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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降价并非由东风汽车而起,而是特斯拉,然后是比亚迪快速跟进。
蔚小理都还赔钱呢特斯拉比亚迪已经杠上了,新能源车杀成了一片红海,但是新能源车的大降价,也在继续快速侵占燃油车市场。
事后想想,从特斯拉去年底开始的大降价,已经预示着危险的苗头。马斯克一步真厉害,我对这件事没重视,大意了。
因为这不是简单的降价,这是在快速收割现在还能收割的最后的消费能力。
特斯拉速度真快,比亚迪速度也不慢。燃油车早就慌了,但他们还认识不到局势的严重性。现在东风汽车放血大甩卖,可能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
我想强调的是:这不仅仅是汽车市场的事情,而是能收割最后消费能力的产业,也就汽车了。
请大家想想,现在还买汽车的都是什么人?
有些人在更新换代,有钱的也会继续买豪车。但是,现在真正买第一辆车的,都是没钱的人。
我说的“没钱”,是口袋里还有个几万十几万,可以贷款买车。
这些人的规模曾经很大,但在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快速缩小。
现在汽车大降价,很多车型降价30%,对这些人最有吸引力。
但是当这些人都买车了以后,还有多少人买得起呢?
这才是大问题。
所以在东风汽车大降价以后,大概四十家车企都在快速跟进,就是明证。
在市场快速萎缩之前,先抢肉再说。
大降价就是在搞烂自己的品牌。如果这个市场还能长久做,跟风大降价的车企一定很少。
请注意,我不是说汽车市场不存在了,而是说,这个市场正在快速萎缩。
以后要想恢复活力,可能得很久。
举个类似的例子,90年代家电尤其是黑电的大降价。
长虹是市场老大,但市场份额正在快速被其他厂家蚕食。倪润峰一怒之下多次大降价。
确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买长虹彩电的排队。别的厂商一看也不淡定了,纷纷大降价。
彩电在1996年及以后的几年销量大增,但是彩电厂商却没什么利润。而当彩电潜力在几年内耗光以后,下面怎么发展?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又来了。管理层启动了几个主要行业的市场化,以及高校大扩招。
都是为了就业。
幸亏中国在2000年加入了wto,以及彩电向液晶屏过渡。
时代和行业的机遇,拯救了被“倪二杆子”搞乱的行业,也让大国经济继续欣欣向荣。
那么现在汽车业还有时代和行业的机遇吗?
不仅没有,而且有能力买第一辆车的人,正在快速减少。
现在思考另一个问题。
今年汽车销量肯定不会少,大概率会超过去年,就像当年的彩电大战一样。燃油车应该会卖出不少,在和新能源车的战斗中将扳回一局。
但是接下来就要烧汽油了,而油价……
新能源车也要用电池。电哪里来?太阳能和煤炭发电,煤炭占70%。
汽车是和房地产一样的巨大行业。
之前一些砖家认为现在国内城镇化率还不算高,所以以后理所应当的会有人继续进城提高城镇化率。但是城镇化本质是就业的城镇化,有就业人才能在城市呆住,如果没有足够就业,乡村闲置劳动力在城市里当该溜子喝西北风也坚持不了多久,也没法为提高城镇化贡献力量。而现在很多年轻人也是理所应当的认为只要自己读了个学历就应该在城市里有个工作,但现实哪有那么多理所应当呢?
现在经济情况就业状况怎么样大家心里也都清楚,这种环境下大家肯定是选择保守,想方设法苟住熬下来,这种前提下想要扩大消费扩大加杠杆那可比较难了 。
政府工作报告
——2023年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3月5日,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新华社记者 饶爱民 摄
各位代表:
本届政府任期即将结束。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过去一年和五年工作回顾
2023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面对风高浪急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实现了经济平稳运行、发展质量稳步提升、社会大局保持稳定,我国发展取得来之极为不易的新成就。
过去一年,我国经济发展遇到疫情等国内外多重超预期因素冲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病毒变化和防疫形势,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面对经济新的下行压力,果断应对、及时调控,动用近年储备的政策工具,靠前实施既定政策举措,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台实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部署稳住经济大盘工作,加强对地方落实政策的督导服务,支持各地挖掘政策潜力,支持经济大省勇挑大梁,突出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推动经济企稳回升。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城镇新增就业1206万人,年末城镇调查失业率降到5.5%,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货物进出口总额增长7.7%。财政赤字率控制在2.8%,中央财政收支符合预算、支出略有结余。国际收支保持平衡,人民币汇率在全球主要货币中表现相对稳健。粮食产量1.37万亿斤,增产74亿斤。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在攻坚克难中稳住了经济大盘,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基本完成全年发展主要目标任务,我国经济展现出坚强韧性。
针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加大纾困支持力度。受疫情等因素冲击,不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遇到特殊困难。全年增值税留抵退税超过2.4万亿元,新增减税降费超过1万亿元,缓税缓费7500多亿元。为有力支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大幅增加。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新发放企业贷款平均利率降至有统计以来最低水平,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旅游、货运等实施阶段性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对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减息。用改革办法激发市场活力。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普遍受益。
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的突出矛盾,多措并举扩投资促消费稳外贸。去年终端消费直接受到冲击,投资也受到影响。提前实施部分“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依法盘活用好专项债务结存限额,分两期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7400亿元,为重大项目建设补充资本金。运用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采取联合办公、地方承诺等办法,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全年基础设施、制造业投资分别增长9.4%、9.1%,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1%,一定程度弥补了消费收缩缺口。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减免车辆购置税等措施促进汽车消费,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长93.4%,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保持基本稳定。出台金融支持措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扎实推进保交楼稳民生工作。帮助外贸企业解决原材料、用工、物流等难题,提升港口集疏运效率,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关切,货物进出口好于预期,实际使用外资稳定增长。
针对就业压力凸显,强化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去年城镇调查失业率一度明显攀升。财税、金融、投资等政策更加注重稳就业。对困难行业企业社保费实施缓缴,大幅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返还比例,增加稳岗扩岗补助。落实担保贷款、租金减免等创业支持政策。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就业困难人员专项帮扶。在重点工程建设中推广以工代赈。脱贫人口务工规模超过3200万人、实现稳中有增。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针对全球通胀高企带来的影响,以粮食和能源为重点做好保供稳价。去年全球通胀达到40多年来新高,国内价格稳定面临较大压力。有效应对洪涝、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不误农时抢抓粮食播种和收获,督促和协调农机通行,保障农事活动有序开展,分三批向种粮农民发放农资补贴,保障粮食丰收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发挥煤炭主体能源作用,增加煤炭先进产能,加大对发电供热企业支持力度,保障能源正常供应。在全球高通胀的背景下,我国物价保持较低水平,尤为难得。
针对部分群众生活困难增多,强化基本民生保障。阶段性扩大低保等社会保障政策覆盖面,将更多困难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延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共向1000多万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向更多低收入群众发放价格补贴,约6700万人受益。免除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2023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并允许延期还本。做好因疫因灾遇困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切实兜住民生底线。
与此同时,我们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安排,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工作。经过艰苦努力,当前消费需求、市场流通、工业生产、企业预期等明显向好,经济增长正在企稳向上,我国经济有巨大潜力和发展动力。
各位代表!
