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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税费(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建筑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建筑业营改增税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建筑业营改增税费

【第1篇】建筑业营改增税费

建筑服务分类有哪些,其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市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相关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文相关规定。

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一

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二

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文相关规定。

十三

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四

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五

我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

纳税人只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注:自2023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调整为16%。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六

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七

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相关规定。

十八

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原适用11%扣除率的,自2023年5月1日起,扣除率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九

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29 号)

二十

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相关规定。

二十一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二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

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城建税税率和本地不同,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四

5月1日后税率下降了,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发票怎么开?

纳税义务时间在2023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新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23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23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2、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23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23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五

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如何开专票?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23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23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2篇】营改增建筑业预缴税款

【导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比较大行业建筑业肯定是属于之一,因为税种在发生改变之后,相应的会计核算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那么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如何核算的呢?会计学堂小编就在下文来和大家说明一下相关的财务知识。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如何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方法。自2023年5月1日后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将合同总收入重新确认,确认原则为5月1日前已确认金额加上后续不含税金额作为预计总收入,根据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收到款项的时间三者孰先为原则确认。

1.1 确认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单并收到分包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3%】

贷:应付账款【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

1.2 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2.1 收到甲方确认工程量单并开出增值税发票提供甲方

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3%】

2.2收到甲方付款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核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理解营改增之后建筑业核算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发票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核算是有一些难度的,特别是之前一直按照营业税来做会计处理的会计人来说,但是在上文中为了大家能够更加简单的理解,所以举了例子来帮助大家来进行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学有所获。经过上文的讲解,大家是不是对相关的内容都有了基础面的了解,如果你想深入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可以到会计学堂上进行查询。

【第3篇】营改增建筑业税收管理

本期看点:建筑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全面梳理

一、建筑服务分类有哪些,其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四、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市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相关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五、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六、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七、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八、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文相关规定。

九、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一、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二、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文相关规定。

十三、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四、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五、我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

纳税人只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注:自2023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调整为16%。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六、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七、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相关规定。

十八、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原适用11%扣除率的,自2023年5月1日起,扣除率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九、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29 号)

二十、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相关规定。

二十一、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城建税税率和本地不同,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四、5月1日后税率下降了,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发票怎么开?

纳税义务时间在2023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新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23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23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2、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23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23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五、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如何开专票?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23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23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4篇】营改增建筑业国税征管难点

一、建筑服务分类有哪些,其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四、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市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五、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六、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七、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八、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十、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十一、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十二、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相关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十三、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29 号),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相关规定。

十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的相关规定。

十六、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城建税税率和本地不同,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文相关规定。

十七、5月1日后税率下降了,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发票怎么开?

纳税义务时间在2023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新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23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23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2、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23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23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八、2023年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如何开专票?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23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23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5篇】营改增建筑业税收政策

编者按

建筑业“营改增”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至今已两年有余,期间财政部、国税总局根据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补丁文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了解、掌握和应用财税政策,我们对建筑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做了全面梳理,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建筑服务分类有哪些,其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市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十一

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十二

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十三

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十四

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十五

我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

纳税人只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注:自2023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调整为16%。

十六

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十七

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十八

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原适用11%扣除率的,自2023年5月1日起,扣除率调整为10%。

十九

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十

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十一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十二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十三

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城建税税率和本地不同,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十四

5月1日后税率下降了,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发票怎么开?

纳税义务时间在2023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新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23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23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2、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23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23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二十五

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如何开专票?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23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23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6篇】建筑业营改增后应交税费科目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会增加吗?

建筑业由营业税制的税率3%陡升至11%,同时面临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据调查,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因此,营改增下,建筑业相比较于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最大。

建筑企业挂靠经营,怎么申报纳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工程款,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改增后,建筑业分包行为,可以适用差额计税吗?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扣除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建筑企业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如何界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怎么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老项目,是否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可以。对于建筑业老项目,试点文件赋予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权利,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023年4月份分包商开具了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可以作为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吗?

根据总局规定,对于分包商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用作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

我司购进建筑材料,因未收到工程款,由发包方付款,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强调要物流、票流、资金流的一致。实践中,建筑企业因为资金短缺,有时由发包方代付采购材料款项,这是正常的业务经营行为,并不涉嫌虚开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需要保留委托发包方付款的证据,并依此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是否最好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

需要综合考虑原材料采购成本,而不是单纯的比较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合法的进项税抵扣凭证有哪些?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哪些行为易引发'虚开'?如何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呢?

