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劳务派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劳务派遣发票如何入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导读:劳务派遣发票备注代缴社保怎么入账?大多数财务人员对这个问题一定都不陌生,但是少数会计新手可能不太了解这个知识点 ,’下文中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仅供各位作为参考阅读。
劳务派遣发票备注代缴社保怎么入账?
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劳务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劳务 (收取的劳务管理费)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收到钱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劳务费
劳务派遣公司的收入成本都怎么入账?
①发生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工资
②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③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④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最近魔都传来大消息,多家劳务公司和人力公司因虚开被查,清一色的罚款+移送司法机关。再次提醒企业,千万不要再冒险虚开了!
01多家劳务公司被查虚开发票正严厉打击
一、上海xx劳务有限公司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2月04日至2023年05月02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827份,票面额累计16654.1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上海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7月04日至2023年03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51份,票面额累计434.4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上海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7月19日至2023年03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07份,票面额累计2768.1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份,金额999.77万元,税额159.9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6月19日至2023年0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0份,金额996.98万元,税额169.4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多家劳务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被税务稽查,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其中这里边好多发票流向了建筑企业,充当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无形中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
在这里小编给大家两个提醒:
提醒一:好多劳务派遣公司利用税务上允许的差额征税政策,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而且根本并没有实际人员、也未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提醒二:再就是有的企业10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02高压之下,虚开为何屡禁不止
一、进项税率和销项税率不等,老板心里不平衡
有的公司采购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率低,比如农产品11%,还有其他的费用发票很多也是小规模开出来的3%发票,甚至很多业务压根就取得不了进项发票,但是自己公司加工后销售按照17%缴纳,这不公平的待遇岂能容忍,找点票给点安慰。
所以很多老板为了弥补自己亏损或者微利,只能去虚开发票。
二、大额的薪资、费用支出没有发票
高管员工薪资、年终奖谁想承担这些个税;还有搞销售业务的提成、好处费等等,这可不是随便找点小票就能顶替的。
这些费用开支去哪里搞发票啊,没发票又不让扣除,只能虚开。
三、从贩子手上买的便宜货,真没票!
同行竞争压力这么大,正规渠道采购原材料成本高,采购人员先斩后奏,管你财务人员怎么入账,擦屁屁的事情以后解决去吧。便宜总有便宜的理由,基本的原因就是便宜无票。
四、企业所得税交太多,增加点成本可以节税!
简单粗暴,就是这么任性。老板都认为这是税务筹划的最基本思路,为什么咱们不能做啊?
03到底什么是虚开发票?
一、虚开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具体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因此虚开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等行为,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行为。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
二、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于2023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三、专门明确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这是最标准的答案,写的很明确,但还是有很多前辈一个接一个的前赴后继,果然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收手吧老板们!
04如果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置呢?
(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二)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三)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05会计人必须要学会自保
一、各位会计人请注意!
老板不懂税法、不懂税务政策就算了,可是作为一名财务从业者,你是懂的。老板一心赚钱,让你虚开,你要学会拒绝。
有的会计人会说:“拒绝了,就没有工作了,不做假账,不做两套账,谁会要你?”
那你有想过后果吗?
看看文章开头的这位40岁会计,60岁兼职女会计,一位正值中年,一位本来该颐养天年的老人,会计行业的前辈,入了监狱,你觉得值得吗?
工资虽然是老板发的,可是时间和老婆孩子是自己的,一旦虚开东窗事发,老板逃之夭夭,你呢?
二、虽然绝大部分财务人都不会主动去犯罪,但是有些涉税风险我们必须知道!
1、不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冰冰家财务就干了这)
这个看上去很多人都认为是啰嗦,其实大多数案件中,会计违法基本上都是违反这一条。
造个记账凭证应付税务检查,现在查到很严重。金额设限在100万,超过了就要进入黑名单了。
2、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达到100万。
简单来说,就是隐匿收入或多、计费用达到100万,区县税务就会公布涉案财务负责人了。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超过200万元。
买卖发票危害大,尤其是亲自操办的会计们,收手吧。税务查处你们公司的同时,也对涉案会计进项公示处理。
4、企业违规了,有责任的会计要公示什么?
