业工作者;他们凭借着自身的才能、专业性知识和一些资源,可以足不出户,直接就在网上承接业务或者完成工作。

如一些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房产经纪人、财务顾问、工程居间人等),在房产交易中,帮助委托人与客户更有效地完成交易;在期货交易中,帮助客户的资金尽可能地安全增值;在工程项目中,帮助企业轻松获得分包业务。

那么,当这些自由职业者向合作单位提供了媒介服务,该如何收取合理的报酬、给对方单位提供有效凭证、将自己的个税负担降到最低呢?

通常情况下,个人是没有资格开具发票,只能够去税局大厅申请自然人代开的方式,按照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20%-40%)缴纳税费,由税局出票给合作单位。但是,这样税费负担是比较大的,尤其是上万的开票额(如100w的居间费,就要100*(1-20%)*40%-7000=31.3w)。

另外,还有两种享受税收园区扶持政策的方式减税降费,希望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收藏!

一是到税收优惠园区税局大厅,申请临时税务登记,然后以自然人代开的方式;可以享受园区个税0.5%的核定征收政策,再加上今年的增值税1%、附加税0.06%,综合税率1.56%;收款方式直接由合作单位给个人转私卡,然后由税局直接出票给受票方单位;额度每人每年可开5000w,不过只能够申请代开普票。

二是到税收优惠园区成立小规模个体工商户、个独的方式,也是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综合税率1.66%左右;收款方式可由合作单位公转公、公转私的方式;一家企业年开票额度不能超过500w,避免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可开专票、普票。

注意,在享受以上税收园区优惠政策,合理、合规降低个税负担的同时,切记确保业务真实、三流一致。

【第8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税率

问题1:二手车经销企业可以适用“一般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请问,二手车经销企业可以不按“简易办法”,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缴纳税款吗?

解答:

二手车经销企业当然可以不按“简易办法”,而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缴纳税款。

但是,你知道国家为什么要给予二手车经销企业“简易办法”计税吗?

因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来的绝大多数二手车都是个人销售的,而个人销售二手车是免增值税的,因此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购进货物没有进项税额。

而一般计税方式,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难道你希望二手车经销企业直接缴纳13%的增值税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二手车经销企业还能存活吗?

而二手车经销企业也不会傻到放弃简易计税而去选择一般计税的。

问题2:无偿划转需要缴纳印花税吗?除了资金账簿外还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吗?

市国资委将非上市a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给非上市b公司,b公司资本公积增加,资金账簿需要缴纳印花税,那就该转让行为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吗?

解答:

根据提问描述,由市国资委支持的国企之间的股权无偿划转,属于企业改制行为,应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问题3:本月拿到购买天然气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怎么做凭证写分录?

解答:

天然气是一种燃料,根据使用部门的不同,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

借: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生产部门使用的)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职工食堂使用的)

在建工程(如有)

管理费用(如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票上全部的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的)

问题4:企业因侵害专利权支付给被侵权方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侵害专利权支付给被侵权方的赔偿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的支出,且不属于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因此可以税前扣除。

在实务中,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支付给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由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仅限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由行政单位或法院做出的。因此,企业财税实务处理时,需要特别处理二者之间的差异。

问题5:关于新租赁准则中租赁土地的折旧问题?

做题时遇见这样一道题,a公司租赁土地建设农场,年租金60w,租10年,无残值,那么入账价值应该为多少?按照新租赁准则算,每年折旧应该是多少?题目答案是折旧为每年60w,而土地投资资产金额却是600w折现之后的金额。那么我计算折旧时不应该以600w折现之后来算吗?为什么答案折旧还是60w呢,是不是答案有问题?(以直线法折旧,租入土地净残值为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8.16%)

解答:

a公司租赁土地建设农场,年租金60w,租10年——这个已知条件,没有说明白租金是以什么形式支付?租金支付的形式至少有:

1、租赁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

2、分期支付:

(1)每年年初等额支付;

(2)每年年末等额支付;

(3)分季度等额支付;

(4)不等额、不定期支付......

由于支付的形式不同,租金折现后的现值就不一样。

如果是租赁期开始日一次性支付的,当然现值就是600万元,然后折旧按照直线法也就是每年60万元。除此之外,租金的现值肯定是会小于600万的。但是,如果还有其他“初始费用”的话,机缘巧合的话,也可能加上后正好就相等了,但是概率太低了。

因此,试题是有问题的,答案也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问题6:预付20年租金的租赁,会计如何处理?

