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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前置(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股权转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股权转让税收前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股权转让税收前置

【第1篇】股权转让税收前置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是当下经济活动中很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尤其是上市公司,最直接且最简单的方法是将股权直接出售,将取得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所持股权的企业长期亏损,这样的处理没什问题.但如果该企业经营还不错,有红利未分配,有盈余公积,那么仍然直接出售就不是什么好的办法了,明智的做法是先分红再转让

案例说明

那么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这部分收入原本就是税后收益,因此,利润分红对于张总与王总的公司而言是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然而,直接并购,股权溢价部分就是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先分不分红,对王总公司来讲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对于张总公司来讲,先分红的420万元是免税的,先分红后再收购,张总公司可少缴纳税金105万元

在转让的过程中同时也需要注意转让方是什么性质,是自然人还是公司,原因在于,对于公司性质的分红有税收优惠,而对于自然人没有此优惠

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税务、工商、财务等各个方面,故实务操作时极易出现各种无法预料的状况,建议找专业的人员指导办理。您可以在私信或者评论中联系我们,可以给您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

【第2篇】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审核

个人名下股权转让涉税没得筹划了吗?未必,但是需要你慎重考虑。

有粉丝问我,个人名下股权转让一定要交20%的个税,到底还有没有筹划的空间?你非要这么问的话,那还有一种筹划方法,就是你们双方签一个代持协议,股份依旧在你名下,但是分红归他。至于与你股权转让的溢价,可以每年抵减部分的分红。

这里再转一个弯。再强调一点!只要是分红,那你一定要交20%的分红个税,所以你可以选择不分红,去做合理的项目或者是业务外包代持协议,也可以实打实的变更成有条件限制的长期合作协议。

举个例子,外包项目管理服务或者是销售服务至税收优惠地通过合理的转变业务类型,钱一样到手,税从原来的20%合规的降到了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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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管理

>>>张某某2023年2月5日与张某、叶某签订合同,达成转让酒店股权的事宜。

>>>合同签署时明确约定,“因股权和资产有偿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原告在股权转让价款之外另行承担”,张某某对条款理解不深,只当接手酒店后才发现,所要缴纳税费高达900余万元,于是在经营两年后提出税费的事,2023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和叶某退还他所缴纳的税款900余万元。

>>>张某某诉求:一、判令张某给付原告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二、判令叶某给付原告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三、判令被告叶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吕西锋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代理本案。吕西锋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其一,本案没有原告代为缴纳的事实,在案证据证明原告缴纳的并不是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其二,双方之间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中关于股权转让应缴纳一切税款由原告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亦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加以支持。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亦未改变纳税主体身份,原被告对于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税种、税率、税额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也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类似案件的法律观点是股权转让协议

可以约定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负担。

>>>其裁判要旨如下:“在股权转让场合,转让方依法负有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义务,系其作为纳税义务人所负有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改由他人承担。但税费作为一种金钱之债,却可通过约定由他人代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受让方支付相关税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因股权和资产有偿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乙方(原告)在股权转让价款之外另行承担”。该内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亦未改变纳税主体身份,故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属合法有效协议。

>>>原告按约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属于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其关于双方税费负担约定不明、违反税法强制性规定、个人所得税属不可转嫁税种,税费负担属无效协议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在代为张某和叶某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后,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弘嘉律师通过此案提示您:一、重大交易拟草合同一定要通过律师进行严格审核。二、对于交易中细节问题一定要进行反复推敲,一字之差性质有可能改变。多付出几百万的费用,请律师也能请好几十个律师了,重大交易一定慎重再慎重。

【第4篇】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读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遍。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增值税

注: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一)股票转让增值税税目:销售服务——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营改增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差额纳税,且不得开专用发票

营改增36号文,规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个人转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000投资收益 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举例

分析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 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2596930元(856839300×75%)。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如果b公司选择后一种方式,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5.93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4、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由此可见,企业若想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切莫忘记在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1、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内涵及适用税率

国税函[2009]698号文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则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所持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3、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扣缴,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如股权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非居民企业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等,由非居民企业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规定

(1)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略)。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三、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举例: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则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2500000×0.0005=1250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二)有关涉税程序和事项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税函〔2009〕285号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

3、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

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几个特殊的政策规定

1、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2、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

股权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一是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四、印花税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税收优惠股权分置

