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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政策总是“瞬息万变”,一会儿一个制度,税率也是不断调整,我们财务经理嫌计算太麻烦,费时费力,效率还不高,于是熬夜7天制作了18税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模板,输入数据直接套用,简单、操作易上手,超级实用!
今天,我就和大家分享这个特别好用的18税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模板,一起来看看吧!(文末可抱走)
十八税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模板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企业所得税税率
资源税税率税额表
消费税最新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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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有限,今天先和大家分享到这里,有完整版,希望对有需要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事实上,成功仅代表了你工作的1%,大部分代表了99%失败的结果。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费多达十五个,是我国税制相对比较复杂的行业之一,同时也常年成为税务机关稽查和评估检查的重点。
因此,房地产应该在项目前期做足税收功课,以真实业务为根本,结合各环节提前进行系统的规划,以尽量降低税收成本,而不是以违规手段逃避纳税,否则将自食恶果,遭受更大的损失。
近期,新疆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便因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违法行为合计被罚17741621.42元。
首先,该公司采用账外账形式收取销售不动产收入及租金、在账外账中记录抵账房未作视同销售处理,在公司账簿上少列收入。签订各类涉税合同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上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税款符合偷税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局对该公司2008年~2023年少缴的营业税14638036.63元、增值税(租赁)838546.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附加、租赁增值税附加)1366507.62元,印花税1162486.20元、房产税-从租13970175.63元,合计税款31975752.84元,拟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5987876.42元。
其次是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税局对该公司2008年~2023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507491.6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金额为1753745.80元。
另外,该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税局对该公司发票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那么,除了上述案例中出现的违法风险外,房地产在涉税处理方面还有哪些容易忽视的风险?
一、超限额列支预提费用
房地产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规定,侧重注意税收法规规定的预提比例上限。对于出包工程而言,发票不足金额预提费用不能超过出包合同总金额的10%,同时也要注意在政策允许的费用范围内预提。政策中已以列举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出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报批报建费用和物业完善费用才可预提,切勿超范围列支预提费用。
二、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三、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涉税风险
房地产企业发生向客户赠送礼品的业务时,财务上要及时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
同时,要注意两者之间存在处理上的差异,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增值税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企业所得税则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后,则须按照营业收入和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确定该项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
四、收入确认时点滞后
房地产企业要准确把握开发产品的完工界定,即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或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视为已经完工,应当及时确认收入。
同时,不同的销售方式,具有不同的交易环节及操作流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亦不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对各种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点都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对照这一规定,准确判断自身销售方式是否达到确认收入的时点,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一、使用电子发票有哪些好处?
1、发票领用只需电子发票号段,无需到税务机关领取纸质发票,简化领用流程;2、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填开,无需打印,节省设备、人员成本;3、发票实时接收,随时下载, 减少邮寄、保管成本,避免取得跨期发票;4、利于保管,无需纸质载体,避免丢失损毁风险。
二、企业因汇算清缴产生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的时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三、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保存期限是多少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企业销售货物当月收取定金,下月发货时收取尾款,什么时间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汇算清缴时多缴税款,申请退税时可以要求加算利息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因此述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仅供参考。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2.5%)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5%)公式:
应纳所得税=a段(毛利100万内)*税率2.5%+b段(毛利100-300万内)*税率10%
这里的税率不是国家规定的,是推算出来的综合税率。如果总金额在a段内,b段就是0。
应纳所得税=100万内部分*12.5%*20%+(100-300)万部分*50%*20%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出至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小规模企业是增值税里面的说法)。小型微利企业同时符合三个条件:资产规模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申报系统会通过提交的财报会自动识别是不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可能是小规模企业,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
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3-14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4日
例.假设2023年度,甲公司自行计算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0万元,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30万元,当年可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为1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与“应纳税额”各为多少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30=17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70×25%=42.5万元;
应纳税额=42.5-10=32.5万元
注:小丫帮非官方平台,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学习,非实际办税的依据。
日常的财税业务中,经常出现许多抵扣、抵免、抵减名词。还陆续出现了加计扣除、加计抵减等业务。究竟有什么分别呢?小编带您一一攻破。
一、增值税方面
1、正常进项税额的抵扣
增值税抵扣是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不动产以及其他服务时,可以将根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扣减购进货物或者服务时取得的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这个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行为,就是增值税抵扣。抵扣凭据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2、抵减税额
增值税抵减是国家针对企业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支出的技术服务费,制定的一个专门的政策。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3、增值税抵免,是专指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对相应的税额进行抵免。
4、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时抵扣9%,领用时抵扣1%。
5、加计抵减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文件,指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8〕55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应纳所得税额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并且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抵免。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4、加计扣除
(1)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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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企业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个别企业确认了坏账,但当时并未达到税前扣除的条件,比如债务人正常经营,亦未明示不付款,但是款项由于各种原因就是收不回。企业判断基本收不回了,经过内部审批程序,直接确认了坏账损失,事务所审核的时候发现即不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就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等到企业符合条件的时候要进行追塑调整,很多企业都觉得手续复杂,不原意去更正申报,故损失了这部份对应的所得税,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方可避免损失呢?