同属于一个集团下的a、b公司,a公司拥有一片土地,b公司预付30万元给a公司在a公司的这块土地上建造员工宿舍,员工宿舍所有权属于a公司,b公司付的30元在未来20年以租金方式摊销,b公司将拥有该宿舍20年的使用权。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否属于经营性租赁?

解答:

根据提问描述,b公司除了支付30万租金外,另外还提供了房屋建筑服务(员工),而且建筑服务应收的款项抵充租金。

(一)b公司的会计处理:

1.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的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2.建筑服务完工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a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3.建筑服务按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租金(30万)确认“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贷:应收账款-a公司

银行存款 30.00万元

4.在租赁期限内折旧: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5.租赁期结束: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二)a公司的会计处理:

1.房屋修建: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b公司

说明:b公司提供了建筑服务,可以给a公司开具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为虽然是员工宿舍,但是a公司是用于出租。

2.租赁期限开始:

借:银行存款 30.00万元

应付账款-b公司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租赁期间分期确认租赁收入:

借: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说明:房屋出租,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无论是一次性收取租金30万元,还是提供建筑服务冲抵租金,都是属于预收租金的形式,因此后续会计核算分期确认收入时不再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租赁期间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5.租赁期内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

(三)税务风险提醒:

1.问题描述的租赁合同中隐藏着建筑服务合同,双方遗漏会造成税务风险;

2.对于建筑服务,双方需要按照建筑合同缴纳印花税;

3.b公司建设的房屋所有权归a公司,b公司应按照建筑服务确认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4.a公司在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时,需要将b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按公允价值包括在内;

5.虽然是员工宿舍,但是a公司是用于出租,可以抵扣进项。

问题7:新租赁准则承租人退租,承租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新租赁准则下,a企业作为承租人租入房屋,因特殊原因提前退租,此时a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解答:

无论是提前退租,还是正常租赁到期,都是属于租赁结束了,对于因为租赁合同而确认的会计科目都需要全部冲销为0,包括“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租赁负债”等科目,如果有差额则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等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资产处置损益

贷: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等

问题8:资租赁承租方会计分录怎么做?

甲公司(融资租赁公司)2023年9月份从厂家购买一件机械设备,总价580万,乙公司(承租方)支付首付款116万,余款464万,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贷款5年,利息共计833380元。2023年1月份开始每月等额本息还款91223元,出租方(融资公司)于2023年2月份开具首付款116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方,并且每3个月(即每季度)开具一次融资租赁*租金的专用发票给承租方。承租方会计分录怎么做?

解答:

假定租赁开始日为2023年1月1日,假定设备增值税税率为13%,假定首付款为租赁开始日支付,假定不考虑提问中没有提及的初始费用、担保等。

租赁期限=(4,640,000+833,380)/91,223=60(个月)。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使用权资产 5,132,743.36(5,800,000/113%)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763,313.22((5,800,000+833,380)×13%/113%)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737,504.42(833,380/113%)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5,473,380.00(4,640,000+833,380)

银行存款 1,160,000.00

2.承租方收到首付款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3,451.33 (1,160,000.00×13%/11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3,451.33 (1,160,000.00×13%/113%)

3.租赁期限内分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需要先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每期应分摊的利息费用。在实务中,对于实际利率以及每期分摊的费用计算都是通过excel表格,使用函数进行计算,如下图:

说明:(1)由于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因此上表的计算均以不含税金额进行。(2)上述表格计算,是以租金支付时间为月末。

根据上述表格计算每期利息做会计分录,比如2023年1月(第一期)的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22,927.46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2,927.46

以后各期的会计分录只是根据计算表更换数据即可,不再赘述。

4.每月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1,223.00

贷:银行存款 91,223.00

5.承租方每3个月(即每季度)收到一次融资租赁*租金的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1,484.04(91,223.00×13%×3/11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1,484.04(91,223.00×13%×3/113%)

6.租赁期间折旧

折旧额=使用权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7.租赁期间如果设备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8.租赁期限到期,所有权归承租方:

借: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折旧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使用权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问题9:新租赁准则下,租赁面积和租赁付款额减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