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2023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核定,股权原值的确定,转让双方及被转让企业的申报义务和协助义务,以及税务机关的征管措施等方面全面升级了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这将对未来涉及自然人股东的投资和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应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1.涉及重大资产的股权转让交易须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近年来,土地使用权、房产、探矿权等资产或资源的价格出现大幅增值。正常情况下,企业取得的各类资产(包括土地、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等)都是以历史成本进行计价和会计处理。如果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房产等重大资产,但对应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仅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衡量转让价格是否偏低的标准,则可能导致严重低估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并使避税成为可能。 为堵塞这一税法漏洞,67号文规定,被转让企业拥有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应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为标准来衡量股权的转让价格是否偏低。而且,67号公告进一步收紧了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发布的《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27号公告”),只有当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才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67号公告,将这一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标准降低到20%。但遗憾的是,67号公告并未明确,该20%的比例是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标准还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计算确定。2.自然人转让方获取的对赌补偿收益或被并入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在投资或并购交易中,后进入的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投资时由于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过高而遭受损失,往往会通过“对赌条款”来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做出修正以保证自身的利益。“对赌条款”的通常约定,当被投资企业业绩未达到预定指标时,原股东应当对新加入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其它补偿,以调整被投资企业估值。反之,如果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达到预定或超过预定目标,则新加入的投资者需要给原股东(或经营团队)一定的货币或其它补偿。 例如,某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收购某自然人甲持有的有限公司40%的股权,并约定甲针对该次股权交易向收购方承诺,2023年~2023年,甲经营期间,公司每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5500万元和6000万元。承诺净利润数额与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的差额部分由甲以自有现金方式补足。如果自然人甲超额完成业绩承诺,则每年给予超额承诺额10%的奖励。 一直以来,税务总局对由于“对赌条款”约定而发生的后续估值调整款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未有明确规定。一些税务专业人士认为,67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可以被视为是税总对“对赌条款”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则的部分澄清。根据67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按此逻辑,上例中自然人甲2012~2023年取得的超额承诺额的10%的奖励应被视为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并据此调整股权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个人所得税。倘若如此,这会带来股权转让收入的频繁调整。尤其,如果三年内既有自然人甲对上市公司的补偿,又有上市公司对自然人甲的补偿,则来回的调整无疑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管理成本。我们认为,67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是否可被视为“对赌条款”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则还有待观察,我们也期待税务机关在未来的规定中对对赌条款的所得税处理做出更明确的规定。3.浮盈税的新版本:是否仅仅是传说? “浮盈税”并不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浮盈税”这一提法和概念最初进入人们的视野,源于2023年初媒体广泛报道的有关国家将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浮盈征税的传闻,即以基金所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征收40%左右的所得税。虽然这一传言最终被税务总局相关人员出面澄清为子虚乌有,但“浮盈税”的这一提法在实践中开始被人所熟知和接受。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所谓“浮盈税”,本质上是对股东在账面上实现的权益增值、但还未通过交易变现的经济利益的征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明确,对以“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以股权(不是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税一致存在争议。有专业人士担心,67号公告第15条的规定可能会成为税务机关对有限公司的原自然人股东由于后续溢价增资而实现的账面浮盈征税的依据。67号公告第15条第4项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例如,某自然人甲投资100万元成立100%控股的a企业。随后,自然人乙溢价增资200万占公司50%的股权,其中100万入注册资本,100万入资本公积。增资行为发生时,a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00万元。