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发票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各类税收发票版本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什么是乐企?
乐企是在税企直连模式下,建设全电发票数字可控接入平台,建立覆盖“业、财、税”三域的全电发票信息交换标准,通过sdk引擎、api服务、库表等多种接入方式,实现数据赋能、安全接入和有效监管,从而提升发票服务体验、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2.申请试点?
当下,乐企试点面向上海、广东、内蒙古、四川的纳税人开放申请,您若有意向可以联系我们。自全电发票试点以来,我们一直在推动乐企在试点企业的应用,并且策划了一套基于税企直连的集团架构下进销一体化灵活方案,为企业提供涵盖“乐企申请”、支持多业务场景、从“一户式”升级“集团一户式”的综合服务。
3. 乐企试点的意义
我们建议集团企业持续参与乐企的后续推广工作,以乐企1.5版本为基础、以数据要素为驱动,通过数字化发票承载业务、财务、税收的关键信息,贯穿发票开、管、收、存、用的全流程、全环节,未来税务总局会通过乐企技术基础上推动直连申报、风险预警等功能。通过乐企实现全面的总对总税企直连,实现集团全次级发票税务数字化管控和协同数据智能化应用,全面推动集团税务数字化变革。
4.应用思路
根据当前阶段的试点进度和乐企1.5 的情况,我们设计了符合集团企业的全电发票-税务数字化实行方案,实施思路大致如下:
设计方案详细版,以及全电发票全面知识和进销项方案,请私信该账号下载《全电发票必备知识手册》。
代开的劳务费发票不要傻傻只认为只缴纳1%个税了,代开劳务费发票的综合税率到底是多少呢?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如果涉及支付个人劳务费,按规范的做法,会计账务处理根据劳务性质将劳务费列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企业在支付劳务费时应先扣除个税,然后再将扣除个税后的金额发放给个人。规则很明确,过程看似很简单,可是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几个比较现实的情况。
情况一:个税由谁承担 ?(公司 个人)
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个人双方在劳务用工合同中没有严格明确的约定,双方对劳务费的理解就会产生偏差。特别是一些企业部门领导在谈劳务项目时,并没有意识到公司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直接就承诺给对方多少报酬。等到实际要支付劳务报酬时双方发生争执。
遇到这种情况有两个办法,一种是把承诺的劳务费标准提升,财务正常代扣代缴个税,扣完税后让个人最后拿到手的金额正好和原来个人要求的金额一样。第二种是由公司替个人缴纳个税,这部分金额记作营业外支出,但是这部分营业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财务规范和税务的角度综合考虑,第一种方法更合适。
情况二:个人劳务费需要提供发票入账以及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需要缴哪些税?
按规定,企业支付个人劳务费,必须取得劳务发票。如果没有发票的,即便企业代扣代缴了个税,支付的个人劳务费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该如何说服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如果劳务费金额较大,个人或许有此动力。如果劳务费金额较小,个人又怎么会愿意耗时耗力跑税务呢?企业可以代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吗?
按规范的做法当然是个人劳务费要由受益人自行到税务申请代开发票。个人到税务代开劳务费,先要提交申请,并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各地税务要求不一,可是实际情况是个人嫌麻烦或不清楚怎么弄,希望企业能代办此事。代办并非不可以,可是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发现有障碍。譬如,某些地方的税务作了规定,如果由企业代办,给个人开劳务费发票,一年只给开两到三次。那么问题来了,假如,某人常年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按月领酬,开票该怎么办?如果企业一次让税务开足几个月的金额,可能涉及几个月的劳务费要合并扣个税的风险,这会加重个人的税负。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每月给个人发放劳务费不变,分月预提出各种税费,代扣代缴个税不变。累计几个月到税务代开一次发票,同时把前期预提出的各种税费一次补足。下面主要说说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需要要交的税。
假如张三为某公司提供个人劳务,合同约定公司每月支付张三劳务费10000元。张三需向公司提供劳务费发票(假定税金由个人承担)。那么张三每月到当地税务去代开劳务费发票,涉及的税包括增值税、附加税、个税。
增值税:张三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照劳务费总金额的3%缴纳,
应交增值税=10000÷(1+3%)×3% = 291.26元
附加税(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根据实缴的增值税计算,应交附加税=291.26×12% =34.95元
个税:按税法20%税率需交个税=(10000-291.26-34.95)×(1-20%)×20%=1547.81元
最后张三实际拿到手的劳务费金额=10000-291.26-34.95-1547.81=8125.98元。小编很喜欢算综合税负,顽皮一下,算个综合税负=(291.26+34.95+1547.81)/10000=18.74%,我们来普及一下劳务费的个税如何计算的:
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 - 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 × (1 - 20%)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说明:
1、劳务报酬所得在800元以下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大于800元且没有超过4000元,可减除800元的扣除费用;
3、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劳务报酬收入20%的扣除费用;
注意:去税务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中的个税有时候是按预征的,大家注意,个税各地税局执行的可能会有差异。部分税局在代开发票时按全额缴纳个税,也就是按我们上案例中计算一样(如 成都,北京等地);
有些地税先进行预征0.5%到1.5%左右,后由公司代扣代缴予以抵减预征的个税(如兰州,银川等地), 还有地方是按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所得税率缴个税,按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不用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以当地税局为准。那如何判断呢?方法一可以咨询当地的12366(问他看个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征收个税是几个点,企业还需要代扣代缴吗,问好了留言板留言我们一起讨论一番);方法二看完税凭证是否为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个税,如果是这个那就不需要再进行代扣代缴,这种代开的代价比较小4.3%左右,否则需要。
