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率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率和征收率的计算方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征收率
说明
计算方法
案例
政策
发票
3%一般适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初级农产品等销售免征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1:2023年第四季度,江西a贸易公司(小规模)的销售额为40万,那么这家公司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40/1.03*0.03=1.165万(可开普票可开专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
5%特定范围
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等,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时选择差额纳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5%
2:2023年第一季度,江西a贸易公司(小规模)取得不动产租赁收入为100万元,开具征收率为5%的发票,那么这家公司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100/1.05*0.05=4.762万(可开普票可开专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
1%阶段减免
自2023年3 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3:2023年第一季度,江西某贸易公司(小规模)销售收入52万元,取得进项发票38万元,那么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52/1.01*0.01=0.515万(可开普票可开专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3%减按2%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4:2023年第一季度江西某贸易公司(小规模)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的生产设备价税合计65万元,那么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65/(1+3%)*2%=1.262万(普票)
如果开专票全额按照3%缴纳
65/(1+3%)*3%=1.893万(专票)
那2023年?
65/1.01*0.02=1.28
《增值税暂行条例》
5%减按1.5%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涉及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
缴纳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1.5%
5:2023年第一季度小王出租自己的住房给a公司,租金一年126万元,请问小王去税务局代开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多少呢?
=126/1.05*1.5%=1.8万(可开普票也可开专票)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公告)
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
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6:北京a二手车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车辆价税合计为100.5万元,请问本季度增值税需要缴纳多少呢?
100.5/(1+0.5%)*0.5%=0.5万((可开普票可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备注:此文为学习记录笔记。
先给大家上个图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从技术层面是支持一票多税率情形。
2023年5月,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对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进行了升级,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过金税盘及报税盘,在同一张发票中分行开具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在一张发票上同时开具6%和11%税率,简称一票多税率),以及多税率发票开具后的查询、打印、统计和抄税功能。 通俗地说,同一张专用发票可以开具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与服务啦!
根据了解,该设备目前仅有部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大家如果有一票多税率需求,可以咨询当地税收管理员或防伪税控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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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概念中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小微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什么是税收概念中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小微企业在享受增值税优惠和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中,标准不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中,小微企业这个概念和标准很长时间没有明确,直到2023年,财税[2017]77号文件才对小微企业进行了明确,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中,特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法对其有明显标准和规定要求,对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有严格规定和标准。
无论是增值税中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还是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税收政策优惠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这个变化反映了国家进一步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度。
一、目前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最新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沿革。
(1)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a、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b、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c、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4)财税[2017]77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a、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b、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c、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二、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最新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优惠政策沿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财税〔2014〕34号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9)(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优惠政策事项是否需要备案?
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2、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须进行专项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月25日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条款你都了解吗?
非现金形式的核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对经营所得的核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三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对财产转让所得的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二)类比法(三)其他合理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六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国税发〔200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 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对劳务报酬的核定
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核定
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五、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未失效)
现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了解条款后,核定征收又要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概述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内容
情况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情况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3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情况三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情况四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情况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情况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案例/解析
一般来说,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税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税答疑)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我是公式大全
一、各种税的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五、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3、其他各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六、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地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 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2)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消费税额
1、 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四、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 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 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额
1、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8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2、 个体工商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
(2)、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计算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
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12
(4)、计算本月应纳所得税额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3、 稿酬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应纳税所得额×20%×70%
4、 劳务报酬所得
(1)、一次收入在20000元以下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一次收入20000~50000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50%
=应纳税所得额×(20%+10%)
(3)一次收入超过50000时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100%
=应纳税所得额×(20%+20%)
5、 财产转让
财产转让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7、 境外个人所得税款扣除限额
境外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8、 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计算
手续费金额=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2%
六、土地增值税额
1、 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总额=∑各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某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100%/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 简便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4)土地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六、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已交税额-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七、资源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八、车船税
1、 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 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 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 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 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 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九、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十、印花税额
1、 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 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 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 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 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 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 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6/10000
10、 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 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 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十一、关税
1、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来源:马韩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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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不少企业咨询这样的问题:我们单位出口的货物退税率是0,应该怎么理解?我们以前有退税,后来退税率变0了,我们如何操作呢?有些小伙伴去咨询一些机构,得到的答复是按“视同内销”处理,那么真的是这样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理一理!