首先,分析一下账龄 ,其次,判断损失金额:如果账龄在1-3年,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那就进行会计上的损失处理。账龄 在3年以的,可直接进行损失处理。如果都不符合上述条件,如账龄 1年以下或账龄在1-3年,但金额超过5万或都超过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则应暂缓进行会计上的损失确认,先计提坏账,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达到条件时再确认损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这样避免进行追塑调整。既不影响企业当年会计利润,亦不损失税费。
针对这部分损失至少要保留的 资料至少包括:合同,发货单或提供服务的证明或运单、对账单,催收记录(如有)、确认应收时开具的发票、内部损失确认审批手续等。
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是会计的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的事情,那么这部分的内容大家都有了解吗?如果还不太了解的话,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什么意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入,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
1、直接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税前补亏
(1)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弥补亏损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
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会计利润+调增:
1、不能扣除的项目金额(税收滞纳金、罚款等)
2、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的金额(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
3、未计或者少计的应税收益
会计利润-调减:
1、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等)
2、减税或者免税收益(国债利息等)
3、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些内容和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有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经验不足,往往会遭遇很多的困难,阻扰前进的步伐,但是只要我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到解决个体户一个月超过多少要交税问题的关键,就很容易度过。下面就由企的宝财税小编给大家详细讲解下。
一、2022个体缴税的标准是多少
1、销售商品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附加教育费。
3、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4、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包括:
1、核定征税是指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完善、数据不完整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采取合理方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2、经批准征收的税务机关一般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额征收)“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一定经营时间内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个体户税收新规定2022
1、2023年个体工商户最新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的,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023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按1%征收
2、个体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已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可以主动抵扣下个月的税款。当年不能抵扣的,可以在最终结算时办理退税;您也可以直接要求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4、从事农产品自产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农村合作社.农场属于免税行业
个体工商户税费的征收方式
1、定期定额征收也就是说,一定经营期间的营业额,由税务机关核定确定。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不符合《个体工商户账户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账簿标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
2、核定征收率也就是说,根据纳税人的收入,乘以批准的征收率,具体的征收率因地区和行业而异由此可见,从事个体经营者不仅工商登记简单,而且享受税收优惠活动,但个体经营者适合小规模家庭生产,不利于企业扩张,不能开设分支机构。
三、个体户月收入多少要交税
个体户收入5000元以上应纳税。根据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为5万元至2万元,每次(日)销售额为300元至500元。未达到门槛的,免征增值税。
房地产销售的,门槛为10万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6万元。
四、2023年个体户都要交税吗
1、2023年个体户一般要交税。个体户在当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个体户应当按照当地税务局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账簿,并进行准确的记录和核算。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个体户进行审计,确认个体户正确纳税。
2、收到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后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确定明确的税务登记人员,按照当地税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并登记发票。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按时提供税前登记的有关资料,并向税务局提交经营活动产生的发票和会计记录。
一般来说,在纳税申报环节,个体经营者应注意按照当地法律对税务机关进行自查和抽查。
3、2023年,个体户缴纳最新标准销售商品的增值税3%,提供服务的5%缴纳营业税。同时,城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
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四、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完善,数据不完整,难以核对账目,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称为核定征收。经批准征收的税务部门一般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这是税务机关在一定营业时间内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核的一种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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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个体户一个月超过多少要交税(个体户一个月超过多少要交税2022)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甲公司2×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720万元,2×17年12月12日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20万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a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a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a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720+(200-120)]×25%=200(万元)。