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因此,问题描述的业务属于租赁变更。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新租赁准则有关分拆的规定对变更后的合同对价进行分摊;同时按规定确定变更后的租赁期;并采用变更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承租人应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1.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限缩短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租赁的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承租人应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租赁变更,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案例】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就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签订了10年期的租赁合同。年租赁付款额为100000.00元,在每年年末支付。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为6%,相应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均为736000.00元,即736000.00=100000.00×(p/a,6%,10)。在第六年年初,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意对原租赁合同进行变更,即自第6年年初起,将原租赁场所缩减至2500平方米。每年的租赁付款额(第6年至10年)调整为60000.00元。承租人在第6年年初的增量借款利率为5%。

分析:

在租赁变更生效日(即第6年年初),甲公司基于以下情况对租赁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1)剩余的租赁期为5年;

(2)年付款额为60000.00元;

(3)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5%进行折现。

据此,计算得出租赁变更后的租赁负债为259770.00元,即259770.00=60000.00×(p/a,5%,5)。

甲公司应基于原使用权资产部分终止的比例50%,来确定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金额。

在租赁变更之前:

减少的原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736000.00×5/10×50%=184000.00元;

减少的原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算:100000.00×(p/a,6%,5)×50%=210620.00元。

其中,租赁负债的减少额包括:

租赁付款额减少=100000.00×5×50%=250000.0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减少=250000.00-210620.00=39380.00元。

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减少之间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因此,会计分录: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50000.00元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9380.00元

使用权资产 184000.00元

资产处置损益 26620.00元

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是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的差额。

此外,甲公司将剩余租赁负债(210620元)与变更后重新计量的租赁负债(259770元)之间的差额49150元,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租赁负债的增加额(49150元)包括两部分:租赁付款额的增加额为50000.00元((60000-100000×50%)×5),以及未确认融资费用850元(50000-49150)。

调整分录:

借:使用权资产 49150.00元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850.00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50000.00元

【第9篇】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税率

导读: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他们都是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只不过在税率上体现得不一样。那么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劳务费发票税率怎么算?所以我们现在就来说一说一般纳税人的相关问题。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劳务费发票税率怎么算

答:营改增后,所谓的“劳务”(传统劳务,不是营改增中劳务概念)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率如下:

1、劳务派遣服务(含安保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差额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5%;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2、建筑业劳务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1%;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主要看业务实质,提供的“劳务”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建筑服务内容,如纯修缮劳务、安装劳务。

3、其他以外的“劳务”(比如修理修配、咨询劳务等)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6%;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建筑劳务公司应该交哪些税?

计提税金时:借: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印花税

管理费用——水利基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其他应交款——印花税

——水利基金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劳务费发票税率怎么算?具体的税率以及包括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的内容,今天会计学堂就讲到这个为止了,感谢大家的阅读!

【第10篇】旅游一般纳税人税率

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让股东和销售业绩突出的营销人员外出旅游。企业财务人员听说这笔奖励支出要作为旅游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是,他将旅游费用按人头进行了分摊,并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扣缴的税款。

那么,财务人员的操作正确吗?我们先看看相应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的扣缴行为并非完全准确。参照上述规定可知,虽然同为免费旅游,但是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和税率不尽相同,其区别如下:

一、对于股东获得的奖励,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二、对于雇员获得的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适用5%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三、对于外部人员获得的奖励,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另外,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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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房地产一般纳税人税率

增值税政策

一、建筑服务

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建筑服务使用的税率为9% ;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部分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2.增值税计税办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5、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7.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不再实行服务所在地预缴政策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第五条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二、房地产业

房地产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9%。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其适用税率为9%。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规定的销售额——差额不含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特殊项目的销售额——全额不含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业、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四)建筑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属于研发活动。建筑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同时允许企业在10月份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鼓励企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

依据:财税〔2018〕99号、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财税〔2021〕13号

五)建筑企业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八大领域中与建筑业企业相关的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新能源与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技术;二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制备关键技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施工关键技术、再生无机料在道路工程中的应用技术等。此外,建筑业企业平时用到的建筑工艺均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有了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建筑业企业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依据:国科发火〔2016〕32号(高企认定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企认定指引),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年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出:自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依据:财税〔2019〕13号、总局公告〔2019〕2号、总局公告〔2021〕8号

建筑房地产行业地方税政策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基本政策: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3、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其生产经营地(注意外来报验登记户);纳税人未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并且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二)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陕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有留抵退税的,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具体操作按照《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

一)基本政策:

1、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3、它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是30%、40%、50%、60%四挡税率。

