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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与负税人(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与负税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人与负税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纳税人与负税人

【第1篇】纳税人与负税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无论征收什么税,其税负总要由有关的纳税人来承担。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通过规定纳税义务人落实税收任务和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例如,在我国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个人,以及工资和劳务报酬的获得者等,都是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及纳税义务。

法人,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地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例如,我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等,都是以其社会组织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称为法人。法人同自然人一样,负有依法向国家纳税的义务。

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概念如下:

负税人。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否则,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在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造成的。

我国出现价格与价值背离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国家为了调节生产、调节消费,有计划地使一商品的价格与价值背离,把一部分税收负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例如,对烟、酒、化妆品等采取的高价高税政策即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自由波动,当某些商品供不应求时,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把税款每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使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人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法、资源、税法等税法中都有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如消费税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可以从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人,只能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由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税款,不仅便利了纳税人税款的缴纳,有效地保证了税款征收的实现,而且对于强化税收征管,有效地杜绝和防止税款流失,有明显作用。

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所谓“有效”,就是为了征管和缴纳税款的方便,可以允许在法律上负有纳税义务的同类型纳税人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填写一份申报表纳税。例如,个人所得税,可以单个人为纳税单位,也可以夫妇俩为一个纳税单位,还可以一个家庭为一个纳税单位;企业所得税可以每个分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也可以总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纳税单位的大小通常要根据管理上的需要和国家政策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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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关系

作者:会计思 2023年4月17日 北京 风

纳,有缴付之意,纳税人就是交税人,也就是向税务部门直接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负,有承担之意,负税人就是承担税负的人,也就是税务部门所收之税的最终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人类社会的最小组成个体是一个个鲜活的个人,因而从穿透到底的角度来说,所有税负的最终承受人其实都是个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一对概念,如果纳税人交的税是其本身负担的税,那么此时纳税人和负税人是统一的,反之,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如: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此时企业是纳税人,而员工是负税人,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应交个人所得税就不应该作为应交税费的二级科目,而应该放在应付职工薪酬下。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只要该收的税都收了,就完成任务,不用较真纳税人是不是负税人;但是从企业来说,交的税是不是自己该负担的税,对于企业自身的管理是很重要的。如果连纳税人和负税人都分不清,怎么核算哪些税是自己的,哪些税是代缴、代付、代征的?做预算时又该按什么标准进行预算?因此企业的会计核算满足税务要求只是最基本的下限,而不是最高上限。

【第3篇】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区别

纳税人三个字几乎人人耳熟能详,而负税人就不是很明白代表什么意思了?纳税人、负税人有时是同一个主体,有时并不是同一个主体,如果没搞清这两个概念,商业交易过程中很可能会不明所以的遭受损失,具体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首先,纳税人是国家强制规定的,没有商量的余地;而负税人,顾名思义,实际负担纳税的人,在两方以上的交易中,可以自由协商约定,想咋办咋办。

在《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终字第62号)一案中,双方约定本来由销售方承担的税款由购买方来承担,这个案例中,纳税人是销售方,但负税人由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成了购买方,后来购买方反悔,以销售方违反税收征管法关于“纳税人”的强制性规定为由,拒不承担税款,双方对簿公堂,最终判购买方败诉。这个案例就很好的阐释了谁是纳税人,谁是负税人,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分。

另外一个案例,是两方合作经营开发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了利益分配方式,但对税款的分担约定过于笼统,导致发生纠纷。

话说甲企业有地没钱,乙企业有钱没地,两个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拍即合,搞一个合作开发,就在甲企业内部成立一个专门的项目部,下设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合作协议约定:甲出地,占25%份额,乙出钱,占75%份额,双方利润、费用、税费按25:75分担。

等合作开发卖完房子后,在交企业所得税时,甲企业发现问题来了:由于项目部只是属于甲企业的一部分,甲企业还有其他项目,各个项目有盈有亏,企业所得税是以甲企业为一个整体来汇总计算缴纳的,该合作项目虽然盈利了,但是算上其他项目的亏损,甲企业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乙企业乐见其成,协议只约定了税费按25:75分担,现在实际上没有交所得税,那我就不用分担喽!甲企业却很郁闷,凭什么用我的亏损来弥补你的盈利呢,应该只就该项目本身计算分担所得税!不可避免双方产生了纠纷。

该案例同样也是双方没有搞清楚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区别,纳税人是甲企业,负税人按合同约定实际上是甲企业和乙企业兼而有之,但对于税款的负担约定却没考虑周到,去进行细致的约定,从而引发了后续的纠纷。

通过以上案例,对于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应在业务开始之前就做好预案,并考虑后续的税款承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责任,以避免纠纷。合同、协议只是固化交易内容的形式,等到发现问题时已经晚了,交易模式设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所谓“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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