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乙公司2×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780万元,2×17年12月31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780+20)×25%=200(万元)。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丙公司2×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820万元,2×17年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820-20)×25%=200(万元)。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丁公司2×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820万元,2×17年发生研究阶段支出4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丁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820-40×50%)×25%=2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法规定费用调增调减。
如:企业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他收入50万元,成本4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6.3万元;费用30万元,其中招待费用5万元,职工福利费用2万元,受洪水淹没商品损失12万元。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40-30-12=12万元,加上其他收入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2万元。税法允许扣除执行费:5×60%=0.3万元,实际发生额:100×0.5%=0.5万元,选择孰低原则,允许扣除0.3万元,职工福利费用6.3×14%=0.88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2+4.7(招待费用调增)+1.12(职工福利费用调增)=67.82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67.82×25%=16.96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很复杂的,其中涉及减免、自然灾害损失,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资产损失等诸多因素,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财务制度,还要具有一定的税法常识。
企业法人应加强对税法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尤其是国家出台的有关涉税方面的文件,避免给企业带来资金周转困难,同时做到企业应交尽交,利己利国。
我国十八大税种,今日已分享完毕,感谢各位关注。
随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日益完善和相关实践的不断丰富,破产重整案件中的涉税问题凸显,一些破产重整方案已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却因为事先没有考虑到的涉税问题对方案实施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方案最终实施结果远不尽人意甚至无法推行。
税务问题业已成为破产管理人、破产企业、债权人和相关方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而我国破产重整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入加剧了这一问题的复杂程度。税收债权的具体范围和计算方式?税收债权是否应当简单的一律视为仅次于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的优先债权?
特别是,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的时候有哪些涉税事务需要处理?如何对破产重整方案进行涉税评估以及税务筹划?都是值得探讨的实务问题。
一、税收债权
针对不同税收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司法系统和税务系统的认知存在一定差异,且各自都有法律依据,导致实务中时有争议摩擦。实务中的税收债权按照优先性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作为优先债权的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欠税,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的破产受理之日后的税金及附加,作为普通债权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及作为劣后债权的罚款。
1、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欠税
发生在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欠税——此处仅指税金及附加——应当作为优先债权,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担保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之后,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前优先受偿。
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之间均无分歧,但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欠税,究竟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还是不作区分、统一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位受偿,《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差异,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亦未加以明确,如实务中管理人、债权人和税务机关立场不同、援引依据不同,得出的结论必然不同,诸如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发布了欠缴税款的公告后,担保权人是否还能构成善意第三人之类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的认知分歧更大,势必引发纠纷、争议,需要加强沟通,必要时可能需要通过复议、诉讼等措施加以厘清。
2、破产受理之日后的税金及附加
发生在破产受理之日后的税金及附加,分为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税款和处置资产、重组债务等产生的税款,对前一种税款应当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一点,理论和实务界基本没有争议,而后一种税款应否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处置,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实务上基本也都按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处置,也正是由于该部分的税款需要随时清偿,而伴随资产处置、债务重组产生的纳税义务往往巨大,如在资产处置和破产重整方案设计之初没有对此作出正确预估和安排,很可能导致方案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根本无法推动实施。
这个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对重组方案进行涉税评估和筹划来解决,另一方面,由于该部分税款一旦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处理,就会优先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受偿,如果影响面过大,可以通过与债权人会议、主管税务机关及政府协调部门多方沟通,就个案争取妥善的解决方案。
3、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此前由于法律表述比较概括导致理解分歧、最高院与国税总局的解释存在明显冲突与差异等原因,关于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应否与税款与附加一起作为优先债权处置的问题,实务中一直未能达成共识。随着48号公告发布,明确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个问题上不再有争议。