4、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

5、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房地产行业适用)在房地产销售环节,以纳税人每月预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照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别墅、写字楼等营业用房2.5%的征收率预征。

6、清算:房地产企业在达到应清算和可清算条件后应当转入清算环节,对开发项目进行清算。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 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含20 % ) ,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 的,应对其全部增值额计税(包括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部分)。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产税

一)基本政策:

1、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按年计算、分季度缴纳。

2、(1)对于自己经营用的房产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2)用于出租的房产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

3、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核算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屋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辅助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4、自2023年12 月21日,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该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宗地上总的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率)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征50%的税额。具体操作按照陕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附表中注明。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基本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季度缴纳的一种税。

2、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我县的税额分为3.5、2.5、1.5三个等级。

3、房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二)优惠政策: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的税额。具体操作按照陕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印花税

一)基本政策:

1、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从价的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从量的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优惠政策

1、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财税〔2018〕50号)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减征印花税。具体操作按照陕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契税

一)基本政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2、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规定征收契税。

3、契税我省的税率为3%。

4、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5、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七、耕地占用税

一)基本政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2、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我县的税额为18元每平方米)。

3、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4、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陕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环境保护税(建筑企业适用)

一)基本政策:

1、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包括绿化工程和水利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2、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3、月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扬尘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4)*适用税额(1.2元)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4、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建筑业房地产业日常管理服务

结合日常征管,为了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申报质量,减少因申报错误或失误,而引起纳税人额外的损失,降低税收成本,对以下涉税事项作专题辅导。

一、关于未按期申报的问题。今年以来,我们有个别纳税人存在因未按期申报,而出现的违法违章,有的三个月连续未申报被金三系统纳入了非正常户,有的要接受税务行政处罚,有的影响了发票正常开具等问题。或多或少都给企业造成了影响。为了防止这类问题继续发生,我们提醒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每季度末15日前要及时纳税申报,我们的税务人员也会通过打电话的形式提醒纳税人。如果15日前没有申报的,我们会发起催报催缴程序,催报催缴之后,纳税人仍未申报的,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进行处罚,如果第二次违反了《征管法》第62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户)处50元以上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2次以内的,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户)处5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的罚款。违反3次以上,以及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每月15日前要及时纳税申报。逾期同样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处罚。

二、虚假申报的问题。一种情况是,没有成本、费用发票,但在电子税务局申报了成本费用;二种情况是虚列工资费用;三种情况是隐瞒收入。一般情况是对未开票收入未申报。四是其他虚假申报情况。以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将根据《征管法》第64条规定及《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告规定处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税额不满5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25万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造成少缴税款的,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三、申报质量不高的问题。1、是申报数据逻辑关系错误,申报的数据各申报期不衔接,如企税成本费用需要累计填写,有的企业只填当期的,金三系统就会推风险。2、是申报表项目填写不正确,如有纳税人在填写已缴税款时,随意填,和实缴税款不一致,系统出现了多交税款的错误提醒。3、是财务报表填写不全。或者不正确。像前几个月有部分纳税人的财务报表数字没累计,填写的是当期的,系统推出了大量税收风险。这是有的纳税人填表时不细心,没仔细看表头文字。

四、发票开具(取得)不规范的问题。关于发票方面,目前税务总局在推广使用电子专票,现在也有电子普通发票,也是鼓励大家使用的。将来最终都要使用电子发票。正常发票的开具不能虚开,领用发票的用户,尽量自己开具,不要到大厅去代开发票。如果金额过大,将要检查业务的真实性。

五、收入预测。每个征期3日前要向税管员报本期实现的税收。报时要准确,因为上级有要求,谢谢大家配合。

六、个税申报问题。个税实行全员全额按月申报,首先要真实,不能漏报,也不能虚报,有的企业为了增大成本费用,虚报了大量的虚拟人员,这样是会出问题的。这样有两种后果:一个是影响他人的收入信息,二是形成虚假申报涉税信息资料(5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房地产业主要涉税风险

一、建筑业房地产企业须关注的18项涉税风险点

按照日常税收征收管理梳理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须关注的18项涉税风险点,具体如下:

1.风险提示:签订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合同较多,容易忽略合同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合同,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2.风险提示: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房地产企业经营环节多、业务交易量和交易对象规模不一,尤其是对一些零散的人工费用、代理费用,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3.风险提示: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描述: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或者宣传等营销性质活动需要,外购礼品赠送客户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该行为应视同销售处理。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礼品赠送支出属于业务招待支出,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作税前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因此,礼品赠送业务若财务处理不当,容易造成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房地产企业发生向客户赠送礼品的业务时,财务上要及时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要注意两者之间存在处理上的差异,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增值税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企业所得税则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后,则须按照营业收入和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确定该项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

4.风险提示:违规代征契税(契税)

风险描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部分房地产企业对该方面政策不熟悉,向购房者代收所谓“办证费”中包含了契税税款,实际已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上述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给购房者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税务机关代征委托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不应向购房者代收任何契税税款,如已收取相关费用则应当尽快退回,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风险提示:车位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车位销售收入一般是在项目竣工验收,首次确认产权后进行,属于现售行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需要同时确认收入。但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在取得车位销售收入时,特别是对于不需要办理产权证的车位(人防工程部分)既未开具发票,也不作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存在极大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应当梳理销售业务和款项,对已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车位销售时要及时作收入确认,避免带来税款滞纳风险。

6.风险提示:预售阶段涉税风险(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预售环节收到的预收款进入监管账户,收款次月征收期须要按照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包括增值税预缴申报和土地增值税预征。同时,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企业需要根据预计毛利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但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未能够按照规定申报预缴或未能足额申报预缴税款。

风险防控建议: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项目竣工前为迅速回笼资金采取预售方式销售,预收款需要及时足额作相应的税款预缴,避免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7.风险提示:收入确认时点滞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九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或视为完工后,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确认收入时点滞后,进而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房地产企业要准确把握开发产品的完工界定,即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或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视为已经完工,应当及时确认收入。同时,不同的销售方式,具有不同的交易环节及操作流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亦不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对各种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点都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对照这一规定,准确判断自身销售方式是否达到确认收入的时点,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8.风险提示: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向个人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预扣或者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政策,可能存在应扣未扣情形,尤其对于一些非货币形式的股东分红、赠送等行为,未准确掌握政策,容易产生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或以其他形式分红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及时预扣或代扣税款,并且做好台账。同时,会计处理上要准确把握分红和往来账的区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部分股东长期借款需依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税,房地产业属于资金密集行业,资金往来多,在这方面更需多加注意,避免产生税收风险。

9.风险提示:取得预收款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熟悉,存在对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或者收到预收款时未预缴税款的情形。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及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同时要注意:采用不同方法计税的项目预缴增值税时的预征率不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0.风险提示:建筑劳务收入确认不及时(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部分建筑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未及时确认收入,容易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对企业确认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前提条件、时间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应对照规定,判断完工进度,及时确定当期建筑劳务收入,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11.风险提示: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取得发票的项目税率易出错(增值税)

风险描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在施工工程中承租了施工设备如脚手架、钩机等,若出租方配备了操作人员,应取得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如对策把握不准,企业可能以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在承租建筑施工设备时应注意区分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的情况,如果出租方负责安装操作应按购进建筑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按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

12.风险提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建筑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业务链复杂,签订建筑施工、工程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较多,加上纸质版合同管理难、效率低,越来越多建筑企业采用电子化的合同,容易忽略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的电子合同,应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13.风险提示: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依法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一般用于多个项目,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应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及时纠正税收违规行为。

14.风险提示: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有部分建筑企业对政策理解不深,认为不收款就不确认增值税收入,由于业主资金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及时开具发票,若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申报纳税,避免带来税款滞纳风险。

15.风险提示: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增值税)

风险描述:建筑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成分比较复杂,部分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供应商一旦不按规定开具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建筑企业就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若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部分发票将无法抵扣,已抵扣的相应进项税额也需作转出处理。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在购进货物或者服务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主动采取必要措施严格发票审核,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确保“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或服务流”三流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若发现供货方失联或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款,必要时可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16.风险提示:兼营与混合销售未分别核算(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若建筑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又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容易导致税率适用错误,产生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注意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正确理解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定义,防范税收风险。

17.风险提示:跨省项目人员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跨省项目若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将对该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应就自身的跨省异地施工项目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18.风险提示:未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及留存备查资料(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甲供工程或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部分建筑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容易错误选择计税方法,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适用简易计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部分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容易忽略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风险防控建议: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可根据项目税负和发包方情况,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应注意按规定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不能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公告虽明确建筑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用再备案,但仍需将以下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防控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防控要点