过去五年极不寻常、极不平凡。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经受了世界变局加快演变、新冠疫情冲击、国内经济下行等多重考验,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
——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到121万亿元,五年年均增长5.2%,十年增加近70万亿元、年均增长6.2%,在高基数基础上实现了中高速增长、迈向高质量发展。财政收入增加到20.4万亿元。粮食产量连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工业增加值突破40万亿元。城镇新增就业年均1270多万人。外汇储备稳定在3万亿美元以上。我国经济实力明显提升。
——脱贫攻坚任务胜利完成。经过八年持续努力,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全国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960多万贫困人口实现易地搬迁,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
——科技创新成果丰硕。构建新型举国体制,组建国家实验室,分批推进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一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新突破,载人航天、探月探火、深海深地探测、超级计算机、卫星导航、量子信息、核电技术、大飞机制造、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从2.1%提高到2.5%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0%以上,创新支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高技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年均分别增长10.6%、7.9%,数字经济不断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7%以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深入实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60.2%提高到65.2%,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成长。
——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一批防汛抗旱、引水调水等重大水利工程开工建设。高速铁路运营里程从2.5万公里增加到4.2万公里,高速公路里程从13.6万公里增加到17.7万公里。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25万公里。新增机场容量4亿人次。发电装机容量增长40%以上。所有地级市实现千兆光网覆盖,所有行政村实现通宽带。
——改革开放持续深化。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深化,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共建“一带一路”扎实推进。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建成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货物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8.6%,突破40万亿元并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居世界前列。
——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8.1%、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4.1%。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下降27.5%,重污染天数下降超过五成,全国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由67.9%上升到87.9%。设立首批5个国家公园,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9000多处。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5.1%。居民消费价格年均上涨2.1%。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3.5年提高到14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增加1.4亿、覆盖10.5亿人,基本医保水平稳步提高。多年累计改造棚户区住房4200多万套,上亿人出棚进楼、实现安居。
经过多年精心筹办,成功举办了简约、安全、精彩的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为促进群众性冰雪运动、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发展、促进世界人民团结友谊作出重要贡献。
新冠疫情发生三年多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医疗资源和物资保障,全力救治新冠患者,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时因势优化调整防控政策措施,全国人民坚忍不拔,取得重大决定性胜利。在极不平凡的抗疫历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各行各业共克时艰,广大医务人员不畏艰辛,特别是亿万人民克服多重困难,付出和奉献,都十分不易,大家共同抵御疫情重大挑战,面对尚未结束的疫情,仍在不断巩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各位代表!
五年来,我们深入贯彻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创新宏观调控,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面对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疫情冲击等接踵而来的严峻挑战,创新宏观调控方式,不过度依赖投资,统筹运用财政货币等政策,增强针对性有效性,直面市场变化,重点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进而稳就业保民生。把年度主要预期目标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把握,加强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既果断加大力度,又不搞“大水漫灌”、透支未来,持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强化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以改革开放办法推动经济爬坡过坎、持续前行。
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合理把握赤字规模,五年总体赤字率控制在3%以内,政府负债率控制在50%左右。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教育科技、生态环保、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得到有力保障。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疫情发生后减税降费力度进一步加大,成为应对冲击的关键举措。彻底完成营改增任务、取消营业税,将增值税收入占比最高、涉及行业广泛的税率从17%降至13%,阶段性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5万元、小微企业所得税实际最低税负率从10%降至2.5%。减税降费公平普惠、高效直达,五年累计减税5.4万亿元、降费2.8万亿元,既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留得青山,也放水养鱼、涵养税源,年均新增涉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超过1100万户,各年度中央财政收入预算都顺利完成,考虑留抵退税因素,全国财政收入十年接近翻一番。推动财力下沉,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对地方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70%左右,建立并常态化实施中央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各级政府坚持过紧日子,严控一般性支出,中央部门带头压减支出,盘活存量资金和闲置资产,腾出的资金千方百计惠企裕民,全国财政支出70%以上用于民生。
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根据形势变化灵活把握政策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用好降准、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制造业贷款余额从16.3万亿元增加到27.4万亿元。普惠小微贷款余额从8.2万亿元增加到23.8万亿元、年均增长24%,贷款平均利率较五年前下降1.5个百分点。加大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力度。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弹性增强、保持基本稳定。完全化解了历史上承担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14486亿元金融改革成本。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精准处置一批大型企业集团风险,平稳化解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大型金融机构健康发展,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导向。把稳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关键指标。着力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加大对企业稳岗扩岗支持力度。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6%,同时充实全国社保基金,储备规模从1.8万亿元增加到2.5万亿元以上。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等政策。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连续举办8届全国双创活动周、超过5.2亿人次参与,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成为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工作。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支持技能培训。实施高职扩招和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累计扩招413万人、培训8300多万人次。就业是民生之基、财富之源。14亿多人口大国保持就业稳定,难能可贵,蕴含着巨大创造力。
保持物价总体平稳。在应对冲击中没有持续大幅增加赤字规模,也没有超发货币,为物价稳定创造了宏观条件。下大气力抓农业生产,强化产销衔接和储备调节,确保粮食和生猪、蔬菜等稳定供应,及时解决煤炭电力供应紧张问题,满足民生和生产用能需求,保障交通物流畅通。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十年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稳定在2%左右的较低水平,成如容易却艰辛,既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为宏观政策实施提供了空间,又有利于更好保障基本民生。
(二)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坚持精准扶贫,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强化政策倾斜支持,优先保障脱贫攻坚资金投入,对脱贫难度大的县和村挂牌督战。深入实施产业、就业、生态、教育、健康、社会保障等帮扶,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重点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脱贫群众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饮水安全也有了保障。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明显增加,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
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过渡期内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有力应对疫情、灾情等不利影响,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确定并集中支持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大对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等重点区域支持力度,坚持并完善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等机制,选派用好医疗、教育“组团式”帮扶干部人才和科技特派员,推动脱贫地区加快发展和群众稳定增收。