至于破产受理之日后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应否作为破产债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是明确否定的,实务中也有税务机关坚持要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情况,鉴于此次48号公告明确了“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该部分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不应作为破产债权也算是盖棺定论了。
4、罚款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文,税收罚款可以作为劣后债权,在普通破产债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之后受偿。48号公告未对此明确表态,但在列举应申报的举普通破产债权时未将罚款列入其中,应可推定国税总局对罚款的劣后受偿性质是认可的。
二、涉税情况核查要素
税务几乎与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破产管理人要履行好职责,就要首先对债务人的涉税情况和潜在风险进行核查,再根据核查结果妥善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务及其他事务。
企业涉税情况的核查要素主要有:
1、涉税资料核查
法律对管理人接管资料的列举比较宽泛,实务中的涉税资料不仅包括财务报表和总账、明细账,还有发票领购簿、已领取未开具的空白发票、税控设备、发票专用章、开票平台账号与密码等与发票相关的资料,纳税申报表、申报及备案资料、申报纳税客户端的密钥和账号密码等与纳税申报相关的资料,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清单、履行中的合同等等所有与税务相关的资料。
管理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查询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涉税资料的接管应当尽量全面,特别注意三年内的涉税资料的完备程度,以与税务稽查的关注重点相匹配。债务人的涉税资料难免会出现保存不全的情况,后续就需要根据接管资料的实际状况作出涉税事务安排。
2、企业执行税收政策情况核查
除了物理资料的接管和核查,管理人还需要对企业目前和曾经(至少三年内)执行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解核查,主要包括企业缴纳的税种和税率、各税种执行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是否执行预征所得税政策、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以及具体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3、企业整体涉税情况评估
管理人还需要综合债务人涉税资料、执行税收政策情况等信息,对企业的整体涉税情况和潜在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可以作为管理人其他决策以及后续判断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是否合理的参考依据。
整体评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权益性资本的实缴情况,并关注是否存在超期应收未收、应付未付款项及税务处理,与股东及关联方的往来款项及税务处理,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情况及税务处理等;
(2)纳税申报及缴纳情况,并关注是否存在未申报、申报不实或不规范、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情形,是否存在欠缴或溢交税款、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罚款等,是否存在尚未申报的漏税,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
(3)对企业后续可能发生的纳税义务进行预估,如企业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附随的纳税义务预估,应收应付账款的兑现附随的纳税义务预估,企业持有的资产附随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纳税义务预估,一般资产处置附随的纳税义务预估,在建工程等项目清算相关的纳税义务预估,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需要退还或转出导致的补税义务评估等。
三、涉税事务处理
管理人可以根据对破产重整企业整体涉税核查的结果,确定需要处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
1、及时处理企业面临的涉税即时风险或潜在风险,如申请解除企业非正常户状态、补办纳税申报包括零申报、税控设备和发票丢失的报备和挂失补办等。
2、如企业为预征所得税企业,鉴于破产重整企业实际上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预征所得税对债权人不利,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止预征所得税,待清算完毕后依法处理。目前已经有些地区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不再预征企业所得税,但还没有全国性的规定出台,管理人需要了解破产重整企业当地的政策,当地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尽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
3、如破产企业存在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等法定情形,且核定征收客观上对破产企业和债权人有利,管理人可以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申请核定征收,在为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尽量降低管理人的履职风险。由于破产重整企业申请核定征收属于事后申请,虽然于法不悖,但明显有别于正常企业的事前申请,实务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且税务机关最终认定的核定征收率也会直接关系到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实际利益,建议由专业税务人员协助完成。
4、申请税收减免退,争取税收优惠。如:
(1)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如广东、吉林、陕西、上海,明确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即使没有明确减免的地区,仍然可以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基于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客观情况,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
(2)增值税留抵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批复:“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但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相继发文,对企业留抵税额区分情况实行留抵退税政策,管理人可以根据企业情况确定是否以及如何申请。
(3)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鉴于该通知明确的免税前提是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如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不存在此前提,则不能适用,需要结合企业情况进行税务筹划。
5、税收债权申报、提出债权异议与检查应对
税务机关申报债权一般是从税务系统直接调取的破产重整企业自行申报的纳税数据和接受处罚的情况,不排除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的数据不认可、对企业启动税务检查以确定税收债权。管理人可以以企业整体涉税情况核查结果为参照,对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从总额以及不同性质税收债权分别的金额都进行核查,包括此前缴交款项在税款和滞纳金、罚款之间的配比问题,如存在差异,应当及时提出债权异议。
税收债权还有一个滞纳金数额是否应当封顶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也有不同规定,前者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照此推论税收滞纳金应无封顶之说,而《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两者明显冲突,理论界对此的看法莫衷一是,现有法院判例的观点既有支持封顶之说或要求税务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如2023年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龙门县地方税务局龙城税务分局、龙门县地方税务局案,也有认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不应当封顶的,如2023年深圳市广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案。税务机关申报债权时从避免渎职的立场一般不会主动封顶,管理人从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利益出发,应当加强沟通、据理力争。