一.材料采购中资金流不一致;二、材料采购中实物流不一致;三、挂靠中'票流'、'资金流'指向被挂靠方,'物流'则指向挂靠方;四、名为分包,实为挂靠的分包;五、虚增成本现象。

防范'虚开',要做到:一是做到'三流一致':物流、票流及资金流的流向一致;二是做到'三证统一':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相互统一。

文件中的'安装服务'包含哪些内容?'其他建筑服务'呢?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建筑业'清包工'的定义是什么?怎么计税呢?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文件中的'甲供工程'具体指什么?怎么计税呢?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我公司同时运营新项目与老项目,该如何纳税呢?

原则上,对于新、老项目应分开核算、分别计税,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可以相同或者不同。

建筑企业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因故不能抵扣,怎么处理呢?

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原材料的成本核算。

甲供材有哪些税务处理方式?

甲供材按照合同约定可分为两种方式:

①.甲供材包含在总包合同总价中,施工方需按照含甲供材的承包合同总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②.甲供材不包含在总包合同总价中,即甲供材的价值不构成施工方的工程项目收入及成本,施工方仅参与甲供材的验收和使用环节。

上述第一种情况,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并包含在工程总包合同总价中,其货物移送行为属于增值税货物销售行为,应于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纳税。

上述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包含在工程总包总价中,施工方仅参与甲供材的验收和使用环节,建设单位不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

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吗?

根据试点文件精神,上述费用均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根据规定,增值税下,以下进项不能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纳税地点有什么变化?

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纳税地点遵循的是'行为发生地'原则,营改增后,根据文件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接受境外设计等服务,要代扣代缴税款么?我司在国外承揽一建筑工程,是否需要在国内纳税?

营业税制下,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营改增后,按照新政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试点文件精神,工程项目在国外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进项可以抵扣吗?

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老项目简易征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的零税率和免税,如何选用?

按规定,零税率下,进项可抵扣,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免税下,进项不能扣,不得开专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但是一经选择,36个月之内不得更改。

上游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取得进项抵扣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营改增对于工程造价主要影响是什么?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计入当期损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拆分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应交销项增值税收入),不纳入利润表;价税分离对工程计价规则带来全方位的影响,为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有必要调整工程计价规则。

什么情形下,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依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建筑业营改增后,有哪些途径可以合法降低税负?

华税建议:(一)积极争取老项目等三种情形下的简易计税方式;(二)梳理调整业务流程,优先考虑能开具合规抵扣凭证的供应商;(三)调整经营模式,在甲供材等情形下争取更多的抵扣进项;(四)借助合同通过纳税主体、服务性质等积极开展税务筹划;(五)业务分拆,争取享受各种区域、行业税收优惠。

【第7篇】营改增建筑业跨区经营

建筑业企业跨区经营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税种认定

内容:我司为深圳企业,在河源市江东新区有建筑服务项目,现已在广东省 电子税务局中预缴完最后一笔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请问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种认定如何网上申请?是否有具体操作流程?以及个税申报密码该如何申请?若是去大厅办理税种认定需要带哪些资料?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9-24 09:05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建议联系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确认是否有做个税薪金按月申报认定,后再做后续操作。国家税务总局河源江东新区税务局联系电话0762-3236396、0762-3236390。

【第8篇】营改增建筑业政策辅导

问题、我公司一个老项目,4月30日之前买的钢筋没有用完,堆放在工地上;5月1号以后,另一个新开工的项目使用了这批材料,同时支付了拖欠的材料款,拿到增值税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这个问题,牵扯到存量资产的增值税抵扣。一般来讲,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

①如果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其他存量资产。在营改增以后,才付的款,才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②如果老项目的材料没有支付材料款,堆放在工地上;5月1号以后,新开工的项目使用了这批材料,支付了材料款,拿到增值税专票,仍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问题二、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如果拿到增值税专票怎么办?