1、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确保各项成本费用能够税前扣除。

2、合理归集开发间接费,优化期间费用。

3、掌握项目所在地的预计毛利率政策。开发产品完工前,先按预售收入和预计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完工后,计算实际毛利与预计毛利的差额,并按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按税法规定的完工条件,及时计算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注意完工标准界定问题:《税法》界定的完工标准与《建筑法》之间有区别;《税法》界定的完工标准与会计准则之间有区别。

5、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口径,税法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建立纳税调整事项台账(列明业务日期、凭证号、金额以及调整原因等)。

6、注意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防止前期多缴税后期出现亏损得不到弥补。

二)成本费用凭据的管控要点

1、凭据管控的重要性

目前实行以票控税,只有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凭据后,相关成本费用才能在税前扣除。为避免因凭据不合规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损失,必须要加强凭据的税收风险控制,确保凭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尤其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票据方面存在关联,且土地增值税对于发票尤其关注。

2、必须在业务流程中进行管控

首先要从源头开始控制,业务经办人员要及时取得与业务内容相符的合法有效凭据,然后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加强审核管理。只有在业务流程的各环节中进行防范,也只有在各环节对于企业所得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才能有效管控潜在风险。

3、合法有效的凭据类型及扣除原则

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023年28号公告明确了凭“票”扣除的大原则,这里的“票”应理解为相应的合法有效凭证,发票只是合法有效凭证中外部凭证的一类。除28号公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相关的成本费用,需按规定取得相应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仅有税前扣除凭证,不足以证明支出的真实、合法、有效。企业发生的支出要想在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有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准备其他的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4、合法有效的内部凭据应具备的条件

自制表单必须由制表人或经办人、审核人以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内部审批手续齐全;业务真实发生;表单内容完整,符合会计和税法规定,且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相符。

5、合法有效的外部凭据应具备的条件:

(1)形式合法:根据业务内容和性质,取得相应的行政事业收据、发票等。不合规发票:①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②变更品名的,③跨地区开具的,④发票专用章不合规的,⑤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的,⑥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⑦从2023年7月1日起,未填写购货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⑧从2023年3月1日起,加油票为以前的机打发票的,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错的。

(2)内容完整规范

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填写齐全(汇总开具的必须附销货清单),大小写金额一致,抬头为单位全称(简化发票无效)。

(3)签章齐全

开票单位签章规范清晰,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单位名称应与合同单位名称一致。注意: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应由总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应由分公司开具发票。

(4)业务真实发生

票据内容要与经济合同、业务资料相符,原则上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应一致。

(5)及时取得票据

一方面业务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要及时取得票据,另一方面业务取得票据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尤其要避免跨年报销。

(6)发票补救措施

发票补救时间规定:最长5年的追补期限仅仅适用于企业在费用实际发生年度向后5年期间没有被税务机关发现(包括日常征管、评估、稽查中发现)。如果支付发生当年汇缴后,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则28号公告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此处只有60天的期限。

特殊情况无法换开发票: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来源:旬邑县税务局、渤海税校、品税阁、中汇信达

【第12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

对于纳税人的问题,已经是我们的老生常谈了。不同纳税人之间的问题也变的不在那么的简单。那么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法、增值税税率、按月纳税申报和专用发票,可以说是一个“阵营”的,而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法、增值税征收率、按季纳税申报是另一个“阵营”的。

第一、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例外:特定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也可适用简易计税法,主要是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般计税法是针对企业的利润征税,简易计税法是针对企业的营业额征税,我们来看看它们对应的计税公式就一目了然了。

一般计税法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当期进项)*增值税税率而简易计税法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你看,当期销项-当期进项就是企业当期的利润,所以一般计税法是针对利润征税的。不过两个公式中还有一个不同点,一个乘的是增值税税率,一个乘的是征收率,这就是我们要说的第二个区别了。

第二、税率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例外:特定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也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有16%、10%、6%三个税率,和5%、3%两个征收率,而正是因为销售额是包含利润的,所以征收率这个百分比比税率要小。增值税之所以有多个税率,就是针对不同商品的,你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劳务的税率是16%,销售图书的税率是10%,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税率是6%;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劳务、销售图书和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征收率都是3%。

第三、纳税申报周期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是按月,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一般是按季度(例外: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申请按月纳税申报)。正是由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健全,所以一般纳税人每个月都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而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在每年的1月初、4月初、7月初和10月初进行四次纳税申报。