当公司股东决议将a公司100万的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时,按照第15条第4项的规定,原自然人股东甲可能被要求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此时自然人股东甲实际上并没有将由于乙股东溢价增资所获得的利益变现。此时对自然人股东甲的征税,本质上属于一种“浮盈税”。不仅如此,按照67号文的规定,股东乙似乎也需要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征税,这显然与税法的原理相悖。 从税法原理上看,公司的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来源于投资者的投入,实际投入方乙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为此交纳。因此,我们认为67号公告第15条第4项的资本公积应限定为除“股票或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外的资本公积。对自然人股东的账面浮盈或实际投入征税,不仅不利于企业引进后续战略投资和并购交易的开展,也显然与当前国家倡导的鼓励创业和开展创业投资的精神相悖。我们建议税总能在未来对此条款予以澄清或做出有利于纳税人的合理修订。4.核定征税情形下受让方股权原值以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为基础确定 67号公告第15条明确,股权转让原值的确定应以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原则。根据这一原则,67号公告16条明确规定,当税务机关对转让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受让方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例如,自然人甲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以100万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乙。转让行为发生时a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并按a公司的净资产额200万元对自然人甲核定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按照67号公告16条的规定,虽然自然人乙实际支付的对价仍为100万人民币,但因为税务机关已对自然人甲按照200万的价格核定征税,则自然人乙取得a公司股权的原值以200万的价格和合理税费确定。如果自然人乙取得a公司股权的原值按实际支出的100万元确定,则会导致a公股权在自然人甲和自然人乙层面的重复征税。 但67号公告对于受让方如何获取税务机关对转让方核定征税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何种资料来证明该种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原值未予明示。明税建议,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方应注意保存股权转让合同、款项支付证明,以及转让方的完税证明或扣缴税款证明等作为未来的股权原值证明资料。5.统一多次取得同一企业股权时股权原值的确定规则67号文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时如何确定股权原值并计算缴税的实践操作不尽相同。 一些地方规定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的规定。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23年《关于所得税、国际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则规定,在总局未明确前,比照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四条规定处理(即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67号公告明确规定,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6.细化和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起止时限67号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履行相应的申报义务做出了比以往更为严格的规定。根据67号公告第2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7.被转让企业的协助义务及其具体内容 借鉴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67号公告首次规定股权转让中的被转让企业具有的协助义务,并对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被转让企业的协助义务,是税务机关拓宽股权转让信息来源的又一渠道。67号公告第22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被转让企业未履行协助义务的,则可能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8.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67号公告提出,税务机关今后将通过链条式的动态管理来加强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管理。通过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税务机关今后可能将不仅仅关注本次股权转让的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是否合理,还可能比较与本次交易时间间隔较近的股权转让交易。这反映了中国税务机关在征管理念和征管技术上的巨大进步。这将使得未来纳税人通过分步交易来实现避税的安排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7、注册公司 投资完成后,创业企业若已经注册公司,则直接增资;若没有注册公司,则新注册公司并办理工商变更。公司注册流程如下图所示: 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应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条款。创业企业完成融资后,需要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除注册资本、股东外,还包括投资方要求更改的部分条款。8、签订正式投资协议 正式投资协议是天使投资过程中的核心交易文件,包含了termsheet中的主要条款。正式投资协议主要规定了投资人支付投资款的义务及其付款后获得的股东权利,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与投资人相对应的公司和创始人的权利义务。协议内的条款可以由投融资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增减。9、投后管理及退出 除资金以外,天使投资人利用自身的经验与资源为创业者提供投后管理服务可以帮助创业企业更快成长。同时,类似于云筹这样的股权众筹平台,也会在企业完成众筹后,为创业者和投资人设立投后管理的对接渠道,使双方能够无障碍沟通。 投后管理服务包括:发展战略及产品定位辅导、财务及法务辅导、帮助企业招聘人才、帮助企业拓展业务、帮助企业再融资等方面。10、退出 退出是天使投资资金流通的关键所在,只有完成了有效的退出才能将初创企业成长所带来的账面增值转换为天使投资人的实际收益。天使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包括:vc接盘、并购退出、管理层回购、ipo、破产清算等。股权众筹在b轮之前很少退出,在b轮之后有合适的机会可以考虑退出,但好的项目一般会跟到最后。按照惯例,天使投资在退出时通常会有一定的折扣,折扣部分以现金或等值股份给予创始团队或以老股形式卖给下轮投资人。因此,天使投资在a、b轮退出收益不高。

