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形式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优惠政策《二十税》为您解答。
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减税降费都是比较看重的,哪怕是近几年因为疫情跟各种原因导致国家与地方政府面临紧缩的情况。依然推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减轻企业的税收成本,助力企业发展。
但是在众多优惠政策当中,优惠力度最大的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是比较多的,增值税从之前的季度45万,年度180万免征,从2023年4月1日起,直接调整到一年500万以内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但是专票从之前的1%恢复到3%来进行缴纳。一年应纳所得额低于100万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5%,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只需要缴纳2.5%,100万-300万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为10%。
这些政策都是由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企业也是可以享受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企业的税负问题,也是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压力,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那么多优惠政策,我们中大型企业可以享受什么政策呢?
中大型企业现在是可以通过在地方经济园区注册一家有限公司,那么就能享受到当地的扶持政策,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返还,企业在纳税之后,这部分税款会有一部分上缴给国家,剩下的地方留存,留存部分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上缴国家之后,还需要上缴一部分给到省财政厅,最后剩下的才是地方自己留存的,第二种情况就是上缴国家财政之后,不用再上缴省财政厅,全作为地方留存。
我们选择的园区就是第二种,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返还给企业的就是地方留存的40%-80%,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来决定的,当月缴纳,次月返还。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关注公众号《二十税》。
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金正义 肖成名)2023年,新县税务局认真落实《健全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意见》,从做精税收服务,整合管理资源、做细风险管理等方面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大企业个性化服务和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新格局。
建立专班强机制。今年以来,新县税务局组建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成立由各科室青年税干的辅导专班,对千户集团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主动开展“一对一”“点对点”政策辅导,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帮助解决涉税问题,化解涉税风险,助力健康长远发展。
细化措施送政策。对照总局出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推行网格化定制服务,靶向实施“一户一策”。按大企业纳税人标签体系进行细化,持续完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红利“幸福账单”精准推送工作机制,精准定位、精准发送,开展面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分类宣传,推送红利账单,进一步提升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知晓度,帮助了纳税人缴费人算清算细享受退税减税降费的红利账,持续增强了大企业纳税人对税费支持政策的获得感。
税企共建优服务。今年以来,管理大企业的第二税务分局党支部和多家千户集团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支部共建。为进一步提升大企业服务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个性化服务,该局紧扣“强作风、优服务、抓落实、促发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主题,立足服务大企业职能,从大企业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出发,推出精细化服务,主动上门为大企业相关人员解读党和国家的最新退税减税优惠政策和企业适用的延缓缴纳税费政策。通过党支部结对共建,党组织之间更加亲密无间,让税企关系更近了,帮助企业理解政策、用好政策、用活政策,企业的发展也更有底气和信心了。
“下一步,新县税务局将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不断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通过优化横向部门协作、加强上下层级联动、有效整合现有资源、贯通内外协同机制等措施,结合今年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点工作任务,全力构建大企业税费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新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表示。
(映象网信阳新闻热线:0376-6880376,投稿邮箱:yxxy2013@126.com。)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于高新及企业而言,下面这3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很重要,赶紧拿小本记下来学习吧↓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一、在实务中经常存在的增值税免税业务
第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月营业收入不足10万或季度不超过30万;
第二,符合条件营业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检测企业在在前三年免征增值税;
第三,出口货物实行零税负,而将其国内采购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退税,其实质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增值税免税业务,但考虑到退税率的不同,出口企业的增值税不全为0,非本文讨论的重点;
第四,软件行业实际超过3%的增值税税负率的即征即退政策,并非全免税,也非本讨论的重点。
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及净利润
第一,研究企业基本情况: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全年不含税销售收入95万元,企业产品的毛利率为25%,企业发生其他费用为18万元
第二,如果企业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相关的税费及净利润计算
1、应交的增值税为 95*3%=2.85万元
2、应交的附加税为 2.85*10%=0.285万元
3、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95*25%-0.285-18=5.465万元
4、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 5.465*25%*20%=0.27325
5、企业的净利润 5.19万元<5.465-0.27325,保留两位小数点>
第三、企业如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相关税收及净利润计算
1、企业应交的增值税95*3%=2.85万元,计入了其他收益
2、企业因没有增值税可以交纳,故无附加税费交纳
3、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25%+2.85-18=8.6万元
4、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 8.6*25*20%=0.43万元
5、企业的净利润为8.17万元< 8.6-0.43>
第四,应纳税所得额的比较,不免税为 5,465万元,免税为8.6万元,差异为3.315万元,它等于增值税2.85万元,与附加税费的0.285万元之和.
