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如何办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无论你是不是在佛山注册的公司,公司注册成后,它都是属于小规模公司。 它是不可以直接注册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都是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
小规模公司在连续滚动的12个月的经营期内,销售金额超过500万,不含税,税务局将强制将小型企业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很多想直接做成一般纳税人公司的,但又不知道如何操作,金泉财税就为您整理了小规模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办理流程和资料!
小规模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具体流程:①首先企业一定要先有银行对公账户喔,如果没有开银行对公账户,需要带上公司全部资料前往银行开个对公户先;②银行存款账户报告备案(网上提交):用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实名账号登录佛山电子税务局→直接搜索栏搜索‘存款账户报告’比较快速方便(至此下面③④操作一样)填好银行信息后点击下一步上传照片,最后提交,需要等待税务局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③一般纳税人申请(网上提交):登录电子税务局直接搜索‘一般纳税人登记’,填好公司信息,然后点击下一步最后提交,也是需要等待税务局审批滴,不用着急;④票种核定申请(网上提交):登录电子税务局搜索‘票种核定申请’,填写公司信息和需要申请的票种,增加一位或多位购票员,最后提交等待审批(审批结果下来都会有一份税务通知书,其中③④的通知书需要打印出来,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获取);⑤约号,经办人是谁,就用谁的实名账号在手机公众号上预约号,一共要两个号:税控管理号和发票供销号,先是税控管理,把所需资料交给税局窗口人员,领取ukey(以前是税控盘,现在是ukey),然后可以让窗口人员帮忙申领发票;然后是到第二个号,发票供销,是领取购票本和购买发票的,在上个窗口申领的发票,从这个窗口中领出来。至此,以上操作完成后,就完成一般纳税人的升级啦!
小规模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料:①营业执照正/副本②企业公章③企业发票章④银行对公开户许可证(银行存款账户报告)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通知书(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⑥发票票种核定许可通知书(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⑦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如果不是法人或财务负责人,需绑定该企业的办税人员才能前往税务局办理业务;另外最好是再打印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个税局要求不同,有些地区税局要求需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带上以备不时之需。
以上就是,就是小规模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办理流程和资料的相关内容操作了,整个流程下来顺利的话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如果您对此有其他疑问可咨询金泉财税在线客服。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四项业务的预征率、税率、征收率看似比较复杂,其实只要按照规律记忆,还是分分钟可以解决的。大叔对其进行了梳理,以帮助记忆。
一、预征率
(一)一般计税
1.建筑服务:2%
2.不动产经营租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3%
3.销售不动产:5%
(二)简易计税
1.个人出租住房:1.5%(减按1.5%计算)
2.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3%
3.不动产经营租赁(个人出租住房外),销售不动产:5%
小规律:
1.预征率有2%、3%、5%三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是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过去由于是原地税代征,代征时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二、税率/征收率
(一)一般计税 :四项业务税率全部为10%;
(二)简易计税:四项业务中除了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中的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率为3%,其他征收率为5%;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律:
1.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用发票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用发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文章来源:中税答疑 weiacc
我国的纳税义务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者属于不同的纳税群体,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有所区别。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2、税率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适用3%税率;一般纳税人一般适用6%,9%,13%几档税率; 3、抵扣进项税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只能用作成本冲减所得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有何不同? (1)购票商品,开具发票时 1、一般纳税人: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小规模纳税人 借:库存商品等 贷:银行存款等 (2)在销售商品时 1、一般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
税控盘专用设备
一、税控盘版报税操作:
每月1日后执行开票软件报税清卡操作步骤:报税处理——网上抄报——抄报(上报汇总)——报税——反写(清卡);
(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票发票,机动车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涉及的每一种票种(即使没有开具过发票)都要抄报(上报汇总)、反写操作)
1、“抄报(上报汇总)”成功提示如图:
2、网上报税或大厅报;
3、“反写(清卡)”成功提示如图:
税控盘报税清卡状态查询:
1、报税清卡前状态如下图:
请点击:报税处理——网上抄报
2、报税清卡后状态如下图
请点击:报税处理——网上抄报
开票截止日期变成“下个月征收期最后一天”,报税资料“无”,则说明报税、清卡已成功。
【导读】:存货有很多种,存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之一,企业一定要重视存货的计量和保管,那么存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差异有哪些呢?下面是会计学堂的小编就此问题整理的相关财务资料,以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存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差异
存货在发出用于生产产品、销售或其他用途的过程中,由于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及存货发出会计计价方法和税务计价方法的不同,从而产生了存货发出的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1。由于存货初始成本差异的存在,在存货的使用流转环节肯定也存在着会计和税务的差异。
但是现行税收政策尚无对该环节差异调整的具体规定,又因综合调整法不符合相关税法规定的配比原则,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只能采取据实调整法进行处理。采取据实调整法时,企业在按会计制度对存货进行核算确定入账成本的同时,还应对存在差异的存货按照计税成本设置备查簿,对发出的存货按照计税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加上差异额来确定所生产的产成品计税成本(或结转库存商品的计税成本),并以此确定该产品销售成本,使隐含在存货中的计税成本得以实现。例:甲公司2004年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
存货的范围有哪些呢?
存货的范围与确认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存货的定义建立在会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为新会计准则确认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实施条例》相同,所以会计与税法确认存货的范围基本相同。
经过本篇文章的详细介绍关于问题“存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差异”欢迎关注