【第5篇】个人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也是我们工作中常见到的,那么,个人股权转让都涉及哪些税,该怎么处理呢?今天给大家讲解一下~

对于个人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地点不是纳税人所在地,也不是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而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此外,在做股权转让之前,个人股东必须做完税证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印花税

印花税是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缴纳的。转让方按照产权转移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受让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书立应税凭证(合同签订)当日。

增值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转让一般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第三家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服务)股权转让比较特殊,因为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各地执行上有所差异,有些地区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有些地区暂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建议个人进行转让前和所属税局进一步沟通明确,以避免相应的税务风险。

个人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股东a

贷:实收资本-股东b

针对所交的印花税、个税,作为公司是不用对股东的收支进行处理的,可能在实务中,股权变更是由公司内部的人进行处理的,所有的支出也是公司支付,日常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x股东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针对个人股权转让,需要补充一点,如果个人股权转让后后悔了,双方当事人签订并执行了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那就相当于于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是不会退回的,所以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候一定要慎重。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随时咨询广源信得,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政策解读和专业的财税知识,让大家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日常财税工作~

【第6篇】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梅梅谈税》专注于园区招商,利用地方性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理合规节税避税!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主要的税种有两类、主要是印花税 、所得税,如果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或者个人在股权转让操作中,印花税金额不大,也没有办法进行税收筹划,所以股权转让的操作中、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重中之重!常见的股权转让税收筹划也是以所得税为主。小编分享几种股权转让的筹划方法,希望企业能从中受益、找到适合自己股转操作的合规节税之道!

一、利用递延纳税政策进行合规的税收筹划。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合理利用递延纳税政策进行合规的税收筹划。

财税[2014]年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要求规定:

1、关于企业或者个人股权、资产的转让。对于100%控制的企业之间、以及多数企业的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帐面净值转让股权或资产。 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的

2、分立企业取得的分权或资产的计税标准由分权或资产的原帐面净值决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转让资产,应按净值计算折旧扣除额。

股权转让双方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的,股权转让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政策处理,可以暂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可以先增资,合理分配企业利润,再进行股权的转让

1、企业的股份持有人在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前,可以先将持股企业的盈余转换为股份,这一种转换行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再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合理合规的分配,同样也不需要交税。

2、 上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26条规定:“企业的下一笔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入。”

3、上述操作后在进行股权的转让以及变更,可以合规合法的节约股转税的支出。

三、企业股东可以先转增股份,分配利润后、在进行股权的转让操作、同样可以合规节税、

依据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

1、投资企业撤销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在投资企业撤销或减少投资的资产中,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于减少缴纳资本比率的部分,应被视为股息收入。

2、剩余部分被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转让方削减资金收回投资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盈余公积、期末分配利润的部分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但是这个股转税收筹划的方案的缺点是公司法对相关的操作有严格的要求,而且操作的程序也非常复杂。

四、股权转让操作是,利用股份转让时间、延迟、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

1、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操作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转让协议生效,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收入如果得到实现。”转让股权所得扣除是扣除取得该股权的费用后的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不得向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根据该股权可以分配的金额。

2、转让方必须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如果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格,则在清算大部分价格后,可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实现所得税缴纳延期。

五、在有高额税收奖励返还的税收优惠园区、通过设立持股平台、享受税收奖励返还的方式来合规税收筹划

一些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去,为了地方经济的增长,为了招商引资、出台了一系列的招商引资政策、比如小编平台对接的某税收洼地税收优惠园区、当地对于在当地注册的持股平台、会给予高额的税收奖励返还。

奖励入驻到当地的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70%-80%、需要进行股权转让操作的企业、可以预先设置持股平台、在有高额税收奖励返还的税收优惠园区注册持股平台、转让股权缴纳税金的时候可以享受税金的奖励与返还,此种方法可以实现合规的节税,有效减轻企业的综合税负。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税务筹划请移步《梅梅谈税》!

【第7篇】股权转让税收风险

当今商业社会非常的活跃,往往都是团队创业,企业的并购重组也很频繁,那就会涉及到股权的转让,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国家的监管力度非常大。

2023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了一则公告,因无法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所以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30天自动生效。

具体事件是这样的:2023年1月,林某将自己持有的房地产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y公司,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8000万,然后以8000万纳税。而实际上,林某与y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某另外签了一份《补充协议》,更改转让价格为14000万元。这个违法事件被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查出来了,最终确定林某应补缴的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为1202.40万元。

所以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一定要对股权转让过程的税收问题引起重视。

一、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种

1、增值税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上市公司的股权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

3、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

上市公司暂免征收工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产权转移书据计征,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有条件可以享受50%的优惠)

上市公司的股权:按产权转移书据计征,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

5、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方式的过程中,如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较大,税务机关可能会据此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实质为转让不动产,并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1、 不少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会低于市场价格转让,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合常理的,很容易引起税务部门的稽查。