根据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将被税务局公示给所有人员查阅,带着这样的荣誉找工作的话,你觉得不会有影响吗?
5、上了黑名单出国可能都要麻烦了!
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如果公司的税款没有缴纳,想出国,没门!所以说这个黑名单,还真影响生活!
6、税务违规纳入征信,以后贷款困难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是不是感觉,偷漏税和耍无赖有很多相似之处啊。
一个人因为在偷税中,负有责任的话,以后贷款买房、买车,都会难度重重。
7、归入高风险企业名录。
之前曾经因为偷税并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现在金税三期已经建立了高风险纳税人库,只要这些因为买卖发票等列入黑名单的,以后办税可能处处受阻。
8、在财务负责人一栏签名的时候一定要三思。
很多小企业,充其量就是个会计,但是纳税申报表的时候,莫须有的成为了财务负责人。
这个财务负责人签上字,可是要负责任的啊。
一定要评估一下给他签字的企业,是不是值得托付。
最后,提醒财务人要学会自我保护:
财务人需要在入职时明晰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且最好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定并写入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之中,以此证明自己对约定的工作之外的企业运营事项确实不知情和不应承担责任。
06附19类虚开发票犯罪刑事处罚
‖来源:上海税务,图解税收。
2023年cma考试报名时间已经公布,详情咨询:http://www.ucfo.com.cn/bj/cpc/#tgtt
苏州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苏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均与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收取了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开具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属于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
不少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以收取非法手续费、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等,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虚开发票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将无所遁形。
根据相关规定,若被认定为存在虚开发票行为,除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外,相关企业及个人还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风险
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充分了解逐步趋严的宏观市场环境,以及诸多强大功能,提高自身的税务合规意识,明确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与紧迫性,避免侥幸心理。
同时要结合新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税务自查,未雨绸缪,了解公司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提前做好税务合规。
企业只有积极拥抱变化,回归真实业务,防范税务风险,实现税务合规,才能走的更安全、更长远。
有任何财税、股权等相关问题可在评论区讨论或问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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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发票和劳务派遣公司发票开具纳税问题
劳务费发票和劳务派遣公司发票开具纳税问题 发票是企业的命根子,没发票可以说是寸步难行。实在没有发票了,怎么办?来个劳务发票啊! 为什么开劳务发票啊,有很多时候是不得以而为之。 一般都会出现以下很纠结头疼的情形:
1、请个兼职保洁员打扫一下卫生,不能让他去税务局开发票吧?
2、公司装修请几个民工来干几天,装修公司开票太贵,直接付款给工人,不能白条记账吧?
3、建筑公司到处是挂靠,几个包工头直接包了,他们很多不肯开票的,这时候估计公司开支都是无票的?
以上仅仅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缩影,但是这些费用开支,又确实难以取得合法支出凭证。 既然这么多的需求和缺口,必然就有提供这些套餐的组织了---劳务公司。
到底支付给个人的款项,怎么纳税呢?这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
这里面学问可能还不少。
1、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怎么来确定?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个人与所得支付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 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 明确了,派遣单位公司的员工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接受劳务公司以收到的劳务费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如果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这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提到的,这样的工资支付方式是可以作为福利费基数的。
2、企业所得税处理 。用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这一条就需要企业作出抉择了:选择中介,就不能减少了很大的一笔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不选择中介,就有可能面临社保、个税等可能面临的风险。
增值税营改增之后,很多纳税人苦恼到底怎么开增值税发票?
a: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每月支付给劳务公司106万的劳务派遣费,劳务派遣公司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给用人单位开具发票的话,收到的发票是不含税价格100万,增值税6万。
b、劳务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 例子也是同上,支付劳务派遣公司106万,其中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03万,服务费3万。那么用人单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3/1.05*5%=0.14万元。
c、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 收到的发票是小规模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6/1.03*3%=3.087万元。
d: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 收到的发票是小规模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是0.14万元。
e: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其实很多分包的业务,其实可以不妨让他们去成立一家个体户之类的企业,这样他们可以给你开出正规发票来,这些个体户呢,麻雀小,很多地方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的,这样也可以解决他们上游没有进项的问题了!