下面是一个税务局的回复:在开具劳务费发票时由地税局按1%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需要个人在提供劳务费发票的同时提供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如果个人只能提供发票,不能提供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则需要你公司在向个人支付劳务费时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规定的预征率缴纳了部分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减。如果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地税局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你公司)进行处罚。
个人到税务代开劳务费,先要提交申请,并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各地税务要求不一,就不一一道明了。下面主要说说此情此景下要交的税。
假定甲某给a公司提供个人劳务,每月约定劳务费6000元。甲某需向a公司提供劳务费发票。如甲某到当地税务去代开劳务费发票,涉及的税包括增值税、附加税、个税。
1增值税:甲某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照劳务费总金额的3%缴纳。依上例,应交6000÷(1+3%)×3% = 174.76元。
2附加税(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根据实缴的增值税计算,本例应交174.76×12% = 20.97元。
3个税:先按1.5%预缴,本例需预交个税为6000×1.5% = 90元。
等甲某拿到发票到公司报销劳务费时,公司应对剩余的个税作代扣代缴处理。需代扣代缴的个税金额为【6000-174.76-20.97】×(1-20%)×20%-90 = 838.68。
计算下来6000元的劳务费,个人实际能拿到手6000-174.76-20.97-90-838.68=4875.59元。
综合税负=(174.76+20.97+90+838.68)/6000=18.74%
如果个人代开10万元劳务费发票,需要缴纳多少税呢?综合税负又是多少呢?
增值税=100000/1.03*0.03=2912.62元
附加税(城建税7%,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2912.62*12%=349.52元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2912.62-349.52)*(1-20%)=77390.29元
大于50000元,对应税率表,选择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则个人所得税=77390.29*40%-7000=23956.12元,
综合税负=(2912.62+349.52+23956.12)/100000=27.22%
请问您的当地是哪里怎么代开劳务费发票,个税税率,以及还需要代扣代缴吗?请留言互动!
点击关注 共享财税实务
坚持打卡学习!
12月5日,我市第一张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在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成功开出。
据了解,市财政局于今年10月启动市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市财政局票据负责人介绍,财政电子票据与传统纸质票据相比,票据使用管理和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缴费人可以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票据信息及时掌握缴费情况,也减少了纸质票据的打印、传递、整理、保管、核销等冗长环节,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让缴费人线上缴费后,足不出户即可获取电子票据。
下一步,市县财政部门将逐步在各个领域全面推广财政电子票据,让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实现无缝衔接,明年年底前电子票据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让更多群众享受到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带来的便利。
来源: 德州日报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
零税率,免税,免,减税,不征税...这些都不一样!
零增值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纳税人销售零税率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形资产,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但是因为税率为零,纳税人没有纳税义务。
但是,零税率≠免税!
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的纳税人有纳税义务,也有抵扣税额的权利,表现为取得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后,将纳税人在各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进行退税的形式。
主要是指规定出口货物和应税劳务除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出口前的产品和应税劳务进行增值税退税,使出口货物和应税劳务在出口时完全免除增值税,从而作为免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具体表现为:不征、免赔额、退税。
当然,纳税人销售零税率的商品或服务、无形资产,只能免税,不能抵扣,不能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退税。
纳税人销售商品和服务实行零税率,这不是税收优惠,而是一种法定的税收行为。开票时,税率可选择为“0%”。
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及无形资产,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但由于国家政策支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收入不允许抵扣,不予退还(一般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项目)。
与增值税零税率不同,增值税免税规定纳税人免除纳税义务,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免税商品和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
具体表现就是不交税,不津贴,不退税。纳税人开具免税商品和服务销售发票时,在设置商品编码和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的“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进一步选择“免税”。
1.增值税免税发票
以金税板块为例:进销存过程中,添加商品编码时,“享受优惠政策”一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一栏选择“免”,“税率栏”自动跳转到“免”;
实际发票示例如下:(注意“税率”栏不是“0%”)
注意:严格来说,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开票时选择税率为“0%”是一种错误的开票行为!