一、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沿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3.自2023年起,为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换代,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重点行业企业简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条件。详见财税〔2014〕75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财税〔2015〕10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5.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6.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7.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税〔2020〕31号)
8.《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二、政策要点
(一)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税会差异:
1.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出租的房屋)从固定资产独立出来,而税法仍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会计上只有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准计提折旧。但是税法这两项外,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折旧计算时间和预计净残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折旧最低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四)加速折旧方法
1.缩短折旧年限
最低不得低于上述折旧年限的6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1)购置全新固定资产
某制造业企业,2023年7月购入一台全新的机器,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进行加速折旧,其折旧的年限应如何确定?
解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按照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为已使用,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企业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该公司购入的机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因此其加速折旧的最低年限为6年。
(2)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某制造业企业,2023年购进一栋厂房,该厂房已使用10年。假设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是多少?
解析: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该企业购置的厂房已使用10年,剩余年限为10年,因此其加速折旧的最低年限为6年。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原值-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
例:某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30日新购进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1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万元,当月已认证通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2023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解析:由于2023年10月-2023年9月计提折旧500×2/5=200万元,2023年10月-2023年9月计提折旧=(500-200)×2/5=120万元。2023年应提折旧额=200×9/12+120×3/12=150+30=180万元。
3.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例:某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30日新购进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1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万元,当月已认证通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使用年数总和法计算2023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解析:
设备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时,会计年度与折旧年度不一致,因此需要分段计提。第一个折旧年度(2023年10月到2023年9月)的折旧金额=(500-20)×5/15=160(万元),第二个折旧年度(2023年10月到2023年9月)折旧的金额=(500-20)×4/15=128(万元)。
2023年应计提折旧=160×9/12+128×3/12=152万元
(五)制造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在具体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时,可使用收入指标加以判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 优惠内容
(1)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需要强调的是,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该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已经涵盖了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间,制造业企业可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于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3)制造业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于“新购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
一是取得方式。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二是购进时点。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外,其余制造业企业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2023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掌握: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三是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优惠享受时间
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一并进行调整。
(5)享受优惠需要办理的手续
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制造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6)可选择不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因为亏损,选择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恰恰可能是出于整个生产经营周期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这也体现了政策设计是保证企业能切切实实享受到红利,而非追求短期政策效应。
政策依据: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六)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扣除
1.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2. 优惠内容
(1)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3)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4)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5)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6)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7)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①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②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③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8)房屋建筑物可以加速折旧吗?