小王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做财务,可能对劳务派遣了解不够深入,以前也没有进行过劳务派遣,工作时出现了小问题,幸好发现的及时,改正了过来。但是对于小王来说,这也是一种提醒,所以今天给大家分享我们必须熟知劳务派遣公司的实操讲解及发票抵扣规定。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叫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有哪几种?
1、完全派遣
2、减员派遣
3、晚间派遣
接受劳务派遣的利与弊
1、利:
2、弊:
成立劳务派遣公司的基础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劳务派遣公司纳税方式及税率
例:
智盛人力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向山特电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收到山特公司支付的价款40万元,其他,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为20万元
两种税种的对比:
税务局对取 处劳务发票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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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人力资源服务,员工的合同不是与用工单位签而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 。劳务派遣企业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以工资单、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单据作为扣减销售额的凭据,选择差额征税的不需要相关资质就可以开发票。
(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代用工单位支 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差额纳税);或者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全额纳税)。
(2)未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按适用税率6%(/征收率5%)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企业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营改增之后,劳务派遣服务涉及到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差额纳税等概念,还涉及到如何开具发票等问题,让人感觉很头痛。下面我们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对如何开票,如何计算增值税款等问题作出解答。
1、 相关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23号》。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税总纳便函〔2016〕71号》附件
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1、 一般纳税人。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纳税增值税。这种情况可以按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末以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计税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差额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2、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委托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23年3月1日起,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差额部分可以开具税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缴纳增值税款。
3、 发票开具总结:
全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税率6%(可以开具6%专用发票或6%的普通发票)
小规模人税率3%(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代开或自开专用发票)
差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简易)5%(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5%(普通发票或5%差额专用发票)
2023年,劳务派遣风险,不容小觑!分享一个最新税务稽查案例给大家:
案例回放:
今天突然接到一家公司会计电话,说是公司终于出事了,让税局发票协查到了,2023年1月份到2023年7月份共计接受劳务派遣费发票652份,涉及金额2890万元,经过核实上游,发现省外的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已经走逃失联。
该名会计最后无奈地如实跟我讲:
这家公司接受劳务派遣,接受的不是人,全是票!都是老板以不到3%手续费买来的劳务派遣费发票,其实并未派遣过来一个人!目前税局已经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提醒一:
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而且好多发票流向了建筑企业,充当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无形中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
提醒二:
好多劳务派遣公司利用税务上允许的差额征税政策,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而且根本并没有实际人员、也未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提醒三:
再就是有的企业10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通过上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提个醒~2023年劳务派遣已成为稽查重点,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自查到位,远离风险!
关于劳务派遣,了解一下?
01
什么是劳务派遣?
与人力资源服务、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
区 别
1.劳务派遣,派的是“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务外包,包的是“活儿”,当然也包了“人”,劳务外包既可以外包给个人,也可以外包给机构;
3.人力资源外包,包的是“人力资源部门职能”。
案例一:
我公司没有保安,找保安公司派来了10个保安,按月支付保安公司费用。以上属于劳务派遣。
案例二:
我公司要搬家,找了一家搬家公司来搬,支付了搬家公司1万元费用。以上属于劳务外包。
案例三:
我公司由于刚刚成立,没有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因此请了一家公司帮着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和公积金以及代理招聘员工。以上属于人力资源外包。
开票税目方面区别
(一)劳务派遣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二)人力资源外包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三)劳务外包
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比如:
1.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建筑服务;
2.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生活服务;
3.提供运输劳务外包:运输服务;
4.提供餐饮服务外包:餐饮服务。
02
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与
接受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财税〔2007〕9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废止,现行标准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03
最后提醒一下!企业支付劳务报酬
并非取得发票就万事大吉了
看完上面内容,就有朋友疑问了:支付方代扣代缴到底怎么做呢?自己从来没有代扣过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这个也不奇怪,为什么不清楚?