(三)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成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大道至简,政简易行。持之以恒推进触动政府自身利益的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管理措施比制度建立之初压减64%,将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多年来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000多项,中央政府层面核准投资项目压减90%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60类减少到10类,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到不超过120个工作日。改革商事制度,推行“证照分离”改革,企业开办时间从一个月以上压缩到目前的平均4个工作日以内,实行中小微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缺位、重放轻管,强化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质量和安全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公正监管,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改革反垄断执法体制。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依法坚决管控资本无序扩张。不断优化服务,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办理,压减各类证明事项,加快数字政府建设,90%以上的政务服务实现网上可办,户籍证明、社保转接等200多项群众经常办理事项实现跨省通办。取消所有省界高速公路收费站。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等条例。改革给人们经商办企业更多便利和空间,去年底企业数量超过5200万户、个体工商户超过1.1亿户,市场主体总量超过1.6亿户、是十年前的3倍,发展内生动力明显增强。
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完成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企聚焦主责主业优化重组、提质增效。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破除各种隐性壁垒,一视同仁给予政策支持,提振民间投资信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企业家精神。
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构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统筹推进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和改革化险,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加强金融稳定法治建设。
(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国家和地方创新体系,推进科技自立自强,紧紧依靠创新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有效应对外部打压遏制。
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实施一批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好高校、科研院所作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推进国际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布局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全国基础研究经费五年增长1倍。改革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努力将广大科技人员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动力。促进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励企业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从50%、75%提高至100%,并阶段性扩大到所有适用行业,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购置设备给予政策支持,各类支持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度规模已超过万亿元。创设支持创新的金融政策工具,引导创业投资等发展。企业研发投入保持两位数增长,一大批创新企业脱颖而出。
推动产业向中高端迈进。把制造业作为发展实体经济的重点,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严格执行环保、质量、安全等法规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开展重点产业强链补链行动。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推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光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光伏、风电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持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发展“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用户数增加到14.5亿户。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有力促进了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7万多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发挥其带动就业创业、拓展消费市场、创新生产模式等作用。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中国制造的品质和竞争力不断提升。
(五)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坚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培育更多经济增长动力源。
着力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疫情发生前,消费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拉动力。面对需求不足甚至出现收缩,推动消费尽快恢复。多渠道促进居民增收,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支持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汽车保有量突破3亿辆、增长46.7%。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从15.8%提高到27.2%。发展城市社区便民商业,完善农村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帮扶旅游业发展。围绕补短板、调结构、增后劲扩大有效投资。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撬动社会投资成倍增加,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重点支持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增强区域发展平衡性协调性。统筹推进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率先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速总体高于东部地区。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对相关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比五年前增长66.8%。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发展海洋经济。支持经济困难地区发展,促进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鼓励有条件地区更大发挥带动作用,推动形成更多新的增长极增长带。
持续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我国仍处于城镇化进程中,每年有上千万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完善城市特别是县城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分类放宽或取消城镇落户限制,十年1.4亿农村人口在城镇落户。有序发展城市群和都市圈,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推进长租房市场建设,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里程从4500多公里增加到近1万公里,排水管道从63万公里增加到89万公里。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6.7万个,惠及2900多万家庭。
(六)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持续抓紧抓好农业生产,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和扩大粮食播种面积,扩种大豆油料,优化生产结构布局,提高单产和品质。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稳定种粮农民补贴,合理确定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加大对产粮大县奖励力度,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强耕地保护,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完善水利设施,新建高标准农田4.56亿亩。推进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加快种业、农机等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从67%提高到73%。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强化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始终不懈地把14亿多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稳步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启动乡村建设行动,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加强水电路气信邮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符合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通客车,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从80%提高到87%,多年累计改造农村危房2400多万户。深化供销合作社、集体林权、农垦等改革。立足特色资源发展乡村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增收。为保障农民工及时拿到应得报酬,持续强化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出台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严厉打击恶意拖欠行为。
(七)坚定扩大对外开放,深化互利共赢的国际经贸合作。面对外部环境变化,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以高水平开放更有力促改革促发展。
推动进出口稳中提质。加大出口退税、信保、信贷等政策支持力度,企业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优化外汇服务。发展外贸新业态,新设152个跨境电商综试区,支持建设一批海外仓。发挥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消博会等重大展会作用。推进通关便利化,进口、出口通关时间分别压减67%和92%,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明显下降。关税总水平从9.8%降至7.4%。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推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进出口稳定增长有力支撑了经济发展。
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出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持续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条数分别压减51%、72%,制造业领域基本全面放开,金融等服务业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已设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稳步推进。各地创新方式加强外资促进服务,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对接力度。一批外资大项目落地,我国持续成为外商投资兴业的热土。
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市场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实施一批互联互通和产能合作项目,对沿线国家货物进出口额年均增长13.4%,各领域交流合作不断深化。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引导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境外风险防控。新签和升级6个自贸协定,与自贸伙伴货物进出口额占比从26%提升至35%左右。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稳妥应对经贸摩擦,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注重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和区域联防联控,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86.5%、上升4个百分点。基本消除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推进重要河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大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力度,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全面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一批重大生态工程,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林长制。推动共抓长江大保护,深入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森林覆盖率达到24%,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和湿地保护率均达50%以上,水土流失、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分别净减少10.6万、3.8万、3.3万平方公里。人民群众越来越多享受到蓝天白云、绿水青山。