2、有的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会通过减少投资或者增加投资来变相地进行股权转让,或者签订阴阳合同,采用背地一套价格,表面一套价格来掩盖真实的股权交易价格。

3、在进行个人货币资产转让时,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也会被税务部门直接核查。

4、 制造虚假交易,就是在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于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三、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如果股东是企业或法人,在发生转让股权时,为了实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 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股权,从而降低转让所得,减少企业所得税。

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3、在进行股票买卖前需要考核双方的资质,转让股票需要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办理,若直接跳过某些程序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若跳过纳税程序,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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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并购重组等交易的增加,股权转让越来越多,特别是包括vc、pe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公司实现成功上市(挂牌)后,也大都通过股权转让套现一跃成为亿万富翁的。在此背景下,税务机关加大了对限售股等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力度,股权转让中的涉税事项再也不能像以前那么“任性”了。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基本正确操作方式

对于个人而言,税法上又区分自然人和其他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股权转让是按次征收,因此相比较而言,个人股权转让的筹划空间会小一些。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税务筹划方案”。

典型“税筹方案”

1.阴阳合同。顾名思义,就是真实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一样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平价转让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

2.虚假评估。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3.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这也是一种“税务筹划”么?没错,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和工商等信息不通畅的情况下,在涉及个人股权转让中,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机构或个人没有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也不纳税申报,蒙混过关。

4.制造虚假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上述“税务筹划”不仅涉嫌违反公司法、会计法、评估法等,也都是有违税法的,是典型的违法筹划,这些方法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二是金融机构资金监管有漏洞。

而目前这两个空间都被大大压缩,一是金三上线以及税务局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化,税务机关信息收集能力大大提升。二是国家正在强化资金的监管力度,大额资金境内外转账需要面临包括税收等方面的层层审查。在此背景下,传统“税务筹划”正走向寿终正寝,需要寻求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

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

1.正当理由低价转让个人股权。何为“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给出的四个情形,典型的如: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股权低价转让,本质上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适合特定的企业,同时提交的材料应符合实际。

2.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区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23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4.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对于间接持股的股东,应该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而不是就个税论个税,可以积极争取行业性、区域性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实现个人整体税负的降低。

那么股权转让我们到底怎么样才能进行合理降低税负呢?我们用下面这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例

假定a公司投资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占m公司股份的60%,b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m公司的40%股份, a公司准备将其持有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自然人c持有n公司股权。截止股权转让前,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2023年a公司将其股份作价13000万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

a公司股权转让方案有以下九种:

第一种方案:直接转让股权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3000-6000=7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000万×25%=1750(万元),a公司在m公司享有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份额不能直接扣减。

第二种方案:先分红后转让

m公司先分红,a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60%=3000(万元),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是13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a公司分得股息红利3000万元免税,股权转让所得=10000-6000=4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750万元。

第三种方案:先分红,然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

m公司先分红,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是10000万元,由于盈余公积无法分红,可以采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从而降低税负。《公司法》167条规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m公司的盈余公积5000万元,恰恰是注册资本1亿元的50%。《公司法》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m公司可以250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25亿元,其中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0-7500=2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500×25%=625(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1075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少缴税375万元。

第四种方案:先撤资,后增资

a公司和b公司达成协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先从m公司撤出60%的出资,获得13000万的补偿,然后再由自然人c和m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c出资13000元,占m公司60%的股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公告,a公司获得的13000万元补偿,其中6000万元算投资资本的收回,不交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60%应享有的m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份额(5000+5000)*60%=6000万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13000-6000-6000=1000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而c的出资行为除了增资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种。

第五种方案:清算性股利(第三种方案的极端化)

如果a是b公司的关联方,b公司同意不参加分红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清算性股利来进行避税。根据《公司法》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即,一般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分红,但是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分红。

因此,m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约定a公司可以优先分红,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可以优先分红,直至5000万元为止,以后公司取得利润,b公司再进行分红。因为公司有股息红利5000万元,因此约定a公司可以全部分走,a公司分红5000万元后,股权转让价格变为13000-5000=8000(万元),再将2500万元盈余公积再转增资本,转增后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8000-7500=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节税1625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节税875万元,比较起第三种方案节税250万元,比较起第四种方案节税125万元。