一方面是现实中很多纳税人没做过这块申报,自然不是很清楚,还有一方面就是因为在我们很多人的意识里面,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就是工资薪金,我们日常做的最多的也就是按照工资薪金代扣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根本没想过还要分情况按劳务报酬代扣。
其实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面还有很多知识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一共有九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我们一对比,可以发现,只有经营所得不属于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除申报的范围。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候,如果属于实行全员全额扣除范围的所得,扣缴义务人应该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那什么是全员全额呢?
全员全额申报,也就是说,不管支付金额大小,扣缴义务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所以,这也就回答了有些读者问的,我支付了不到800的劳务费,我需要申报吗?是需要的。只要你支付了,就应该履行申报义务。哪怕实际算下来没有个人所得税,也应该把信息申报进去。
我们打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可以看到两个大的申报版块。
一个就是综合所得税申报,我们知道,新个人所得税法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
所以,你可以看到,劳务报酬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客户端其实有代扣代缴入口的。
那么需要全员全额申报个税的其他所得在那里申报呢?就是在分类所得里面。
所以,从实操角度看,需要代扣代缴的个税税目,也是没有经营所得的。而综合所得里面的劳务报酬支付方是应该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并不是取得了发票就万事大吉了。
2、目前很多地方税务局已经明确规定了这点,税务局在代开自然人劳务报酬发票的时候不再预扣个税,全部由支付方自行代扣。
安徽税务局2023年第4号公告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湖北税务2023年第4号公告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其他没具体出台文件的基本实践中也是按照代开发票不预征方式来执行。
那么我们支付方就一定要注意了,支付劳务报酬一定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果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具体我们怎么申报
首先进行人员信息采集
这里需要采集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信息,同时要特别注意,任职受雇选项不能选择雇员,如果选择雇员,那就不能按照劳务报酬申报,受雇的人默认就是工资薪金。
添加好人员之后,我们就进入综合所得申报模块,点击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其他劳务)
进入后,点击添加,增加需要代扣的详细信息。
详细信息这里有基础信息,这个就是我们维护好了的人员信息,然后在本期收入里面填写具体的收入信息,这里的数据我们用之前的文章的数据来填写。
小李在甲企业任职,2023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24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每月为2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2023年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6000元。
如何算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收入=(6000/1.03)=5825.24,超过4000。
收入额=5825.24×(1-20%)=4660.19元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4660.19×20%=932.04元
我们把相应的数据填写到扣缴客服端
填写好后,系统就自动算出了应纳税额,这个和我们自己手工算的一致。
最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问题描述
我们是劳务派遣公司,有一个项目合同金额800万。前期是小规模纳税人,已开具了500万发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剩余300万未开票金额可否使用简易征收方式?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来源:中税网
劳务派遣是很多企业都乐意采用的用工形式,因为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那么在会计实操中,劳务派遣员工出差取得的火车票能否用来抵扣进项税呢?下面就随小编来看看吧!
问:属于劳务派遣的员工,出差取得的火车票能否抵扣进项?