18个免税项目总结如下:
2.涉税风险
免税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税法对优惠内容有明确规定。
但在实践中,财务人员最容易出现失误,造成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会计不清导致免税业务核算混乱。其次,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没有及时转出或者转出不准确。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之和÷当月全部销售额和营业额之和。
注:严格来说,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选择“0%”税率是错误的。
增值税不征税
纳税人的收入不全是增值税应税收入。
比如,纳税人收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款利息、保险赔偿金等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而是增值税非应税收入。
增值税免税是指一种应税行为,需缴纳增值税。但销售金额达到国家免税额度的,不征收增值税(一般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免税和免有什么区别?
1.具体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开具发票时注明“免税”。
2.免税是指应税所得符合免税条件时免征增值税,开具发票时应注明税率。
比如我们一直在说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就是说增值税免税政策。
发票丢失无需再登报声明作废啦!
发票丢失无需再登报声明作废啦!
发票丢失无需再登报声明作废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中明确: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发票丢失的规定修改为: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发票丢失无须登报声明作废,
是不是便利了不少~
那么接下来,
跟着小编梳理下发票丢失的处理流程吧!
part1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做税务处理?
对于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的情形,应采取不同处理方法。
情形一: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情形二: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情形三: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借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part2 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怎么办?
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part3 丢失发票要处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主要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来源:民乐县税务局 ▍编辑:琰哥 ▍审核:晨晨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发票保证金清理工作的要求,民乐县税务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退还以前年度领购税务机关发票时纳税人交纳的发票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还范围
领购税务机关发票时交纳了发票保障金的纳税人
二、提供资料
(一)个体纳税人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交纳发票保证金票据。
(二)单位纳税人
1.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交纳发票保证金票据复印件一份;
4.纳税人开具的收款收据。
三、办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不来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保证金退还手续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将发票保证金缴入国库。
四、办理地址
东大街97号税务局办公楼201室(咨询联系人:张晓英,电话:18993642205)
国家税务总局民乐县税务局
2023年7月12日
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做账,答案是不一定的哈,例如你在农村开了一家小卖部,要求记账报税就不现实了哈
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记账报税,什么样的情况下不需要记账报税呢,其实就一个问题,你是否有去税务局做过税务登记。
如果你不想记账报税,那就不要去税务局做税务登记,像这样的情况下税务局一般是不会来打扰你的,也不会存在罚款的行为,你只需要每年按时讲工商年报处理好就行了。
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记账报税呢,也就是你在税务局做了税务登记那么肯定是要记账报税的。那么有人会说我的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也是需要报税的。
还有就是双定户,双定户如果你开了专用发票或者说你开的发票超过了税务局的定额,你一样是需要申报纳税的。
有个特例,就是一线城市,他的工商税务一体化了,你的执照下来的同时,工商税务已经做好登记了,这种情况下你就必须要做到记账报税,比如深圳哈
当然一般需要做账报税的个体户做账都不太难哈,你没有时间打理或者请会计又贵,那就花个一两千一年给记账报税的公司帮你处理吧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免税产品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向消费者销售的应税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消费者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只需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2)销售免税产品。免税产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更不存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的 核算问题,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出口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在销售时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内部使用的情况。虽然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属于内部使用问题,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余的情况对于免税产品是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本文也有详细的内容说明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据。如果您有需要开具发票,请在支付款项时及时要求开具发票。
接下来,
税小夏就向大家介绍一下
我们日常消费时经常遇到的发票种类。
小伙伴们最常见到的应该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啦~
网上购物、外出就餐、出差住宿等等,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是大家常常会收到的纸质发票,相信大家都比较熟悉了吧!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票样)
如果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可能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作为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还可以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的凭证。具体票样如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自2023年1月1日起启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日常生活吃住行会遇到它!具体票样如下:
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还有通用定额发票哦~
通用定额发票,它常常被称为“手撕发票”,金额固定,主要存在于停车费、洗车费、餐饮费等。具体票样如下:
增值税电子发票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啦~
信息化时代,增值税电子发票应运而生,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具体票样如下: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你了解吗,一起看看吧~
目前正在试点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具体票样如下:
财务工作中经常会处理红字发票的相关问题,如果碰到当月只有红字发票的情况,该怎么报税?红字发票也被称为负数发票,本文就针对当月只有红字发票财务该怎么报税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当月只有红字发票如何进行报税?