第五,企业净利润的较,不免税为5.19万元,免税为8.17万元,差异为2.98万元,它刚好等于免交增税及附加税的95%,由于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5%,其实质为最终影响净利润的净额为免交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与1减适用所得税之积.
三、营利性机构检测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及净利润
第一、研究企业基本情况
某营利性检测机构,取得了税务机关的检测项目的三年免税备案,已知该企业对外提供的某一类标本检测服务对外收费含税价每例,530元,企业生产标本的成本为在享受免税政策为含税价300元,其中生产材料113元,可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该企业为了检测标本,需一次性购置设备含税价2825万元,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该企业本年已检测标本5万个,本年共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共650万元。为了研究的方便,假设企业无其他所得税调整事项。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为五年,且不留净残值。第二、该企业为不进行免税
1、企业营业收入为 530/<1+6%>*50000=2500万元.
2、企业的标本单位销售成本为:
3、 300-113/<1+13>*13%-<2825-2825<1+13>/5/5万=274元
4、企业的销售成本为5万*0.0274=1370万元.
5、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5万*530/<1+13>*6%=150万元
6、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2825/<1+13>*13%+0.0113/<1+13>*13%*5万=325万+65万元=390万元,企业留的抵税额为240万元.
7、未来可少交240*10%的附加税费,也就是24万元,对企业利润的正影响为24万元
8、企业的不考虑销管财费用的利润总额为2500-1370+24=1154万元。
第三、企业享受免税政策
1、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325万元,购进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65万合计390万均不能抵扣,企业无附加税费交纳。
2、企业的对外销售收入为免税的,则其收入为5万*0.053=2650万元
3、企业的产品的销售成本为 5万*0.03=1500万元
4,企业不考虑销管财的利润总额为 2650-1500=1150万元
第四,比较分析,在不考虑未来留抵增值税因少交增值税而少交附加税对利润的正向作用时,不免税企业的利润总额为1130万元,与享受免税的利润总额1150万少20万,如果考虑到留抵税额未来对损益的正向作用,则享受免税策反而利润总额少4万元
第五、比较分析,看来免税政策的享有并不意味着利润影响绝对是正向的。
四、研究结论
第一,从小规模的纳税人来说,享受免税政策绝对是利好,其新加的利润总额的就是企业少交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之和。
第二,而对一般纳税人的营性性医疗机构外,享受免税并不一定能有正向作用,主要取决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总额中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及后续检测项目成本中成材料成本的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多少,特别是如材料成本占检测成本的一半及以上时,不享受政策要好。
五、本研究对企业及财务人员的重要启示
第一,具体问题一定得具体分析,不是所有的免税项目都要享有,一定得预算,从而拿出可行方案。‘
第二,在预算时,一定得考虑到企业的长期利益,可以在5年以上的周期,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带来的利好应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考虑较为合适。
第三,不能否认,因享受免税政策,企业的营业收入多了,核算出简单了,那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标准提高了,对企业也是个利好,另外,由于营业收入的增加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也好转了,有时这个企业也很重要,企业在作决策时也得一并考虑。
第四,在是否享受免税政策时,一定不得将第一年的数据作为预算及决策的依据,除固定资产的影响外,还有因企业开工不足的影响。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真实发生的实务事,始终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思维,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以全新视角独立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具体领域独有的观察及理解,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各位同仁带来另类的思考及启迪,谢谢大家持续的关注!