第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取得专票,如果需要开具专票也只能请税局代开(例外:2023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3万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票)。从开具专票的角度讲,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毕竟小规模企业也是要跟大企业做生意的,只不过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要请税务局代开罢了。

而从取得专票的角度讲,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就算取得专票,税局也不允许你抵扣,所以现实中很多企业在给别人开专票时,都会要求对方出示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导致小规模企业想取得专票都难。

纳税人类型判断方法:

1.看企业规模判断。大型企业或规模较大的企业肯定是一般纳税人。因为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它的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肯定可以判断其是一般纳税人,不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比如说上市公司、有一定规模的制造业企业,其销售额肯定超过500万元,不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过由于现有规定对规模大小达不到要求,如果账务处理规范的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所以完全凭规模判断还存在不足,对规模小的纳税人还要结合下面介绍的方法进一步区分。

2.看发票税率判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不分行业,统一按3%计征,而且你得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享受季度30万免征,但是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按照不同行业的标准设定的(13%、9%、6%不等)

3.看增值税申报表判断。查看企业当期或近期的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表头有明显区分。一个表头是“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一个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看就可以判定,也是目前最准确、最简单的判断方法。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好处?相信您在看完上文之后对于这两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13篇】一般纳税人建筑业税率

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01

①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③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简易计税注意事项

①简易计税方法一旦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②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税率:一般计税方法:9%,简易计税方法 :3%

简易计税计算方法方法及案例

①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②案例

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10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了一项工程,工程于2023年8月21日完成,收到工程款220万元,支付分包款50万,收到购进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万元,对改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220-50)÷(1+3% )×3%=4.95万元

建筑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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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为100万,价税合计)

借:应收账款---aaa单位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 (100/(1+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92

②收到工程款(前已开票100)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③异地工程预缴增值税(按简易征收在工程地预缴)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④采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借:工程施工***项目(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

⑤支付分包工程款

借:工程施工--**项目(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

⑥实际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

【第14篇】一般纳税人安装费税率

答: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亦称'建筑产品成本'.建筑安装企业为完成一定的建筑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主要组成部分.原包括三大项目费用: (1) 直接费用,指直接用于建筑安装工程上的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构成.(2) 间接费用,即施工管理费,指在组织管理施工过程中为工程服务所发生的各项共同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职工教育费、上级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12项.(3) 独立费,组织施工过程中,受环境条件影响发生的需单独计算的一些费用.其中属于成本内开支的独立费用包括: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远征工程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不可预见费.

1985年3月以后,独立费的有关项目分别列入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中.工程成本分为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预算成本是根据施工图设计的要求,按预算定额,材料价格及费用标准计算的成本,它在建筑安装工程开始施工前编制;实际成本是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按实际消耗和价格结算的成本.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对比,是建筑企业进行经济核算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建筑安装工程具有地点上的固定性和形体上的特殊性,故其成本缺乏可比性,不能象一般工业品那样通过不同时期同种产品实际成本对比加以考核,而只能通过其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对比来考核.建筑工程实际成本低于同期预算成本的差额,叫工程成本降低额,成本降低额占预算成本的百分比,称成本降低率.

一般纳税人安装服务营改增税率

答:一般纳税人安装服务营改增税率为11%.(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篇】一般纳税人税种税率表

财务人员日常工作,做账报税离不开的就是各个税种涉及的税率了。由于涉及的税种种类多,税目也比较多,很多财务人员也难免会记不住税率!今天就在这里汇总了一份现行的2023年全税种的税率表汇总。财务人员可收藏备用。

一、2023年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二、2023年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三、2023年现行增值税税率表

四、现行2023年消费税税率表

五、现行2023年房产税税率汇总表

六、现行2023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七、现行2023年印花税税率表

八、现行2023年环境保护税税额表

九、现行2023年船舶吨税税率表

十、现行2023年车船税税额表

十一、现行2023年关税税率表

十二、现行2023年土地增值税税额表

十三、现行2023年耕地占用税税目税额表

十四、现行2023年资源税税率表

十五、现行2023年契税税率表

十六、现行2023年车辆购置税

十七、现行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八、现行2023年烟叶税

18个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器

有关各个税种的税率表就全部展示了,另外也给大家带来18种应纳税额的自动计算器,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提升日常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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