第六种方案:延迟纳税义务时间。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看,对于股权转让,税法注重转让的法律形式,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才发生纳税义务。所以在股权转让款分期收取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约定收到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这样可以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总纳税额并不减少,但是资金的使用价值是个不得不考虑的方面,尤其对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

第七种方案:以股权进行投资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如果a公司转让股权后本就打算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那么可以采取以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入股n公司。虽然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分5年平均缴纳。

第八种方案:股权收购/股权置换

如果a公司转让股权后本就打算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那么a公司和自然人c之间可以采取“企业重组-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避税。即a公司以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换取自然人c持有的n公司的股权。财税[2009]59号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所以只要自然人c以持有的n公司的股权为对价收购a公司持有的m公司60%的股权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a公司对于出售的m公司的股权免交企业所得税。这样既达到从事计划从事的行业又避免了现金流出,同时还避免了纳税。当然,税务机关在审核该项策划商业交易实质的时候,对于这种策划也可能会不予审核通过,因此该项策划是否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第九种方案: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分配利润

采用此方法下,第一步,对m公司进行分立,a持有x公司,b持有y公司。第二步,n公司吸收合并x公司,x公司注销,a公司持有n公司股权。第三步,n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只对a公司进行股利分配,a公司一次性获得现金流。按照财税[2009]59号n公司吸收合并x公司后,只要a公司取得的n公司的股权占n公司总支付对价比例达到85%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免企业所得税。当然,税务机关在审核该项策划商业交易实质的时候,对于这种策划也可能会不予审核通过,因此该项策划是否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提示

税务筹划必须要合法,这是开展税务筹划的法律底线。可以看出,“阴阳合同”的做法弊大于利,股权转让中当事人可能为了一时的利益,将自己置于巨大的风险中,事后追悔莫及。有时遵守法律的规定看似“费时费钱”,但从长久和风险控制来看会让当事人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风险!

在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税收执法规范化的背景下,税务筹划越来越需要专业背景人士来完成,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充分将涉税法律风险考量进去,使得税务筹划的方案真正合法合规无隐患的实现落地!

【第9篇】营改增后股权转让税收

更多ipo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喜欢的也可以点赞。若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评论留言咨询ipo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作为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形式广泛存在于企业重组实务中。本文通过案例对股权转让的两种具体方式——无偿划转和股权收购(一般股权收购和特殊股权收购)的涉税情况进行分析,为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筹划提供参考。

(一)案例情况介绍

a集团公司拟将其投资设立的b、c两家全资子公司股权进行整合。其中,c公司先于b公司设立,初始投资成本为30万元。2003年a集团公司成立b公司,并将c公司委托b公司经营。经过10年经营,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c公司净资产增加到2200万元。2023年,b公司申报ipo,此时a公司决定将其所持有的c公司全部股权划转给b公司。集团财务人员就不同股权划转方式下的涉税情况进行了分析。

(二)股权转让涉税情况分析

1.无偿划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无偿划转股权涉及资产所有权属的转移,股权转让方a公司应视同销售,按划转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200-30)×25%=542.5(万元);股权受让方b公司需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200×25%=550(万元);c公司不涉及税收问题,应纳税额为0。因此在股权无偿划转方式下,a集团税收成本共计1092.5万元。

2.一般股权收购。采用股权收购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时,可由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以股份支付作为收购对价。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a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为(2200-30)×25%=542.5(万元),b、c公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a集团税收成本共计542.5万元。

3.特殊股权收购。本次股权收购的最终结果为a公司将业务类型相关的c公司变为b公司的全资下属企业,业务及人员上的管理更加顺畅,同时也有利于业务发展和今后b公司的改制和上市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重组活动没有引起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变化,交易三方重组前后均为独立纳税企业。重组后a公司、c公司的财务上没有变化,b公司及c公司仍为a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企业;交易后c公司纳入b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股权收购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会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a公司在企业重组中取得b公司股权支付,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也无意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这些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因此a集团可以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股东a公司取得收购企业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及收购企业b公司取得被收购企业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以c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即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企业集团内部重组中,无偿划转未必是最佳方案,在有些情况下反而有可能会使集团整体税负增加,使集团整体利益受损。因此在进行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方案设计和选择时,必须统筹考虑集团利益,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

来源姚红霞

【第10篇】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截止目前,这是最新的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总了,思维导图清晰明了

一、股权转让的类型

1、转让上市公式股权

2、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政策

1、股权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2、股权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3、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4、股权转让涉及的印花税政策

来源:思维导图学税法

上述就是股权转让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的政策汇总了。特别是公司会计人员,对于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处理问题,一定要清楚,其中的涉税风险也要及时规避。

【第11篇】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税收

这里是阿东,优质的原创,每日发布!