目录:
1、企税最新2项变化
2、企业所得税税率
3、收入
4、最新扣除标准
5、最新税收优惠
1
企税最新2项变化
一、小型微利企业2.5%→5%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与100万-300万元的部分税负一致。)
最新解读:
1、小型微利企业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
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统一提高至100%
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其中,不得加计扣除的行业:
2
企业所得税税率
3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
5
2023年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每一年5月30日之前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收收入特殊销售:商业折扣后,现金折扣前租金收入(有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财产收入(不区分有形/无形)
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日期)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产品分成收入(分得产品日期)利息、红利收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不征税收入养老基金投资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必须分清)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取得(征税)】【补充】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居民企业取得:非上市(免税)/上市,持股1年以上(免税)但1年以下(征税)
税前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三项经费(实发工资)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8%(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社会保险费四险一金(据实扣除)、补充养老和医疗分别工资总额5%(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企业对外借款利息,差额中应由投资者负担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12%,先扣以前年度后扣当年的(超出部分3年内结转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
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凡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凡未纳入票据记载数额中,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双限额)销售收入千分之五和发生额60%,二者孰低扣除筹建期间(实际发生额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销售收入30%(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18%(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据实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5%
其他准予扣除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据实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不得扣除)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据实扣除)
租赁费经营租赁: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重点掌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国家惩罚)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我国自1990年开始实施的“技术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政策逐渐转型升级,最终演变成为现今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我们从历史角度探讨下这一政策的演变过程,以及其对企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
一、初步探索阶段(1990年-2007年)
1990年,我国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该政策主要针对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支出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等直接费用,旨在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然而,在初步实施阶段,该政策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首先,政策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假冒充等行为,导致政策的真正执行效果不理想。其次,该政策只针对技术开发费用,并未对研究开发费用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最后,该政策并未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无法真正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二、政策转型期(2008年-2023年)
为解决以上问题,国务院于2008年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管理的意见》,明确将研发费用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畴,并规定了具体申报和审核程序。随着政策适用范围和对象的拓展,企业研发投入得到更大力度的支持,促进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在此基础上,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确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50%,同时也加强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了企业的申报和审核效率。
然而,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部分企业仍存在虚假冒充等行为,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政策的执行标准和操作规范亟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三、政策优化升级期(2023年至今)
在政策的实施和经验积累基础上,我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不断优化升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01 政策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展
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2023年财政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同时还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02 税前加计扣除标准进一步提高
为更好地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2023年,财政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最高提高至100%。此举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税负,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03 政策执行标准进一步细化
为更好地保障政策执行效果,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的通知》,从政策执行标准、申报审核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对政策实施进行细化和规范,旨在确保政策的真正执行效果。
04 其他相关政策的出台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创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推广“双创”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出台也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五、结语
可以看出,我国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演变和发展。从初步探索阶段到政策转型期再到政策优化升级期,政策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和企业实际需求,不断完善和升级。可以说,这一政策的成功实施,为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活力。未来,政府和企业应继续加强沟通和协作,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推动科技创新和实现高质量发展。
税筹问题千千万《国邦财税》为您找答案!
节税千万条,您安全第一条!