1.冲红的发票是不需要进行认证的;
2.发票信息会自动转入申报系统;
3.当红字发票做凭证时,只需在金额前面打-号,用红字冲回即可。申报时无需再做处理。
如果是收到的的红字发票,要求在申报国税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的时候填具进项税额转出的额,填好之后会在“增值税申报表”里的进项税额转出自动出现。
本月只开了红字发票如何报税?
对于本月只开了红字发票如何报税这一问题,具体从两种情况分析:
1.如果你给对方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可以不用去税务,你自己开负数发票即可。
2.如果你开的是增值税发票,则应当去税务(即你的管理所),需要经过审核,并且冲负数发票不可以超过三个月。
红字发票通知单作废流程是什么?
红字发票通知单作废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单位对撤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事项的情况说明(申请单位盖公章);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关于未针对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的书面承诺书;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原件或两份《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原件;
4.撤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登记表。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应注明作废,开票软件应注明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没有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的;
2.销售方没有抄税也没进行记账;购买方没有认证或者认证结果显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近期,一则标题为《小规模开3%按3%缴税可以吗?》(或类似标题)的网文在网上流传。
该网文在开头即明确表述:
『根据最新征管政策,小规模适用3%征收率享受免增值税,应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票,在开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
(网文截图)
而接下来,此文又煞有其事地写道:
二、开具3%的普通发票,如何申报?
对于一些客户,非要3%普票,怎么办?
根据税务局最新答复:若开具3%普票,可在申报时直接将该3%征收率的发票的销售额填报在免税栏次。
(网文截图)
而且还贴出了一张“总结”图片
(网文截图)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如何开具发票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4日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已经很明确的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号公告该条规定很明确表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近期网上流传的——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开具3%普票,可在申报时直接将该3%征收率的发票的销售额填报在免税栏次。”
等等类似上述传言,均属严重误导!
相关税收政策的正确表述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
切记!如果财务人员听信了此网文所言,在2023年4月至12月期间,对“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是违反规定的,必将招致税收风险。
01
我们需要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beijing.chinatax.gov.cn)进行相关操作。
02
登录后点击【税务数字账户】。
03
跳转界面后,子账户类型选择取得发票、发票类别选择增值税发票、发票来源选择全电发票、开票日期选择为涵盖开票日期的一整月,需要注意的是发票类型要选择全电发票的种类,默认不是全电发票的所有种类。选择完毕后点击查询按钮。
04
出现相关发票信息后,点击后面的【查看发票详情】。
05
出现全电发票的页面,在页面内我们可以进行下载操作,可供下载的格式有pdf和ofd两种格式。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北京航天信息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3月27日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与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抵扣了,国家增值税款就流失了。
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牛克乾法官认为,开票方全额缴纳税款后,受票方申报、抵扣的,国家税款没有流失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牛克乾法官在《人民司法》“刑事业务”栏目中,发表了《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的法律适用》(详见附件1)一文,明确表示:
“在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行为人在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所领取票面额的一定比例预缴部分增值税,并且当地税务机关已将增值税上缴国库。对于此部分数额是否应从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数额之中扣除,存在认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一定数量的税款,但这种行为是为了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而且受票单位利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给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造成的是全额损失,因此,不整将被告人所缴纳的税款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缴纳税款的行为确属一种犯罪手段,但这些税款确实交给了国家,又是以增值税的名义上缴的,就应从其造成增值税的损失中予以扣除。行为人上缴税款与受票单位抵扣税款虽然可能不在同一税务机关,但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受到一定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收益,从公平原则出发,行为人事先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应从其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扣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牛克乾法官的观点,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虚开的发票,预缴的那部分增值税款,可以扣除。根据这个逻辑,如果全额预缴税款,就意味着没有损失了。也就是说,发票虚开,但如实缴纳税款的,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是发表在最高院的《人民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赵景川检察官认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的,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三级检察官赵景川《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10期)“案·理探析”栏目发表了《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详见附件2),在该文中,赵景川检察官认为:
“变票销售案件一般会形成一个闭环,即石油炼化企业开出发票,经过变票、过票,最终又回到石油炼化企业。这种形成闭环的开票行为,给国家增加了纳税环节,每个环节的交易主体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并依法进行抵扣,整个交易环节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但这种行为隐瞒石油炼化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违反税收征收法规,逃避缴纳了消费税。”
“就本案而言, 杨某某的“变票”行为有通过虚构交易环节,且在虚构的交易环节中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
的行为。但杨某某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从国家骗取税款,而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
段。下游公司从杨某某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
“对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聚焦点不应放在何种税款遭受损失方面,而应将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实施骗取行为视为关键。而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隐瞒生产加工环节,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使得国家应征的消费税税款未能实现,即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达到逃避缴纳消费税目的的手段,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两个功能:第一个是票证功能,即证明交易事项、费用,列入成本,冲减企业所得税的功能,是所有的发票均具有的功能;第一个是抵扣功能,即从交易对象处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自己经营过程产生的销项税额的功能,这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功能。