①对于房屋、建筑物,无论价值大小都不可以一次性扣除。
②制造业:新购进的房屋、建筑物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七)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具体政策为: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对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先按照单位价值的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是一种新的政策形式。比如,某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00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也就是450万元在2023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50万元可在剩余9年中计算折旧进行扣除。
1.适用政策的主要条件
(1)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标准:第一类是建筑业、信息传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数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第三类是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企业只要符合相关指标中的一项指标即可认定其符合中小微企业的条件,进而可适用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2)购置时间应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
(3)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应在500万元以上。政策针对的是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4)设备器具要属于规定的范围。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均属于设备器具范畴。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适用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政策。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仅指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设备器具是指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设备器具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为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购置时间、单位价值等具体口径,可以2023年第46号规定执行。
2.享受时点和享受方式
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中小微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其中,中小微企业通过手工申报的,填报预缴申报表时,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相应的优惠事项及固定资产优惠情况。如,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在“项目”列次填写“中小微企业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3年)”,并在1列至6列填写享受优惠的资产情况及优惠情况。中小微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无需手动填写。
3.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享受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此项政策;但2023年度未选择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如,某中小微企业2023年2月份购置一项单位价值800万元的设备器具,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在第二、三、四季度预缴申报或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选择享受优惠;假如该企业到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选择享受此项政策,该企业购置的此项资产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均无法再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八)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在一定期限性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全额加计扣除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6.享受方式: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7.办理渠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 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8.申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税会处理
(一)会计分录
1.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计提折旧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二)税会差异调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例: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会计折旧10年,税法折旧20年。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10万元,税法上计提折旧5万元,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5万元折旧,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自第11年起,会计已提足折旧,税法上未提足折旧 ,每年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例:某固定资产帐面价值100万元,会计折旧20年,税法折旧10年;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5万元;税法上计提折旧10万元,但税前扣除金额仍为5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2.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的衔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某企业2023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23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请问企业每年可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解析:企业可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50万元(200×75%=15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3.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4.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766号建议的答复(财会函〔2019〕4号)
(1)会计上对于固定资产的认定没有统一的金额标准,只要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均可确认为固定资产,但应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税收上对固定资产有明确的定义,但对符合不同条件或范围的固定资产在政策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所有固定资产、6个特定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如果会计上将50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将导致不少中小企业购入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企业利润影响较大,将增加企业的经营压力,不利于企业发展。
(2)会计和税收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会计上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折旧方法没有统一的标准,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消耗方式,选择年限平均折旧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且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收上在不同时间,针对不同项目对固定资产折旧作出了不同规定。例如:对于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范围,《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在2023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轻工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2023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这些规定体现了税收优惠政策,但未必反映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消耗方式。
(3)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有不同的适用时间或范围,例如《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适用时间是2023年至2023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适用范围为4个领域的重点行业,如果会计核算根据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则会导致同一企业由于税收优惠时期不同而会计政策不一致、不同企业会计信息口径不一致,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可比,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税会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
(1)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减按2%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
(1)适用一般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试点后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可选择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有: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或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④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8月1日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二)会计分录模板
1.企业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而处置的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第二,发生的清理费用。
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
第三,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
企业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应冲减清理支出。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
借:银行存款(出售价款、残料变价收入)
原材料(残料价值)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四,保险赔偿的处理。
企业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冲减清理支出,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其他应收款
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第五,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1)属于正常出售、转让所产生的损失或利得
借: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或相反分录)
(2)属于已丧失使用功能正常报废所产生的损失或利得
①产生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②产生利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
注意: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中规定,企业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填列。
(3)属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2.企业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来源:小颖言税
最近,有好多小伙伴很好奇如何查询销售方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其实很简单,就在销售方登记所在省份的税务局网站就可以查询。
以四川省为例
1、登录四川省税务局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点击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3、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即可
4、比如我输入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点击查询就得到下面的结果了。
注意:各省网站只能查到各省的公司,其他省份的公司不能查询
比如北京注册的公司,你在四川省的网站就没法查询。我们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公司在四川省网站是查询不到的。
我们登陆北京市税务局网站,也是在我要查询里面
输入名称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就可以查询到。
当然北京税务局网站查询结果更牛,信息更全面。
所以,有了这个查询功能,如果哪天对方要求你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是否可以以此查询截图来证明呢?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电子税务局都有这个功能。如图所示,灰色地区尚未开通。
那么现在又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对方非要让我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我应该怎么提供?莫非真的给对方打印一个电子税务局查询截图?