答:符合规定的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综上所述,作为用工企业,可以将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作为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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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量短期暴增,税负偏低……f公司的异常信息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在详细分析企业经营数据后,检查人员立即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因为该企业有六项工程业务太蹊跷了……
1
六个奇怪的劳务服务工程
2023年中旬,梧州市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大数据预警平台,对辖区企业开票和申报纳税情况实施风险分析,在此过程中发现广西f劳务公司增值税发票开票量陡增,在成立后的短短1年时间里,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累计达到8500多万元,但该企业登记员工人数却仅有4人。
一家劳务服务企业,员工不多,业务量短期内暴增,并且增值税税负偏低,企业这些异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警觉,决定对f劳务公司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核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f劳务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注册资金300万元,其中由财务负责人余某设立的h岩土工程公司出资90%,法定代表人周某出资10%,公司的日常运营业务由余某及周某共同负责。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劳务派遣业务,主要业务是为施工单位提供劳务工人,通过收取劳务费获得收益。该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检查人员从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发票抵扣系统中调阅了企业的申报信息,以及发票开具明细数据,仔细分析后发现了一个更大的疑点——f劳务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但该公司2023年竟然分别为6家下游企业2023年施工的工程项目开具了劳务服务发票。这一情况的发现,加重了企业涉税违法的嫌疑,梧州市税务稽查部门迅速调配人员组成检查组,对f劳务公司立案调查。
2
蹊跷业务背后的隐秘资金
为了不打草惊蛇,检查组决定首先从f劳务公司为这6户下游企业开具的发票业务入手开展调查,寻找企业违法证据。
检查人员首先从6户下游企业中选取了一户受票金额较大的本地企业m工程公司进行核查。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信息显示,m公司成立于2023年,企业设立后一直没有销售收入,直到2023年新厂房交付使用后企业才有营业收入。
f劳务公司的开票信息则显示,在2023年5月~9月期间,该企业为m公司开具了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这些线索信息,检查人员经过外调核实后确认,m公司新厂房项目的竣工时间为2023年1月,该m公司新厂房在f劳务公司成立前就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随后,检查人员调取了涉案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发现f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后,账户收到m公司结算资金后的当天,即将该笔款项减少一定比例后,转入本地的一个名为冯某的私人账户上,随后冯某通过私人账户又将这笔钱汇回了m公司的对公账户,形成了资金回流。经查,这个神秘账户的开户人冯某为m公司员工。
f劳务公司为m公司开具劳务服务发票的工程项目,在f劳务公司成立之前的2023年就已完工交付使用,f劳务公司与m公司银行账户有明显资金回流——核查结果验证了检查人员的判断,f劳务公司存在虚开发票重大嫌疑。
3
“好拍档”的生财之道
为加快案件查办进程,梧州市税务稽查部门迅速启动税警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会商案件,并制订了下一步调查取证方案。税警联合专案组成立了资金查询、信息分析和跟踪抓捕三个工作小组,分头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信息分析组对f劳务公司开具发票情况进行梳理,逐一清分受票企业,绘制出了发票流向图。经过仔细分析发现,f劳务公司检查期内共与55户企业有业务往来,其中向涉案嫌疑较大的28户受票企业开出增值税发票594份,涉及金额价税合计1.03亿元,这些受票企业主要分布于广西、四川、重庆等10多个地市。
资金查询组则进一步扩大涉案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的核查取证范围,并运用“穿透式”账户核查等方法,对f劳务公司、下游企业及相关涉案人员的100余个银行账户、涉及4万多条资金流信息数据进行逐一分析。在此过程中,发现了f劳务公司账户更多的资金回流情况。检查期内,f劳务公司共通过银行账户收取资金1亿多元,在收到下游28户企业的款项后,短时间内均会出现扣除一定比例金额后,余款转入这些下游企业员工私人账户,并再回流回企业账户的情况。
根据前期调查结果专案组确认,f劳务公司存在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为防止企业继续从事涉税违法行为,减少税款流失,专案组在前期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布控的基础上,决定对f劳务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
专案组迅速行动,在f劳务公司办公场所成功控制违法嫌疑人周某、余某,并在现场查获涉案电脑4台,u盾3个,大量财务资料以及虚假身份证、虚假部门公章若干。
专案组连夜对f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财务负责人余某进行了讯问。面对证据,周某与余某对其成立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余某在外地从事工程项目勘察工作的过程中,得知部分建筑企业有劳务发票“需求”。余某认为找到了发财“机会”。于是,2023年8月余某网罗周某在梧州市登记成立f劳务公司,由周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随后,余某、周某公司与下游受票“客户”勾连,与受票企业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在没有任何实际业务来往的情况下,向下游受票企业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并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非法牟利。
4
法锤敲响的时刻
至此,案情已明朗。
虽然已取得了不少证据,也有了涉案企业人员的言证,但为了进一步夯实证据链,将案件办成铁案,专案组决定对位于广西、四川、重庆等地区的28户受票企业进行调查取证。
为提高外调核查效率,专案组分成两个小组,一组负责核查、收集下游企业与受票项目相关的财务账证及合同资料等证据;另一组则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负责对下游受票企业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获取言证。