稳步推进节能降碳。统筹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和绿色低碳发展,科学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优化能源结构,实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超过10.5亿千瓦,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由6.5亿千瓦增至12亿千瓦以上,清洁能源消费占比由20.8%上升到25%以上。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促进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研发应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强绿色发展金融支持。完善能耗考核方式。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为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作出了中国贡献。
(九)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增加民生投入,着力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发展中不断增进民生福祉。
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提升。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每年都保持在4%以上,学生人均经费投入大幅增加。持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建设,基本消除城镇大班额,推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义务教育巩固率由93.8%提高到95.5%。坚持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提升青少年健康水平。持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每年惠及3700多万学生。保障教师特别是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多渠道增加幼儿园供给。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90%以上。职业教育适应性增强,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持续改善。积极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45.7%提高到59.6%,高校招生持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倾斜力度。大幅提高经济困难高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深入实施“强基计划”和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建设288个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接续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不断夯实发展的人才基础。
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深入推进和努力普及健康中国行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持续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水平,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450元提高到610元。将更多群众急需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住院和门诊费用实现跨省直接结算,惠及5700多万人次。推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费用负担超过4000亿元。设置13个国家医学中心,布局建设76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持续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分级诊疗体系。优化老年人等群体就医服务。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惠及民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50元提高到84元。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重大慢性病健康管理。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组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健全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和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努力保障人民健康。
加强社会保障和服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连续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稳步提升城乡低保、优待抚恤、失业和工伤保障等标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发展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加强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在税费、用房、水电气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推进医养结合,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健全残疾人保障和关爱服务体系。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对遇困人员及时给予帮扶,年均临时救助1100万人次,坚决兜住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
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和档案等事业,加强智库建设。扎实推进媒体深度融合。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向社会免费开放。深入推进全民阅读。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体育健儿勇创佳绩,全民健身广泛开展。
(十)推进政府依法履职和社会治理创新,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经济社会活动更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坚持依法行政、大道为公,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有权不可任性,用权必受监督。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50件,制定修订行政法规180件次。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审计、统计监督。持续深化政务公开。开展国务院大督查。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更好发挥作用。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完善基层治理,优化社区服务。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健康发展。深入推进信访积案化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严格食品、药品尤其是疫苗监管。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改革和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做好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防御和气象服务。深入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持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取得新进展。
各位代表!
五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三公”经费大幅压减。严厉惩处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和偷税逃税等行为。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政府工作人员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监察监督和人民监督。
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没有捷径,实干为要。五年来,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事不畏难、行不避艰,要求以实干践行承诺,凝心聚力抓发展;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仔细倾听群众呼声,深入了解群众冷暖,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坚决反对空谈浮夸、做表面文章、搞形象工程甚至盲目蛮干;以改革的办法、锲而不舍的精神解难题、激活力,激励敢于担当,对庸政懒政者问责。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而汇聚起推动发展的强大力量。
各位代表!
过去五年,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创新完善。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团结进步呈现新气象。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逐步深入。持续做好侨务工作,充分发挥海外侨胞在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国防和军队建设取得一系列新的重大成就、发生一系列重大变革。人民军队深入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深入推进练兵备战,现代化水平和实战能力显著提升。坚定灵活开展军事斗争,有效遂行边防斗争、海上维权、反恐维稳、抢险救灾、抗击疫情、维和护航等重大任务,提升国防动员能力,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港澳台工作取得新进展。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有效实施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制定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推动香港进入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的新阶段。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港澳发展经济、改善民生、防控疫情、保持稳定。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决开展反分裂、反干涉重大斗争,持续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全面推进。***主席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多国,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联合国成立75周年系列高级别会议、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中欧领导人会晤等一系列重大外交活动。成功举办上合组织青岛峰会、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等多场重大主场外交活动。坚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决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积极拓展全球伙伴关系,致力于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维护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推进国际抗疫合作、解决全球性挑战和地区热点问题上发挥了重要建设性作用,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各位代表!
这些年我国发展取得的成就,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的结果,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结果。我代表国务院,向全国各族人民,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表示诚挚感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表示诚挚感谢!向关心和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各国朋友,表示诚挚感谢!