简易计税的项目,如果拿到增值税专票,一般有两种解决方法:

①如果没有超过开票日期的当月,这张票尽快寄回开票单位,注销作废,重新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如果超过开票日期的当月,财务做账时,一定要先认证,再抵扣,再转出。

记住,绝对不能置之不理或直接拿来抵扣。

增值税专票是全国联网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时检查到。如果180天内没有认证,一定会展开税务稽查,直到找出这张票据,会给开票方和受票方带来很大的麻烦。

问题、我公司是集中采购建筑材料的,一部分用到老项目,一部分用在新项目,供应商只开一张总的增值税专票,增值税如何进行抵扣?

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是不能抵扣的。

根据税法2023年公告第17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既有简易计税的项目,又有一般计税或免税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抵扣增值税,要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进行分配。

针对建筑企业,分配方式如下: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金=(简易计税的收入/(简易计税的收入+一般计税的收入))*公共的进项税金。

建筑企业可以先认证,先抵扣,后转出,到年底做清算。

建议:

①营改增以后,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一定要分开采购,分开付款,分开开票,分开合算,分开签合同。

②或者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清楚注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分别需要多少材料,需要运送到不同的项目部,需要开不同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工地上的一些设备,像脚手架、挡板等,买来以后是周转使用的,属于公共的部分,不需要分配,是可以全部用来抵扣的。

问题、老项目的桩基工程土方开挖部分,在4月30号之前已经完成开挖任务,工程款已支付。但在6月30号之前,没有签订分包合同,也没有开具成本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补签专业分包合同?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工程在4月30号之前已经完工,即便补签合同也于事无补。这是违背“四流合一”原则的。

另外,建议企业最好跟当地地税局沟通一下,看当地地税局是如何规定的。因为像这种情况,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执法口径不一。

有的地税机关,要求企业补交营业税税款后,再到国税局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地税机关已经明确不再收税,需要到国税局交增值税,在国税局按3%的税率开增值税普票。财务做账时,需要倒过来做账去“冲红”,同时企业的收入按照“差帐”进行调整,以及利润报表也要做相应调整。

问题五、营改增以后,拿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都可以拿来抵扣?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不加以区别,全部拿来抵扣,如果被税务稽查查到,你就是违法行为,还要被罚款。

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所发生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选择一般计税的项目,所发生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简易计税的项目拿到增值税专票,并且拿来抵扣,税务稽查时一定会被发现,因为你抵扣了不应该被抵扣的税,是违法行为。

对于5月1号之后还在施工的老项目而言,继续增加的材料成本,依然不能抵扣,不能索取增值税专票,因为老项目是选择简易计税的。

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如何选择?简单来讲,营改增以后,对于施工企业而言:

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新项目:分两种情况,“甲供材”合同,根据“甲供材”比例的多少,决定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包工包料合同,选择一般计税最合算。

施工企业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是以项目来讲的,不是以企业来讲的。

问题、“甲供材”的比例,最低可以是多少?

答:税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需要特别注意:“甲供材”合同跟“清包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不一样。

“甲供材”合同,必须是业主与总承包之间签订的;总包买材料并提供给分包使用,这叫做“清包工”合同,不是“甲供材”。

分包跟总包之间,只有“清包工”合同才能选择简易计税。

而专业分包合同,是由总包跟专业分包签订的,专业分包是包工包料的,必须开11%的增值税专票给总包。

问题为什么政府招标工程必须采用“一般计税”?

答: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政府工程必须走招投标程序,不能搞协议招标。

政府工程在进行招投标程序之前,必须进行正规的、合法的工程造价估价,估价的标准就是按照工程裸价再加上11%。

因此,政府招标工程必须采用“一般计税”,不可能采用3%的税率。

另外,政府的工程基本上都是包工包料的,不能选择简易计税,只能选择一般计税。

问题、工程造价的修订滞后于营改增,施工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票进项税怎么交?并且含税信息价乘以综合扣税率后,施工企业比例测算属于亏损状态。

答:各省的建委基本都发布了关于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①4月30号之前已经发过招标通知书,而且进行了开标,合同是5月1号之后签的,可以按照营改增的工程计价体系做相应的调整。

②4月30号之前已经开标,合同也已经签订,仍然按照营业税的工程计价体系来做工程计价,否则是违法的。

问题、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乙方已经按照结算开票,但是甲方还欠1000万的工程款,这种情况有没有问题?