四种应税方法
目前,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主要有以下4种应税方法:
(一)“免、退”税
免:销项税
退:进项税
常见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绝大多数外贸型企业,例如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的贸易方式。
(二)“免、抵、退”税
免:销项税
抵:进项税(用进项税额抵扣内销销项税)
退:未抵顶完的部分
常见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绝大多数生产型企业,例如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的贸易方式。
(三)“免” 税
免:销项税
常见适用范围: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间接出口)、未记销售收入的货样广告品等。
特别提醒:生产企业正常免抵退业务超期,或外贸企业正常免退业务超期,次月(5月)可享受免税。
(四)“视同内销”(补税)
征:销项税
常见适用范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特别提醒:生产企业正常免抵退业务超期或外贸企业正常免退业务超期、且错过免税时间,按视同内销处理。
实际如何判断和操作
回到文章一开始的问题,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如何处理?实际操作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按“免税”处理;另一种情况按“视同内销”处理。
那么,具体如何判断呢?一般来说,若特殊商品标识为“2”,按免税处理;若特殊商品标识为“1”,有征税税率须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出口退税率查询模块,目前只能查询到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和增值税退税率。这里建议江苏的企业使用擎天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的“商品代码维护”模块进行查询确认。
因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零情况比较特殊,建议有此类业务的出口企业,最好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处进一步确认,避免处理错误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税额正常进行抵扣即可。
最近,财政部发布【2022】139号《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支持深圳在全国税制改革中先行先试。”“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税收改革工作和研究课题,继续当好改革排头兵、试验田,努力为全国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和热议,都在猜测什么才是国家重大税收改革呢?似乎所有的一切都指向房产税,或者叫作房地产税。一旦房地产税出台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房价,但是要说到给房价降温,房产税还不是决定性的因素。还要综合土地制度、住房制度、投融资制度等进行多方面考量。
其实,大家都知道征收房产税是早晚的事,只是时间问题。就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来说,房产税是地方政府最适合税种。首先,房产税税源稳定。被征收的财产看得见,摸得着,税基也比较容易被搞清楚,从技术上讲不难征收。其次,符合按能力纳税的原则,有利于再分配。房产多的人群,一般是收入高、财富多的人群,向他们征税符合纳税能力高的人多纳税的税收原则,有利于资本的合理分布。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不合理预期会被修正,从而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正确引导住房消费。很多资本势必会从房地产领域流向其它产业,促进整体的经济发展。
我国税制以间接税为主,个人财产税的征收会增加直接税的比重。也就是说征税本身,并不创造任何额外的价值,它仅仅是财富的再分配,房地产税也不会例外。但是,你知道和房地产相关的税种有多少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可以说是种类繁多。一直以来,关于房地产交叉征税和税率不合理问题十分突出。比如:不足5年的房产交易除了全额缴纳5.5%营业税,还要按成交价格减去房屋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各个城市房地产情况都有所不同,就像重庆和上海地区进行房产税试点来讲,上海主要针对多套房进行征收,以家庭为单位,针对一个家庭新购第二套房子开始征收,免除首套房的征收要求;而重庆则是针对个人来征收,但是是以个人新购或者拥有的高端住宅来计算的。重庆是根据人均面积进行征收,上海则是根据户均面积进行征收。两个地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都有显著区别。实施的几年过去,从重庆和上海房产税试点取得的效果来看,并未达到预期目标,房产税通过立法来落地推广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
房产税征收还有另外几个难点,在过去土地财政已经通过预先收进城税的方式拉高了房价,在收税的操作上就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还有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突出矛盾问题,当下在推广“租赁并举”,来解决房地产市场上供给不足且不规范,无法满足城市化中大规模流动人口的住房需求,弥补租赁市场存在的短板。房产税的出台征收,势必导致持有多余的非自住房产的居民要承担额外的定期赋税,如果大量房屋涌入二手房市场,房主集中售房,则出租房市场会出现供小于求的情况,会导致租房价格上涨,房地产租赁市场形势更加严峻,背离了“租赁并举”的政策推广初衷。
房产税是每年都要交的,在年底的时候交付当年的税费。房产税如果设定了免征额或者免征套数,那么繁琐的核验流程,不仅会增加税收的成本,同时也会造成税源的枯竭。可是如果按照房价征税不设免征额,那么在全国房价均价已经近万的今天,按照1%收取,一套房屋的房产税就得要将近1万块,这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压力是很大的。还有如果说首套免征,大房户就占便宜。消费的总成本提高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对中等收入阶层的人群住房压力会增大。因为低端有保障,高端不在乎,中端则是要负重爬坡。
很多人将房产税看成能够遏制炒房,扭转房价的法宝。虽然房产税对房价有短期抑制效用,但其目的并非着眼于楼市调控,而是为地方政府开辟新的稳定税源,从而进一步理顺财税关系。时至今日,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涨幅仍旧控制在10%左右。这个惊人的涨幅背后,显露出消费者对于房地产市场仍旧存在巨大的热情。不过现阶段有钱人房产多、普通老百姓买房难的问题,仍旧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对于当下的楼市来说,供需关系早已严重失衡,如何调整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轨道,怎么解决日益突出的矛盾,还需要时间,也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调控措施。
所以说,房产税只是调控政策中的一项,什么时间实施,怎么实施,还需要结合各方面的情急情况而定。但是,不管是增加财政收入,还是平衡市场的供需关系,房产税、空置税、房东税等都会纳入调控政策中。还是那句话,肯定会实施,只是时间问题。未来如若配合这些征收税的相关政策,或许将会达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乱象的目的,早日实现房地产良性稳定发展。
导读: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开,房地产企业已由原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全新的内容。目前最新的房地产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今天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房地产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为: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申报示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12月收到诚意金100.00万元、预收房款2,220.00万元。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 2,220.00 ÷ (1+11%)* 3% =60.00万元