在看到发展成就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当前发展面临诸多困难挑战。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加大,全球通胀仍处于高位,世界经济和贸易增长动能减弱,外部打压遏制不断上升。国内经济增长企稳向上基础尚需巩固,需求不足仍是突出矛盾,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预期不稳,不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困难较大,稳就业任务艰巨,一些基层财政收支矛盾较大。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较多,一些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发展仍有不少体制机制障碍。科技创新能力还不强。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防灾减灾等城乡基础设施仍有明显薄弱环节。一些民生领域存在不少短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有的地方政策执行“一刀切”、层层加码,有的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简单化,存在脱离实际、违背群众意愿、漠视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一些领域、行业、地方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还有一些意见和建议应予重视。要直面问题挑战,尽心竭力改进政府工作,不负人民重托。
二、对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政府工作,要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持续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大局稳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200万人左右,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进出口促稳提质,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生态环境质量稳定改善。
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面对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针对性,加强各类政策协调配合,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合力。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赤字率拟按3%安排。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做好基层“三保”工作。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精准有力。保持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产业政策要发展和安全并举。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补强产业链薄弱环节。科技政策要聚焦自立自强,也要坚持国际合作。完善新型举国体制,发挥好政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组织作用,支持和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大科技人才及团队培养支持力度。社会政策要兜牢民生底线。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保障好基本民生。
当前我国新冠疫情防控已进入“乙类乙管”常态化防控阶段,要在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科学总结的基础上,更加科学、精准、高效做好防控工作,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重点做好老年人、儿童、患基础性疾病群体的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提升疫情监测水平,推进疫苗迭代升级和新药研制,切实保障群众就医用药需求,守护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今年是政府换届之年,前面报告的经济社会发展多领域、各方面工作,今后还需不懈努力,下面简述几项重点。
(一)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汽车等大宗消费,推动餐饮、文化、旅游、体育等生活服务消费恢复。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要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8万亿元,加快实施“十四五”重大工程,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促进区域优势互补、各展其长,继续加大对受疫情冲击较严重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二)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强化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持续开展产业强链补链行动,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集中优质资源合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充分激发创新活力。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加快传统产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着力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加快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设高效顺畅的物流体系。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经济发展。
(三)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高国企核心竞争力。坚持分类改革方向,处理好国企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关系,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用真招实策稳定市场预期和提振市场信心。
(四)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扩大市场准入,加大现代服务业领域开放力度。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高标准经贸协议,主动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发挥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各类开发区等开放平台的先行先试作用。继续发挥进出口对经济的支撑作用。做好外资企业服务工作,推动外资标志性项目落地建设。开放的中国大市场,一定能为各国企业在华发展提供更多机遇。
(五)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压实各方责任,防止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有效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改善资产负债状况,防止无序扩张,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优化债务期限结构,降低利息负担,遏制增量、化解存量。
(六)稳定粮食生产和推进乡村振兴。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抓好油料生产,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加强耕地保护,加强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决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国家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务必通过细致工作扎实落实到位。
(七)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加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和技术研发,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提升可再生能源占比。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和金融工具,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减污,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八)保障基本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推进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创新,支持中西部地区高校发展,深化体教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工作。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产业。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和防灾减灾救灾。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持续转变政府职能,搞好机构改革,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发扬实干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各位代表!
我们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和改进侨务工作,汇聚起海内外中华儿女同心奋斗、共创辉煌的强大力量。
我们要深入贯彻***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围绕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边斗争、边备战、边建设,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全面加强练兵备战,创新军事战略指导,大抓实战化军事训练,统筹抓好各方向各领域军事斗争。全面加强军事治理,巩固拓展国防和军队改革成果,加强重大任务战建备统筹,加快实施国防发展重大工程。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能力建设。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深入开展“双拥”活动,合力谱写军政军民团结新篇章。
我们要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支持港澳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我们要坚持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坚定反“独”促统,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两岸同胞血脉相连,要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完善增进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和政策,推动两岸共同弘扬中华文化,同心共创复兴伟业。
我们要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愿同国际社会一道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携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
各位代表!
奋斗铸就辉煌,实干赢得未来。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砥砺前行,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懈奋斗!
1.定义: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2.主要形式: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3.※不适用政府补助:直接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
4.会计处理方法:
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是由“递延收益”结转“其他收益”
净额法是由"递延收益"冲减资产、成夲费用类科目
5.政府补助退回时:
a冲减相关资产财面价值
b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c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列报与披露:
利润表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
附注中单独披露:政府补助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夲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列报包括总额法下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等
还包括净额法下冲减的资产和成本费用等
最近,很多企业利用政府补贴来进行筹划。而近几年,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政府补贴更是百花齐放,从国家级到区县级的,以及特定地区、特定产业的,均有涵盖。例如政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给予的补贴、“经营贡献奖”、“成长壮大奖”、“新能源汽车补贴”、“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等。
虽然是政府补贴,但是不代表就不要缴税,有些政府补贴,不仅要交企业所得税,还要交增值税的!
解释:政府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无非是两大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先看看政策:《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点: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新商税解释:看看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与经营收入或者销售数量“直接挂钩”?
如果是,就要交,如果没有关系,就不用交。
我们用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例一:企业的年收入从500万元上升至1000万元,获得50万经济贡献奖励,这部分是不用纳入增值税应税收入的;
案例二:车企每销售一台纯电动乘用车,就获得3万元补助,那笔补助就需要计入应税销售额,其实也能理解,因为车企如果没有补助的情况下,一台纯电动乘用车销售价是15万元,现在有了3万元补助,由于市场竞争,车企就会可以利用这个补贴作为降价的软垫子,价格降低至12万元一台。那么对于车企来说,其实收入是不变的,但对于政府来说,就减少了3万元的税基,相当于国家给了补贴还免了车企的一部分税收(按3万元计算大概是0.39万元)。
案例三:甲公司是一家中型机械制造公司,政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在2023年6月按当年新招收员工人数给予财政补贴10万元,这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分析:该公司招收员工取得的补贴,与其新招工人数有关,与其销售收入不直接相关,所以这笔财政补贴甲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那如果需要交,那应当按照什么税率来缴纳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刚才提到政府对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乙企业的财政补贴,应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是不是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参照上述原则来判断。
二、企业所得税