在9月16日刘强东就订立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西安京东和宿迁天宁的股份通通都转给京东集团的副总裁缪钦,同时早在9月13日,东子才刚刚转让其持有的永辉超市4.79亿股,转让价款总额为64.62亿元,套现离场

而在9月13日,金徽酒也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豫园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海南豫珠向陇南科立特转让股份事项已完成过户登记,公司控股股东将由豫园股份变更为亚特集团。正邦科技作为养猪大户,猪周期进入上涨阶段,却在今年初以来,已公告转让20家控股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这些企业频繁转让股权的原因,除了近几年的口罩原因,导致经济发展不好,业绩亏损,不得不断臂求生,套现离场,还是也是一些中小企业融资上市的进场时机,甚至是一些企业也纷纷效仿转让股权,以此来降低税负!

这种企业转让股权的操作,是如何降低税负的呢?

一科技公司准备上市挂牌,但是在上牌之前,自然人1,2,3,4,5就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了科技公司的1000万股股份,注意了,这些股份是合伙企业在去年通过1元/股的价格增值得到的!

那么一系列的转让股权的操作来了:

几年后,科技公司同期对外发行股份的价格变为4.8元/股,然后合伙企业将200万股科技公司股份转让给1号的配偶6号,把800万股转让给2号(其中部分股份由2号代3,4,5持有),转让价格为1.01元/股。

标的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增值较多时,股东在公司挂牌期间进行股份转让,将原始股变为非原始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节省税费的目的

同年,2号又分别将300万股和200万股转让给3号指定的第三方7号和2号的配偶6号,转让价格为5元/股。

这种能省多少税?

股权转让中,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益计入当年所得,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因为只涨了一分钱,接近成本,所以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很少,5个合伙人缴纳的个税可以忽略不计!

但是呢早在2023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制度改革后,对股票转让价格作出限定,像文中这种1分钱极端价格被完全杜绝,所以这是最下乘的一种方法。因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其实真正免税大头的还是7号获得的三百万非原始股,根据(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这波7号可以不再缴纳个税,本轮交易实际税负为0!

假如是2号是通过合伙企业直接转给7号的话,则缴纳税费:

印花税=300*5*0.1%=1.5万

企业所得税=(5-1)*300-1.5=1198.5万

企业经营所得个税=1198.5*35%-6.55=412.93万

所以总计税费为:1.5+1198.5+412.93=1612.93万

同理大家可以算算2号和6号的交易的税费是多少,算出来可以打在评论区

那么又过了几年,科技公司的股份又涨了,2号手里还剩下三百万股,转让给了自己的配偶5号,转让价格为13元/股,一个月后,科技公司就从新三板摘牌了!

这么一看,二号其实就是“左手倒右手”了,转给自己的配偶五号,这么一算:

预缴应交印花税=13*300*0.1%=3.9万

三百万13元/股的不征税的收益就是:(13-1.01)*300-3.9=3593.1万

个税预缴=3593.1*20%=718.62万

所以二号通过本轮操作,一方面将高收益锁定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享受新三板非原始股转让所得暂不征税政策;另一方面,增加了其配偶五号持有股份的计税基础,可以减少将来公司退市后转让股份带来的高额个人所得税718.62万以上!

但是二号和五号的股权转让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二号和五号的高价股权转让,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那么我们再回头一看,刘强东都是把股份通通转为自己的副总裁缪钦,这其中是否另有隐情呢?