其实这个是有明确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就是这个,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的那份可以用来证明。
不过现在印象中很少有地方需要提供这个一般纳税人证明了。
以前还是挺多的,很多时候你要求别人给你开专用发票,对方都会要求你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
比如纳税人出差,需要索取专票,对方要让你出这个证明,如果当时没有办法提供,可以用手机在电子税务局查询自己公司一般纳税人的信息给对方财务看,这样也是可行。
其实税务局已经明确过,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需要提供开票信息即可,不需要提供诸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目前除了一些银行、加油单位在向你开具专用发票时候还需要让你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外,其他基本都不存在这种现象。
比如,某银行在向客户开具手续费专用发票时候就需要客户提供如下资料:
开发票需提供: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证明是一般纳税人的书面资料「加盖公章」
3、客户需提供需要开票的手续费明细清单「加盖公章」
4、客户还需填写我行开票申请表「加盖公章」
5、客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开户许可证「加盖公章」
……
当然,除了开票,有时候招投标中也有被要求提供这个证明的。
其实虽然我们现在看一般纳税人证明是登记表来证明。
以前还不是这样的。
最早有单独一个证书的。
后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是实行认定制。
那个时候,如果你认定是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会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很多人应该看过这个,这个也经常被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对方要的时候就拿着给复印一个。
当然,认定制下,很多单位用的税局下达的税务认定书来作为证明。认定机关会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后来,认定改登记,没这个认定事项通知书了。
再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而目前最新的政策就是文章开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
这次,小编把一般纳税人如何开证明,如何开专票都整理好啦,可以直接收藏学习!也可以分享让更多小伙伴知道,一起学习。
在启用新的申报表之后,很多纳税人都不太懂这个申报表该如何填写,小金整理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变动要点,不知道该怎么填写的一般纳税人,记得一定要看完它!
1. “2023年8月1日”是申报期还是所属期?
按月度申报: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季度申报: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注意: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2. 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3.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报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23栏内容。
注意:
2023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区分纳税信用等级情况填写申报表。
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非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4. 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5.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但需要按异常凭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区分申报表整合前后的属期办理具体操作。
申报表整合前:在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申报表整合后:纳税人在2023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在电子税务局如何操作?
1.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官网,然后依次点击界面上的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 带有“*”的表单为必填表单,非必填表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填写,填写保存后,表单名称前会显示红色“√”。
3. 填写并保存好附表之后,回到主表,点击生成主报表,生成数据后点击保存。
4. 点击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自动带出数据,点击保存。
5. 回到主表,一次点击“保存”、“申报”,显示“申报成功”即为成功申报。
6. 申报完成后,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税费缴纳】,勾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项目,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实时扣款(三方协议扣款)、银联扫码扣款”或“银联无卡支付”。
今天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私信或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
来源:网络资料,由金岛商务整理发布,引用或转载,请注明转自金岛商务。如有侵权,联系,予以修正致歉。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2023年也快过完了,还有两个多月就要进入下一个年度了,那么我们的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扶持呢?
我国自2023年来全面营改增,增值税就成为了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主要的税点是3%、6%、9%、11%、13%几档,然后就是企业所得税25%,除少部门企业可以享受到西部大开发和高新企业的15%外,股东个税分红是20%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普票今年是免税的,但是专票由1%恢复至3%征收。贸易公司可以享受留抵退税,制造业公司可以享受到缓缴税收。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去年的基础上再次减半征收,应税所得额100万内按照2.5%征收,100万-300万内按照5%征收。大部分的企业都是属于小微企业。
除了这个可能比较优惠一些,其他的就没有太实在的优惠扶持了吧。那么企业要想长期在市场中更有竞争优势,一方面是在自身产业服务上更下功夫,另一方面在自身的成本,报价上需要更有优势,税收也是企业的一个重大成本支出,那么企业的税收应该如何来做呢?