摘要:为增加企业的净利润,国际航运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合法合规地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避税的效果。比如利用各国船舶登记制度的差异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合理安排企业资本结构等方法,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本文对国际航运企业实施税收筹划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航运企业;税收筹划;国际避税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领域、各行业都在积极地进行创新探索,国际航运企业也不例外。对税收筹划的分析和研究,是国际航运企业提高其税收筹划能力前提,只有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熟悉税收筹划的策略,才能灵活运用从而有效降低国际航运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提高企业的净利润,进而使其综合竞争力得到有效的提升。
一、利用船舶登记制度
在国际航运企业的固定资产中,整体资产价值占比最大的类别是船舶这一承运载体。在不同的国家,船舶登记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同时在缴纳税费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国际航运企业在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可以以此展开更高效的税收筹划工作,利用船舶登记制度提高国际避税的筹划效果。例如,国际上现行的船舶登记制度是依照国际公约内容以及各个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的,需要将多项信息予以登记备案,包括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名、船舶技术性能数据等。需要将上述信息在船籍港进行登记,船籍港即是所在的船舶登记港,船舶登记港也就是登记机关所在的国家的相关港口。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各有不同,因此不同的船舶登记制度对于船舶登记的条件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主要包括开放式、封闭式以及半开放式。部分国家采用的是开放式的船舶登记制度,对于前来登记的船舶,此类国家和地区几乎不会设置限制类的条件,整体的条件范围十分宽松,在这部分国家,几乎所有的船舶都可以登记获取该国的国籍,并将“方便旗”悬挂起来,悬挂了方便旗的船舶营运成本可大大降低。通常情况下,在征收年度税以及注册费时,注册国会根据船舶吨位不同进行税费征收,在所得税方面采取免税政策或是仅征收很低的税额,因此,国际航运企业可以利用船舶登记制度的差异性,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税收筹划[1]。
二、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组织形式的国际航运企业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会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不同组织形式的国际航运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也会有很大不同。目前,企业组织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公司企业担负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公司企业的股东在企业分配股息和红利过程中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只需要负担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相比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在筹资成本、风险管理、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等方面都不具有优势,所以航运企业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时候,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做出合理选择[2]。另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需要注意子公司与分公司在各国税收政策规定上的差异。子公司在所有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享受独立的法人身份和政策待遇,核算税款、缴纳税款均体现了一定的独立性特征。子公司同母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两个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子公司被看作是居民纳税人,需要承担同该国其他公司一样的纳税义务。子公司可以选择将利润留存在子公司,也可以选择将利润上缴给母公司。此时若将子公司设立在税收负担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则可以享受到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所在国被看作是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需要与总公司汇总纳税,因此难以享受所在国或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总公司在收取分公司的利润缴纳时,不需要预提税缴纳,总公司的利润可以通过与分公司亏损冲抵,以降低公司总体税收负担。由此可见,国际航运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其组织形式进行合理的选择、调整和转换,进而最大限度地实施税收筹划,更大程度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3]。
三、利用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家之间为解决税收利益分配问题而达成一致、共同签署的书面协议。在所得税和关税中,存在国际协定或国际条约的约束力。为了避免发生偷税漏税、双重征税的情况,所得税领域的国际条约又被称为国际税收协定,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所得税领域中的大部分协定都是双边的,即双边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通常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受的优税收惠待遇[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航运企业在税收筹划的实施中可以通过在海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以利用国际税收协定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某国际航运公司需开通其境内某港口到另一国家港口的航线,但是根据税收协定,该国对航运收入将征收较高的税金。此时,航运公司可以通过查询国际税收政策、咨询税务代理机构等方式,制订符合自身利益的税收筹划方式。其中,可以选择在与该国存在税收协定的第三国或地区设立海外子公司,其来源于该新开通航线中的航运收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此外,国际航运企业还可以通过改变注册地的方式来降低税负。由于航运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和管理机构可以不在同一国家和地区,因此其可以选择在将注册地设立在第三国。由于企业变更注册登记地的行为是不受一国的税务当局干涉和控制的,因此如果一个航运公司的设立和注册是在某税负较高的国家,可以通过采取注销在该国的企业注册到税负较低的国家注册成立企业的方式,成为税负较低国家的居民纳税人,承受较低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收筹划。
四、合理安排企业资本结构
企业资本结构也是国际航运企业税务筹划中需要注意的要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自身的发展水平有限,因此不合理的资本结构现象较为常见。为了增加企业价值,国际航运企业可以适当调整企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的比例。在进行跨国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国际航运企业需要对相关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深入的了解,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以此对筹划目标展开分析。除此之外,国际航运企业还应保持对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密切关注,结合相关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内容的变化以及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资本弱化是指纳税人为了降低纳税负担,在筹资时通过贷款方式代替募股方式,各个国家在股息利息方面体现出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当企业筹资时,就可以通过在贷款和发行股票两者中间进行选择,以实现税收筹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5]。例如处于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国家的企业,可以通过加大贷款筹资的规模,扩大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的比例达到资本弱化的目的。几乎世界各国对于借款利息的规定都是可以将其列支在成本费用之中,并允许借款利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这样一来,当企业位于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较重的国家时,可以通过资本弱化和加大债务资本的方式,利用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予以扣除的政策规定,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6]。将资本弱化运用到航运企业的国际税收筹划中,能够达到良好的避税效果,但一些国家在税法中制定了防范资本弱化的条款,对企业取得的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作出规定,对超过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规定,对于航运企业来说,债资比超过2:1的利息不得在当年和以后年度扣除。因此,国际航运企业可以通过运用恰当的债资比例,结合对企业税收风险的综合考量,最终选定可行性最强的税收筹划方案[7]。
结语