总之,税负合理合法合规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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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执行

你们有没有发现,一个公司从成立到上市的过程中都会有股东进出,那么必定会发生股权转让,而这个过程中都会发生一个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也就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税该如何交的问题。7月22日广州第一稽查局就出了一个公告:个人股权转让,补缴个税超1800万,那么这个案例能给我们一些什么样的启示呢?股权转让又有哪些税收政策呢?今天就一次性给你们收集全了。

一、摘重点

1、违法事实:

1)2023年11月30日,伍某与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股权转让价格110,000,000元。2023年12月5日、2023年1月8日,潘某共支付伍某股权转让价款50,000,000元。2023年1月股权变更办理完成,伍某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协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2、证明依据: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19686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11民初4336号)及相关证据材料;

2)对你授权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

3)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4)你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说明》(2023年4月29日)、《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补充说明》、《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说明》(2023年6月24日);

5)《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6)税务征管系统导出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申报情况;

7)经你授权代理人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3、处罚决定

1)追征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税率,追征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110,000,000元-16,500,000元-55,000元)×20%]。

2)追征印花税,按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税率,应追征印花税55,000元(110,000,000元×0.0005)。

3)加收滞纳金,对其上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印花税55,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案例启示

1)个人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股权,不能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将整个股权转让行为视为一次,一次性计缴个人所得税。案例中纳税人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款50,000,000元,追征个人所得税时,仍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110,000,000元,作为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3)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4)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1、股权转让的类型

2、各种税种的政策

公司在成立时,理应考虑长远,股东与股东之间就应该合理分配股权,明确分工、分权、分钱,才不会在公司壮大时产生分歧,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严重的面临解散;而公司规模逐渐扩大时,也应及时合理搭建股权架构,合理合法降低税收,同时在进行股权激励和外部投资者进入时,也能有效避免创始人控制权的丧失。

【第13篇】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企业发展过程中,种种原因会导致股权转让和收购,而在股权转让收购过程中,由于老板和投资人认识错误,常常关注的是公司前景、法律风险,往往忽视蕴含其中的财税陷阱。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纳税义务无法避免,恰恰是财税陷阱成为决定股权转让和收购的关键性要素。那股权转让过程中具体会遇到哪些财税陷阱呢?

1、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在实践中总是存在一种现象:转让方和受让方私自签订平价或折价的股权转让协议,不通过当地的税务部门,而直接通过社会关系在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合同也是无效的,有受到税务部门的稽查和处罚的风险。

2、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股东或者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缴税

4、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5、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6、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8、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属于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时涉及二次纳税义务。

股权转让还涉及到很多财税陷阱,总之,公司股权收购事关重大,作为双方决策人一定要把握好以上说的股权转让的风险,提早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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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亲属间股权转让税收

原创发布,禁止抄袭!

作者:会计网老师

1、为什么第二季度150w不属于小微企业呢?没有超过300w?

答:小微企业的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肯定有一个条件没有达到,如不清楚可以询问所管税务再次确认。

2、不使用备抵法,采用直接转法收不回的坏账计入哪个科目合适?

答:直接法,借 信用减值损失 贷 应收账款。

3、购进的汽车,税款已经全额抵扣,现在要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按多少缴纳税款?

答: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前期已抵扣税款的。适用税率13%。

4、银行转账支付时有一笔手续费,今年手续费需要到银行开票么,我想问一下,这个票开专票和普票有什么区别?

答:已银行手续费回单入账。

5、请问,法人变更,股权转让要交那些税?是直亲属间转让?

答:通常涉及产权转让书据的订立缴纳印花税,存在转让所得的涉及个税的计算。

6、你们 我想问一下在自己公司找来的施工团队,产生的施工费用要怎么支付?

答:协商支付方式。

7、红字发票信息表是否需要盖章?

答:这个没有规定哈。

本文为会计网原创首发,作者:会计网老师。如需引用或转载,请留言授权,并务必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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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印花税的金额不大,所以没有什么筹划空间。关于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主要有两个方法,第一种是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来实现递延纳税,不过需要企业重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企业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者股权比例,是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的;

企业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得改变企业重组之前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在重组交易中涉及到的股权支付金额,需要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在企业重组中,原主要股东在取得股权支付后,在企业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得将取得的股权转让出去。

另一种方法,是企业股东通过划转来实现的。依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在进行股权或者资产划转时,如果该划转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凡是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并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的股权或者资产划转,需要满足股权或者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不得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自产原本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在会计方面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没有确认损益,可以通过下述两个方式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包括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在内,都不可以确认所得;

在取得划转股权或资产后划入方的计税基础,应该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来确定;

在取得被划转资产后,划入方企业应该按照其原账面值对其金额进行折旧扣除。

上述规定中的前提条件,如果股权转让的双方都能满足,那么就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划转股权,暂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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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前置(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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