同样,先看看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新商税解释:财政补贴不征税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有”,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是要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提醒大家:取得的符合条件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否则就要汇算清缴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三、民间非盈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与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一样,政府补助收入也属于非交换交易收入,因此,政府补助收入和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补助所获得的资产通常为银行存款,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补助所获得的资产为非现金资产,其计量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计量是—致的。
在实务当中,不少政府部门为了支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用于某项项目的研究活动,而民间非营利组织则需要将科研成果提交给政府部门,或者政府部门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按期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民间非营利组织则需要向政府部门或者公众提供一定的日常服务,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购买劳务。
如果政府部门所提供的资金与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研究成果或日常服务是等值或者基本等值的,则此项交易应当属于交换交易的范畴,而不属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政府补助收入。这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政府补助收入。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梳理形成了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25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第(一)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第(二)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9号)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25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相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9号)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25年12月31日前,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二)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25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三)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25年12月31日前,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五)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收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请看下文的举例分析。
一、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也有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需引起注意的相关政策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3、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实务案例
1、业务基本情况
企业在2023年度收到政府拨付的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600万元。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该资金要用于报备项目的建设,企业报备资料中列明资金用于采购项目所需生产设备若干。2023年5月收到专项资金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用于购买符合要求的设备。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2023年5月收到政府补助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采购生产设备,属于资本化支出。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递延收益 600
(2)2023年6月采购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价值5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本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5%,使用寿命10年。
借:固定资产 520
贷:银行存款 520
(3)2023年折旧6个月,折旧额=520*95%/10/2=24.7(万元)
借:制造费用 24.7
贷:累计折旧 24.7
(4)递延收益按折旧进度进行分摊,2023年应分摊额=520/10/2=26(万元)
借:递延收益 26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26
3、2023年的税务处理
(1)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务核算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做调整。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做调增处理。
(3)递延收益分摊26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做调减处理。
4、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写
(1)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26万元作调减处理,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调减的26万元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做调增处理。按照填表说明,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做调整。此类特殊资产在申报表中数据如下:
调增的24.7万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四、注意事项
政府补助用于资本化支出,涉及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年限较长,容易出错,因此一定要做好备查登记。提请注意以下事项:
(1)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的纳税调整,以递延收益总额为限。
通俗地说,就是递延收益财务处理的分摊额计入损益,累计数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此事项纳税调整额为当年分摊计入损益的金额,其累计数也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
举例: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计入递延收益,以后年度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累计数不能超出600万元,此事项的纳税调整累计数也不能超出600万元。
(2)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资本化支出形成费用的调整,可分为设备正常使用期和清理处置两个阶段:正常使用期的费用体现为折旧额,处置时的费用体现为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中的资产的净值。此事项的调整累计数不超出不征税收入的支出额即形成资产的原值。
举例:不征税收入支出52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以后年度该资产形成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额为520万元,累计调整数也不应该超出520万元。
(3)固定资产比较多的企业,因为有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并且税务处理不同于一般资产,建议对其进行特殊管理,需要相关数据时便于提取,一目了然。我们在此类固定资产名称上增加了zx字样,在上千条资产中提取此类资产数据就非常便捷。
(4)如果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按是否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分两种情况处理。 举例:上面案例中企业2023年5月收到不征税收入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购买设备。如果到2026年4月末,80万元尚未支出。
情形一、未支出的80万元需缴回财政部门,缴款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收益 80
贷:银行存款 80
情形二、未支出的80万元不需缴回,应计入2026年度的应税收入:
借:递延收益 80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80
上述两种情况都无需做纳税调整。
作者:詹江红
作者单位:洛阳润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近年来,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政府采购制度日益完善,成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出现被不法分子利用的情况。 今天,咱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些政府采购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常见问题。 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供应商之间相互不了解; 2、供应商对采购流程认识不足,不知道如何操作才能达到采购目的; 3、一些供应商对采购流程不熟悉;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哪些内容?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有:①《政府采购法》中所规定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②资格标准;③资格要求(如资质、业绩、奖项等)。 具体而言,第一,招标文件必须明确规定投标人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投标报价、投标方法和评标办法等要求。 第二,资格条件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全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综合评标标准(修订版)》(以下简称综合评标法)。 第三,必须明确规定评标方法、评审办法及中标成交结果,即: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方法分为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三个部分;采用价格评分法,评审方法分为价格分(技术分)和商务分两个部分;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价格、质量、服务三个标准划分成若干小组,每个小组分别进行单项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又称评分表法)。
二、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招标:
1、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条件的; 2、项目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且不能在评委名单中确定评委人选; 3、经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要求; 4、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提出异议被驳回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投标人存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且其中至少一个报价低于成本,经核实后,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 6、出现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合同价款等违反规定行为; 7、在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后,采购人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供应商又向采购代理机构提起异议。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采购文件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 不得以任何方式表明自身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
最近,陕西省出台《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这也是继江苏、浙江后全国第三个地区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省政府推行代建制,证明高度重视,但老张看过政策全文后,觉得改革决心较大,但灵活性略显不足。
第一:什么是代建制?
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用人话说一下就是找个专业公司替业主管理项目。代建制这个定义在江苏文件表述时用的是工程集中组织管理,当时老张感受到的是很多人并没有真正理解代建制,认为文件里出现的代建制和实际操作中的委托代建是一样的。这里老张必须强调一下,政府文件中的代建制是指代建单位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的角色出现。即代建单位不是项目业主,其起到的是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的作用,而我们在项目中出现的委托代建是一种投资模式,即政府委托企业投资某项目,未来政府就项目与该企业进行结算,当结算方式是以回购等形式体现时,出现了政府为得到该项目而付出资金的行为,体现为以财政资金支付回购的形式,此举系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违反《预算法》和43号文件等内容。因此陕西推广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主要是强调第三方代建单位的专业性。
第二:代建制能否成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亮点?
全省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确实优点很多,但站在另一个角度来说,代建单位需要具备专业的资质和业务能力及人员配备,而这些正是我们广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最为擅长的东西,从政府鼓励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及政府应尽融资平台公司的责任角度来看,政府应该对融资平台公司参与代建制给予一定的鼓励支持政策,因此陕西省文件对于第三方代建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去选择确实限制了政府融资平台的参与度,应强调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但应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参与。代建制虽然不能算很赚钱,但确实也是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后的一项主营业务,应该鼓励参与。对于更多的融资平台公司来说,充沛的现金流是要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所向往的,但陕西文件却没有开这个窗口,代建主体是不碰工程项目资金的,但如果把代建类业务给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就可以将资金归集到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管理形成资金池,提升使用效率,也带来了充沛的现金流,苏州市出台的工程集中组织管理政策就允许代建单位归集现金流管理,因此陕西政策不慎灵活就在于此。
综上,老张认为推广代建制强化全过程咨询管理已经是大势所趋,但省里应该出的是原则性文件,具体配套落实政策应该留个市级政府制定,市级政府可以根据全市情况包括城投公司的情况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文件政策,强化落实提升效率,当然也更接地气!