关于税务检查的应对,破产企业或管理人采用简单提供资料、配合检查的被动模式,还是采用积极沟通探讨的主动模式,最终结果可能大不相同,建议企业尽量从税务、法律的综合专业角度,多与税务机关做过程中的交流,争取更加合理的检查结论,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防范企业的税收风险。
6、所得税清算及筹划
破产重整企业存在国税发〔2009〕79号或者财税〔2009〕59号规定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所得税清算。视触发清算义务产生的原因及清算时间不同,所得税清算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与前述企业整体涉税核查、税务检查或重组方案推进实施同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汇算清缴不同,有其特殊政策,如清算期间企业资产视同变现处理、清算所得不适用正常经营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因而企业所得税清算过程往往也是进行企业整体税务筹划、同时为后续重整及处置方案铺垫的过程。管理人还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所得税核定征收。
管理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进行所得税清算以前,重整企业在税务上仍然被视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主体,所以仍然要进行常规的纳税申报,即使没有经营,也要进行零申报。
就破产重整涉税事项中的特殊问题作出进一步分析,包括破产重整模式、破产重整的涉税要素、注意破产重整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
破产重整模式主要分为存续型重整、出售型重整和清算型重整;破产重整的涉税要素根据资产类型分为现金清偿与债务豁免、动产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与以物抵债、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和债转股;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视情况适用(暂)不征税和(暂)免征税等特殊税收政策。
一、破产重整模式
1、重整模式
实务中的破产重整模式一般分为:
(1)企业存续型重整,即保留破产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在其既有框架内实施重整。此种模式下,由于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在,其对不同性质的税收债权的偿付义务也不会消失;
(2)出售型重整,即将债务人的核心优质资产剥离出售、在新的主体框架内继续经营,而将破产企业清算注销。在此种模式下,原有的纳税主体将不复存在,新主体也不必背负原主体未尽的纳税义务,但资产剥离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适用非常复杂,不同重整方案的税负可能大相径庭,直接影响到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新主体即各相关方的税负;
(3)清算型重整,以偿债为目的,直接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处置。由于同样涉及到资产变现、债务豁免等问题,清算型重整方案同样存在税收成本的考量和筹划问题。
2、资产要素
破产重整的清偿方案主要有现金清偿、动产及无形资产处置或抵债、不动产处置或抵债、债转股,处置方式主要有出售、抵债、置换、拍卖。由于不同资产处置是纳税义务认定的核心问题,下文对涉税评估和筹划的梳理分析也将以资产作为分类展开。
3、主体要素
除了作为债务人的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破产重整中的战略投资人、债务人的关联方如母公司、其他资产处置的受让方也是非常关键的主体因素,破产重整方案的税务筹划往往要平衡各主体要素的利益,借助其不同立场,以结果为导向,通过重新构建重整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实现。
4、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在拍卖公告中列明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或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一般动产的税费比较好估算,不动产的税费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出入比较大,其中自建房产的测算难度相对于购入房产更大,税费承受方因此承受的税费风险较大,部分地区还存在历史税费未清不予过户的风险。税费风险本身也会影响到资产处置的顺利与否。
在破产重整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提前进行拍卖前的税费评估,既有利于控制税费风险,也有利于资产的顺利处置。2023年江苏省税务局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处理与当地法院达成共识,实现了拍卖环节税款提前测算、及时传递、先行垫付、事后退还的征税流程。2023年宁波市税务系统与法院系统建立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被执行人房地产询价等多项协作机制。
二、破产重整涉税要素
(一)现金清偿与债务豁免
1、现金清偿
现金清偿相较于其他资产处置方式更为简单直接,其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现金来源,除了自有货币资金和变卖资产所得,如果企业存在重整价值,资金还可能来自战略投资者或者企业借款;二是清偿折让,如仅仅是留债展期、不存在可以被认定的账面收益的话,则不存在纳税义务,但债务豁免的情形就比较复杂了。
2、债务豁免
债权人全部或部分豁免了破产企业的债务,则破产企业就产生了税收意义上的收益,如重整企业没有足够的可弥补亏损,则可能产生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虽实践中存在以个案批复的方式暂时搁置债务豁免产生的纳税义务问题,如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件,但不具有普遍意义。由于破产企业往往存在大量的债务豁免所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就成为一些破产重整方案能否推行实施的关键。
关于债务重组,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因此,债务豁免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不仅要考虑如何降低债务人的税负,还要兼顾债权人利益,在降低债务人税负的同时尽量不影响债权人的税前扣除,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尝试在保证方案效果的前提下,调整效果的实现方式,例如将企业借款偿债变为出借方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
3、 关联企业间的债务豁免
根据2007年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该准则目前仍然有效。
4、税收优惠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动产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与以物抵债
1、资产持有成本
如无特殊目的,处置企业资产可以优先考虑会持续产生资产持有成本的部分,资产持有成本包括财产税和其他费用,如车辆保险费、存货仓储费、专利年费等。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在某一时点占有或可支配财产课征的税收,其特点是在财产持有期间会持续产生纳税义务。目前我国的财产税包括车船税和房产税,对动产课征的财产税只有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
2、动产及无形资产出售
在税务性质认定上,资产出售和现金清偿共同构成破产重整的两大基本行为方式,其他方式均可视为这两种方式的组合,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情况下,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拆处理。