土地价款抵扣政策依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应该是营业税税额与计税一句的比例。先了解一下当前我们的营业税有哪些种类,也就是咱们说的税目。在原来的时候,我们的税目有五类,分别是交通运输、商业零售、服务行业还有公用事业和临时经营等。
现在这些都有所调整,税目从五类调整到了十一类,分类是商业批发、娱乐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及公用事业,从调整完的税目来看,行业越来越丰富,这说明整个市场的经济越来越活跃。不论是税目还是税率,其实都应该与时俱进。当我们的经济生活越来越丰富,那么科目就应该更加完善和丰富,只有丰富的税目才能够把人们有序放置到各个经营活动范围内。在1990年的时候我国的税目增加到了14个税目。后增加的三个科目有典当行业税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的税目及经济权益转让税目两个。
营业税的税率采用的是比例税率,有最低税率是3%,最高是15%,而且共有26个比例税率和一个幅度税率。当然不同的税率只有四个。
你会发现不同的行业的税率不一样,比如零售还有娱乐等这些行业的税率为3%,而代理购销的税则到了10%。
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了解自己行业的税目还要了解自己所属行业的税率,这样在为公司缴纳税款的时候才能够不弄错。因为税率算错了,不论是发票还是其它方面的收入或者支出的计算都会出问题。
刚刚,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增值税降了!10月1日起施行。
三部门发放“降税大礼包”!出租住房税率双降!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就出租住房问题制定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从公告中我们大概可以知道2点:
1、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简易计税5%减按1.5%缴纳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企业出租住房,房产税可以减按4%的税率征收。
有小伙伴们说:这政策不是早就有吗?增值税减按1.5%的优惠在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文;房产税减按4%的优惠在财税2008年第24号文。就是归纳整合到一个公告里了而已。
此次2023年第24号公告真的是前两个公告的归纳吗?往下看
总局2023年16号文: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有啥规定?
之前作为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方面有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如下:
“老项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
猫叔这里简单总结一下(稍后注意和新政的对比):
1、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时,需要区分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且税率为9%,征收率为5%;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时需要区分出租方类型,比如是单位还是个体户还是自然人出租,再匹配具体征收率,只有当个体户/自然人出租住房时适用5%减按1.5%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年24号: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征收
原房产税减免政策:
财税〔2008〕24文对房产税是这样描述的:
1.个人出租住房,一律按4%征收房产税
2.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有人说这和新政策有什么区别吗?当然有区别!
新政策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新政下:特定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5%→1.5%!
第一点: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1.适用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非住房租赁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执行!非住房租赁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依旧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出租住房按5%(个体工商户可以减按1.5%)。
(2)向个人出租
【提醒】如果个人单位可以报销,发票抬头开具的问题,需要后续口径明确;另或者租给企业当员工集体宿舍是否满足该项条件,也需要后续口径明确。
(3)出租的是住房(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
【提醒】如果出租的是非住房就不能使用这个政策。
【注意】新政并没有要求不动产取得的时间,不区分所谓的老项目新项目,也就是说即使不动产是2023年5月1日以后取得也可以适用政策。
这里用一张图说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5%减按1.5%
假设a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份收入为120万,根据三部门的降税大礼包优惠政策,如果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征增值税,应纳税额=120*10000/(1+5%)*1.5%=17143元。
第二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属于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是由于相关的标准的,但从字面意义看,企业必须是从事专业租赁的,其次要有一定的规模,具体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
但是这个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总结:
10月份新政施行后,房产税的税率有按照以下三档税率征收:
新政策扩大了这个范围: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假设b企业把自有的住房租给员工:
(1)如果企业属于住房租赁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则增值税可选择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另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如果企业不属于住房租赁企业,如增值税按规定能选择简易计税(如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住房)的话,则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另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如果企业不属于住房租赁企业,如增值税按规定不能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则按照9%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另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整体来说,新政支持的是特定的企业的特定出租行为。
相关问题
问:猫叔请问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增值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以及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纳税人符合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对于纳税人的问题在近些年里面变的越加的受人关注。不断有企业在这方面吃了大亏。所以就需要您经常来了解相关的财税信息了。那么我们下面就来一起看看一般纳税人可以核定征收吗?