经过10个月的不懈追查,经过对下游28户受票企业逐一实施调查取证,专案组确认,f劳务公司确与28户受票企业无真实业务往来,其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皆为虚开发票。
原来,这28户企业在承包建筑工程后,将相关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当地的包工头组织施工,并与包工头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工程完工后包工头无法提供发票等凭证。为了降低成本,少缴税款,广西、四川等地的28户受票企业与余某的f劳务公司联络,接受了f劳务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经查, 2023年12月~2023年5月间,余某、周某在没有开展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业务的方式,为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4份,价税合计1.02亿元。
案件调查结束后,专案组将该案证据资料移送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长洲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依法对余某、周某这对“创业拍档”提起公诉。2023年10月31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审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审判决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劳务派遣公司大家应该是比较熟悉的,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范围比较广泛,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用工与雇工分离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由于这种用工能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降低用工的风险提高效率等好处,所以很多的企业都有使用这种新型的用工模式,发票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我想不必多说了,那么劳务派遣公司是如何开具发票的呢?我们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来分别看一看。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税,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发票开具总结:
全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6%(可以开具1张6%专票或1张6%的普票)
小规模人3%(可以开具1张普票或代开1张专票)
差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简易)5%(1张普票或1张专票+1张普票)
小规模纳税人5%(1张普票或1张代开5%差额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劳务派遣选择简易计税的,可以选择以下开票方式开具发票:
1、利用差额开票系统差额开具发票,发票税率为*,税额为销售额减扣除项目后的金额/(1+5%)*5%计算的金额;
2、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销售额减扣除项目的金额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按扣除项目的金额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编者按:2023年7月4日,江苏省印发《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线索,及时通报税务等部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的动态监管作用,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随机抽查频次,做到应查尽查,不留死角。 然而,近期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发票案件频发,其中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公司“真劳务假派遣”的行为被以虚开专票罪、虚开普票罪定性引起争议。本文将对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不同用工形式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某人力资源公司虚开发票5亿,无工人、有回流成为重要疑点
7月22日,包头市公安局发布一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涉案金额高达5.1亿元。据报道,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移交线索立案侦查,发现该公司多年来无可实际派遣的工人但签订多分劳务合同、虚开发票,用工单位支付的款项在人力资源公司扣除一定比例费用后转入用工单位指定的账户,“双方通过假合同、真流水,让企业看起来似乎有着很高的用工成本,从而实现偷税漏税的不法目的”。
在虚开案件的侦办过程中,查明是否有真实货物购销、劳务服务提供是关键。对于此,办案人员会通过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核查生产型企业的用水、用电、用工、用原材料以及买卖双方的银行流水等方式多方调查取证。一旦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承认无真实业务、用水、用电、用工、用原材料与销售额不成比,甚至存在资金回流等现象的,则极大增加了被认定无真实业务虚开发票的危险。但笔者在代理实务中也发现,一些案件中存在“真劳务假派遣”的情形,同时也伴随“资金回流”现象,对此是否应以虚开专票罪/虚开发票罪定罪,笔者认为应谨慎。
情形一:用工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寻找工人,但不以自身名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指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工人不知自身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也认为工人不是自己组织的,只发工资而不承担管理职责。此种情况下劳务真实发生,但劳务派遣真实性存疑,容易引发税务机关认定劳务派遣不真实进而认定虚开。
情形二:用工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寻找工人完成工作,且已支付报酬。为了使人工成本合法列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伪造工人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款项后扣除相应费用转入用工单位指定个人银行卡,形成“资金回流”。此种情况下劳务真实发生,但劳务派遣业务系虚构,加之存在资金回流,极易引发虚开行政、刑事责任。
情形三:用工单位向员工发放奖金绩效,员工为减少纳税而以其亲属朋友的名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以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此情形中行为人虚构业务、转换收入形式、拆分收入,主观目的在于偷逃个税,但行为涉嫌虚开发票。
二、“真劳务假派遣”不宜一刀切认定虚开