在交易环节,动产及无形资产的出售根据品类不同,可能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印花税等,其中最普遍、影响最大的是增值税。除应当注意正常交易需要承担的税费,还要注意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处理,如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需要注意资产出售价格与税收认定的公允价值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存在合理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否一致,以及出售价格或公允价格相对于账面价值或计税基础是否存在税收上需要被确认的损益。
3、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本质上是资产出售和现金清偿的组合,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税务上也是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认定。如果实务中仅仅关注以物抵债的最终效果,忽略税务上分解认定的影响,不对合同条款等交易细节进行把控筹划,既容易产生税务合规方面的风险,也可能让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4、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在税务上被视为多个资产相互出售和差额现金清偿的打包组合,除非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当对每一个独立行为进行税务处理。如何从方案的整体效果出发,对每一个独立交易进行评估和筹划安排,是确保资产置换最终效果的关键。
(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
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往往是破产重整方案的核心,不仅因为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比重较大,还因为相应税务处置比较复杂,尤其是土地增值税,不同处置方案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可能是几千万甚至过亿,如果在方案设计之初没有妥善的评估和筹划,方案实施效果可能与最初预想的南辕北辙。鉴于不动产处置在破产重整中的重要地位,在此讨论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相关涉税问题,但以下分析不局限于破产重整的特殊情形。
1、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收
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收分持有环节的税收和交易环节的税收。持有环节的税收主要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交易环节的税收主要是转让方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受让方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司法拍卖实践中可能会对要求受让方承担全部税费。持有和交易环节的税费均会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
除上述常规税费,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中还可能会遇到标的资产尚有未清缴的历史欠税导致标的资产不能过户的情况,此种情况在司法拍卖中较为多发,是否合法在理论与实务界也颇多争议,笔者认为除非提前明示作为交易条件且金额确定,否则要求受让方过户前清缴历史税费没有法律依据。部分省市也已经明文规定历史欠税不作为交易过户的前置条件,如上海。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筹划的核心,有必要单独阐述。
(1)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实务中如何认定附着物、“取得收入”即转让的有偿性、部分转让的成本分摊等问题,均十分复杂且不同方式、标准之间可能差异巨大,并直接影响到应纳税额的计算,如某上市房企在河北邯郸的土地开发项目,因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部分究竟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及相应成本核算确认的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分歧,土地增值税最终认定额比企业预估高出逾8000万。
(2)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3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根据相关政策,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实务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将土地增值税视为五档,但20%一档与法定四档不同,并非超率累进,一旦增值额超过20%,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扣除项目金额1亿,如增值额2000万,则免征土地增值税,如增值额为2001万,则需要缴纳600.3万土地增值税,多此一万,企业仅土地增值税就多损失逾600万。
(3)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除保障性住房外,按照不低于1-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并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自行或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一般为查账征收,应税增值额为应税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实务中应税收入除货币收入比较容易外,实物收入、其他收入的金额认定,以及不能准确提供转让价格的处理,都会直接影响应税收入的计算。扣除项目则更为复杂,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他扣除项目、旧房及建筑物评估及成本等项目的计算及处置,其中如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他扣除项目等,还不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计算扣除。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最终结果不一定是补税,也可能是退税,具体项目情况不同,清算过程中各环节的处理方式不同,如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处理、配套设施的认定、多个项目的成本分摊、普通标准住宅的单独核算等,都会影响到实际清算结果。
(4)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除查账征收外,税务机关有权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
至于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以及核定征收是否比查账征收更有利于重整企业或债权人,则要视个案情形具体判断,主管税务机关的态度和双方沟通情况也很重要。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某企业破产案件涉及的厂房土地转让方案,转让收入7000万,初步测算土地增值税2300万,扣除抵押债权及共益债务后所剩无几,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照8%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仅560万,远低于原查账征收的税负。
3、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包括出售、以物抵债、以物投资、资产划转等,该部分除下文分析的个性问题外,共性问题可参照前文动产及无形资产处置部分。
破产重整中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出售主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增值税处理需要注意转让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房地产项目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等问题,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老项目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
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角度,以房地产投资或资产划转视同销售转让,除非符合特殊税务条件,应当缴纳契税和增值税。
4、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
实务中存在不少通过转让持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公司股权实现转让目标房地产的做法,规避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实际效果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股权转让形式一般的确不涉及增值税和契税的纳税义务,但在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上,各地看法及实务操作并不统一。