根据赵景川检察官的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利用其票证功能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为了利用其抵扣功能的,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如果各个环节当中的当事人均按照发票记载的税额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的,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发表在最高检的《中国检察官》杂志上的,具有指导意义。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的,缺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特征
2000年12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审判会议并印发的《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还必须查明或证实虚开行为在实质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或者造成该种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如果缺少这一实质特征(即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际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因为主观和客观要件均有欠缺,故单纯具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不能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上海高院的意见,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仅是形式上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什么仅是形式上的虚开呢,归根到底,就是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四、《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认为,虚增货物销售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但依法缴纳增值税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规定:
“下列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上述规定中,最高院使用的字眼是“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如何才能“依法缴纳增值税”呢,唯一的方法就是申报销项,并按照销项上记载的税额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
为什么申报了销项、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开票方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呢?归根到底就是因为税务机关收到了相应的税款,就算受票方申报、抵扣进项了,也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
五、《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规定的“对开”、“环开”发票行为,也包含着申报、抵扣行为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明确规定为了虚增业绩,相互“环开”或者“对开”发票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为了虚增业绩,“环开”行为模式如下:a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c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这三张发票上的金额是一样,然后a、b、c各自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一联别人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票,由于发票上的税额相等,所以申报销项、进项时,刚好税负为零。这样的话,业绩上去了,营业额扩大了,但增值税负却没有相应变大。
为了虚增业绩,“对开”行为模式如下: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两者的税额相等,这样的话,a、b均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以及一联对方虚开给自己的进项发票,由于两联发票的税额相等,从而实现了夸大业绩,税负却没有变大的目的。
在对开或环节发票行为中,各行为人都是申报抵扣的,因为自己不申报、抵扣的话,就无法将发票上记载的营业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列为收入,从而无法夸大自己的业绩。
六、总结
上述列举情形,均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发票是虚开的;
(2)申报、抵扣了;
(3)由于是虚开的发票,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属于不能抵扣的凭证。
为什么明明是不能抵扣的凭证,当事人抵扣了,却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而是要么是无罪,要么是按逃税罪处理呢?
归根到底就是开票方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受票方的抵扣没有给国家增值税款造成损失。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的,并不必然会导到国家增值税款流失,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票么?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票,但是有一些条件和限制。具体如下:
1、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个体工商户里也有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只有八个行业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证咨询,住宿,工程,工业,软件信息业,租赁(有形动产)、商务服务,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科研研究、技术服务),且只能按征收率(绝大部分是3%)开票。
3、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个体工商户都要按适用征收率预缴(代开)或申报缴纳(自开)税款,并不在按季30万起征点的增值税优惠范围内。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云邵阳客户端7月4日讯(通讯员 马雯雯 唐鑫)6月30日,邵阳市第一张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由新非税征管系统成功开具,通过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凭证,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实现缴款书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这也标志着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和收缴电子化改革工作正式迈入电子缴款书新时代。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非税收入征管手段,收缴电子化改革不断深入。我市是全国第一个通过电子凭证库实现非税收入缴库的城市,全省第一个开通非税收入移动缴费平台的城市,全省第一份财政电子票据(测试版)诞生的城市,全省唯一一个实现非税收入零待查的城市,全省市州中第一个实现非税收入电子化退付的城市。2023年底,财政部印发《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明确湖南省为地方电子缴款书试点省份之一。我市主动作为,继续发扬勇于改革的优良传统,积极争取,成为我省改革试点四个市州之一。
为保障电子缴款书改革试点工作有力实施,邵阳市财政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积极研讨的基础上,强化举措,组建了以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敏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倒排时间节点,加强协调软件公司、银行、执收单位,按时完成试点任务,为下一步全市推开奠定了基础。
“我们原来的收费都是通过网上收缴,需要票据还要进行二次补打,不能真正地便民利民。采用电子财政票据后,缴完费就可以获得票据信息推送,随时可以上网查看、打印,真方便!”开具第一张电子缴款书的市委老干部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说道。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持续攻坚克难,逐步扩大上线试点范围,加强推广使用电子缴款书的宣传培训,实现电子缴款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切实构建我市非税收入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收缴管理体系。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