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劳务派遣虚开发票的打击多年前已经开展。2023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广西破获“7•31”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告称该犯罪团伙在没有提供真实劳务派遣服务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虚构劳务派遣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41万元。2023年1月,该案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3年11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对外发布消息侦破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3多亿元,涉及北京、广东、浙江等10余个省、市千余个单位的特大虚开劳务派遣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
在税警联合办案机制下,存在虚开劳务派遣发票嫌疑的案件直接向刑事程序转化,难以在税务阶段化解。而一旦进入刑事程序,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效果将大打折扣。结合代理实务,笔者认为上述“真劳务假派遣”不宜一刀切认定虚开。
首先,以下分析均建立在用工单位用工支出与接受发票金额一致的情况,多开显然构成虚开。对于金额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其成立“据实代开”。在上述情形一、二中,用工单位发生实际支出因无法取得工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为了合规列支成本而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且劳务公司均依法缴纳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则用工单位既不具备虚开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国家税款也未因此遭受损失,根据法研[2015]58号文件规定不构成虚开。其次,无论是虚开专票还是普票,均应明确其主观要件系具备骗取国家税款故意及结果要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于上述情形三为了偷逃个税而虚开发票的,其主观方面系逃避自身的纳税义务,而非骗取国家已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则更应追究其偷逃税的行政责任乃至逃税罪刑事责任。同时,在判断是否构成逃税罪时,也应对比开票方缴纳税款的金额与偷逃个税的金额,综合比对确定逃税的具体数额与比例。
三、灵活用工:劳务派遣的新出路,合规风险仍应重视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费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原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替代)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并且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接受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这些条件极大限制了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的使用。而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数字经济时代来临,灵活用工等新用工形式出现,使用工单位有更多选择,也进一步降低了用工成本。
当下灵活用工也存在多种类型,主要包括撮合型、参与服务型。撮合型即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匹配撮合工人与用工单位达成劳务关系,此类灵活用工平台记录工人工作成果,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并向工人结算,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个税完税证明,或者具备代开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代扣代缴工人个税,并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个税完税证明。而服务参与型的灵活用工企业则更多类似于劳务外包,以其自身名义承包用工单位业务再组织工人完成,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撮合型灵活用工平台是当下热门、受到政策鼓励支持的新业态,而服务参与型则是存在最多的情形。而无论何种形态,笔者认为其税务合规应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扮演好“见证者”角色,做好劳务过程及成果留痕。实践中笔者已遇到过用工单位自行组织人员套用灵活用工平台开展业务的案例,在劳务真实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灵活用工平台规避风险则应充分发挥见证功能,对人员从事劳务的过程、成果进行记录,证明劳务业务的真实发生。
第二,严防死守“资金回流”,履行付款监督职责。前已述及,资金回流是虚开的重要表现及发掘线索,则在向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时,灵活用工平台应核对人员是否与用工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核对收款账户是否与劳务人员严格对应。对于用工人员与用工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进行核实,停止风险业务;对收款账户异常的应要求用工人员提供真实账户,不得代收。
第三,妥善保存各项业务材料,以备核查。业务真实性是业务合规的基础,而各项业务材料则是业务真实性的载体。妥善保存各项业务材料,实现所有业务的可追溯,有利于在风险产生时及时证明自身业务的合规性。
导语
2023年,劳务派遣风险,不容小觑!今天就分享一个最新税务稽查案例给大家。
案例回放:
一家公司会计来电,说是公司终于出事了,让税局发票协查到了,2023年1月份到2023年7月份共计接受劳务派遣费发票652份,涉及金额2890万元,经过核实上游,发现省外的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已经走逃失联。
该名会计最后无奈地如实跟我讲:这家公司接受劳务派遣,接受的不是人,全是票!都是老板以不到3%手续费买来的劳务派遣费发票,其实并未派遣过来一个人!目前税局已经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提醒一: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而且好多发票流向了建筑企业,充当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无形中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
提醒二:好多劳务派遣公司利用税务上允许的差额征税政策,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而且根本并没有实际人员、也未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提醒三:再就是有的企业10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通过上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提个醒~2023年劳务派遣已成为稽查重点,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自查到位,远离风险!