答:当建筑企业做政府的工程时,肯定是收支两条线。需要先开票给政府,政府凭票去审批,之后才能拿到工程款,并且可能只拿到一部分工程款(1000万的票,可能只批下来800万)。

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可以开增值税红票冲结少的200万;如果是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发票体系中没有红票,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问题十、一家总包建筑企业,一个外地项目在本月有一笔预收工程款,需要办理“外管证”到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时,是否先做未开票收入,还是自己填写申报表时预缴税款留以后业主要发票时再确认收入冲抵?

答:按照财税2023年36号文件第41条第2项的规定,施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所以,当你收到业主的预付账款,就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文件规定,外地的工程,如果选择一般计税,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2%的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3%。

然后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且开票给业主。

预收账款是没有进项税的,同时有需要交增值税的销项税,施工企业会感觉“很吃亏”。

如果施工企业选择“总公司直接管的项目部”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不同项目之间可以交叉抵扣增值税。但是,只限于在公司注册地抵扣销项税,在工程所在地必须按照2%或3%的税率预缴。否则,有税务稽查的风险,并且会收到处罚。

【第9篇】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

建筑行业涉及的税务处理算是比较难处理的!异地预缴,建造合同,劳务分包等等这些项目涉税处理都是需要建筑行业财务人员知道的,日常的会计核算中掌握基本的技巧,也能做到税务筹划!在做好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之前,我们财务人员需要关注到建筑行业这12项涉税风险点!除此之外,建筑行业涉税处理技巧及建筑行业税收政策,以及预缴增值税的全面梳理,都会在本文给大家展示!从事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对日常财税处理不明白的地方,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详细看看吧!

建筑行业涉税风险提示及建筑行业税务筹划案例

(文末抱走哦)

第一:建筑行业财务人员需关注建筑业这12项涉税风险点

第二:新收入准则建筑行业涉税处理方法

第三:2023年现行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第四:建筑行业税务筹划详解(77页)

第五、建筑行业增值税预缴全面梳理

第六:建筑行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讲解

因为受到篇幅限制,建筑行业的涉税处理、对应的税收政策及纳税筹划讲解,今天就不在这里给大家一一介绍了!从事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对日常业务的财税处理不明白的地方,上面的内容可收藏备查。

【第10篇】营改增建筑业政策汇总

导读: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有哪些内容?最近有很多会计学堂的学员在官网咨询这个问题,说明大家对于这个层面的会计知识了解的还不够透彻。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内容,仅供大家进行参考阅读。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有哪些内容?

答:一是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企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建筑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四是甲供材金额不纳入建筑企业的计税销售额,有效解决了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项目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税依3%的征收率计税外,其余项目必须采取一般计税办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上文中关于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有哪些内容的介绍,已经找到了自己满意的答案.更多关于这方面的会计资讯,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11篇】营改增建筑业经营方式

“营改增”的改革由点到面的进行,至今已逐步扩大到全国的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就目前来看也只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还未被纳入。

在2023年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并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此前营改增剩余的这几个领域改革,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收官。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具有流动性强、工程周期长、核算时间跨度长,收入成本核算复杂,核算时多依赖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主观性较强,核算存在个体差异,难以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利润等特点,这些都会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带来很大挑战。

目前我国的建筑业征收营业税,但却存在着诸多的征管难点。例如建筑行业的管理还存在着很大程度的规范,不利于与税收征管制度衔接。还有建筑业跨区经营现象普遍,使得营业税的征收税源复杂且监控难度大。另外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方式多样,有些会计信息不全、滞后,会影响税收均衡入库。

明年的营改增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肯定不仅是简单的财务会计核算方式的改变以及纳税申报的变化,很可能会成为影响建筑业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的重大变革。

中华会计网校微信号:wx_chinaacc

【第12篇】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建筑业央企“营改增”内训,现场30个问答总结(精华)

1、5月1日前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及发票领用?

2023年4月30日前,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2023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023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23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23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23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自2023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5.1前后,如何清理营业税事项?

按照最新规定:(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2023年5月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会增加吗?

建筑业由营业税制的税率3%陡升至11%,同时面临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据调查,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因此,营改增下,建筑业相比较于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最大。

4、建筑企业挂靠经营,怎么申报纳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5、建筑企业收到预收工程款,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营改增后,建筑业分包行为,可以适用差额计税吗?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扣除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7、建筑企业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8、如何界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怎么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对于老项目,是否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可以。对于建筑业老项目,试点文件赋予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权利,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0、2023年4月份分包商开具了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可以作为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吗?