第一:政府回购商品房的钱从哪里来?按照苏州的房价,一万套至少也得300-500亿元吧?如果是政府财政支付,设想一下把这笔钱投入到医疗,能不能解决很多看不起病的家庭的困难。
第二:回购商品房以后的用途。房住不炒的政策已经提了好多年了。我相信政府回购的目的是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需求。如果是采用租售两个途径,这不就是开发商的工作吗?卖不掉可以降价可以出租,当然这样做开发商无疑需要承担亏本的风。不过,看看我们的财富排行榜,开发商们占据了不少名次。可以看出以前赚得可谓盆满钵满,做生意有亏有赚,为什么政府要回购以后再去替开发商承担风险呢?难道政府回购以后不卖不租,可是又违背中央房子是拿来住的政策。有人说是吸引人才,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那别的地方人才都到你那里去了,其他城市的房子又怎么办?
第三,政府回购商品房需要交税吗?土地政府卖出去,钱进入财政,房子卖出去税收进入财政,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别的费用也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现在政府又拿钱买回去,我不明白这样搞的意义是什么?而且按照常理来说,政府回购商品房付出的应该比土地和税收等收入要高,政府为什么要做这亏本生意呢?那么最终谁把赚走了呢?
水平有限,只是不懂就问。就纯粹希望能解开一些疑惑而已。
很多人把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认为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且把所有的政府补助补贴都一律按照不征税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政府补助补贴都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正确吗?如何判断补助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呢?快来看看本文内容吧~
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其中不征税收入的收入应做广义的收入进行理解,不是会计账务处理上“营业收入”的概念,而是泛指一切企业从外部获取的可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流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对于不征税收入会参会计核算,并最终形成净损益和净资产等,但是不构成应纳税所得额,即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对于第七条中的三项不征税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进行了解释和明确。
(1)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满足的条件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不征税收入,但是具体如何判断一项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二项争议较小,主要第三项所说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即实施条例中所说的专项用途资金难以判断)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并未明确给出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专门就此问题发文做出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举个例子,某市为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发布文件,政府给予相关企业研发经费的财政补贴支持,该项研发经费补贴只能用于相应研发活动,申请补贴的企业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管理该资金,对补贴使用的情况企业需向科技局、财政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该案例中即满足文件中对不征税收入的要求,企业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综上,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具备:(1)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2)具有专门资金拨付文件;(3)财政部门有资金管理要求;(4)企业可以单独核算该笔资金。在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时,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补贴可以(并非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01
五花八门的政府补助到底是什么?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但对于财务来说,是比较苦恼的。特别是没接触过政府补助,就会不知道如何处理。
其实呢,也没很难。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02
关于政府补贴6个常见的问题
1、常见的政府补助有哪些?
常见的政府补助如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形式。具体内容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
2、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上文提到的,政府补助包括两种性质的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注意以下两方面:
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的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的条件,主要包括:
1. 政策条件。企业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
2. 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2)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
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3、如何判断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
一般情况下,政府补助的成本费用如果是营业利润之内的,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是否相关的,则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
4、税收返还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但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不属于政府补助。
5、对于可能收到或已经收到政府补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哪个时点予以披露?
正常来说,政府通常会对补助事项发文确认或依据相关法规支付补助资金。根据时点优先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获悉相关政府补助事项、收到政府部门相关函件或收到政府发放资金等,事实最先发生的时点,及时公告。
6、收益与资产指标都是对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数据吗?
是的。收益相关的是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数据对比,资产相关的是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数据对比。
关于净利润指标的规定,即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且金额超过100万的,应当披露。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者净资产1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披露。
03
两种政府补助相关的财税处理
一、与收益相关
1、会计处理
可从问题3中得出,政府补助与日常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非日常相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
【案例1】财叔公司2023年收到政府部门发放的补助资金300万元,受益期三年,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递延收益 300
2)2023年末: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其他收益 100
3)2021、2023年末: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其他收益 100
2、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但在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存在税会差异。
因此,财叔公司2023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600万元,调增200万元,2021、2023年度各调减100万元。
二、与资产相关的
1、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增加了净额法。
【案例】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2023年财叔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2)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3)计提折旧:每年折旧为300/5=60 万元
借:管理费用 60
贷:累计折旧 60
4)2023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 万元
借:递延收益 20
贷:其他收益 20
5)2023年末:
借:递延收益 20
贷:其他收益 20
6)2023年~2024年度相同。
【案例3】假设案例2企业采用净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2)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固定资产 100
3)该设备账面价值为200万元,每年折旧为:200/5=40 万元
4)2023年~2024年:
借:管理费用 40
贷:累计折旧 40
2、税务处理
案例2中,2023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100万元,调增80万元(100-20),2021-2024年度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案例3中,2023年一次性调增收入10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可税前扣除折旧额为60万元(300/5),调增折旧额20万元(60-40),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100-20);2023年~2024然后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政府补助处理时,财务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企业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导致少缴税款。
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中,若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纳税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
文章来源:财叔税课堂。
科研项目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如何核算等若干问题的解析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收录于合集#财税知识167个
某企业财务有如下疑问:
取得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是否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界定方法是什么?