综上所述,国际航运企业在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降低自身的实际税负。同时,由于国际航运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当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和政策发生调整或改变时,其税收筹划方案须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做到及时调整更新。此外,国际航运企业还应当加强与所在国家(地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所在国家(地区)当地税收法律、制度、政策以及税收征管的方式和具体要求。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使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一方面符合税收法规政策的要求,另一方面符合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通过税收筹划增加企业的净利润、提升企业价值,以达到增强航运企业综合实力的目标,推动航运企业未来的长足建设与发展。
节税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关注公众号《国邦财税》了解或咨询!
关于分红是否免征所得税
答复:只有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若是个独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不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于分红季度预缴所得税的填报
答复: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100万元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季度填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就可以预缴享受。季度预缴时这样填报申报表:
关于分红年度所得税汇缴的填报
答复:关于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填写:
(1)企业发生投资收益(包括持有及处置收益)如有税会差异,一般情况下通过《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
(2)企业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如无税会差异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不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
参考一: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重点】非居民企业优惠(★★)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例题 多选题】下列利息所得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2014 年) a.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b.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c.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d.外国银行的中国分行向中国居民企业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答案】abc【解析】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 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特殊行业的优惠(★)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情形
税收优惠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在2017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二免三减半。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 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在2017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五免五减半。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经认定后,在2017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二免三减半。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 成电路设计企业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 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节能服务公司的优惠——三免三减半
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 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四)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三免三减半 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其他优惠(★)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 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取得的 2009 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近几年,国家发布了许多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在不同税种上,“小微企业”的概念并不相同。
一、企业所得税之“小型微利企业”
这个最新政策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即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小型微利企业”,须同时满足上述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四个条件,则可享受“所得减半且适用低税率”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之“小微企业”
现行政策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里的“小微企业”,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满足此条件可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印花税之“小型、微型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这里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例如,根据该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此文件中对于各行业皆有划型规定,可自行搜索确认。
四、附加税费(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这个也是依照“月度或者季度销售额”来确定的,只是范围更加扩大。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二、(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型、微型企业”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第八十九条相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型、微型企业,也是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确定。
例如,甲公司成立于2023年,属于工业企业。
1、2023年度从业人数25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1)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2)《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可在剩余时期(注册3年内)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23年度营业收入(销售额)30万元,且每季度未超过9万元,则属于“小微企业”:
(4)免征增值税;
(5)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3、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且所属行业并非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6)“所得减半并适用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更多税务问题,请微信搜索小程序“问财税”!
新政来了!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梅梅谈税》专注于企业税务筹划!助力企业合理、合规、合法进行节税税收筹划!
税务总局最新发布;
一、政策解读;
1. 小型微利企业:利润300万以下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均为5%,取消2.5%。
2.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个税继续减半,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3. 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继续免征残保金
二、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纳税人杨某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4.05万),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杨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500000×30%-40500)-2000 ]×(1-50%)=53750元。
三、个体工商户除了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还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 针对于企业成本票缺失,利润虚高。还可在地方税收园区内成立个体工商户分包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合理降低主体公司的税负压力。今年小规模个体户增值税也是按照1%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在地方税收园区内享受核定征收。
例如在小编对接的税收园区内,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定额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个税核定为0.5-1% 综合税率2.5-3% 。企业一年可开票450万左右。没有什么行业限制,在税收优惠园区注册了个体户,就不需要再找成本票了,直接按照核定上税。税就可合理分配资金。同时要保证业务真实,发票、资金、合同三流一致,如果是贸易类 还要要求货物流一致。
那么这家个体工商户应该缴纳多少税呢?