一般纳税人可以核定征收吗?
一般纳税人是可以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是指的增值税税种,而所得税是不同的税种,与是不是一般纳税人没有关系,但是一般纳税人要求核算准确,如果核算不准确进项抵扣会有问题。核定征收的原因一般是企业不能准确核算所得税进行的。
通常来说的一般纳税人士针对增值税这个税种,但是要求一般纳税人是需要进行核算查账征收,但是根据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者虽然有一定关联,但是却没有相互影响。所以说呢,一般纳税人在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下是可以进行核定征收的。
核定征收的条件: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为设置账本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本,但是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税务;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般纳税人可以核定吗?
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核定,在一些经济开发区,不过像小编上面说的那样,因为具备一些不合理性,所以是会有一定的风险,那是怎样的风险呢?其实理解起来也很简单,就是向上面说的,因为一般纳税人大都规模比较大,所以有可能会取消核定的资格的概率会更大。
如果是一定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政策是如下:
(享受增值税奖励,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这种政策就很简单,就是正常的注册一个公司,但是有些地方是有税收优惠政策,会出台一些奖励政策,或者比较宽松的政策,就在当地注册公司,正常的经营,只是额外会享受一些奖励政策,(无需实地办公)比如咱们一个公司,一年的增值税大概需要缴纳200万,企业所得税也大概100万左右。如果在正常,没有政策的地方就硬生生的交了,但是如果在有政策的经济开发区享受财政奖励。
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行业利润率的10%,算下来所得税成本是票额的2.1%-3.5%
附加税:附加税依旧是增值税的12%
这就是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的税率,到时候开具票按照行业正常税率可开6%,9%,13%的专票,其他与正常公司经营无异。
一般应税所得率表规定的执行标准: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20%
饮食服务业:7%-25%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税务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现在我们园区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情况:
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行业利润率的10%,算下来所得税成本是票额的2.1%-3.5%
附加税:附加税依旧是增值税的12%
这就是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的税率,到时候开具票按照行业正常税率可开6%,9%,13%的专票,其他与正常公司经营无异。
一般纳税人可以核定征收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购房发票什么时候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对于购买现房的购房者(直接交房或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 全款购买的话,开发商可以直接为您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按合同交房时间)。贷款购买现房,银行放款后可要求开发商开具全款购房发票。
2.对于购买期房的购房者(未交房):购买期房,您缴纳的房款对企业来说是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税率选择0,税额为0。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均应该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确认收入,如果实际交房早于这个时间的,应该以实际交房时间确认收入。分期收款卖现房,应该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
二、会计核算怎么认定开票时间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据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无论是销售期房还是销售现房,当房地产企业向客户实际移交房屋的时候,可以视为控制权已经发生转移,确认收入。
三、房开企业为啥不愿按规定开票
只要是拖延应纳税费的入库,为企业争取资金流,但这也造成了涉税风险。实务中多数购房者未及时要求开发商开具发票,还有就是对于开票时间的认知不一,导致开票时间存在差异。
四、购房者权益保护
拨打本省12366投诉热线或者本地市的12345投诉热线。对交房后仍拒绝开具购房发票的进行投诉,相关部门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导读: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其他税种的缴纳有一个方面的区别在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是需要进行预缴的,税法上的规定是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在选择分期预缴时可以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如何按季预交企业所得税呢?会计学堂小编就在下文和大家介绍一下。
企业如何按季预交企业所得税?
按季预交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就地预交就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税,年终再由总机构汇算清缴,抵减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预缴--指季度结束,就截止到本季度末的利润总额累计预缴所得税。查账征收。
定率征收的企业是按截止到本季度末的营业收入累计预缴所得税。
营业收入*所得率*所得税率=应预缴所得税额(一季度)
营业收入*所得率*所得税率=应预缴所得税额-以前季度已经预缴数=本季度实际应补缴数(二、三、四季度)
如何预缴--季度末,向税务机关做所得税申报,缴纳(自核自缴),年度终了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企业可以选择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是国家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我们企业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如何按季预交企业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1.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3.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4.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5.当期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6.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1)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7.进项税额=买价(金额)×相关税率
8.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确定:
9.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1.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2.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和销售旧货: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4.销售除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以外的其他物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2.组成计税价格
1)一般货物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今天的干货就到这里啦,本篇干货都理解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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