一、政策规范
根据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2.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文件描述,其中涉及国务院批准,行政级别较高,企业在收到时需要认真核实是否满足要求,不是所有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都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确认为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形成的成本费用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可见,企业收到的科研补助很多难以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要求。
二、符合不征税收入时怎么办
如果企业所收到的补助的确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可能更有利。如前所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购置资产后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则可以享受到比如加计扣除的额外成本费用抵扣,这时更有利。
当然具体如何处理,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资金宽裕,作为征税收入有一定的额外好处,如果资金紧张则作为不征税收入更有利。
三、常见的一些错误及规范核算方法
对于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由于已经于当期计入收入,并计算所得税,一般企业会缴纳所得税,多数企业不存在错误。
但是,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实务中,很多企业会存在问题。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很多企业是按照由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之时缴纳所得税。
实际在企业收到补助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就应该缴纳所得税。这又会产生税会差异,应该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核算。
例如,甲企业收到了100万的固定资产补助,是应税所得,固定资产是按照10年计提折旧,摊销的递延收益也按照与固定资产同样的期限分期计入其他收益。
假设2023年12月甲企业某固定资产转固,并收到了当地政府的固定资产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这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调增100万,假设税率是25%。这时提前缴纳了25万所得税,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2023年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递延收益开始摊销,全年合计:
借:递延收益 10
贷:其他收益 10
由于计入其他收益增加了会计利润,但是以前年度已经缴纳了该笔收入的所得税,应该纳税调减,并通过递延所得税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核算具有广泛的错误,包括很多上市公司,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企业所得税
1、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特点
我国的企业并购重组与国有企业改革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关于企业并购重组方面的 税收政策法规也有着国企改制的影子。由于初期时企业并购范围比较小,总金额也不大,所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相关政策进行规制;直到1997年,我国才开始对并购重组制定相关税收法规。
随着企业并购日益频繁,种类多样化,规模扩大化,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等其他相关部门也在 加紧步伐制定税收政策法规,以规范并购重组中的涉税业务。
2、并购重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汇总
现将1997年至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列示如下:
我国关于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08年以前,以国税[2000]118号和119号为核心,这段时期我国企业重组的税收问题主要处理的是企业并购、分立、股权投资和资产转让与置换业务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并且只对企业合并和分立、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这四项业务有免税规定。
第二个阶段是2008年之后,随着财税[2009]59号文的颁布(追溯至2008年1月1日执行),我国税收法规对企业重组中的涉税业务规定得更加全面,对原来的国税[2000]118号文和119号文进行了补充和更改,进一步规范了并购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二、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文件并不多,主要有以下三个:
–财税[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财税[2009]6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体理解下来,可以归纳为: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限售股,需要按20%对应纳税所得额交税。 –个人将所持有某家公司的股权对另一家公司进行投资,评估增值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待转让、清算时再征收。
三、流转税和行为税
在企业并购重组时还会涉及到别的税种,比如营业税、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等,在这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相关机构也有规定,大多属于税收优惠类型的政策:
可以看出,企业在转让产权时,动产是免征增值税的。因此,当企业要并购目标公司时,可以采取购买股权的方式,这相对于购买资产的方式可以节省一部分增值税。
上述规范基本构成了我国的并购税收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在2001年之前,相关税收规范关注的是“改制”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并购”,而2002年至2004年则主要是以通知和批复的形式对并购中涉及的流转税和行为税加以规范。
2008年以来,相关税收更加全面,税收体系更加完善,财税[2009]59号文被看作是一块里程碑,对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解释。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前面提到财税[2009]59号文可以作为一个里程碑,原因是这则通知对企业并购重组中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做出了重要的明晰和补充,同时也使相关做法与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接轨。59号文与之前的政策法规最大的不同就是提出了“特殊性税务处理”这个概念。根据59号文的内容,企业并购重组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使用特殊性的税务处理方式: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59号文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59号文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在第2个与第4个条件中,各出现了一个“比例”,正是这两个比例决定了企业是否可以选 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第4个条件也明确的指出支付方式的选择会对税务处理方式产生影响,对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合并,这两个“比例”的具体要求如下表所示:
•因此,如果满足了两个“比例”的条件,重组企业就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么特殊性税务处理指的是什么呢?
•有的学者把特殊性税务处理称为免税重组,因为享受了该处理方式的企业可以暂时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或递延交纳企业所得税,下表陈列了59号文对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具体规定:
•财税[2009]59号文比119号文更加严格,也有更明确的标准。119号文对免税重组的确认重点关注股权支付的份额,比例为80%。59号文对适用免税重组的股份支付比例做出了修改,上升为85%。
•同时新増了对收购股权和资产占全部股权和资产的比例需达到75%的要求。
•此外,不仅要求企业的重组活动需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了重组前后12个月对企业经营范围和股权买卖的限制。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研发专项拨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可见,若是企业取得的研发专项拨款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进而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费用支出,增加企业利润。但是,该笔研发专项拨款虽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可上述文件也明确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看起来,虽然该笔研发专项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但也没有少缴税啊!
例如:某制造业企业2023年从政府部门取得了500万元研发专项拨款,当年全部用于新产品设计费支出,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单独核算归集(假设该笔拨款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我们现在考虑,将该笔研发专项拨款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比,哪种对企业有利?
简单思考下: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则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且也不得加计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不仅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且研发支出还可以加计100%扣除(因为该企业为制造业企业),故可以多扣除500万元(即确认500万元研发专项拨款为应税收入,可以扣除1000万元的费用)!
通过对比可以确定,该笔研发专项拨款作为应税收入对企业明显更为有利!
所以,当企业取得政府部门拨款时,要结合自身的情况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分析确定哪种处理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
提示:本文仅供参考使用,欢迎大家交流学习!
导读:针对收到政府土地收储补偿款如何入账的这一问题,应该进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说明,更多内容详情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收到政府土地收储补偿款如何入账?
应该进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到政府土地收储补偿款如何做纳税处理?
这个要看政府有偿收回的用途了,区分为城镇规划、收储或其他拆迁。
1、城镇规划发生的拆迁补偿,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2、土地收储中心收回土地使用权,作为归还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3、其他拆迁,包括房地产开发等等项目发生的有偿收回,那就没有税收优惠的照顾了,就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了。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整理的关于收到政府土地收储补偿款如何入账的全部内容了,到政府土地收储补偿款如何做纳税处理?获取更多财务会计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网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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