如:个体户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0万,以0.5%税率核定个税,需要缴纳的税费为:
增值税:450万*1%=4.5万
附加税:4.5万*6%=0.27万
个税:450万*0.5%=2.25万
开450万普票总纳税7.02万。
2. 另外例如公司与个人开展业务,未获取的成本发票,可以用对方个人名义,在税收园区代开发票给公司。
在税收园区享受自然人代开发票,申请核定征收,最低0.7%税率核定个税,综合税率3%左右 ,每位自然人年代开发票限额500万,开票品目基本不限制,在发票开出后,出具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付款方不用再代扣代缴,代开人也不用担心后期汇算清缴,再补缴个税。
小编平台对接全国多地园区政策,可提供自然人代开,个独个体核定征收,有限公司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可提供一站式服务。为高收入个人或企业合理合规节税。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一站式税务筹划、合规节税请移步《梅梅谈税》!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税务筹划也是必须的,因为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纳税压力都很大,如果不把这些基本工作做好,很容易严重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中小企业纳税筹划非常重要。
但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非常重要,而且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做好基础工作,必须掌握正确的筹划方法。那中小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呢?通常还有什么更好的方法呢?
第一种方法是将自己的企业类型转变为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的基本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基本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免中小企业的增值税,因此将自己的企业类型转变为微型企业也是合理的,这种方法也可以实现企业,而且效果相当好,可以大胆采用这种基本方法。这种方法适合中小企业,可以促进这种公司的发展。
第二种方法和成立的方法是合理的税收筹划:独资企业是一种独资经营的筹划方法,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合理实现,效果相当好。因此,中小企业可以在合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这种方法,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你可以试试。
上述两种基本方法是中小企业的好方法,其中最好的方法之一是设立独资企业。这种避税效果最好,操作也很好,所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合理,所以可以大胆设立独资企业。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创新,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返利给创新成果拥有者和使用者。在知识产权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背后,税收优惠政策起到推动作用。为了鼓励企业投入资金进行研发,我国不断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在日前举办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研发税收优惠讲座上,毕马威中国北方区研发税务经理郭显杰介绍了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帮助企业用好知识产权。
在中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等交易所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海关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等。其中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最为关键。
据郭显杰介绍,《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作为无形财产转让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如果根据中国与非居民企业所在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则该企业按照更低的税率纳税。
而关于增值税的规定,我国正在进行“营转增”改革,知识产权交易已被全部纳入增值税范畴。大部分的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使用收入应按照6%缴纳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都与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交易的企业息息相关。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企业关注的焦点。《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企业,必须在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郭显杰表示,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包括技术的先进程度、知识产权获得方式、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以及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等。企业应综合考虑各项指标,有针对性获得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税收披露是合规工作的关键。1月1日,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施行,要求企业按照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该规定旨在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郭显杰强调,该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目前来看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研判企业知识产权的需要。
根据该规定,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知识产权的应用情况、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知识产权(含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自愿披露的信息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应用、作价出资、转让许可等情况;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处于申请状态的知识产权的开始资本化时间、申请状态等信息;知识产权权利失效的事由,账面原值及累计推销、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以及知识产权失效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郭显杰表示。
来源:中国贸易报记者 钱颜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确保我县税收风险自查活动圆满完成。10月12日下午,平邑县郑城镇召开了企业税收风险自查动员会。县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丙举,郑城国税分局工作人员,镇直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等出席会议,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魏成主持会议。
郑城国税分局局长陈磊传达了《企业税收风险自查方案》,讲解了《企业税收风险自查情况报告》、《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报告表》及相关注意事项。县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丙举对企业风险自查工作进行了具体的部署安排。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魏成总结了此次会议,并提出对于本次企业税收风险自查工作,我们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部门配合、严肃工作纪律的要求,全力营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和健康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我镇营商环境。(郑城宣传)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