根据总局规定,对于分包商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用作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

11、我司购进建筑材料,因未收到工程款,由发包方付款,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强调要物流、票流、资金流的一致。实践中,建筑企业因为资金短缺,有时由发包方代付采购材料款项,这是正常的业务经营行为,并不涉嫌虚开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需要保留委托发包方付款的证据,并依此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12、“营改增”后,是否最好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

需要综合考虑原材料采购成本,而不是单纯的比较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13、合法的进项税抵扣凭证有哪些?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哪些行为易引发“虚开”?如何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呢?

一.材料采购中资金流不一致;二、材料采购中实物流不一致;三、挂靠中“票流”、“资金流”指向被挂靠方,“物流”则指向挂靠方;四、名为分包,实为挂靠的分包;五、虚增成本现象。

防范“虚开”,要做到:一是做到“三流一致”:物流、票流及资金流的流向一致;二是做到“三证统一”: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相互统一。

15、文件中的“安装服务”包含哪些内容?“其他建筑服务”呢?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16、建筑业“清包工”的定义是什么?怎么计税呢?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7、文件中的“甲供工程”具体指什么?怎么计税呢?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18、我公司同时运营新项目与老项目,该如何纳税呢?

原则上,对于新、老项目应分开核算、分别计税,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可以相同或者不同。

19、建筑企业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因故不能抵扣,怎么处理呢?

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原材料的成本核算。

20、甲供材有哪些税务处理方式?

甲供材按照合同约定可分为两种方式:

①.甲供材包含在总包合同总价中,施工方需按照含甲供材的承包合同总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②.甲供材不包含在总包合同总价中,即甲供材的价值不构成施工方的工程项目收入及成本,施工方仅参与甲供材的验收和使用环节。

上述第一种情况,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并包含在工程总包合同总价中,其货物移送行为属于增值税货物销售行为,应于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纳税。

上述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包含在工程总包总价中,施工方仅参与甲供材的验收和使用环节,建设单位不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

21、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吗?

根据试点文件精神,上述费用均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根据规定,增值税下,以下进项不能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2、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纳税地点有什么变化?

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纳税地点遵循的是“行为发生地”原则,营改增后,根据文件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23、接受境外设计等服务,要代扣代缴税款么?我司在国外承揽一建筑工程,是否需要在国内纳税?

营业税制下,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营改增后,按照新政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试点文件精神,工程项目在国外的,免征增值税。

2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5、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进项可以抵扣吗?

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老项目简易征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增值税的零税率和免税,如何选用?

按规定,零税率下,进项可抵扣,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免税下,进项不能扣,不得开专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但是一经选择,36个月之内不得更改。

27、上游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取得进项抵扣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8、营改增对于工程造价主要影响是什么?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计入当期损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拆分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应交销项增值税收入),不纳入利润表;价税分离对工程计价规则带来全方位的影响,为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有必要调整工程计价规则。

29、什么情形下,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依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0、建筑业营改增后,有哪些途径可以合法降低税负?

华税建议:(一)积极争取老项目等三种情形下的简易计税方式;(二)梳理调整业务流程,优先考虑能开具合规抵扣凭证的供应商;(三)调整经营模式,在甲供材等情形下争取更多的抵扣进项;(四)借助合同通过纳税主体、服务性质等积极开展税务筹划;(五)业务分拆,争取享受各种区域、行业税收优惠。

【第13篇】营改增后建筑业征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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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的特殊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第一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必须同时满足:

1、纳税主体必须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不适合于分包单位。

2、总包方必须是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不适合于非房屋建筑工程。

3、建设单位仅限于自行采购四种材料,即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第(七)项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分析:

1、只适用于“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一项业务,不适用于其他特定业务;

2、电梯不限于取得方式:外购、自产、或者接受捐赠等都可以;

3、销售电梯按一般计税方法“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安装电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4、明确: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的维护保养服务,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适用修理修配劳务(税率17%),也不适用不动产的修缮服务(税率11%)

特殊业务“三流不一致”问题的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

第二条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思考: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票?收到预收款时,能否向购买方开具不征税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四十五条 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否可以增设604“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

建筑服务“混合销售”的突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

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明确建筑服务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69号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他

征管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

第三条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政策对比】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无需再办理外经证,预缴增值税,而是可以回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