关于劳务派遣,具体向大家介绍一下!
01什么是劳务派遣? 与人力资源服务、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
区 别
1.劳务派遣,派的是“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劳务外包,包的是“活儿”,当然也包了“人”,劳务外包既可以外包给个人,也可以外包给机构;3.人力资源外包,包的是“人力资源部门职能”。
案例一:我公司没有保安,找保安公司派来了10个保安,按月支付保安公司费用。以上属于劳务派遣。
案例二:我公司要搬家,找了一家搬家公司来搬,支付了搬家公司1万元费用。以上属于劳务外包。
案例三:我公司由于刚刚成立,没有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因此请了一家公司帮着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和公积金以及代理招聘员工。以上属于人力资源外包。
开票税目方面区别
(一)劳务派遣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二)人力资源外包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三)劳务外包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比如:1.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建筑服务;2.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生活服务;3.提供运输劳务外包:运输服务;4.提供餐饮服务外包:餐饮服务。
02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财税〔2007〕9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废止,现行标准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03 最后提醒一下!企业支付劳务报酬 并非取得发票就万事大吉了
看完上面内容,就有朋友疑问了:支付方代扣代缴到底怎么做呢?自己从来没有代扣过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这个也不奇怪,为什么不清楚?
一方面是现实中很多纳税人没做过这块申报,自然不是很清楚,还有一方面就是因为在我们很多人的意识里面,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就是工资薪金,我们日常做的最多的也就是按照工资薪金代扣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根本没想过还要分情况按劳务报酬代扣。
其实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面还有很多知识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一共有九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我们一对比,可以发现,只有经营所得不属于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除申报的范围。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候,如果属于实行全员全额扣除范围的所得,扣缴义务人应该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那什么是全员全额呢?
全员全额申报,也就是说,不管支付金额大小,扣缴义务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所以,这也就回答了有些读者问的,我支付了不到800的劳务费,我需要申报吗?是需要的。只要你支付了,就应该履行申报义务。哪怕实际算下来没有个人所得税,也应该把信息申报进去。
我们打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可以看到两个大的申报版块。
一个就是综合所得税申报,我们知道,新个人所得税法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
所以,你可以看到,劳务报酬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客户端其实有代扣代缴入口的。
那么需要全员全额申报个税的其他所得在那里申报呢?就是在分类所得里面。
所以,从实操角度看,需要代扣代缴的个税税目,也是没有经营所得的。而综合所得里面的劳务报酬支付方是应该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并不是取得了发票就万事大吉了。
2、目前很多地方税务局已经明确规定了这点,税务局在代开自然人劳务报酬发票的时候不再预扣个税,全部由支付方自行代扣。
安徽税务局2023年第4号公告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湖北税务2023年第4号公告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其他没具体出台文件的基本实践中也是按照代开发票不预征方式来执行。
那么我们支付方就一定要注意了,支付劳务报酬一定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果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具体我们怎么申报
首先进行人员信息采集
这里需要采集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信息,同时要特别注意,任职受雇选项不能选择雇员,如果选择雇员,那就不能按照劳务报酬申报,受雇的人默认就是工资薪金。
添加好人员之后,我们就进入综合所得申报模块,点击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其他劳务)
进入后,点击添加,增加需要代扣的详细信息。
详细信息这里有基础信息,这个就是我们维护好了的人员信息,然后在本期收入里面填写具体的收入信息,这里的数据我们用之前的文章的数据来填写。
小李在甲企业任职,2023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24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每月为2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2023年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6000元。
如何算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收入=(6000/1.03)=5825.24,超过4000。收入额=5825.24×(1-20%)=4660.19元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4660.19×20%=932.04元
我们把相应的数据填写到扣缴客服端
填写好后,系统就自动算出了应纳税额,这个和我们自己手工算的一致。
最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来源:财税早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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