税收洼地的返税退税优惠政策扶持;
税收洼地园区的这个优惠政策是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给企业的奖励,针对企业的缴纳的增值税与所得税都有相应的扶持奖励,返还50%-80%,当月纳税,次月返还。这个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在优惠园区内节省三成以上。不需要企业实体搬迁,也不需要派遣人员,属于注册式招商引资。
总部经济园区在不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下,企业只是换个地方纳税,一年缴纳100万就可以得到30万左右的税收奖励扶持,返还的都是企业实实在在节省下来的。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懂税猫》
国家为了扶持中小企业,近来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最过大家闹得沸沸扬扬,老板在关心,会计也捉摸不透,今天小编就来回复下大家近来最关心的问题。
一、增值税免税吗?发票咋开?
二、所得税是不是也免税?
三、留底退税是什么意思?单位是必须申请退税吗?
首先先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政策时效: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政策适用纳税对象: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注意了此政策只针对征收率为3%的小规模,而适用5%的业务如不动产租租等不享受此优惠。
3、如何开票:如果开普票,不选0税率,也不要选择其他税率,直接选“免税”;如果开专票,注意了不能选1%,只能选3%的税率。
4、小规模增值税免,所得税免吗?免得只是增值税。
注意,如果符合小微信企业(不分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都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内,应纳税额减按12.5%,税率减按20%即税负为2.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5%。
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5、如何申报呢?
其次来看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纳税人需同时符合哪些条件呢?
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工作之前,都会对当月应纳税做相关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月底增值税怎么做账?需要计提吗?就针对以上问题,好吖好大账房小编将在本文作详细解答。
一般纳税人月底增值税账务处理
1、一般发生进项税的情况,做以下分录:
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一般发生销项税的情况,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月末,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有贷方余额,是则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做以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5、月末,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并且有预缴税款,则做以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需要计提增值税吗?
一般纳税人月末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需要结转增值税,做以下分录: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计提税金及附加会计分录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流程:
抄报税——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扣缴税款——清卡。
抄报税:抄报税,即汇总上传开票信息,通过开票系统完成。现在的开票系统基本是自动完成的,当你次月1日打开开票系统,一般会有“已经上传成功”的提示。如果抄报税成功还没进行纳税申报,那么系统会弹出“系统检测到金税设备中有报税资料,请您及时报税”的提示。
纳税申报:也就是在申报软件上填写申报表,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工作,一般都是一个月申报一次,逾期基本要罚款,还会对企业税务信用等级造成影响。
扣缴税款:有税金产生,可以直接网上点击扣款。
清卡:清卡自动完成,当你完成申报工作后,再次打开开票系统,会有清卡完成的提示。
小规模如何转一般纳税人,申请流程是什么?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身公司的扩展或者业务发展需求,而不能满足,部分企业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那么申请一般纳税人流程是什么?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所需申请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如果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如果没有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同时符合两项规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如下:
1.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所需申请材料?
纳税人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这里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一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三、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所需申请流程?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
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申请时,税务机构批准从次月月初开始。
对于企业纳税人的问题如今越来越多,不同纳税人之间所产生的问题也大不相同,所以很多的解决方式并不能已改而论。那么下面就由我们丰和会邦来为您解读一下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操作流程。欢迎阅读!