预缴增值税的变化?20-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第三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政策对比】

税务总局【2017】17号公告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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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营改增后建筑业税金

根据3月28日晚各主流媒体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确定,5月1日起制造业等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增值税率将从11%降至10%;将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和80万上调至500万元。

因为造价工作主要在投标报价阶段需要考虑税务成本的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公司相关报税工作由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所以很多造价人员对实际工程中分包单位的实际税务成本并不了解。

本文将根据我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税务方面的问题以及经验,结合我的一些思考,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建筑业纳税流程和知识、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化、以及国务院宣布下调增值税税率的一些看法。

(一)营改增之前

1.1印花税(地税)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施工合同,就必须到税务局缴纳印花税,相当于双方到税务局备案。建筑业合同印花税税率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甲乙双方均需要缴纳。印花税由地税局征收。

目前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的一个暂行条例,对于缴纳地点,也留有伏笔:印花税可以在订立合同地点或工程所在地缴纳。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带来哪些问题,可以自行体会。

1.2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

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工程所在地地税局针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根据双方结算额计算,全国统一标准。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区域不同,税率有所不同。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省级人大立法征收水利基金等,这个具体不一而足。

1.3企业所得税(国税)

企业所得税为针对整个公司进行征收的税种,一般是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进行征收。所得税计算办法为,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成本,计算所得的利润,按照25%进行征收(为便于理解,把利润的计算简单化,实际很复杂)。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或者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可以减免征收,高新科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然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进行调剂支出。

当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首先需要分别到各自公司所在地地税局缴纳印花税(如果项目所在地地税局仍然要求你交,那也没得商量,也是必须再交一遍,一般不会这样但也不排除个别地方就是让交,你除了再交一次没有其他选择)。缴纳印花税以后,需要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外管证开具以后,要在一个月以内到工程所在地地税局进行备案,外管证备案需要提供盖红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外管证原件。

当工程完成一定进度,办理完进度款,比如100万元,则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和收据后,甲方方可向乙方支付。这100万元的建安费发票,就需要施工单位携带甲方开具的开票证明到税务局开具100万元的发票,开具发票的时候,需要交纳相应的营业税、城市维护、教育附加以及其他当地要求的费用,如果综合考虑是5个点,那么需要交纳100x5%=5万元的税款,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00万元。(营业税属于价外税,就是说税金是独立在发票金额100万元以外)

施工总包单位往往又存在分包的情况,比如总包单位与业主方结算额为100万,相应地他与分包单位结算额为80万元。这时候就需要分包单位先到地税局开具80万的营业税发票给总包单位,总包拿着分包开给他80万的发票,到地税局去向业主开具100万元的发票,但是因为分包单位已经缴纳80万元发票的税款,所以这时候总包单位只需要缴纳20万元发票相应的税款就可以。

地税局开具100万元的发票后,会在外管证上备注,开具建安费发票100万元,每一笔都会有记录。等项目竣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办理外管证核销,然后带回公司所在地办理注销,这样公司所在地地税局就掌握了公司在外地经营情况,避免偷税漏税。

对于没有或者无法办理外管证的企业,项目所在地地税局会一次要求你预缴2%的企业所得税。

年底的时候,国税局会根据你这个公司一年所有的项目经营情况,计算出一年内的利润,然后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理论上对于有预缴2%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抵扣这2%的税金,不用在缴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很多不认可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的所得税,毕竟各地税源的争抢也是很厉害的。

(二)增值税(国税)

2023年5月1日开始,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将取消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1%,纯提供劳务或者甲供材的项目可以按3%的税率征收,在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合同或者获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以作为老项目,仍然按照3%的税率征收,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印花税、城市维护和教育费附加仍由地税局征收,税率不变。

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这样相当于地方政府失去了一项收入,国税局征收后会再给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成返还。

改为增值税以后,还是需要办理外管证,也还是要到工程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回公司所在地申报、抵扣。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只是对中间流通环节增值部分进行征收。简单点说,比如有一个项目,分别有业主、总包、分包、材料厂家这些参与者,从材料到工程实体,这几家单位每经过一家之后,都会有相应的加工、劳动,实体发生了增值,而每一家只需要对增值部分进行缴税。