国税总局就此问题曾作出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三个批复,均认定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当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安徽、上海、湖南均曾就此发文,口径与国税总局一致,其中上海的沪地税地〔1997〕25号文已经废止,最近的是湖南2023年发布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广东、青岛、福建等省则认为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国税总局的批复属于个案批复,不能普遍适用。
即使在适用国税总局口径的地区,如何认定究竟是纯股权转让还是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也是有相当自由裁量空间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5、税收优惠
参考财税〔2018〕17号文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四)债转股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双方应遵循一致性税务处理原则,即同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例如,某上市公司a破产重整时,欠b公司3000万元,a公司通过增发1000万股股票偿还欠款,股票面值1元,市价2元,增发价2元。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a公司需要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万,b公司需要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000万。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a公司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1000万,b公司亦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仍为3000万。
三、注意破产重整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
在破产重组中,针对各税务事项,都有(暂)不征税和(暂)免征税等特殊税收政策,管理人要力争适用特殊税收政策,就需要根据企业情况和特殊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设计、调整重组方案的架构及法律文件的涉税条款。同时管理人也要注意,税务筹划应当合规先行,避免疏忽大意或剑走偏锋造成的法律风险。
来源:植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国豪
编辑:沐林财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2023年企业所得税新的政策;现行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一百万以下的部分按2.5%税率征收,100-300万的部分按5%征收企业所得税。300-500或者以上的部分20%(小型微利企业)-25%(一般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长得很像”的税收名词,例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那么它们有啥区别?今天我们带您一起来了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税务报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作为一个企业的会计,你能清楚地区分“利润总额”、“实际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吗?
利润总额是利润表之中的一个项目,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之内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最终财务成果。利润总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正向计算: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之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倒算:利润总额=净利润所得税费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a类)月(季)期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数据之中,第二行“营业成本”和第三行“利润总额”取自损益表,但三者间没有公式计算关系。武汉社保和公积金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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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利润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月、季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武汉开发公司多少天拿到牌照?
“实际利润”是按实际计算,经审计收取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额的依据。在“利润总额”基础之上进行部分调整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月(季)预缴》计算公式为:
实际利润=企业无法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实际利润时的利润总额,“按之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数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作为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武汉开发公司小企业税如何缴纳?
三、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额、各项扣除额和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之后的所得额。武汉哪里可以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之中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减除所得额、加计扣除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抵减境内亏损——减免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经批准征收税款的企业,应当以应纳税所得额为预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在企业的月(季)预缴、年度纳税申报表之中计算公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乙类):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总额-不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额△1-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回报率。
四、利润总额是一个会计概念,是会计核算的结果;实际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法概念,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需要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之上进行调整。武汉招投标审核报告在哪里?
实际利润是预征企业所得税的依据。这家公司在武汉注册多少钱?
3.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依据。企业经审计取得的实际利润,仅部分调整了代缴税金与代缴税金的差额,而应纳税所得额则是最终结算时代缴税金与代缴税金差额整体调整的结果。
4. 核定征收企业的预缴、决算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以收入或成本为基数,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武汉开一家公司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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