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操作流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在征期内进行申报,申报具体流程为:
(一)抄报税:纳税人在征期内登陆开票软件抄税,并通过网上抄报或办税厅抄报,向税务机关上传上月开票数据。
(二)纳税申报:纳税人登陆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并通过税银联网实时扣缴税款。
(三)清零解锁:申报成功后,纳税人返回开票系统对税控设备进行清零解锁。
提示:一般纳税人无税控设备的只需进行第二步申报操作,无需进行第一和第三步操作。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网上报税流程
(1)每月1号抄税。进入金税系统,点“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菜单或导航图中的“抄税处理”,系统弹出请选择抄税期对话框,选本期资料,确定。系统自动将本期税额抄写到税控ic卡上,并提示“发票抄税处理成功”,点确定。
(2)抄完税后打印销项报表,点“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发票资料查询打印”系统弹出“发票资料查询打印对话框”,选择发票种类,选择月份,所属税期,打印本月发生的'发票汇总表及明细清单。
(3)远程报税。读取金税卡报税状态,打开“远程报税”点“报税状态”,系统提示,金税卡状态读取成功,可进行远程报税,点确定,再点“远程报税”系统提示“正在准备报税数据向税务局提交”,请稍候,如果操作成功,系统将提示提交成功,请稍后查询报税结果!点确定。稍等会点“报税结果”,点确定。稍等会点“报税结果”,系统弹出:报税结果查询窗口,右上角有相错误号,271d为正常,此状态表明上传数据成功,尚未进行一窗式比对,点关闭即可。
(4)进入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填写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到少填6张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销项税(表一)”,“进项税(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检查报表无误,上传报表,统提示“正在准备报税数据向税务局提交”,请稍候,如果操作成功,系统将提示提交成功,如果纳税人已开通银税联网三方协议,此时系统会提示是否扣款。请注意,现在不要点扣款,先进金税系统,点“报税结果”系统弹出“报税结果查询”窗口,右上角有个错误号:0000表示比对成功,(如错误号仍为271d,就得在金税系统内重新报税;如一窗式比对不成功的状态下点了扣款,将无法自动扣款,等报完税后上办税服务大厅或银行进行缴款,现在进入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点扣款,系统会显示扣款成功。
(5)清卡。进入开票系统,打开远程抄报税,点报税状态,系统弹出”报税结果查询”窗口,右上角有个错误号:0000—窗式比对成功。进入远程抄报,点“清卡操作按钮”,系统弹出“清卡操作成功,点确定。
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操作流程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丰和会邦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做会计之后,我发现会计人的'看家本领'除了做账之外,还有不可小视的一点:税务问题。税务问题真是一件很棘手的大事,新来的实习生昨天就因为不会操作金税盘耽搁了报税时间,差点被老板炒鱿鱼了,这让对金税盘操作流程不大熟悉的我吓得'瑟瑟发抖'。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我费尽心思终于找到了这224页超完整的金税盘操作流程,从开票到抄报税,内容详尽,看了秒懂。分享给大家一起学习吧!
一、 系统功能模块
二、工作流程
三、系统初始化
四、 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 折扣销售
六、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 购买发票
八、开具发票
九、防伪与计税
十、红字发票的处理
……
彩蛋来啦:
潍坊卓尔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致力于工商财税行业。专业为企业提供注册公司、财务代理、工商代办、公司注销、商标注册、财务外包、财务咨询、税收筹划等一站式服务。携手卓尔财税,让您财税无忧!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除特殊情形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tip: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
tips: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现行为超过500万元)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比一比就知道啦!
#计税方式不同
1 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举个栗子:一般纳税人a
2023年1月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不含税),货物适用税率13%,当月购进货物80万元(不含税),货物适用税率1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100×13%=13万元
进项税额=80×13%=10.4万元
应纳税额=13-10.4=2.6万元
2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举个栗子:一般纳税人b
2023年1月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当月购进货物80万元(不含税)。
应纳税额=100×3%=3万元
#适用税率(征收率)不同
1 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税率13%、9%、6%以及0四种,一些特殊业务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5% 。
2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5% 。
#增值税纳税期限不同
1 一般纳税人
以月为纳税期限,特殊情况除外。
2 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发票使用不同
1 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按基本税率开具,简易计税方法下按征收率开具。
2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一般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特定行业或情形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不符合特定行业或情形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只能按征收率开具。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南京税务
本平台转载上述内容旨在分享,亦尊重版权。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负责,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