增值税有一个好处就是,公司购买的原材料、车辆等可以进行税金的抵扣,这也是很多私人老板舍得买好车的原因。用公司的名义买一辆50万的车,首先50万可以作为公司成本计入财务成本,这样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营业收入里就有20万不需要缴税。然后4s店开具17%,共7.26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这7.26万元又可以抵扣计算出来应缴的所得税。(增值税属于价内税,具体计算方法就不在多说,可以百度了解)

但是,因为增值税是按照11%的税额,相对于之前3%的营业税来说,虽然有了抵扣,但是由于现实中很多购买材料、雇佣临时工人,是没法获得发票无法抵扣,所以实际上企业税负是增加的。

这也是为什么会有2023年4月30日前按老项目3%计税的原因,是因为当时中建、中铁等很多中字头企业联合上书国务院,指明实际操作中无法达到财政部测算的税务水平。

(三)施工单位的税负水平

在营改增之前,我曾经向我们合作的施工单位进行了解摸底,这些单位均为法人为实际施工人的单位,实际上,如果是挂靠的单位的话,这种摸底也没有任何意义。

经过摸底发现,在执行营业税的时候,如果财务相对规范且是查账征收的情况下,企业的税负水平在5%左右(不含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利润来的,这个没法衡量)。

在营改增以后,由于部分进项没有发票,工人因为没有保险不能列成本,以及其他原因,综合税负水平在5.6%--7%左右。

这里说的5.6%的综合税负水平,是在公司财务制度非常健全,平时对于出差加油等发票开具做的非常规范,有专业事务所咨询提供方案以后的情况,这个数字是我们摸底的所有单位中,在抵税方面做的最好、最用心的情况下达到的最佳的结果。

对于那些管理不规范,很多发票该要没有要,以及没有专门去研究如何抵税(合法抵税)的,税负水平很容易就到了7%以上。

声明一下:这个只是我根据我所接触的单位在改革后的测算水平,这时候由于抵扣链不完整以及公司本身管理问题造成的,随着时间和经验的增加,管理水平的提高,税负肯定会有所降低。所以,以上税负水平不代表所有的,也请勿与财政部测算的税负水平相比较,也不推荐作为投标报价和分包价格测算的依据,具体还要你根据实际情况实际调查分析。特此声明,不想喝茶。

(四)关于这次减税

昨天看到新闻,国务院对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进行1%的调减,由11%改为10%。看到这个新闻的第一个念头就是,真是太好了!首先,1%的税负对于目前情况下,的施工单位真的是有很大的实惠。特别是对那些小型施工单位,可能一年施工额三五百万,目前随着市场竞争激烈中标价不断下浮,去年今年环保压力也非常大,导致利润非常微薄,这1%的让利,对于这些小单位来说作用是非常巨大的。

同时,这样客观上,这也是对工程质量的一种保障措施,必须点赞。

实际上,国家这次公布减税政策,跟特朗普去年大规模减税和前几天的贸易战是有非常大的关系的,这个不再多说,可以看看这篇文章《中美史诗级贸易战,我们做造价的该怎么办?》

刚才跟合作的一个单位老板打电话,问了下关于这次减税的看法。他说,昨天晚上就看到这个新闻了,非常高兴和开心,毕竟是实实在在的实惠,怎么能不高兴,要是能再降一点就好了。

(五)结尾

以上就是我对于工程造价中税的一点浅薄的认识和经历,分享给各位。毕竟税法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庞大的系统,即便是专业的税务人员甚至是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对于有些问题,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所以行文仓促之下,这篇文章谬误在所难免,只是分享各位参考,请辩证看待。

也欢迎各位留言交流讨论,如果问题多或者比较有价值,我会再去公司税管员那请教,然后专门写一篇工程造价税务方面的文章。

当然,今年的造价师考试肯定要涉及到这个点的,不过只是一个税率,影响不大。最后,这是对于工作,其实对于我们每一个工薪族来说,抓紧把个税起征点提高才是最最实惠的呀!

出处:学霸带你过造价

【第15篇】营改增后建筑业老项目税率

导读:本文讲述的是关于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包括什么的有关问题,小编已为大家进行了总结,整理出了五个方面的影响来对大家进行讲解,更多内容详情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包括什么?

对建筑业的影响总结为了以下五点:

一、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二、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三、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四、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五、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是多少?

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增值税按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老项目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业营改增税费(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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